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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II28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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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DAY 281 [3.11.16-17a] 聖經對「信心的義」的教導


當聖經談到「信心的義」時,這與「行為的義」截然不同,聖經要我們摒棄欣賞自己的行為,轉眼仰望神的憐憫和基督的完美。聖經如此教導稱義的次序:首先,神喜悅以他全然的良善、白白的恩慈接納罪人,神看見人裡面毫無良善,人如此悲慘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憐憫;既然人是全然敗壞毫無善行,所以恩待人的起因,完全在於神自己。然後,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好讓人因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絕望,而確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唯獨來自神的憐憫。


這就是信心的經歷,罪人藉此信心來得著救恩;當罪人聽到福音的教導,得知自己與神和好了;這是藉著基督的義在神面前替他代求,並他的罪已經得到赦免,因此他得以稱義。雖然他知道自己已經被聖靈的重生,他確知那永遠的義為他存留,並不在於他現在所想行的善,乃惟獨在於基督的義。只要認真一一思想以上的真理,就能清楚明白我們所講述的聖經教義。雖然這些教義真理,可以用另一更佳的次序來表達,然而次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教義是互相連結合一,使我們對整個救恩要義,能正確解釋且堅定相信。


我們應注意「信心」和「福音」彼此的關係。聖經說「信心」使人稱義,是因為是信心領受擁抱「福音」所提供的義。此外,既然聖經教導福音提供我們「義」,那這義就完全不考慮人的行為。保羅在多處經文如此教導,其中有兩處經文教導的最清楚。第一,他在羅馬書中將律法和福音對照,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然而「惟有出於信心的義」才宣告了救恩,只要人「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羅10:9)。保羅如此區分「律法」和「福音」:前者將「義」歸於人的行為,後者則是神白白賜下「義」,完全不在於人的行為。這是第一處關鍵的經文。只要我們明白:藉著福音所賜給我們的義,與律法所要求的條件完全無關,就能解決我們許多難題。這就是為何保羅經常將「應許」和「律法」作對立,互不相容:「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加3:18)。細節見加拉太書第三章的其他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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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2 [3.11.17b-18] 稱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行為的報酬


的確,律法本身也包含應許。因此,福音的應許必定與律法的應許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否則保羅在「加3:18」所作的對比就毫無意義。這區別何在?就是福音的應許是白白、完全依靠神的憐憫,而律法的應許乃是依靠行為達到律法的條件。若有人想要咆哮強辯說:此處所摒棄的義是指,人靠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想強求神承認的;則這是無理取鬧。因為保羅斬釘截鐵的教導說:律法所吩咐的誡命,對罪人是毫無助益的(羅8:3)。因為沒有任何人,不論是凡夫俗子,或最完美的人,都無人能遵行律法。的確,愛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當聖靈塑造我們學習在愛上成長時,這愛為何不能作為我們稱義的原因?因為連聖徒的愛也是不完全的,因這緣故不配得神的賞賜。


第二處的關鍵經文是:「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引用哈2:4)。這清楚表明:行為在因信稱義上是無關的,行為與信心必須徹底分開,否則保羅的論證必定落空。他說律法與信心不同。為什麼呢?因為律法的義必須倚靠行為達到要求。據此而言,信心的義不要求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因信稱義之人之所以被稱為義,與行為的功德無關,事實上毫不相關。因為信心領受的義,是福音所賜的。福音與律法的差別,在於福音的義與行為無關,反而完全在於神的憐憫。


保羅在羅馬書中的教導也與此相同:亞伯拉罕毫無可誇之處,因他信神就算為他的義(羅4:2-3);他接著確認說,在人無法行善(也就沒有工價可得)的情況下,惟有藉著信心才能稱義。他說「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賜給信心的,乃是白白恩典」(羅4:4-5)。這些用詞都表達信心的義出於恩典。稍後他接著說:「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4:16)。由此可見,人得為後嗣既因出於信心,就是神白白的賞賜。因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憐憫,沒有行為的相助。他在「羅3:21」的教導是同樣的:「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他將律法排除在稱義之外,就否認行為幫助我們,否認藉行為稱義;反而,我們是空手而來領受神所賜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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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3 [3.11.19a] 唯獨藉著信心


