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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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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一章


【羅一1】「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

 [原文字義]「僕人」奴僕,奴隸;「保羅」微小;「特派」歸於,為着;「福音」喜信,好消息。

 [背景註解]「耶穌基督的僕人,」僕人的原文是『奴僕』,這個名稱有兩種思想的背景:(1)與奴僕相對的字是『主人』,而希臘文『主人』這一個字是稱呼一個人對於某一個人或某一件物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因此自稱是『耶穌基督的奴僕』,乃是表示他不再是屬於自己,乃是完全屬於耶穌基督。(2)在舊約里,稱呼某人是『耶和華的奴僕』,含有這人乃不同於常人的意思(書一2;廿四29) ;因此自稱是『耶穌基督的奴僕』,也有引以為榮的意味。故在保羅的心目中,對他自己的職分也含有兩層的意思,即一面回應耶穌基督舍己的愛,一面深感自己的榮幸,能夠服事這位萬主之主。

 [文意註解]「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奴僕』(原文)是指賣身失去自由的奴隸;『保羅』原名掃羅(徒七58~60;八3;九1),得救後改稱保羅(徒十三9)。

本句話有幾層的意思:(1)作主的僕人不是自願的,也不是雇用的,乃是買斷的;(2)作主的僕人沒有自己的主權和自由,也沒有自己的選擇;(3)從此終身屬於主,照主的心意生活工作;(4)主必負 僕人生活工作上一切的責任,供應、指示和引導。

「奉召為使徒,」『奉召』是『蒙神呼召』的意思;『使徒』是『受差遣的人』的意思。

「特派傳神的福音,」本句可另譯『被分別出來歸於神的福音』。『神的福音』這詞表明福音的性質,是出於神,藉着神,並歸於神的。神的福音是因神的愛而發起,因神的旨意而安排,因神的大能而成全,使神的義得着彰顯,使感謝歸於神。

本節說明保羅的三種情形:(1)身分――耶穌基督的僕人;(2)職任――奉召的使徒;(3)工作――傳神的福音。

 [話中之光](一)必須是主耶穌用寶血重價所買的人(林前六20),才有資格傳這福音。我們都是主用 寶血所買贖的人,自然應當隨時隨處傳福音、為主作見證。

(二)我們沒有自由不傳福音,因為我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便有禍了(林前九16)。

(三)作僕人的工作是『服事』,方式是『順服』;傳福音必須降卑自己,不顧臉面,甘心作眾人的僕人(林前九19)。

(四)人得以成為一個受差遣出去傳揚福音的器皿,乃在於先蒙受主的呼召;意即這個負擔並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着人(加一1),而完全是出於神,一切是神發起的。

(五)任何主真實的工人,都不是『志願』服事主的,乃是蒙主『徵召』來事奉 ;不是他們揀選了主,乃是主揀選了他們(約十五16)。

(六)我們來服事主,心中所思念的,不是自己要成為怎樣的人,而是神要我們成為怎樣的人。

(七)我們基督徒也都是『奉召』並『特派』的人,從世人中被分別出來,擔負傳福音的任務。

(八)保羅先作了耶穌基督的奴僕,然後才奉召作使徒。基督徒必先作一個忠心謙卑事奉主的人,主才會把 更重要的職責交付給他。

(九)傳福音不是偶而為之的事,乃是神把我們從母腹里就分別出來(加一15),專一的為着盡傳福音的本職而活。因此,傳福音是我們的正業,並非副業。凡我們所作的,都是為福音的緣故,為要使別人也能同得這福音的好處(林前九23)。


【羅一2】「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

 [文意註解]「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眾先知』不單指先知書的作者,因整本舊約都預言到主耶穌(參路廿四27,44);『聖經』指舊約聖經;『應許』一詞,含有神以 的信實保證必促成其事之意。

本節的意思是說,福音並不是神突然起意而有的,乃是神在已過的永遠里,就已經定規好了,並在舊約的時代,藉着眾先知將它透露給我們(參創三15;廿二18;加三16;提後一9;多一2)。

 [話中之光](一)福音不是神臨時的措施、突發的奇想,乃是神在創世以前就有的愛的計劃,因此福音的功效也是永遠常存的。

(二)聖經是神藉着眾先知傳給我們的話;我們若要明白神的旨意,就必須勤讀聖經。

(三)凡是神所應許的,到了時候 必成全;我們只管憑信取用 的應許,就能成為我們的福分。


【羅一3】「論到 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文意註解]「論到 兒子我主耶穌基督,」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福音乃是論到神的兒子的。這福音不是在講論如何改善社會、如何造福人類或是其他別的事項;這福音乃是專一地講論神的兒子,以 為題目、中心和實質內容。『 兒子』是重在說到 的性質,有神的生命和性情,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顯出;『我主』是重在說到 的地位,是在萬有之上,為一切屬 之人所敬奉;『耶穌』是重在說到 的為人身分,是那道成肉身,降卑取了奴僕形像的拿撒勒人耶穌;『基督』是重在說到 的事工職分,為神所膏,奉神差遣來遵行神旨,作成 的工的『彌賽亞』。

「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按 肉身的來源說, 是大衛的後裔馬利亞生的(參路三23~31,希里是馬利亞的父親),證明 是『人子』,有人的生命和性情。因此 有資格站在人的地位上,代替人接受神的審判,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是從大衛後裔生的』這句話也含有繼承大的寶座作王的意思;耶穌基督要在屬神的子民中間作王掌權。

