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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记 22
第二十二章
本章各样的条例,是关于祭司以及献祭的祭物;这都是为保守圣所的荣耀尊荣。I。祭司不可在不洁的时候吃圣物(1-9节)。II。除祭司家人以外的外人,不可吃圣物(10-13节);如果无意吃了,他必须赔偿(14-16节)。III。所献的祭物必须是无瑕疵的(17-25节)。IV。它们必须是至少出生八天以后(26-28节);所献的感谢祭必须要在所献的当天吃完(29节等)。
V。1-9
I。沾染了礼例上的不洁的,直到洁净以前,不可来吃圣物。1.有些沾染的污秽会是长期的,比如大麻疯病或是血漏(4节)。这样的民不可来圣所,这样的人更不可来做祭司。2.其它的情况会是短暂的,比如接触了死尸,或是接触了任何不洁的物;沾染了这样的不洁后,人要用水洗身(6节)。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在不洁之中的人,不可吃圣物、服事圣所,否则,必会被神所憎,那人要被从民中剪除(3节)。我们来近到神前,服事神;但是若我们自己不洁,也必把自己置于神的义怒之中。(帖后1:9)他 们 要 受 刑 罚 , 就 是 永 远 沉 沦 , 离 开 主 的 面 和 他 权 能 的 荣 光 。正如拿答和亚比户死在从神那里来的烈火之中。同样,若有人亵渎神的话语,也必被他们所轻视的神的话语权能所剪除;神的话语,将成为对他们的咒诅。这里再次警告他们不可在不洁之中来吃圣物:(9节)免 得 轻 忽 了 , 因 此 担 罪 而 死 。(1)那沾染了罪恶之人,也亵渎了神圣的物;他们用不洁的手,来触摸圣物。吃圣物,是表示在赎罪的祭中有分;但是,如果他们在不洁之中来吃圣物,他们不但不能使前罪得赦,反而使他们的罪更增加了:他们必担罪而死。(2)罪仿佛一个重担,若不是神的恩典和救赎赦免,任何担罪的人都将沉入深渊:他们必担罪而死。即使是祭司,若他们不洁,也必因自己的沾染和亵渎而灭亡。II。在这个律法中我们看见,1.这律法使祭司要尽力保守自己的纯洁,惧怕、远离任何所可能沾染的污秽。圣物是维持他们生命的粮食;若不能吃圣物,他们又到哪里找食物呢?我们若越多地明白,沾染污秽将给我们带来多么大的损害;我们就会越谨慎小心,保守我们的纯洁。2.这也使百姓对圣物和圣所更加敬重和重视。而且,看见对服事的仆人有如此严格的要求,百姓更当明白,神是多么地无限完美纯全。3.这教导我们,应当谨慎自守,严防、远离一切道德心灵之中的不洁与污秽的沾染,因为它们使我们不配来到神的圣所,服事神,得神的悦纳和安慰。虽然我们或许没有身体的残缺或是礼例的不洁,但是那灵魂里真实的不洁的沾染,妨碍了我们,使我们无法与神交通;因此,那洗过澡的人,也需要洗脚,使全身干净(约13:10);要洗手,才能来到神的祭坛(诗26:6)。这里,我们当省察自己,免得我们不洁、犯罪,得罪了神、亵渎了神的圣名(2节)。若我们在本当荣耀神的事情上,因为自己的不洁,却冒犯得罪了神,我们应当立刻予以弥补。我们在不洁之中的敬拜神的活动,不是荣耀他,反而是在亵渎他。
V。10-16
圣物是由祭司和祭司的家人来吃。I。这里的律法,禁止外人吃圣物;即,只有祭司和他家的亲人才可以吃(10节)。祭司必须要负责此事,不可允许寄居在祭司家的外人来吃圣物而亵渎了圣物(15节);免得他们在吃圣物的事情上自取罪孽(16节);即,他们吃那本不是自己所当吃的圣物,就是犯罪和亵渎了。我们必须不仅是要谨慎自守,远离罪孽;也应当尽力帮助别人,使他们避免罪。我们不仅不能使我们的弟兄犯罪、担罪,更要尽力帮助使他们远离罪的道路。但是,这里的记述还有另一层的意思:祭司吃圣物,本是代表了祭司为会众赎罪、担当会众之罪(利10:17)。因此,特别不可让外人吃这圣物,以为他们能够承担会众的罪孽;这是神的圣洁旨意,人不可违犯。若有人以基督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己罪的中保,就是亵渎了基督的赎罪。