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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羅的信息:基督里的救恩
《新約神學淺介》 |
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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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耶穌的信息:天國的福音 |
第二章 早期教會的信息 |
第三章 保羅的信息:基督里的救恩 |
第四章 彼得、猶大、希伯來書與路加的信息 |
第五章 約翰的信息:生命之道 |
第六章 比較與綜合 |
第三章
保羅的信息:
基督里的救恩
使徒保羅在教會史上留下深遠的影響。奧古斯丁的悔改,是由於讀了羅馬書十三13至14 。十六世紀改教運動,是因馬丁路德在羅-16至17發現「通天之路」而掀起。二十世紀初期,新正統派神學家在一九一九年以發表了羅馬書注釋,也引起了新派一場的革新。而加爾文的預定論,倪柝聲對「屬靈人」的分析,也主要是取材於使徒保羅的教訓。
論到保羅教訓的主題,學者們的意見則相當分歧,沒有談論耶穌基督教訓時那麼一致。改教運動以後的傳統,是以「因信稱義」為主題,1但近代有人主張以「神秘主義」2為中心,也有人說是「救恩」3或「自由之靈」4。依筆者管見,每一主題都有它獨到之處,但作為獨一的主題,則不免都有缺點。在這一章中,我們要從不同的角度看使徒保羅的教訓,嘗試一個綜合的工作。
第一節 救世大計:基本假定
近代學者們研究保羅神學,有人從智慧派背景着手,5也有人從猶太背景解釋。6 根據保羅的生平而言,他一方面是純粹的猶太法利賽門的人(腓三1至6),另一方面又出生於外邦之地(徒廿一39,廿二3),認識一些希臘哲學思想(徒十七28),7而且長期做「外邦人的使徒」(加一6,羅十一13,提前二7),我們若在他教訓中發現希臘或猶太的背景,實在不足為奇。但是,論及背景影響,我們則不應忽視他是基督徒的事實。在加拉太書,我們清楚地看到,他有濃厚的猶太背景(加一13至14);但是,他若僅僅是猶太人,就不會是傳講因信稱義而受逼迫的使徒保羅了(加五11)。在腓立比書,他也提到心目中最要緊的,並不是猶太背景,而是作為一個基督徒所相信的耶穌基督(腓三4至8)。因此,從基督的教訓以及初期教會傳統信仰的角度去了解使徒保羅,是最有智慧的途徑。
一、舊約的基本教訓
任何人如研讀保羅在彼西底的安提阿的講章(徒十三16至41),特別是保羅自己的書信,都會發現使徒保羅實在是承受了猶太教與初期教會的共同遺產,以舊約聖經作為教訓的根據與基礎。他經常引用舊約經文支持他的論點,8而且在字裡行間表示他接受了舊約的一些基本教訓。
在羅八18至21,使徒保羅說:「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在保羅書信中,我們雖然找不到神創造的故事,但是在這幾節經文上,我們卻看到他讀過創世記第一章,相信世界是神所創造的。而且由「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的」一句話中,保羅表示他也讀到創世記第三章,知道世人始祖犯罪以後萬物都被咒詛,而且他又把這咒詛的結局,與傳道書的「虛空」連繫起來。同時,他也知道在舊約中,除了創造、墮落的教訓
外,也記載了神救恩的應許,因為在保羅書信中,我們知道「萬物脫離敗壞的轄制」時,就是進入了沒有死亡與罪惡的世界。
保羅書信中論及「原罪」的一段經文,事實上也表示他接受了舊約的記載:「罪是從一人人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在文脈中,使徒保羅所要談論的,並不是罪的來源,而是以亞當犯罪墮落的結果與基督的恩典對比,強調神恩典的浩大。但這段經文除了證明保羅假定了舊約的事實,也顯出他承受了舊約的基本觀念。在討論原罪的教義時,爭論最大的便是「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話的意義,有人以羅三23解釋,認為保羅是說眾人也都實際上犯了罪,也有人以遺傳論解釋,但最合理的說法,是以舊約的領袖觀念解釋;由於領袖與民眾是一體的,作為亞當的後裔,眾人都承受了他們的「領袖」亞當犯罪的責任與結果。9
同樣的現象,在使徒行傳保羅另兩篇的講章中也出現。在路司得的「臨時街頭布道」(徒十四15至17),保羅沒有引用舊約的經文,但是,他所說的話卻是滿了舊約的教訓,例如,神是「創造天、地、海和其中萬物的永生上帝」,使人想到出廿11,詩一四六6的話;拜偶像被稱為虛妄,這與耶利米的話一樣(那二6);而按時賜雨、賞賜豐年等表示神的恩惠,也是舊約的教訓(耶五24,詩一四五16,一四七8)。在亞略巴古的講章中,我們看到保羅引用希臘哲學家的話,但是保羅所相信的神,實際上卻是舊約那創造天地,不能以偶像代表,反對人拜偶像,也要按公義審判天下的主宰。只要有串珠聖經在手,我們不難發現舊約聖經中滿了這些教訓。10
特別值得一提的,便是使徒保羅在他書信中,多次表示他雖然傳講因信稱義與神恩典浩大,卻從來沒有因此疏忽神公義的審判。在羅二5至6,他責備當時的猶太人說:「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同樣的思想也出現在林後五10,保羅論及基督徒復活的盼望說:「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使徒保羅與阿摩司先知一樣教導人,說神不會縱容他的選民,因此,在林前十一章,他也指出信徒忽略了神的恩典,必會「被主懲治。」(林前十一32)
二、基督與救恩計劃
根據路加的記載,保羅在彼西底的安提阿講論神與以色列人在歷史上的關係時,曾提及了福音書的大綱──耶穌的降生、先鋒、受害、死亡與復活(徒十三23至31)。11在他的書信中,我們也可看到他在哥林多傳福音的基本內容:「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給磯法看……。」(林前十五3至7)12當他描述這信仰的內容時,特別強調是他自己「當日領受又傳給你們的」;「領受」和「傳給」兩字,正是遺傳傳遞的用語。雖然我們在使徒保羅的教訓中完全找不到類似福音書中關乎耶穌基督生平事跡的記載——沒有誕生的故事,甚至也沒有復活的故事,保羅事實上是假定了信徒已熟知耶穌基督的生平歷史,而且,在他的教訓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保羅承受了初期教會對耶穌基督的認識,以耶穌基督的工作與身份作為救恩歷史的骨幹。
在保羅的教訓中,我們可從幾個現象清楚地看到他相信耶穌是一個歷史人物。第一、當他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引用當代的信條,特別是證明信徒復活的盼望時,他並沒有嘗試「證明」耶穌的存在,乃是以耶穌的死而復活的事實去支持信徒復活的可能性(林前十五12至19)。其次,雖然保羅沒有提及耶穌的生平事跡,卻引用過耶穌的話(林前九14,十一23至25,七10 ,羅十14 ;徒廿35等)。13第三,他在羅一3,引用了當代教會的信仰,說:「按肉體說,〔耶穌基督〕是從大衛的後裔生的。」(參羅九5;提後二8)在加四4,他更提出耶穌確實是時空下的一個歷史人物:「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參腓二7至8)。第四,他在書信中事實上曾強調耶穌基督無罪的生活(林後五21 ;羅八3),以及貧窮的生涯(林後八9)。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在保羅書信中,他着重的並不是耶穌的歷史性、而是這歷史上的耶穌的生、死、復活與信徒救恩的關係。但是,當他談論耶穌生平的意義時,我們卻又發現他運用了初期教會對耶穌基督的兩個稱呼,表達出新約中救恩歷史的基本結構。
在保羅的教訓中,我們發現他很喜歡稱耶穌基督為「神的兒子」。根據加四4、這兒子的身份並不是在降生之後才得到的,而是在降生之時,他已經是神的兒子——也即是說,耶穌稱為神的兒子,事實上是降生之前的事。14這兒子的身份有兩個基本的含意,第一、他是神的榮耀與形像的彰顯(羅八29 ;林後四4;西一15)。15由於「神的兒子」事實上是「與神同等」(腓二6),保羅論及他的降生,便以「虛己」與「愛」來表達(腓二7;林後八9;羅五8)。