 [話中之光](一)福音在舊約里是神的應許(2節),在新約里就是耶穌基督。

(二)我們平日所領會的『福音』,僅僅是人信主得救;其實這不過是福音內容中的一部份,福音所包括的,乃是神在 兒子裡對人一切的恩典,因為福音就是神的兒子。基督本身就是福音。基督是福音的主題,也是福音的內容。

(三)主耶穌道成肉身,取了我們人的樣式,和我們完全一模一樣,目的是要叫我們人也能像 一樣。


【羅一4】「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原文字義]「聖善」聖別,全然聖潔;「顯明」標出。

 [原文直譯]「按聖別的靈說,因從死人中復起,在大能中標出是神的兒子。」

 [文意註解]「按聖善的靈說,」這位耶穌基督,不但具有人性(參3節),而且具有神性:按 外表的肉身說, 確實降生為人;按 內在的本質說,因 是馬利亞從聖靈懷孕而生的(太一18),故 具有聖別的靈;『聖別』與『凡俗』相對,意思是說, 是與世人不同的, 實際上就是神來成為人,因此 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的(來七26)。惟其如此,才能『無罪的代替有罪的,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在神面前擔當並除去人的罪(彼前二24;約一29)。

「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在 身上運行的大能大力,使 從死里復活(弗一20),向人顯明 是神的兒子,有神的生命和性情,叫人藉着 就有了神的生命(約壹五12),並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

 [話中之光](一)耶穌基督是人子(3節),說出 卑微的一面; 又是『神的兒子』,說出 榮耀的一面。這樣一位兩面俱備、豐滿完全的基督,乃是『神的福音』,乃是神賜給人一切福分的總和。

(二)由於這福音所論到的耶穌基督,是人子又是神子,故能賜人完全的救恩,因此這福音乃是全備的福音。

(三)我們從前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但神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1,5),重生而成為神的兒子。

(四)主耶穌如果沒有復活,那麼 頂多也不過是許多偉人中的一位;但 復活了,且長遠活着,使我們能經歷這位又真又活的主。這是 與所有的宗教教主不同之處。


【羅一5】「我們從 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份,在萬國之中叫人為 的名信服真道;」

 [原文字義]「恩惠」恩典;「信服」順從;「真道」信心,信仰。

 [文意註解]「我們從 受了恩惠,」『恩惠』原文是恩典;指不須付代價、原本不配接受的禮物。信徒得救,是因領受了恩典;信徒奉召傳福音,更是由於特別的恩典,這是恩上加恩(約一16)。

「並使徒的職分,」這是說傳福音乃是一個職責,是神的授與和託付;即使我們不甘心去作,責任卻已經託付給我們了(林前九17)。但感謝主,我們若甘心傳福音,不只在將來會有賞賜,且在今生也能得着享受(林前九17,4,14)。

「在萬國之中叫人為 的名信服真道,」本句是前句『使徒的職分』的闡釋,說明傳揚福音者的職責:(1)傳福音的範圍是『萬國』,對象是『萬民』(太廿八19);(2)傳福音是將『主的名』傳開,使人求告主名(羅十13),尊主的名為聖(彼前三15),並歸入主的名下――意即使人經歷主名的實際(就是主自己);(3)傳福音主要是叫人有『信的順從』(『信服真道』原文直譯),就是叫人不再任着自己剛硬的心(羅二5),而能服下來,單純地相信基督。總而言之,傳福音是叫人心裡相信,並且口裡承認(羅十9~10)。

 [話中之光](一)福音能使我們蒙恩得救;每個人蒙恩的經歷雖然不同,但都是從同一個福音得救的。

(二)我們今天在主里所得着的一切,都是白白的恩典,並不是我們配得或付出代價而得的。

(三)我們必須先從基督領受神的恩典(林前十五10),對主有頭手的認識與經歷,然後才能將 服事並供應給別人。

(四)我們得救時如何蒙神恩典,得救之後仍舊是蒙神恩典――不是我們能為神作甚麼,乃是神為我們作甚麼。

(五)保羅的一生因着福音而有了完全的改變;本來他是個極力反對福音的人,如今竟成了推廣福音的人。可見福音能改變人的生命、道路、方向。凡真正領略福音的好處的,必會自動地分給別人。

(六)福音也能拓展我們的心胸,從狹窄的利己觀念,轉變為願意『萬國』萬民都能分享福音的好處。


【羅一6】「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兩個特點:(1)是『蒙召』;按表面看,一個人肯聽從福音、相信神的兒子,好像是出於他主動的意願,其實若非蒙神呼召,人憑自己萬難有此決志(羅九16)。(2)是『屬乎耶穌基督』;一個人得救,乃是一個搬遷,從前他是屬黑暗的權勢,如今被遷到 愛子的國里(西一13),成為一個屬乎主的人(羅十四8)。

  話中之光 (一)福音的傳揚無遠弗屆,因為福音乃是神的大能(參16節),它有其自動傳播之生命能力。

(二)我們都是按神旨意被召的人;神呼召我們,是因為要在我們身上成就 的心意(羅八28~30),所以我們的人生是有方向、有目標的。

(三)我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六19),乃是屬耶穌基督的人,所以我們若活着,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羅十四8)。


