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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罗的信息:基督里的救恩
《新约神学浅介》 |
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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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耶稣的信息:天国的福音 |
第二章 早期教会的信息 |
第三章 保罗的信息:基督里的救恩 |
第四章 彼得、犹大、希伯来书与路加的信息 |
第五章 约翰的信息:生命之道 |
第六章 比较与综合 |
第三章
保罗的信息:
基督里的救恩
使徒保罗在教会史上留下深远的影响。奥古斯丁的悔改,是由于读了罗马书十三13至14 。十六世纪改教运动,是因马丁路德在罗-16至17发现“通天之路”而掀起。二十世纪初期,新正统派神学家在一九一九年以发表了罗马书注释,也引起了新派一场的革新。而加尔文的预定论,倪柝声对“属灵人”的分析,也主要是取材于使徒保罗的教训。
论到保罗教训的主题,学者们的意见则相当分歧,没有谈论耶稣基督教训时那么一致。改教运动以后的传统,是以“因信称义”为主题,1但近代有人主张以“神秘主义”2为中心,也有人说是“救恩”3或“自由之灵”4。依笔者管见,每一主题都有它独到之处,但作为独一的主题,则不免都有缺点。在这一章中,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看使徒保罗的教训,尝试一个综合的工作。
第一节 救世大计:基本假定
近代学者们研究保罗神学,有人从智慧派背景着手,5也有人从犹太背景解释。6 根据保罗的生平而言,他一方面是纯粹的犹太法利赛门的人(腓三1至6),另一方面又出生于外邦之地(徒廿一39,廿二3),认识一些希腊哲学思想(徒十七28),7而且长期做“外邦人的使徒”(加一6,罗十一13,提前二7),我们若在他教训中发现希腊或犹太的背景,实在不足为奇。但是,论及背景影响,我们则不应忽视他是基督徒的事实。在加拉太书,我们清楚地看到,他有浓厚的犹太背景(加一13至14);但是,他若仅仅是犹太人,就不会是传讲因信称义而受逼迫的使徒保罗了(加五11)。在腓立比书,他也提到心目中最要紧的,并不是犹太背景,而是作为一个基督徒所相信的耶稣基督(腓三4至8)。因此,从基督的教训以及初期教会传统信仰的角度去了解使徒保罗,是最有智慧的途径。
一、旧约的基本教训
任何人如研读保罗在彼西底的安提阿的讲章(徒十三16至41),特别是保罗自己的书信,都会发现使徒保罗实在是承受了犹太教与初期教会的共同遗产,以旧约圣经作为教训的根据与基础。他经常引用旧约经文支持他的论点,8而且在字里行间表示他接受了旧约的一些基本教训。
在罗八18至21,使徒保罗说:“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得享神儿女自由的荣耀。”在保罗书信中,我们虽然找不到神创造的故事,但是在这几节经文上,我们却看到他读过创世记第一章,相信世界是神所创造的。而且由“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的”一句话中,保罗表示他也读到创世记第三章,知道世人始祖犯罪以后万物都被咒诅,而且他又把这咒诅的结局,与传道书的“虚空”连系起来。同时,他也知道在旧约中,除了创造、堕落的教训
外,也记载了神救恩的应许,因为在保罗书信中,我们知道“万物脱离败坏的辖制”时,就是进入了没有死亡与罪恶的世界。
保罗书信中论及“原罪”的一段经文,事实上也表示他接受了旧约的记载:“罪是从一人人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在文脉中,使徒保罗所要谈论的,并不是罪的来源,而是以亚当犯罪堕落的结果与基督的恩典对比,强调神恩典的浩大。但这段经文除了证明保罗假定了旧约的事实,也显出他承受了旧约的基本观念。在讨论原罪的教义时,争论最大的便是“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话的意义,有人以罗三23解释,认为保罗是说众人也都实际上犯了罪,也有人以遗传论解释,但最合理的说法,是以旧约的领袖观念解释;由于领袖与民众是一体的,作为亚当的后裔,众人都承受了他们的“领袖”亚当犯罪的责任与结果。9
同样的现象,在使徒行传保罗另两篇的讲章中也出现。在路司得的“临时街头布道”(徒十四15至17),保罗没有引用旧约的经文,但是,他所说的话却是满了旧约的教训,例如,神是“创造天、地、海和其中万物的永生上帝”,使人想到出廿11,诗一四六6的话;拜偶像被称为虚妄,这与耶利米的话一样(那二6);而按时赐雨、赏赐丰年等表示神的恩惠,也是旧约的教训(耶五24,诗一四五16,一四七8)。在亚略巴古的讲章中,我们看到保罗引用希腊哲学家的话,但是保罗所相信的神,实际上却是旧约那创造天地,不能以偶像代表,反对人拜偶像,也要按公义审判天下的主宰。只要有串珠圣经在手,我们不难发现旧约圣经中满了这些教训。10
特别值得一提的,便是使徒保罗在他书信中,多次表示他虽然传讲因信称义与神恩典浩大,却从来没有因此疏忽神公义的审判。在罗二5至6,他责备当时的犹太人说:“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同样的思想也出现在林后五10,保罗论及基督徒复活的盼望说:“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使徒保罗与阿摩司先知一样教导人,说神不会纵容他的选民,因此,在林前十一章,他也指出信徒忽略了神的恩典,必会“被主惩治。”(林前十一32)
二、基督与救恩计划
根据路加的记载,保罗在彼西底的安提阿讲论神与以色列人在历史上的关系时,曾提及了福音书的大纲──耶稣的降生、先锋、受害、死亡与复活(徒十三23至31)。11在他的书信中,我们也可看到他在哥林多传福音的基本内容:“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并且显给矶法看……。”(林前十五3至7)12当他描述这信仰的内容时,特别强调是他自己“当日领受又传给你们的”;“领受”和“传给”两字,正是遗传传递的用语。虽然我们在使徒保罗的教训中完全找不到类似福音书中关乎耶稣基督生平事迹的记载——没有诞生的故事,甚至也没有复活的故事,保罗事实上是假定了信徒已熟知耶稣基督的生平历史,而且,在他的教训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保罗承受了初期教会对耶稣基督的认识,以耶稣基督的工作与身份作为救恩历史的骨干。
在保罗的教训中,我们可从几个现象清楚地看到他相信耶稣是一个历史人物。第一、当他在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引用当代的信条,特别是证明信徒复活的盼望时,他并没有尝试“证明”耶稣的存在,乃是以耶稣的死而复活的事实去支持信徒复活的可能性(林前十五12至19)。其次,虽然保罗没有提及耶稣的生平事迹,却引用过耶稣的话(林前九14,十一23至25,七10 ,罗十14 ;徒廿35等)。13第三,他在罗一3,引用了当代教会的信仰,说:“按肉体说,〔耶稣基督〕是从大卫的后裔生的。”(参罗九5;提后二8)在加四4,他更提出耶稣确实是时空下的一个历史人物:“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参腓二7至8)。第四,他在书信中事实上曾强调耶稣基督无罪的生活(林后五21 ;罗八3),以及贫穷的生涯(林后八9)。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保罗书信中,他着重的并不是耶稣的历史性、而是这历史上的耶稣的生、死、复活与信徒救恩的关系。但是,当他谈论耶稣生平的意义时,我们却又发现他运用了初期教会对耶稣基督的两个称呼,表达出新约中救恩历史的基本结构。
在保罗的教训中,我们发现他很喜欢称耶稣基督为“神的儿子”。根据加四4、这儿子的身份并不是在降生之后才得到的,而是在降生之时,他已经是神的儿子——也即是说,耶稣称为神的儿子,事实上是降生之前的事。14这儿子的身份有两个基本的含意,第一、他是神的荣耀与形像的彰显(罗八29 ;林后四4;西一15)。15由于“神的儿子”事实上是“与神同等”(腓二6),保罗论及他的降生,便以“虚己”与“爱”来表达(腓二7;林后八9;罗五8)。
