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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22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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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本章各樣的條例,是關於祭司以及獻祭的祭物;這都是為保守聖所的榮耀尊榮。I。祭司不可在不潔的時候吃聖物(1-9節)。II。除祭司家人以外的外人,不可吃聖物(10-13節);如果無意吃了,他必須賠償(14-16節)。III。所獻的祭物必須是無瑕疵的(17-25節)。IV。它們必須是至少出生八天以後(26-28節);所獻的感謝祭必須要在所獻的當天吃完(29節等)。

V。1-9

I。沾染了禮例上的不潔的,直到潔淨以前,不可來吃聖物。1.有些沾染的污穢會是長期的,比如大麻瘋病或是血漏(4節)。這樣的民不可來聖所,這樣的人更不可來做祭司。2.其它的情況會是短暫的,比如接觸了死屍,或是接觸了任何不潔的物;沾染了這樣的不潔後,人要用水洗身(6節)。但是不論是哪種情況,在不潔之中的人,不可吃聖物、服事聖所,否則,必會被神所憎,那人要被從民中剪除(3節)。我們來近到神前,服事神;但是若我們自己不潔,也必把自己置於神的義怒之中。(帖後1:9)他 們 要 受 刑 罰 , 就 是 永 遠 沉 淪 , 離 開 主 的 面 和 他 權 能 的 榮 光 。正如拿答和亞比戶死在從神那裏來的烈火之中。同樣,若有人褻瀆神的話語,也必被他們所輕視的神的話語權能所剪除;神的話語,將成為對他們的咒詛。這裏再次警告他們不可在不潔之中來吃聖物:(9節)免 得 輕 忽 了 , 因 此 擔 罪 而 死 。(1)那沾染了罪惡之人,也褻瀆了神聖的物;他們用不潔的手,來觸摸聖物。吃聖物,是表示在贖罪的祭中有分;但是,如果他們在不潔之中來吃聖物,他們不但不能使前罪得赦,反而使他們的罪更增加了:他們必擔罪而死。(2)罪仿佛一個重擔,若不是神的恩典和救贖赦免,任何擔罪的人都將沉入深淵:他們必擔罪而死。即使是祭司,若他們不潔,也必因自己的沾染和褻瀆而滅亡。II。在這個律法中我們看見,1.這律法使祭司要盡力保守自己的純潔,懼怕、遠離任何所可能沾染的污穢。聖物是維持他們生命的糧食;若不能吃聖物,他們又到哪裏找食物呢?我們若越多地明白,沾染污穢將給我們帶來多麼大的損害;我們就會越謹慎小心,保守我們的純潔。2.這也使百姓對聖物和聖所更加敬重和重視。而且,看見對服事的僕人有如此嚴格的要求,百姓更當明白,神是多麼地無限完美純全。3.這教導我們,應當謹慎自守,嚴防、遠離一切道德心靈之中的不潔與污穢的沾染,因為它們使我們不配來到神的聖所,服事神,得神的悅納和安慰。雖然我們或許沒有身體的殘缺或是禮例的不潔,但是那靈魂里真實的不潔的沾染,妨礙了我們,使我們無法與神交通;因此,那洗過澡的人,也需要洗腳,使全身乾淨(約13:10);要洗手,才能來到神的祭壇(詩26:6)。這裏,我們當省察自己,免得我們不潔、犯罪,得罪了神、褻瀆了神的聖名(2節)。若我們在本當榮耀神的事情上,因為自己的不潔,卻冒犯得罪了神,我們應當立刻予以彌補。我們在不潔之中的敬拜神的活動,不是榮耀他,反而是在褻瀆他。