【羅一7】「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信徒的身份:(1)是『神所愛』的人;因着神愛我們,就在創世之前揀選並預定了我們,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弗一4~5;約壹三1)。(2)是神所『召』的人;根據前面的揀選與預定,神在時間裡藉福音來呼召我們(帖後二14)。(3)是分別為『聖』的人(『作聖徒』原文意思);神的呼召使我們得以從世人中間,被分別出來歸神為聖(林後六14~18)。(4)是得着神並享受神的人;『恩典』(『恩惠』原文另譯)不是指物質的享受或屬世的福利,而是指神自己成了人主觀的經歷和享受;『平安』不是指外面環保局境和事物的平順安適,而是指人經歷並享受神時,在心靈裡面有一種平靜安息的感覺。

「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父神是恩惠和平安的源頭,我們信徒是享受恩惠和平安的器皿,而主耶穌基督是我們得以享受恩惠和平安的憑藉。『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此片語強烈暗示父與子的平等與合一。

 [話中之光](一)這福音惠及『神所愛』的人,意即福音是因神的愛而有的;是為着滿足神的愛心,才設計了這個福音。

(二)所有得救的人,都是蒙召的聖徒(按原文沒有『作』字)。我們所以能得救,能分別為聖,成為一個聖徒,是因為神召了我們。

(三)所有基督徒都是聖徒――在地位上都是被『被分別出來』歸給神的,在經歷上也都蒙聖靈作工,正處於『成聖』的過程中。

(四)除非我們意識到自己是『聖徒』,在主裡面有何等尊貴重要的地位和性質,否則就不能在地上過聖潔得勝的生活。

(五)神的恩惠是我們得平安的根據,不領受神的恩惠,絕不能得着真正的平安。按我們在神前的敗壞,只配受刑罰與災禍。

(六)換句話說,恩典是平安之源,平安是恩典之果;人不先求神的恩典而想得到神的平安,這是不可能的。

(七)基督徒乃是得享神恩典的人,故其人生必然有它可悅的地方;沒有吸引力的基督教,不是真的基督教。

(八)恩典乃是一件禮物,人憑着自己沒有方法可以獲得,因為人沒有甚麼功績配受恩典。

(九)我們不該在神之外求平安;真平安的捷徑乃是遵行神的旨意。

(十)信徒的『平安』,與客觀環境無關,也不受外界事物的影響。


【羅一8】「第一,我靠着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

 [原文直譯]「…因你們的信心傳遍了全世界。」

 [文意註解]「我靠着耶穌基督,」耶穌基督是我們親近神、與神交通的憑藉。

「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這福音完全是神白白的恩典。就我們的身分而言,我們根本就不配得這福音,但我們仍然蒙了憐憫(提前一16);就我們的知能而言,這福音不是我們所能相信得來的,但神卻為我們創始了信心(來十二2)。所以說福音的結果,乃是叫人感謝神。

  話中之光 (一)有的人的眼睛喜歡注視別人的錯誤,舌頭喜歡批評別人;但事實是,看見並稱讚別人的長處,比批評更能造就人。

(二)一個只配到地獄裡去的罪人,在他靈魂里有一個瞌睡未醒的英雄。往往一句讚美的話會喚醒他;批評斥責只能軀使他憤恚失望。

(三)一個懂得怎樣牧養神的群羊的人,乃是先給對方奶吃,然後才給乾糧。

(四)一個神的真實僕人,心上總是記掛着各地眾聖徒在神面前的光景,因他們的生命長進而喜樂,因他們所遭遇的難處而代禱。


【羅一9】「我在 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

 [原文字意]「心靈」靈。

 [文意註解]「我在 兒子福音上,」『 兒子(的)福音』也就是『神的福音』(參1節),它乃是保羅事奉神的範圍和內容。

「用心靈所事奉的神,」『用心靈』原文是『在靈里』。這裡指明保羅事奉神的憑藉和性質乃是『靈』。傳福音固然是對神的一種事奉,但不是重在用我們的魂或身體,而是重在用我們的靈。因此,不是道理上的說服,而是深處與深處響應(詩四十二7),惟有從人的靈里出來的,才能達於人的靈里,引發共鳴。

「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可以見證』表示他不是自我吹噓,乃是有神可以為他作見證的;『不住』不是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的禱告的意思,而是經常地代禱,從未間斷忘記的意思。

 [話中之光](一)我們不只要用口和腳來傳揚福音,並且更要用心靈傳揚和事奉,因為神是靈,所以我們必須在靈的新樣里,用靈和真事奉 ,切不可再按着儀文和字句的舊樣(約四24;羅七6)。

(二)我們事奉神,不是根據我們的情感和思想,乃是根據我們裡面深處的感覺,就是靈里的感覺;事奉的源頭若是不對,即使事情作對了,也不能討神的喜悅。

(三)只有憑着靈,而不憑天然、人工和肉體的事奉;並且專一以神兒子的福音為內容,而不以任何別的為張本的事奉,才是真實對神的事奉。

(四)為別人禱告,乃是我們基督徒的權利和責任;我們應當常常帶領我們的親人並其他的基督徒到施恩的寶座前。

(五)平常我們只會為身邊親近或熟識的人禱告,但心胸寬宏、愛心廣大的人(彼後一7),能為眾教會和眾聖徒禱告。


【羅一10】「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裡去。」

 [文意註解]「或者照神的旨意,」這福音是神心中的一件大事,不止福音的計劃、安排與成就是照着 的旨意,連福音的傳揚和推廣也是照着 的旨意。

「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裡去,」傳福音的人要到那裡去,並向誰傳,似乎是因着神的感動而有一個心願,但也只能藉着禱告將這心願交給神,由神來定規他的腳步(耶十23)。

