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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申命記 21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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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關於去除那地流血的罪(1-9節)。II。保守被擄女子的聲譽(10-14節)。III。保守那不被寵愛之長子的權益(15-17節)。IV。約束與懲罰那悖逆的兒子(18-21節)。V。被治死的犯人,掛在木頭上,但是要妥善地埋葬(22,23節)。

V。1-9

在前面的律例中,已經講述到,要治死那惡意殺人的人,以在那地去除這流血的罪(申19:11等);但是,如果不能找到那謀殺人的,他們不要覺得這地就不沾 染那流血之罪的污穢。不,他們必須莊重嚴肅地對待此事,表示對這罪污的憎惡與畏懼。I。這裏所面對的情況是,發現了被殺之人的屍體,但是不知道殺人的人是 誰。神的旨意安排,有時奇妙地把黑暗隱藏之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人的罪行昭然天下。也有的時候,罪惡的事情隱藏得很深、很久;但是這些隱秘的罪惡,並 不會被永遠地隱藏(賽26:21):因 為 耶 和 華 從 他 的 居 所 出 來 , 要 刑 罰 地 上 居 民 的 罪 孽 。 地 也 必 露 出 其 中 的 血 , 不 再 掩 蓋 被 殺 的 人 。那能逃過人的審判之手的,又怎能逃過公義的神的永恆審判。在這個世界上的種種罪惡、謀殺、不公、邪惡等等,終究要面臨那審判的一天(傳3:15):現 今 的 事 早 先 就 有 了 。 將 來 的 事 早 已 也 有 了 。 並 且 神 使 已 過 的 事 重 新 再 來 。 ( 或 作 並 且 神 再 尋 回 已 過 的 事 )。II。這裏指示,碰到這樣的情況以色列人應該怎麼辦。1.這裏假設之前已經進行了足夠的仔細查究、尋訪證人、現場檢測等等,但仍然找不到線索追查凶 手。那麼,(1)最近一城的長老們就要前來。公眾人物要為公眾服事;那在人群中間有權力和聲望的人,必須要自己站出來,安撫傷者,更正人群中、鄰里之間的 謬誤。那離得近的,就更有責任。(2)祭司利未人也要近前來,按律例管理、指導,更特別地在這樣一個特殊情況之下,代替百姓,來向神禱告(5節)。神是以 色列的王,他的祭司們因此也應是他們的官長。(3)他們要帶一頭母牛,帶到沒有耕種過的山谷,在那裏打折頸項。這不是獻祭(因為沒有帶到神的祭壇),而是 表明他們對謀殺之罪的恨惡。這母牛必須是未曾負軛的,要牽到未曾耕種的荒涼山谷;表明這流血之罪的可怕與玷污。(4)長老要在被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 手,宣示聲明,不僅這流血之罪不是他們幹的,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是誰做的,他們也沒有窩藏包庇,或是協助罪犯逃亡。(5)要向神為全城全國人禱告,祈求神的 恩慈,不要把罪歸在他們中間(8節)。那兇手現在應還隱藏在他們中間,因此他們必須禱告,這罪不要污穢那所居之地的民(民16:22,23)。當我們聽見 惡人的惡事,我們要向神懇切地呼求他對我們所居之地的恩慈。罪人以自己的罪行使自己罪惡滿盈;我們當以我們的禱告、遠離罪而使我們的心手清潔。2.這嚴肅 的儀式,(1)使得所有人都知道此事是多麼嚴重。(2)使百姓都畏懼憎惡這流血的罪。(3)也使我們知道,必須謹慎、不可與別人的罪有份;若我們在事後對 罪或是罪人輕忽,不盡力反對他們的罪,那麼我們也就與那罪有份了。如果我們不斥責、責備那些在我們中間的黑暗、污穢、罪惡之事,作見證反對他們,那麼我們 也就是與那些黑暗之事同工了。哥林多教會為了他們中間的人的罪,而生出的懊悔,也同於這裏的情況:(林後7:11)你 看 , 你 們 依 着 神 的 意 思 憂 愁 , 從 此 就 生 出 何 等 的 殷 勤 , 自 訴 , 自 恨 , 恐 懼 , 想 念 , 熱 心 , 責 罰 ( 或 作 自 責 ) , 在 這 一 切 事 上 你 們 都 表 明 自 己 是 潔 淨 的 。

V。10-14

這裏的律例允許士兵娶自己的女俘虜。這是因為他們的心硬,所以摩西許他們的;免得,他們會更加隨意姦淫所俘虜的女子,從而使他們的營帳更加被罪惡所污穢。 他們這樣隨從眼目的欲望,是決不會被基督的律法所允許的;也因此顯明,基督的律法遠超過摩西律法的榮耀。福音不允許人休妻另娶,因為從起初就不是這樣的。 福音禁止人眼看一個人的漂亮,就以淫慾的心戀慕她;福音告誡要離棄那些不恰當的屬肉體的欲望,因為砍下右手要好過全身都落在地獄裏。我們的聖潔信仰,比猶 太人的教條更加引致靈魂勝過肉體血氣,更加把我們帶向生命的聖潔、永遠、和美好的盼望。但是,儘管這裏允許士兵娶俘虜的女子,I。他卻不可放縱、急躁地恣 意行事。1.必須要正式娶她,才能和她同房。他是要娶她為妻,而不是要把她當作妓女。2.不可行事急躁,而要等待一個月以後才能和她同房。II。他不可虐 待這個俘虜。1.要使她可以有時間為自己的父母哀哭。2.如果他改變主意,不願意娶她了;他也不能把她像商品、或是奴隸一樣賣掉,而要讓她自由地出去。婚 姻是一件嚴肅的事,不可輕忽。