另一個保羅喜歡用的稱呼,是「主」。這名稱顯然早已在亞蘭語的教會通用了(參林前十六22)。16在保羅書信中,原也可用來稱呼一般有權柄的人(林前八5)及主人(羅十四4),但是在羅十9至13,保羅與彼得一樣(參徒二21、36 ),認為「主」耶穌基督便是約珥書中那要統管萬有的王——主耶和華。17根據腓二9至11、羅十9、徒十七31,我們可以說這「主」的身份是耶穌基督復活之後得到的尊稱。但是,他完全統管宇宙之時,卻是在末期再來與復活之後(林前十五23至28 ,帖前三13)。
將上述經文的教訓綜合起來,我們可以用下面的簡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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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一切出於神:基本精神
保羅談論到基督與救恩的關係時,自然而然地提及神的時間表:耶穌的降生是在時候滿足之時,而他征服死亡則是在世界末期。在他看來,神有一套救恩的計劃!在這一節,我們要進一步討論與這種認識有密切關係的主題:神不僅有計劃,他也採取主動。
一、福音的源頭
在加一11至12,保羅說了一些相當難以解釋的話:「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跟着,為了強調他的福音與人無關,他指出信主後「沒有與屬血氣的人商量,也沒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加一16至17)在上一節,我們豈不是說保羅承受了舊約的教訓、初期教會的信息,甚至一些耶穌的話?這兩個現象,是否衝突呢?要了解加一11至12的話,我們必須注意他在加拉太書第一章的要點。根據加一13至16,我們可看到保羅的意思,事實上是指他改變的過程而言:倘若以保羅個人的背景和志向來解釋,他傳福音是不可思議的事,因他不但逼迫教會,而且熱心於他的傳統信仰。保羅認為,他的轉變,只有一個解釋:是神「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裡」,而且呼召他做使徒(十六節)。因此,他一再強調他福音的使命和來源不是出於人,也不是藉着人(第一與十二節),而是出於神。從人的角度來解釋保羅的改變是行不通的。18
在保羅書信中,「啟示」這一個字出現的次數不多,但是與它有關的字和思想,則相當重要。其中之一,是「智慧」在哥林多前書第一、二章中,他特別使用這字來討論哥林多教會紛爭結黨的問題:他認為十字架的道理是神的智慧,而與這智慧對立的,是人的智慧。在文脈中,人的智慧最具體的代表,是希臘的哲學家;但事實上,猶太人的文士、世上有權有位的人——包括世上的君王,所依賴的也是這世上的智慧(一20, 7至8)。這些人的問題,是「世人憑自己的智慧,……不認識上帝。」在這情形下,救恩的可能是在乎「神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一21)而神這種智慧,是世上的人所不認識,也不可能認識的,是「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的。只有神藉着聖靈向我們顯明了。」(二9至10)同樣,在雅典的講章中,保羅也說世人蒙味無知之時只能敬拜未識之神,但真正的救恩卻是在耶穌基督復活的事上表明了出來(徒十七22至31);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他也對猶太人說:「耶路撒冷居住的人和他們的官長……不認識基督,也不明白每安息日所讀先知的書」(徒十三27),但赦罪之道卻是神在耶穌基督身上彰顯出來的(徒十 30至41)。救恩的根據是神的智慧,救恩的獲得也在乎神的啟示,它的內容更是由神的智慧所決定。
與智慧有關的字眼,是「奧秘」。根據羅十六25至26,「奧秘」的意思不是「不可理解」,也非「神秘」,而是「啟示出來的秘密。」在林前二7,保羅說十字架的信息,「乃是從前隱藏,上帝奧秘的智慧。」基本上,「上帝的奧秘,就是基督,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他裡面藏着。」(西二2至3)但是,保羅也從神領受了這個大奧秘里的一些細節,因此,神的奧秘也包括了復活的情形(林前十二51)、猶太人的得救(羅十一25)、外邦人與猶太人的合一(弗三3至6),以及教會與基督的合一(弗五29至32)。以復活的細節為例,我們可看到信徒復活的真理不需特別的啟示,保羅可根據已有
的啟示——耶穌的復活——推論;但是,復活的過程卻是需要特別啟示才知道的。沒有了這些啟示,信徒對某些真理便不能透澈地了解。
二、神愛的心意
談及神的計劃,保羅自然提到神的旨意,其中「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一類的話,可說是近乎神的命令,是信徒應該遵行的;但是,另一類的話,則是說到整個救恩是神在愛中所定的旨意,這類的話,往往受到人的誤解。
在這方面,首先我們應注意到在保羅的教訓中,整個救恩實在彰顯出神的愛和主動。在羅八29至30,保羅說:「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先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兩節經文中所提及「救恩的程序」,事實上都是以神為主詞」即是說,救恩是神所做的工作。而在這工作中,保羅到的,是神的愛的彰顯。一方面神按他的旨意差耶穌為世人捨命是愛的行動(加一4,羅五8);另一方面,在整個救恩中,保羅也看到神的愛,因此,他先後提及「基督的愛」(羅八35),「愛我們的主」(羅八37』)以及「神的愛」(羅八39)。
使徒保羅教訓中常令人誤解的真理──預定論,也必須從這角度了解。有些人談論「預定」,喜歡從羅八29所說的「預先知道」着手,把「預先知道」解釋為神預知人的信心,進而將預定建立在人的信心之上。但是,近代解經者多數都同意這裡所說的「預先知道」,是指神「預先看上」,19與預知人的信無關。當保羅在羅馬書第九至土一章繼續討論神的揀選與預定時,他清楚地指出神預定人得救時,包括了人必須因信稱義的過程(參羅九30至31),也就是說,神預定人得救,並非說被預定的人不須相信;但是,這「信心」絕不能解釋為一種得救的原因,因為信心不是一種行為。在揀選的真理中,保羅強調的是:「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九11)而這種揀選的恩典,是表示神的憐憫(羅九16)。因此,在一4至5,使徒保羅說:「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份。」神的揀選與預定是神愛的旨意的一部份。他這行動,好像一個人到孤兒院中認領孤兒為兒子,是出自愛所賦予的自由;在這過程中,其他孤兒沒有抗議的權利,而被選中的孤兒也不能因此而自恃。
三、神的恩典
「恩典」是保羅用以形容福音最重要的名詞。在他看來,神救恩的特性,便是恩典。甚麼是恩典呢?我們可用保羅自己說過的兩句話為它下定義:「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羅四4)「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羅十一6)換言之,恩典不是報償,不是功德,而是人不配得的好處。
在林前十二10,保羅說了一句名言:「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在上下文中,保羅由主復活的顯現談到他自己使徒的身份,當他提及自己的工作和身份時,他不禁又再次想到自己的過去;把現在與過去再次對比之下,他發現自己「不配稱為使徒,因為我從前逼迫神的教會。」(第九節,在提前一14至16,他也說到類似的話。)我們在這裡又看到他大馬色路上的經歷,成為他了解救恩的一個關鍵。
然而保羅不但以「恩典」形容他悔改與蒙召的經歷,他也同樣用「恩典」刻劃他自己的工作。在林前十五10,他繼續說:「並且他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典與我同在。」在神的恩典下,使徒保羅會感恩圖報,格外勞苦,恩典成為他事奉的動力。但是,當他提及這勞苦的生涯時,他又發現這畢竟也是神賜下恩典的結果!難怪他在書信中告訴我們,無論是信心與愛心(提前一14)、工作的能力(林前10 ;弗三17),以及克服困難的生活力量(林後十二9),都是出於神的恩典。