当我们告诉人不可凭自己称义,就是在告诉他们,只有基督的义,能够带来神的饶恕与和平;任何他人都不能承担我们罪的重担。II。这里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才能算是祭司的家人,能够来吃圣物,什么样的人不可以。1.在祭司家里寄居的,以及雇工,他们都不是常在祭司家中的;他们虽然暂时居住,但是并不长久属于祭司的家;因此他们不可吃圣物(10节)。倘若是祭司家里出生的仆人,或是买来的,这样的人,虽是仆人,但属于祭司的家庭,所以可以吃圣物(11节)。只有在神的家里、殿中,以神殿为自己永远安息的居所,这样的人,才能够得到神的恩惠与安慰。至于那些只是暂时居住,只是在眼前相信、却转眼就离开的人,他们就像那些寄居的和雇工,并不属于神的家,也在神的恩典里没有份。2.对于祭司家中的儿女,儿子们的情况比较简单,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将要作祭司;但是女儿有不同的情况。当她们还未出嫁仍在父家,可以吃圣物。但是若出嫁,嫁给不是祭司的人,她们就失去了这样的利益(12节),因为她们现在离开了祭司的家庭。然而若女儿居寡,没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她就又可以像从前作女儿一样,可以吃圣物。无论是为寡妇还是被休的,回到祭司父亲的家里,她们可以称谢神,因为神并没有遗弃她们,仍然眷顾她们。3.那些本来没有份的人,若误吃了圣物(14节),就必须赔偿。如果有人故意藐视神的律法,去吃本不该吃的圣物,他要被神的手剪除,或是被官长惩罚;但是,如果他是因软弱或是不小心,他就要赔偿误吃的圣物,还要加上五分之一,并且还要来献上为自己的赎愆祭;见(利5:15,16)。III。这个律法,在人必需的时候,若是出于必需,可以另当别论。我们后来看见,大卫以及他的随从,吃了陈设饼(撒上21:6)。我们的主耶稣,也以此向我们表明,在所有的这些事情中,有一个更大的事情,就是神喜爱怜恤,胜于喜爱祭祀(太12:3,4,7)。礼例的事情,让位于道德灵魂中的事。IV。这个律法,也是对福音的牧师传道人的教导;他们是神奥秘事的管家,必不可不加分别地使人来吃圣物;而应该赶出恶人,把圣物给配得的人吃。那些轻慢、亵渎的人,就是在神的祭司家中寄居和雇工的人;不可把儿女的食物给这样不配的人吃。圣物是预备给圣洁之人的(太7:6)。
V。17-33
这里有关于献祭的四个律法:---I。向神所献的祭物,必须是没有瑕疵的,否则必不被神悦纳。这一点,在各样献祭之事上,都有具体的体现。这里详细告诉他们,什么样的牲畜是有瑕疵的,不可献来为祭:瞎眼的,瘸腿的,残废的,等等(22节);肾子损伤的,压碎的,等等(24节);这些都不可作为献祭的祭牲。甘心祭与还愿的祭,也有分别(23节)。以上这些有缺陷残疾的牲畜,固然不可当作祭牲;若只是肢体有余或是缺少的(比如一只眼或耳,或腿,必别的大些)----但是没有其它的瑕疵,这样的牲畜可以献为甘心祭,(即,没有什么要求他当有这个献祭的责任,而是他自己甘愿献上的),这可以被悦纳。但若是献还愿的祭,这样的祭牲也不被悦纳。神以此告诉我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愿,而不应事后省略或减少我们所曾誓言奉献的。(徒5:4)田 地 还 没 有 卖 , 不 是 你 自 己 的 吗 ? 既 卖 了 , 价 银 不 是 你 作 主 吗 ? 你 怎 么 心 里 起 这 意 念 呢 ? 你 不 是 欺 哄 人 , 是 欺 哄 神 了 。在(20,21节),多次重申了不可献残疾瑕疵的牲畜为祭。按着这个条例,人应当谨慎小心地挑选牲畜来献祭,确保所献的祭牲没有残疾。这类的牲畜,外人也不可来献为祭(25节)。如(王上8:41,42)(拉6:9,10)(赛56:6,7)所述,外邦人来向耶和华献祭,是受欢迎的,但是他们所献的祭也必须是没有残疾瑕疵。1.这个律法,也是为了维护神圣所的荣耀,因为人是在这里敬拜神。