另一个保罗喜欢用的称呼,是“主”。这名称显然早已在亚兰语的教会通用了(参林前十六22)。16在保罗书信中,原也可用来称呼一般有权柄的人(林前八5)及主人(罗十四4),但是在罗十9至13,保罗与彼得一样(参徒二21、36 ),认为“主”耶稣基督便是约珥书中那要统管万有的王——主耶和华。17根据腓二9至11、罗十9、徒十七31,我们可以说这“主”的身份是耶稣基督复活之后得到的尊称。但是,他完全统管宇宙之时,却是在末期再来与复活之后(林前十五23至28 ,帖前三13)。
将上述经文的教训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用下面的简图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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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切出于神:基本精神
保罗谈论到基督与救恩的关系时,自然而然地提及神的时间表:耶稣的降生是在时候满足之时,而他征服死亡则是在世界末期。在他看来,神有一套救恩的计划!在这一节,我们要进一步讨论与这种认识有密切关系的主题:神不仅有计划,他也采取主动。
一、福音的源头
在加一11至12,保罗说了一些相当难以解释的话:“弟兄们,我告诉你们,我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为我不是从人领受的,也不是人教导我的,乃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跟着,为了强调他的福音与人无关,他指出信主后“没有与属血气的人商量,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去,见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加一16至17)在上一节,我们岂不是说保罗承受了旧约的教训、初期教会的信息,甚至一些耶稣的话?这两个现象,是否冲突呢?要了解加一11至12的话,我们必须注意他在加拉太书第一章的要点。根据加一13至16,我们可看到保罗的意思,事实上是指他改变的过程而言:倘若以保罗个人的背景和志向来解释,他传福音是不可思议的事,因他不但逼迫教会,而且热心于他的传统信仰。保罗认为,他的转变,只有一个解释:是神“乐意将他儿子启示在我心里”,而且呼召他做使徒(十六节)。因此,他一再强调他福音的使命和来源不是出于人,也不是藉着人(第一与十二节),而是出于神。从人的角度来解释保罗的改变是行不通的。18
在保罗书信中,“启示”这一个字出现的次数不多,但是与它有关的字和思想,则相当重要。其中之一,是“智慧”在哥林多前书第一、二章中,他特别使用这字来讨论哥林多教会纷争结党的问题:他认为十字架的道理是神的智慧,而与这智慧对立的,是人的智慧。在文脉中,人的智慧最具体的代表,是希腊的哲学家;但事实上,犹太人的文士、世上有权有位的人——包括世上的君王,所依赖的也是这世上的智慧(一20, 7至8)。这些人的问题,是“世人凭自己的智慧,……不认识上帝。”在这情形下,救恩的可能是在乎“神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一21)而神这种智慧,是世上的人所不认识,也不可能认识的,是“眼睛未曾看见,耳朵未曾听见,人心也未曾想到的。只有神藉着圣灵向我们显明了。”(二9至10)同样,在雅典的讲章中,保罗也说世人蒙味无知之时只能敬拜未识之神,但真正的救恩却是在耶稣基督复活的事上表明了出来(徒十七22至31);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他也对犹太人说:“耶路撒冷居住的人和他们的官长……不认识基督,也不明白每安息日所读先知的书”(徒十三27),但赦罪之道却是神在耶稣基督身上彰显出来的(徒十 30至41)。救恩的根据是神的智慧,救恩的获得也在乎神的启示,它的内容更是由神的智慧所决定。
与智慧有关的字眼,是“奥秘”。根据罗十六25至26,“奥秘”的意思不是“不可理解”,也非“神秘”,而是“启示出来的秘密。”在林前二7,保罗说十字架的信息,“乃是从前隐藏,上帝奥秘的智慧。”基本上,“上帝的奥秘,就是基督,所积蓄的一切智慧知识,都在他里面藏着。”(西二2至3)但是,保罗也从神领受了这个大奥秘里的一些细节,因此,神的奥秘也包括了复活的情形(林前十二51)、犹太人的得救(罗十一25)、外邦人与犹太人的合一(弗三3至6),以及教会与基督的合一(弗五29至32)。以复活的细节为例,我们可看到信徒复活的真理不需特别的启示,保罗可根据已有
的启示——耶稣的复活——推论;但是,复活的过程却是需要特别启示才知道的。没有了这些启示,信徒对某些真理便不能透澈地了解。
二、神爱的心意
谈及神的计划,保罗自然提到神的旨意,其中“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四3)一类的话,可说是近乎神的命令,是信徒应该遵行的;但是,另一类的话,则是说到整个救恩是神在爱中所定的旨意,这类的话,往往受到人的误解。
在这方面,首先我们应注意到在保罗的教训中,整个救恩实在彰显出神的爱和主动。在罗八29至30,保罗说:“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这两节经文中所提及“救恩的程序”,事实上都是以神为主词”即是说,救恩是神所做的工作。而在这工作中,保罗到的,是神的爱的彰显。一方面神按他的旨意差耶稣为世人舍命是爱的行动(加一4,罗五8);另一方面,在整个救恩中,保罗也看到神的爱,因此,他先后提及“基督的爱”(罗八35),“爱我们的主”(罗八37’)以及“神的爱”(罗八39)。
使徒保罗教训中常令人误解的真理──预定论,也必须从这角度了解。有些人谈论“预定”,喜欢从罗八29所说的“预先知道”着手,把“预先知道”解释为神预知人的信心,进而将预定建立在人的信心之上。但是,近代解经者多数都同意这里所说的“预先知道”,是指神“预先看上”,19与预知人的信无关。当保罗在罗马书第九至土一章继续讨论神的拣选与预定时,他清楚地指出神预定人得救时,包括了人必须因信称义的过程(参罗九30至31),也就是说,神预定人得救,并非说被预定的人不须相信;但是,这“信心”绝不能解释为一种得救的原因,因为信心不是一种行为。在拣选的真理中,保罗强调的是:“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罗九11)而这种拣选的恩典,是表示神的怜悯(罗九16)。因此,在一4至5,使徒保罗说:“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份。”神的拣选与预定是神爱的旨意的一部份。他这行动,好像一个人到孤儿院中认领孤儿为儿子,是出自爱所赋予的自由;在这过程中,其他孤儿没有抗议的权利,而被选中的孤儿也不能因此而自恃。
三、神的恩典
“恩典”是保罗用以形容福音最重要的名词。在他看来,神救恩的特性,便是恩典。甚么是恩典呢?我们可用保罗自己说过的两句话为它下定义:“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四4)“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罗十一6)换言之,恩典不是报偿,不是功德,而是人不配得的好处。
在林前十二10,保罗说了一句名言:“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在上下文中,保罗由主复活的显现谈到他自己使徒的身份,当他提及自己的工作和身份时,他不禁又再次想到自己的过去;把现在与过去再次对比之下,他发现自己“不配称为使徒,因为我从前逼迫神的教会。”(第九节,在提前一14至16,他也说到类似的话。)我们在这里又看到他大马色路上的经历,成为他了解救恩的一个关键。
然而保罗不但以“恩典”形容他悔改与蒙召的经历,他也同样用“恩典”刻划他自己的工作。在林前十五10,他继续说:“并且他所赐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典与我同在。”在神的恩典下,使徒保罗会感恩图报,格外劳苦,恩典成为他事奉的动力。但是,当他提及这劳苦的生涯时,他又发现这毕竟也是神赐下恩典的结果!难怪他在书信中告诉我们,无论是信心与爱心(提前一14)、工作的能力(林前10 ;弗三17),以及克服困难的生活力量(林后十二9),都是出于神的恩典。