同樣,當使徒保羅談論一般信徒的生平時,他也是認為信徒的一生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在討論揀選與預定的問題時,我們已注意到保羅強調揀選不是建立在人的行為上,而是出於憐憫,這種論調事實上也是說揀選是基於神的恩典(羅十一5)。而且,使徒保羅也認為因信稱義(羅三24)、在基督里的盼望與安慰(帖後二15至17 ,林前一4),甚至行善的力量(林後八1),都是神的恩典,甚至信主以後,信徒也是「站在神的恩典」中(羅五2,十二6)。最具代表性的話,莫如他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二8)「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並要為他受苦。」(腓一29)弗二8最後一句──「這……是上帝所賜」──的意思,並非說信心是神所賜。20而是說信徒能
以得救這件事,是神的恩典。21同樣,腓一29也不是說信心是神的恩賜,而是說信徒得以聽見福音以致信服基督是出於神的恩,正如他們得以為主受苦同樣是一種恩典。22不過,這兩句話也清楚地讓我們看到,雖然信心在得救的過程中占着它應有的地位,它絕對不是得救的根據;在保羅教訓中,人得救是神的恩典,與行為絕對無關。
第三節 救恩的途徑:爭論的中心
使徒保羅強調救恩是出於神、是恩典,因此,在他書信中,他多次引用耶利米先知的話,說:「誇口的當指着主誇口。」(耶九23至24;林前一31 林後十17 ,羅三27 ;腓三3至4)當他傳講這基本信息時,他與猶太背景法利賽派的人發生了嚴重的衝突,「因信稱義」成為討論的中心。上文討論恩典時,我們已經涉及這問題,現在要進一步較深入地探討。
一、律法或信心
在弗二8,我們已看到保羅運用了一個對比:恩典或行為。若是恩典,就不在乎人做甚麼。當他闡釋因信稱義的道理時,他通常運用另外兩個相反詞。「律法或信心」是其中之一。
在保羅書信中,「律法」一詞並非專有名詞,在不同的文脈中它有不同的含意。在和合本中文聖經中,「律法」有下面三個意義:(一)舊約聖經。當保羅在羅三10至18引用「律法」的話時,所引用的二段經文事實上是出自詩十四1至3和賽五十九7至8,不是摩西五經中的話;同樣,在林前十四21保羅所引用的「律法」也是出自先知以賽亞(賽廿11至12)。(二)摩西五經。在羅三21,保羅提及「律法和先知」,這是當代對舊約聖經的稱呼,「律法」指的便是舊約中的摩西五經。(三)摩西法律。例如,保羅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經中的條例(申廿五4)。23當保羅說人不是靠「律法」稱義時,基
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個意義,因為他經常引用聖經支持他的論點;他所反對的「律法」是由第三個意義引申出來的,包括「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加四10),「割禮」(加六15),「食物」(羅十四1至23)等等的問題。
當然,當保羅從第三個意義談及「律法」時,我們又發現近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他反對「律法」,而且說了一些非常嚴厲的話,例如,他認為律法是「世俗的小學」(加四3、9),是不再轄制信徒的「奴僕的軛」(加五1);若有人要行律法稱義,便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五4)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羅七14)「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因此,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誡命(弗六1),並引用摩西律法的條例要信徒應用其中的原則(林前九9)。24要了解這種似乎矛盾的看法,我們需要注意保羅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
從律法的功用而言,保羅認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麼是罪(羅五13 ;提前一9至10),但作為得救的途徑,律法卻有所不能(羅八3):它不能使人稱義(加三11),不能使人得生(加三21),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羅六14),反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七11)換言之,在保羅的教訓中,律法與信心對立,不是因為律法不好,而是人要「行律法」稱義這件事有問題。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得救的途徑基本上便是要在兩個對比下進行選擇:「信心或行為」(羅三27,九32),25及「恩典或酬勞」(羅四4)。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他的得救便是酬勞;但律法本身根本沒有能力使他遵行,這在有律法的猶太人身上便明顯地證明出來
(羅二1至29)。可是,由於基督已經承擔了罪的咒詛,使人得以自由(加三13,四4至7,五1),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轄制,「日期」、「割禮」、「食物」等都成為相對的文化因素,而不再是得救必須的條件。
與律法相對的是信心。我們已經說過在保羅書信中神的揀選與預定並不廢棄信心,事實上,根據保羅的教訓,從人的角度而言,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稱義(羅五1),罪得赦免(羅三25),基督的同在(弗三17)都是藉信心而得,甚至信主後的恩典也與信心有關(羅五2)。要注意的是,根據保羅的教訓,信心不是一種具有功德性的行為,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據,而是得救的途徑與工具。在弗二8,保羅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並非說信心是得救的「原因」而是「緣因」;26有時候,保羅會說信心是稱義的條件(羅五1;加二16),27或方法(羅三28),28但他從來沒有說信心
是稱義的根據或原因。29
保羅強調信心,並非否認行為的重要。在他書信中,他提到「信心所作的工夫」(帖前一3),也說信心會產生愛心(加五6),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作成得救的工夫」。30無論是工作或愛心,都是行為上的果子,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實上是源自上帝,因此信徒的行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
談到信心,我們必須注意信心的本質。對保羅而言,信心不等於迷信,它有歷史的事實為憑據——神在耶穌基督身上的作為是信心的基礎;沒有了這歷史基礎,福音的信息便是謊言(林前十二14至19)。因此,保羅談及信心時,認為信心的內容是「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里復活。」(羅十9)而這種信心的產生,則是耶穌為主的信息(羅十14)。這種以復活的耶穌為主的信心,便產生了「信服」(羅一5、 16,十六26,十6)和「信靠」(羅四24)兩大特徵。「信服」是使徒保羅的特別用語,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穌基督的權柄,因而產生順服的行動;「信靠」則指依靠神的大能,因此在信靠之中,有了盼望(羅四18至20,十二13)。由於這雙重的特徵,保羅可強調信心,這種信心是人對福音信息的回應,向復活的主「投降」。它會產生行為,但卻不含功德的觀念。
二、肉體或聖靈
在加三2至5,保羅談及行為與信心的對立,也將肉體與聖靈對比。在他看來,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為稱義,這人便是「靠肉體」,但信徒擁有聖靈的原因,並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藉信心。這幾句話可用簡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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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幾句話中,保羅為我們進一步解釋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
