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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17
第十七章
前章講述了贖罪日,大祭司以公牛山羊的血,在會幕為以色列獻贖罪之祭。在本章,我們有兩個重要的警告,來尊重贖罪之祭的榮耀。I。獻祭,必須由祭司來獻,不可由別人進行;必須只能在會幕門口前獻祭;否則就將得到死亡的懲罰(1-9節)。II。不可吃血,否則也將得到同樣的懲罰(10節等)。
V。1-9
這個條例要求所有的以色列人,要把獻祭帶到神的壇,在神的會幕獻祭。對於此事我們必須考慮,I。之前是怎樣的。1.從前,允許所有的眾民自己築壇,向神獻祭。無論亞伯拉罕的帳棚搬到哪裏,他就在哪裏築壇獻祭;每個家庭中的主人也是那全家之人的祭司,如同(伯1:5)中一樣。2.然而這樣的自由卻漸漸因為人的罪而變成偶像崇拜。當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祭司,自己築壇獻祭的時候,漸漸地,當他們的想像貧乏虛空,他們就為自己發明偶像,向這些鬼魔獻祭(7節)。魔鬼撒旦,自從它悖逆神以後,就貪婪地想與神爭競,想要得神的榮耀;它竟然試探我們的救主,要主耶穌向它敬拜。以色列民自己在埃及地也學會了向這些鬼魔偶像獻祭。其中有人,甚至在神恩典地拯救他們、向他們顯現以後,仍然敬拜那些鬼魔。他們被稱為與那些鬼魔行淫;因為他們背離神,就像人在婚姻之中行姦淫的事:他們對偶像崇拜的上癮、不能悔改,就像行淫蕩的人戒除姦淫那樣困難。他們被污穢不潔與貪婪私慾所充滿。因此,在人尊崇敬拜的事情上,神是忌邪的神。II。這個條例的內容。1.這個律例,規定以色列民不可在別的地方宰牛,羊,或羊羔,而必須要獻到會幕的門口來。然後要吃平安祭的祭牲的肉,而脂油與血要獻在神的壇上。這時他們在曠野,會幕離開他們不遠;等到進入迦南以後(申12:21),他們要一年三次來到神的會幕,在神的面前吃喝。這個律例,不是一時的用途,而是永遠的定例:(7節)他 們 不 可 再 獻 祭 給 他 們 行 邪 淫 所 隨 從 的 鬼 魔 ( 原 文 作 公 山 羊 ) , 這 要 作 他 們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2.這律例是為了禁止他們在神的祭壇之外殺牲畜而獻祭。他們不可再像他們以前所作的,在田野里(5節)獻祭,而是要交給祭司,獻在神的祭壇之上。他們最近看見那些事情,看見使祭壇與祭司成聖的莊嚴肅穆之禮,可以使他們明白,神對這兩者的看重,以及神的旨意。這律例不僅要求以色列民,也如此要求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有人違反這個定例,在會幕之外的別處獻祭,(1)這將是一個極大的罪: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4節)。給偶像假神的獻祭,不僅被視為姦淫,也被看作流血的罪:他們獻祭,就像是在殺人(賽66:3)。見(羅1:23,24)。(2)對此的懲罰將是嚴厲的:他們要從民中被剪除。或是百姓的官長要執行這樣的懲罰,當罪行明顯昭彰的時候;或是神的手親自施行審判,把這樣的罪人立刻除去。神如此嚴厲地禁止、懲罰這樣的罪行,【1】是為了防止偶像敬拜和迷信。獻祭必須按着神的指示,不可有人的發明,必須要由祭司來獻,按着神所指示命令的每一樣細節;祭司是神殿中的僕人。【2】是為了神殿和壇的榮耀,在那裏有特別的尊嚴和尊貴。【3】是為了以色列人的彼此相愛合一,使他們共同來到神的壇前聚集,正如一家的弟兄,合而為一,專注於耶和華。III。這個條例怎樣得到遵行。1.早先,以色列人對這個律法謹守遵行。在(書22)中,以色列人表現出對這個律法的極其敬重;當他們中間的兩個半支派私自築壇的時候,所有人就起來攻打他們(書22:12等)。2.後來很多世代,對這條律法的違反,成為以色列極大的罪、極難修復的腐敗;見證了他們對神的違背。即使在列王記中曾有那些良好的君王,然而在他們中間的築壇沒有被打碎;這也在他們中間引入了拜偶像假神的大罪。