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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八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八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53章, 王志勇譯
第八條誡命是關於他人財產的。天地都是屬乎耶和華的。「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我的」(詩50:12);「天,是耶和華的天;地,祂卻給了世人」(詩115:16)。每個人不可能擁有同等的權利,平等地享受這個世界的每一部分。然而,正如上帝通過拈鬮把迦南地賜給以色列人一樣,祂也賜給每一個人在這世界上的產業,賜給這個人多一些,那個人少一些。每個人都必定會得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不多也不少。「賜給我需用的飲食」(箴30:8)。人必須滿足於自己的產業,期待着主早已為此命定的方式把它賜給自己。所以,上帝說「不可偷盜」,以此明確地禁止我們以非法的方式得到我們的財產,禁止想要通過非法手段增加財產的欲望。
偷盜就是把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犯罪者做這件事的時候,是故意的,不為財產的主人所知,或違背其意願。
1.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可以概括為下面幾個標題:1)犯罪的目標;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方式;4)犯罪的起因。
就犯罪的目標而言,有下面幾種類型的盜竊行為:1)盜竊教會;2)盜竊人口;3)盜竊國家;4)盜竊牲畜;5)盜竊財物;6)武裝疆界;7)作盜賊的幫凶。
第一,盜竊教會包括下面這些行為:
(1)盜竊教會的財產或特權——其目的是為了加增自己的財富或送給別人——這些財產是教會用來維持日常開銷或周濟窮人的。「人冒失說,這是聖物,許願之後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箴20:25);「人豈可奪取上帝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禰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3:8-9)。國家沒有權柄處置這些財產,任何人都不得接受這些財產,即使國家分給他們,也不當接受。
(2)買賣聖職也屬於盜竊教會財產。「買賣聖職(simony)」這個詞源自於行邪術的西門的故事,他企圖從使徒手中買聖靈的恩賜(徒8:18-20)。如果從掌管教會財產的人那裡購買教會財產,他就是犯了這種罪。如果通過接受或送給別人錢財來授予某人聖職,或者從那些宣稱有權柄批准或反對的人手中接受這個職位,他就犯這種罪了。後者實際上是搶劫教會。如果販賣搶劫得來的職位或者從這些搶劫者手中購買這個職位,都是雙重犯罪——無論這個人是親自去做,還是通過朋友幫忙,然後再把它交到犯罪者手中。這樣的人是盜賊,是殺人犯,他們不是從正門進到羊圈裡來的(約10:7-10)。如果教會的長老在選舉牧師和長老時,以權謀私,以博取人的喜愛或朋友的歡心,他們就犯這種罪了。
第二,盜竊人口。
(1)這種罪發生在那些有奴隸交易的國家。《出埃及記》21章16節中這樣說:「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參考提前1:10)。
(2)那些盜竊兒童的人犯罪了,無論他們是因為迷戀兒童的魅力,還是用這些兒童來乞討,以博取人們的同情——這也包括一切虐待兒童或使他們感到痛苦的行為。
(3)還包括修道院的竊賊們——無論是男的,還是女的——他們引誘那些有可能從父母那裡繼承一大筆產業的孩子們,讓這些孩子在自己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起誓住在他們的修道院裡。或者,他們把從父母那裡騙來的財產交給修道院或祭司。「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這就是你們承接遺傳,廢了上帝的道」(可7:11,13)。
