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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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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查经资料
罗马书提要
罗马书第一章
罗马书第二章
罗马书第三章
罗马书第四章
罗马书第五章
罗马书第六章
罗马书第七章
罗马书第八章
罗马书第九章
罗马书第十章
罗马书第十一章
罗马书第十二章
罗马书第十三章
罗马书第十四章
罗马书第十五章
罗马书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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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罗七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文意注解]律法是神颁赐给 子民,藉以表明神对 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这里说‘律法管人’。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节带给信徒(弟兄们)一个得释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要一死,就甚么问题都没有了。


【罗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注解]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指‘律法’,晚近渐有人以为是指我们的‘旧人’。且将此两种说法的理由陈列于后,由读者自行分辨:

(1)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那个新丈夫(别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6节),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虽然下文是说我们死了,那个丈夫并没有死,好像前后文不一致;但我们若本着‘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则来看这个比喻,就知道律法虽然没有死,死的乃是我们,但就我们信徒而论,字句的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2)指旧人的理由:第一,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堕落了,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颁赐律法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所以这里所说‘丈夫的律法’,亦即旧人的律法;第三,律法并没有死,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第四,旧人一死,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而归于基督。


【罗七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文意注解]‘别人’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4节);‘淫妇’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配合的(参太十九6~9)。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原是为了看守、启蒙我们,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3~24)。如今,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同活(罗六8),就律法而论,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就我们的新人而论,律法已经‘无效、作废’(26节‘脱离’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


【罗七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文意注解]本节说明了如下几点:第一,当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 同钉、同死(罗六6~9),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罗六4),我们也必与 同活(罗六8;提后二11);第三,现今我们是活的(罗六11),但现在活着的,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我’(加二20),乃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17);第四,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第五,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荣耀(约十五5,8)。


【罗七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注解]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第一,从前我们是从肉体生的,因此就是肉体(约三6原文),完全属乎肉体(创六3原文);第二,在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罗七18),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第三,平时,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甚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甚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创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不但毫无功效(西二23),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参罗十三14下);第五,这样,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乃是死亡(创二17;罗六21;八6)。


【罗七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文意注解]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加五1),而去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今天,我们服事主,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七16);不在乎外面的仪文,乃在乎里面的灵(罗二28~29)。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文意注解]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 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第一,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20);第三,律法不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么样的罪(例如贪心)。


【罗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注解]本章第七节开始,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我’字,来代表一个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好讨主的欢心。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换句话说,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结果,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原来罪是一个活的、有位格的东西(创四7),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如鱼得水,大肆活动。


【罗七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是说,信徒在还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里面呈冬眠状态,灵命不受罪的搅扰,因此显得新鲜、活泼,但是律法一来到,就把罪唤醒过来,反而把他自己的灵命搞得衰残、死沉(参启三1~2)。


【罗七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注解]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为甚么呢?下面第十一节给我们答案。


【罗七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文意注解]本节说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第一,神颁赐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从而投靠并取用 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后,欺骗(‘引诱’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诱使信徒抛弃恩典的原则。第三,信徒一旦被诱离开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结果当然是被罪宰割。


【罗七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文意注解]律法乃是神对 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罗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杀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杀人,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第四,罪虽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更加显得穷凶极恶。


【罗七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文意注解]“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字句来遵守;同时,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罗八7)。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体造成的’,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已经卖给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


【罗七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罗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文意注解]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认律法是良善的。


【罗七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既是这样’表明本节是接续第十六节的论据,那里说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因此也证明了我的行为并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里面驱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里面并非暂时潜入,乃是喧宾夺主,公然霸占长住(参太十二44~45)。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文意注解]这里的‘我’是指活在肉体里的我,也就是已经卖给罪的我(14节)。本节并不是说在信徒的里面没有良善,乃是说在信徒的肉体里面没有良善。一个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两个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里面的人里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构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怎样证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呢?原来要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边(‘立志为善由得我’原文直译),而我竟然束手无策,不能将它付诸实行。这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明证。


【罗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这是说明由于在信徒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此就难怪一方面既无力行善,另一方面也无力抵挡恶。


【罗七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本节可视为下面一段经文的引言,表明在我们信徒的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


【罗七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文意注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经文中的‘律’,显然不是指仪文字句的律法,故译为‘律’以示分别,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它一直存在,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但终久仍要屈服。本节的意思是说,当我们甚么也不想、不动、不作的时候,好像感觉不到‘律’的存在,但当我们想要为善的时候,立刻就牵动了恶的势力,从而发觉有一个律在我们的身体里面存在,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


【罗七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原文直译]“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文意注解]我们信徒有‘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两部分(参18节注解);按照信徒里面的人,是喜欢神的律。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经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神的律就是指旧约的律法,也有的人认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节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们心中的一个良善的律(参罗二14~15),它与魔鬼放在我们肢体中犯罪的律有别。照本段经文的结构来看,后者的解法似乎较为合理。


【罗七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个人(包括不信的人)的里面都有两个律,一个是在心中为善的律,一个是在肢体中犯罪的律;第二,这两个律经常彼此交战,偶而,心中为善的律会得胜,故有所谓‘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说;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终究强过为善的律,将人掳去作罪的奴仆,所以无论是怎么样的‘好人’,在神眼中仍旧是罪人(罗三10,23)。