首先,我們要注意「肉體」一詞在保羅書信中也有多層的含意。在和合譯本中,原文「肉體」有時譯為「肉身」(加二20),「血氣」(林後十2),基本上是說人有血肉之軀(林 前十五39)。林前十五41至49告訴我們,這血肉之軀的特徵,便是它的短暫,會朽壞、輕弱。但是,耶穌基督在世時,也有「肉體」(羅八3),31而且這肉體也是軟弱的(林後十二4),因此,在「肉體」中生活,並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反而可以像加二20所說的,在肉體中為基督而活。
在另外一些經文中,「肉體」指的是這血肉之軀的人行事和衡度的準則。在腓三3至8,保羅說肉體的準則包括了一個人的出身、背景、成就與宗教熱誠,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為。當人信任依靠這「肉體」時,他便是與神為敵。保羅甚至把這種「肉體」說成一種似乎是有位格的東西,說一個人可「隨從肉體」(羅八5),「順從肉體」(羅八13),又說:「情慾[肉體〕與聖靈相爭。」(加五17)這種說法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所說的「屬血氣的人」(林前二14)及「屬肉體的人」(林前三1)相似。而這現象——由輕弱的「肉體」變成與神為敵的「肉體」——的發生,可由保羅的另一句話解釋:「我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4、18)
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人不能靠肉體行律法得救的兩個原因:第一、因為肉體軟弱,它受死亡與罪惡之轄制(羅八3);第二、在死亡與罪惡下的肉體與神為敵,根本不可能順服神的律法(羅八7)。
與肉體對立的是聖靈。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發現這聖靈是有位格的,他能參透神深奧的事(林前二10),可「隨己意」分配恩賜(林前十二11),而且也與舊約的耶和華相等(林後三17)。32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否認保羅特別強調的是聖靈與信徒救恩的關係。
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將舊約中的「律法」與「應許」來作對比,而且說聖靈便是這「應許」的內容(加三11至14;參四1至7)。一個人信基督之後,必領受聖靈;若沒有聖靈,便不是基督徒(羅八9、14);聖靈是神的「印記」(弗一13,四30 ;林前一22)。當然,他沒有說信徒有了聖靈便已獲得完全的救恩,他認為聖靈在目前僅是「初熟之果」(羅八23),但卻是信徒獲得完全救恩的確據。因此,他用了一個當時商業上的名詞「質」來形容聖靈——表示信徒有了聖靈便是有了首期付款,全部應許的實現是必然的事(弗一14 ;林後 一22 ,五5)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保羅的教訓中,救恩全是神的工作,也全是聖靈的工作。聖靈的工作包括了啟示與啟蒙(林前二6至13),潔淨、使人稱義與成聖(林前六11),使人站在神面前(弗二18)。他住在信徒心中(林前六19),幫助他們(羅八26),給他們智慧(弗一17)與恩賜(林前十二7至11),引導他們(加五18 ;羅八14)。
在這一切之上,使徒保羅特別強調聖靈的力量:在聖靈 里,信徒得到自由,脫離了罪與死的束縛(羅八2),而這種聖靈的能力,更是與耶穌基督復活的能力一樣:「叫耶穌從死里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羅八11)信徒可以體會到神「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里復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弗一19至22)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是征服萬有的能力。基於這種體驗,保羅有時也將律法與聖靈來作對比,承繼先知耶利米(耶卅一33,卅二40)與以西結(結十一19,卅六26)的教訓,指出聖靈使人內心改變與力量,才是真正成就神律法的方法(林後三3至6;羅二28至29 ,腓三3)
將保羅關乎得救途徑的教訓歸納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靠肉體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因為肉體無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但在神恩典下,藉信心而得聖靈才是成全律法、得生命的途徑,而這整個過程更是恩典的明證。
第四節 與基督同享豐盛:基本目的
在上一節,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強調因信得救的真理,但是,倘若我們進一步問他:因信得救是怎麼一回事?傳福音最終的目的是甚麼?他的答案顯然是:在基督耶穌里得救恩的好處,同享他的豐盛(林前九23;羅十五29 ;弗三8)。
一、在基督里
上一節論及救恩的途徑時,我們已看到「聖靈」在保羅的教訓中占了重要的地位。但是,保羅福音信息的中心人物卻不是聖靈,而是耶穌基督;因為只有人信耶穌基督為主時,他才可以得到所應許的聖靈(加三14);聖靈是「基督的靈」(羅八9)。耶穌基督在保羅的信息中是救恩的根基(林前三11)。因此,在談論救恩時,保羅經常提及基督,而且採用了一個很特別的片語──「在基督里」
在保羅書信中,「在基督里」、「在基督耶穌里」、「在主裡面」、「在他裡面」一類的用詞經常出現,有人統計過在希臘文聖經中共有一百六十四次。33在中文聖經,這個片語有時譯為「靠主」(如腓四1、4)、「指着主」(林前一31)。在林前一31,「指着主誇口」一語是引用七十士譯本的翻譯(那九24),因此我們可以說這節經文中希臘文的「在主里」譯為「指着主」是正確的。但是,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說所有「在主要」一類的話都是有同樣的意思,中文聖經的翻譯者事實上也注意到這點,因此在羅十五17、林前十二31、腓一26等處類似的話被譯為「在(主)基督耶穌里」。34
當保羅使用「在基督里」這片語時,他是在說明基督與信徒的特殊關係。在林後十二2,他說:「我認得一個在基督里的人。」若用現代的話表達,這個「在基督里的人」便是「基督徒」。35但是,當他說:「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林後五17)的時候,他顯然是在描述一種情境。在腓三9,「得以在他裡面」(原文直譯該是「在他裡面被找到」),更明顯地表示這種關係好像是住在一個範圍或地區一樣。在神學上,我們說這種「在基督里」的關係,是與主合一的關係。
從保羅書信中,有兩個對比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種合一的關係。第一,他用過「在亞當里」與「在基督里」的對比。「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十五22)根據羅五12至21亞當與基督的對照,我們可以看到「在亞當里」的意思,可說是「因亞當而死」,而眾人會因亞當而死,是由於亞當是人類的領袖。同樣,保羅說信徒是「在基督里」時,是因為基督是他們的領袖。
另一個對比,是摩西與基督。「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在雲里受洗歸入摩西。」(林前十1至2)這話與羅六3類似:「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36以色列人過紅海的經驗,表示他們是在摩西的權柄之下,同樣,基督徒受洗的經歷,也是表示他們與主合一,不再在罪惡的勢力之下。