(4)這還包括誘拐年輕女子、與未成年人訂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此不知情或不同意)、私奔、以及以性為目的僱傭年輕人。他們這樣做的時候,就是搶劫那些父母的最珍貴財產,使那些父母失去心愛之人。「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28:24)。經驗告訴我們,上帝通常會咒詛這樣的人。
第三種類型的盜竊是偷竊國家之罪,盜竊者可能是國家官員,也可能是市民。當國家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他們是有罪的:
(1)悄悄地把一般性的稅收挪為己用;
(2)巧立名目亂收費,或者以送禮物的名義讓承租人分攤費用;
(3)徵求關於工作或運輸的合同,並使送給他們一定數量金錢的特定一方得到這個合同。
(4)延長在職時間,以便搜刮更多錢財。
(5)虛報已經發生的費用,以便獲得一己的私利。
(5)把政府的職位送給或賣給不能勝任此職的朋友。他們並沒有權利得到這些職位,卻把這些職位授予不稱職的人,這是國家的損失。這些花錢買官的人,通常都是不誠實的人,他們將會試圖以不誠實的方式賺回他們買官所花的錢。
(7)負責徵兵的官員玩忽職守,任由大量的水手無所事事,除非船長向他們行賄。
想一想與此有關的幾節經文:「你們的官長居心悖逆,與盜賊作伴,各都喜愛賄賂,追求髒私」(賽1:23);「其中的首領仿佛豺狼抓撕掠物」(結22:27);「他們的官長(這是何等的羞辱!)最愛羞恥的事」(何4:18)。
公民所犯的偷竊國家之罪,是指對於已經交付的貨物,報價高於實際價格,挖空心思敗壞政府官員,以便瓜分他們同謀得來的利益。還包括以欺詐手段進行交易,走私,在申報關稅、貨物稅、評估費時有不法行為。這違背下列經文中的教導:「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太22:21);「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13:7)。如果你爭辯說,政府收的太多了,如果這樣你就無利可圖了,那麼你應該知道,我們必須順服,「不但要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彼前2:18)。
第四,盜竊牲畜。這包括偷盜馬、牛、羊、禽類,以及非法誘捕禁止捕殺的獵物。這還包括在已出租的土地上誘捕兔子,在已出租的池塘或河流上捕魚,以及在禁漁期用非法的魚網捕魚。「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出22:1)。
第五,盜竊財物,即偷竊私人的財物,如金銀、珠寶、衣服、青草、地里的玉米、果園裡的水果,及其他東西。如果破門而入,甚至在夜間入室盜竊,情節就更嚴重了(出22:2-3)。下列經文與此相關:「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偷竊而受苦」(彼前4:15);「偷盜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10)。
第六,武裝搶劫,這可能發生在水上,也可能發生在陸地上。海上搶劫是指海盜行為。這樣的搶劫包括用暴力占領屬於敵方政府的商船。此類搶劫的目的並非破壞敵人以便減少損失;也不是順應政府的要求,或出於對祖國的熱愛。相反,此類搶劫的動機是想要藉着別的商人的財富增加自己的產業。此類搶劫被稱為搶劫有特權的人。如果此類搶劫發生在陸地上,就被稱為攔路搶劫。這有別於一般性偷竊,一般性的偷竊即使對財物的主人使用暴力,也是秘密進行的。下面這些經文談及這樣的搶劫。「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利19:13);「我們將所擄來的裝滿房屋」(箴1:13);「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10)。