V。10-16

聖物是由祭司和祭司的家人來吃。I。這裏的律法,禁止外人吃聖物;即,只有祭司和他家的親人才可以吃(10節)。祭司必須要負責此事,不可允許寄居在祭司家的外人來吃聖物而褻瀆了聖物(15節);免得他們在吃聖物的事情上自取罪孽(16節);即,他們吃那本不是自己所當吃的聖物,就是犯罪和褻瀆了。我們必須不僅是要謹慎自守,遠離罪孽;也應當盡力幫助別人,使他們避免罪。我們不僅不能使我們的弟兄犯罪、擔罪,更要盡力幫助使他們遠離罪的道路。但是,這裏的記述還有另一層的意思:祭司吃聖物,本是代表了祭司為會眾贖罪、擔當會眾之罪(利10:17)。因此,特別不可讓外人吃這聖物,以為他們能夠承擔會眾的罪孽;這是神的聖潔旨意,人不可違犯。若有人以基督之外的任何人作為己罪的中保,就是褻瀆了基督的贖罪。當我們告訴人不可憑自己稱義,就是在告訴他們,只有基督的義,能夠帶來神的饒恕與和平;任何他人都不能承擔我們罪的重擔。II。這裏告訴我們,什麼樣的人才能算是祭司的家人,能夠來吃聖物,什麼樣的人不可以。1.在祭司家裏寄居的,以及僱工,他們都不是常在祭司家中的;他們雖然暫時居住,但是並不長久屬於祭司的家;因此他們不可吃聖物(10節)。倘若是祭司家裏出生的僕人,或是買來的,這樣的人,雖是僕人,但屬於祭司的家庭,所以可以吃聖物(11節)。只有在神的家裏、殿中,以神殿為自己永遠安息的居所,這樣的人,才能夠得到神的恩惠與安慰。至於那些只是暫時居住,只是在眼前相信、卻轉眼就離開的人,他們就像那些寄居的和僱工,並不屬於神的家,也在神的恩典里沒有份。2.對於祭司家中的兒女,兒子們的情況比較簡單,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將要作祭司;但是女兒有不同的情況。當她們還未出嫁仍在父家,可以吃聖物。但是若出嫁,嫁給不是祭司的人,她們就失去了這樣的利益(12節),因為她們現在離開了祭司的家庭。然而若女兒居寡,沒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她就又可以像從前作女兒一樣,可以吃聖物。無論是為寡婦還是被休的,回到祭司父親的家裏,她們可以稱謝神,因為神並沒有遺棄她們,仍然眷顧她們。3.那些本來沒有份的人,若誤吃了聖物(14節),就必須賠償。如果有人故意藐視神的律法,去吃本不該吃的聖物,他要被神的手剪除,或是被官長懲罰;但是,如果他是因軟弱或是不小心,他就要賠償誤吃的聖物,還要加上五分之一,並且還要來獻上為自己的贖愆祭;見(利5:15,16)。III。這個律法,在人必需的時候,若是出於必需,可以另當別論。我們後來看見,大衛以及他的隨從,吃了陳設餅(撒上21:6)。我們的主耶穌,也以此向我們表明,在所有的這些事情中,有一個更大的事情,就是神喜愛憐恤,勝於喜愛祭祀(太12:3,4,7)。禮例的事情,讓位於道德靈魂中的事。IV。這個律法,也是對福音的牧師傳道人的教導;他們是神奧秘事的管家,必不可不加分別地使人來吃聖物;而應該趕出惡人,把聖物給配得的人吃。那些輕慢、褻瀆的人,就是在神的祭司家中寄居和僱工的人;不可把兒女的食物給這樣不配的人吃。聖物是預備給聖潔之人的(太7:6)。

