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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5年1月12日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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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要理問答


53 問:第三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誡命是「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Q. 53. Which is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third commandment is,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略解略解:這條誡講的是如何對待神的名。他的名就是指一切我們對他的稱呼,或特別出名的稱號。妄稱神的名,就是隨便或當兒戲似的使用神名:像褻瀆神的發誓,或非禮使用神名,都是違反此誡。我們禱告的時候,常會聽到這條誡命—奉你的名為聖。 1.出廿7。


聖經經文

出 20:7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申 5:11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大要理問答


問111:第三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誡命是:「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Q. 111. Which is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third commandment is,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威斯敏斯特信條

第二十二章 論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許願

一.合乎律法的 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時 候,宣誓者嚴肅地呼籲上帝,為他所講述或承諾的事作見證,並按照他宣誓的真偽對他施行審判(出20:7;利19:12;林後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應當用來宣誓的,應用時當存完全聖潔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榮耀和可畏的名虛空地或輕率地宣誓,或用別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出20:7;耶5:7;太 5:34,37;雅5:12)。然而,不論是在舊約聖經還 是在新約聖經中,在嚴肅的場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聖言所認可的(來6:16;林後1:23;賽65:16);這樣,在這類事件上,合乎聖經的權威所規定的合乎聖經的宣誓也應當予以遵行(王上8:31;尼 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當地考慮此嚴肅行為的莊重性,並且只宣述他完全相 信真實無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 不應起誓把自己束縛於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義的,是他如此相信的,並且是他能夠而且決心實行的(創24:2,3,5,6,8,9)。然而在關於善良和公義的事上,若拒絕合乎聖經之權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 5:12;出22:7-11)。


四.宣誓應照簡明普通的字義,不可用模稜兩可的雙關語,或內心有所保留 意思的字句(耶4:2;詩24:4)。宣誓不 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屬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雖有損於己 ,也得遵守實踐(撒上25:22,32-34;詩15:4);縱使向異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棄(結17:16,18-19;書 9:18-19;撒下21:1)。


五.許願與帶承諾的宣誓性質相同,當用同樣的敬虔之心許願,並用同樣的 真誠去遵守(賽19:21;傳5:4-6;詩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許願,只可向上帝許願(詩76:11;耶 44:25-26)。若要所許的願蒙悅納,就當甘心樂意, 出於信心,並明白所包含的本份,為求對已經領受的慈愛表示感謝,或為求獲得我們所要的而許願;由此,我們對須盡的本分,或對與這些本分有關的事,應當更加 嚴格地約束自己(申23:21-23;詩50:14;創28:20-22;撒上1:11;詩66:13,14;132:2-5)。


七. 人不可許願去行聖經所禁戒的,或阻止聖經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從上帝應許得着能力去實行的(徒23:12,14;可 6:26;民30:5,8,12,13)。這樣看來,羅馬 天主教修道者終生獨身,自甘貧窮,和服從教規的許願,決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羅網,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於其中(太19:11,12;林前 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小要理問答詳細釋義


第 七 課

問53 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

問54 第三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三條誡吩咐我們當存聖潔恭敬的心來用神的一切名字 ,稱呼 ,屬性 ,規則 ,聖經的話 和工作 。


第三條誡命教訓我們在一個真正的敬拜里所需要的態度。

正如敬拜假神是錯(第一誡),或像用錯的方法敬拜真神一樣

(第二誡),所以就算用正當的方法,但沒有誠心敬拜真神,也是無用的(第三誡)「現在你們要敬畏耶和華,誠心責意的事奉他。」(書24:14),我們必須用這方法來了解第三條誡命。

大衛王說:「耶和華我們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詩8:1)他的意思,上帝的名字不只是一個字而已——不是虛有的頭銜。上帝的名字是具有某種意義的,因為上帝已經把祂的名字啟示於全地。全世界是一神名之意義的彰顯。正如Rembrandt的名字有意思,因為他繪製了一幅偉大的圖畫。上帝的名字也是有意思的,因為祂的創造及護理之工。換句話說,我們若不知曉祂的名聲,我們就不能真正地認識祂名字的意義。這就是耶穌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約17:6)耶穌藉着在門徒面前進行神的大工而將父神啟示給門徒。可見神的名字包括一切將神自己真正啟示出來的每件事物。聖經所啟示的神是實實在在的神自己。因為它無誤地為我們記載,有關神解釋祂自己的啟示,像主,父,創始者等名稱,只不過是那啟示的一部分,此外如全能者,謀士,保惠師等頭街也是。我們又知道神是聖潔的,慈愛的,和公義的等等。我們聽說祂的話語,並(藉着聖經的記載)聞悉祂的作為。所有這些都有助我們了解上帝及主的意義。只有當我們認清真神,並呼叫祂的名字,我們才能明白第三誡所教導我們的是什麼、

