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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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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四章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1節):『憑着肉體』是『靠着自己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太三9;約八33),他憑着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夸。」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夸」(2節):出於自己的行為,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但亞伯拉罕在神面前無善足夸,證明他不是因行為稱義。


【羅四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根據聖經的記載,亞伯拉罕並非作了甚麼好事,才蒙神稱義;他只不過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意味着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羅四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4節):按照神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着稱義。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5節):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6~8節):大衛這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廿三1~2;參撒下十二13)。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一個罪人,卻得着神『赦免其過,遮蓋其罪』(註:『過』字原文是『犯規』,『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標的』),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由此可見,亞伯拉乃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稱義的人,何等有福!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四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四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9節):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2.「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故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羅四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3.「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節):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記,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記。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羅四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節):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律法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2.「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本節提到兩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第二,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着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原文意思是『使之無效』)了。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3.「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15節):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羅四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節):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第一,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第二,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堅定、穩固、牢靠』之意)得到這個應許。第三,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第四,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羅四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原文作『賜生命給死人』)的神;因着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我們信徒也當有此信心,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稱無為有(『使無變為有』原文另譯)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着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節):『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這意思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3.「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8節):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着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9節):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第二,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第五,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5.「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0節):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為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第三,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第四,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裏着床生根;第五,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裏(『心裏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裏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第六,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裏頭。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6.「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1~22節):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裏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羅四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四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1.「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23~24節):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裏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 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羅四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2.「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25節):『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但若非 從死里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 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 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得着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 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二 因信稱義的例解(4:1 -25)

1 亞伯拉罕的稱義(4:1 -5)

A 亞伯拉罕憑肉體並沒有得什麼(4:1 )

1在此,「憑肉體」就是憑肉身的割禮的意思。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時候,神用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猶太人因這緣故常常發生一種錯覺,以為亞伯拉罕是憑肉體的割禮才得以與神立約,其實剛剛倒轉過來。他絕不是因割禮得與神立約,乃是因與神立約而行割禮作為記號。所以保羅在這裏問:「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什麼呢?」意思說:他並未因肉體的割禮得着什麼。神不是因他行割禮而稱他義。反之,割禮倒是他已蒙恩的證據。

B 亞伯拉罕稱義是因信不是因行為(4:2-3)

2-3為什麼亞伯拉罕憑肉體沒有得着什麼?因他的稱義不是因行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禮。倘若亞伯拉罕是因割禮稱義,就是因行為稱義,他的割禮就有可夸;但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並非因行為,所以他在神面前並無可夸。

換句話說,亞作拉罕尚且不能憑肉體的割禮誇口,何況做亞伯拉罕子孫的猶太人,豈能憑割禮誇口呢?

怎麼知道亞伯拉罕稱義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為或割禮?使徒引證舊約聖經的記載,以證明他的話──「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創15:6)。

C 憑恩典稱義的意義(4:4-5)

4-5因信稱義既是根據「恩典」的原則,不是根據行為的原則,所以使徒保羅在這裏將「恩典」的定義加以說明。

怎樣才算為憑恩典不憑行為呢?「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這就是使徒對憑恩典稱義所作的注釋。換句話說,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齊算作是他得救先決的條件。這是救恩之基本原則。不論人的善行,宗教的儀式(如割禮,或教會之洗禮),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條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

(注意:保羅在這裏正是以割禮這種宗教儀式作為辯論題目的。)各種異端或多或少幾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為得救條件的成分,這就與神的救法相背。

2 大衛的見證(4:6-9上)

A 怎能得福──「行為以外」(4:6-8)

6-8按猶太人來說,亞伯拉罕與大衛,都是最受他們敬重的人物。若要憑行為稱義,則這兩個人,應當比其他猶太人更有希望稱義了;但是不單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大衛也同樣認為稱義是「在行為以外」。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有福。」這話解釋了詩篇32篇的精義。按:詩篇32篇是大衛的認罪詩。

