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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版II28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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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版

DAY 281 [3.11.16-17a] 圣经对“信心的义”的教导


当圣经谈到“信心的义”时,这与“行为的义”截然不同,圣经要我们摒弃欣赏自己的行为,转眼仰望神的怜悯和基督的完美。圣经如此教导称义的次序:首先,神喜悦以他全然的良善、白白的恩慈接纳罪人,神看见人里面毫无良善,人如此悲惨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怜悯;既然人是全然败坏毫无善行,所以恩待人的起因,完全在于神自己。然后,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好让人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绝望,而确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唯独来自神的怜悯。


这就是信心的经历,罪人借此信心来得着救恩;当罪人听到福音的教导,得知自己与神和好了;这是借着基督的义在神面前替他代求,并他的罪已经得到赦免,因此他得以称义。虽然他知道自己已经被圣灵的重生,他确知那永远的义为他存留,并不在于他现在所想行的善,乃惟独在于基督的义。只要认真一一思想以上的真理,就能清楚明白我们所讲述的圣经教义。虽然这些教义真理,可以用另一更佳的次序来表达,然而次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教义是互相连结合一,使我们对整个救恩要义,能正确解释且坚定相信。


我们应注意“信心”和“福音”彼此的关系。圣经说“信心”使人称义,是因为是信心领受拥抱“福音”所提供的义。此外,既然圣经教导福音提供我们“义”,那这义就完全不考虑人的行为。保罗在多处经文如此教导,其中有两处经文教导的最清楚。第一,他在罗马书中将律法和福音对照,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惟有出于信心的义”才宣告了救恩,只要人“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9)。保罗如此区分“律法”和“福音”:前者将“义”归于人的行为,后者则是神白白赐下“义”,完全不在于人的行为。这是第一处关键的经文。只要我们明白:借着福音所赐给我们的义,与律法所要求的条件完全无关,就能解决我们许多难题。这就是为何保罗经常将“应许”和“律法”作对立,互不相容:“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细节见加拉太书第三章的其他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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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2 [3.11.17b-18] 称义是白白的恩赐,不是行为的报酬


的确,律法本身也包含应许。因此,福音的应许必定与律法的应许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否则保罗在“加3:18”所作的对比就毫无意义。这区别何在?就是福音的应许是白白、完全依靠神的怜悯,而律法的应许乃是依靠行为达到律法的条件。若有人想要咆哮强辩说:此处所摒弃的义是指,人靠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想强求神承认的;则这是无理取闹。因为保罗斩钉截铁的教导说:律法所吩咐的诫命,对罪人是毫无助益的(罗8:3)。因为没有任何人,不论是凡夫俗子,或最完美的人,都无人能遵行律法。的确,爱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当圣灵塑造我们学习在爱上成长时,这爱为何不能作为我们称义的原因?因为连圣徒的爱也是不完全的,因这缘故不配得神的赏赐。


第二处的关键经文是:“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引用哈2:4)。这清楚表明:行为在因信称义上是无关的,行为与信心必须彻底分开,否则保罗的论证必定落空。他说律法与信心不同。为什么呢?因为律法的义必须倚靠行为达到要求。据此而言,信心的义不要求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因信称义之人之所以被称为义,与行为的功德无关,事实上毫不相关。因为信心领受的义,是福音所赐的。福音与律法的差别,在于福音的义与行为无关,反而完全在于神的怜悯。


保罗在罗马书中的教导也与此相同:亚伯拉罕毫无可夸之处,因他信神就算为他的义(罗4:2-3);他接着确认说,在人无法行善(也就没有工价可得)的情况下,惟有借着信心才能称义。他说“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赐给信心的,乃是白白恩典”(罗4:4-5)。这些用词都表达信心的义出于恩典。稍后他接着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罗4:16)。由此可见,人得为后嗣既因出于信心,就是神白白的赏赐。因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怜悯,没有行为的相助。他在“罗3:21”的教导是同样的:“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他将律法排除在称义之外,就否认行为帮助我们,否认藉行为称义;反而,我们是空手而来领受神所赐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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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3 [3.11.19a] 唯独借着信心