同样,当使徒保罗谈论一般信徒的生平时,他也是认为信徒的一生都是出于神的恩典。在讨论拣选与预定的问题时,我们已注意到保罗强调拣选不是建立在人的行为上,而是出于怜悯,这种论调事实上也是说拣选是基于神的恩典(罗十一5)。而且,使徒保罗也认为因信称义(罗三24)、在基督里的盼望与安慰(帖后二15至17 ,林前一4),甚至行善的力量(林后八1),都是神的恩典,甚至信主以后,信徒也是“站在神的恩典”中(罗五2,十二6)。最具代表性的话,莫如他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弗二8)“你们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并要为他受苦。”(腓一29)弗二8最后一句──“这……是上帝所赐”──的意思,并非说信心是神所赐。20而是说信徒能
以得救这件事,是神的恩典。21同样,腓一29也不是说信心是神的恩赐,而是说信徒得以听见福音以致信服基督是出于神的恩,正如他们得以为主受苦同样是一种恩典。22不过,这两句话也清楚地让我们看到,虽然信心在得救的过程中占着它应有的地位,它绝对不是得救的根据;在保罗教训中,人得救是神的恩典,与行为绝对无关。
第三节 救恩的途径:争论的中心
使徒保罗强调救恩是出于神、是恩典,因此,在他书信中,他多次引用耶利米先知的话,说:“夸口的当指着主夸口。”(耶九23至24;林前一31 林后十17 ,罗三27 ;腓三3至4)当他传讲这基本信息时,他与犹太背景法利赛派的人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因信称义”成为讨论的中心。上文讨论恩典时,我们已经涉及这问题,现在要进一步较深入地探讨。
一、律法或信心
在弗二8,我们已看到保罗运用了一个对比:恩典或行为。若是恩典,就不在乎人做甚么。当他阐释因信称义的道理时,他通常运用另外两个相反词。“律法或信心”是其中之一。
在保罗书信中,“律法”一词并非专有名词,在不同的文脉中它有不同的含意。在和合本中文圣经中,“律法”有下面三个意义:(一)旧约圣经。当保罗在罗三10至18引用“律法”的话时,所引用的二段经文事实上是出自诗十四1至3和赛五十九7至8,不是摩西五经中的话;同样,在林前十四21保罗所引用的“律法”也是出自先知以赛亚(赛廿11至12)。(二)摩西五经。在罗三21,保罗提及“律法和先知”,这是当代对旧约圣经的称呼,“律法”指的便是旧约中的摩西五经。(三)摩西法律。例如,保罗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经中的条例(申廿五4)。23当保罗说人不是靠“律法”称义时,基
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个意义,因为他经常引用圣经支持他的论点;他所反对的“律法”是由第三个意义引申出来的,包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加四10),“割礼”(加六15),“食物”(罗十四1至23)等等的问题。
当然,当保罗从第三个意义谈及“律法”时,我们又发现近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他反对“律法”,而且说了一些非常严厉的话,例如,他认为律法是“世俗的小学”(加四3、9),是不再辖制信徒的“奴仆的轭”(加五1);若有人要行律法称义,便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五4)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罗七14)“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因此,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诫命(弗六1),并引用摩西律法的条例要信徒应用其中的原则(林前九9)。24要了解这种似乎矛盾的看法,我们需要注意保罗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
从律法的功用而言,保罗认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么是罪(罗五13 ;提前一9至10),但作为得救的途径,律法却有所不能(罗八3):它不能使人称义(加三11),不能使人得生(加三21),不能使人脱离罪的辖制(罗六14),反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七11)换言之,在保罗的教训中,律法与信心对立,不是因为律法不好,而是人要“行律法”称义这件事有问题。在这情形下,保罗指出得救的途径基本上便是要在两个对比下进行选择:“信心或行为”(罗三27,九32),25及“恩典或酬劳”(罗四4)。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他的得救便是酬劳;但律法本身根本没有能力使他遵行,这在有律法的犹太人身上便明显地证明出来
(罗二1至29)。可是,由于基督已经承担了罪的咒诅,使人得以自由(加三13,四4至7,五1),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辖制,“日期”、“割礼”、“食物”等都成为相对的文化因素,而不再是得救必须的条件。
与律法相对的是信心。我们已经说过在保罗书信中神的拣选与预定并不废弃信心,事实上,根据保罗的教训,从人的角度而言,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称义(罗五1),罪得赦免(罗三25),基督的同在(弗三17)都是藉信心而得,甚至信主后的恩典也与信心有关(罗五2)。要注意的是,根据保罗的教训,信心不是一种具有功德性的行为,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据,而是得救的途径与工具。在弗二8,保罗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并非说信心是得救的“原因”而是“缘因”;26有时候,保罗会说信心是称义的条件(罗五1;加二16),27或方法(罗三28),28但他从来没有说信心
是称义的根据或原因。29
保罗强调信心,并非否认行为的重要。在他书信中,他提到“信心所作的工夫”(帖前一3),也说信心会产生爱心(加五6),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作成得救的工夫”。30无论是工作或爱心,都是行为上的果子,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实上是源自上帝,因此信徒的行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
谈到信心,我们必须注意信心的本质。对保罗而言,信心不等于迷信,它有历史的事实为凭据——神在耶稣基督身上的作为是信心的基础;没有了这历史基础,福音的信息便是谎言(林前十二14至19)。因此,保罗谈及信心时,认为信心的内容是“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罗十9)而这种信心的产生,则是耶稣为主的信息(罗十14)。这种以复活的耶稣为主的信心,便产生了“信服”(罗一5、 16,十六26,十6)和“信靠”(罗四24)两大特征。“信服”是使徒保罗的特别用语,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稣基督的权柄,因而产生顺服的行动;“信靠”则指依靠神的大能,因此在信靠之中,有了盼望(罗四18至20,十二13)。由于这双重的特征,保罗可强调信心,这种信心是人对福音信息的回应,向复活的主“投降”。它会产生行为,但却不含功德的观念。
二、肉体或圣灵
在加三2至5,保罗谈及行为与信心的对立,也将肉体与圣灵对比。在他看来,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为称义,这人便是“靠肉体”,但信徒拥有圣灵的原因,并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藉信心。这几句话可用简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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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句话中,保罗为我们进一步解释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注意“肉体”一词在保罗书信中也有多层的含意。在和合译本中,原文“肉体”有时译为“肉身”(加二20),“血气”(林后十2),基本上是说人有血肉之躯(林 前十五39)。林前十五41至49告诉我们,这血肉之躯的特征,便是它的短暂,会朽坏、轻弱。但是,耶稣基督在世时,也有“肉体”(罗八3),31而且这肉体也是软弱的(林后十二4),因此,在“肉体”中生活,并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反而可以像加二20所说的,在肉体中为基督而活。