天主教人士反對我們根據聖經所說「人是唯獨藉著信心稱義」(羅3:28)時,讀者可以看清他們的反對是出於何等的詭辯。他們不敢否認「人是因信稱義」,因這是聖經常常重複的教導。然而,他們宣稱因為聖經沒有加上「唯獨」此詞,所以拒絕接受「人是唯獨藉信心稱義」的真理。他們這樣是對的嗎?他們要如何回應保羅所堅持的話:「既然義是神白白的恩典,則稱義必是完全出於信心,與行為無關」(羅4:2-8)?若是要加上人的行為,怎能說是白白的恩典呢?


他們要用什麼詭計逃避保羅所說「神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羅1:17)呢?既然福音向我們顯明義,這義不是殘缺或減半的,福音所包含的義必是整全、完美的義。因此,這福音的義是完全與律法無關。所以,他們堅持排斥「唯獨」這形容詞,不但是錯誤的,也是極為荒謬的規避。保羅在「稱義」上完全排除行為,豈不是堅定的將一切有關「稱義」的事歸於信心嗎?請問,以下這些經文是什麼意思:「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3:21);「人就白白的稱義」(羅3:24);「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在此他們以狡猾的遁詞來逃避這些經文所說的真理;雖然不是他們自己所發明的,乃是從古代作家抄襲來的,仍然是徹底荒謬的。他們嘮叨強辯:在稱義上所排除的行為,是律法的禮儀行為,不是律法的道德行為。他們爭辯說,稱義也在於遵行道德律法。雖然他們滔滔不絕大放厥詞,其實卻未抓住最基本的邏輯。保羅用「行(律法)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來說明沒有人能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他們豈能將他在此所說的「律法」侷限在禮儀律例麼?他們豈不是癲狂了?


他們若非癲狂,就不會說神向遵守禮儀律的人應許永生,或咒詛唯獨歸於那些違背禮儀律的人。既然這些經文明顯是指道德律,毫無疑問的,道德律法所規定的行為,罪人也沒有能力遵行,所以沒有能力使人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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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4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天主教人士強辯說:稱義所排除的行為,是有關禮儀律法,並非道德律法。這是胡鬧的詭辯,明顯違背聖經。保羅在以下經文中的論證,清楚表明他所說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內:「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所以不是叫人稱義。「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4:15),因此不是使人稱義。因為律法無法賜人坦然無懼的良心,律法同樣也無法將義賜給人。


既然神將信心算為義,因此這義不可能是行為的報償,而是神白白的賜予,不是賺得的(羅4:4-5)。我們既然是藉著信心稱義,就毫無自誇的餘地(羅3:27)。「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3:21-22)。難道他們還敢嘮叨說,這些經文所說的「律法」指的是禮儀律,而不是道德律嗎?若是這樣,就連孩童也要嘲笑他們的幼稚愚昧。因此,我們應當確信,聖經教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所指的是包括禮儀律和道德律的整個律法。


若任何人想知道為何保羅不只是提到「行為」,而特別說是「遵行律法的行為」,答案是直接明顯的。「行為」是被重視的,然而行為的價值來自神對這些行為的認可,而不是來自其本身的價值。因誰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為的義,除非這些行為是神所悅納的呢?誰敢因這些行為要求獎賞,除非神應許賜給獎賞呢?所以,這些行為之所以可稱為義行和可得有關的獎賞,完全是出於神的恩慈良善。據此,行為有所價值,是因人藉著這些行為表達對神的順服。