天主教人士反对我们根据圣经所说“人是唯独借着信心称义”(罗3:28)时,读者可以看清他们的反对是出于何等的诡辩。他们不敢否认“人是因信称义”,因这是圣经常常重复的教导。然而,他们宣称因为圣经没有加上“唯独”此词,所以拒绝接受“人是唯独藉信心称义”的真理。他们这样是对的吗?他们要如何回应保罗所坚持的话:“既然义是神白白的恩典,则称义必是完全出于信心,与行为无关”(罗4:2-8)?若是要加上人的行为,怎能说是白白的恩典呢?


他们要用什么诡计逃避保罗所说“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罗1:17)呢?既然福音向我们显明义,这义不是残缺或减半的,福音所包含的义必是整全、完美的义。因此,这福音的义是完全与律法无关。所以,他们坚持排斥“唯独”这形容词,不但是错误的,也是极为荒谬的规避。保罗在“称义”上完全排除行为,岂不是坚定的将一切有关“称义”的事归于信心吗?请问,以下这些经文是什么意思:“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罗3:21);“人就白白的称义”(罗3:24);“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


在此他们以狡猾的遁词来逃避这些经文所说的真理;虽然不是他们自己所发明的,乃是从古代作家抄袭来的,仍然是彻底荒谬的。他们唠叨强辩:在称义上所排除的行为,是律法的礼仪行为,不是律法的道德行为。他们争辩说,称义也在于遵行道德律法。虽然他们滔滔不绝大放厥词,其实却未抓住最基本的逻辑。保罗用“行(律法)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来说明没有人能靠着遵行律法而称义。他们岂能将他在此所说的“律法”局限在礼仪律例么?他们岂不是癫狂了?


他们若非癫狂,就不会说神向遵守礼仪律的人应许永生,或咒诅唯独归于那些违背礼仪律的人。既然这些经文明显是指道德律,毫无疑问的,道德律法所规定的行为,罪人也没有能力遵行,所以没有能力使人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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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4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称义


天主教人士强辩说:称义所排除的行为,是有关礼仪律法,并非道德律法。这是胡闹的诡辩,明显违背圣经。保罗在以下经文中的论证,清楚表明他所说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内:“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所以不是叫人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罗4:15),因此不是使人称义。因为律法无法赐人坦然无惧的良心,律法同样也无法将义赐给人。


既然神将信心算为义,因此这义不可能是行为的报偿,而是神白白的赐予,不是赚得的(罗4:4-5)。我们既然是借着信心称义,就毫无自夸的余地(罗3:27)。“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1-22)。难道他们还敢唠叨说,这些经文所说的“律法”指的是礼仪律,而不是道德律吗?若是这样,就连孩童也要嘲笑他们的幼稚愚昧。因此,我们应当确信,圣经教导“律法”无法使人称义,所指的是包括礼仪律和道德律的整个律法。


若任何人想知道为何保罗不只是提到“行为”,而特别说是“遵行律法的行为”,答案是直接明显的。“行为”是被重视的,然而行为的价值来自神对这些行为的认可,而不是来自其本身的价值。因谁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为的义,除非这些行为是神所悦纳的呢?谁敢因这些行为要求奖赏,除非神应许赐给奖赏呢?所以,这些行为之所以可称为义行和可得有关的奖赏,完全是出于神的恩慈良善。据此,行为有所价值,是因人借着这些行为表达对神的顺服。