【罗七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文意注解]‘我真是苦阿’,这是每一个有心向善的人,经过屡战屡败,在挣扎痛苦的深渊里,从内心深处发出的感叹。‘谁能救我’这句话表明了对自己的绝望,承认凭着自己万无可能得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表明说这话的人已经从经验中找到了症结所在,问题的根源乃在于这身体,故只要得以脱离这身体,一切都会迎刃而解。‘取死的身体’原文是‘死的身体’,意指:第一,这身体对罪恶无能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这身体所作所为,都是为死效力,只会给人带进死亡;第三,这身体的结局是死,终要归于腐朽。


【罗七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文意注解]“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本节原文并无‘就能脱离了’这五个字。这里的意思是说,‘感谢神’,是 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原文),是主承揽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们自己作甚么,我们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给 , 要负起完全的责任。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根据本节的对比结构,证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对的,一个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内心’顺服,另一个是在人的肢体中使人‘肉体’顺服。问题是人内心的意愿、倾向和毅力,总抵不过人外体的情欲、爱好和弱点,所以虽然两律交战、对抗,但结果必然肉体压过内心,拖累全人去顺服罪的律了。


罗马书第七章的意义与价值


我们现在要回到罗马书。当我们看到第六章末了的时候,我们曾暂时中止,因为要先看两个有关的题目,一个是神永远的目的,那是我们与神同行的动机与目的,另一个是圣灵, 供应我们达到那个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现在我们要来看罗马书第七章。许多人觉得这一章差不多是多余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见整个旧造已经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藉 的复活,引进了一个完全新的创造,那么这一章可能是多余的。如果我们真的“知道”这一件事,又根据这一件事来“计算”,并且以这件事为基础,“将我们自己奉献给神”,也许我们就不需要罗马书第七章。

有些人觉得第七章放错了地方。他们以为该把它放在第五章与第六章之间。因为到了第六章之后,一切是这么完善,这么平坦,怎么又有失败的哀声,“我真是苦阿!”能有这种虎头蛇尾的事吗?因此就有人说,这里所说的,是保罗重生以前的经历。我们必须承认,他在这一章里面所描写的,有一些并不是基督徒的经历,然而在许多基督徒身上,却还是有这样的经历。那么这一章的教训是甚么呢?

我们知道,罗马书六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律法自由。保罗在第六章里面告诉我们,怎样可以脱离罪,我们就下一个结论说,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现在第七章又教训我们说,单是脱离罪还不够,我们还必须知道如何脱离律法。如果我们还没有全然脱离律法的辖制,我们就绝不能全然脱离罪。那么脱离罪和脱离律法有甚么不同呢?我们都知道前者的价值,为甚么还需要后者呢?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须明白甚么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甚么。


【{\Section:TopicID=340}肉体与人的软弱】罗马书第七章教训我们一个新的功课。保罗说,我是“属肉体的”(罗七5)。又说:“我是属乎肉体的”(14节),并且“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这已经超过罪的问题,因为这也与讨神喜悦的事有关。我们在这里所对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属肉体的人。后者包括 前者,不过后者比前者更进了一步,因为它带我们发现,在肉体的范围里,我们也是一无能力,并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怎么发现这件事的呢?这就需要律法的帮助。

现在让我们先退回来,试 说说许多人的经历。有的基督徒虽然真得救了,但是却仍受到罪的缠累。这并不是说,他一直在罪的权势之下过生活,乃是说,因为某一些罪继续困扰 他,以致他一再的犯 那些罪。有一天,他听见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稣的死不只是为 洗净我们的罪,并且当 死的时候, 还把我们这些罪人,包括在 的死里面,所以 的死不只对付了我们的罪,也对付了我们自己。他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随 这个启示就有两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第二,他认识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权,他就像从死里复活的人,把自己献给神。他知道他不再属于自己。这是美丽的基督徒生活的开始,充满了对于主的赞美。

然后他就开始这样思想:“我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我已经把自己永远献给 ; 既替我作了这么多,我现在也必须替 作一点事。我要行 的旨意,使 喜欢。”所以他奉献了之后,就寻找神的旨意,准备来顺服 。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发现。原来他以为能够遵行神的旨意,也爱神的旨意,但逐渐的他发觉自己常常不喜欢神的旨意。有时候,他甚至很明显的不愿意照 神的旨意作,就是当他试 要去作的时候,也发觉他不能作。然后他就开始怀疑他的经历。他自问说:“我真知道了吗?是的!我真照 计算了吗?是的!我的确将自己献给 了吗?是的!我是否又将我的奉献收回来了?没有!那么,现在的光景是怎么一回事呢?”当这个人越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败。最后他得到一个结论说,他从来没有真正爱过神的旨意,所以他就求神将遵行 旨意的愿望和能力赐给他。他承认他的不顺服,并且应承以后不再不顺服。但是他刚祷告完,还没有站起来,他已经又失败了;他还没有达到得胜,却已经感觉失败了。然后他又对自己说:“也许我最后的决定不够确定。这一次我要作一个绝对确定的决定。”所以他就用尽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结果却失败得更厉害。最后他从心里响应保罗的话:“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8~19)。


【{\Section:TopicID=341}律法的用意】有许多基督徒,忽然进入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他们不知道为甚么会有这经历。他们以为,罗马书六章的经历已经很够了。当他们明白了罗马书六章,就以为此后再不会有失败的问题,然后使他们大为惊讶的,他们竟忽然发现他们是在罗马书第七章的里面。这究竟怎么解释呢?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罗马书六章里面所说的与基督同死,是绝对能应付我们一切的需要。只是对于那个死的解释,和那个死所带来的一切,六章还说得不完全。我们对于第七章所说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罗马书七章就是用来给我们解释,罗马书六章十四节的话:“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难处就在我们还不知道脱离律法。那么,律法的意义是甚么呢?