在另外一些经文中,“肉体”指的是这血肉之躯的人行事和衡度的准则。在腓三3至8,保罗说肉体的准则包括了一个人的出身、背景、成就与宗教热诚,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为。当人信任依靠这“肉体”时,他便是与神为敌。保罗甚至把这种“肉体”说成一种似乎是有位格的东西,说一个人可“随从肉体”(罗八5),“顺从肉体”(罗八13),又说:“情欲[肉体〕与圣灵相争。”(加五17)这种说法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所说的“属血气的人”(林前二14)及“属肉体的人”(林前三1)相似。而这现象——由轻弱的“肉体”变成与神为敌的“肉体”——的发生,可由保罗的另一句话解释:“我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七14、18)
在这情形下,保罗指出人不能靠肉体行律法得救的两个原因:第一、因为肉体软弱,它受死亡与罪恶之辖制(罗八3);第二、在死亡与罪恶下的肉体与神为敌,根本不可能顺服神的律法(罗八7)。
与肉体对立的是圣灵。在保罗书信中,我们可发现这圣灵是有位格的,他能参透神深奥的事(林前二10),可“随己意”分配恩赐(林前十二11),而且也与旧约的耶和华相等(林后三17)。32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否认保罗特别强调的是圣灵与信徒救恩的关系。
在保罗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将旧约中的“律法”与“应许”来作对比,而且说圣灵便是这“应许”的内容(加三11至14;参四1至7)。一个人信基督之后,必领受圣灵;若没有圣灵,便不是基督徒(罗八9、14);圣灵是神的“印记”(弗一13,四30 ;林前一22)。当然,他没有说信徒有了圣灵便已获得完全的救恩,他认为圣灵在目前仅是“初熟之果”(罗八23),但却是信徒获得完全救恩的确据。因此,他用了一个当时商业上的名词“质”来形容圣灵——表示信徒有了圣灵便是有了首期付款,全部应许的实现是必然的事(弗一14 ;林后 一22 ,五5)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在保罗的教训中,救恩全是神的工作,也全是圣灵的工作。圣灵的工作包括了启示与启蒙(林前二6至13),洁净、使人称义与成圣(林前六11),使人站在神面前(弗二18)。他住在信徒心中(林前六19),帮助他们(罗八26),给他们智慧(弗一17)与恩赐(林前十二7至11),引导他们(加五18 ;罗八14)。
在这一切之上,使徒保罗特别强调圣灵的力量:在圣灵 里,信徒得到自由,脱离了罪与死的束缚(罗八2),而这种圣灵的能力,更是与耶稣基督复活的能力一样:“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八11)信徒可以体会到神“向我们这信的人所显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使他从死里复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弗一19至22)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是征服万有的能力。基于这种体验,保罗有时也将律法与圣灵来作对比,承继先知耶利米(耶卅一33,卅二40)与以西结(结十一19,卅六26)的教训,指出圣灵使人内心改变与力量,才是真正成就神律法的方法(林后三3至6;罗二28至29 ,腓三3)
将保罗关乎得救途径的教训归纳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说:靠肉体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因为肉体无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但在神恩典下,藉信心而得圣灵才是成全律法、得生命的途径,而这整个过程更是恩典的明证。
第四节 与基督同享丰盛:基本目的
在上一节,我们看到使徒保罗强调因信得救的真理,但是,倘若我们进一步问他:因信得救是怎么一回事?传福音最终的目的是甚么?他的答案显然是:在基督耶稣里得救恩的好处,同享他的丰盛(林前九23;罗十五29 ;弗三8)。
一、在基督里
上一节论及救恩的途径时,我们已看到“圣灵”在保罗的教训中占了重要的地位。但是,保罗福音信息的中心人物却不是圣灵,而是耶稣基督;因为只有人信耶稣基督为主时,他才可以得到所应许的圣灵(加三14);圣灵是“基督的灵”(罗八9)。耶稣基督在保罗的信息中是救恩的根基(林前三11)。因此,在谈论救恩时,保罗经常提及基督,而且采用了一个很特别的片语──“在基督里”
在保罗书信中,“在基督里”、“在基督耶稣里”、“在主里面”、“在他里面”一类的用词经常出现,有人统计过在希腊文圣经中共有一百六十四次。33在中文圣经,这个片语有时译为“靠主”(如腓四1、4)、“指着主”(林前一31)。在林前一31,“指着主夸口”一语是引用七十士译本的翻译(那九24),因此我们可以说这节经文中希腊文的“在主里”译为“指着主”是正确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所有“在主要”一类的话都是有同样的意思,中文圣经的翻译者事实上也注意到这点,因此在罗十五17、林前十二31、腓一26等处类似的话被译为“在(主)基督耶稣里”。34
当保罗使用“在基督里”这片语时,他是在说明基督与信徒的特殊关系。在林后十二2,他说:“我认得一个在基督里的人。”若用现代的话表达,这个“在基督里的人”便是“基督徒”。35但是,当他说:“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林后五17)的时候,他显然是在描述一种情境。在腓三9,“得以在他里面”(原文直译该是“在他里面被找到”),更明显地表示这种关系好像是住在一个范围或地区一样。在神学上,我们说这种“在基督里”的关系,是与主合一的关系。
从保罗书信中,有两个对比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种合一的关系。第一,他用过“在亚当里”与“在基督里”的对比。“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十五22)根据罗五12至21亚当与基督的对照,我们可以看到“在亚当里”的意思,可说是“因亚当而死”,而众人会因亚当而死,是由于亚当是人类的领袖。同样,保罗说信徒是“在基督里”时,是因为基督是他们的领袖。
另一个对比,是摩西与基督。“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都在云里受洗归入摩西。”(林前十1至2)这话与罗六3类似:“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36以色列人过红海的经验,表示他们是在摩西的权柄之下,同样,基督徒受洗的经历,也是表示他们与主合一,不再在罪恶的势力之下。
这种“领袖代表整个团体”的观念,在加拉太三章也一样存在。在加三16,保罗强调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指一个子孙──耶稣基督——说的,但是,在二十九节,他却说信徒“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为甚么呢?“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二十八节)“成为一”直译应是“成为一个人”。37保罗在这里所要说的是:一个人信主耶稣受洗后,便是属乎基督的,是基督一家的人。这种关系,犹如在传统观念上女性结婚以后成为男家的人,或华侨归化成为外籍人。
