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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281-29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281 [2.7.4] 律法中的應許並非毫無意義
我們若只是仰望律法,就只能灰心、迷惘,以致絕望,因為律法定了我們所有人的罪,並咒詛我們(加3:10)。律法原來應許遵守它之人得福,然而卻將我們眾人與此福分隔絕了。你可能會說: 神豈不是以此來愚弄我們嗎? 神顯示了幸福的盼望,又邀請我們且吸引我們仰望之,向我們保證遵行律法者可得此福,然而最後結果是遙不可及,這與愚弄有何不同呢?
答案是: 律法的應許是有條件的,律法要求人完全順服(雖然沒有一個罪人能遵守),然而神賜下律法的應許絕非徒然的。因為藉此我們明白了: 律法的應許是我們靠自己得不到的;唯有神出於他白白的恩典悅納我們,並且我們以信接受神在福音中所賜給我們的這恩典,我們才能得到律法所應許的。所以,律法的應許雖然附帶條件,最終也會成就在我們身上,讓我們清楚知道這是唯獨恩典。神是眾光之父,白白賜下一切給我們(雅1:17);在他豐滿的恩慈之外,又加上律法的應許: 他不拒絕我們的不完全順服,反而供應了我們所欠缺的來滿足律法的要求;他使我們領受律法所應許的恩福,彷彿我們履行了這些條件。其實,是我們的中保主基督替我們履行了。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282 [2.7.5] 罪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我們已經說過: 罪人靠自己是不可能遵行律法的。在一般人看來,這荒謬的看法。也有神學家咒詛此看法,但是我們必須歸回聖經真理。我們也不應該對所謂的 「可能」作各種繁瑣的辯論。我們直截了當的說,在此所說的 「不可能」是指: 從未發生過;根據神的預定和預旨,將來也不會有。若我們追溯最古老的歷史,沒有任何聖徒(在這取死身體之中,羅7:24),曾經達到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的目標(可12:30)。而且沒有任何人不被私慾困擾危害。誰會否認這一點呢? 有人在愚昧的迷信中崇拜聖徒,幻想聖徒何等的完美聖潔,甚至連天使在純潔上也無法與他們相比! 但是這種幻想,完全背離聖經,不符信徒經歷的事實。除非信徒離開世界、脫離這取死的身體,也不會有任何人能達到此完美聖潔的目標。
關於這點,聖經有充足的證據顯示。所羅門說:「時常......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王上8:46);大衛也說:「因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約伯在多處經文,也確認同樣的觀點(伯9:2,25:4)。保羅所說的,最清楚的表達此真理:「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加5:17)。他以「經上記着: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這句話,來證明一切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咒詛。顯然他在這裏說明: 沒有人能如此遵行律法,他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實。
聖經所宣稱的一切,都是永恆、必然的真理。反對者聲稱: 若說神對信徒的要求,超過他們自己所能行的,即使有外在恩典幫助也作不到,這是在羞辱神。我們必須指出此說法是無理的刁難,我們承認: 神若願意,他就能將具有必死身體的人,提升到與天使一樣純潔,但神從來沒有,將來也絕不會做任何違反他在聖經中所宣告啟示的事。反對者辯稱神有能力使信徒可以靠自己行律法的要求。我們提出警告: 不可假設神的大能,會違反他所宣告的真理。所以,凡聖經宣告是不會發生的,就是不可能發生的。我們不可容讓人們譏笑辯駁。
如果反對者若願意根據聖經來辯論,我們就要用主回答門徒的話來回答。當主的門徒問他:「這樣誰能得救呢?」(太19:25),主回答說: 「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太19:26)。只要我們的肉體還在,我們就不可能以合乎律法、應該的方式來愛神。愛是跟隨認知的,有特定的對象與特定的行動;我們若不首先對神的良善有充分的認識,我們就不可能完全盡心的愛神。如今我們在世上寄居,「彷彿對着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林前13:12),所以我們的愛是不完全、有缺陷的。只要認清到我們本性中肉體的軟弱,我們必會承認: 在今生我們無法完全遵守律法。保羅在羅8:3更清楚證明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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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3 [2.7.6] 律法的嚴厲要求,除掉我們一切的自欺
