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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申命記 17
I。他們所要獻祭的祭牲,必須是純潔無瑕疵的(1節)。II。懲罰那些拜偶像之人(2-7節)。III。關於爭訟與審判判斷(8-13節)。IV。關於立王,以及王的職分(14節等)。
V。1-7
I。要保守敬拜神時的榮耀,所獻的祭牲不可有瑕疵(1節)。我們常常看見這個警告:凡 有 殘 疾 , 或 有 什 麼 惡 病 的 牛 羊 , 你 都 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 你 的 神 ,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你 神 所 憎 惡 的 。神是完全、完美的,因此向神的敬奉,也應當完全。在舊約中獻祭尤其應當如此,因為它們都預表了基督,他是那聖潔無瑕疵的羔羊(彼前1:19);他是完美純潔的,在他裡面沒有罪。在後來的時候,雖然猶太人被擄到巴比倫以後,他們不再拜偶像;但是,如(瑪1:8)所述的,猶太人仍然違反了這個律例。(瑪1:8)你 們 將 瞎 眼 的 獻 為 祭 物 , 這 不 為 惡 嗎 ? 將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獻 上 , 這 不 為 惡 嗎 ? 你 獻 給 你 的 省 長 , 他 豈 喜 悅 你 , 豈 能 看 你 的 情 面 嗎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II。關於懲罰敬拜偶像假神的律例。那些引誘人的,要被治死(申13);這裡,對那些被引誘的,也同樣要如此。如果瞎子帶領瞎子,那麼兩個人都會掉進溝里。以此,神要使他們畏懼此罪。有這麼多律例在警誡他們,懲戒他們,要讓他們知道,這拜偶像假神是多麼冒犯神、多麼罪惡的事情;所以要有被治死的懲罰。然而,在以後的日子,那些頑梗悖逆的猶太人仍然犯罪。1.那些罪惡悖逆的事情:去 事 奉 敬 拜 別 神 , 或 拜 日 頭 , 或 拜 月 亮 , 或 拜 天 象 , 是 主 不 曾 吩 咐 的 。這些古老的對日月星辰的敬拜傳統,都是可憎惡的事情;那些敬拜石頭、木頭、金銀銅鐵等等雕像的,也都是極其可憎。(1)這都不是神所吩咐的。神已經一遍一遍地禁止這些。在敬拜神的事情上,神的旨意、指示、安排是我們的指引、也是我們的保證。神從不會讓敬拜他的人,去向那些同為受造之物的表示敬拜。(2)這些在神的眼中是可憎惡的。無論人怎樣隱瞞,神都看見;無論人怎樣文過飾非這些,神都憎惡;這些是極其可憎的罪,是對全能神的極大冒犯。(3)這是違背了神的約。神在他的約中,對待這特殊的百姓;使他們把他當作自己的神去敬拜;如果,他們去敬拜別神,那麼就是放棄了神的約,丟棄了神所賜的恩惠。其它的罪,是違反了神的誡命;但是這個罪,是違背了神的約。這是在屬靈之中的姦淫;就如同婚姻中的姦淫,違背了婚姻之約。(4)這是以色列中可憎惡之事(4節)。無論在哪裡,敬拜偶像都是令人可憎的;但是尤其在以色列中間,更加可惡,因為這是一個特殊的、享有永生真神所賜的恩惠的百姓。2.要仔細探究審斷。一旦聽說有這樣的事情,或是可疑的跡象,發現有人,無論是男是女,事奉別神,(1)就必須要仔細探究(4節)。雖然可能開始探聽的時候不確定,但是探究之後就會真相大白。這樣的罪,不可不懲罰。如果發現不是,至少這探究審斷的過程也會令全民畏懼。(2)要有證據,兩三個人的見證(6節)。儘管這是極其可憎之罪,但是也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的口供,才能定罪。他們不可草率、冤屈無辜。同樣類似的關於見證人的指示,我們在(民35:30)(太18:16)也都看見。3.所要施行的懲罰。無論是男是女,這犯了拜偶像之罪的人都要被治死,要在城門口、在眾人面前被用石頭打死;以顯明罪犯的罪惡,並警誡其他人。見(申13:9)。