因此,为了证明亚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为称义,保罗在另一处宣告“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四百三十年之后,才颁布的(加3:17)。无知的人或许会嘲笑如此的论证,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人可能也会有义行。但是保罗知道:“行为”只能因神的见证和他的恩准,才会有如此“义行”价值。所以,他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行为没有能力使人称义,这是理所当然的。因这缘故,当保罗想证明“行为” 无法使人称义时,就特别说“即使是律法认证是义的行为”也不能使人称义(因为罪人无法行律法的义)。这是因为他要表明律法无法使人称义,以杜绝律法主义者的谬论,使他们无法反驳“唯独因信称义”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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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5 [3.11.20b-21a] 唯独因信称义、与神和好、赦罪


保罗引用大卫的见证“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诗32:1-2),他在此将所有“行为”排除在“称义”之外,说人绝不可能因行为称义,因此,天主教人士无法以狡辩来反对“称义是在行为之外”的总原则。


“唯独因信称义”是圣经真理,但他们却用愚昧的狡辩说,信是透过爱来行动,所以是因爱称义。我们当然与保罗一同承认:使我们称义的信,就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加5:6)。然而信使人称义,并非因为信借着爱行动。信使我们称义,单单是因它作为媒介,使我们借着它与基督的义有分;否则保罗所强调的一切就会落空。我们是唯独因信称义,不是因爱称义。他说:“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4-5)。所以惟有在“行为作工得工价”之外,才有“出于信心的义”。难道还能说的比这更清楚么?神之所以算“信”为义,因为这义是出于神的恩典白白赐下,不是我们配得的。


出于信心的义,就是“与神和好”,这完全是因为“罪得赦免”。我们总要牢记这原则:神的忿怒在一切罪人的身上,只要仍是罪人,就必遭致神的义怒。以赛亚的话清楚表达此真理:“耶和华的膀臂并非缩短,不能拯救;耳朵并非发沉,不能听见。但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神隔绝;你们的罪孽使他掩面不听你们”(赛59:1-2)。他在此告诉我们:罪使人与神隔绝,使神掩面不听;并且这是必然如此,因为神若与罪有任何关连,就与他的义相背。


因这缘故,保罗教导:除非人藉基督蒙恩与神和好,否则仍然是神的仇敌(罗5:8-10)。所以,神所接纳与自己联合的人,就称这人为义;因为除非神使罪人成为义人,否则不能接纳他进入恩典中,也不能叫他与自己和好。这是借着“赦罪”而成就的;因为那些与神已经和好的人,若按照他们的行为来判断,他们仍会犯罪,然而他们已经从罪中得释放得洁净。可见,一切神所悦纳的人,被称为义的唯一理由是:他们借着罪得赦免,一切罪污都被洗净,他们已得洁净。根据此事实,“称义”简言之就是“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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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6 [3.11.22] 称义与赦罪密切相关,有圣经根据


保罗所将“称义”与“赦罪”这两个重点清楚表明:“这就是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林后5:19)。接下来保罗告诉我们基督的使命:“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保罗在此同时提到“称义”与“和好”是密不可分,教导我们明白两者是互相包含。而且,他也教导我们是如何获得此义, 即神不将我们的过犯归到我们身上。所以,你不用再怀疑这就是神称我们为义的方法,因圣经记载神借着“不将我们的过犯归到我们身上”,叫我们与他和好。


因此,保罗在罗马书中引用大卫的话,证明神在人的行为之外,算他们为义,因为大卫宣告:“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罗4:6-8;诗篇32:1-2)。无疑的,大卫在这经文中用“有福的”来代替“称义”;既然大卫宣告“称义”在于“赦罪”,我们就没有理由对“称义”下不同的定义。所以,施洗约翰的父亲撒迦利亚,歌颂神说:“叫你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路1:77)。保罗向安提阿人讲论救恩的总结时,也是同样的教导,正如路加所记载,保罗结论说:“赦罪的道是由这人传给你们的。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徒13:38-39)。保罗如此将“赦罪”与“称义”连结,显示二者是一模一样的。他以此论证:“称义”是神出于他的恩慈,白白赐给我们的。