為了更清楚明白整個問題,讓我們簡要的察考「道德律」的任務和功用。道德律的功用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 道德律表明神的義,即唯一蒙神悅納的義,它警告、教導、使人知罪、最後定罪每一個人自己的不義。因為人都是沉醉於自私自愛而盲目,必須有道德律迫使他明白和承認自己的軟弱和污穢。若人沒有清楚體會到自己的虛妄,就會自大驕傲,甚至瘋狂的相信自己的心智能力;只要他繼續以自己的選擇標準來衡量自己,就絕不會認出自己的無能為力。然而,一旦他開始將自己的能力與律法的嚴格要求相比,他的自信就會下降、不再逞強。不論他從前對自己的能力有多麼了不起的看法,在他面對律法時,很快就感受在重軛下喘息,開始搖搖欲墜,至終跌倒昏厥。因此,人受教於律法之下,得以脫去從前蒙蔽他的驕傲。
人需要從他的疾病 「驕傲」中得痊癒。只要人繼續依據自己的標準來判斷,他就仍以假冒為善代替真義。既然他滿足於自己虛假偽裝的義行,就起來敵擋神的恩典。然而,在他被迫以律法的天平衡量自己的生活後,天平秤出虛幻的義行,就拋棄這一切的假冒。他發現自己遠離聖潔,而且事實上心裏還充滿無數的邪惡,這是他從前以為自己沒被這些罪惡污染。潛伏於人心的貪戀私慾,是如此深入扭曲,甚至使人易於自欺而不察覺他的存在。保羅說得對:「非律法說: 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若律法沒有揭露人心貪慾的巢穴,這貪慾就會暗暗的摧毀這悲慘的人,甚至他對此致命的毒鈎不知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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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4 [2.7.7] 律法的刑罰功用並不減低其價值
律法就像一面鏡子。正如我們照鏡子看見自己臉上的污點,同樣地,從律法的明鏡中,我們也看見自己的軟弱無能,看見我們因軟弱而犯的罪惡,最後看見從軟弱和罪惡而招致的咒詛。因此,當人犯罪墮落後,失去行義的能力,他就陷溺眾罪之中。犯罪之後,咒詛隨之而來。因這緣故,律法所判定我們犯的罪越重,則我們所受的審判刑罰就越重。
使徒保羅所說的就是此點:「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在此他所指的,只是律法的第一功用,就是罪人在重生前所經歷到的。相關經文例如:「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所以律法被稱為「屬死的職事」(林後3:7),是「惹動(神)忿怒的」(羅4:15),是叫人死的。無疑,良心越清楚察覺自己有罪,罪便越發增多;然後,罪人既然因知罪而繼續犯罪,就又加上頑梗悖逆的罪,抵擋賜律法的神。因此,律法只有啟動神的忿怒來刑罰罪人的墮落,因為律法只能指控、定罪、毀滅。若無施恩的聖靈,律法的存在只能定罪和叫人死。
然而,我們這樣說,並非羞辱律法,也絕不是貶損律法的完美優越。假如因為我們的意志有能力完全順服律法、定意遵守律法,則只要認識律法而去行,就足以獲得永生。但是,因為我們的本性是屬血氣和敗壞的,頑梗的敵對神屬靈的律法(羅7:14),也拒絕受律法管教而改正,所以神頒佈律法原是叫人過得救的生活(如果有人聽從),至終成為叫人的罪顯多,帶來死亡的結果。既然律法證明我們所有人都是犯罪的人,律法越清楚彰顯神的義,反而就更清楚揭露我們的罪。律法越確切證明永生和救恩的獎賞是依靠義,就越證明罪人的滅亡是確定的。
這些原則不但沒有藐視律法,反而是有價值的,因為更加清楚地證明神的恩典慈愛。由此清楚可見,我們因邪惡和敗壞,無法享受律法所清楚展示的蒙福生活。因此,神的恩典拯救我們就更顯甘甜,因為那是律法之外、不靠律法支持的。神的憐憫將那恩典賜給我們,就更顯為可愛。從此我們認識到: 神永不厭倦施恩,不斷地賜福給我們,賜下新的恩典恩上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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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5 [2.7.8] 律法的刑罰功用,在信徒與非信徒身上
律法的見證,印證了我們所有人的邪惡和定罪,然而這並非為了使我們陷入絕望、全然沮喪、或急速奔向死亡邊緣---只要我們從律法的見證,以正確的方法得益。的確,律法如此使惡人恐懼戰競,但這正是因為他們的心頑梗。對於神的兒女,認清律法有不同的目的。使徒保羅見證: 我們的確被律法審判定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3:19)。他也教導說:「因為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並非為了毀滅眾人或任憑他們滅亡,而是「特意要憐恤眾人」(羅11:32)。