恩典的意义是神为我们作,而律法的意义乃是我们为神作。神对于我们有些圣洁和公义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们履行一些事,那么脱离律法,就是 不再向我们要求, 自己却供应了 所要求的。律法是说,神要我们为 作一些事;脱离律法是说, 不要我作,在恩典里, 自己作了。我(这里的我,是七章十四节属肉体的人)不需要为神作甚么,这就是脱离律法。罗马书七章里面的难处,就是肉体的人,要想为神作一些事。每当你要这样设法讨神的喜欢,你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于是你就开始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

当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必须先清楚,罗马书七章的经历,其错不在律法。保罗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律法并没有错处,错乃是在我们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义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个人,却不是公义的。难处不在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应付那些要求。这就如政府要我缴纳一百镑的税,这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个先令,却想用这去完税,我就完全错了。

我是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七14)。罪在我身上有主权。当你不要求我作甚么的时候,我好像是一个相当好的人。但是当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显出来了。

如果你有一个笨手笨脚的仆人,当他静坐 不动,甚么也不作的时候,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显出来。如果他一天到晚甚么也不作,他对你固然毫无用处,起码不致惹出甚么麻烦。但是如果你对他说:“来吧,不要把时间闲掉了,起来作点事吧。”那么麻烦立刻就开始了。他一起来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几步又被踏脚凳绊了一跤,刚拿起一些贵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几个。如果你不对他有甚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被注意到,但是给你这么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脚立刻被人看见了。要求是对的,但是那个人有毛病。虽然他坐 不动的时候,和作事的时候,同样是一个笨手笨脚的人;他无论动与不动,在他的本质里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脚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时候,他的笨相才显了出来。

我们生出来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们作甚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当 一向我们有所要求,我们就得 机会把我们的罪大大的表现一番。所以律法使我们的软弱显出。你若让我坐 不动,我似乎很好,但是当你要我作点甚么的时候,我一定会把那件事情作坏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会再弄坏了。当圣洁的律法应用在一个罪人身上的时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现了出来。

神知道我是谁; 知道我从头到脚充满了罪; 知道我乃是软弱的化身;我甚么都不能作。但是难处就在我不知道这一点。我承认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并不像许多人那样,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罪人。神必须把我们带到一个地步,让我们看见我们是极端的软弱,毫无指望。我们虽然也这样说,但我们还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点事,使我们相信我们的无可救药。如果没有律法,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是多软弱。保罗的确被带到了那个地步。他在罗马书七章七节里面,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不管他对于律法其余的部分经历如何,无论如何那第十诫,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译),这就把他的罪显了出来。他所有的失败与无能就在此盯 他!

我们越是试 要遵守律法,就越显出我们的软弱,我们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罗马书七章的经历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们的软弱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神老早就知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们经过痛苦的经历,为要让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的软弱需要被证实,直到我们无可争辩。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们能恭敬的说,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绝不是要我们去遵守; 将律法赐给我们,乃是要我们去触犯! 清楚的知道,我们不能守律法。我们是这么坏,因此 在我们身上没有任何需求。从来没有一个人,能藉 律法蒙神的悦纳。新约里面也没有一个地方告诉信徒说,你们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约却说,律法的用意乃是使过犯显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五20)。神将律法赐给我们,乃为使我们成为违背律法的人!毫无疑问的,我是一个在亚当里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人活了,我就死了”(罗七7~9)。所以律法乃是为 暴露我们的真实性质。可叹我们竟如此自负,以为自己是这么刚强,以致神不得不给我们一点考验,来证明我们是多软弱。最终我们看见了,就承认说,我是个道地的罪人,我不能凭自己作任何事来讨神的喜悦。

所以律法的赐下,并不是希望我们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赐给我们,我们就要触犯;当律法被违背得一无遗漏的时候,我们才相信我们是绝对的软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三24),让 自己在我们里面替我们履行律法。


【{\Section:TopicID=342}律法的终结就是基督】在罗马书第六章里面,我们看见神怎样使我们脱离罪;在罗马书第七章里面,我们看见 怎样使我们脱离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与奴仆的图画告诉我们脱离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两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图画,给我们看见脱离律法的方法。所以罪与罪人的关系,就是主人与奴仆的关系;而律法与罪人的关系,乃是丈夫与妻子关系。

我们要注意,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一至四节用来说明我们怎样脱离律法的图画里面,只有一个女人,却有两个丈夫。那女人在一种非常为难的处境中,因为她只能作其中一个人的妻子,但是不幸,她却嫁给了一个不大合意的人。让我们不要弄错了,她所嫁的那人是个好人;但是难处却在丈夫与妻子完全不适合。他是一个极端严格的人,认真得分毫不差;她正好在另一端,事事很随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确实,她却一切都是马马虎虎的。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处,她却随便怎样都好。这样的一个家庭怎么能够快乐呢?