在使徒保罗的教训中,“在基督里”是一个人整个生命的转折点。“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17)他用“新的创造”来形容在基督里的情形。若用“在亚当里”与“在基督里”作对比,我们可以下面简图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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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罗的教训,对一个在基督里的人来说,整个生活的意义、地位、方式、态度都完全改变了。信徒不但是一个“在基督里的人”(林后五16,十二2),他们坐牢时是“在基督里的囚犯”(腓一13),死亡时成为“在基督里睡了的人”(帖前四16),即使是软弱的使徒也仍然是“基督里的”婴孩(林前三1)。信徒得救,也可说是“得以在基督里”(林前一30),而他们活着,也都是在基督里(罗六11 ;提后三12)。因此,他们行事为人(西二6)、事奉(罗十六3)、夸口(罗十二17 ;腓一26),都是在基督里。对保罗而言,在基督里不是理想,更不是理论,而是事实。每一个信徒都是在基督里,每时每刻生活都是在基督里,任何遭遇也都是在基督里。
与这种在基督里的观念有密切关系的,是保罗书信中与主契合的真理。在基督里的生活,是与耶稣基督一同生活。论及信徒将来的盼望,使徒保罗说是“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一同得分(林前一9)。“一同得分”这名词也可译为“团契”、“分享”。除了这名词以外,保罗在希腊文圣经中也采用了前置词“与”字与动词或名词组合,表达这个契合的思想,将这一类的用字归纳起来,我们可得到下列的表格:
1.已成的事实
(1)联合 罗六5
(2)同钉 加二20
(3)同死 罗六8;西二2o
(4)同埋 罗六4
(5)同复活 弗二5至6
(6)同活 弗二5至6;西二13
(7)同作王 弗二5至6
(8)同隐藏 西三3
2.现在的情形
(1)同化38 腓三10
(2)同受苦 罗八17
(3)同活 林后四14
(4)同得生 罗六8
3.将来的盼望
(1)同得生 罗六8;林后十三4;提后二11
(2)同活 林后四14
(3)同显现 西三4
(4)被一同带来 帖前四14
(5)同在 腓一23
(6)同承继 罗八32,八17
(7)同作王 提后二11
(8)同得荣 罗八17
(9)同形像 罗八29 ,腓三21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几点重要的真理。第一、信徒与基督的团契,包括过去、现在与将来,这不但是在基督里生活的每一面都有新的意义,而且在生活的每一刻,也都与他有团契——与他一起生活。第二、从他所说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基督徒的一个生活过程:
信主时 现在 将来
与主同死 与主同受苦 同复活
同复活 同生活 同作王。
同作王 同得荣耀
这一个生活过程的原则,事实上也就是主耶稣自己先受苦后得荣耀的经历。
二、天上的福份
论及神的恩典,保罗曾说:“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赐给我们么?”(罗八32)神恩浩大,基督的舍己是神恩典的开始,“在基督里”随着而来的,是各样天上的福份(弗一3;林前一30),从这些福份中,我们可从不同的角度了解救恩的含意。
在保罗心目中,最基本的福份可说是“称义”。“义”字一词,在保罗书信中出现了五十二次,而“称义”这一动词也出现了十四次。这是保罗承接旧约神按公义审判全地的教训,从律法的角度看基督徒地位的问题。保罗在称义的教训上,最特别的地方是强调人的行为不是神称人为义的准则。从实际的行为而言,“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称义的事却是神“称罪人为义”(罗四5)。因此,保罗说这是出于神的恩典。
由于神的审判是在末日,而保罗有时也用将来式动词谈论定罪的事(如罗八33至34“谁能定他们的罪呢?”),而保罗在加五5也谈及基督徒在“等候所盼望的义”,因此有人认为真正的称义是在将来,有行为与信心配合。39但仔细查考之下,这种理论并不能成立,因为它与罗四5明显的教训冲突。罗八33至34的话,是保罗从一个挑战者的角度故意提出的问题,因此他自然会用将来式的语法。加五5“所盼望的义”一语,则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希腊原文同样的话,可译为“等候我们的盼望──就是义”。40第二、另一种翻译,可以是“等候称义所带来的盼望”,在这解释下,称义的事实际上
是已经宣判了。41
与称义有密切关系的一个福份,是“赎罪”。这观念所说的是:神看到人有罪而发怒(诗七11),因此,人须要籍着献祭挽回神的怒气(罗三25至26)。但这观念并不是指神接受了人的贿赂而回心转意,因为设立挽回祭的并不是人,而是神自己。在使徒保罗看来)这挽回祭的意义,事实上是表现出神不能容许罪恶的公义品格。同时,这观念也解释了神为何可以称罪人为义,因为有耶稣基督的死,成为他们的替赎。
第三个福份,是“救赎”(罗三24 ;弗一7;多14 ;提前二6等)。在旧约中,金钱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成为一个人免死的代价(出廿一28至30),神亦是一个救赎人脱离奴仆地位的救主(出六6)。保罗认为人已被卖给罪,成为罪的奴仆(罗七14,六17),也因犯罪而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加三13,四4),因此他也用“赎价”的观念来谈论耶稣基督的救恩(林前六19起,七22起),宣告信徒已因基督的死而不在咒诅之下,不再为罪的奴仆。“救赎”既是涉及死亡、自由及咒诅的问题,它的成全便也有两方面:从罪的权势而言,信徒不再活在罪恶的势力之下(罗六6至9),但从死亡的咒诅而言,这身体仍然有衰残朽坏的一天,因此,身体的得赎,便成为基督徒的盼望(罗八23 ;弗四30)。
第四个福份,是“和好”。这个观念的背景,是人与神为敌(罗五10 ;西一21),这不仅牵涉到人的地位,也涉及关系的问题。因此,使徒保罗论及和好的真理时,他提到称义的基础——基督的死成为“挽回祭”(弗二13、14)和“救赎”(林后五19、 21)──也同时是和好的基础;不过,当他谈到和好时,他一方面认为和好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在基督里已经完成(林后五19 ;西一21、 22 ,弗二15、 16),另一方面也强调主观的一面,要求人与神和好(林后五20)。和好与称义另一个不同点是:这和好不仅表示神与人之间不再为敌(罗五1;弗二12),也意味人与人之间在耶稣基督内不彼此仇视隔离(弗二14至16)。此外,在和好的教义中,保罗也提到整个宇宙性的和好:“既然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西一20)在保罗书信中,我们可看到万物在罪恶与死亡的权势之下(罗八20),而某些属灵的力量以及受造之物也与神和信徒对立(西二15 ;罗八38),42但是,藉着十字架上的死和复活,基督已经得势(西二15),罪恶、死亡与一切反对的势力也必被征服(林前十五28)。换言之,藉着这和好的教训,保罗指出基督解决了世上一切的对立──神与世界、人与人、邪灵与人、自然与人──的问题。
第五个福份是“圣洁”或“成圣”。在旧约,一地或一物属乎神,便是圣地或圣物(如出三5)。在保罗书信中,这种基本观念仍然出现,哥林多人属乎神,便成为圣徒(林前一2;参罗一7等);藉着圣灵的洁净(林前六10 ;罗十五16),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成圣(林前一30,一2;罗十五16)。43从这角度而言,信徒已是在圣洁的状况之中,与个人的行为无关。但是另一方面,保罗也强调信徒该有圣洁的生活。在他书信中,“无瑕无疵、“全然成圣”、“完全”一类的用词经常出现,成为保罗工作的目的(西一28 ,腓一15等),他明言神选召信徒的目的是要他们成为圣洁(帖前三13,四3至8),也警告信徒“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林前六9至10,五9至11)。事实上,他也指出信徒在耶稣基督里已脱离罪恶的势力范围,自由圣洁的生活(罗六6至7、12至14、19 ),是信徒在圣灵的引导下可以达到的事(罗八4)。同时,他也指出这是神在耶稣基督再来之日必定要成全的工作(林前一8),是信徒应有的生活目标与态度。44
保罗书信中第六个属天的福份,是“成为后嗣”,作神的儿子。这观念在耶稣基督的教训中已出现,但“作后嗣”(adoption)一词,则是保罗从希腊罗马社会情况中借用的。虽然在保罗书信中有时说耶稣是神的“长子”,是众子应效法的样式(罗八29 ;西一15),但“后嗣”一词清楚表示信徒不是在出生前已像耶稣基督一样是神的儿子,他们儿子的身份是因神认养而得来的(加四5)。论及这身份,保罗也提及矛盾的两面。一方面他们信主后有了圣灵,便是儿子,能呼叫“亚爸、父”,而且这圣灵也与他们同证这身份的存在(罗八15至16,加四6);但另一方面,他们仍要等候儿子的名份(罗八23, 等待与耶稣基督一起承继万有(罗八32)。
