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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251-26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251 [2.5.6] 神頒布律法誡命,不是因為人有能力遵行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想要收集聖經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謬論,試圖以曲解許多經文支持其錯謬,以反對正統信仰。這就如戰場上的烏合之眾組成的軍隊,場面看似壯觀來勢洶洶,然而卻經不起考驗,而潰不成軍。我們在瀏覽他們所舉之經文,就可發現其濫用謬講望文生義,加以整理之後可分為幾類統一回答,一個回答就足以反駁他們所用的多節經文。他們的錯謬基本在於對神的律法之誤解,他們自以為神的律法乃因根據人能遵行而頒布的,所以他們認為人的能力能滿足神律法的一切要求,所以他們一節節的去尋找聖經中的誡命,以便證明人有能力遵行,他們說: 當聖經吩咐我們要聖潔、公義、敬虔、順服、相愛、謙卑,又當聖經禁止我們:不可犯罪、貪心、偷盜、姦淫、拜偶像、相恨、驕傲,就表示我們能遵守這一切的吩咐,否則就是聖經愚弄我們。
他們所收集的這些誡命,基本上可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我們先總體的討論他們所舉出的經文,然後針對此三類再分別討論,來澄清經文的正意,以駁斥他們的謬論。首先,人們用律法的規定,以證明人有遵行的能力,看來似乎有理,其實這謬論是來自人對律法的無知,此無知是何等的可怕。那些人誤以為: 無法遵行律法的人是窮凶惡極的罪犯,一般人都有能力遵行,他們所能提供的理由也不過是: 若非如此,則神賜給我們誡命是枉然白費力氣。
他們似乎是故意迴避使徒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保羅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發動」(羅7:7-8);「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這些經文就直接戳穿他們的謬論,神頒布律法的誡命並非證明人一定有能力遵行,反而是要顯明我們罪人的軟弱沒有能力遵行。保羅教導說律法命令的總歸就是愛,愛就完全了律法(提前1:5羅14:10)。罪人死在罪中,不可能愛神愛人,怎能說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呢? 所以,保羅祈求神賜下愛心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就證明愛是從神而來的(帖前3:12;弗6:23;約壹4:7-8)。所以,律法的頒布是要我們明白: 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太22:37-40),並且罪人根本無法作到。那些人不明白律法頒布的真義,才會發出 “罪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律法” 的謬論。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252 [2.5.7] 律法顯明我們的無能,引領我們仰望祈求神的恩典
律法與誡命是人生活行為的準則,是人應當遵行的。聖經清楚教導律法有多方面的功用,我們應當按照聖經來思想: 律法在罪人身上的功用為何? 罪人無法靠自己來遵行律法的誡命,這就顯示律法的功用,首先是叫罪人知道靠自己無法遵行誡命(羅 3:20;5:20)。其次,律法教導我們: 遵行律法的能力是出於神的恩典。所以,律法指引驅使我們祈求神,賜給我們遵守律法的能力。
神不僅是吩咐我們當遵守誡命,更賜下應許給我們。如果神只是賜下命令,卻沒有應許施恩給我們,則我們毫無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他賜下律法的誡命,也同是賜下恩典的應許。這就顯示: 我們若要遵行律法,必須完全依靠神的恩典。此即證明:我們靠自己完全無能遵守律法。我們切勿再以神的律法來證明人是有能力遵守,反而是因為律法是行義的準則,來確認罪人的軟弱無能。我們這些迫切需要神恩典的人,更應當從神的應許中看到自己的無能(加 3:23-24)。
但是那些反對的人說: 誰相信神會將律法賜給木頭石塊? 我們並未如此說。神以他的律法教導罪人,罪人的私慾與神為敵,他們的良心控告自己時,他們並非木石。並且神以他的律法教導信徒認識自己的軟弱,使得他們謙卑投靠神的恩典時,他們也並非木石。我們可以結論:“神的吩咐我們去作我們無法作的,目的是使我們知道當向神祈求甚麼”。若我們認清人無能力遵守律法,就更能高舉神的恩典,則律法的目的與功用就達到了。信心才能成就律法所吩咐的一切(羅 3:31)。其實,神賜人律法乃是要人藉信心靠恩典成就律法的要求(羅 10:4)。神吩咐我們要信靠他,他也賜給我們信心,否則我們就無法遵行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祈求神按照他的美意來吩咐我們,並且求他賞賜能力給我們,來遵行他所吩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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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3 [2.5.8] 沒有神的恩典,人什麼都不能作