那个丈夫是这么认真,他常常对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没有人能说他的不是,因为他是她的丈夫,当然有权希望她作一些事;况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个男人并没有错,他的要求也没有错;难处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两个人完全不能相处;他们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个可怜的女人非常难过。她很清楚她常常作对,但是与这样的一个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说的与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错的!她还有甚么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个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个男人并非没有她的丈夫那么认真,但是他也给她许多帮助。她非常乐意嫁给他,只是她的丈夫还活 ,她能作甚么呢?丈夫还活 ,她“被律法约束”,除非丈夫死了,她无法合法的嫁给别的男人。

这个图画不是我画的,乃是保罗画的。第一个丈夫是律法;第二个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一个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许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帮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耶稣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 所要求于我们的, 自己都在我们里面来成全。律法向我们有种种要求,使我们全无办法履行;基督也向我们有种种要求,可是 自己就在我们里面履行 所要求于我们的。所以那个女人想脱离第一个丈夫,嫁给那另一个男人,一点也不希奇。她能得到释放的唯一希望,就在她第一个丈夫死了,然而他却顽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对于他的死实在没有丝毫的盼望。因为“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律法一直要继续到永远。如果律法永远不过去,我怎能与基督相联呢?如果我第一个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给第二个丈夫呢?只有一个办法。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关系便解除了。这就是神救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罗马书七章的这一段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第三节转到第四节。第一节到第三节告诉我们,丈夫应该死,但是在第四节里,我们看见事实上是女人死。律法没有死掉,我却死掉了,我藉 死脱离了律法。让我们清楚记得,律法永远不会过去。神公义的要求要存到永远,只要我活 ,我就必须应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甚么了。它不能越过坟墓来跟 我。

我们脱离律法与脱离罪的原则正是这样。我死了,我的老主人(罪)却继续活 ,但是他奴役的权力,最多只能到坟墓,不能再远一点。当我还活 的时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从此我永远脱离了他的暴虐。我们对于律法也是一样。那个女人还活 的时候,她受 丈夫的约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约束就解除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律法虽然还有它的要求,但是它不能再对我实施它的权力。

那么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我怎么死呢?”我们的主 工作的宝贵就在这里:“你们藉 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罗七4)。当基督死的时候, 的身体被裂开。因为神把我放在 里面(林前一30),所以我也被裂开了。当 被钉死的时候,我也与 同钉了。

有一个旧约例证,可以帮助我们清楚这一点。将圣所与至圣所隔开的幔子,上面绣 (出廿六31;代下三14)。照以西结书一章十节和十章十四节给我们看见, 的脸其中有一个人的脸,代表人是整个天然受造之物(诗八4~8)的头。在旧约时代,神住在幔子内,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见幔子,却看不到里面。那个幔子象征我们主的肉身(来十20)。所以在福音书里面,人只能看见我们的主外面的形状;除了神的启示以外(太十六16~17),他们看不见住在主里面的神。但是主耶稣死了,神把圣殿里面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廿七51),让人可以看到至圣所。因此自从主耶稣死后,神不再将自己隐藏在幔内,却设法把 自己启示出来(林前二7~10)。

现在我们要问,当幔子裂开的时候, 怎么样呢?不错,神只撕裂幔子,但是 在幔子上,与幔子成为一体,因为他们是绣在幔子的上面。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而 却仍然保持完整。当幔子裂开的时候, 也一同裂开了。在神的眼中,主耶稣死了,所有受造的活物也都死了。“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 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那个女人的丈夫也许很健康,很强壮,但是如果她死了,他虽然可以照 他所喜欢的,对她作许多要求,然而那对于她却毫无影响。死已经使她脱离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当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是在 的里面, 那包罗万有的死,使我们永远脱离了律法。但是我们的主并不留在坟墓里。第三天 又复活了;因为我们仍然在 里面,所以我们也复活了。主耶稣的身体不只说出 的死,也说出 的复活,因为 的复活是一个身体的复活。因此,“藉 基督的身体”,我们不只“向律法死”,并且“向神活”。

神把我们联于基督, 的目的不仅有消极的一面,还有荣耀的积极一面──“叫你们归于别人”(罗七4)。死已经解除了旧的婚姻关系,所以那个女人,原来由于以前的丈夫,不断的对她要求,却连一个指头也不帮助她,以致陷于绝望之境,现在她自由了,可以嫁绐那一个男人; 虽然对她也有要求,但 自己就在她里面,成为履行 一切要求的能力。

这一个新的联结的结果是甚么呢?“叫我们结果子给神”(罗七4)。那一个愚笨犯罪的女人,藉 基督的身体已经死了;因 联于 的死,所以她也联于 的复活,在复活生命的能力中,她得以结果子给神。主升天的能力,在她里面加给她力量,使她能答应神在她身上所有圣洁的要求。神的律法并没有废去,反而完全成全了,因为现在是复活的主在她里面活出 的生命,而 的生命永远是蒙父所喜悦的。

一个女人结婚了就怎样呢?她不再用她自己的姓,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她不仅分享他的姓,并且还分享他的财产。我们归于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一旦属于 ,凡属 的一切,也都成为我们的。因 我们可以支取 无限的丰富,我们自然就足能应付 所有的要求了。


【{\Section:TopicID=343}人的尽头是神的起头】我们己经解决了这个问题道理的一面,现在我们必须来看实际的一面。首先我们要稍微说一点消极的方面,积极的方面留到下一章再说。在每天的生活中脱离律法,是甚么意思呢?那就是说,此后我不再替神作甚么;我不再设法讨神的喜欢。你恐怕会惊奇得叫起来;“这是甚么教训!多可怕的异端!脱离律法绝不可能是这个意思!”