在这里的每一样东西,都应是最好的,因为是为了神的荣耀;神是至高、完美的。(玛1:8,13,14)你 们 将 瞎 眼 的 献 为 祭 物 , 这 不 为 恶 吗 ? 将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献 上 , 这 不 为 恶 吗 ? 你 献 给 你 的 省 长 , 他 岂 喜 悦 你 , 岂 能 看 你 的 情 面 吗 ? 这 是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说 的 。 你 们 又 说 , 这 些 事 何 等 烦 琐 。 并 嗤 之 以 鼻 。 这 是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说 的 。 你 们 把 抢 夺 的 ,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拿 来 献 上 为 祭 。 我 岂 能 从 你 们 手 中 收 纳 呢 ? 这 是 耶 和 华 说 的 。行 诡 诈 的 在 群 中 有 公 羊 , 他 许 愿 却 用 有 残 疾 的 献 给 主 , 这 人 是 可 咒 诅 的 。 因 为 我 是 大 君 王 , 我 的 名 在 外 邦 中 是 可 畏 的 。 这 是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说 的 。2.这个律法之中,预表了基督的完美;他是我们的赎罪祭,完全、毫无瑕疵。(彼前1:19)乃 是 凭 着 基 督 的 宝 血 , 如 同 无 瑕 疵 无 玷 污 的 羔 羊 之 血 。基督是我们的祭司,是我们的祭,他无可指责、不可玷污。彼拉多说:“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约18:38);这话,也见证了基督的圣洁无瑕疵。3.这里也是教导我们,当我们向神献上属灵的祭,我们应当把自己最好最完美的献上。若我们所敬献的祭,是冰冷和冷漠的,是散漫的,是无所谓的;那么,我们就是在献上瞎眼、瘸腿和残疾瑕疵的祭牲。这样的献祭,必被神所憎恶;这样的人,竟然以为他可以欺哄神;他在自己的灵魂里,放上了神对他的咒诅。II。献祭的牲畜,要至少等到八天大以后才能献(26,27节)。在(出22:30)记述到,他们应当把牲畜头生的献给神,但是要等到它八天以后。这里讲明,所有献祭的牲畜都要至少在生出第八天后才能献为祭。此前的牲畜太幼小,不适合于人,更不适合于神的祭坛。这也与割礼的律法一致,孩童要在第八天的时候行割礼。III。无论是牛羊,都不可在同日宰母和子(28节)。在(申22:6)中,也有关于鸟的类似的条例。这样的事被禁止,不是因为本身之中有邪恶,而是因为不应显得残酷和野蛮;就像巴比伦王那样,残忍地在西底家的眼前杀了他的众子,并剜了他的眼睛(王下25:7)。IV。所献的感谢祭的祭牲之肉,要在献祭的同一天吃完(29,30节)。这是重申之前的条例(利7:15)(利19:6,7)。本章以(31,32节)结束,叮嘱告诫我们应当谨守遵行神的诫命,不可亵渎神的圣名。那口中尊称神的名的人,若没有谨守遵行神的诫命,就是在亵渎神的圣名。这里特别强调了原因:神对他们的主权和权柄----我是耶和华;神对他们的恩顾----我是你们的神;神对他们的救赎----我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神对他们恩典的心意----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神的公义----在以色列人中,我要被尊为圣。神的荣耀,彰显在得赎罪人的悔改之中,也同样彰显在那顽梗不悔的罪人的毁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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