第七个福份是“智慧”。在旧约,智慧是指信徒对事物观察入微,使他们可以在实际生活上实行神的启示。在希腊罗马文化中,智慧的辩士到处游行。保罗运用圣经的基本观念,针对当时外邦社会的信徒,也论及智慧。在林前一30,保罗宣告说:基督是信徒的智慧。这智慧与旧约的智慧一样,是根据神的启示,关乎信徒救恩的计划(林前二6至7);但是,这智慧也成为信徒在世行为的原则,使他们知道一切出于神,不能以人夸口(林前一26至31)。在监狱书信中,他更强调信徒须要凭智慧处世,特别是在外邦人中行事为人更当如此,(腓一9至11;西二2至5,四5;弗五15)。
最后,“荣耀”这观念可说是保罗用来总括救恩高峰的话。在他的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复活的荣耀一直是他的救恩论的基础。在复活的主身上,他看到神的形像在新造的宇宙中的情形(林后四4至6,三8至11),因此,信徒固然在今世可体会生命的力量与荣光,更是在复活时显出神儿子的荣光,那时死亡罪恶的权势完全被征服(林前十二43;林后四17,三18),而且信徒像耶稣基督一样因为是神的儿子而统管宇宙万有(罗八17、30)。换言之,成圣、作后嗣、得救赎全面实现时,便是得荣耀之时。
第五节 圣灵里的新人:自由的实现
在保罗的教训中,我们已看到救恩的途径是“藉信心而领受圣灵”,而整个救恩则是“在基督里的丰盛”。在本节,我们要进一步探讨这两个主题之下的信徒生活,看看一个人得圣灵以后怎样在生活上体验基督的丰盛。
一、矛盾的今生
在保罗书信中,仔细读经的人会发现一种“事实”与“理当如此”的矛盾;45例如,一方面他说“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另一方面他又说“要治死你们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清、恶欲和贪婪”(西三5);谈及“旧人”一方面保罗说信徒的旧人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另一方面他又要他们“脱去行为上的旧人”(弗四22)。这种现象难免使人发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到底保罗所说在基督里的救恩是“理想”呢,抑是事实?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保罗确实是认为一个人在基督里已经脱离了律法、罪恶与死亡的范围,好像移民一般。但这个变迁却与地上的移民不完全一样,它仅是属灵范畴上的改变,不是地理区域的迁移。在一生中,基督徒信主之后仍然是在软弱的肉体中生活,受着罪恶、死亡的限制(林后十三4),而且他所处的世界仍是“这罪恶的世代”——或更准确地说,“现在这邪恶的世代”(加一4,新译本)。这可说是一种灵界重叠的现象。用保罗自己的比喻,可说基督徒在世的身份是天国的侨民(腓三20)。这是保罗应用当时移民政策中的现象所作的比方,希腊或罗马人往往会在异邦之地建立城邦,这城邦四周都是异邦人,甚至城中也有异邦人杂居。
在这种“侨居”的情形下,我们在保罗书信中可发现基督徒处世的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便是“那接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接着圣灵生的。”(加四29)逼迫与患难成为信徒命定必有的事(徒十四22;帖前三3;腓一28至30 ,提后三12),这些苦难成为信徒信心的考验(帖前三5至10)。第二个问题便是信徒依然按肉体行事,无论是在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与世人一样。典型的例子是哥林多人的结党纷争(林前三1至4)。46第三个问题,是信徒缺乏真理的知识,因此可能灰心丧胆(参帖前四13),行为错误(参林前十五33至34),或凭轻弱的良心行事以致跌倒,(参林前7至9;罗十四1、23)。第四个问题,是肉体的软弱。这包括两种现象,一种是肉身仍未得赎
(罗八10、23),因此仍受疾病、死亡或身体缺陷的限制(参林后十二7至10,十三4;林前二3);另一种是没有能力遵行神的旨意,产生了“立志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的苦境(罗七14至15)。47
针对这些现象,使徒保罗指出信仰与行为应该一致,专心为主(参林前七29至35),而且让“基督为主”的信仰影响生活的每一面,包括父子、夫妻、主仆的人际关系(西三18至四1;腓利门书),以及事奉的生涯(林后四5)。要达到这种境界,保罗认为信徒的生活应是一种不断受真理改造的生活。首先,我们要看看真理对信徒的影响。这又可分三方面描述。第一、使徒保罗认为基本的认识,便是让一些基本的真理在生活上表现出来。因此,他提醒帖撒罗尼迦信徒说,他早已说过受逼迫是必然的事,也说过神的旨意是要信徒成为圣洁(帖前三3至4,四2至3;参林前五9至11 ;腓三18等);他也以十字架的智慧劝谕哥林多人不要纷争结党(林前一18至31)。第二、使徒保罗要求信徒在真理上增加认识,这种认识一方面可以增加信心(帖前三10),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分辨的能力,知道“好”与[更好”的分别(腓一9至10)。但是,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保罗特别注重效法他自己与主耶稣以爱而舍己的生活(林前十一1;腓二5至11)。48在保罗看来,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9至10)不过,爱不仅是不加害与人,爱更是“联络全德的”(西三12至14),会产生一种舍己为人的生活方式,牺牲自己的权益(林前十23 ,林后十一7至11)。在这种爱的生活中,信徒才是真正过着自由的生活(林前九1,十29)。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使徒保罗也运用与主契合的经历描述信徒今世的生活。倘若信徒最终的目的是与主耶稣一样(罗八29),那么,这个与主一样的过程便是与他同死同复活的过程(腓三9至10)。事实上,耶稣基督爱心的表现,便是为世人成为贫穷(林后八9),“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然后被高举得荣耀(腓二6至11)。从这个“在基督里”的角度,一切的苦难,无论是逼迫,是自然的灾害,身体的疾病死亡,以致为爱而做的牺牲,都是与耶稣基督一同受苦(罗八17 ;腓10 ;参林后十二10与十二4)。但是,在这种受苦的生活中,信徒也体会到圣灵所赐生命的能力,体会到救恩是出于上帝。用保罗自己的话,这种生活是:
“我们有这宝贝放在瓦器里,要显明这莫大的能力是出于上帝,不是出于我们。我们四面受敌,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却不致失望,遭逼迫,却不被丢弃,打倒了,却不至死亡;身上常带耶稣的死,使耶稣的生也显明在我们身上。”( 后四7至10)
二、灵里的团契
前面我们已提及,“在基督里”不仅是一个信徒与基督个人的体验而已,它同时也是所有信徒的体验,正如保罗在加三28所说的:在基督里“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人〕了。”在以弗所书,保罗更说外邦人与犹太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体这回事,是一个“奥秘”(弗三6),是圣灵造成的一个“新人”(弗二15至18)。
从历史的角度看,保罗并不否认外邦人与犹太人有分别。他承认犹太人“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份、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肉体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罗九4至5)而且,他又认为犹太人“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罗十一25至28)49但是,在他的书信中,他也同时强调“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罗二28至29)而且说“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罗九31)而外邦人却因信,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罗四9至12 ;加三7)。在因信称义的教义之下,种族、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以至性别,都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拦阻,因为每个人都能在基督里“放胆无惧笃信不疑的来到上帝面前。”(弗三12)圣灵的工作不但产生自由的个人,也产生了自由平等的教会。
