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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11
第十一章
關於禮例的律法典章,在(來9:9,10)中說到:「那 頭 一 層 帳 幕 作 現 今 的 一 個 表 樣 , 所 獻 的 禮 物 和 祭 物 , 就 着 良 心 說 , 都 不 能 叫 禮 拜 的 人 得 以 完 全 。這 些 事 連 那 飲 食 和 諸 般 洗 濯 的 規 矩 , 都 不 過 是 屬 肉 體 的 條 例 , 命 定 到 振 興 的 時 候 為 止」 。這些,不僅包括「禮物和祭物」,也包括「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從本章這裏,也開始講述關於飲食的規矩,在潔淨、可吃的與不潔淨、不可吃的之間作出分別。(1-8節)是關於獸的肉;(9-12節)關於水中的動物;(13-19節)關於飛鳥;(20-28節)關於能飛的爬物;(29-43)關於地上的爬物。最後,本章的結束,以及這些律法的原因(44節等)。
V。1-8
現在亞倫已經受膏在神殿之中為神的大祭司,因此神對他和摩西二人同時說話,使他們把神的旨意告訴以色列百姓。本章的事情告訴亞倫,也特別是因為祭司的職分就是區分潔淨與不潔淨的,並指教百姓們也如此。在洪水以後,神與挪亞及其兒子們立約的時候,指示他們可以吃肉(創9:13),而之前他們只能吃地上的蔬果。但是,在挪亞時代神所允許的自由,在以色列的子孫這裏受到限制。他們可以吃肉,但不可隨意吃任何一種肉;其中一些看為潔淨的,可以吃;而另一些為不潔淨的,也不可吃。在此處的律法非常具體,也非常嚴格。但是,這些律法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神的百姓不能像別人一樣享用各種食物呢?1.神的旨意,這本身就是足夠的原因:是神的意志,使律法充足完整;也使其中的原因充足;因為神的意志就是神的智慧。神願意檢驗他百姓的遵從,看他們是否在祭壇之禮上莊嚴肅穆,也看他們是否在每日的餐桌上順服於神的掌管。在人起初純真的時候、在伊甸園裏,神就以禁止一棵特別的樹上的果子,來檢驗人的順服。2.多數禁止吃、視為不潔淨的肉,都是極不健康的,也不適合吃;有些在我們看來也許為健康的,比如,兔子,豬或野豬,等,或許在那時那地,也對他們的身體有害。在這些律法中,神的確仿佛一位智慧與慈愛的父親,看顧自己的兒女,他親自來告訴他們該吃什麼,不該吃什麼,什麼是有害的。我們的身體是為主而活的;人若為滿足自己的食慾或好奇,來損害自己的身體,這不僅是愚蠢的,也是得罪神的行為。3.神也以此,教導以色列百姓,在萬民中將自己分別出來;不只是由於他們的信仰與敬虔,也因為他們每日的生活的方式。因此向他們表明,以色列不與萬民同列。看起來似乎,希伯來人之前就在食物上與其他的民族有所分別:(創43:32)埃及人與他們不同桌吃飯。甚至早在洪水以前,動物就有潔淨的與不潔淨的之分(創7:2)。這些分別,以及許多敬虔信仰的傳統,在外邦人裏面都失喪了。但是在這個律法裏面,事情清楚地陳明;使猶太人,有一個不同於別人的飲食習慣,也使得他們不與那些拜偶像的鄰舍交談;而這其中,也預表了屬靈之中的屬神的以色列,他們不是在這些飲食的小事上,而是在屬靈之中,在生命之中,與世界分別,保持一個清楚的區別、分別為聖,而不遵從效法這個世界。這些列舉在這裏的很多可憎之物,在異教中都是被奉為很高的尊敬的地位,不是用來做食物,而是把它們當作神靈的形象或是給神靈的祭物。