但是请记得,如果我试 要在肉体里讨神的喜欢,我立刻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我违背了律法,律法也宣告了我的死刑;这死刑已经执行,现在这个属肉体的我(罗七14)就由于死,已经脱离了律法的一切要求。神的律法仍然存在,事实上,现在有了新的律法,而且比旧的律法更认真。但是赞美神!它的要求已经被满足,因为现在是基督履行这些要求;基督在我里面,作神所喜悦的事。 说:“我来……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因此在复活的根基上,保罗能够说:“就当恐惧战兢,活出你们的救恩;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 的美意”(腓二12~13原文)。

那是神在你们里面运行。所以脱离律法并不是说,我们可以不必遵行神的旨意。自然也不是说,我们可以无法无天了。断乎不是!相反的,脱离律法乃是说,我们不再凭 自己来遵行神旨意。因为我们深知我们不能遵行神的旨意,我们就不再倚靠旧人来讨神的喜欢。由于我们对于自己已经完全绝望,甚至连试 要讨神的喜欢也不试了,我们就信靠主,在我们里面彰显 复活的生命。

让我用我在家乡所看见的,来说明这件事。在中国有些脚夫可以挑一百二十公斤重的盐,有些甚至挑二百五十公斤。现在有一个人,他只能挑一百二十公斤,而这里有一担盐重二百五十公斤。他很清楚他挑不动,如果他聪明的话,他会说:“我不碰它!”但是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尝试的诱惑,所以他虽然挑不动,还是要去试一试。我小的时候,常常喜欢看十个或二十个这样的人,虽然他们每个人都知道他们挑不动,却要去试一试。但是末了,他们都只得放弃,让能挑的人去挑。

我们越快放弃尝试越好,因为如果我们独占了那个工作,圣灵就没有机会了。如果我们说:“我不作了;我信靠你替我作。”我们就会发现,有一个比我们更强的能力,把我们带了过来。

一九二三年,我遇见一位着名的加拿大布道家。那一天,我用上面所说的那些话讲了一篇道。当我们走回他家之时,他说:“今日很少听见人说罗马书第七章;现在再听一听,实在是好。当我看见我已经脱离律法,那一天真是在地如同在天。我得救了多年之后,仍然尽自己的力量要讨神的喜欢,但是我越是这样尽力,就越失败。我认为神是宇宙中最大的要求者,但是我却发觉,对于 最小的要求我也不能履行。有一天,当我读到罗马书第七章,亮光忽然临到我,看见主不只已经救我脱离罪,同样也已经救我脱离律法。我惊奇得跳起来说:‘主阿,你真的不再对我作任何要求了吗?那么我就不需要再为你作甚么了!’”

神的要求并没有改变,但是我们不再是应付它们的人。赞美神, 在宝座上是立法者, 在我的心里是守法者。 立了法, 自己来遵守。 发出要求, 也来满足要求。当我的朋友看见他无须再作甚么,他就跳起来大声喊叫;所有看见这事的人,也都会同样的喊叫。只要我们还设法自己作, 便不能作甚么。就是因为我们试 要自己作,所以我们失败了又失败。神要指示我们,我们甚么都不能作,所以在我们完全承认这一点之前,我们的失望与灰心绝不会停止。

有一个弟兄曾试 要挣扎以致得胜,他对我说:“我不知道我为甚么这么软弱。”我说:“你的难处在你软弱到不能遵行神的旨意,但是你还没有软弱到把一切事物统统关在门外。所以你还不够软弱。当你衰微到绝对的软弱,深信你甚么也不能作,那时神就要作一切。”我们都必须被带到一个地步,对主说:“主阿,我无力替你作任何事,但是我信靠你在我里面作每一件事。”

有一次,我在中国与二十几个弟兄住在一起,在我们所住的地方,没有足够的洗澡设备,所以我们每天到河里去洗澡。有一次,一位弟兄的腿抽筋,我忽然看见他很快就要沉下去,所以我向一个擅长游泳的弟兄打手势,要他赶快去救他。但是使我非常惊讶的是,那位弟兄竟然一动也不动。我急到不得了,大声喊叫说:“你没有看见他快要淹死了吗?”其他弟兄也都像我一样的激动,向他大声呼叫。但是那位善泳的弟兄还是不动。他非常镇定,也很注意,仍然站在他原来的地方,显然是在拖延这不受欢迎的任务。同时那个可怜行将淹死的弟兄,他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他的力量越来越衰竭。我在心里说:“这个人真可恨!他眼见一个弟兄就要淹死,竟不去救!”

然而正当那个人真的沉下去的时候,那个善泳的弟兄很快的几下就游到他的身边,他们两个都平安的上了岸。当我有机会对他表示一点我的意见的时候,我说:“我从来没有见过一个基督徒,像你这样爱惜自己的生命。试想一想,如果你少顾自己一点,多顾他一点,你岂不就救他免受这许多苦!”但是那位擅长游泳的弟兄,对于这件事比我知道得更清楚,他说:“如果我早一步去,他会死命的抓 我不放,那么我们两个就都沉下去了。一个将要淹死的人,在他筋疲力竭到再没有丝毫的力量自救之前,是不能去救的。”

现在你明白了吗?当我们把事情放弃的时候,神才拿起。 一直要等到我们的力量到了尽头,自己再不能作甚么的时候, 才来作。神已经定罪属于旧造的一切,将它交给十字架。所以肉体是无益的,如果我们要试 在肉体里作甚么,我们实在就是弃绝基督的十字架。神已经宣告,我们只配死。如果我们真相信神的宣告,我们就该用行动来证实神的判决,那就是放弃所有为要得神喜欢属肉体的努力。我们努力遵行神的旨意,就是否认 在十字架上对于我们完全不足取的宣告。我们的继续努力,就是由于一方面误解了神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误解了供应的源头。