那些反對的人收集聖經中的律例誡命,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他們以為這些經文支持他們的謬論 “人自己有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我們仔細查考這三方面的經文,就會清楚明白: 若是沒有神的恩典,則人什麼都不能作。
(1) 在律法和先知書中,神吩咐我們要悔改歸向他 (珥2:12;結17:30-32;何14:2),同時先知回答說: “求你使我回轉,我便回轉……我回轉以後就真正懊悔”(耶31:18-19)。在律法書中,神吩咐我們當行割禮,將心裏的污穢除掉(申10:16;耶4:4),同時也藉摩西告訴我們說: 這割禮是神的手所行的(申30:6)。一些經文說: 我們需要有新的心(結18:31),而另一些經文告訴我們: 這新心是神所賞賜的(結11:19;36:26)。這清楚顯示: 人不能靠自己的意志選擇或本性能力,來成就神的應許,乃是神的恩典成就他所應許的。我們必須認清: 神的律法對我們所要求的,就是神應許他自己所要成就的,並非我們自己所能作的。那些人說: 因為神頒布命令而斷定人就能遵守,這些人有禍了,因為他們曲解謬講神的真理。唯獨神的恩典才能成就這些誡命。
(2) 第二類的誡命是: 神吩咐我們要尊榮他、堅守神的旨意、討神喜悅、聽從他的教導。聖經多處經文證明: 人所擁有的公義、正直、敬虔、聖潔,都是神的恩賜(雅1:17),都是他的恩典,並非人自己有能力作到。
(3) 第三類誡命是吩咐信徒要恆忍,例如: 保羅和巴拿巴對信徒的勸勉, 「務要恆久在神的恩中」(徒13:43)。我們在哪裡可以找到這恆忍的能力? 保羅指示我們: 「我還有末了的話,你們要靠著主,依賴他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弗6:10)。他也吩咐我們: 「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你們原是受了他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4:30)。既然人靠自己無法遵守神在此對人的要求,所以保羅為帖撒羅尼迦信徒祈求神: 「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功夫」(帖1:11)。關於保羅向哥林多信徒論到施捨的教導,他先稱讚他們有願作的心(林後8:11),然後他立即感謝神施恩 “感動提多的心”,使他願意前往哥林多來勸勉信徒(林後8:16-17)。這即是說: 若非出於神的感動,提多也沒有能力開口勸勉信徒,更何況要使信徒聽從他的勸勉呢! 這一切都是神的恩典,感動提多前往勸勉、感動哥林多信徒願意聽從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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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4 [2.5.9] 人蒙拯救是神恩獨作,而非神人合作
那些反對的人認為得救是神人合作,他們認為: 人必須努力遵守神的誡命,神才會扶持我們一把。他們引用先知書一節經文,似乎表示悔改歸正是神人合作:「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1:3)。然而,我們已經指明: 不能因神要求我們遵守律法,就推測人有遵守的能力。聖經清楚教導: 人沒有能力靠自己悔改轉向,就人遵守誡命而言,神的恩典是必須的,這也是他所應許的。
顯然神對人的誡命要求,罪人是沒有能力遵守的。無人能駁倒耶利米的這段話: 神與以色列立的約是無效的,以色列人背約,因這約是外在的字句。只有當聖靈在人心使人順服神時,這約才得以確立(耶31:32-33)。所以,「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1:3),這段經文是呼籲背約子民悔改轉向,是聖約用語,並不支持他們 “神人合作”的謬論。神轉向人,並非指神使人重生,而是指神賜下聖約的恩福: 藉著賞賜人物質上的豐富,以表示神恩待人彰顯對人的愛。
正如神也降災給不順從的選民,作為聖約的咒詛。當時的以色列民,遭遇到困難與災難而埋怨神已離棄他們,而神卻警告他們當悔改歸向神,重新過正直的聖約生活(行義),神就會轉向他們,恢復聖約的祝福。所以,耶利米書31:32-33是勸戒聖約子民悔改歸正。若是只以此經文就斷定得救是神人合作,則是強解此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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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5 [2.5.10a] 聖約恩福應許,有雙重目的與功用