因此,為了證明亞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為稱義,保羅在另一處宣告「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四百三十年之後,才頒佈的(加3:17)。無知的人或許會嘲笑如此的論證,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人可能也會有義行。但是保羅知道:「行為」只能因神的見證和他的恩准,才會有如此「義行」價值。所以,他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行為沒有能力使人稱義,這是理所當然的。因這緣故,當保羅想證明「行為」 無法使人稱義時,就特別說「即使是律法認證是義的行為」也不能使人稱義(因為罪人無法行律法的義)。這是因為他要表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以杜絕律法主義者的謬論,使他們無法反駁「唯獨因信稱義」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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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5 [3.11.20b-21a] 唯獨因信稱義、與神和好、赦罪


保羅引用大衛的見證「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詩32:1-2),他在此將所有「行為」排除在「稱義」之外,說人絕不可能因行為稱義,因此,天主教人士無法以狡辯來反對「稱義是在行為之外」的總原則。


「唯獨因信稱義」是聖經真理,但他們卻用愚昧的狡辯說,信是透過愛來行動,所以是因愛稱義。我們當然與保羅一同承認:使我們稱義的信,就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加5:6)。然而信使人稱義,並非因為信藉著愛行動。信使我們稱義,單單是因它作為媒介,使我們藉著它與基督的義有分;否則保羅所強調的一切就會落空。我們是唯獨因信稱義,不是因愛稱義。他說:「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4-5)。所以惟有在「行為作工得工價」之外,才有「出於信心的義」。難道還能說的比這更清楚麼?神之所以算「信」為義,因為這義是出於神的恩典白白賜下,不是我們配得的。


出於信心的義,就是「與神和好」,這完全是因為「罪得赦免」。我們總要牢記這原則:神的忿怒在一切罪人的身上,只要仍是罪人,就必遭致神的義怒。以賽亞的話清楚表達此真理:「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孽使他掩面不聽你們」(賽59:1-2)。他在此告訴我們:罪使人與神隔絕,使神掩面不聽;並且這是必然如此,因為神若與罪有任何關連,就與他的義相背。


因這緣故,保羅教導:除非人藉基督蒙恩與神和好,否則仍然是神的仇敵(羅5:8-10)。所以,神所接納與自己聯合的人,就稱這人為義;因為除非神使罪人成為義人,否則不能接納他進入恩典中,也不能叫他與自己和好。這是藉著「赦罪」而成就的;因為那些與神已經和好的人,若按照他們的行為來判斷,他們仍會犯罪,然而他們已經從罪中得釋放得潔淨。可見,一切神所悅納的人,被稱為義的唯一理由是:他們藉著罪得赦免,一切罪污都被洗淨,他們已得潔淨。根據此事實,「稱義」簡言之就是「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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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6 [3.11.22] 稱義與赦罪密切相關,有聖經根據


保羅所將「稱義」與「赦罪」這兩個重點清楚表明:「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林後5:19)。接下來保羅告訴我們基督的使命:「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保羅在此同時提到「稱義」與「和好」是密不可分,教導我們明白兩者是互相包含。而且,他也教導我們是如何獲得此義, 即神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所以,你不用再懷疑這就是神稱我們為義的方法,因聖經記載神藉著「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叫我們與他和好。


因此,保羅在羅馬書中引用大衛的話,證明神在人的行為之外,算他們為義,因為大衛宣告:「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6-8;詩篇32:1-2)。無疑的,大衛在這經文中用「有福的」來代替「稱義」;既然大衛宣告「稱義」在於「赦罪」,我們就沒有理由對「稱義」下不同的定義。所以,施洗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歌頌神說:「叫你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路1:77)。保羅向安提阿人講論救恩的總結時,也是同樣的教導,正如路加所記載,保羅結論說:「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13:38-39)。保羅如此將「赦罪」與「稱義」連結,顯示二者是一模一樣的。他以此論證:「稱義」是神出於他的恩慈,白白賜給我們的。