V。17-33

這裏有關於獻祭的四個律法:---I。向神所獻的祭物,必須是沒有瑕疵的,否則必不被神悅納。這一點,在各樣獻祭之事上,都有具體的體現。這裏詳細告訴他們,什麼樣的牲畜是有瑕疵的,不可獻來為祭:瞎眼的,瘸腿的,殘廢的,等等(22節);腎子損傷的,壓碎的,等等(24節);這些都不可作為獻祭的祭牲。甘心祭與還願的祭,也有分別(23節)。以上這些有缺陷殘疾的牲畜,固然不可當作祭牲;若只是肢體有餘或是缺少的(比如一隻眼或耳,或腿,必別的大些)----但是沒有其它的瑕疵,這樣的牲畜可以獻為甘心祭,(即,沒有什麼要求他當有這個獻祭的責任,而是他自己甘願獻上的),這可以被悅納。但若是獻還願的祭,這樣的祭牲也不被悅納。神以此告訴我們,應當信守自己的誓願,而不應事後省略或減少我們所曾誓言奉獻的。(徒5:4)田 地 還 沒 有 賣 , 不 是 你 自 己 的 嗎 ? 既 賣 了 , 價 銀 不 是 你 作 主 嗎 ? 你 怎 麼 心 里 起 這 意 念 呢 ? 你 不 是 欺 哄 人 , 是 欺 哄 神 了 。在(20,21節),多次重申了不可獻殘疾瑕疵的牲畜為祭。按着這個條例,人應當謹慎小心地挑選牲畜來獻祭,確保所獻的祭牲沒有殘疾。這類的牲畜,外人也不可來獻為祭(25節)。如(王上8:41,42)(拉6:9,10)(賽56:6,7)所述,外邦人來向耶和華獻祭,是受歡迎的,但是他們所獻的祭也必須是沒有殘疾瑕疵。1.這個律法,也是為了維護神聖所的榮耀,因為人是在這裏敬拜神。在這裏的每一樣東西,都應是最好的,因為是為了神的榮耀;神是至高、完美的。(瑪1:8,13,14)你 們 將 瞎 眼 的 獻 為 祭 物 , 這 不 為 惡 嗎 ? 將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獻 上 , 這 不 為 惡 嗎 ? 你 獻 給 你 的 省 長 , 他 豈 喜 悅 你 , 豈 能 看 你 的 情 面 嗎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 你 們 又 說 , 這 些 事 何 等 煩 瑣 。 並 嗤 之 以 鼻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 你 們 把 搶 奪 的 ,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拿 來 獻 上 為 祭 。 我 豈 能 從 你 們 手 中 收 納 呢 ? 這 是 耶 和 華 說 的 。行 詭 詐 的 在 群 中 有 公 羊 , 他 許 願 卻 用 有 殘 疾 的 獻 給 主 , 這 人 是 可 咒 詛 的 。 因 為 我 是 大 君 王 , 我 的 名 在 外 邦 中 是 可 畏 的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2.這個律法之中,預表了基督的完美;他是我們的贖罪祭,完全、毫無瑕疵。(彼前1:19)乃 是 憑 着 基 督 的 寶 血 , 如 同 無 瑕 疵 無 玷 污 的 羔 羊 之 血 。基督是我們的祭司,是我們的祭,他無可指責、不可玷污。彼拉多說:「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約18:38);這話,也見證了基督的聖潔無瑕疵。3.這裏也是教導我們,當我們向神獻上屬靈的祭,我們應當把自己最好最完美的獻上。若我們所敬獻的祭,是冰冷和冷漠的,是散漫的,是無所謂的;那麼,我們就是在獻上瞎眼、瘸腿和殘疾瑕疵的祭牲。這樣的獻祭,必被神所憎惡;這樣的人,竟然以為他可以欺哄神;他在自己的靈魂里,放上了神對他的咒詛。II。獻祭的牲畜,要至少等到八天大以後才能獻(26,27節)。在(出22:30)記述到,他們應當把牲畜頭生的獻給神,但是要等到它八天以後。這裏講明,所有獻祭的牲畜都要至少在生出第八天後才能獻為祭。此前的牲畜太幼小,不適合於人,更不適合於神的祭壇。這也與割禮的律法一致,孩童要在第八天的時候行割禮。III。無論是牛羊,都不可在同日宰母和子(28節)。在(申22:6)中,也有關於鳥的類似的條例。這樣的事被禁止,不是因為本身之中有邪惡,而是因為不應顯得殘酷和野蠻;就像巴比倫王那樣,殘忍地在西底家的眼前殺了他的眾子,並剜了他的眼睛(王下25:7)。IV。所獻的感謝祭的祭牲之肉,要在獻祭的同一天吃完(29,30節)。這是重申之前的條例(利7:15)(利19:6,7)。本章以(31,32節)結束,叮囑告誡我們應當謹守遵行神的誡命,不可褻瀆神的聖名。那口中尊稱神的名的人,若沒有謹守遵行神的誡命,就是在褻瀆神的聖名。這裏特別強調了原因:神對他們的主權和權柄----我是耶和華;神對他們的恩顧----我是你們的神;神對他們的救贖----我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神對他們恩典的心意----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的公義----在以色列人中,我要被尊為聖。神的榮耀,彰顯在得贖罪人的悔改之中,也同樣彰顯在那頑梗不悔的罪人的毀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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