V。15-17

I。1.這裏表明多妻是一件多麼悲哀、不好的事情。充滿了衝突、嫉妒、混亂以及每樣惡意的事情,也給丈夫帶來困擾與極大的煩憂,把他陷入罪中和麻煩之中。 謹守神的律法的人,要比沉浸在自己的淫慾中的人,更能使自己得到安逸與滿足。2.神的意旨安排,常常體恤那些軟弱的,把豐富加給那些缺乏的。在這裏,長子 是那所惡之妻生的;就如雅各的家庭(創29:31)。II。這裏的律例原則對今日的父母仍然適用:他們必須正確對待兒女們的權益,不可偏頗嬌寵。在這裏, 那個長子雖然是所惡之妻生的,但是要有長子的名分,要得到父親雙份的產業,因為他是父親在力量強壯的時候所生的,好像勇士手中的箭(詩127:4)。雅各 的確奪去了流便長子的權益,但那是因為流便亂倫姦淫,而不是因為他是利亞的兒子的緣故。父母在對待子女的感情上,不應有什麼不同;應與神在他們各人身上的 恩典一致。

V。18-23

I。關於懲罰悖逆之子的律例。前面的律例講述了父親不可隨己意剝奪長子的名分;這裏的律例則是關於兒子要對父親孝順、榮耀與盡職。1.這裏怎樣描述這個罪 犯:他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18節)。子女的能力軟弱、理解力遲鈍、不聰明等等,這些都不是問題或是過錯;但是如果他心存惡意並頑梗悖逆,這就是他的 罪。如果他向父母傲慢不敬,挑戰他們的權威,輕看他們的督責,違背父母的都是為了兒女的一切叮囑,屢教不改,傷害父母的心,做出令全家蒙羞的事情,游手好 閒,荒廢無度,放蕩不羈,等等,這就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特別地,這裏提到那人不聽父母的話,貪食好酒(20節)。這表明了,(1)這些罪是他的父母所 尤其告誡他的,而這是清楚的證據說明他不聽父母的教訓。在(箴31:4),這就是利慕伊勒的母親所教訓他的。在教育子女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告誡他們不可醉 酒,要遠離酒宴的引誘,使他們厭惡憎恨這些隨從肉體血氣的罪。(2)他的貪食好酒,也是導致他對父母頑梗悖逆、傲慢不敬的原因。沒有什麼,比醉酒更把人帶 入一切惡行之中,並使他們沉陷其中,心地越發頑梗剛硬。當人醉酒的時候,他也忘記了神的所有律例(箴31:5),更忘記了最基本的當孝敬父母的律例。2. 將要怎樣對待這個罪犯。他自己的父母要把他送到本城的長老官長那裏(19,20節)。父母自己不治死他,但是他們要把他交送給長老:我 們 這 兒 子 頑 梗 悖 逆 。那些自己行惡的人,自絕於親人;那些忘記了自己的職分的兒女,失去了父母的愛,這是他們的咎由自取。3.要在那悖逆之子的身上所行的審判懲罰:本 城 的 眾 人 就 要 用 石 頭 將 他 打 死(21節)。這個律例,如果得以及時執行,就會及早去除那地的罪惡(詩101:8),防止罪的蔓延,剪除敗壞;家中的惡人,也決不會是國中的良民。這將 會震懾國中所有不聽話的壞孩子:以 色 列 眾 人 都 要 聽 見 害 怕 。II。關於埋葬那被治死、掛在木頭上的人的律例。掛在木頭上,是要使眾人看見而畏懼、震懾,遠離罪惡。但是,白天不論什麼時候那屍首掛在木頭上的,在日 落之前,都要妥當地葬埋,不可過夜。1.人死後所受的審判與懲罰,權柄是歸於神;人不能再對死人做什麼。2.在這其中也有禮例上的意義。按着律例,接觸死 人是令人在禮例上不潔的事情;因此,不能把死屍掛在木頭上不管,否則就是污穢了那地。3.但是,在這裏的律例,是指向基督的。因 為 被 掛 的 人 是 在 神 面 前 受 咒 詛 的 。即,那是一個人所受的最大程度的羞辱和懲罰,被神所咒詛。(加3:13)基 督 既 為 我 們 受 了 咒 詛 , ( 受 原 文 作 成 ) 就 贖 出 我 們 脫 離 律 法 的 咒 詛 。 因 為 經 上 記 着 ,「 凡 掛 在 木 頭 上 都 是 被 咒 詛 的 」。摩西這裏被神的靈指引,寫下這句話;但卻恰恰適用於基督死時的情況;顯明了,他為我們的罪受了律法的咒詛,更極大地彰顯他的愛、對我們的極大鼓勵,使 我們因信在他裏面得生。而且這段話適用於基督死時的情況,不僅是因為他擔當了我們的罪與羞辱,也因為他的身體果然是在黃昏的時候從十字架取下埋葬(約 19:31);表明了,罪已經除去,律法已經被滿足,那被掛在木頭上的,只是掛到日落,此外不再要求什麼。因此,他不再是咒詛,凡屬他的人,也不再受咒 詛。並且,正如以色列地不再被玷污,教會也因着基督的完全滿足而被完全地洗淨、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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