V。8-13
在各城之中設立了審判官和官長(申16:18)。這些審判官可以按着律例聽訟,而且通常都會解決這些訟案。但是,如果有太難的訟案不能審斷明確:你 城 中 若 起 了 爭 訟 的 事 , 或 因 流 血 , 或 因 爭 競 , 或 因 毆 打 , 是 你 難 斷 的 案 件 , 你 就 當 起 來 , 往 耶 和 華 你 神 所 選 擇 的 地 方 。這些難斷的案子,迄今都是找到摩西來審斷;摩西死後,就要「去 見 祭 司 利 未 人 , 並 當 時 的 審 判 官 , 求 問 他 們 , 他 們 必 將 判 語 指 示 你」。這些人,或是當時的士師(比如俄陀聶,底波拉,基甸等等),或是大祭司(比如以利),又或是其他的祭司利未人。這些祭司利未人,不僅在神的聖所事奉,而且也接受、聽訟各地的難案;他們不僅經驗豐富、謹守、有學識,而且有神的靈幫助他們。他們不是要去以烏陵和土明求問(因為這些只是為公眾的事情時才使用),而是以平常的智慧與誠實正直來判斷;而且,有神的應許:他 們 必 將 判 語 指 示 你(9節)。3.所定下來的判斷,必須要被各方遵守。在人群中間,掌權者和政府的權力得到尊敬、遵從,每個人各盡其職,這是對神的榮耀,也是百姓福祉所在。儘管或許有人覺得判決對自己不公(因為每個人都是以自己的角度偏頗地看問題的),但是他也必須認真而真誠地遵守、服從、承擔。若 有 人 擅 敢 不 聽 從 那 侍 立 在 耶 和 華 你 神 面 前 的 祭 司 , 或 不 聽 從 審 判 官 , 那 人 就 必 治 死 。 這 樣 , 便 將 那 惡 從 以 色 列 中 除 掉(12節)。看這裡,(1)不遵從、悖逆之惡。背叛與頑梗的人,有一個反對神的心,心中滿是輕蔑和自大;這樣的人,與行巫術的、拜偶像的人,都是同樣的罪。在觀點上,與審斷的判決有不同的意見或許是出於心中的軟弱;但是,狂妄大膽的背叛,則是出於心中的自大驕傲與邪惡。(2)眾 百 姓 都 要 聽 見 害 怕 , 不 再 擅 敢 行 事 。(來10:28,29)人 干 犯 摩 西 的 律 法 , 憑 兩 三 個 見 證 人 , 尚 且 不 得 憐 恤 而 死 。何 況 人 踐 踏 神 的 兒 子 , 將 那 使 他 成 聖 之 約 的 血 當 作 平 常 , 又 褻 慢 施 恩 的 聖 靈 , 你 們 想 , 他 要 受 的 刑 罰 該 怎 樣 加 重 呢 。
V。14-20
接下來是關於王的律例;那些統治別人的人,一定要記住,他們自己也是在被統管之下。I。以色列人應該怎樣選擇立王。1.這裡假設,隨着時間漸漸過去,百姓會想要有一個王,好使他們的國家在鄰國之中看起來很強大。以色列人選擇立王這件事情,既不是神給他們的應許,也不是他們自己的職分。還有什麼,能比神自己作他們的王更好?但是神在這裡允許他們想要立王的願望。如果以色列人謹守遵行神的律法,如果他們服從自己的官長,那麼,他們的政府管理方式具體是什麼,其實並沒有關係;如果他們想要為自己立王,也是神所允許的。雖然,以色列人想要立王的願望,想要與別國一樣的想法,有點奇怪(因為神在很多方面已經使他們在萬民之中被分別為聖);但是,神允許他們要立王的願望,因為神將以這件事情,成就他自己的旨意;即,神將以此預表那彌賽亞的王國。2.這裡指示以色列人當怎樣立王。