這種「領袖代表整個團體」的觀念,在加拉太三章也一樣存在。在加三16,保羅強調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指一個子孫──耶穌基督——說的,但是,在二十九節,他卻說信徒「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為甚麼呢?「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二十八節)「成為一」直譯應是「成為一個人」。37保羅在這裡所要說的是:一個人信主耶穌受洗後,便是屬乎基督的,是基督一家的人。這種關係,猶如在傳統觀念上女性結婚以後成為男家的人,或華僑歸化成為外籍人。
在使徒保羅的教訓中,「在基督里」是一個人整個生命的轉折點。「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他用「新的創造」來形容在基督里的情形。若用「在亞當里」與「在基督里」作對比,我們可以下面簡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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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羅的教訓,對一個在基督里的人來說,整個生活的意義、地位、方式、態度都完全改變了。信徒不但是一個「在基督里的人」(林後五16,十二2),他們坐牢時是「在基督里的囚犯」(腓一13),死亡時成為「在基督里睡了的人」(帖前四16),即使是軟弱的使徒也仍然是「基督里的」嬰孩(林前三1)。信徒得救,也可說是「得以在基督里」(林前一30),而他們活着,也都是在基督里(羅六11 ;提後三12)。因此,他們行事為人(西二6)、事奉(羅十六3)、誇口(羅十二17 ;腓一26),都是在基督里。對保羅而言,在基督里不是理想,更不是理論,而是事實。每一個信徒都是在基督里,每時每刻生活都是在基督里,任何遭遇也都是在基督里。
與這種在基督里的觀念有密切關係的,是保羅書信中與主契合的真理。在基督里的生活,是與耶穌基督一同生活。論及信徒將來的盼望,使徒保羅說是「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一同得分(林前一9)。「一同得分」這名詞也可譯為「團契」、「分享」。除了這名詞以外,保羅在希臘文聖經中也採用了前置詞「與」字與動詞或名詞組合,表達這個契合的思想,將這一類的用字歸納起來,我們可得到下列的表格:
1.已成的事實
(1)聯合 羅六5
(2)同釘 加二20
(3)同死 羅六8;西二2o
(4)同埋 羅六4
(5)同復活 弗二5至6
(6)同活 弗二5至6;西二13
(7)同作王 弗二5至6
(8)同隱藏 西三3
2.現在的情形
(1)同化38 腓三10
(2)同受苦 羅八17
(3)同活 林後四14
(4)同得生 羅六8
3.將來的盼望
(1)同得生 羅六8;林後十三4;提後二11
(2)同活 林後四14
(3)同顯現 西三4
(4)被一同帶來 帖前四14
(5)同在 腓一23
(6)同承繼 羅八32,八17
(7)同作王 提後二11
(8)同得榮 羅八17
(9)同形像 羅八29 ,腓三21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幾點重要的真理。第一、信徒與基督的團契,包括過去、現在與將來,這不但是在基督里生活的每一面都有新的意義,而且在生活的每一刻,也都與他有團契——與他一起生活。第二、從他所說的話,我們可以看到基督徒的一個生活過程:
信主時 現在 將來
與主同死 與主同受苦 同復活
同復活 同生活 同作王。
同作王 同得榮耀
這一個生活過程的原則,事實上也就是主耶穌自己先受苦後得榮耀的經歷。
二、天上的福份
論及神的恩典,保羅曾說:「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羅八32)神恩浩大,基督的舍己是神恩典的開始,「在基督里」隨着而來的,是各樣天上的福份(弗一3;林前一30),從這些福份中,我們可從不同的角度了解救恩的含意。
在保羅心目中,最基本的福份可說是「稱義」。「義」字一詞,在保羅書信中出現了五十二次,而「稱義」這一動詞也出現了十四次。這是保羅承接舊約神按公義審判全地的教訓,從律法的角度看基督徒地位的問題。保羅在稱義的教訓上,最特別的地方是強調人的行為不是神稱人為義的準則。從實際的行為而言,「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稱義的事卻是神「稱罪人為義」(羅四5)。因此,保羅說這是出於神的恩典。
由於神的審判是在末日,而保羅有時也用將來式動詞談論定罪的事(如羅八33至34「誰能定他們的罪呢?」),而保羅在加五5也談及基督徒在「等候所盼望的義」,因此有人認為真正的稱義是在將來,有行為與信心配合。39但仔細查考之下,這種理論並不能成立,因為它與羅四5明顯的教訓衝突。羅八33至34的話,是保羅從一個挑戰者的角度故意提出的問題,因此他自然會用將來式的語法。加五5「所盼望的義」一語,則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希臘原文同樣的話,可譯為「等候我們的盼望──就是義」。40第二、另一種翻譯,可以是「等候稱義所帶來的盼望」,在這解釋下,稱義的事實際上
是已經宣判了。41
與稱義有密切關係的一個福份,是「贖罪」。這觀念所說的是:神看到人有罪而發怒(詩七11),因此,人須要籍着獻祭挽回神的怒氣(羅三25至26)。但這觀念並不是指神接受了人的賄賂而回心轉意,因為設立挽回祭的並不是人,而是神自己。在使徒保羅看來)這挽回祭的意義,事實上是表現出神不能容許罪惡的公義品格。同時,這觀念也解釋了神為何可以稱罪人為義,因為有耶穌基督的死,成為他們的替贖。
第三個福份,是「救贖」(羅三24 ;弗一7;多14 ;提前二6等)。在舊約中,金錢在某種情形下可以成為一個人免死的代價(出廿一28至30),神亦是一個救贖人脫離奴僕地位的救主(出六6)。保羅認為人已被賣給罪,成為罪的奴僕(羅七14,六17),也因犯罪而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加三13,四4),因此他也用「贖價」的觀念來談論耶穌基督的救恩(林前六19起,七22起),宣告信徒已因基督的死而不在咒詛之下,不再為罪的奴僕。「救贖」既是涉及死亡、自由及咒詛的問題,它的成全便也有兩方面:從罪的權勢而言,信徒不再活在罪惡的勢力之下(羅六6至9),但從死亡的咒詛而言,這身體仍然有衰殘朽壞的一天,因此,身體的得贖,便成為基督徒的盼望(羅八23 ;弗四30)。
第四個福份,是「和好」。這個觀念的背景,是人與神為敵(羅五10 ;西一21),這不僅牽涉到人的地位,也涉及關係的問題。因此,使徒保羅論及和好的真理時,他提到稱義的基礎——基督的死成為「挽回祭」(弗二13、14)和「救贖」(林後五19、 21)──也同時是和好的基礎;不過,當他談到和好時,他一方面認為和好是一種客觀的事實,在基督里已經完成(林後五19 ;西一21、 22 ,弗二15、 16),另一方面也強調主觀的一面,要求人與神和好(林後五20)。和好與稱義另一個不同點是:這和好不僅表示神與人之間不再為敵(羅五1;弗二12),也意味人與人之間在耶穌基督內不彼此仇視隔離(弗二14至16)。此外,在和好的教義中,保羅也提到整個宇宙性的和好:「既然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一20)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看到萬物在罪惡與死亡的權勢之下(羅八20),而某些屬靈的力量以及受造之物也與神和信徒對立(西二15 ;羅八38),42但是,藉着十字架上的死和復活,基督已經得勢(西二15),罪惡、死亡與一切反對的勢力也必被征服(林前十五28)。換言之,藉着這和好的教訓,保羅指出基督解決了世上一切的對立──神與世界、人與人、邪靈與人、自然與人──的問題。
第五個福份是「聖潔」或「成聖」。在舊約,一地或一物屬乎神,便是聖地或聖物(如出三5)。在保羅書信中,這種基本觀念仍然出現,哥林多人屬乎神,便成為聖徒(林前一2;參羅一7等);藉着聖靈的潔淨(林前六10 ;羅十五16),信徒在耶穌基督里成聖(林前一30,一2;羅十五16)。43從這角度而言,信徒已是在聖潔的狀況之中,與個人的行為無關。但是另一方面,保羅也強調信徒該有聖潔的生活。在他書信中,「無瑕無疵、「全然成聖」、「完全」一類的用詞經常出現,成為保羅工作的目的(西一28 ,腓一15等),他明言神選召信徒的目的是要他們成為聖潔(帖前三13,四3至8),也警告信徒「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六9至10,五9至11)。事實上,他也指出信徒在耶穌基督里已脫離罪惡的勢力範圍,自由聖潔的生活(羅六6至7、12至14、19 ),是信徒在聖靈的引導下可以達到的事(羅八4)。同時,他也指出這是神在耶穌基督再來之日必定要成全的工作(林前一8),是信徒應有的生活目標與態度。44
