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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圣言/2015年1月12日

来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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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要理问答


53 问:第三诫命是什么?

答:第三诫命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Q. 53. Which is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third commandment is,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略解略解:这条诫讲的是如何对待神的名。他的名就是指一切我们对他的称呼,或特别出名的称号。妄称神的名,就是随便或当儿戏似的使用神名:像亵渎神的发誓,或非礼使用神名,都是违反此诫。我们祷告的时候,常会听到这条诫命—奉你的名为圣。 1.出廿7。


圣经经文

出 20:7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申 5:11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大要理问答


问111:第三诫命是什么?


答:第三诫命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Q. 111. Which is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third commandment is,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威斯敏斯特信条

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乎律法的 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 候,宣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讲述或承诺的事作见证,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 5:34,37;雅5:12)。然而,不论是在旧约圣经还 是在新约圣经中,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圣言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 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 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 不应起誓把自己束缚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是他如此相信的,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创24:2,3,5,6,8,9)。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若拒绝合乎圣经之权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 5:12;出22:7-11)。


四.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 意思的字句(耶4:2;诗24:4)。宣誓不 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属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 ,也得遵守实践(撒上25:22,32-34;诗15:4);纵使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弃(结17:16,18-19;书 9:18-19;撒下21:1)。


五.许愿与带承诺的宣誓性质相同,当用同样的敬虔之心许愿,并用同样的 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 44:25-26)。若要所许的愿蒙悦纳,就当甘心乐意, 出于信心,并明白所包含的本份,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由此,我们对须尽的本分,或对与这些本分有关的事,应当更加 严格地约束自己(申23:21-23;诗50:14;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七. 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从上帝应许得着能力去实行的(徒23:12,14;可 6:26;民30:5,8,12,13)。这样看来,罗马 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决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 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小要理问答详细释义


第 七 课

问53 第三条诫命是什么?

答:第三条诫命是:你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

问54 第三条诫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三条诫吩咐我们当存圣洁恭敬的心来用神的一切名字 ,称呼 ,属性 ,规则 ,圣经的话 和工作 。


第三条诫命教训我们在一个真正的敬拜里所需要的态度。

正如敬拜假神是错(第一诫),或像用错的方法敬拜真神一样

(第二诫),所以就算用正当的方法,但没有诚心敬拜真神,也是无用的(第三诫)“现在你们要敬畏耶和华,诚心责意的事奉他。”(书24:14),我们必须用这方法来了解第三条诫命。

大卫王说:“耶和华我们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诗8:1)他的意思,上帝的名字不只是一个字而已——不是虚有的头衔。上帝的名字是具有某种意义的,因为上帝已经把祂的名字启示于全地。全世界是一神名之意义的彰显。正如Rembrandt的名字有意思,因为他绘制了一幅伟大的图画。上帝的名字也是有意思的,因为祂的创造及护理之工。换句话说,我们若不知晓祂的名声,我们就不能真正地认识祂名字的意义。这就是耶稣所说:“你从世上赐给我的人,我已将你的名显明与他们。”(约17:6)耶稣藉着在门徒面前进行神的大工而将父神启示给门徒。可见神的名字包括一切将神自己真正启示出来的每件事物。圣经所启示的神是实实在在的神自己。因为它无误地为我们记载,有关神解释祂自己的启示,像主,父,创始者等名称,只不过是那启示的一部分,此外如全能者,谋士,保惠师等头街也是。我们又知道神是圣洁的,慈爱的,和公义的等等。我们听说祂的话语,并(藉着圣经的记载)闻悉祂的作为。所有这些都有助我们了解上帝及主的意义。只有当我们认清真神,并呼叫祂的名字,我们才能明白第三诫所教导我们的是什么、