這意思是指: 叫他們放棄倚靠自己能力的愚昧看法,就會明白唯有神的膀臂才能扶持他們、使他們站立;因此,他們赤身空手的來投靠神的憐憫,在這憐憫中得平安,隱藏在其中得庇護,全然倚靠基督的義和功勞。因為神在基督裏顯明他的憐憫,這是向一切以真信心尋求、等候他的人顯明出來。在律法的誡命中,神是公義的主,賞賜完全遵守律法的義人(但我們所有人都虧缺了義),所以他反而是嚴懲惡行的審判主。然而,在基督裏,他的臉光照我們,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憐憫,向我們這些貧窮、不配的罪人彰顯出來(約1:14;林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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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6 [2.7.9]律法藉着指控,驅使人尋求恩典
律法是訓蒙的師傅,驅使人求告神,呼求他的恩典幫助。當我們嘗試遵守律法的要求,在我們的軟弱中精疲力盡之時,就知道我們何等需要神的恩典。律法的功用在於使人確知自己的弱軟無能,並驅使人求告神在基督裏的拯救恩典。律法吩咐誡命,恩典賜下遵行的力量。神吩咐的是我們自己所不能行的,好讓我們明白應當向神求甚麼。
神頒佈律法的目的為要指控你,指控你是要使你懼怕,懼怕使你求告赦免,使你不再幻想倚靠己力。神頒佈律法的目的,是使你這自大的人謙卑,要顯示在你裏面沒有行義的能力,並使你這無助、不配、絕望之人投靠恩典。我們應當禱告: 「主阿,求你施恩! 求你施恩! 求你吩咐我們作不到的,就是吩咐我們唯有靠你恩典才能行的;因為人無法靠己力來行,如此就塞住各人的口,免得任何人自視過高。求你使眾人降卑,讓全世界的人承認自己,在你面前有罪」。
律法的的第一功用,叫我們知道在神面前有罪。此功用不僅適用在信徒身上,在不悔改的罪人身上也同樣適用。神的兒女,聽從律法的指正,就靠主恩典制勝肉體私慾,歸正更新之後長大成熟。不悔改的惡人因律法的打擊而啞口無言,先是恐懼,然後處於絕望中。他們的良心受律法的巨浪打擊,這顯明神公義的審判刑罰。雖然這審判尚未公開顯明出來,然而藉着律法和良心的見證,他們自己裏面暴露了真相: 他們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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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7 [2.7.10] 律法的第二功用: 保護社會脫離惡人的危害
律法的的第二功用是: 律法帶來刑罰,使人們藉對刑罰的恐懼而受約束不敢放肆,特別是對毫不在乎正直和公義的惡人。他們聽到律法的可怕制裁,受威嚇被迫停止犯罪。他們受約束限制,不是因內心被律法感動影響,乃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的外在惡行,遏阻他們內心的敗壞,不然他們必會無法無天的放縱罪行。
律法的第二功用,並非使他們在神面前變好或正直。世人因懼怕或羞恥的攔阻,就不敢將內心的意圖付諸實行,也不敢公開吐露自己的私慾狂流。然而,他們仍是不敬畏神,也不順服他。事實上,他們越約束自己,就越是慾火中燒;若不是對律法刑罰的畏懼,他們裏面火熱的情慾,隨時隨地都可能爆發。不但如此,他們甚至邪惡地厭惡律法,並咒詛頒佈律法的神。他們想盡辦法要罷黜神,因為無論神吩咐他們行義或刑罰藐視他威嚴之人,他們都無法忍受。所有未重生之人都會感到(有的比較模糊,有的比較清楚): 他們並非被吸引自願遵守律法,乃是被強烈的畏懼所迫,違反己意不敢行惡過分。
雖然如此,這受約束而勉強的外在義行,對於社會治安來說是必須的,神如此安排掌管萬事,以免社會陷入混亂。如果任憑人偏行己路,則社會大亂,如同洪水之前的光景(創6:5)。就連神的兒女,在未蒙召得救及領受聖靈、過成聖生活之前(羅1:4),也是愚昧地放縱肉體的私慾。所以,在他們尚未重生之前,經歷這樣的管教,也是有益的。他們因懼怕神的刑罰而受約束,至少限制其外在的愚妄。雖然他們心思仍未被馴服,並無多大進展,然而他們多少受公義之軛的約束,遭到部分打擊而心靈破碎。一旦他們蒙召時,他們並非完全對律法陌生,也不是未受律法管訓過。所以,律法的第二功用對他們也是有益的。
使徒保羅特別論到律法的此功用:「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他在此表明: 律法就如韁繩,勒住罪人狂暴和無止境的肉體情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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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8 [2.7.11] 律法約束尚未重生的選民
保羅說:「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加3:24),可用來說明律法的第一與第二功用,叫人知罪悔改與限制人犯罪。被律法的教訓引領歸向基督的,有兩種人。第一種人是我們已經說到的: 這種人自以為滿有道德、自信自己的仁義,除非先被破碎倒空,否則他們就不會領受基督的恩典。所以,他們藉着律法認識到自己的悲慘,律法使他們謙卑下來,好預備他們尋求他們所缺乏的,即先前所沒有認知的。