大衛在與烏利亞的妻犯了姦淫之後,向神認罪。他憑什麼得神赦免?是在「行為以外」因神的恩典而得赦免的。當大衛受拿單的責備而認罪的時候,聖經的記載是這樣:「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撒下12:13)。當大衛什麼都還沒有做的時候,神已經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憑自己行什麼而除掉,是憑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B 得什麼福──赦罪之福(4:7-8)

7-8 注意這裏所提「赦免」、「遮蓋」、「不算」這幾個詞,都含恩典的意義。律法是不講赦免的,更不能對犯罪的人「不算」為有罪。惟有在恩典原則下,才有赦免,惟有基督的血能遮蓋我們的罪,惟有因信進入基督里的才可以「不算」為有罪,所以在大衛的詩篇中,早已有了憑恩典赦罪的原理了。

C 什麼人得福──蒙神算為義的人(4:9上)

9上 本節是根據以上的引證所作出的結論。首句「如此看來」表示以下的話是根據上文所引的經文。他怎能從上文的經文看出赦罪之福不單加給受割禮的人,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呢?因大衛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時,是泛指一切信的人而說的,並沒有限定專指受割禮的人。按詩32:2在「耶和華不算為有罪」之前還有「凡心裏沒有詭詐」一句,更顯明是指一切信的人說的。由此可見,這赦罪之福不單為猶太人,也為外邦人。

3 亞伯拉罕稱義與外邦人稱義的關係(4:9下-16)

A 按亞伯拉罕稱義的時候而論(4:9下-10)

9下-10 在這裏使徒引證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以證明稱義是因着信不是因行為。

按亞伯拉罕稱義,記載在創15:6,那時候他大約八十五歲(或以下),但亞伯拉罕與神立約而受割禮的時候是九十九歲(創17:1 )。這樣亞伯拉罕受割禮是在他稱義之後最少十四年,那麼亞伯拉罕的稱義不是因割禮(行為),乃是因信(創15:6),是十分明顯的了。

B 按亞伯拉罕受割禮的功用而論(4:11-12)

11-12 這兩節解明割禮的作用。

神為什麼要在亞伯拉罕稱義之後,又給他割禮的記號?神給他割禮的記號,不但不是因為他還未稱義的緣故,反倒是因為他已得稱義了,所以才給他行割禮,證明他未受割禮之前已經得稱義。這樣就使亞伯拉罕稱義的經驗,可以作為受割禮的猶太人稱義之模範,也可以作為未受割禮之外邦人稱義的模範,使亞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禮之人的父。

神曾應許亞伯拉罕要成為多國的父。他原名亞伯蘭,神給他改名亞伯拉罕,就是多國的父之意(創17:4-5)。亞伯拉罕既是猶太人,作猶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麼會成為多國(外邦各國)之人的祖宗呢?原來神應許亞伯拉罕可以作多國的父的時候,這因信稱義的恩典將要分給萬國的福音,早已隱藏在那應許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這便使亞伯拉罕作了多國之人信心的父,因而應驗了神的應許。

注意:割禮的記號,不但是亞伯拉罕個人稱義的印證,也是他可以「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的印證。換句話說,割禮不但是亞伯拉罕個人已得稱義之憑據,也是一切未受割禮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亞伯拉罕的兒女(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的憑據。這樣說來,「割禮」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於救恩之外,倒是隱藏着外邦人可以同為後嗣的救贖原理了!

另一方面,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12節),但所謂「作受割禮之人」的意思就是12節下半所解明的──「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這意思就是說,猶太人不可以為曾經受了割禮,亞伯拉罕便當然是他們的父;還得看他們是否有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亞伯拉罕之子孫,亞伯拉罕才是他們的父呢!這就是主耶穌與猶太人辯論時,猶太人說:「我們的父就是亞伯拉罕」(約8:39),而主耶穌卻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約8:44)的緣故了。

所以這11,12節的總意和2:28-29節的意思一樣,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論,乃是按信心而定。

C 按亞伯拉罕承受迦南的應許而論(4:13-16)