這裏把它們列為不潔、可憎之物,也使以色列民遠離那些,心裏保持對它們的憎惡。豬,鷹,貓頭鷹,狗,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等等,都曾被各異教奉為神聖或是神靈。所有的這些,都在這裏列為不潔淨、可憎的。關於獸,這裏有一個一般性的律,就是若它是分蹄並且是倒嚼的,這樣的牲畜就是潔淨的,而且只有這樣的牲畜是潔淨的:這個律也在後面特別地重申(申14:4-6);在那裏我們也看見有豐富的種類的牲畜,都是潔淨的有分蹄並且倒嚼。若不分蹄,或是不倒嚼,這樣的牲畜就是不潔的;包括豬,兔等,這些對他們是禁止的,但是在我們今天可以吃到。因此,我們應當感謝福音的恩典使我們今天可以有自由來吃豬肉等;也教導我們知道神所造的都是各按其時成為美好的。有人覺得,這裏的律或許表示了、或至少使我們聯想到兩件事情:倒嚼代表了反思和反省,我們應當在心中仔細咀嚼屬靈的食物;分蹄表示了人的行動、關心、幫助、正義等。這兩者缺一不可,我們應當既有良善的情感,也有真心的行動,否則,我們就是不潔淨的;我們也的確都是不潔的。在所有的這些不潔可憎之物中,虔誠猶太人最排斥憎惡的就是豬肉。這或許是他們最容易被引誘試探的,因此使自己和兒女們都格外小心謹慎。外邦人中似乎有把豬肉當作迷信用途的(賽65:4);神禁止以色列人吃豬肉,也是使他們遠離開鄰舍的風俗與所拜的偶像假神。也有人覺得,禁止吃這些不潔的牲畜,也是由於要謹慎它們的壞的本性。我們必須不可像豬一樣污穢,混跡在污泥之中;也不可像野兔一樣,到處茫無目的地遊蕩亂跑;或是像兔子一樣埋身在地下塵土之中。我們是榮耀的人,不可像這些不潔可憎的牲畜一樣。律法不僅禁止吃那些牲畜,也禁止摸;那想要不犯罪的人,必須遠離罪的試探引誘,以及容易導向罪的事情或是機會。
V。9-19
1.這裏是關於飛鳥及魚的律,哪些為潔淨,哪些為不潔淨。有鱗、翅(或鰭)的魚都可以吃,而那些水中的其它的活物都不可吃(9,10節)。魚在古代是被看作精美的食物,神沒有禁止他們吃這些;因為神不僅是提供需要的主、也是提供歡樂幸福的主。關於水中被禁止的、沒有鱗翅的活物(10-12節),這些都是不潔的,應當被視為可憎。但是,這些只是猶太人所憎惡的;鄰舍的外邦人沒有這樣的限制,我們基督徒也沒有這樣的限制。猶太人有特殊的恩惠與榮耀,因此,為免得他們自高,在這裏,他們也要在特殊的限制之下。同樣,在神屬靈的以色列民中,他們得神的恩典之約,有高於眾人的榮耀;但是,他們也要服從於神在恩典裏面的命令,舍己、背上十字架,來跟從耶穌。2.關於雀鳥,這裏沒有一般性的律,而是在這裏具體列出了不潔可憎的雀鳥種類之名稱,意味着如果未列在此的,就是在允許範圍之內。其中有些種類我們並不確知,如果這飲食之律還需要我們今天遵守,那麼就需要很多查考;但是這律例今天被廢除了。(1)其中有些是捕食類的雀鳥,比如鷹,禿雕等。神要他的百姓憎惡殘酷野蠻的事情,不可過茹毛飲血的生活。雛鴿可以作人的食物,也可以向神獻祭;但是鷹要被人與神都看作可憎之物。為義被逼迫的人,在信心之人的眼中,要遠勝過那逼迫人的人。(2)另一些是生活在黑暗與荒涼之地的雀鳥(詩102:6)(賽34:11)。而神的百姓不應當如此,不可在持續的悲哀與黑暗寂寞之中。(3)有一些是以污穢之物為食的。我們不僅應當自潔,也當遠離那接觸污穢之人之物。(4)還有一些是用於埃及人或其他外邦人中間的迷信或偶像的敬拜。有些被當作吉利鳥,有些被當作可以說預兆的,等等;那些外邦人的迷信者對這些極為尊敬;所有這些都應當被神的百姓當作可憎之物;他們絕不可去偏離神,轉從異教的迷信與偶像。
V。20-42