信徒在神面前被称为义,不是借着行为,乃是借着神白白恩典的接纳。这不应当被认为是新奇的教训,因为这是圣经多处的教导,也是古时正统信仰的教导。奥古斯丁曾经说过:“在今世,圣徒的义在于罪得赦免,胜过在于道德完美”。伯尔拿的名言也与此相关:“神的义是全然无罪;而人的义则是神的恩典。”他先前也说:“基督是我们的义,解除我们的罪,因此惟有蒙他怜悯得赦免的人,才是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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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7 [3.11.23] 义是在基督里,而不在我们自己里


我们惟有藉基督的义,才能在神面前称义。这等于是说,人自己是无义的,乃是因为基督的义归算给人,这是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的。这也完全反驳那肤浅的幻想,以为人之所以因信称义,是因为人借着基督的义领受了圣灵,并且圣灵使人变成义。这“人变成义”的幻想违背圣经真理教义,水火不容。无疑的,人必须在自己之外寻求称义,就是表示人自己没有义。而且保罗清楚教导:“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


可见,我们的义不在自己里面,乃在基督里;并且我们拥有这义,唯独因为我们在基督里有分。事实上,我们是在基督里,才有了“义”的一切丰盛。这也与保罗在另一处的教导一致,即基督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他所说的“成就”,是指借着基督所归算给我们的义。主耶稣基督将他的义赐给我们,是以如此奇妙的方式,将这义的力量充足赏赐我们,使我们能经得起神的审判。显然,保罗在罗马书第五章已经教导:“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保罗之所以宣告我们唯独借着基督称为义,这岂不就是说:我们称义完全是根据基督的顺服么?因为神将基督的顺服归算给我们,当作是我们的顺服。


因这缘故,有人巧妙地用“雅各蒙祝福”来打比方:雅各就他自己而言,是不配得长子的名分,然而他隐藏在哥哥衣服的遮蔽下,披戴他哥哥的外衣,因这衣服所散发的香气(创27:27),讨他父亲的喜欢,以致他借着他哥哥的身份,使自己得着福分。同样的,我们也在我们的长兄基督的名分里,在他宝贵纯洁里得到遮盖,使我们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所以,可以将“以撒闻到衣服的香气”比喻为:我们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称义,因为肉体的软弱使我们无法以行为遵行律法,然而那光明的信,使我们得蒙赦罪,也遮掩我们一切的过错。


这的确是真的,因若我们要在神面前得蒙拯救,就必须有主基督的香气,我们的卑劣必须被基督的完美遮盖和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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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8 [3.12.1a] 在神的审判台前没有一个义人


关于“唯独因信基督称义”的真理,是圣经清楚的教导,证据是完全真实可靠。然而我们必须了解“称义”整体教义的根基,否则就不可能清楚认识此真理是决不可或缺的。首先,我们应当明白这事实:我们所讨论的不是人类法庭的正义,而是天上的法庭,免得我们用自以为是的低微标准,来衡量怎样整全的行为才能满足神的公义审判。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一般人对“神的公义标准”的定义,太过于轻率和大胆。事实上,那些最自信和夸耀“因行为称义”的人,是明目张胆犯罪或包藏祸心之人。因为他们一点都不思想到神的义,若他们稍微想到了,就不可能如此愚昧侮慢。人若不承认“神的公义”是如此完美无缺,不接受有任何玷污与瑕疵的行为,就必会低估此公义的纯全,必不以为宝贵。但是在人身上找不到这样的纯全行为,以后也决找不到。因为人人都犯了罪,死在罪恶败坏之(罗3:23)。


经院哲学家在安逸的修道院中,闲谈阔论“行为有使人称义的价值”是轻而易举的。但当我们来到神面前,我们必须弃绝这一切的胡诌!因为我们在神面前所面对的,是严肃的问题,并非纸上谈兵肤浅的言词辩论。我们若想对“真正的义”作有益的探究,必须认真思考:当天上的审判主召我们交账时,我们将如何回答呢?