第二種人需要韁繩勒住他們,免得他們如此放縱肉體私慾,而完全背離、不再尋求義。這些尚未有聖靈在心中作主的人,有時候其慾火中燒,引發危險放縱心靈,甚至忘記與藐視神。若神沒有以律法約束作為解救辦法,則就會發生。所以,那些蒙神揀選承受他的國的人,在神重生他們之前,叫他們因懼怕而遵行律法,如此來保守他們,直等到神眷顧臨到之日(彼前2:12)。
此畏懼並非貞潔敬畏神之心,如同神的兒女所應有的;然而此畏懼仍是有益的,按照他們的程度,來教導他們學習真敬虔。關於此點,我們有許多證據,無須再舉例。所有曾經對神無知而摸索過的人,都會承認他們經歷過律法的韁繩,約束他們,使他們對神有懼怕與敬畏之心,直到他們被聖靈重生,開始全心全意的愛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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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89 [2.7.12] 即使是信徒,也需要律法
律法的第三功用,也是主要的功用,因為此與律法本來目的有更密切關係。這是針對信徒,聖靈已經在他們心裏居住和作王掌權。神親自將律法刻在他們心中(耶31:33;來10:16),聖靈感動並甦醒他們,使他們渴慕順服神,然而律法仍然在兩方面使他們獲益。
第一,律法是神教導他們最佳的工具,使他們在每日生活中,更完整的學習主的旨意的性質,這是他們所渴慕熱愛的;律法也使他們確認自己清楚明白主的旨意。這就好像僕人,已經預備好全心全意要討主人的喜悅,必須更小心的探究觀察主人作事的方式,為了要效法主人、順應主人。這是我們信徒義不容辭的神聖使命。每位信徒有此智慧之心,日日藉着律法的教導,必能更清楚明白神的旨意,不斷的更新與長進。
第二,我們身為神的僕人,不僅需要教導,也需要勸戒,所以我們也會從律法獲得這方面的益處: 藉着時常默想律法,被提醒要順服神,被律法所堅固,且從犯罪的滑路上被拉回歸正。聖徒必須在此道路上努力前行,因為不論他們如何熱切體貼聖靈而飢渴慕義,軟弱的肉體總是拖累羈絆,常使他們不能預備好前進。律法對付肉體,就如鞭子對付懶惰頑固的驢,鞭策驢向前作工。即使屬靈人也尚未免於肉體的負荷,律法不斷地鞭策他,不容他裹足不前、原地踏步。
當大衛唱詩篇歌頌律法時,無疑是指律法的第三功用:「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詩19:7-8)。同樣地,「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105),詩篇119篇中還有許多經文可證(例如119:5)。律法的此功用,與保羅教導 「律法叫人知罪、定人死罪」並無衝突,因為他所說的並非論到律法對重生之人功用,而是律法本身對人能作甚麼。
詩篇在此所宣告的,是律法偉大的功用: 神要子民誦讀律法來教導他們,而他在他們裏面賜下預備遵守律法之心。他不僅是掌管誡命的教導,也實現伴隨的恩典應許,唯獨恩典化苦為甜。若律法只是強求和威脅,以懼怕來攪擾人心,以恐怖來折磨,則還有比律法更令人反感的嗎? 詩篇作者大衛,特別表明他在律法裏看到中保基督,因為若沒有中保,就毫無喜樂和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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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90 [2.7.13] 凡認為律法對信徒是完全無用的人,其實是錯解律法
某些無知之人因不明白律法的第三功用 「成聖指南」,就魯莽地拋棄摩西的全部教導,並遠離十誡。因為他們認為若是持守那包含「屬死的職事」教義(林後3:7),則是與基督徒信仰相反。我們當徹底從心中除去這邪惡的觀念! 因為摩西已經精彩的教導: 對罪人而言,律法只能叫人死;然而就聖徒而論,律法應當有更佳更優越的功用。摩西臨終前,吩咐百姓以下的話:「我今日所警教你們的,你們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上的話。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申32:46-47)。
無人能否認律法展現 「義」的完美模範,除非我們不需要任何正確生活的公義法則,否則就絕對不可偏離律法。沒有許多不同的法則,只有一個永存不變的準則來生活。因這緣故,大衛的敘述 「義人終生不斷思想神的律法」(詩1:2),並非只是限於一個時代,乃是適用每個時代,直到世界的末了。
雖然律法所要求的道德聖潔,遠超過我們今世這取死的身體所能達到的標準,然而我們不應該畏懼而遠離律法,也不可拒絕律法的教導。對我們而言,律法不是嚴厲的警官,要求我們完全達到律法的要求,才會滿足。律法乃是要勸勉我們過成聖的生活,指明我們一生努力的目標。律法如此勸勉我們盡本分,是對我們大有益處。若我們在成聖生活的爭戰中不失敗,就好了。事實上,我們的一生是賽跑,跑當跑的路(林前9:24-26)。當我們在跑時,雖然如今我們從遠處望見、向着標竿直跑,然而主必使我們達到成聖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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