我们看见律法,我们就想到我们必须满足它的要求。但是要记得,虽然律法的本身是对的,然而它如果应用在错的人身上,一切就都错了。罗马书七章里面那个“困苦的人”,想凭 自己来满足神律法的要求,他的难处就在这一点上。这一章再三所用的我字;给我们看见了失败的线索。“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的恶,我倒去作”(七19)。在这个人的心里,有一个基本的错误观念。他以为神要求他守律法,所以他就设法去守。实在神并没有要求他这样去守。结果怎么样呢?他发现他非但不能作讨神喜欢的事,并且还作许多神所不喜欢的事。他虽然尽力要照 神的旨意去作,然而他所作的,正是他所知道与神旨意相反的事。


【{\Section:TopicID=344}我感谢神!】罗马书六章对付“罪身”,七章对付“这取死的身体”(六6,七24)。在第六章里面,摆在我们面前的整个问题是罪;在第七章里面,摆在我们面前的整个问题是死。那么罪身与取死的身体有甚么不同呢?关于罪(就是不讨神喜欢的事),我有一个罪身──一个积极犯罪的身体。但是关于神的律法(律法是表达神旨意的),我有一个取死的身体。我在罪这方面的活动,使我的身体成为罪身;我在神旨意上的失败,使我的身体成为取死的身体。关于一切邪恶的事,我的性情既是属世界和属撒但的,我就完全是积极的;但是关于一切属于圣洁和属天的事,我却完全是消极的。

你有没有在你的生命里发现这个真理呢?如果你仅仅在罗马书六章和七章里面发现这个真理,那对于你并没有甚么益处。你有没有发现,对于神的旨意,你被一个没有生命的身体拖累 吗?当你说到属世事物的时候,一点难处都没有,但是当你要为主说一点话,你就一句也说不出来;当你要祷告的时候,你就感觉瞌睡;当你要为神作一点事,你就感觉到身体不大好。除了与神的意旨有关的事情以外,你甚么都能作。在这一个身体里面,有一些东西与神的旨意不能和谐。

死是甚么意思呢?哥林多前书里面有一句很适当的话,我们可以用来说明它,那句话说:“因此,在你们中间有好些较弱的,与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林前十一30)。死是软弱达到了极点──软弱,疾病,死。所以死就是极端的软弱;那就是你软弱到一个地步,不能再软弱了。我们对于神的旨意有一个取死的身体,意思就是我们在事奉神的事上,是这么软弱,极端的软弱,软弱到完全无可救药的地步。保罗喊 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罗那样喊,那是何等的好。这在神听来,是最悦耳的声音。这是人所能喊出最属灵,也是最合圣经的声音。乃是当他知道了他甚么也不能作,连再立志的决心也放弃了,他才这样喊叫。在他达到这个地步之前,他每一次失败,都立一个新的志愿,并且加倍运用他意志的力量。最终他发现他的立志毫无用处,他便在绝望中喊叫说:“我真是苦阿!”他像一个人忽然从睡中醒来,发觉他自己是在一座燃烧 的房子里,他就喊叫求救,因为他已经陷入绝望的境地。

你对你自己已经绝望了吗?或者你还希望藉 多读圣经,多有祷告,而成为一个好一点的基督徒呢?读圣经与祷告没有错,神也不许我们忽略读经和祷告。但是我们如果倚靠读经和祷告,以为它们能使我们得胜,我们就错了。我们的帮助乃是在 里面, 才是我们读经和祷告的目的。我们只能信靠基督。所幸那个“困苦的人”不仅诉说他的苦况,他还发了一句很好的问话:“谁能救我?”“谁?”他先前寻找一些事物;现在他的希望乃是一位能救他的。他先前在他的里面,寻找他问题的解决;现在他在他自己以外,寻找一位救主。他不再用自己的力量;现在他所有的希望,都在那一位身上。

我们的罪是怎样得了赦免的呢?是藉 读圣经、祷告、施舍等等吗?不,我们乃是仰望十字架,相信主耶稣所作成的。我们从罪里得释放,也正是根据这个原则;我们要讨神的喜欢,自然也不在这个原则之外。我们仰望在十字架上的主,我们的罪就得 赦免。我们仰望在我们里面的主,我们就从罪里得 释放,并且得以遵行 的旨意。我们倚靠 所已经作成的,就得 头一件;我们倚靠 现在在我们里面作的,就得 第二件;关于这两件事,我们惟有倚靠 ,因为 为我们作成一切。

当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杀人的凶手,是用一种很特别并且很可怕的方法来刑罚的。它的方法是将被杀害之人的尸体,绑在凶手的身体上,头对头,手对手,脚对脚,这样将死人绑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为止。凶手可以随意到那里去,但是他无论到那里去,他都得带 被杀之人的尸体。还有甚么刑罚比这种更可怕的呢?保罗就是用这种刑罚来作例证。他好像被绑在死尸上,无法得 自由。他无论到那里去。都受到这可怕重担的阻碍。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然后他忽然醒悟过来,他绝望的呼喊,变成赞美的诗歌。他已经找到了问话的答案:“感谢神,靠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七25)。

我们知道我们得以称义,是藉 主耶稣,并不是靠我们自己作甚么;但是我们以为成圣就必须倚靠自己的努力。我们知道,我们必须完全倚靠主,才能得到赦免;但是我们却相信,我们若自己努力,就可以脱离罪。我们怕如果我们甚么也不作,就一无所成。我们得救之后,我们那个“要作”的旧习惯,又主张我们该自己作,于是我们就再开始我们自己旧日的努力。然后神的话新鲜的对我们说:“成了”(约十九30)。 已经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得 赦免作了一切, 也会在我们里面,为 我们的脱离罪,作每一件事。在这两件事上, 都是那位工作者。“是神在你们里面运行。”