 [話中之光](一)禱告才能明白神的旨意,傳福音也才有功效;所以傳福音必須用禱告來鋪路,先有祈禱,後有傳道(徒六4),這樣,傳道才有能力。

(二)基督徒無論到那裡去,都要先尋求神的旨意,不可自作主張,自行定規行止(雅四13~15)。


【羅一11】「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

 [文意註解]「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這裡的意思,絕不是靈恩派的人所謂的『第二次祝福』――藉按手將靈恩分給人(參提後一6)。此處主要是指藉着將神的話語教導給人,使其在靈命上長進,在信心上堅固。

 [話中之光](一)我們應當體會神的心腸來看待一切信徒。不論是自己帶領信主,或別人帶領歸主,都一視同仁,看作神家的兒女,是主的羊群,是我們所應當關切照顧的。

(二)由本節的話可見,教會起初的光景,對主的工人並沒有所謂『地盤』的觀念――本教會只受某人或某一團體的帶領。

(三)本節的原則也可應用在傳福音的事上:(1)傳福音不只在消極方面應無羞恥的感覺(16節),且在積極方面應以分賜屬靈恩賜給別人為己任;(2)傳福音不是叫人得着地上物質和精神的福氣,乃是叫人得着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弗一3),亦即得着神所預備給人屬靈奧秘的榮耀(林前二7,12)。

(四)人惟有得着並經歷神榮耀的豐盛,才得以在靈里剛強、堅固(弗三16)。


【羅一12】「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話中之光](一)傳福音者與領受福音者之間,有一種奧秘之信心的聯結和感應(多一4;彼後一1;林後四13)。

(二)傳福音的結果,叫傳福音者與領受福音者,都同得這福音的好處(林前九23)。

(三)保羅並不認為他不需從其他聖徒得着幫助;服事主的人,不單要準備好能時常供應別人的需要,同時也要準備好時常接受別人的供應。

(四)鐵磨鐵,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廿七17)。教學相長;在教會中眾信徒之間,總能彼此同得安慰與鼓勵,各人可從對方身上互相找到在信心上寶貴的東西。


【羅一13】「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裡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

 [文意註解]「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裡去,」『屢次定意』而未能成行,表示他受環境的攔阻,但他並未因此而放棄。

「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保羅在這裡把傳福音比作結果子,結果子是生命上的事,我們若想要多結果子,便得在屬靈生命上多有追求和長進(參約十五1~8)。

「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由此可見羅馬教會的大部分信徒是外邦人。

「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保羅的意願受到阻隔的原因可能是:(1)分身乏術,在其他地方有更迫切的需要;(2)還沒有遇到合適的時間與機會;(3)聖靈直接的攔阻(參徒十六6~7);(4)撒但的阻擋(參帖前二18)。

 [話中之光](一)這裡的『屢次定意』和前面的『不住的題』(9節)、『常常懇求』(10節)、『切切的想』(11節),都說出保羅對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這事,並不是隨隨便便、奉行公事的,而是迫切熱情的。傳福音必須是出於裡面的負擔。

(二)我們尋求神的旨意,固然也要考慮到環境的顯明和印證;但外面環境的因素並非神引導的惟一指針,裡面的感動和負擔也相當緊要。

(三)環境的不許可,並不意味着神的禁止;神的旨意和引導有其時間性,這個時候不開路,但別的時候也許就能通行無阻。


【羅一14】「無論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

 [文意註解]「希利尼人,」即希臘人,有很高的文化水準,代表文明的人。

「化外人,」原文是語言難聽的人,意指一切未受希臘文化薰陶的人,在此代表野蠻的人。

「聰明人、愚拙人,」指智力上的差別,與文化水準無關。

「我都欠他們的債,」本句話在希臘文里含有雙關的意義,在欠債者的心中常有一種負累的感覺,而在還債之際卻又有如卸下重負、心中相當舒坦;保羅覺得欠各種各樣人的債,一方面是因為他向他們負有傳福音給他們的責任,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他能從他們得到傳福音給他們的好處。

 [話中之光](一)傳福音是有教無類,所有的人都是傳福音的對象;因為神願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三9)。為這緣故,無論是誰,我們都有責任給他們聽見福音;否則,就如欠債不還,心頭一直有虧欠的感覺,無法交卸。

(二)主耶穌是萬人的救主, 對所有的人都一視同仁,並沒有種族、階級、教育程度、文化水準等的分別;我們信徒在教會中,更是不可分門別類。

(三)保羅在傳福音的事上,對別人的感覺乃是『欠他們的債』』可見傳福音(包括對未信主者帶他們蒙恩,及對已信主者使他們更多認識主),乃是我們應盡的本分;如同還債一樣,是不可不作的。