若他們想要為自己立王,並且神預知他們將會有那樣的願望(在四百年後他們將開始要為自己立王),那麼他們必須,(1)在此事上尋求神的旨意;立耶和華所揀選的人為王。神準確無誤地知道每個人的光景;因此,在如此重大的事情上,他們可以尋求神,來選擇立誰為王,這對百姓來說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情!在人中間的君王,是神所立的管理者;因此,人應當讓神自己來為他們選擇。神就是以色列的君王;所以,如果他們要另選一個人作以色列的王,那麼此人一定要出於神的揀選。四百年以後,當百姓要為自己立王的時候,他們果然求問神的先知撒母耳;以後,大衛、所羅門、耶羅波安、耶戶,以及其他人,都是被先知所立;後來百姓也被責備,因為他們沒有遵從這項律例(何8:4):他 們 立 君 王 , 卻 不 由 我 , 他 們 立 首 領 , 我 卻 不 認 。在任何情況下,神的選擇與揀選,都應作為我們的指針、決定和統管。(2)他們必須不能選擇一個外人來作他們的王;即使那人很強大威武等等。免得這樣的人會把惡劣的風俗(比如拜偶像等)帶給他們,做冒犯神、違背神律法的事情。必須是他們的弟兄來作他們的王;因為,那人將是基督的預表。II。這裡,是針對那將要作他們君王之人的律例。1.他必須避免一切使他離開神、離開信仰的事情。財富、虛榮與享樂(肉體的貪慾,眼目的情慾,以及今生的驕傲)是阻礙人聖潔屬神的三件最重要的事情;這些尤其是對那些身在高位的人的引誘。因此這裡警告那將來在以色列中被立為王的人:(1)他不可愛慕虛榮,為自己加添馬匹(16節)。在常用驢子騾子的地方,騎馬的人看起來高大威武;但是,儘管他或許可以有自己的馬鞍,軍兵車馬,卻不可使僕人護衛們騎馬(傳10:7)耀武揚威地簇擁他,也不可使官員隨從們都在馬上威風凜凜地炫耀。當士師的時候,那些士師們都騎的是驢子(士5:10)(士12:14)。他也不可加添馬匹、增強軍事,免得他過於倚靠這些武力(詩20:7)(詩33:17)(何14:3)。這裡還明確地給出一個原因:如果要加添馬匹,他就會與埃及的聯繫更多,而回到埃及的道路上去(因為迦南的馬匹是來自埃及(王上10:28,29))。神以大能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所以:你們不可回到埃及的道路去,免得你們被那些拜偶像的埃及人所沾染、影響、敗壞(利18:3)。同樣地,我們也必須對所交往的人或事警醒小心,免得我們落入罪的網羅。若以色列人不該回到埃及去,他們也就更不應該與埃及人往來密切;所羅門沒有從與埃及人的往來中得到什麼好處。(2)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嬪妃(17節);就如所羅門所做的事情(王上11:1)。免得他的心偏邪;他的心,會被那些所吸引攪擾,而離開敬虔的信仰。肉體的情慾和放縱,是敬虔的心的極大敵人。(3)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不可貪愛財富。他可以擁有財富,也不禁止他作一個好丈夫,但是,【1】他不可多積金銀,甚至強迫百姓貢獻金銀;也不可自欺,把自己的心和倚靠放在這些財物上。(詩62:10)不 要 仗 勢 欺 人 , 也 不 要 因 搶 奪 而 驕 傲 。 若 財 寶 加 增 , 不 要 放 在 心 上 。【2】他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大衛積蓄了金銀,但是是為了服事神(代上29:4),而不是為自己;是為他的百姓,而不是為他自己的家庭。2.他必須謹慎地學習、遵守神的律法。