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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4年1月11日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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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經文

19 約一 4:8,16 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 神,因為 神就是愛。 約一 4:16  神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 神就是愛,住在愛裏面的,就是住在 神裏面, 神也住在他裏面。

20 出 34:6-7 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 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出 34:7 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1 來 11:6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 神的喜悅;因為到 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 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22 尼 9:32-33 「我們的 神啊!你是至大、至能、至可畏、守約施慈愛的 神。我們的君王、首領、祭司、先知、列祖,和你的眾民,從亞述列王的時候直到今日所遭遇的苦難,現在求你不要以為小。在一切臨到我們的事上,你卻是公義的;因你所行的是誠實,我們所作的是邪惡。

23 詩 5:5-6 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 詩 5:6 說謊言的,你必滅絕;好流人血弄詭詐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24 鴻 1:2-3 耶和華是忌邪施報的 神。耶和華施報大有忿怒;向他的敵人施報,向他的仇敵懷怒。 鴻 1:3 耶和華不輕易發怒,大有能力,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他乘旋風和暴風而來,雲彩為他腳下的塵土。

出 34:7 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威斯敏斯特信條

2.1b 祂極其慈愛、恩惠、憐憫、恆久忍耐,滿有良善和真理,赦免罪孽、過犯、罪惡;祂賞賜那慇懃尋求祂的人;照樣,祂的審判極其公義、可畏,祂憎惡諸惡,決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2.1b most loving, gracious, merciful, long-suffering, abundant in goodness and truth, forgiving iniquity, transgression, and sin; the rewarder of them that diligently seek him; and withal, most just, and terrible in his judgments, hating all sin, and who will by no means clear the guilty.

大要理問答

7問:上帝是誰?

答:上帝是靈,祂的所是與祂的所有,在本體,榮耀,可贊,完美都是無限的;祂是全然自足,永恆,不改變,無法測透,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無所不知,極其智慧,極其聖潔,極其公義,極其恩慈,恆久忍耐,滿有良善與真理。


小要理問答

4問:何謂「神」?答:「神」是「靈」,祂的本體是無限的、永恆的、不變的,智慧,權能,聖潔,公義,良善,真實。


威斯敏斯特信條解釋

l 獨有一位又真又活的上帝

(a) 獨有一位上帝:一神論,而非多神論、三神論、泛神論、萬有神在論或無神論

(b) 祂是唯一永活的上帝。木頭和石頭做的偶像都是死的。(詩115:4-7)

(c) 祂是唯一的真上帝。其他被人(和撒旦)所造的神都是虛假的。(林前10:20;耶10:10-15)

l 上帝可傳遞和不可傳遞屬性。 研究上帝的可傳遞和不可傳遞屬性能讓我們領悟、理解上帝。

(a) 上帝的不可傳遞屬性:

(i) 祂的自存性

(ii) 祂的不變性

(iii) 祂的無限性

(b) 上帝的可傳遞屬性是那些在某個程度上能賜給照着祂自己的形象所造的人所擁有的那些屬性,譬如:知識、公義和聖潔等。

l 上帝的存有與完全是無限的:祂的存有(或本質,或不可傳遞屬性)是無限的。祂的完全(或道德屬性,或可傳遞屬性)是無限的。

l 祂的存有是無限的。這是指祂的存有(或本質)是極大的,不受任何約束。這表明祂是:

(a) 無限量 - 上帝之大是整個宇宙所不能容納的,就是說,祂不受空間限制:祂是超然的(比較王上8:27)。

(b) 無所不在 – 上帝存在於所有的空間,到處都在:祂是無處不在的(而非泛神論所說神即萬物,萬物即神)。

(c) 永遠的 - 上帝是不受時間所限制的:祂是無始無終的(比較:詩90:2;9:7;彼後3:8)。

(d) 不可測度的 – 除了在上帝所選擇顯示關於祂自己之外,有限的人是不能夠完全領悟、理解祂的(比較伯11:7)。

l 上帝是至純之靈,無形,無體,無欲的:

(a) 上帝不像人有身體:祂是沒有形體的,因此眼不能見祂。當我們說上帝有手、眼、耳、等等時,這些都是擬人論。

(b) 上帝不像人一樣是由靈魂和身體組成的。上帝是全然的一位,因此上帝沒有目的或意志的不協調。

(c) 上帝無情慾或人性的情緒。當聖經里說到上帝憂傷、充滿憤怒和報仇、或嫉妒、或甚至喜悅時,這些都是擬人化的表示。我們可以說上帝憂傷,但卻不可以想像上帝憂傷是因為祂犯了錯或祂沒有完全的控制權或祂無法預知將會要發生的事。我們也不應該說上帝希望拯救被遺棄者,因為上帝預定遺棄他們。

l 上帝是不變的:祂的存有和目的不會改變(民23:19;詩33:11;瑪3:6)。祂介紹自己為「我是自有永有的」(出3:14)上帝的榮耀或福份既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

l 上帝是全能的:祂是無所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太19:26)。祂不只是這世界的創造者,也是這世界的維持者。「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就是惡人也為禍患的日子所造。」(箴16:4)

l 上帝是至聖的:祂有無限的聖潔。祂超然聖潔(看 賽6:3;哈1:13)所以上帝憎恨罪惡,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上帝。