第七,禁止作盜賊的幫凶,即禁止窩藏盜賊,為他們提供安全的住所,以便能夠分得一些贓物。這包括明知那是贓物或懷疑那是贓物,卻仍舊購買那些東西,因為可以用半價買到它們。假如沒有接受贓物的人(或窩藏的人),就不會有盜賊;接受贓物的人和盜賊一樣敗壞。想一想下面這些經文:「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詩50:18);「人與盜賊分贓,是恨惡自己的生命」(箴29:24)。
2.盜竊的手段(The Means Whereby Theft Is Committed)
盜竊的手段有以下幾種:
第一,侵占,即不付給他人報酬,或者侵占他人財產,由此而壓迫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人。這包括買了別人的東西不付錢卻起訴別人,或者使案件久托不決,拖垮那些無依無靠、社會地位較低的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雅2:6)。不敬虔的耶洗別就是以這樣的手段侵占了拿伯的葡萄園(王上21:15)。使徒保羅警告人們不要這樣做。「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帖前4:6)。
第二,以貌似合理的手段欺騙鄰舍。「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帖前4:6);「不可欺壓你的鄰舍」(利19:13)。
(1)可能是重量方面的欺騙;即買東西時用重秤砣,賣東西時用輕秤砣。這還包括在秤上面做手腳,或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秤。
(2)可能是測量方面的欺騙;即買東西時多量,賣東西時少量;或者在量東西時,以詭詐的手段少量或多量。
(3)可能是體積上的欺騙;即買東西時增大量器的體積,賣東西時縮小量器的體積;或者搖晃貨物,使它看起來足斤足兩——然而事實卻非如此。「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碼,公道升斗,公道秤」(利19:35-36);「兩樣的砝碼,兩樣的升斗,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20:10);「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1:1)。
(4)可能是貨物方面的欺騙;即展示和叫賣的商品是一種質量,而交給買主的商品卻是另一種較差的質量。他們把貨物攙雜在一起,和別的東西混在一起——比如,把糠和麵粉摻在一起,然後把它當作優質糧食來賣。他們把貨物弄濕或者攙雜進去一些較重的材料,致使貨物的分量實際上不足。他們採用欺騙的手段,使貨物看起來與實際的不一樣。他們故意貶低想要買的貨物的價值,以便能夠低價買進;或者故意高估貨物的價值,以便能夠高價售出。「買物的說:不好,不好;及至買去,他便自誇」(箴20:14);「用詭詐之舌求財的,就是自己取死;所得之財,乃是吹來吹去的浮雲」(箴21:6)。他們漫天要價,欺騙那些無知的人。
問題:人可以以通常所要的低價賣出貨物嗎?
回答:人可以要求支付當前市場上的最高價,並且接受這些錢,買主並沒有受欺騙。然而,如果有人願意減少合理的利潤,少賺一些,他可以通過討價還價,把貨物的價格降低到一定的程度。
(5)可能是貨幣方面的欺騙;即故意使用分量不足、成色不足或者偽造的貨幣,把它當作優質的錢幣使用,或者把它與優質錢幣混雜在一起,使之在不為人知的情況下進入流通。
(6)可能是利用高利貸的形式進行欺詐。如果有人低價買進貨物,而同時市場價格上漲(是的,上漲50%,或者更多),如果此時他按照市場現價把貨物賣出,那麼他所獲得的利潤不是非法的,即使他賺了雙倍的錢,也不是非法的。如果他使用技巧改進貨物,即使他把原來只值一個鎳幣的貨物變成了值五十分錢的貨物,他所獲得的利潤也不是非法的。如果有人放貸收利息,那麼他的所得也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要與當前的利率一致,並且是出於愛和公義的原則。然而,如果對於借出的錢或貨物收取的利息高於當前的利率(我們稱之為高利貸),那麼他的所得就是非法的。他所放的高利貸的利率越高,他所犯的盜竊之罪就越嚴重。那些像吸血鬼一樣壓榨窮人的商人,就犯了這樣的罪。他們賒賣貨物給窮人,但是他們索取的價格遠高於市場價格,而給窮人的卻是質量最次的貨物。
問題:人不可為長期借出的錢及其中所包含的風險(因為這個人有可能再也見不到他的錢回來了),收取一些利潤嗎?