這小段反覆說明神應許亞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據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屬乎恩,與今日外邦人因信稱義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據律法,他們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點說明:

1. 神不是根據律法而應許亞伯拉罕的

13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可以承受地業,不是根據律法的義,乃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注意保羅在此不是說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承受迦南,乃說必得承受「世界」(原文kosmos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羅似乎故意藉這機會說明世上一切照着亞伯拉罕之信心縱跡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里一同承受「世界」,一再表明救恩是為萬人預備的。

2. 若根據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應許

14-15 若僅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為神的後裔,神所給亞伯拉罕可作多國之父的應許就必落空,而亞伯拉罕的信也就歸於虛空,變為無用。為什麼根據律法,神的應許就不能成就呢?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這也就是說若根據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進迦南,倒斃曠野之以色列人就是一項證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斃曠野之後,再興起約書亞引領他們承受了迦南地業,便已經是恩典。對現今的人來說,若根據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連猶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過徒然顯出人的過犯而已,並不能使神的應許成就。反過來說,神的應許既然成就了,可見不是根據律法,乃根據信心和恩典的原則了。

3. 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屬乎恩

16「人得為後嗣」就是得為亞伯拉罕之後裔,得成為他的屬靈子孫,繼承屬靈福份的人,是本乎信,屬乎恩。這裏的「後嗣」,不單指肉身方面作亞伯拉罕之後裔,更是指靈性方面作他的後嗣,繼承神所給他的應許;所要承受的產業,不是屬地之迦南,乃是屬靈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屬乎恩」這原則有什麼好處?在這裏提到一項就是:「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若按律法就不是「定然」使應許歸給一切後裔,反倒是定然不能歸給一切後裔。因上文已經說過律法只惹動忿怒,但應許卻本乎信屬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應許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歸給那些屬乎律法的」──指猶太人;「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指一切信徒。

4 亞伯拉罕的信心(4:17-25)

既然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他的信心是一切信徒的模範,然則亞伯拉罕的信是怎樣的信?他的信有甚麼表現可以證明它是「無偽的信心」呢?

A 亞伯拉罕所信的(4:17)

17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這話應該是指創22章亞伯拉罕獻以撒說的。他能夠毫不猶疑地把以撒獻在壇上,舉刀要殺他,是因為他信神是使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他的兒子縱然死了,神也能使他復活,縱然是燒成灰燼了,神也能使無變有。

主耶穌向撒都該人辯論復活時曾說:「論到死人復活,神在經上向你們所說的,你們沒有念過麼? 說: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22:31-32)。主耶穌引證神是亞伯拉罕的神,以證明有死人復活這回事。主耶穌的意思是,若沒有死人復活這件事,亞伯拉罕只是死的,神就是死人的神;但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而神稱自己是亞伯拉罕的神,可見亞伯拉罕是活着的。神是活人的神,這話既證明死人復活,又證明亞伯拉罕在天上活着。亞伯拉罕在世上時,就有這種信神是使人復活的神之信心;所以他勇敢地把以撒獻上。他的信心曾成為他遵行神旨的盼望和力量,在他死後,他的信心證明了他的神正如他所信的那樣,是使死人活着的神,因他正在神那裏活着。

「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猶太人常強調亞伯拉罕是他們的祖宗,其實猶太人所看見的只是亞伯蘭──未與神立約之前的亞伯拉罕,只作猶太人的父。保羅在此改正他們的觀念,亞伯拉罕在主面前乃是「作我們世人的父」,意思就是世上一切照着他信心的蹤跡而信靠神之人的父,並非只作猶太人的父。保羅這樣說有什麼聖經的根據呢?他引證經文──「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創17:5)。這多國的父,把受割禮的猶太人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都包括在裏面了。

B 亞伯拉罕信心的堅定(4:18)