一般的看法認為,當一個人用一個褻瀆的態度來使用神的名字時,就是妄用神名。我們所謂「妄用神名」,就是指人們「指天或口頭髮誓或咒詛人時,就已是妄用神名了,當然,這只是其中一例。有時人們會藉口說當他們以這種方式亂用神名時,他們根本不是指它,而原諒自己。他們也會說他們根本不知道他們正在用神的名字——他們楚明了這誡命的意義我們要問:「用神之名是什麼意思呢?」表面上是高舉那名字。高舉那名字表示我們與祂聯合。為了說明這個,我們以一個已婚的婦人為例。當一個婦人結了婚以後她就用丈夫的名。假若她所起的婚姻誓言是真實的話,她永遠就要用丈夫的名,(她會說:直至死才使我們隔離。)她並沒有妄用他的名。同理,一個基督徒也需要在人面前表白自己的信仰,在人面前,他發願,或起誓,他接受耶穌基督作他的救主。第三誠就是關於這些了,當我們表白信仰時,我們要清楚這是真實的。一定清楚不會妄稱祂的名字。聖經說:「你在上帝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上帝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事務多,就令人作夢,言語多就顯出愚味。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他不喜悅愚味人,所以你們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5:2-5)只有行動,口裏說說,而內心毫無誠意,是多麼的容易。只有虔誠的外表,而無實意,也是多麼地輕鬆啊!

無論如何,我們必須了解,沒有人妄稱主名還是無罪的,基督徒要完全持守這誡命,就是當我們沒有深切的誠意及敬意時,就不要聽或說上帝或耶穌的名。這意思是說當我們祈禱時不要心不在焉,及聽這時要專心聽講等等。的確,很多時候我們就像這附圖的矮仔一樣。矮仔正坐在教堂的家庭坐位上,牧師正傳講神的奇妙之工,矮子應該好好聽着,全神貫注地聽講神的道才對。但他心中卻在想着其他的事——個人逸樂一而不是關於敬拜神的事,正因他不集中心思意念在上帝的崇拜上,他就是妄稱神的名。

現在,第三條誡命,講的是敬拜的態度,已很明確了,除了神,和(藉着神的幫助)相信主的人,沒有人能洞悉其真意。舉例說,我們只要檢查一些特別教會所教導的教義,就可辨明那裏在敬拜那一位神(第一誡)。我們只要觀察這教會崇拜的實際情形,就能決定它崇拜的方式。(第二誡)。但只有上帝才能在最有信心的教會裏,辨別誰是真正用心靈敬拜祂的!正因如此,要理問答才警告我們說:「即使第三誡命的破壞者能逃脫人的懲罰,但上主不會讓他逃脫公義的審判。」試想加略人猶大,他自稱信主,表面上他參加崇拜(此崇拜是根正確的,無一點邪門),在人眼看來,他似乎是一位很忠心的門徒。沒有人會說他敬拜假神,或他用錯誤的方法敬拜。但因他沒有真誠相信的心,主知道他的敬拜也是徒然。這條誡命對參與有信心的基督教會的人特別有用,這些人要特別小心以免他們滿足於從表面上看來是正確,但卻沒有心裏的宗教,我們必要學習的大課題,就是在神的眼裏,除非內心的宗教,否則就沒有真宗教。

關於第三誡及誓言的用途,還有一點要說的,有些人認為一個基督徒不能隨時對任何事起誓,我們用耶穌的話來證明這觀點:「只是我告訴你們,任何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為它是神的座位,也不可指着地起誓,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城邑,也不可指着頭起誓……等。」(太5:34以下)仔細閱讀整段經文,就知道主是在責備猶太人愛指着各種事物(如天,耶路撒冷等)起誓的習慣,這樣,他們就以為一個人若不以神的名就能隨心所欲地起誓,而不犯罪。這就像現代人喜歡用「下地獄」、「遭天譴」的字句,而避免用「耶穌基督」或「神」二樣。耶穌說:「原則上,間接起誓與直接起誓一樣是錯的。舉例說,沒有一個基督徒能在說到地獄時而不莊嚴地想到一個公義聖潔的神上樣。這裏我們要強調:當有充份理由及正確態度時,以神的名字起誓是適當的。律法上說:「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祂,指着祂的名起誓。」(申6:13)這就是一個基督徒可以起誓的理由,例如:在法庭上起誓。基於這個理由我們的長老會先人會莊嚴地起誓要奉守改革宗的教訓。當我們起誓時,我們應該十分清楚,它是有上帝允許的——我們所斷言的是真確的——又是由真誠的心發出的,但當我們起誓時,我們知道神已應許祂的祝福(詩15:4)。這就是在世界面前一個好的信仰表白了。

問 題:

1.第三誡認為那樣是真正的敬拜?