3.然而在特殊的情況下,如基甸的獻祭(士6:26),瑪挪亞的獻祭(士13:19),撒母耳的獻祭(撒上7:9)(撒上9:13)(撒上11:15),大衛的祭(撒下24:18),以利亞的祭(王上18:23),被神所悅納;這是因為他們或是出於神使者的命令,或是出於先知,得神的心意。IV。這律法對我們今日的意義。1.確定的是,我們今日在屬靈之中的獻祭,不局限於任何地方。我們的救主指明了這一點(約4:21),使徒保羅也提及此(提前2:8)。在(瑪1:11)中,也預言了這一點:在每個地方,都有所獻的香。我們現在沒有具體的地方作為殿或是壇來獻祭物,福音也不局限於任何地點,而是在心靈的裏面,在屬靈的合一之中。2.基督是我們的壇,是我們真正的會幕(來8:2)(來13:10);借着他,神住在我們中間;也只有借着他,我們的獻祭才能被神所悅納(彼前2:5)。若有人想樹立或是通過別的中保,或是築別的壇,或是獻別的祭,那就實際上是在敬拜別神。基督是我們合一的中心,屬神的以色列在他那裏合一。3.我們也必須敬重、重視公共的敬拜與交通,不可停止聚會(來10:25)。神愛那錫安的聖山,勝過雅各家一切的住處,我們也當如此(結20:40)。我們必須不可忽視會幕的敬拜。
V。10-16
I。這裏重申不可吃血的律例。我們之前在利未記中已有兩處看見這個禁令(利3:17)(利7:26);挪亞在(創9:4)也得到這樣的命令。但是這裏,1.這個禁令反覆重申,並引用之前的話語(12,14節)。對這個律法,顯示了很重的強調。2.這律法不只是約束以色列人,也約束所有在他們中間寄居的人(10節)。3.對違犯這律法的懲罰極其嚴厲(10節):我 必 向 那 吃 血 的 人 變 臉 , 把 他 從 民 中 剪 除 。(14節)中也是如此。神的憤怒就是罪人的毀滅。那違背神的人,必將毀滅;有哪個被造之物,能與造物主抵抗呢?4.這裏給出一個這個律法的原因(11節):因為這血是為生命贖罪的;活物的生命在這血中。罪人本應當死,因此所獻的贖罪祭牲必須死。祭牲的血灑在壇上,表明祭牲的生命獻給神,而不是罪人的生命滅亡;這血是贖罪的贖價;因此若沒有灑血,斷沒有贖罪(來9:22)。為此,他們必須不能吃血,並且,(1)神以此存留贖罪的道路以及榮耀,並使百姓對之敬重。立約的血,必須不可被人藐視;正如他們不可用神所不曾指示的膏油、香或凡火來獻祭。(2)但是,今日我們不再在這個禮儀的律例之下,我們也不受這個律例的約束:因為基督的血已經到來(我們也不再在等待別的什麼贖罪祭);基督的血成為我們靈魂的救贖,這正是那些不完美的祭牲之血所預表的:已經到來的實體,已取代那曾經預表的影。祭牲的血不再是贖罪的物,而只有基督的血能夠拯救我們的靈魂;因此,這律法的原因也就不再作用於我們。(3)這其中,也有更多的預表。生命在血中;這血曾經預表贖罪的價,現在基督的血真實地、大有功效地救贖了我們。我們必須對此有極大的敬重,而不可當作普通的凡事。否則,神必會對那樣的人變臉,他們也必被剪除(來10:29)。II。關於這個律例的其它命令。1.打獵所得的禽獸,要放出它們的血來,用土掩蓋(13節)。他們不僅不能吃血,而且也要小心地掩埋。表明在這血的預表裏面有極大的事情。2.他們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牲畜(15節),因為其中的血,或是不能全部放出來,或是不適當地流出。神要他們在飲食上謹慎,不是滿足感官的珍奇食慾,而是小心謹守;他們不可貪婪地吃每樣能碰到的東西,而是應當勤勉警醒。那些連肉帶血地吃掠物的人有罪了(撒上14:32,33)。如果有人是不故意或不小心,他要洗身並洗衣服,否則就要擔罪(15,16節)。這是禮例上的污穢以及清潔;但是若有人不順服、藐視輕忽,他就犯了罪。看這裏關於醫治的律例:人如果遵行,他就得其益處;他若不遵行,那麼不僅他要承擔前罪,他也是犯罪違抗了神的恩典與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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