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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沛渊主日证道之罗马书73
講道 主後 2016 年 4 月 3 日 :
羅馬書 7:14-16 良心的覺醒
前言: 羅馬書 7:7-13 論到: 律法斷乎不是罪,叫我死的斷乎不是律 法。我因律法而知道(深切體會)何為罪,誡命來到叫諸般的貪心,在 我裏頭發動,使我知道我是死的。這是使徒保羅論到他過去 “用腳 踢刺”的經歷: 從他聽見司提反的信息起,到在大馬色悔改信主之 時。羅 7:14-16 作為 7:14-25 整段的起始,說明保羅從“良心的覺醒” 進入“裏面的爭戰”。
1.是非之心
(1)亞當與全人類在被造之時候,皆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心,人們
按照此“是非之心(良心)”的見證受審判,被定罪(2:14-16)
(2)當亞當犯罪墮落後,全人類被罪性捆綁,陷入昏暗虛妄之中,抹 殺是非之心(律法的功用),污穢與麻痺良心(提前 4:2;多 1:15),在思 想與行為上犯罪(1:21-25)
(3)摩西律法是將普遍啟示的良心,寫成特殊啟示的律法,作為摩西 之約的約書,是後來外添的,叫過犯顯多(5:20)。在沒有摩西律法以 先,罪沒有被人們算為罪,因為是非之心已經被罪麻痺。然而眾人 仍在死在罪惡權勢之下,被心中律法定罪而死(5:13-14)
(4)摩西律法頒布的目的,是叫猶太子民脫離外邦人的昏暗,知道自 己違背律法、被律法定罪,只有仰望彌賽亞來拯救,所以律法是訓 蒙的師傅,引導子民到主基督這裏得救(加 3:23)
2.誡命來到
(1)保羅是法利賽人,自以為從小遵守一切誡命,就律法的義是無可
指摘的(腓 3:5-6)。保羅自滿於遵行外在的誡命,其實律法更要求內
心的潔淨。十誡的最後一誡是“不可貪心”,總結了律法對內心的要
求,也指明罪的核心是“貪戀”,因為貪心就是拜偶像(西 3:5)
(2)當誡命來到保羅的心中,這是聖靈的工作(約 16:8),透過司提反傳 講律法的真義,他的良心才開始覺醒,深切體會到自己是貪心的。
(3)然而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的刺激,發動諸般的貪心惡慾,結出 死亡果子,殺了保羅(7:5,8)。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罪借刀殺人, 律法就顯出: 罪真是罪(本質)、罪是窮兇惡極(權勢)。
(4)罪使得保羅的貪心惡慾發動,保羅沒有因司提反的信息悔改,反 而變本加厲繼續逼迫教會,用腳踢刺,想繼續憑著行為追求律法的 義(9:31;腓 3:9)。
3.良心覺醒
(1)從 7:14 保羅開始用現在式的動詞(dramatic present)來強調說明他
的良心覺醒之後的認識。首先,他說: 「因為(For 原來)我們曉得律
法是屬乎聖靈的」(1:11;15:27;林前 2:15)。這是“我們”屬靈人所明
白的,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所以必是屬乎聖靈的(加 5:22)。
“屬靈的”與“屬血氣的”的對照,見林前 2:13-16。
(2) 保羅描述自己的光景「我是屬肉體的 carnal, of the flesh」,此詞 用來指被肉體帶領的基督徒,林前 3:1-3。這並非等同 7:5 “在肉體中 (屬肉體)in the flesh”;8:5-6 “隨從肉體、體貼肉體 after the flesh, set on the flesh”,那是指非基督徒體貼肉體、在律法之下、是罪的奴僕。
(3)「是已經(被)賣給罪了 having been sold under sin」這是指保羅被肉 體帶領去犯罪,被出賣給罪。基督徒犯罪跌倒,是被肉體牽引,“被 賣給罪”等於“被犯罪的律擄去”,即「肢體中另有個律…把我擄去」 (7:23)。非基徒犯罪,則是自己賣了自己,例如亞哈主動賣了自己, 行了神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上 21:20)
(4)「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 恨惡的,我到去作」,這是被賣與被擄的經歷: 我自己不明白,所作 與所願相反。
(5)「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認(同意)律法是善的」, 我不願意作惡,這就表明我所願意的是善,與律法認同,同意律法 是善的。因為我(裏面的人)喜歡神的律。這顯明保羅的良心已經完全 覺醒,清楚真相,雖然他靠自己作不到律法所說的良善。
結論:
1. 羅 7:7-13 所說的“我”是指重生之前的保羅,誡命來到心中,開始
深切體會律法叫他知罪,罪藉著律法叫諸般貪心惡慾發動,使他越
發敵擋誡命,被罪藉刀殺了他。這是他“用腳踢刺”時期。這也代表我
們被聖靈光照,被心中律法扎心,認識自己的敗壞真相,認識罪的
本質與權勢。
2. 羅 7:14-16 所說的“我”是指重生之後的保羅,因為他已經恨惡罪
惡,願意行善;不明白為何自己不願犯罪卻作了。他說自己是“屬肉
體”的信徒(林前 3:1-3),被賣給罪了,被肉體擄去犯罪(7:22-23),這
是 “我真是苦阿”的時候。
3. 我們重生得救以後,必會承認(同意)律法是良善的,信徒與律法之
間沒有矛盾衝突,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被定罪。因為我們與主基督聯
合,我們成為律法的姻親 inlaw of Christ,雖然律法本身沒有能力拯
救我們。
4. 信徒若是想靠自己藉著遵行律法來追求聖潔,則必是無法得勝肉
體(裏頭的罪)的權勢。屬肉體的信徒,必會落到“被賣被擄”的痛苦的
地步,與尚未重生“用腳踢刺”所遭的痛苦相似。只有主耶穌基督能救
我們(7:24),唯有他能使我們得勝罪與死的權勢(林前 15:57)
問題討論:
1.「律法是屬靈的」,這是什麼意思? 這與林前 2:13-16 所說的“屬靈”
有何關係?
2.「我是屬乎肉體的」是什麼意思? 這與 7:5 “在肉體中”、8:5-6 “隨
從肉體、體貼肉體”有何不同?
3.「我是已經賣給罪了」這是什麼意思? 這與 7:23 “被擄去”有何關係?
這裏所說的“我”是指重生的信徒,或未重生的人? 聖經的根據何在?
4.為何保羅說「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為何他“所願的不作,
所恨的去作”? 你有沒有經歷類似的情況? 原因何在?
5.「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認律法是善的」,原因
為何? 信徒和律法的關係為何?
6.羅 7:7-13 是保羅 “用腳踢刺”時期,這與 7:14-16 “我真是苦”時候,
有何相似之處? 你有無經歷過“我真是苦”的時候? 如何才能脫離此
苦? 如何才能得勝?
秩序单 File:Bulletin2016-0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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