【羅一15】「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

 [文意註解]「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情願』意指有福音的靈,無論作甚麼,都是從心裡作(西三23);『盡我的力量』意指將自己的全人為福音擺上,毫不顧惜和保留。

 [話中之光](一)神所要求於每一個傳福音的人的,只是要他盡力而已!神並沒有定出一個很高的資格,要每個信徒適合那個資格才可以為 傳福音;若然,則福音的使命必定不是每一個信徒所能負擔的。

(二)每一個肯為主盡力的人,都能在傳福音的工作上被主使用。

(三)傳福音必須甘心樂意為救靈魂而費財費力(林後十二15)。


【羅一16】「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背景註解 「我不以福音為恥,」傳福音是傳拿撒勒人耶穌,拿撒勒在當時是被一般猶太人所鄙視的(參約一46),而猶太人在羅馬帝國中是二等公民,也是為一般羅馬人所歧視的,所以若沒有聖靈的感動,難免會有羞恥心。

 [文意註解]「我不以福音為恥,」保羅為着傳福音,到處被人鄙視、譏誚,但他卻以福音為榮,這說出福音之中含有一種的能力,使人能藉以勝過所有的反對和抵擋。

「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這意思是說,福音的本身就是神的大能;它滿帶着神莫大的能力,無堅不摧,無敵不克。世上沒有一個罪魁,它不能拯救(提前一15~16);也沒有一樣罪惡,它不能救人脫離(太一21)。

「要救一切相信的,」『救』字顯示人類正處於滅亡的邊緣,而又無法自救,亟需一位超然的大能者,就是神,來施拯救。神要拯救人, 已為人預備好了救恩,並且差遣傳福音的人宣講 的救恩;如今問題不在於神,問題乃在於人。『要救一切相信的』,表明『相信』是接受福音惟一的條件,也表明凡相信的,神就不能不救。人要得着救恩,便須接受福音;而接受的路很簡單,只要相信。相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約二十31),用心靈接受 ,就是信 (約一12原文)。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先是猶太人』,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四22);『後是希利尼人』,希利尼人代表所有的外邦人,這是說神的福音也是為着萬國萬民的(參5節)。『先後』是指時間次序,而非輕重之別。

 [話中之光](一)我們要傳福音,就得臉皮厚;要臉皮厚,就必須有福音的靈。我們若有了福音的靈,我們就不但不以福音為恥,反而能感覺光榮。信徒若不曾領會傳福音是一件最光采榮耀的事,便會下意識地有羞恥的感覺,怕人訕笑。

(二)撒但常叫我們在傳福音時覺得羞恥;尤其剛剛開頭傳福音,更是覺得難以為情。但我們若真認識福音榮耀的內容,並且親身蒙受過福音的好處,就會和保羅一樣的說,『我不以福音為恥』。

(三)在我們的觀念中,常會以為某種人容易得救,某種人幾乎不可能得救;但神的福音乃是『要救一切相信的』。因為『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在 並沒有難成的事。我們應有如此信心,去向任何人傳福音。

(四)我們若真認識『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而這大能就是神那叫基督衝破死亡、復活升天的『大能』(4節;參弗一20),就不會在傳福音時,另求別的能力――人工的鼓動、物質的方法等,只要我們所傳的,所見證的,單純的是那一位神的兒子,復活的基督;這福音的本身,就必爆炸出無比的能力,拯救『一切相信的』,從猶太直到外邦。

(五)傳福音不是憑自己的能力,是福音本身有能力、能救人,這樣才會有膽量去傳福音。否則,沒有人可以傳福音了,因為自以為沒有能力的人,沒有膽量傳;自以為有能力的人卻驕傲自大不能傳,結果福音都傳不出去!

(六)『要救一切相信的,』神雖然願意萬人得救,但 的救恩只能救一切相信的人。相信是人叫神的救恩臨到自己的方法。


【羅一17】「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文意註解]「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義』是指與神有『正確』關係的狀態,其先決條件是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是人憑自己的力量和行為,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神的義是神自己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將稱義的地位白白的賜給相信的人。嚴格地說,這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10,20)。但這福音是告訴人說,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已經在十字架上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人只要接受 , 就要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並叫人在 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因此,福音是顯明神的義(羅三25~26)。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本於信』或作『根據信心的原則』;意思是說,神藉着福音所顯明出來的義,乃是根據信心的原則給人得着(腓三9)。『以致於信』的意思是說,我們蒙恩時如何是因着信被神稱為義(羅五1;加三8),我們在得救之後仍然離不開因信稱義的原則。前者是客觀的、地位的因信稱義;後者是主觀的、經歷上的因信稱義,所以需有信心的行為來成全(雅二22,24)。總而言之,這義是以信心為入門、開端,又以信心為道路、繼續,從始至終都是藉着信達於巔峰。

「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義人必因信得生』,這句話引自哈巴谷書二章四節,有兩方面的意思:一面是說人是因信而被神稱義,因此得以在神面前免死而存活(加三11,21);另一方面是說信徒既被神稱為義人,仍須憑信心才能繼續活在神面前(來十38~39)。一個是得救時的『因信得生』,一個是得救後的『因信得活』。

 [話中之光](一)使人得以稱義的信心,是一種會繼續生長的信心,屬於生命的範疇。


【羅一18】「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文意註解]「原來神的忿怒,從天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神的忿怒』乃是神對世人觸犯 的旨意和 聖潔的本性,而引起的一種反應。