18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在無可指望中顯明出來的,這「無可指望的時候」,指他經過長久等候,仍未見神賜給他兒子的時候。這話似乎隱約地包括了亞伯拉罕娶夏甲的事在內。當他娶夏甲的時候,可能以為他有希望得着兒子了,但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神卻聲言不能算作他的後嗣(創21:12-13;加4:30),這實在使亞伯拉罕覺得更加沒有希望。就在這種沒有希望的情形中,他「因信仍有指望」。創17章亞伯拉罕再次表現他相信神的應許,因神應許立他「作多國的父」(創17:5),他便照着神的吩咐行了割禮,表示他信神的應許必定應驗。

C 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4:19-22)

19-22 「將近百歲」這句話表示這裏所指的是創18章;19章的事。因那時亞伯拉罕年九十九歲,雖然當時他的妻子撒拉已斷了月經,但神應許他說第二年神要給他一個兒子(創17:19;18:10),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因他的信心是不看自己眼前困難的信心,他把信心建立在神的應許上。他不是不會想到自己和妻子身體已經衰老的事實,他乃是不理會身體衰老的事實,而專心去「仰望神的應許」,總之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是:

1. 不理會事實上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表示他們已沒有生育的希望。

2. 專心仰望神的應許: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3. 不循着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裏得堅固。

4. 一心要將榮耀歸給神: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偉大。

5. 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完全不給疑惑留地步。

他這樣信的結果使自己:

1. 被算為義:「這就算為他的義」,算字原文elogisthe意思就是歸在某人的賬上。

2. 作了多國的父。

3. 承受了應許地。

4. 得着彌賽亞的應許。

D 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是我們的榜樣(4:23-25)

23-24 這兩節經文解釋了亞伯拉罕因信被算為義的原則,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人,也適用於一切信神使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可見當初亞伯拉罕信神使他的子孫多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的那種信心,與今日我們信耶穌從死里復活有相同之意義和價值。因其中所含的「福音」的意義是相同的,亞伯拉罕怎能有像天上的星那麼多的子孫?怎麼會作多國的父?這是因為將有許多人信靠他後裔中將要降生的救主而成為他的子孫的緣故。亞伯拉罕信那還未完全顯明的救恩,我們信那已經顯明的救恩;所以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原理與我們是相同的。就像加3:8所解明的,原來神對亞伯拉罕說「萬國必因你得福」這句話,就是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的「福音」,是隱藏在舊約里的福音。在亞伯拉罕的時候,他只不過信神要叫他作多國的父,信神要叫萬國因他得福;在我們這時候卻是信那已經降世受死的救主,都是本着與亞伯拉罕同樣的信心,仰望他所仰望的同一位救主(參約8:56)。

25本節解釋上節。為什麼我們信耶穌從死里復活,就可以和亞伯拉罕一樣地稱義?(注意:上文17節,亞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復活的神,與我們信神使主耶穌從死里復活有相同的特色。)因為耶穌基督的受死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注意:這兩次所提及的「我們」都是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基督的,死只是消極方面擔當了我們罪惡的刑罰,這還不夠使我們積極方面在神面前稱義;但 不單死了也已復活了,證明 在十架的死,已完全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罰;否則, 就不能復活。 的「義」不但付清了我們罪的贖價,還綽綽有餘地叫我們可以在神面前活着。永生神兒子的生命,在代替我們受那永死的刑罰(被神棄絕)之後,還有充足的能力勝過死亡,從死里復活,使一切信 的人都領受了永生神的生命。

問題討論

1-9使徒保羅對於「恩典」所下的定義是什麼?這定義對救恩有什麼重要影響?舉例說明怎樣算是違背憑恩典得救的原則?保羅怎麼證明大衛得蒙赦罪,也是憑神的恩典?

9下-16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或後?「割禮」這記號對亞伯拉罕稱義有什麼作用?「割禮」是否等於新約信徒的水禮?照11,12節的意思,誰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為什麼保羅把承受迦南說成「承受世界」?為什麼若根據律法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的應許就無法成就?

17~25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樣的神?與我們信基督有什麼相同之處?列出亞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們稱義嗎?為什麼要說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