论及这个新人,保罗指出当一个人与主契合时,也是与众信徒“同被建造”(弗二22),“同为后嗣、同承继、同体”(弗三6),“同国籍(弗二19),“同当兵”(腓二25),“同活”(林后七3),“同作王”(林前四8)。而且,他也指出信徒们在基督里建立了新的关系,成为“父子”(林前四15、17)、“同工”(罗十六3、9)、“弟兄”(腓一14 ;西一12),而且也在基督里“同心”(腓四2),“治理、劝戒”(帖前五12),“说话、见证”(弗四17 ;罗九1),“问安”(罗十六22),“接待人”(罗十六2)。
保罗用以形容教会的名词,主要有三个:新妇、圣殿与身体。“新妇”这个形像主要是强调教会与基督的关系,教会要贞洁,坚守福音信息(林后十一2),而且要顺服基督的权柄(弗五25至32)。“圣殿”及“身体”这两个形像,除了教会与神及基督的关系之外,也涉及信徒之间的团契。由于圣灵的同在,无论是信徒个人(林前六D),或教会整体(林前三16),都是神的殿,因此,任何人都不可使自己的身体或教会受污秽或损坏。圣殿的另一个象喻,是信徒以使徒和先知的教训为基础,以耶稣基督为中心,彼此联系,逐渐成长,成为不分种类背景的普世性教会(弗二19至22)。“身体”的形像,则是保罗教训的贡献。在这形像中,教会的有机性与增长这两种特性更加明显,使徒保罗用“身体”来说明教会实在是一个“人”。在林前十二12至27,保罗用身体——包括头部──来说明信徒彼此因恩赐不同而有分别,但同时却是合而为一,不容许孤立、不容许排斥,反而应该彼此相依相顾;在弗一22至23及四11至16,则强调在教会的“头”(耶稣基督)的主权下,得恩赐而有职位的信徒在爱中讲述真理,动员信徒,建立教会,以致众人因认识上帝的儿子,得以长大成人。根据这种教会一体的观念,我们可以推论保罗认为个人不能脱离团契而成长。
在保罗书信中,我们可以从三个实例看出保罗观念中团契的实质与深度。第一个实例是他自己与腓立比教会的关系。在腓立比书中,我们看到他特别提及腓立比人与他同心兴旺福音,这种同心具体地表现于人力的参予(腓四2至3,二25〕经济与祷告的支持(腓四15至17,一19至20),患难中的关怀(腓二25,四14),以及(从保罗的角度而言)一生为他人的好处着想,为他人而活(腓一7至30)。另一个实例,是保罗在生时发起的赈济耶路撒冷教会的运动(林后八至九;罗十五26至28)。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均分”——“就是要你们的富余,现在可以补他们的不足,使他们的富余,将来也可以补你们的不足。”(林后八14)事实上,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属灵的分享”——“外邦人既然在他们属灵的好处上有份,就当把养身之物供给他们”(罗十五27),是表现出他们“生发仁爱的信心”的实际表现(林后八17、24,九13;参加五6)。
第三个实例,是保罗书信中多次提及的食物的问题(林前八至十;罗十四)。根据属灵的恩赐中的知识,保罗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罗十四14 ,提前四4至5),因此,接受凡物都可吃的信徒是刚强的弟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刚强的弟兄却因没有爱心而受到责备,因为“你们这样得罪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林前八12)由真知识而得的自由必须表现在爱心的舍己之上(罗十四15),也惟有以爱心运用恩赐才能建立他人(林前八1);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信徒都是为主而活,软弱的弟兄也应接纳他人(罗十四1至12)。在这个事例中,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基督里的团契是在爱中彼此接纳,也同时看到个人属灵的品质──爱心——是在团契生活中实际表现出来。
三、盼望的实现
在本章第一节,我们已经注意到使徒保罗从巴勒斯坦亚兰语的教会承受了“主必快来”(林前十六22)一语。当我们继续讨论到救恩的内容时,我们也看到许多基督里的福份都有未来的一面:和好、儿子的名份、救赎、荣耀等等的成全,都有待于将来。在与主同受苦的过程中,每个信徒都是与万物一同受苦叹息,等候着“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身体的得赎。”(罗八18至23)事实上,“救恩”这个用词本身也是一样,它不但是过去发生而现在仍然有效的事(弗二5,参多三5),50也是将来要发生的事(帖前五8至9;罗十三11 ;腓12 ;提后二10)。
倘若在诸多名词中,我们要找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用词以说明使徒保罗对将来盼望的描述,那便是“荣耀”。使徒保罗可以“荣耀”代表神为圣徒所预备的一切(林前二7)。在年老时,他写信给提多说信徒是在“等候所盼望的福,并等候至大的上帝和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多二13)他写信给提摩太,也同样提及“永远的荣耀。”(提后二10)这荣耀的样式,在耶稣基督复活的身体已经彰显出来,信徒将来的形像,便是与他一样(林后四6,三18 ;腓三21)。
这种以耶稣基督荣耀的身体为模式的思想,使保罗强调复活的盼望。在林前十五章,他便根据基督的复活证明信徒复活是必须的,而且以基督的复活作为信徒盼望的证据(林前十五12至19),论及复活的性质与可能性,最佳的经文是罗八11 :“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在这节经文中,他重复强调基督从死里复活和圣灵的大能,而且指出复活是使“必死的身体活过来”。当然,他所说的复活,并不是恢复这物质世界的现况,因为“血肉之体,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必朽坏的,不能承受不朽坏的”(林前十五50)。他所得到的启示是说复活的身体必须经过“改变”(林前十五51),但改变之后,是属灵的身体(林前十五44)。51由于复活的荣耀比现今的生活“更好”(林后五4,四17至18),使徒保罗得以胜过死亡与痛苦的恐惧,勇往直前事奉主(林后五8至10 ,林前十五30至34、 58);与基督一同复活是保罗一生追求最高的目标(腓三9至10)。
另一个有关的主题,是基督的王权,我们已经看过,根据林前十五23至28,基督复活以后已经被立为“主”,开始了他征服罪恶与死亡的争战。复活之时,便是他执掌全地王权之时。保罗书信论及他的再来时,常用“降临”一词,这个字在当代的宗教辞汇上,是用来描述一个神明在大能中显现;在一般日常用语,它则被用来形容一个有地位的人,特别是君王的“临骂”。52在帖撒罗尼迦书信,保罗经常用这字讲论主的再来(帖前三13,四15,五23 ;帖后二1、8)。根据帖前四15至16保罗所得的启示,当主耶稣再来之时,信徒的身体便要改变,被提到空中“迎驾”。这时候是主“在他圣徒身上得荣耀”的时候(帖后一10),是一切感谢颂赞都归给他的时候(参林后四15)。此后的情景,保罗书信中很少提及,只是说以后“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8);与基督一同作王,审判天使(林前四8,六2至3)显然也是这时期的事。
论及这盼望实现的日子,保罗甚强调信徒要有正确的态度。一方面,他深信主再来的日子迫近,他在帖撒罗尼迦前书甚至将自己列在“我们这活着还存留”而被提的人中间(帖前四17),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强调那日子临到之前必有“离道叛教”的事和“大罪人”53的显现(帖后二1至12 ;提后三1至8)。信徒的责任,是在主的道上站立得稳,而且祷告主的道快快传开(帖后二15,三1)。换言之,主的再来,并不排除人在世应尽的责任,反而加强人在世的生活责任。
讨论问题:
一、有人说:神预定我得救,所以我无论犯多少罪,都会得救。这话对吗?