『原來』一詞點出人需要神的福音的原因,是因人觸犯了神,使神的忿怒在人頭上如同待轟之雷,即將爆發,故亟需救恩來挽回這個局面。而人之所以觸犯神,不外乎兩面的罪:一面是『不虔』,意指對神不誠,沒有虔敬,不歸榮耀給神;另一面是『不義』,意即對神和對人均不正,無情無義,違反神的聖潔和公義。前者偏重信仰,後者偏重生活。

「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就是』一詞說出『不虔不義的人』就是『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人因對神不虔,故對神和對人就不義,而人既不義,所行出來的也必然不義;人行不義的結果,就阻擋了真理。可見,人與神失去正當的關係,乃是人一切罪惡的根源。

  話中之光 (一)人是先對神『不虔』,然後才對人『不義』;人在神面前的光景若是錯了,他在人面前的光景也就必然不正常。我們應當更注意裡面在神面前的屬靈情形,過於外面在人面前的道德情形。

(二)人對神的最大不虔就是不信,而每個信徒最少對神和神所差來的救主有信心,因而都有了最起碼的敬虔。

(三)『行不義阻擋真理,』按原文可另譯『陷真理於不義』;我們若我們的言行而使人誤解神的真理,也會招致神的忿怒。

(四)世人雖有各等分別,但在神前,只有阻擋真理與順從真理之別。人若非順從真理,便是阻擋真理,在神面前並無第三類。


【羅一19】「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文意註解]「神的事情,」是指『神的永能和神性』(參20節)。

「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在人的心靈里,自有認識神的本能,因為人裡面的靈,是神專為了使人能接觸、敬拜、感受 而創造的。

 [話中之光](一)許多時候,信徒在屬靈的事上缺少認識,並不是因為神沒有光照、啟示他們,而是因為他們的心不正(參太十三14~15)。

(二)驕傲的人,心裡沒有神;自以為是的基督徒,無法明白神的旨意。


【羅一20】「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文意註解]「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神的永能』是指神無限的能力,從萬物的被造和存在,例如星辰排列的奇妙,一花一草的美麗精緻等,就可看出神的永能來;『神性』是指神的心腸和性情,從萬物的所是和情景,例如虎毒不食子,人有良心和道德倫常觀念等,就可推知神性。

「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人若仔細觀察天地造物,就可以揣摩而曉得有神(徒十七24~28)。

  話中之光 (一)十九節的話說出『人心』證明有神;二十節的話說出天地間『所造之物』證明有神。是的,人若放棄成見,無論捫心自問,或是觀察萬物事理,都不能不承認宇宙確有一為主宰, 就是我們所信的神,我們當敬拜 !

(二)神雖是『明明可知』的,卻是『眼不能見』的。所以我們行事為人,應當憑着信心,而不可憑着眼見(林後五7);也不可憑着外貌認人(林後五16)。

(三)我們人所藉以生存和生活的環境,在在蘊藏了神的法則和作為,凡是屬神的人,不可對環境漠不關心。

(四)基督的能力和性情的原則,充滿在整個宇宙間;我們若有基督的中心啟示,就能越過越覺得,萬有實在都是為基督作見證,我們也能從萬有里更多認識 。


【羅一21】「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 ,也不感謝 。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文意註解 「他們雖然知道神,」這裡的『他們』是指人。

「卻不當作神榮耀 ,」人明知道神是神,卻偏不把神當作神而榮耀 。所有零零碎碎的罪,並非根本的罪;這些零零碎碎的罪,都是從這一個罪起頭的。

「無知的心就昏暗了,」人因為不把神當作神,所以心思就昏暗;心思一昏暗,就有別的罪了。

  話中之光 (一)人在神面前最大的罪,是不把神當作神;這就像一個家庭里的孩子不把父母當作父母,一個國家裡的子民不把元首當作元首看待一樣。

(二)信仰上的錯誤產生道德上的錯誤;人一切的罪行,都是從不把神當作神引發出來的。

(三)我們的『知道』若不能影響我們的為人,則這個『知道』就等於不知道,也就是『無知』了。

(四)人的『思念』所以變為『虛妄』,『無知的心』所以『昏暗』,乃是因為『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 』。這話的原則就是說,只有以彰顯基督並榮耀神,為一切的意義和目的時,裡面才會明亮並踏實。

(五)人若拒絕接受光照,就永不能得着光照;人若不願意看見,就會失去看見的能力。


【羅一22】「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話中之光 (一)聰明人反被聰明誤;人若倚靠自己的聰明才智,往往不但無助於屬靈的事,反而會作出愚拙的結果來。

(二)神揀選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林前一27);信徒雖然也講智慧,但不是這世上的智慧,乃是神的智慧(林前二6~7)。


【羅一23】「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原文直譯 「…彷佛必朽壞的人;兩個翅膀飛的,四條腿走的,爬行的。」

 [文意註解]第廿一至本節這段經節說出人敬拜偶像的原由:(1)人的良知雖然知道有神,卻把神等閒看待,對 的所是不予敬重,對 的所作不表感謝(21節);(2)人不敬重、不感謝神的結果,他們的思想觀念就退化了,從具體有把握而變成抽象虛幻,從清明透亮而變成昏昧無知,從聰明靈敏而變成愚拙妄笨拙(22節);(3)人的心思一旦變得如此冥頑入迷,就以必朽壞的代替那不能朽壞的,以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代替神的榮耀,也就是以偶像代替了神(23節)。