回答:你應該預先告知借貸者,你想要為那些借出的貨物、長期貸款以及其中所包含的風險多收取一些費用,使借貸的窮人能夠做到心中有數,然後決定自己是否願意支付如此高的利息。而且,必須要本着愛和公義的原則收取利息。一開始就把窮人交給負責救濟的執事們,要比先壓榨他們更好。
放高利貸之罪還包括開當鋪的行為,開當鋪的人從窮人手裡拿走各種抵押品,如必需的衣物、賴以謀生的工具等,他們還收取高額的利息,以至於在短時間內就榨取了窮人的全部資產。「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出22:26-27)。
3.犯盜竊罪的各種方式(The Various Manners in Which Theft Is Committed)
犯盜竊之罪的方式多種多樣,不勝枚舉。每個不法之徒的行為都與他所從事的行當一致。
第一,律師和原告使合法的案件懸而不決,以此敲詐所涉及到的人員,以及故意為邪惡的案件辯護。
第二,起草欺騙性的遺囑、合同、契約和收據,以便謀得不法利益。這也包括虛報帳單。
第三,拒付或剋扣工錢。「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雅5:4)。
第四,賒帳買東西,心裡很清楚自己不會或沒有能力付帳。到處借債,然後宣布破產的人,就犯了這樣的罪。如果他們知道自己的狀況無力償還債務,並且存心要消失或宣布破產,那麼他們的罪就格外嚴重。「惡人借貸而不償還」(詩37:21)。
第五,建立壟斷,即一些人聯合起來控制市場,尤其是如果他們壟斷糧食和其他可食用的商品,不以低於某個高價的價格出售。「屯糧不賣的,人必咒詛他」(箴11:26)。
第六,暗中破壞鄰舍的生意。這並不是說人不能以合法的方法,選擇自己喜歡住的地方或行業;相反,這指的是藉着欺騙、毀謗和污衊破壞別人的生意。
第七,虛度光陰,遊手好閒,每天儘量少做事。「手懶的,要受貧窮」(箴10:4);「殷勤人的手必掌權;懶惰的人必服苦」(箴12:24)。
第八,懶惰:「做工懈怠的,與浪費人為弟兄」(箴18:9);「懶惰人哪,你要睡到幾時呢?……你的貧窮就必如強盜速來,你的缺乏仿佛拿兵器的人來到」(箴6:9,11)。關於懶惰,下面幾條是千真萬確的:
(1)上帝恨惡懶惰;凡頭生的驢,或者要用羊羔代贖,或者要打折它的頸項(出13:13)。
(2)懶惰之人使人人憎惡;他「如醋倒牙,如煙薰目」(箴10:26)。
(3)懶惰之人是魔鬼合用的器皿——是魔鬼的幫凶(提前5:12)。
(4)懶惰之人是他自己的負擔,他的道路「像荊棘的籬笆」(箴15:19)。
(5)懶惰能夠滋生淫亂和盜竊。
第九,浪費者,他們總是想要吃美食,狂歡痛飲,穿着華麗,不但浪費自己的財產,還四處借債,最後卻無力償還。這包括賭博,因為如果你贏了,你所得的是不義之財;如果你輸了,你或者是在搶奪自己的財物,或者是在搶奪你所愛之人的財物。「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箴13:11);「好飲酒的,好吃肉的,不要與他們來往,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箴23:20-21)。
第十,身體健康卻行乞,他們或者挨家挨戶地乞討,或者向那些樂善好施的人乞討——完全是因為他們不想勞動。當他們真的得到一些錢之後,就揮霍得一乾二淨,他們靠別人的血汗錢活着。「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因我們聽說,在你們中間有人不按規矩而行,什麼工都不做,反倒專管閒事。我靠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0-12)。
第十一,經營酒吧,這些酒吧為醉鬼和賭徒提供活動場所——這些酒吧所賺取的,正是醉鬼和賭徒們的妻兒所失去的。
第十二,私自藏匿撿到的物品而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尋找物品的主人,使之物歸原主。「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申22:1-3)。
第十三,不當地使用租來或借來的東西,即損壞這些東西,使它們最初難以辨認,後來才能辨認出來。
第十四,殘忍地對待無償還能力的欠債者。「富戶管轄窮人,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22:7)。因為由於這樣殘忍——甚至想從一無所有的人身上得到點東西——可能會迫使他們參與邪惡之事。
4.盜竊的起因(The Cause of Theft)
就盜竊的起因而言,它是出於貪婪。
(1)人的貪婪表現為人心中有渴慕擁有很多財產,渴慕美麗、榮耀、悅人眼目的東西等這些傾向。然後人試圖通過義的或不義的手段,擁有這些東西。「心中習慣了貪婪」(彼後2:14)。
(2)人的貪婪表現為貪得無厭地追求利益,在賺取利潤中尋求快樂——是的,即使是以合宜的手段追求利益。事實上人們極少採用合宜的手段。利慾薰心之人瞎了眼睛,他們看不見什麼是正確的。利令智昏:「但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里,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婪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9-10)。