二、如何使你参加的团契或教会更像基督的身体?
三、试分享圣灵的大能怎样在你个人身上显明出来。
四、以基督为主的信仰应如何改善你的人际关系?试分享经验或困难。
五、因信称义的信仰对一个人的生活到底有甚么影响?
注解
1.史托德(John Stott)与穆勒夫(Olav Moe)的著作,都反映出这背景。
2.参看A. Schweitzer, The Mgsticism of Paul the Apostle( London,1931)。
3.参看J.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London,1959)
4.例如F.F.Bruce便以“自由之灵的使徒”形容保罗的一生,见Paul, Apostle of the Free Spirit(Exeter,1977)。
5.这可以布特曼(R.Bultmann)为代表。
6.参看W.D.Davies,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2nded.;London,1955),及E.P.Sanders,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London,1977)。
7.保罗所引用的诗人,是斯多亚派的哲学家Epimenides及Aratus.
8.有关保罗引用旧约的方法,可参E.E.ELLIS,Paul'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London,1975);R.N.Longenecker,Biblical Exegesis in the Apostolic Period(Grand Rapids,1975)
9.J.Murray,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Grand Rapids,1960) , pp.180——186.
10.C.S.C.Williams便指出保罗在徒十七28事实是根据犹太背景指出人不能成为神,见The Acts of the Apostles(London, 1964), pp. 205。
11.这一点在第二章已讨论过。
12.保罗可能在林前十五3至7引用了当时的信条,虽然学者未能确定这信条是否包括第五至第七节。参J. Hering The First Epistle Sain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Lodon,1962), pp.158ff。
13.徒廿35“施比受更为有福”一语在福音书中甚至没有出现过。
14.罗一4“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并非证明他变成神的儿子,而是被指派施行神儿子的权柄,参虞格仁,罗马书注译。
15.“荣耀 ”、“形像”(腓二6)、“像”(林后四4;西一15)在文脉中都相通,因此这三字在罗八29至30同时出现。参R.P.Martin, Carmen Christi ( Cambridge, 1967),p. 119。
16.林前十六22“主必快来”在原文只是亚兰语的译音, maranatha;这证明当时这亚兰语类似“亚们”等字,成为通用的术语。
17.于珥二32,希伯来文的“耶和华”,在希腊文七十士译本中译为“主” Kyrios.见本书42一44页。
18.G. E. Ladd,“Reve1ation and Tradition in Paul,"Apostolic Histor and the Gospels(w.w.Gasque and R.P.Martin,eds,Exeter,1970)pp. 229ff。
19.参C.E.B. Cranfield,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g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Vol.I(Edinburgh,l975),p.431。
20.E.K.Simpson,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Crand Rapids, 1957) , pp. 54f。
21.因“信心”在希腊文是阴性名词,而“这”代名词则是中性,保罗的意思是:得救这回事是神所赐的。
22.参H. N. Ridderbos, Paul ( Grand Rapids, 1975),p. 234 n. 57。
23.希腊原文中,“律法”nomos一词,有时也指“法”或“律”(罗三27,七23.八2),因此中文圣经不译“律法”
24.这节经文的解释可参存R. N. Longenecker, Biblical Exegesis, pp. 126一127。
25.在希腊原文,两处的对比都是“信心与行为”。
26.原文中前置词dia与所有格的名词所组成的片语有此意。
27.这两处经文所用的前置词是ek,意义上相同,有时(如加二16)可交替使用。
28.所用的字是dative与格。
29.倘若保罗要说信心是救恩的根据或原因,他要在前置词dia之后用受格 accusative的名词。但他从来没有用这方式说明信心与救恩的关系,参R. Bultmann, Theology I, pp. 316一17。
30.这经文的解释甚多,参看一般注释书。作者个人认为“得救”是指得到救恩而言。
31.“罪身的形状”直译是“有罪的肉体的样子”“the likeness of the f1esh of sin”,但和合本的翻译较合乎中文的语法。
32.参F. F.Bruce, 1 and 2 Corinthians ( Eerdmans, 1982 ) ad.loc。
33.A.Deissmann,Die neutestamentliche Formel'in Christo Jesu'(Mar一burg,1892)。
34.于腓一26,希腊原文所用动词与林前十二31和罗十五17一样,这字可译“夸口”,也可译“欢乐”
35.罗十六11的“拿其数家在主里的人”,也有同样的意思。
36.两节经文的“受洗归入”,希腊文是用前置词eis(“进入”)表达,英文译为baptized into意思是受洗以后便是在基督里。
37.此处希腊文的“一” ( heis)字是阳性。
38.此处和合本译“效法”原文为symmorphorizo,可译“同化”“同形像”。
39.K.H.Schelkle便认为神在末日要根据人的义行宣判,虽然他承认这义行不是自己的作为,见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 co11egevi11e, 1973),pp.187——188。
40.原文是elpida dikaiosynes . “义”字在此是所有格,文法上可以是“相等所有格”appositive genitive 。 参H.N. Ridderbos, Paul ,p. 189。
41.这是把此处的所有格解释为“主动所有格”subjective genitive .参F.F. Bruce,“Calatian Problems 5,”BJRL 55 ( 1972一73), 283。
42.在圣经中“执政的、掌权的”可指地上的统治者(路十二11 ;多三1;罗十三1)但有时也指属灵的力量(罗八38 ;弗一21,三10,六12)。
43.在林前一2及罗十五16,原文用完成式被动分词hegiasmenos,表示是过去完成,至今有效的事。而林前六10则用过去式。
44.在系统神学上,加尔文宗根据这论点认为人在死前不可能全然成圣。但以保罗的教训而言,由于基督再临可在一些信徒在生时发生(参帖前四17),信徒必须每时都过圣洁的生活,离弃罪恶(参罗十三11至14)。
45.在希腊原文中,这种予盾以不同动词的动态表现出来,有时保罗用叙述式indicative表示是事实,有时又用命令式imperative表示理当如此。
46.在这段经文中,“属肉体”显然等于“和世人一样”,所表现的嫉妒分争正是加五20至21所说的情欲的果子,是信徒不应有的表现。
47.这是一段争论性颇大的经文,参看冯荫坤,“罗马书七14至15新译,”初熟之果(香港:中神与天道联合出版), pp. 78一105。
48.严格地说,林前十一1提及的是一种间接的“效法”,但腓二5至11却清楚地指出基督可成为信徒的榜样一一一虽然“效法”一词没有出现。
49.关于这经文的注释,可参C.E.B. Cranfield, Romans 11, pp. 572ff。
50.在弗二5,原文“得救”sesosmenoi一字是完成式分词。
51.这是新译本的翻译,和合本作“灵性的身体”。原文的意思是这身体有灵的性质。
52 .原文是parousia ,参W.F.Arndt and F. w. Gingrich Greek English Lexicon,s.v.
53.有关这段经文的解释,可参看L. Morris及E. Best的注释,以及G. Vos, Pauline Eschatology(6rand Rapids,1960) , pp.104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