信徒在神面前被稱為義,不是藉著行為,乃是藉著神白白恩典的接納。這不應當被認為是新奇的教訓,因為這是聖經多處的教導,也是古時正統信仰的教導。奥古斯丁曾經說過:「在今世,聖徒的義在於罪得赦免,勝過在於道德完美」。伯爾拿的名言也與此相關:「神的義是全然無罪;而人的義則是神的恩典。」他先前也說:「基督是我們的義,解除我們的罪,因此惟有蒙他憐憫得赦免的人,才是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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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7 [3.11.23] 義是在基督裏,而不在我們自己裡


我們惟有藉基督的義,才能在神面前稱義。這等於是說,人自己是無義的,乃是因為基督的義歸算給人,這是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這也完全反駁那膚淺的幻想,以為人之所以因信稱義,是因為人藉著基督的義領受了聖靈,並且聖靈使人變成義。這「人變成義」的幻想違背聖經真理教義,水火不容。無疑的,人必須在自己之外尋求稱義,就是表示人自己沒有義。而且保羅清楚教導:「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可見,我們的義不在自己裡面,乃在基督裏;並且我們擁有這義,唯獨因為我們在基督裏有分。事實上,我們是在基督裏,才有了「義」的一切豐盛。這也與保羅在另一處的教導一致,即基督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他所說的「成就」,是指藉著基督所歸算給我們的義。主耶穌基督將他的義賜給我們,是以如此奇妙的方式,將這義的力量充足賞賜我們,使我們能經得起神的審判。顯然,保羅在羅馬書第五章已經教導:「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保羅之所以宣告我們唯獨藉著基督稱為義,這豈不就是說:我們稱義完全是根據基督的順服麼?因為神將基督的順服歸算給我們,當作是我們的順服。


因這緣故,有人巧妙地用「雅各蒙祝福」來打比方:雅各就他自己而言,是不配得長子的名分,然而他隱藏在哥哥衣服的遮蔽下,披戴他哥哥的外衣,因這衣服所散發的香氣(創27:27),討他父親的喜歡,以致他藉著他哥哥的身分,使自己得著福分。同樣的,我們也在我們的長兄基督的名分裡,在他寶貴純潔裡得到遮蓋,使我們能在神面前被稱為義。所以,可以將「以撒聞到衣服的香氣」比喻為:我們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稱義,因為肉體的軟弱使我們無法以行為遵行律法,然而那光明的信,使我們得蒙赦罪,也遮掩我們一切的過錯。


這的確是真的,因若我們要在神面前得蒙拯救,就必須有主基督的香氣,我們的卑劣必須被基督的完美遮蓋和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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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8 [3.12.1a] 在神的審判台前沒有一個義人


關於「唯獨因信基督稱義」的真理,是聖經清楚的教導,證據是完全真實可靠。然而我們必須瞭解「稱義」整體教義的根基,否則就不可能清楚認識此真理是決不可或缺的。首先,我們應當明白這事實:我們所討論的不是人類法庭的正義,而是天上的法庭,免得我們用自以為是的低微標準,來衡量怎樣整全的行為才能滿足神的公義審判。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一般人對「神的公義標準」的定義,太過於輕率和大膽。事實上,那些最自信和誇耀「因行為稱義」的人,是明目張膽犯罪或包藏禍心之人。因為他們一點都不思想到神的義,若他們稍微想到了,就不可能如此愚昧侮慢。人若不承認「神的公義」是如此完美無缺,不接受有任何玷污與瑕疵的行為,就必會低估此公義的純全,必不以為寶貴。但是在人身上找不到這樣的純全行為,以後也決找不到。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死在罪惡敗壞之(羅3:23)。


經院哲學家在安逸的修道院中,閒談闊論「行為有使人稱義的價值」是輕而易舉的。但當我們來到神面前,我們必須棄絕這一切的胡謅!因為我們在神面前所面對的,是嚴肅的問題,並非紙上談兵膚淺的言詞辯論。我們若想對「真正的義」作有益的探究,必須認真思考:當天上的審判主召我們交帳時,我們將如何回答呢?