保羅書信中第六個屬天的福份,是「成為後嗣」,作神的兒子。這觀念在耶穌基督的教訓中已出現,但「作後嗣」(adoption)一詞,則是保羅從希臘羅馬社會情況中借用的。雖然在保羅書信中有時說耶穌是神的「長子」,是眾子應效法的樣式(羅八29 ;西一15),但「後嗣」一詞清楚表示信徒不是在出生前已像耶穌基督一樣是神的兒子,他們兒子的身份是因神認養而得來的(加四5)。論及這身份,保羅也提及矛盾的兩面。一方面他們信主後有了聖靈,便是兒子,能呼叫「亞爸、父」,而且這聖靈也與他們同證這身份的存在(羅八15至16,加四6);但另一方面,他們仍要等候兒子的名份(羅八23, 等待與耶穌基督一起承繼萬有(羅八32)。
第七個福份是「智慧」。在舊約,智慧是指信徒對事物觀察入微,使他們可以在實際生活上實行神的啟示。在希臘羅馬文化中,智慧的辯士到處遊行。保羅運用聖經的基本觀念,針對當時外邦社會的信徒,也論及智慧。在林前一30,保羅宣告說:基督是信徒的智慧。這智慧與舊約的智慧一樣,是根據神的啟示,關乎信徒救恩的計劃(林前二6至7);但是,這智慧也成為信徒在世行為的原則,使他們知道一切出於神,不能以人誇口(林前一26至31)。在監獄書信中,他更強調信徒須要憑智慧處世,特別是在外邦人中行事為人更當如此,(腓一9至11;西二2至5,四5;弗五15)。
最後,「榮耀」這觀念可說是保羅用來總括救恩高峰的話。在他的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基督復活的榮耀一直是他的救恩論的基礎。在復活的主身上,他看到神的形像在新造的宇宙中的情形(林後四4至6,三8至11),因此,信徒固然在今世可體會生命的力量與榮光,更是在復活時顯出神兒子的榮光,那時死亡罪惡的權勢完全被征服(林前十二43;林後四17,三18),而且信徒像耶穌基督一樣因為是神的兒子而統管宇宙萬有(羅八17、30)。換言之,成聖、作後嗣、得救贖全面實現時,便是得榮耀之時。
第五節 聖靈里的新人:自由的實現
在保羅的教訓中,我們已看到救恩的途徑是「藉信心而領受聖靈」,而整個救恩則是「在基督里的豐盛」。在本節,我們要進一步探討這兩個主題之下的信徒生活,看看一個人得聖靈以後怎樣在生活上體驗基督的豐盛。
一、矛盾的今生
在保羅書信中,仔細讀經的人會發現一種「事實」與「理當如此」的矛盾;45例如,一方面他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另一方面他又說「要治死你們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清、惡欲和貪婪」(西三5);談及「舊人」一方面保羅說信徒的舊人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另一方面他又要他們「脫去行為上的舊人」(弗四22)。這種現象難免使人發出一個嚴重的問題:到底保羅所說在基督里的救恩是「理想」呢,抑是事實?
根據上一節的討論,保羅確實是認為一個人在基督里已經脫離了律法、罪惡與死亡的範圍,好像移民一般。但這個變遷卻與地上的移民不完全一樣,它僅是屬靈範疇上的改變,不是地理區域的遷移。在一生中,基督徒信主之後仍然是在軟弱的肉體中生活,受着罪惡、死亡的限制(林後十三4),而且他所處的世界仍是「這罪惡的世代」——或更準確地說,「現在這邪惡的世代」(加一4,新譯本)。這可說是一種靈界重疊的現象。用保羅自己的比喻,可說基督徒在世的身份是天國的僑民(腓三20)。這是保羅應用當時移民政策中的現象所作的比方,希臘或羅馬人往往會在異邦之地建立城邦,這城邦四周都是異邦人,甚至城中也有異邦人雜居。
在這種「僑居」的情形下,我們在保羅書信中可發現基督徒處世的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便是「那接着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接着聖靈生的。」(加四29)逼迫與患難成為信徒命定必有的事(徒十四22;帖前三3;腓一28至30 ,提後三12),這些苦難成為信徒信心的考驗(帖前三5至10)。第二個問題便是信徒依然按肉體行事,無論是在價值觀、生活方式都與世人一樣。典型的例子是哥林多人的結黨紛爭(林前三1至4)。46第三個問題,是信徒缺乏真理的知識,因此可能灰心喪膽(參帖前四13),行為錯誤(參林前十五33至34),或憑輕弱的良心行事以致跌倒,(參林前7至9;羅十四1、23)。第四個問題,是肉體的軟弱。這包括兩種現象,一種是肉身仍未得贖
(羅八10、23),因此仍受疾病、死亡或身體缺陷的限制(參林後十二7至10,十三4;林前二3);另一種是沒有能力遵行神的旨意,產生了「立志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的苦境(羅七14至15)。47
針對這些現象,使徒保羅指出信仰與行為應該一致,專心為主(參林前七29至35),而且讓「基督為主」的信仰影響生活的每一面,包括父子、夫妻、主僕的人際關係(西三18至四1;腓利門書),以及事奉的生涯(林後四5)。要達到這種境界,保羅認為信徒的生活應是一種不斷受真理改造的生活。首先,我們要看看真理對信徒的影響。這又可分三方面描述。第一、使徒保羅認為基本的認識,便是讓一些基本的真理在生活上表現出來。因此,他提醒帖撒羅尼迦信徒說,他早已說過受逼迫是必然的事,也說過神的旨意是要信徒成為聖潔(帖前三3至4,四2至3;參林前五9至11 ;腓三18等);他也以十字架的智慧勸諭哥林多人不要紛爭結黨(林前一18至31)。第二、使徒保羅要求信徒在真理上增加認識,這種認識一方面可以增加信心(帖前三10),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分辨的能力,知道「好」與[更好」的分別(腓一9至10)。但是,在整個學習的過程中,保羅特別注重效法他自己與主耶穌以愛而舍己的生活(林前十一1;腓二5至11)。48在保羅看來,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9至10)不過,愛不僅是不加害與人,愛更是「聯絡全德的」(西三12至14),會產生一種捨己為人的生活方式,犧牲自己的權益(林前十23 ,林後十一7至11)。在這種愛的生活中,信徒才是真正過着自由的生活(林前九1,十29)。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使徒保羅也運用與主契合的經歷描述信徒今世的生活。倘若信徒最終的目的是與主耶穌一樣(羅八29),那麼,這個與主一樣的過程便是與他同死同復活的過程(腓三9至10)。事實上,耶穌基督愛心的表現,便是為世人成為貧窮(林後八9),「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然後被高舉得榮耀(腓二6至11)。從這個「在基督里」的角度,一切的苦難,無論是逼迫,是自然的災害,身體的疾病死亡,以致為愛而做的犧牲,都是與耶穌基督一同受苦(羅八17 ;腓10 ;參林後十二10與十二4)。但是,在這種受苦的生活中,信徒也體會到聖靈所賜生命的能力,體會到救恩是出於上帝。用保羅自己的話,這種生活是:
「我們有這寶貝放在瓦器里,要顯明這莫大的能力是出於上帝,不是出於我們。我們四面受敵,卻不被困住,心裡作難,卻不致失望,遭逼迫,卻不被丟棄,打倒了,卻不至死亡;身上常帶耶穌的死,使耶穌的生也顯明在我們身上。」( 後四7至10)
二、靈里的團契
前面我們已提及,「在基督里」不僅是一個信徒與基督個人的體驗而已,它同時也是所有信徒的體驗,正如保羅在加三28所說的:在基督里「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人〕了。」在以弗所書,保羅更說外邦人與猶太人在基督里成為一體這回事,是一個「奧秘」(弗三6),是聖靈造成的一個「新人」(弗二15至18)。