 [話中之光](一)『人、飛禽、走獸、昆蟲』,從人到昆蟲,愈來愈卑下;人自甘墮落到一個地步,竟然會敬拜比自己更卑下的對象。

(二)人所敬拜的是甚麼,自己就會愈來愈像甚麼;當人對神的觀念愈過愈卑下時,難怪其道德就愈過愈腐敗。


【羅一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原文字意 「任憑」交付,放棄,不再管了。

 [文意註解]「所以,」是承上文而言。

「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任憑』是一種由擔憂變為傷心而放棄的舉動;人既棄絕神、不要神,神只好把人放棄。所謂神『任憑』人,並不是指神授權給人去犯罪,乃是說神任憑人自由選擇不義的事,不加阻止。『情慾』指越過理性,去追求那些滿足自己肉體的歡樂。人的情慾一不受神的管制,就像無韁之馬,作出種種骯髒污穢的事。

「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意指人放縱情慾的結果,乃是敗壞自己的身體。

  話中之光 (一)洪水以前的人犯罪,神還與人相爭(參創六3原文),但自從人拜偶像以後,神就『任憑』人,不再加以道德的限制和管束。

(二)當人運用意志揀選不要神的道路,神就任憑他們自行其是、偏行己路;神雖然是全能的神,但 卻不願越過我們自由的意志行事。

(三)神對人最可怕的處置,乃是『任憑』(24,26,28節)。所以寧願落在神管教的手中而受苦,也不願被神任憑而放鬆。

(四)敬拜偶像的結果,就帶進淫亂;淫亂接着帶進敗壞身體。人若在神之外另有所追求,便會放縱自己而受虧損。

(五)人所犯的頭一個罪,不是逞着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不是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人所犯的頭一個罪,是和神出了事情。人和神出了事情,所以底下就犯出這些罪來。

(六)這裡的話是緊接着第廿三節拜偶像的事的,可見拜偶像和淫亂相聯;那裡有拜偶像的事,那裡就有淫亂的事(參民廿五1~2;林前十7~8)。


【羅一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文意註解]「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本節的『真實』和第十八節的『真理』在原文是同一個字;十八節的『阻擋真理』就是這裡的『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以虛為實,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提後四4;多一14),就是阻擋真理。

「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人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其必然的結果,就是顛倒是非、本末倒置,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而不敬奉那造物的主。「阿們,」意即『的確是的』、『實在如此』或『誠心所願』。

 [話中之光](一)神離棄拜偶像的人,是因為他們先棄絕了神的真實,變為偶像的虛謊。

(二)不僅不信的罪人敬奉受造之物,許多信徒也犯同樣的毛病,不敬奉主,反敬奉所謂的『屬靈偉人』(他們也是受造之物),拜無形的偶像而不自知。所以我們應當警惕:尊敬主的僕人不可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


【羅一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文意註解]「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女人順性的用處』是指與男人結婚,成立家庭,生子養女;『逆性的用處』是指成為娼妓,專為解決不正常的情慾(註:也有解經家將此『逆性的用處』解作女人和女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


【羅一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文意註解]「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前面第廿四節的淫亂,是指異性間的淫亂;這裡則指同性間的淫亂。有些基督教界領袖們,輕忽了本處的經文,竟然默許或甚至公開為同性戀行為辯護,將同性戀歸罪於生物學上的『基因』,但本處經文明明告訴我們,那些『逆性』基因是人放縱情慾而招來的『變』態後果。

「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人如此淫亂的結果,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參林前六18),現代『愛滋病』的流行即其一例。

 [話中之光](一)罪人須先悔改認罪並離棄罪行,才能得救(參徒二38);同樣的,同性戀者若不悔改、定罪並離棄其同性戀行為,就不能視作已經得救的人。

(二)每一個人都要為其罪行,在自己的身體和靈魂上付出代價――疾病、罪疚、品格的扭曲等。


【羅一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原文字義]「邪僻」可丟棄的,可廢棄的,可棄絕的。

 [文意註解]「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故意不認識神』原文另譯『不以對神完全的知識為美』,意即厭煩純正的道理(提後四3);或譯『在他們的知識里不喜悅神』。他們既已妄為,有神必與他們無益,所以他們就說:沒有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這裡第三次提到『任憑』(參24,26節),被神『放棄』是一件最可悲的事。『存邪僻的心』意指敗壞了的心地(提後三8);人的心一敗壞,就發出種種壞事(太十五18~19),所以要保守我們的心,勝過保守一切(箴四23)。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不合理的事』意即『不適宜的事』,有違於自己的良知和人格的事。

  話中之光 (一)人不是不能認識神,乃是不贊成認識神,不以認識神為美。人是故意不認識神,不以神的存在為可喜悅的事。

(二)當人不以認識神為可喜悅的事時,神就任憑他們生活在 所不喜悅的情形中。人既不喜悅神,當然神就不喜悅人。

(三)本節是神第三次的『任憑』;人犯罪,是因人和神出了事情,並且人和神越弄越不對,越離越遠,甚至故意不認識神。人和神的關係一不正當,底下一大堆的罪就都來了。


【羅一29】「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文意註解]「不義,」指不按神或人所該得的給神或人,亦即搶奪了神或人的東西。