我們不要根據自以為是的想法來想像這位審判主,而是要根據聖經所啟示的:他的光明叫星宿變為黑暗(伯3:9);他的大能融化高山,他的怒氣使地震動(伯9:5-6);他的智慧破壞狡猾人的詭計(伯5:13);他的聖潔使一切顯為污穢(伯25:5);他的公義連天使也無法比擬(伯4:18);他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伯9:20);他的義怒,一旦發作,直燒到極深的陰間(申32:22;伯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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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9 [3.12.1b] 審判萬有的主之公義


讓我們看,神坐在寶座上施行審判,鑒察人的行為:誰能坦然無懼地站在他審判台前呢?先知問到:「我們中間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我們中間誰能與永火同住呢?行事公義、說話正直……」(賽33:14-15)。若有樣的人,請站出來。這樣的警告,沒有任何人敢站出來。反而,我們聽見恐怖的聲音,迴響說:「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130:3)。


顯然,所有人都必滅亡,就如聖經所說:「必死的人豈能比神公義嗎?人豈能比造他的主潔淨嗎?主不信靠他的臣僕,並且指他的使者為愚昧;何況那住在土房、根基在塵土裏、被蠹蟲所毀壞的人呢?早晚之間,就被毀滅」(伯4:17-20)。又說:「神不信靠他的眾聖者;在他眼前,天也不潔淨,何況那污穢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15:15-16)。


事實上,約伯記所說的義,是比遵行律法更高,我們應當留意這一區別。因為即使有人能滿足律法的要求,也仍無法通過那「超過人所能理解的義」之考驗。所以,雖然約伯問心無愧,但他仍然驚訝的啞口不言,因他發現神若用至高的天平來衡量,即使天使的聖潔也不能討他的喜悅。因此,我們不談這至高的義,因是我們無法測透的。


我們只是說,若按照成文的律法來檢查我們的生命,我們若不因律法的咒詛而恐懼戰兢(這是神為了以此喚醒我們,拯救我們),則我們真是麻木不仁了!律法咒詛中,這是總則:「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簡言之,除非人人在這天上審判官面前承認自己的罪,願意俯伏承認自己沒有任何良善,否則所談論的這一切都是枉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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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90 [3.12.2] 在神面前的義,在人前的義


我們如今應當提升視界,學習在神面前戰兢,而不是高傲的虛空自誇。其實,只要我們仍然停在將自己與別人比較,就易於相信自己擁有某些別人所應當看重的。所以,人人自信自誇。然而,當我們仰望神時,我們的自信自恃立刻就消失無蹤。當我們的靈魂仰望神時,所發生的事,就如我們的肉眼仰望可見的天空時一樣。當我們注視附近的事物,就深信自己眼睛具有敏銳的鑒察力。然而,當我們看注目太陽時,眼睛被其強烈明光刺痛麻木,就深信自己視力的極弱,正如以前看見日光之下事物時相信自己視力極佳,是同樣的確信自己的軟弱。


我們千萬不要被自己的虛妄自信所欺哄。即使我們看自己與別人同等,或比別人強,這對神都沒有任何影響,因為是神自己的審判才是真正的定案(林前4:3-4)。然而,若以上這些警告無法馴服我們的狂野之心,則主將以他對法利賽人說過的話,來回答我們:「你們是在人面前自稱為義的……因為人所尊貴的,是神看為可憎惡的」(路16:15)。你當知道,你若在人面前誇耀自己的義,這是天上的父神所憎惡的!


然而,神的僕人在聖靈的感動下,所說的是什麼呢?「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神的另一位僕人,從稍微不同的角度說:「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若願意與他爭辯,千中之一也不能回答」(伯9:2-3)。聖經在此明確說明「神的義」之性質,也說明人一切的行為都無法滿足神的義。當神究察我們的眾多罪惡時,我們連千中之一也無法辯解。當神所揀選的器皿保羅,當他承認「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稱義」(林前4:4),他是真誠領悟到「在神面前的義」與「在人前的義」是天淵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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