2.當說及上帝名字時,這誡命是指什麼?

3.Relnbrandt對大多數人來說有什麼意義?

4.我們從那裏得知神的名?

5.在廣義上說,妄稱上帝的名是什麼意思?

6.用上帝的名是什麼意思?

7.以婚姻來描寫,基督徒用上帝的名最高意義是什麼?

8.傳道書5:2-5警告些什麼?為什麼?

9.誰破壞這誡命而被定罪?(矮子的例子怎樣形容?)

10.誰能判斷一個人是破壞這誡命?為什麼?

11.這誡命禁止所有的起誓嗎?證明之。

12.耶穌在馬太5:34以下定什麼罪?

13.解釋詩篇15:4的意義?



小要理問答釋義問答

五十三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他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問:第三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吩咐人聖潔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稱(申10:20;詩29:2;太6:9)、屬性(代上29:10-13;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徒2:42;林前11:27-28)、話語(詩138:2;啟22:18-19)和作為(詩107:21-24;啟4:11)。




問1:在這條誡命中,禁止妄稱上帝的名,我們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這條誡命中所禁止妄稱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




問2:上帝用什麼向我們顯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顯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聖經中特別啟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等等。「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6:4)。「他們若問我說:『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對他們說什麼呢?上帝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那自有的打發我到你們這裏來』。」(出3:13,14)。「我從前向亞伯拉罕顯現我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你們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稱。如: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創造主,鑑察人的主;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國的王;萬世之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發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聽禱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我們稍留余種」(賽1:9)。「以色列聖者的錫安」(賽60:14)。「我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創造地極的主」(賽40:28)。「鑑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於你何妨?」(伯7:20)。「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提前6:15)。「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耶10:7)。「萬世之王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啟15:3)。「願頌讚歸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就是發慈悲的父」(林後1:3)。「上帝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上帝」(詩68:20)。「聽禱告的主啊!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你」(詩65:2)。


3.他的屬性。他以這些區分自己和受造物,如全能、永恆、眼不能見、無限量的智慧、無所不在、聖潔、不變、憐憫、慈愛等等。「因為主我們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啟19:6)。「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上帝」(提前1:17)。「我們的主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天地嗎?」(耶23:24)。「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本為聖」(詩99:9)。「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耶和華有恩惠,有憐憫」(詩145:8)。「因為上帝就是愛」(約壹4:8)。


4.他的蒙恩之道;禱告,聆聽,聖禮。「上帝啊!你的作為是潔淨的」(詩77:13)。


5.他的聖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話顯為大」(詩138:2)。


6.藉着他的創造和護理之工。「諸天書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19:1)。「耶和華已將自己顯明了,他已施行審判」(詩9:16)。「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徒14:17)。




問3: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有什麼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吩咐我們:


1.使用它們。


2.存敬畏的心加以運用;也就是說,我們當為聖潔的目的而使用它們,旨在使上帝得榮耀,並以敬畏的方式運用,與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稱,上帝正是藉着這些方式顯明他自身的。「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詩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啟15:3,4)。




問4: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該如何在這些事上顯明出來呢?

回答: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當如此顯明――


1.對於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以聖潔、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們,加以敬佩、畏懼、愛戴、渴慕,並以上帝為樂;聖潔、敬畏地用我們的舌頭提及它們。


2.對於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以聖潔、敬畏之心使用它們,並在其中等待上帝,尋求上帝。


3.對於上帝的聖言: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嚴和權威,甘心樂意地加以順服。


4.對於上帝的創造之工: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顯明的無限的權能、智慧和偉大;對於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上帝的一切護理之工中,以聖潔、敬畏之心察看、跟隨、順從上帝的計劃,為上帝的憐憫讚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責備、各樣的苦難,交託順服。




問5:何時我們才當特別地、聖潔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時候都當如此;但是,在我們蒙召專心敬拜他的時候,更當存聖潔和敬畏之心使用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別為聖。




問6:在第三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方式;而第三條誡命所言及的則是敬拜的態度,要求以謙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誠、恆切及各種聖潔的情感來敬拜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