從歷史的角度看,保羅並不否認外邦人與猶太人有分別。他承認猶太人「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份、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羅九4至5)而且,他又認為猶太人「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羅十一25至28)49但是,在他的書信中,他也同時強調「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羅二28至29)而且說「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着律法的義。」(羅九31)而外邦人卻因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羅四9至12 ;加三7)。在因信稱義的教義之下,種族、社會地位、經濟狀況,以至性別,都不再是人與人之間的攔阻,因為每個人都能在基督里「放膽無懼篤信不疑的來到上帝面前。」(弗三12)聖靈的工作不但產生自由的個人,也產生了自由平等的教會。
論及這個新人,保羅指出當一個人與主契合時,也是與眾信徒「同被建造」(弗二22),「同為後嗣、同承繼、同體」(弗三6),「同國籍(弗二19),「同當兵」(腓二25),「同活」(林後七3),「同作王」(林前四8)。而且,他也指出信徒們在基督里建立了新的關係,成為「父子」(林前四15、17)、「同工」(羅十六3、9)、「弟兄」(腓一14 ;西一12),而且也在基督里「同心」(腓四2),「治理、勸戒」(帖前五12),「說話、見證」(弗四17 ;羅九1),「問安」(羅十六22),「接待人」(羅十六2)。
保羅用以形容教會的名詞,主要有三個:新婦、聖殿與身體。「新婦」這個形像主要是強調教會與基督的關係,教會要貞潔,堅守福音信息(林後十一2),而且要順服基督的權柄(弗五25至32)。「聖殿」及「身體」這兩個形像,除了教會與神及基督的關係之外,也涉及信徒之間的團契。由於聖靈的同在,無論是信徒個人(林前六D),或教會整體(林前三16),都是神的殿,因此,任何人都不可使自己的身體或教會受污穢或損壞。聖殿的另一個象喻,是信徒以使徒和先知的教訓為基礎,以耶穌基督為中心,彼此聯繫,逐漸成長,成為不分種類背景的普世性教會(弗二19至22)。「身體」的形像,則是保羅教訓的貢獻。在這形像中,教會的有機性與增長這兩種特性更加明顯,使徒保羅用「身體」來說明教會實在是一個「人」。在林前十二12至27,保羅用身體——包括頭部──來說明信徒彼此因恩賜不同而有分別,但同時卻是合而為一,不容許孤立、不容許排斥,反而應該彼此相依相顧;在弗一22至23及四11至16,則強調在教會的「頭」(耶穌基督)的主權下,得恩賜而有職位的信徒在愛中講述真理,動員信徒,建立教會,以致眾人因認識上帝的兒子,得以長大成人。根據這種教會一體的觀念,我們可以推論保羅認為個人不能脫離團契而成長。
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以從三個實例看出保羅觀念中團契的實質與深度。第一個實例是他自己與腓立比教會的關係。在腓立比書中,我們看到他特別提及腓立比人與他同心興旺福音,這種同心具體地表現於人力的參予(腓四2至3,二25〕經濟與禱告的支持(腓四15至17,一19至20),患難中的關懷(腓二25,四14),以及(從保羅的角度而言)一生為他人的好處着想,為他人而活(腓一7至30)。另一個實例,是保羅在生時發起的賑濟耶路撒冷教會的運動(林後八至九;羅十五26至28)。在他看來,這是一種「均分」——「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林後八14)事實上,這也可以說是一種「屬靈的分享」——「外邦人既然在他們屬靈的好處上有份,就當把養身之物供給他們」(羅十五27),是表現出他們「生發仁愛的信心」的實際表現(林後八17、24,九13;參加五6)。
第三個實例,是保羅書信中多次提及的食物的問題(林前八至十;羅十四)。根據屬靈的恩賜中的知識,保羅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羅十四14 ,提前四4至5),因此,接受凡物都可吃的信徒是剛強的弟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剛強的弟兄卻因沒有愛心而受到責備,因為「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林前八12)由真知識而得的自由必須表現在愛心的舍己之上(羅十四15),也惟有以愛心運用恩賜才能建立他人(林前八1);另一方面,由於每個信徒都是為主而活,軟弱的弟兄也應接納他人(羅十四1至12)。在這個事例中,我們可清楚地看到基督里的團契是在愛中彼此接納,也同時看到個人屬靈的品質──愛心——是在團契生活中實際表現出來。
三、盼望的實現
在本章第一節,我們已經注意到使徒保羅從巴勒斯坦亞蘭語的教會承受了「主必快來」(林前十六22)一語。當我們繼續討論到救恩的內容時,我們也看到許多基督里的福份都有未來的一面:和好、兒子的名份、救贖、榮耀等等的成全,都有待於將來。在與主同受苦的過程中,每個信徒都是與萬物一同受苦嘆息,等候着「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身體的得贖。」(羅八18至23)事實上,「救恩」這個用詞本身也是一樣,它不但是過去發生而現在仍然有效的事(弗二5,參多三5),50也是將來要發生的事(帖前五8至9;羅十三11 ;腓12 ;提後二10)。
倘若在諸多名詞中,我們要找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用詞以說明使徒保羅對將來盼望的描述,那便是「榮耀」。使徒保羅可以「榮耀」代表神為聖徒所預備的一切(林前二7)。在年老時,他寫信給提多說信徒是在「等候所盼望的福,並等候至大的上帝和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顯現。」(多二13)他寫信給提摩太,也同樣提及「永遠的榮耀。」(提後二10)這榮耀的樣式,在耶穌基督復活的身體已經彰顯出來,信徒將來的形像,便是與他一樣(林後四6,三18 ;腓三21)。
這種以耶穌基督榮耀的身體為模式的思想,使保羅強調復活的盼望。在林前十五章,他便根據基督的復活證明信徒復活是必須的,而且以基督的復活作為信徒盼望的證據(林前十五12至19),論及復活的性質與可能性,最佳的經文是羅八11 :「叫耶穌從死里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在這節經文中,他重複強調基督從死里復活和聖靈的大能,而且指出復活是使「必死的身體活過來」。當然,他所說的復活,並不是恢復這物質世界的現況,因為「血肉之體,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必朽壞的,不能承受不朽壞的」(林前十五50)。他所得到的啟示是說復活的身體必須經過「改變」(林前十五51),但改變之後,是屬靈的身體(林前十五44)。51由於復活的榮耀比現今的生活「更好」(林後五4,四17至18),使徒保羅得以勝過死亡與痛苦的恐懼,勇往直前事奉主(林後五8至10 ,林前十五30至34、 58);與基督一同復活是保羅一生追求最高的目標(腓三9至10)。
另一個有關的主題,是基督的王權,我們已經看過,根據林前十五23至28,基督復活以後已經被立為「主」,開始了他征服罪惡與死亡的爭戰。復活之時,便是他執掌全地王權之時。保羅書信論及他的再來時,常用「降臨」一詞,這個字在當代的宗教辭彙上,是用來描述一個神明在大能中顯現;在一般日常用語,它則被用來形容一個有地位的人,特別是君王的「臨罵」。52在帖撒羅尼迦書信,保羅經常用這字講論主的再來(帖前三13,四15,五23 ;帖後二1、8)。根據帖前四15至16保羅所得的啟示,當主耶穌再來之時,信徒的身體便要改變,被提到空中「迎駕」。這時候是主「在他聖徒身上得榮耀」的時候(帖後一10),是一切感謝頌讚都歸給他的時候(參林後四15)。此後的情景,保羅書信中很少提及,只是說以後「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8);與基督一同作王,審判天使(林前四8,六2至3)顯然也是這時期的事。
論及這盼望實現的日子,保羅甚強調信徒要有正確的態度。一方面,他深信主再來的日子迫近,他在帖撒羅尼迦前書甚至將自己列在「我們這活着還存留」而被提的人中間(帖前四17),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強調那日子臨到之前必有「離道叛教」的事和「大罪人」53的顯現(帖後二1至12 ;提後三1至8)。信徒的責任,是在主的道上站立得穩,而且禱告主的道快快傳開(帖後二15,三1)。換言之,主的再來,並不排除人在世應盡的責任,反而加強人在世的生活責任。
討論問題:
一、有人說:神預定我得救,所以我無論犯多少罪,都會得救。這話對嗎?