(3)人的貪婪表現為吝嗇,有可能是他不滿足自己的需要,不給自己提供足夠的滋養,也有可能是他不肯幫助別人,對別人的缺乏視若無睹。如果要他施捨點什麼東西,總是儘可能地少給,並且給得很不情願,這在吝嗇的人眼裡看來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他會長期念念不忘,想着自己施捨出去了這樣或那樣的東西。
就盜竊的根源而言,我們還可以把它與前面提到的懶散、浪費及其他罪聯繫起來。
5.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德行有以下幾點:
第一,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愛慕公義。「行仁義公平,比獻祭更蒙耶和華悅納」(箴21:3);「耶和華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彌6:8)。
第二,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勤勉。「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2),因為:
(1)勤勉能夠使各種勞動有果效;
(2)上帝命令我們要勤勉;
(3)耶和華祝福勤勉的人,殷勤的人必得尊榮(箴13:24;22:29);
(4)勤勉使人富足(箴10:4;13:4);
(5)勤勉使一切事做起來都很容易,使勞動成為一種快樂。
第三,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飲食適度,穿着有節。「因為上帝救眾人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多2:11-12)。
第四,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慷慨好施,用自己的財產去滿足那些真正貧窮之人的需要——以免他們伸手行不義之事。「只是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上帝所喜悅的」(來13:16)。
第五,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知足。「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6:6,8)。
第六,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遵守下面這條金律。「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
6.勸勉信徒要自省(Exhortation to Self-examination)
現在,你該按照前面所提到的美德和惡習反省自己。你做得如何?打開你的箱子和柜子,看看你的錢財、衣物、家具,還有你的房子、果園、田地——然後回答下面這個問題:你是怎樣得到這一切的?如果你認識到自己不是以合法手段獲得的,就當把那些你以邪惡方式得到的東西物歸原主,因為如若不然,你就不能禱告(賽1:16-17;約壹3:20)。
遁詞#1:我已經偷了這麼多東西;如果我把它們都物歸原主,那麼我將會淪為一個乞丐。
回答:當乞丐也比當竊賊好。
遁詞#2:我會無地自容的。
回答:你可以找到一些辦法,把東西悄悄地歸還原主,而原主人卻並不知道東西是怎麼回來的。
遁詞#3:我不認識那些我曾經欺騙的人。
回答:那麼把非法所得的捐給窮人;但是,不是作為救濟品,而是讓你歸還自己所欠的債。如果你還是認為自己無法使那些東西物歸原主,那麼來到主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但願你無法使非法所得物歸原主這件事能使你感到憂愁;而且,要在基督的寶血里尋求饒恕。
在今後的日子裡,要謹守,避免再犯這種罪,因為:
(1)盜竊是無神論的行為;它否認上帝的護理;
(2)盜竊是偶像崇拜,因為你信靠財產,那麼你會為財產而活:「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3:5);
(3)盜竊會毀掉你自己的財產,因為上帝咒詛偷盜得來的東西。「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使這書卷(咒詛)出去,進入偷竊人的家」(亞5:4)。為了避免犯這種罪,要用敬畏上帝之心裝備自己,因為上帝洞察萬事,「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祂,祂就必成全」(詩37:5);「你要把你的重擔卸給耶和華,祂必撫養你」(詩55:22);「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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