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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與非基督徒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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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常見而又實際的問題,可從下列幾方面來探討。
一. 聖經基本的教導
A. 舊約聖經有多處禁止神的百姓與外邦人通婚(申七1-3;王上十一7-8;拉九1-4;十1-15;尼十三23-27)。
有人可能會誤以為這是舊約中的種族岐視,藉此高舉以色列人比其他種族更優越。但這些律例的頒佈是基於信仰的因素多於種族的因素,因為以色列人在舊約是活在「神治政體」之下,政與教是分不開的,所以信仰與民族經常放在一起來討論。
B. 保羅強調信與不信的不能同負一軛
在新約聖經常被引用來回答這問題的經文是林後六14:「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
保羅所處的時代是務農的社會,他們經常會用兩頭牛或驢等動物一同負軛耕地,可以產生更佳的效率。然而,這兩隻動物必須同類,不然,會產生不協調的現象,甚至會事倍功半。保羅所說的「不要同負一軛」相信是引自申命記二十二章10節:「不可用牛驢耕地」,藉此指出兩者(信徒與非信徒)不能同工合作的意思。
保羅在此指出一項超越時空的屬靈原則,它的意義可歸納如下:「信徒不要與非信徒建立一種關係(無論是屬暫時性或恆久性的),以致在信仰的標準與持續的見證上會受到虧損。為甚麼要這樣的分別出來呢?因為非信徒不能與信徒分享同樣的立場、喜好與目標。」(參Murray J. Harris, “2 Corinthians”, 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p. 359)
信徒與非信徒無論在工作上的合作或在生命上的配合,都必定會牽涉到某一方要妥協遷就另一方的情況。當然,對信徒來說,有時候會牽涉到在信仰上的妥協。
不錯,這段經文的上文下理不是直接指到婚姻說的。但這屬靈的原則可應用在生活上的不同層面 – 包括在婚姻的關係上。若是在工作上同工已有困難,婚姻既是一生的承諾,那就會難上加難了。
C. 寡婦可以再嫁,但只要嫁在主裡面的人 根據林前七39-40的記述,寡婦「可以自由,隨意再嫁」,但有一項條件,所選的對象必須是「在主裡面的人」。
「在主裡面的人」最自然的解釋是指到「信徒」說的。保羅在上文12-16節論述一個在婚後才信主的姊妹,若是不信的丈夫仍願意與她同住,就不要求離開。他在本章作結論時,再次回到1-24節的主題說:若是姊妹的丈夫已經離世,她可以有自由選擇再嫁,而這時候當然沒有理由會選擇未信主的人了(參Gordon Fee,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p. 356)。這原則當然亦適用於弟兄身上。
這進一步印證信徒應當與同信仰的人通婚的屬靈原則。
二. 不同情況的商榷
在應用這原則的時候,有幾個實際的處境或情況是不能不處理的:
A. 「有些信徒與非信徒結婚,他們的日子亦過得相當好啊!」
我們並不排除有這樣的可能。但這種「好」相信是經過雙方所作出的忍讓與妥協才能達成的。若是這些忍讓是在性格上、興趣上、喜好上或是背景上,在異中求同,那倒是無傷大雅。但若是要在信仰上或道德上作出妥協,問題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信仰是信徒生命中非常重要的部份,不是用來點綴的。若在信仰上作出妥協,必然會超越 神所容許的範圍之外。
B. 「信與不信的結合,有時候可以帶領未信主的配偶信主呢!」
我並不排除會有這種情況發生,而且有些時候更成為眾人所羨慕的基督化家庭。但那只屬例外的情況,不會經常發生。
司布真先生說得好:一個信徒要帶領非信徒的配偶信主,那是難度極高的事。就如一個人站在桌子上,要將另一個站在地上的人拖上,是拖他上去容易呢?還是被他拉下來容易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了。
C. 「新約時代不再是律法時代,若要禁止信徒與非信徒通婚,就會陷在律法主義當中了!」
雖然新約信徒不活在律法之下,但不等於說 神的律例就沒有應用的價值。律法本是「聖潔… 、公義、良善的」(羅七12),問題不在於是否要遵行律法,乃在於用甚麼態度去遵行。主耶穌在馬可樓的講論中曾多次訓誨門徒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十四15;參十四21, 23, 24;十五10)
因此,新約聖徒不是用律法主義的心態去守律法,乃是用愛主的動力去履行律法。
三. 實際可行的建議
聖經的教導若是明確與清晰之後,信徒必須立定心志去持守,這樣,人生將會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與頭痛。因為在瞭解 神的心意之後,就再沒有需要去尋求 神的心意了。
我十分同情一些因家人而來的壓力被催促要結婚,或在異地生活困難要找伴侶,又或因其他因素要快速成婚等情況,以致心裡想走捷徑。然而,要遵行神的心意必須付上代價的,再沒有其他方法可循。
在此我有下列的建議:
A. 若是沒有開始與非信徒作親密交往,就千萬不要開始
當然,我們可以與非信徒作普通朋友,但不要再進一步的交往,免得陷在情感的試探中,最終不能自拔。就算雙方興趣相投,或是對方人品甚佳,亦要持守堅定的立場。千萬不要以為開始之後可以全身而退,因為一旦產生感情之後,就很難作出明智的決定了。
B. 若是已經與非信徒結婚的,就不要求離去
正如保羅在林前第七章所說,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用 神的愛去感化對方,活出美好的見證,免得不信主的配偶有把柄可以控告我們所信的 神。
C. 教會當主動幫助弟兄姊妹在這方面過得勝的生活
1. 教會的屬靈領袖要教導弟兄姊妹 有關聖經的教導,要在事情未發生時預防,比發生之後禁止效果更佳。
2. 教會要特別關心單身的信徒,他們經常會面對感情上的挑戰與試探。教會可以建立單身團契或支援小組,讓有志在這方面遵行 神旨意的弟兄姊妹可有一個分享難處,以及從中得到精神與實際幫助的地方。
最後,我們要認定 神不是要我們過痛苦的生活,祂希望我們活得好。一個樂於遵行 神心意的人, 神必定使他的人生充實與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