这一个脱离了罪的人,他的第一句话非常宝贵,他说:“感谢神。”如果有一个人给你一杯水,你就谢谢给你水的人,你不是谢别人。为甚么保罗说“感谢神”呢?因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如果是保罗自己作的,他会说:“感谢保罗。”但是保罗看见他自己是一个“困苦的人”,惟有神能满足他的需要;所以他说:“感谢神。”神要作一切的工,因为 必须得 一切的荣耀。如果我们也作了一些工,我们就要分得一些荣耀;然而神要所有的荣耀都归于 ,所以自始至终, 作一切的工作。

如果我们停在这一点上,那么我们在这一章里面所说的,好像都是消极的,都是不实际的,好像基督徒的生活,是坐 不动,等候事情发生。当然事实完全不是如此。所有真正活在这些话里面的人,都知道那是对于基督最积极最活泼的信,他们是在一个完全新的生命的原则里活 ──这一个原则就是生命之灵的律。下面我们要来看,这一个新生命的原则,在我们里面的果效。―― 倪柝声《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三 律法与信徒的关系(7:1 -6)

本书给我们看见四种人:

A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他们没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审判,却有神所赐给他们的良心,神要按他们是非之心审判他们。

B 有律法却没有生命的犹太人

他们误解了神赐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显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们拘守律法,反而弃绝了神所打发来的救赎主,结果,他们虽有律法却没有信心领受生命。

C 有了生命却不知道继续靠恩典,想凭守律法达到完全的人

他们像一个已经自由的人,却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会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与福乐。

D 靠恩典放纵私欲的人

他们以为既然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纵私欲了。其实他们完全误解恩典的意义。“恩典”使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却把我们放在爱的律法底下,它虽然叫我们不再作不义的器具,却叫我们将自己献上作“顺命的奴仆”。

保罗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两种人,向他们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说是6:14详细注解,说明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但6章所讲解的是6:14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本段所讲解的,是6:14节的下半:“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章说明我们已经从罪里得释放,本段说明我们已经从律法下得释放。从罪里得释放,是我们得救的经历,但这还不够讨神喜悦,因我们可能仍在肉体的捆绑里,还得认识肉体的软弱,知道我们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晓得如何不靠肉体而专一信靠神来讨 喜悦。

1 女人与丈夫的例解(7:1 )

1律法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无论他活着的时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结了。神的律法对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书第3章曾提到律法,但第3章所讲的“律法”,是为没有信主的人讲的,主要用意是要阐明人不能靠律法称义得救。

本章所讲的“律法”却是针对信徒讲的,我们不但不能靠律法称义,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悦。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许多信徒以为没有信主之前,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但信主之后,我们就得靠律法讨神喜悦;保罗在这里证明,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也同样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

2 女人与丈夫的比喻(7:2-3)

2在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们彷佛是一个女人,嫁给一个有许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们无法使他满意,却不能归别人,因我们是受丈夫的律法约束(意即按律法仍受着向丈夫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别人”在此指基督(参7:4), 是很宽厚仁慈的,但当我们的丈夫──律法──还活着时,我们断不能归给“别人”,要是我们想归给别人(基督),有什么办法呢?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就只有一个办法,这办法就是“女人”(我们)死。我们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对我们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这样,我们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对律法尽义务而专归于基督,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旧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所以我们很容易把丈夫意会作“旧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与律法相比,不是以旧人与基督相比,若注意4节与6节的话便更清楚。

“……你们……死了”,4节不是说“丈夫”死,是“你们”死。美国标准新译本N.A.S.译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译本Living Bible译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注意我们脱离了谁?脱离了“律法”,我们的丈夫。我们怎样脱离?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们”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藉着基督的身体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这丈夫而归于基督。

3 两种果子(7:4-5)

44-5节两节有两种果子:一是因归属“那从死里复活的”而结的果子,一是“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而结的果子。

两种果子,表明有两种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节的层次:

怎能结果子归神?要先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怎能归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们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着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包括了我们在内,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归律法或归基督,只能归属其中之一,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就如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她只能属于一个丈夫。

5“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其实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

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听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4 新样的事奉(7:6)

6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已无须再顾虑到律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了,因现今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种规条、仪文、字句和各种属外表的法则来事奉主了。我们现今是按心灵的新样来事奉主,不是按仪文的旧样了。我们不是努力地想尽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种事奉,乃是存着诚实的心,顺从圣灵所要求我们各人应有的敬虔生活,是实际的、活的,常存感恩和爱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灵的新样的事奉。

问题讨论

本段中的“律法”、“女人”、“别人”是谁?第5节“因律法而生的恶欲”这句话怎样解释?什么是按心灵新样的事奉?