二、如何使你參加的團契或教會更像基督的身體?
三、試分享聖靈的大能怎樣在你個人身上顯明出來。
四、以基督為主的信仰應如何改善你的人際關係?試分享經驗或困難。
五、因信稱義的信仰對一個人的生活到底有甚麼影響?
註解
1.史托德(John Stott)與穆勒夫(Olav Moe)的著作,都反映出這背景。
2.參看A. Schweitzer, The Mgsticism of Paul the Apostle( London,1931)。
3.參看J.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London,1959)
4.例如F.F.Bruce便以「自由之靈的使徒」形容保羅的一生,見Paul, Apostle of the Free Spirit(Exeter,1977)。
5.這可以布特曼(R.Bultmann)為代表。
6.參看W.D.Davies,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2nded.;London,1955),及E.P.Sanders,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London,1977)。
7.保羅所引用的詩人,是斯多亞派的哲學家Epimenides及Aratus.
8.有關保羅引用舊約的方法,可參E.E.ELLIS,Paul'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London,1975);R.N.Longenecker,Biblical Exegesis in the Apostolic Period(Grand Rapids,1975)
9.J.Murray,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Grand Rapids,1960) , pp.180——186.
10.C.S.C.Williams便指出保羅在徒十七28事實是根據猶太背景指出人不能成為神,見The Acts of the Apostles(London, 1964), pp. 205。
11.這一點在第二章已討論過。
12.保羅可能在林前十五3至7引用了當時的信條,雖然學者未能確定這信條是否包括第五至第七節。參J. Hering The First Epistle Sain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Lodon,1962), pp.158ff。
13.徒廿35「施比受更為有福」一語在福音書中甚至沒有出現過。
14.羅一4「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並非證明他變成神的兒子,而是被指派施行神兒子的權柄,參虞格仁,羅馬書註譯。
15.「榮耀 」、「形像」(腓二6)、「像」(林後四4;西一15)在文脈中都相通,因此這三字在羅八29至30同時出現。參R.P.Martin, Carmen Christi ( Cambridge, 1967),p. 119。
16.林前十六22「主必快來」在原文只是亞蘭語的譯音, maranatha;這證明當時這亞蘭語類似「亞們」等字,成為通用的術語。
17.於珥二32,希伯來文的「耶和華」,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中譯為「主」 Kyrios.見本書42一44頁。
18.G. E. Ladd,「Reve1ation and Tradition in Paul,"Apostolic Histor and the Gospels(w.w.Gasque and R.P.Martin,eds,Exeter,1970)pp. 229ff。
19.參C.E.B. Cranfield,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g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Vol.I(Edinburgh,l975),p.431。
20.E.K.Simpson,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Crand Rapids, 1957) , pp. 54f。
21.因「信心」在希臘文是陰性名詞,而「這」代名詞則是中性,保羅的意思是:得救這回事是神所賜的。
22.參H. N. Ridderbos, Paul ( Grand Rapids, 1975),p. 234 n. 57。
23.希臘原文中,「律法」nomos一詞,有時也指「法」或「律」(羅三27,七23.八2),因此中文聖經不譯「律法」
24.這節經文的解釋可參存R. N. Longenecker, Biblical Exegesis, pp. 126一127。
25.在希臘原文,兩處的對比都是「信心與行為」。
26.原文中前置詞dia與所有格的名詞所組成的片語有此意。
27.這兩處經文所用的前置詞是ek,意義上相同,有時(如加二16)可交替使用。
28.所用的字是dative與格。
29.倘若保羅要說信心是救恩的根據或原因,他要在前置詞dia之後用受格 accusative的名詞。但他從來沒有用這方式說明信心與救恩的關係,參R. Bultmann, Theology I, pp. 316一17。
30.這經文的解釋甚多,參看一般注釋書。作者個人認為「得救」是指得到救恩而言。
31.「罪身的形狀」直譯是「有罪的肉體的樣子」「the likeness of the f1esh of sin」,但和合本的翻譯較合乎中文的語法。
32.參F. F.Bruce, 1 and 2 Corinthians ( Eerdmans, 1982 ) ad.loc。
33.A.Deissmann,Die neutestamentliche Formel'in Christo Jesu'(Mar一burg,1892)。
34.於腓一26,希臘原文所用動詞與林前十二31和羅十五17一樣,這字可譯「誇口」,也可譯「歡樂」
35.羅十六11的「拿其數家在主里的人」,也有同樣的意思。
36.兩節經文的「受洗歸入」,希臘文是用前置詞eis(「進入」)表達,英文譯為baptized into意思是受洗以後便是在基督里。
37.此處希臘文的「一」 ( heis)字是陽性。
38.此處和合本譯「效法」原文為symmorphorizo,可譯「同化」「同形像」。
39.K.H.Schelkle便認為神在末日要根據人的義行宣判,雖然他承認這義行不是自己的作為,見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 co11egevi11e, 1973),pp.187——188。
40.原文是elpida dikaiosynes . 「義」字在此是所有格,文法上可以是「相等所有格」appositive genitive 。 參H.N. Ridderbos, Paul ,p. 189。
41.這是把此處的所有格解釋為「主動所有格」subjective genitive .參F.F. Bruce,「Calatian Problems 5,」BJRL 55 ( 1972一73), 283。
42.在聖經中「執政的、掌權的」可指地上的統治者(路十二11 ;多三1;羅十三1)但有時也指屬靈的力量(羅八38 ;弗一21,三10,六12)。
43.在林前一2及羅十五16,原文用完成式被動分詞hegiasmenos,表示是過去完成,至今有效的事。而林前六10則用過去式。
44.在系統神學上,加爾文宗根據這論點認為人在死前不可能全然成聖。但以保羅的教訓而言,由於基督再臨可在一些信徒在生時發生(參帖前四17),信徒必須每時都過聖潔的生活,離棄罪惡(參羅十三11至14)。
45.在希臘原文中,這種予盾以不同動詞的動態表現出來,有時保羅用敘述式indicative表示是事實,有時又用命令式imperative表示理當如此。
46.在這段經文中,「屬肉體」顯然等於「和世人一樣」,所表現的嫉妒分爭正是加五20至21所說的情慾的果子,是信徒不應有的表現。
47.這是一段爭論性頗大的經文,參看馮蔭坤,「羅馬書七14至15新譯,」初熟之果(香港:中神與天道聯合出版), pp. 78一105。
48.嚴格地說,林前十一1提及的是一種間接的「效法」,但腓二5至11卻清楚地指出基督可成為信徒的榜樣一一一雖然「效法」一詞沒有出現。
49.關於這經文的注釋,可參C.E.B. Cranfield, Romans 11, pp. 572ff。
50.在弗二5,原文「得救」sesosmenoi一字是完成式分詞。
51.這是新譯本的翻譯,和合本作「靈性的身體」。原文的意思是這身體有靈的性質。
52 .原文是parousia ,參W.F.Arndt and F. w. Gingrich Greek English Lexicon,s.v.
53.有關這段經文的解釋,可參看L. Morris及E. Best的注釋,以及G. Vos, Pauline Eschatology(6rand Rapids,1960) , pp.104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