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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沛渊主日证道之罗马书73
讲道 主后 2016 年 4 月 3 日 :
罗马书 7:14-16 良心的觉醒
前言: 罗马书 7:7-13 论到: 律法断乎不是罪,叫我死的断乎不是律 法。我因律法而知道(深切体会)何为罪,诫命来到叫诸般的贪心,在 我里头发动,使我知道我是死的。这是使徒保罗论到他过去 “用脚 踢刺”的经历: 从他听见司提反的信息起,到在大马色悔改信主之 时。罗 7:14-16 作为 7:14-25 整段的起始,说明保罗从“良心的觉醒” 进入“里面的争战”。
1.是非之心
(1)亚当与全人类在被造之时候,皆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心,人们
按照此“是非之心(良心)”的见证受审判,被定罪(2:14-16)
(2)当亚当犯罪堕落后,全人类被罪性捆绑,陷入昏暗虚妄之中,抹 杀是非之心(律法的功用),污秽与麻痹良心(提前 4:2;多 1:15),在思 想与行为上犯罪(1:21-25)
(3)摩西律法是将普遍启示的良心,写成特殊启示的律法,作为摩西 之约的约书,是后来外添的,叫过犯显多(5:20)。在没有摩西律法以 先,罪没有被人们算为罪,因为是非之心已经被罪麻痹。然而众人 仍在死在罪恶权势之下,被心中律法定罪而死(5:13-14)
(4)摩西律法颁布的目的,是叫犹太子民脱离外邦人的昏暗,知道自 己违背律法、被律法定罪,只有仰望弥赛亚来拯救,所以律法是训 蒙的师傅,引导子民到主基督这里得救(加 3:23)
2.诫命来到
(1)保罗是法利赛人,自以为从小遵守一切诫命,就律法的义是无可
指摘的(腓 3:5-6)。保罗自满于遵行外在的诫命,其实律法更要求内
心的洁净。十诫的最后一诫是“不可贪心”,总结了律法对内心的要
求,也指明罪的核心是“贪恋”,因为贪心就是拜偶像(西 3:5)
(2)当诫命来到保罗的心中,这是圣灵的工作(约 16:8),透过司提反传 讲律法的真义,他的良心才开始觉醒,深切体会到自己是贪心的。
(3)然而罪趁著机会,藉著诫命的刺激,发动诸般的贪心恶欲,结出 死亡果子,杀了保罗(7:5,8)。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罪借刀杀人, 律法就显出: 罪真是罪(本质)、罪是穷凶恶极(权势)。
(4)罪使得保罗的贪心恶欲发动,保罗没有因司提反的信息悔改,反 而变本加厉继续逼迫教会,用脚踢刺,想继续凭著行为追求律法的 义(9:31;腓 3:9)。
3.良心觉醒
(1)从 7:14 保罗开始用现在式的动词(dramatic present)来强调说明他
的良心觉醒之后的认识。首先,他说: “因为(For 原来)我们晓得律
法是属乎圣灵的”(1:11;15:27;林前 2:15)。这是“我们”属灵人所明
白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所以必是属乎圣灵的(加 5:22)。
“属灵的”与“属血气的”的对照,见林前 2:13-16。
(2) 保罗描述自己的光景“我是属肉体的 carnal, of the flesh”,此词 用来指被肉体带领的基督徒,林前 3:1-3。这并非等同 7:5 “在肉体中 (属肉体)in the flesh”;8:5-6 “随从肉体、体贴肉体 after the flesh, set on the flesh”,那是指非基督徒体贴肉体、在律法之下、是罪的奴仆。
(3)“是已经(被)卖给罪了 having been sold under sin”这是指保罗被肉 体带领去犯罪,被出卖给罪。基督徒犯罪跌倒,是被肉体牵引,“被 卖给罪”等于“被犯罪的律掳去”,即“肢体中另有个律…把我掳去” (7:23)。非基徒犯罪,则是自己卖了自己,例如亚哈主动卖了自己, 行了神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上 21:20)
(4)“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 恨恶的,我到去作”,这是被卖与被掳的经历: 我自己不明白,所作 与所愿相反。
(5)“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认(同意)律法是善的”, 我不愿意作恶,这就表明我所愿意的是善,与律法认同,同意律法 是善的。因为我(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这显明保罗的良心已经完全 觉醒,清楚真相,虽然他靠自己作不到律法所说的良善。
结论:
1. 罗 7:7-13 所说的“我”是指重生之前的保罗,诫命来到心中,开始
深切体会律法叫他知罪,罪藉著律法叫诸般贪心恶欲发动,使他越
发敌挡诫命,被罪藉刀杀了他。这是他“用脚踢刺”时期。这也代表我
们被圣灵光照,被心中律法扎心,认识自己的败坏真相,认识罪的
本质与权势。
2. 罗 7:14-16 所说的“我”是指重生之后的保罗,因为他已经恨恶罪
恶,愿意行善;不明白为何自己不愿犯罪却作了。他说自己是“属肉
体”的信徒(林前 3:1-3),被卖给罪了,被肉体掳去犯罪(7:22-23),这
是 “我真是苦阿”的时候。
3. 我们重生得救以后,必会承认(同意)律法是良善的,信徒与律法之
间没有矛盾冲突,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被定罪。因为我们与主基督联
合,我们成为律法的姻亲 inlaw of Christ,虽然律法本身没有能力拯
救我们。
4. 信徒若是想靠自己藉著遵行律法来追求圣洁,则必是无法得胜肉
体(里头的罪)的权势。属肉体的信徒,必会落到“被卖被掳”的痛苦的
地步,与尚未重生“用脚踢刺”所遭的痛苦相似。只有主耶稣基督能救
我们(7:24),唯有他能使我们得胜罪与死的权势(林前 15:57)
问题讨论:
1.“律法是属灵的”,这是什么意思? 这与林前 2:13-16 所说的“属灵”
有何关系?
2.“我是属乎肉体的”是什么意思? 这与 7:5 “在肉体中”、8:5-6 “随
从肉体、体贴肉体”有何不同?
3.“我是已经卖给罪了”这是什么意思? 这与 7:23 “被掳去”有何关系?
这里所说的“我”是指重生的信徒,或未重生的人? 圣经的根据何在?
4.为何保罗说“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为何他“所愿的不作,
所恨的去作”? 你有没有经历类似的情况? 原因何在?
5.“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认律法是善的”,原因
为何? 信徒和律法的关系为何?
6.罗 7:7-13 是保罗 “用脚踢刺”时期,这与 7:14-16 “我真是苦”时候,
有何相似之处? 你有无经历过“我真是苦”的时候? 如何才能脱离此
苦? 如何才能得胜?
秩序单 File:Bulletin2016-04-03.pdf
http://biblerc.org/media/brc/2016/articles/document/bulletin2016-0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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