一般的看法认为,当一个人用一个亵渎的态度来使用神的名字时,就是妄用神名。我们所谓“妄用神名”,就是指人们“指天或口头发誓或咒诅人时,就已是妄用神名了,当然,这只是其中一例。有时人们会借口说当他们以这种方式乱用神名时,他们根本不是指它,而原谅自己。他们也会说他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正在用神的名字——他们楚明了这诫命的意义我们要问:“用神之名是什么意思呢?”表面上是高举那名字。高举那名字表示我们与祂联合。为了说明这个,我们以一个已婚的妇人为例。当一个妇人结了婚以后她就用丈夫的名。假若她所起的婚姻誓言是真实的话,她永远就要用丈夫的名,(她会说:直至死才使我们隔离。)她并没有妄用他的名。同理,一个基督徒也需要在人面前表白自己的信仰,在人面前,他发愿,或起誓,他接受耶稣基督作他的救主。第三诚就是关于这些了,当我们表白信仰时,我们要清楚这是真实的。一定清楚不会妄称祂的名字。圣经说:“你在上帝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因为上帝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语要寡少。事务多,就令人作梦,言语多就显出愚味。你向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他不喜悦愚味人,所以你们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5:2-5)只有行动,口里说说,而内心毫无诚意,是多么的容易。只有虔诚的外表,而无实意,也是多么地轻松啊!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了解,没有人妄称主名还是无罪的,基督徒要完全持守这诫命,就是当我们没有深切的诚意及敬意时,就不要听或说上帝或耶稣的名。这意思是说当我们祈祷时不要心不在焉,及听这时要专心听讲等等。的确,很多时候我们就像这附图的矮仔一样。矮仔正坐在教堂的家庭坐位上,牧师正传讲神的奇妙之工,矮子应该好好听着,全神贯注地听讲神的道才对。但他心中却在想着其他的事——个人逸乐一而不是关于敬拜神的事,正因他不集中心思意念在上帝的崇拜上,他就是妄称神的名。

现在,第三条诫命,讲的是敬拜的态度,已很明确了,除了神,和(藉着神的帮助)相信主的人,没有人能洞悉其真意。举例说,我们只要检查一些特别教会所教导的教义,就可辨明那里在敬拜那一位神(第一诫)。我们只要观察这教会崇拜的实际情形,就能决定它崇拜的方式。(第二诫)。但只有上帝才能在最有信心的教会里,辨别谁是真正用心灵敬拜祂的!正因如此,要理问答才警告我们说:“即使第三诫命的破坏者能逃脱人的惩罚,但上主不会让他逃脱公义的审判。”试想加略人犹大,他自称信主,表面上他参加崇拜(此崇拜是根正确的,无一点邪门),在人眼看来,他似乎是一位很忠心的门徒。没有人会说他敬拜假神,或他用错误的方法敬拜。但因他没有真诚相信的心,主知道他的敬拜也是徒然。这条诫命对参与有信心的基督教会的人特别有用,这些人要特别小心以免他们满足于从表面上看来是正确,但却没有心里的宗教,我们必要学习的大课题,就是在神的眼里,除非内心的宗教,否则就没有真宗教。

关于第三诫及誓言的用途,还有一点要说的,有些人认为一个基督徒不能随时对任何事起誓,我们用耶稣的话来证明这观点:“只是我告诉你们,任何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为它是神的座位,也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祂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城邑,也不可指着头起誓……等。”(太5:34以下)仔细阅读整段经文,就知道主是在责备犹太人爱指着各种事物(如天,耶路撒冷等)起誓的习惯,这样,他们就以为一个人若不以神的名就能随心所欲地起誓,而不犯罪。这就像现代人喜欢用“下地狱”、“遭天谴”的字句,而避免用“耶稣基督”或“神”二样。耶稣说:“原则上,间接起誓与直接起誓一样是错的。举例说,没有一个基督徒能在说到地狱时而不庄严地想到一个公义圣洁的神上样。这里我们要强调:当有充份理由及正确态度时,以神的名字起誓是适当的。律法上说:“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祂,指着祂的名起誓。”(申6:13)这就是一个基督徒可以起誓的理由,例如:在法庭上起誓。基于这个理由我们的长老会先人会庄严地起誓要奉守改革宗的教训。当我们起誓时,我们应该十分清楚,它是有上帝允许的——我们所断言的是真确的——又是由真诚的心发出的,但当我们起誓时,我们知道神已应许祂的祝福(诗15:4)。这就是在世界面前一个好的信仰表白了。

问 题:

1.第三诫认为那样是真正的敬拜?

2.当说及上帝名字时,这诫命是指什么?

3.Relnbrandt对大多数人来说有什么意义?

4.我们从那里得知神的名?

5.在广义上说,妄称上帝的名是什么意思?

6.用上帝的名是什么意思?

7.以婚姻来描写,基督徒用上帝的名最高意义是什么?

8.传道书5:2-5警告些什么?为什么?

9.谁破坏这诫命而被定罪?(矮子的例子怎样形容?)

10.谁能判断一个人是破坏这诫命?为什么?