這對他的重要性,必須勝過一切財富,榮耀,享樂;勝過一切馬匹,嬪妃,或是千千萬萬的金銀。(1)他必須為自己抄錄一本神的律法書;這律法書的原本是由服事聖所的祭司利未人所保存。這神的律法書就是摩西五經,是他們信仰的根基。【1】雖然他或許從自己的父輩列祖那裡已經有了抄本,但是他必須要有屬於自己的抄本:使他可以常常誦讀、使用、學習。【2】雖然他或許有秘書等人在旁可以幫助,但是他必須要自己親手抄錄。使他可以重視這敬虔的信仰,認真地研讀、思想律法書中的每一句、每一字。我們也當如此,認真地抄錄下來我們在聖經中所感動、所得教誨的經句,認真地寫下我們在聽講道時所需銘記的話語。一個謹慎的學生,可以用這種認真的方法和態度,遠遠彌補自己記憶的不足,並「從家主的庫里,拿出新舊的東西來」(太13:52)。【3】即使在他作王座的時候,也要如此。在他處理國務之前,首先要誦讀、謹守神的律法。他國中的事務,一定會使他很忙、占據他很多心思與時間;但是,他仍然要必須自己抄錄這律法書。忙於各樣事務的人,不能以事務為藉口,而遠離自己的信仰。偉人們也不要覺得自己有多麼高貴,而不去抄錄、誦讀、學習、思想神的律法。(何8:12)我 為 他 寫 了 律 法 萬 條 , 他 卻 以 為 與 他 毫 無 關 涉 。(2)他不要以為有了自己抄錄的聖經,就足夠了;他必須平生每日誦讀。我們僅僅手裡有聖經是不夠的,而是要必須使用它,每日誦讀它,把這當作我們每日的職分與以及我們靈魂所需:它是我們靈魂的每日靈糧,就是那從天上賜下的嗎哪。如果我們好好地明白,那麼這聖經就是我們最好的營養,是我們力量的源泉。正如我們的身體要每日需要營養,我們的靈魂每日每夜更需要神的話語(詩1:2):惟 喜 愛 耶 和 華 的 律 法 , 晝 夜 思 想 , 這 人 便 為 有 福 。只要我們活着,就要謹守、保守在聖經之中、神的話語裡面。屬基督的門徒或是文士,從來不會愚妄地把自己凌駕於聖經之上;而是謙卑地平生誦讀,直到進入那另一個世界;在那裡,知識與愛都是完美、完全的。(3)如果他不謹守、遵行神的律法與吩咐,那麼他的抄錄和誦讀也都是全無益處(19,20節)。神的話語,並不是供我們紙上談兵、冥思玄想的,而是要活出生命的實際。【1】要讓他知道,是誰掌管他的敬虔信仰,是誰的旨意他必須遵從。(第一),他必須對神,以及對神的掌管、神的主權、神的尊位,心中充滿敬畏。他必須要學習(這是一切人所要學習的最重要的內容)敬畏耶和華他的神。他雖居高位,作以色列的君王,但是他必須記得,有那全能的神,在他之上;他的臣民敬畏他,但是,他更要敬畏耶和華,因為神才是他的君王。(第二),他必須常謹守神的律法,順服、畏懼。他必須謹守律法中所有的字句,不只是讓別人來遵守,更要自己作一個神面前的謙卑順從的僕人,作自己百姓的榜樣。(第三),他必須使自己謙卑。不論他自己有如何的高位,他不可在人面前、在神面前心高氣傲。因為自己心中有對神的敬畏,所以也能夠不對弟兄輕視。他不可在百姓面前自高,對他們欺壓踐踏。他也不要自欺欺人,以為自己比眾人更偉大,而是要記得,自己本應是神良善的管家。神的律法,可以使他不偏左偏右,而在所有的事情上行在正道,向神儘自己的職分。【2】那敬畏神、謹守神誡命的,也必得到神的恩惠與利益。君王從信仰中所得到的利益,要遠超過從財富與權力之中所得到的利益。(第一),對他本人:他將在國位上年長日久。我們在猶大諸王的歷史中,一般地,總是看見那些在耶和華眼前行事為正的君王日子長久。(第二),對他的家人:他的子孫也繁榮、在國位上年長日久。把敬虔的信仰傳於後代,神必祝福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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