這裏的律例,1.關於飛的昆蟲等。凡 有 翅 膀 用 四 足 爬 行 的 物 , 你 們 都 當 以 為 可 憎 (20節)。這些都是不可吃的。但是有一些蝗蟲螞蚱等,是可以吃的(21,22節);施洗約翰就是住在曠野里吃這些蝗蟲野蜜。2.關於地上的爬物(29,30節;以及再次於41,42節重申)。這都是禁止、可憎、不可吃的。這是對蛇的咒詛(創3:15);人要與它之間彼此為仇,這也保守在這個律例之中。塵土灰土要混合在這些爬物的食物之中,它們不可做人的食物。3.關於所有這些不潔之物的死屍。(1)任何人,拿其屍的,都不潔淨直到晚上(24-28節)。這個律例反覆重複,以表強調,使他們牢記、明白其可憎與污穢。並非是這些東西本身污穢人的心;或是觸摸這些東西的行為本身,是犯罪得罪了神,除非這行為是出於對神律法的藐視之心;在有的時候,需要有人不得不去搬動移除這些東西。而是,觸摸這些東西的行為,由於禮例的原因,而沾染了不潔;因此,就要在一段時間之內,禁止他們進入會幕,或是禁止他們吃聖物,或是禁止與鄰舍交談。但是這個不潔淨,只持續到晚上為止;這也預表,由於禮例的原因而沾染的一切不潔,都將因基督在世界之夜晚的死,而告結束。我們也應在此學到,每晚靜思反省白日的罪,使我們在被沾染的污穢之中自潔,免得我們在自己的罪與不潔之中倒斃。不潔的牲畜,比如馬和狗,在它們活的時候,我們可以用它們來做工,也可以觸摸它們;但是在死了以後,就不可去觸摸,也不可吃;(創3:3)不可吃的,也不可去摸。(2)這些死屍,如果掉在什麼東西或是器皿上;那東西或器皿要放在水中,也要不潔淨直到晚上(32節)。如果是瓦器,就要打碎(33節)。這使他們在平日的生活中會特別小心,防止被那些污穢所沾染。不僅是聖所之中的器皿,而且,耶路撒冷和猶大的器皿,都要在耶和華面前為聖潔(亞14:20,21)。我們會覺得,這裏的律例很重要,要順服遵守也不容易;如果有一隻死老鼠,那麼它沾染的所有東西都為不潔,沾染的爐子鍋台(35節)也都要打碎。不過,下面的一些例外是很好的情況(36節等)。所有的這些,都是為了使他們能夠持續、持守、警醒地來遵從順服神。也教導我們,基督使我們脫去了這些重擔,但絕不是要我們輕慢、或是忽視、或是遊手好閒;而是,要我們更加勤勉地來服事、來保守我們的靈魂不被罪所沾染,快快地使自己得潔淨、洗除罪污;正如他們在這裏,持守、警醒地潔淨自己的身體與房中的器皿、免除禮例的污染一樣。
V。43-47
I。這裏對律法律例的進一步闡釋,使我們可以明白其中的意義。這些不是一個瑣事的賬單,也不是一個醫生開出的飲食指南;而是神在教導他們,使他們成聖、成為聖潔(44節)。即,1.他們必須要在善惡之間區分。他們要思想,如果在他們所吃的物上有潔淨與不潔淨之分,那麼,在他們所做的事情上,當然更有潔淨與不潔淨的區分。2.使他們持守地遵守神的律法,以之為自己行動的準繩;即使是在日常的事情之中。即使是吃喝的事情,也應當在神的管理之下,榮耀歸於神(林前10:31)。3.使他們自己與鄰舍、與萬民區別出來,單單屬神,而不隨從外邦人的道路:所有的這些,都是出於、也是為了神的聖潔與榮耀。這樣,這些屬世界、屬肉體的道理就像管家和師傅(加4:2,3),把他們帶回到亞當原來純真的狀態,也把我們帶入尋求基督的熱忱之中;即,聖潔,若人沒有聖潔,就不能來到耶和華神面前。雖然,本章的律法律例只是關於食物的;但是,雖然所說的事情看起來低微,然而其指向的目標高潔;因為這是來自天國的典章和律例:----無論是在舊約還是新約之中,「沒有聖潔,人就不能來見神」。因此,這裏的警告是(43節):你們不可使自己成為可憎的。與罪聯合,與可憎惡的聯合,就是也使我們自己成為可憎惡的。在神的眼前看為可憎,這的確是真正悲慘的光景;而這樣的光景都是出自罪人自己的選擇。我們也要警惕,不可與黑暗不結果子之工作,相聯合。