11.这诫命禁止所有的起誓吗?证明之。

12.耶稣在马太5:34以下定什么罪?

13.解释诗篇15:4的意义?



小要理问答释义问答

五十三问:第三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命是:“你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他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问:第三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命吩咐人圣洁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称(申10:20;诗29:2;太6:9)、属性(代上29:10-13;启15:3-4)、蒙恩之道(玛1:14;徒2:42;林前11:27-28)、话语(诗138:2;启22:18-19)和作为(诗107:21-24;启4:11)。




问1:在这条诫命中,禁止妄称上帝的名,我们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这条诫命中所禁止妄称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




问2:上帝用什么向我们显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显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圣经中特别启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华等等。“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申6:4)。“他们若问我说:‘他叫什么名字?’我要对他们说什么呢?上帝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说:‘你要对以色列人这样说:那自有的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出3:13,14)。“我从前向亚伯拉罕显现我全能的上帝;至于我名耶和华,你们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称。如: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创造主,鉴察人的主;万王之王,万主之主;万国的王;万世之王;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发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听祷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万军之耶和华给我们稍留余种”(赛1:9)。“以色列圣者的锡安”(赛60:14)。“我是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创造地极的主”(赛40:28)。“鉴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于你何妨?”(伯7:20)。“那可称颂,独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提前6:15)。“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耶10:7)。“万世之王啊!你的道途义哉!诚哉!”(启15:3)。“愿颂赞归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就是发慈悲的父”(林后1:3)。“上帝是为我们施行诸般救恩的上帝”(诗68:20)。“听祷告的主啊!凡有血气的,都要来就你”(诗65:2)。


3.他的属性。他以这些区分自己和受造物,如全能、永恒、眼不能见、无限量的智慧、无所不在、圣洁、不变、怜悯、慈爱等等。“因为主我们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启19:6)。“但愿尊贵、荣耀归与那不能朽坏、不能看见、永世的君王、独一的上帝”(提前1:17)。“我们的主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无法测度”(诗147:5)。“人岂能在隐密处藏身,使我看不见他呢?耶和华说:我岂不充满天地吗?”(耶23:24)。“因为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本为圣”(诗99:9)。“因我耶和华是不改变的”(玛3:6)。“耶和华有恩惠,有怜悯”(诗145:8)。“因为上帝就是爱”(约壹4:8)。


4.他的蒙恩之道;祷告,聆听,圣礼。“上帝啊!你的作为是洁净的”(诗77:13)。


5.他的圣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话显为大”(诗138:2)。


6.藉着他的创造和护理之工。“诸天书说上帝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诗19:1)。“耶和华已将自己显明了,他已施行审判”(诗9:16)。“然而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徒14:17)。




问3:涉及到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条诫命有什么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条诫命吩咐我们:


1.使用它们。


2.存敬畏的心加以运用;也就是说,我们当为圣洁的目的而使用它们,旨在使上帝得荣耀,并以敬畏的方式运用,与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称,上帝正是藉着这些方式显明他自身的。“要将耶和华的名所当得的荣耀归给他”(诗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义哉!诚哉!主啊!谁敢不敬畏你,不将荣耀归与你的名呢”(启15:3,4)。




问4:我们的圣洁和敬畏应该如何在这些事上显明出来呢?

回答:我们的圣洁和敬畏应当如此显明――


1.对于上帝的名字、尊称和属性:以圣洁、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们,加以敬佩、畏惧、爱戴、渴慕,并以上帝为乐;圣洁、敬畏地用我们的舌头提及它们。


2.对于上帝所赐的蒙恩之道:以圣洁、敬畏之心使用它们,并在其中等待上帝,寻求上帝。


3.对于上帝的圣言:以圣洁、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严和权威,甘心乐意地加以顺服。


4.对于上帝的创造之工:以圣洁、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显明的无限的权能、智慧和伟大;对于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上帝的一切护理之工中,以圣洁、敬畏之心察看、跟随、顺从上帝的计划,为上帝的怜悯赞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责备、各样的苦难,交托顺服。




问5:何时我们才当特别地、圣洁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时候都当如此;但是,在我们蒙召专心敬拜他的时候,更当存圣洁和敬畏之心使用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别为圣。




问6:在第三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敬拜,与第一条和第二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回答:第一条诫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对象;第二条诫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方式;而第三条诫命所言及的则是敬拜的态度,要求以谦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诚、恒切及各种圣洁的情感来敬拜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