四 律法对罪的功用(7:7-13)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3章已经提到的;但第3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1 律法是使人知罪(7:7)

7比较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3:20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3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5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彷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但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贪心”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却一而再的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2 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7:8-9)

8-9注意,在第6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了”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3 罪藉律法“引诱”我(7:10-11)

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义,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exeepateesen是“欺骗了”的意思,英文钦定本及N.A.S.都译作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们去守诫命,而藉诫命“杀”了我。

4 律法是圣洁良善的(7:12)

12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指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5 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7:13)

13“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 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问题讨论

本章7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3:20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藉着律法“引诱”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五 两个律的交战(7:14-25)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14-20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21-25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22节提到“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25节提到“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着生命圣灵的律生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

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1 我是已经卖给罪了(7:14-17)

14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属乎灵的”,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15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我是已经卖给罪”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16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不”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这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我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2 肉体之中没有良善(7:18-20)

18在此所说的“我里头”和“我肉体之中”,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肉体”是根本不能做出什么“好”来的。不少信徒虽然知道得救不能凭行善,但在得救以后却想凭自己行善。这里保罗指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论得救之前或之后,肉体总是不会有“良善”的。除非我们不活在“肉体”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里,否则我们不能真正行善。

19-20这两节与上文15,1620这两节与上文15,16节相似,所不同的是15,16节是连在14节之后,是因为我“已经卖给罪了”,所以我不能作所愿作的,反而作我所恨的;但19-20节却是连在18节之后,是因为我肉体中没有良善,所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前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去作坏,后者是我这个人已经败坏了,只能作坏。“罪”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隶,使我不得不顺从它,罪也败坏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来却由不得我。总而言之,保罗是用他的经历说明,信徒如何不能凭行律法称义,也如何不能凭肉体行善,过成圣的生活。凭肉体行善与靠律法称义,是同一原理,都像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想学微积分那样,必然过着叹息埋怨的生活而终归失败的。

3 善恶律的争战(7:21-23)

21-23 既然愿意为善时,便有恶同在,可见有两个律在心中,就是23节所提的“肢体中的律”和“心中的律”。“律”原文nomos和上文第3节所提的“律法”是同一个字。新旧库本译作“律法”;但这里按上下文来说,译作“律”实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给人一种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观念,但这几节经文所说的“律”,却出于内在的规律所驱使的意思。保罗是在描写他内心中两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意愿,或倾向……),形成两种规律在他心中交战,而不是在叙述他被两种“律法”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人也不能凭坚强的意志与寒冷的气候对抗,因寒冷的气候是一种自然现象,无穷无尽,但人的体温却有一定的限度,体温消耗尽了,意志无论如何坚强,还是要倒毙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对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飞机里,让机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发电……而生出暖气,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罗说他觉得有两个律在他心中,一个是愿意为善的律,是出于里面的新人(“里面的意思”原文是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就是23节所说“心中的律”;另一个律是“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下),要把他掳去叫他犯罪。保罗所说的,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经历。在我们里面不是单有一种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欢神旨意的律。这就是说,我们不必凭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战了,我们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4 叹息与胜利(7:24-25)

24-25 保罗是否在咒诅他的身体呢?他是否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呢?

不是,保罗的叹息,是因为他的身体仍未得赎,仍活在身体之中,因而仍不断会受“肢体中犯罪的律”的影响。不是身体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体上有犯罪的律;要胜过罪,不是苦待身体能生效,而是要对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节两次提到肢体中的律,实际上就是指旧生命中犯罪的“倾向”──趋向于恶的性情和力量。但为什么被称为肢体中的律?因为它是利用我们肢体作为犯罪之工具的(参罗6:13-14);并且当我们一旦仍活在肉体中的时候,它就仍会随时使我们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时候,就把肢体作了不义的器具。从此以后,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们的肢体,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种私欲的控制。信徒在身体未得赎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罗发出这样的叹息,但他并不是停止在这叹息中,而是转向靠基督得胜的途径上去──“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虽然靠着我们本来的生命不能摆脱犯罪的律,但靠着基督,在 的新造里就能脱离了。

基督的救赎并非不救身体,但身体得赎必须等到主再来的日子才实现。死是从罪来的,亚当犯罪之后,按灵性说已与神隔绝而死,按身体说也“开始死”,于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个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体中的律钉死,当我们还活在肢体中时不可能除去那个因亚当犯罪而有的肢体的律,因我们仍在创2:16-17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们那个经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旧我与 同钉死了,而给我们一个新“我”,我们只要活在新我里面,就可以得生命圣灵的律的释放,使我们脱离罪律的控制,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总之,脱离肢体的律控制的途径有三:

A 基督再来身体得赎(罗8:23,腓3:21)。
B 脱离这身体的帐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后5:1 )与基督同在。
C 还活在身体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旧我钉死,顺从生命圣灵的律而生活(加2:20,罗8章)。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比较上文各节可知:

“神的律”即:21节那要“为善”的意愿,22节“里面的意思”,23节“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节那与要为善之意愿同在的“恶”,23节“肢体中另有”的律,和“肢体中犯罪的律”。

从6,7章两章可见“罪”在本书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A 会在我身上作王,使我们顺从私欲(6:12)。
B 会利用我们的肉体作不义的器具(6:13-14)。
C 会作人的主(6:14)。
D 会捆绑人,使人作奴仆(6:18)。
E 会用“不义”约束人(6:20,22)。
F 会给人工价,就是死(6:23)。
G 会被律法显明(7:7)。
H 会在人里面发动贪心(7:8)。
I 会叫人作所不愿作的(7:14-17,20)。
J 是在人“里头”的(7:17-18,20)。
K 是一种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7:23)。
L 是肉体所顺服的(7:25)。

问题讨论

这一段所描写是保罗得救之前的经历,还是得救之后的经历?保罗怎么认识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比较15-16节与19-20节指出有什么相同的意思?有什么不同之处?什么是律?“律法”与“律”有什么不同?保罗在本章所称:“神的律”,“罪的律”,“肢体中犯罪的律”是指什么说的?本章24节保罗是在咒诅身体吗?是否在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