「邪惡,」指壞到不只傷害自己,甚且傷害了別人。

「貪婪,」指一心想要獲得更多,以致掠奪不應得的東西。

「惡毒,」指內心的敗壞、歹毒,一切的邪惡由此產生。

「滿心是嫉妒,」『滿心』不僅是形容嫉妒,也形容下列的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嫉妒』指妬忌別人的優越與成功。

「兇殺,」指由憎恨的心而發出的行為,包括預謀的、在盛怒之下行出來的。

「爭競,」指由嫉妒的心而發出的行為,包括爭鬥、吵架、不和等。

「詭詐,」指用卑劣的手段以達目的的行為,包括背信棄義、作假、詐欺等。

「毒恨,」指以最壞的意思去解釋別人的心意,包括怨恨、敵意、苦毒等。

 [話中之光](一)不義的人心中只有自己,他自己乃是萬事萬物的中心,而將神和別人排擠一邊。

(二)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14)。貪婪的人不顧倫理道德,不受禮義的羈絆,踐踏別人,以求自己的滿足。


【羅一30】「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譯: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背景註解]「自誇的,」希臘原文乃由『遊方郎中』轉化而來,原意是指那些到處週遊,誇耀自己的醫術高明,或所販賣的貨物品質優良的人;他們為着推銷自己,言詞誇大,往往與事實不符。

「違背父母的,」當時的羅馬人和猶太人一樣,很注重孝敬父母,尤其重視『父權』,作父親的人,操有全家人的生死的大權。

 [文意註解]「讒毀的,」指公開述說別人的壞話。

「背後說人的,」指暗中詆毀別人;這比前述公開毀謗別人更壞。公開的毀謗,至少還可以讓對方有機會提出抗議或為自己辯白;但暗中損毀別人的名譽,使對方無從抗辯。

「怨恨神的,」指討厭或憎恨神的管束;人不只在他們的心思里定意不要神(參28節),還在他們的情感里恨惡神。

「侮慢人的,」指惡意羞辱別人以遂己快。

「狂傲的,」指鄙視自己之外的每一個人。

「自誇的,」指誇張地炫耀自己。

「捏造惡事的,」指不斷發明新花樣的壞事來滿足自己。

「違背父母的,」指不孝敬父母。

 [話中之光](一)無神論者從心裡不要神;因為如果真有神的話,對於他非常不利,不能任他為所欲為,因此轉而怨恨神。

(二)傲慢的人眼中沒有神,因為他們以自我為中心,一切人事物都是為着自己的快樂和享受而存在。

(三)『自誇』的人喜歡炫耀自己的財富和本領,叫別人覺得自己真是高人一等;但我們基督徒卻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羅十二3)。


【羅一31】「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背景註解]「背約的,」當時的羅馬人非常注重誠實守信,口中承諾的一句話,幾乎可以與簽一件契約文書同樣有效;而當時的希臘人則即使簽了文約,仍會想盡辦法尋找字裡行間的漏洞,使自己不受文約的拘束。

「無親情的,」當時生了一個小孩子,別人會將他抱去放在他父親的腳前,如果他的父親將他抱起來,即表示認他為自己的子女;如果他父親轉身離開,不加理睬,這就表明不要他。因此,在當時羅馬的市場,每天有數十個棄嬰,可見家庭中的親情非常淡薄。甚至有名的辛尼加曾如此寫道:『我們殺死一隻瘋狗;我們屠殺一隻兇惡的牛;我們把刀插入病牛,怕他們傳染全群;兒童之生而瘦弱殘缺者,我們淹斃他們。』當時社會的無親情,由此可見一斑。

「不憐憫人的,」當時的羅馬社會非常賤視奴隸性命,而羅馬法律也賦給主人無限的權力,可以任意殘忍地對待自己的奴隸。鬥技場因此應運而生,讓奴隸與野獸為生存而戰鬥,眾人觀賞取樂,毫無憐憫心。

 [文意註解]「無知的,」指愚蠢到不懂得利用神所賜給他的心智頭腦,從失敗中的經驗中學取教訓;沒有道德和屬靈的分辨力。

「背約的,」指不守信用,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違背諾言、契約、協議等。

「無親情的,」指對自己的家人沒有愛心,不履行對親人的義務和責任。

「不憐憫人的,」指不能與別人表同情。


【羅一32】「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文意註解]行不義之事的人有兩個特點:(1)他們並非不知道不該去作,他們知道作了必遭致神的刑罰,且是『死』的極刑(創二17),但仍強自壓抑不安的感覺,作了再說;(2)他們喜歡招朋呼友,結伴去作壞事(彌七3)。

 [話中之光](一)明知故犯,乃是世人的共通毛病;教育不但不能減少人犯罪的傾向,反而能增加犯罪的知識和技能。

(二)蕭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說:『沒有一個國家,失去了神而仍能夠生存的。』同樣,凡是離棄神的人,必為神所離棄;他們的結局乃是滅亡。

(三)犯罪的人常喜歡和別人一起犯罪作惡;因此,遠離惡人(參詩一1),自必減少犯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