我们不要根据自以为是的想法来想像这位审判主,而是要根据圣经所启示的:他的光明叫星宿变为黑暗(伯3:9);他的大能融化高山,他的怒气使地震动(伯9:5-6);他的智慧破坏狡猾人的诡计(伯5:13);他的圣洁使一切显为污秽(伯25:5);他的公义连天使也无法比拟(伯4:18);他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伯9:20);他的义怒,一旦发作,直烧到极深的阴间(申32:22;伯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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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9 [3.12.1b] 审判万有的主之公义


让我们看,神坐在宝座上施行审判,鉴察人的行为:谁能坦然无惧地站在他审判台前呢?先知问到:“我们中间谁能与吞灭的火同住?我们中间谁能与永火同住呢?行事公义、说话正直……”(赛33:14-15)。若有样的人,请站出来。这样的警告,没有任何人敢站出来。反而,我们听见恐怖的声音,回响说:“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130:3)。


显然,所有人都必灭亡,就如圣经所说:“必死的人岂能比神公义吗?人岂能比造他的主洁净吗?主不信靠他的臣仆,并且指他的使者为愚昧;何况那住在土房、根基在尘土里、被蠹虫所毁坏的人呢?早晚之间,就被毁灭”(伯4:17-20)。又说:“神不信靠他的众圣者;在他眼前,天也不洁净,何况那污秽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15:15-16)。


事实上,约伯记所说的义,是比遵行律法更高,我们应当留意这一区别。因为即使有人能满足律法的要求,也仍无法通过那“超过人所能理解的义”之考验。所以,虽然约伯问心无愧,但他仍然惊讶的哑口不言,因他发现神若用至高的天平来衡量,即使天使的圣洁也不能讨他的喜悦。因此,我们不谈这至高的义,因是我们无法测透的。


我们只是说,若按照成文的律法来检查我们的生命,我们若不因律法的咒诅而恐惧战兢(这是神为了以此唤醒我们,拯救我们),则我们真是麻木不仁了!律法咒诅中,这是总则:“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简言之,除非人人在这天上审判官面前承认自己的罪,愿意俯伏承认自己没有任何良善,否则所谈论的这一切都是枉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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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90 [3.12.2] 在神面前的义,在人前的义


我们如今应当提升视界,学习在神面前战兢,而不是高傲的虚空自夸。其实,只要我们仍然停在将自己与别人比较,就易于相信自己拥有某些别人所应当看重的。所以,人人自信自夸。然而,当我们仰望神时,我们的自信自恃立刻就消失无踪。当我们的灵魂仰望神时,所发生的事,就如我们的肉眼仰望可见的天空时一样。当我们注视附近的事物,就深信自己眼睛具有敏锐的鉴察力。然而,当我们看注目太阳时,眼睛被其强烈明光刺痛麻木,就深信自己视力的极弱,正如以前看见日光之下事物时相信自己视力极佳,是同样的确信自己的软弱。


我们千万不要被自己的虚妄自信所欺哄。即使我们看自己与别人同等,或比别人强,这对神都没有任何影响,因为是神自己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定案(林前4:3-4)。然而,若以上这些警告无法驯服我们的狂野之心,则主将以他对法利赛人说过的话,来回答我们:“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因为人所尊贵的,是神看为可憎恶的”(路16:15)。你当知道,你若在人面前夸耀自己的义,这是天上的父神所憎恶的!


然而,神的仆人在圣灵的感动下,所说的是什么呢?“求你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神的另一位仆人,从稍微不同的角度说:“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为义呢?若愿意与他争辩,千中之一也不能回答”(伯9:2-3)。圣经在此明确说明“神的义”之性质,也说明人一切的行为都无法满足神的义。当神究察我们的众多罪恶时,我们连千中之一也无法辩解。当神所拣选的器皿保罗,当他承认“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称义”(林前4:4),他是真诚领悟到“在神面前的义”与“在人前的义”是天渊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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