l 上帝是最為公義的:所以祂會懲罰罪惡。祂「賞賜那殷勤尋求祂的;同時,祂的審判最為公義,極其可畏;祂憎惡諸惡,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l 上帝是無限的恩慈的:祂極其慈愛,有恩典,有憐憫,恆久忍耐,有豐盛的恩慈和信實,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祂的恩慈可以是絕對的 —— 就是說在祂本身之內;或相對的 —— 對祂的受造物。相對的也能分一般的或特殊的。如果從一般角度而言,那領受祂恩慈的是祂所有的受造物(比較: 詩36:6-7;145:9;太5:45)。雖然普遍被稱為「普通恩典」,但更為妥當的稱呼是「今世的仁慈」(temporal-benevolence)。因為那些被棄絕的人,在這世上所領受的恩慈都會增加他們在審判之日的刑罰。如果從特殊角度而言,那領受上帝的恩典的只是在基督里的選民(詩73:1;弗1:5-6)。因為只有在基督里才有寬恕。

l 上帝是最自由,最絕對的:祂按照自己的喜悅和旨意行作萬事(詩115:3;弗1:11)。祂不被外在的任何事物而影響祂。因此祂按照自己不改變和至公義的旨意行作萬事,為的是榮耀祂自己。雖然祂垂聽和應許禱告,但禱告卻不能改變祂的旨意。

l 上帝的知識和理解是無限的:祂的知識是無限的,無謬的,不依賴任何受造物;所以,對於祂而言,沒有什麼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確定的。祂是無所不知的。沒有任何事物能增加祂的知識。即使是將來的事,也沒有任何事物祂不知的。「從創世以來,上帝都知道祂所作的」(欽定本-徒15:18; 比較:來4:13;羅11:33-34;詩147:5;結11:5)。

l 上帝是全智的:上帝的智慧是無限的。因此祂引導萬物歸向於它們的正確目的,也就是祂的榮耀。「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詩104:24)

l 上帝是萬有的獨一根源:祂是生命之源(徒17:28a,羅11:36; 提前6:13)。 同樣的祂也 「對他們有至高的統治權,藉着他們,為着他們,並在他們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悅的事。」因此「天使、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都當照祂按其美意所吩咐的敬拜祂,侍奉祂,順服祂。」


聖經經文

1.弗一4: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

2.羅三21~22: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小要理問答

問答20 神是否任憑所有人類都在罪惡悲慘狀況中滅亡?

答:神根據他自己美善旨意所喜悅的,在萬古之先,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就設立了恩典之約,要借着一位救贖主,拯救他們脫離罪惡與愁苦,進入救恩的狀況。

經文:約15:15; 弗1:4-5; 羅3:21-22; 6:23; 8:28-30,33; 9:11; 帖前1:4; 帖後2:13; 提後1:9; 彼前1:2; 2:9

Q. 20. Did God leave all mankind to perish in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A. God having, out of his mere good pleasure, from all eternity, elected some to everlasting life, did enter into a covenant of grace, to deliver them out of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and to bring them into an estate of salvation by a redeemer.


大要理問答


30問:神是否任憑全人類在罪惡和悲慘中滅亡呢?

答:全人類因違背了第一個聖約(通常稱為「行為之約」)而陷入罪惡和悲慘中,神並未任憑他們在其中滅亡;反因祂全然的愛與憐憫,將祂的選民從其中拯救出來,借着第二個聖約(通常稱為「恩典之約」)帶領他們進入救恩中。

Q. 30. Doth God leave all mankind to perish in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A. God doth not leave all men to perish in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into which they fell by the breach of the first covenant, commonly called the covenant of works; but of his mere love and mercy delivereth his elect out of it, and bringeth them into an estate of salvation by the second covenant, commonly called the covenant of grace.


31問:神與誰立此恩典之約?

答:這恩典之約是與基督(即第二亞當)所立的,並且是在基督里與所有選民(即他的後裔)立的。

Q. 31. With whom was the covenant of grace made?

A. The covenant of grace was made with Christ as the second Adam, and in him with all the elect as his seed.


32 問:神的恩典如何在第二個聖約中彰顯出來?

答:神的恩典在第二個聖約中的彰顯,在於:

(一)祂白白賜給罪人一位中保,藉此中保得着生命與拯救;

(二)在他們裏面產生得救的信心,此信心是使罪人從中保得益處的必須條件,所以祂應許並賜下祂的聖靈給所有選民,以及其他一切拯救的恩典;

(三)並且賜給他們能力,使他們學習全然聖潔並順服,以作為他們信靠並感謝神的真實證據,也作為祂揀選他們得救的道路。

Q. 32. How is the grace of God manifested in the second covenant?

A. The grace of God is manifested in the second covenant, in that he freely provideth and offereth to sinners a mediator, and life and salvation by him; and requiring faith as the condition to interest them in him, promiseth and giveth his Holy Spirit to all his elect, to work in them that faith, with all other saving graces; and to enable them unto all holy obedience, as the evidence of the truth of their faith and thankfulness to God, and as the way which he hath appointed them to salvation.

威斯敏斯特信條

7.1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差距是如此的大,雖然有理性的人都當以上帝為他的創造主而順服祂,但是他們絕無法經歷上帝是他們的福分與賞賜,來享受祂,除非上帝自願屈尊降卑來與人同在;上帝確實樂意這樣做,而祂屈尊降卑的方式是與人立約。

7.2上帝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是行為之約,在這約中應許賜生命給亞當,以及在他裏面的後裔,條件是要完全且親身順服上帝。

7.3.因着墮落的緣故,人完全沒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約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 美意設立第二個聖約(加3:21; 羅3:20-21;8:3;創3:15;賽42:6),通 稱為恩典之約。在此約中,上帝借着耶穌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約,吩咐他們歸信耶穌,從而得救(可16:15-16;約3:16;羅10:6,9; 加3:11),並應許將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 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結36:26,27; 約6:44-45)。

7.4.這恩典之約在聖經中常稱為遺命,是指立遺命者耶穌基督的死,又指由 遺命所留下的永遠的產業及其所附屬的一切(來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