人若沒有真正聖潔的心與生命,他所獻的供物就像在獻豬血(賽66:3);(箴15:8)。II。這些律法條例的原因,都是來自製定律法條例者、神自己;我們應當以行動上的順服來表示我們對神的尊敬。1.「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因此你們要這樣去遵行、完全地順從與順服。神的權柄在我們之上;神對我們有擁有權;神願意我們順從他的旨意行事,不論這是多麼違背我們自己的傾向和意願。2.「因 為 我 是 聖 潔 的」。這在44,45節重複兩次。因為神是聖潔的,所以我們也必須如此,否則我們就不能被他所接納。神的聖潔就是他的榮耀(出15:11),因此他的殿也要永遠榮耀和聖潔(詩93:5)。「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句命令,同樣也引用在新約的福音里(彼前1:16),在那裏說道(彼前1:14,15):你 們 既 作 順 命 的 兒 女 , 就 不 要 效 法 從 前 蒙 昧 無 知 的 時 候 , 那 放 縱 私 欲 的 樣 子 。那 召 你 們 的 既 是 聖 潔 , 你 們 在 一 切 所 行 的 事 上 也 要 聖 潔 。3.「我 是 把 你 們 從 埃 及 地 領 出 來 的 耶 和 華」。這是他們為什麼要分別為聖的原因,也因此他們要順服神的律例。神在以色列民身上所作的,比在萬民身上都多;也因此,以色列民應比萬民都更遵從神。III。本章條例的結束:這 是 走 獸 , 飛 鳥 , 和 水 中 游 動 的 活 物 , 並 地 上 爬 物 的 條 例 。這是給以色列民、猶太人長久的條例。然而,我們在新約之中,在(徒10:15)讀到,從天上有清楚的聲音對彼得說: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在那裏,清楚地廢除了這裏的條例。又如(西2:20)所記:你 們 若 是 與 基 督 同 死 , 脫 離 了 世 上 的 小 學 , 為 什 麼 仍 像 在 世 俗 中 活 着 , 服 從 那 不 可 拿 , 不 可 嘗 , 不 可 摸 , 等 類 的 規 條 呢 ?這些禮例律例,都因基督被釘十字架,因我們與基督同死而有新的生命,而被廢除了。現在在新約的福音之下、得基督的救恩的我們,知道:(林前8:8)其 實 食 物 不 能 叫 神 看 中 我 們 。(羅14:14)我 憑 着 主 耶 穌 確 知 深 信 , 凡 物 本 來 沒 有 不 潔 淨 的 。 惟 獨 人 以 為 不 潔 淨 的 , 在 他 就 不 潔 淨 了 。(太15:11)入 口 的 不 能 污 穢 人 , 出 口 的 乃 能 污 穢 人 。真正的污穢,是出自人的內心、出自人的罪。讓我們以此,1.感謝神使我們不在這個軛之下。2.(提前4:4,5)凡 神 所 造 的 物 , 都 是 好 的 。 若 感 謝 着 領 受 , 就 沒 有 一 樣 可 棄 的 。都 因 神 的 道 和 人 的 祈 求 , 成 為 聖 潔 了 。3.在使用一切神所造之物的時候,應當本着謹守與清醒的心來感謝着領受。若神給我們自由;那麼,讓我們警醒、帶着向神敬畏的心,免得落入罪的網羅。(箴23:2)你 若 是 貪 食 的 , 就 當 拿 刀 放 在 喉 嚨 上 。不可貪戀美食、不可貪婪;因為貪婪的心,就是罪的網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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