那些主張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引用神聖約應許的經文來辯護,例如:「你們要求善,不要求惡,必存活」(摩5:14);「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1:19-20);「你若從我眼前除掉你可憎的偶像,你就不被遷移」(耶4:1);「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申28:1)」;以及類似經文(利26:3ff)。
神在聖約中應許悔改歸正、守約的子民,必蒙所賜的福分。那些反對的人認為: 人若不能靠自己意志的選擇接受或拒絕,則神應許賜福就失去意義,甚至是愚弄人。他們用來支持自己詭辯的論點是:「當神宣告他的慈愛恩福會不會賜給人,是要看人的意志抉擇是否接受時,則除非人能主宰自己的意志,不然神就是殘忍地欺哄人。神若將賜人豐富的福分擺在人前,卻沒有賜他們享受這福分的能力,難道這證明神的慷慨嗎? 如果神的應許所依賴的是人不能作到的選擇,則此應許是永遠無法實現的,又怎能說神的應許必得以應驗呢?」
我們的回答是: 這些聖約應許的成就是有條件的,這些應許沒有應驗在背約不肯悔改的人身上,也不是荒謬的。雖然神知道罪人完全無能為力,卻仍勸戒人悔改、領受他的恩福,這並非神殘忍的欺哄人。因為神同時提供他的應許給信徒和惡人,在這兩種人身上產生不同的結果,都有其不同的目的與意義。這些應許在悔改的信徒與悖逆的惡人身上,都發生其作用: 在悔改的信徒身上,彰顯神的憐憫恩慈,見證他榮耀的恩典;在不肯悔改而惡人身上,彰顯出神的寬容忍耐,見證他榮耀的公義(羅9:22-23)。因此,以上那反對之人的詭辯的論點,其實是無理取鬧、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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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6 [2.5.10b] 神的誡命與應許,照明罪人悖逆光景,引領我們悔改並飢渴慕義
神以他的誡命擊打惡人的良心,免於他們對神的審判無知而沉醉於罪中之樂。同樣,神宣告他的應許,在某種意義上使他們看見自己的敗壞,承認自己不配得神的愛。神賜福給守約者、尊榮他的人,嚴厲懲罰一切背約者、藐視他威嚴的人,這是完全公平的,誰會否認此真理呢? 因此神在他的應許中,多方寬容忍耐,公正地向不敬虔、被罪捆綁的人頒布律例: 只要他們離棄罪惡,就能蒙神賜福。這應許為了使他們明白自己悖逆的真相,使他們無可推諉。他們既然犯罪作惡到底,藐視神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任著剛硬不悔改的心,就與神所應許給悔改、敬拜神之人的福分無關(羅2:4-6)。
反過來說,既然神在各方面激勵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那麼神藉他的應許(亦如藉他的誡命),驅使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這是滿有恩惠憐憫的。當神以他的誡命教導我們他的旨意時,他也使我們認識自己是全然敗壞、違抗神的旨意,陷在何等悲慘的光景中。同時他使我們的靈魂甦醒(詩23:3),驅使我們求告聖靈引領我們走義路,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們(詩16:11)。
又因我們遲鈍,神的誡命不足以激發我們,所以他用應許(這甜美的方式)吸引我們愛他的誡命。因著他應許的恩福,我們愈飢渴慕義,就越熱切的求告神的恩典。因此,神賜下這些勸勉: 例如「你若願意」、「你若聽從」,這並非表示罪人有願意或聽從的自由意志與能力,乃是叫我們認識自己的軟弱無能,並呼召我們完全倚靠他的恩典,悔改而樂意聽從,就必領受所應許的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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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7 [2.5.11a] 神的勸戒指責人的悖逆,並非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
那些反對者提出一些經文支持自己的謬論說: “神斥責他的百姓,沒有得到出於神豐富憐憫的賜福,原因要歸咎於他們自己,這就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例如:「亞瑪力人和迦南人都在你們面前,你們必倒在刀下,因你們退回不跟從耶和華」(民14:43);「因......我呼喚你們,你們卻不答應。所以我要向這稱為我名下......照我從前向示羅所行的一樣」(耶7:13-14);「這就是不聽從耶和華他們神的話,不受教訓的國民」(耶7:28)。因此耶和華離棄了他們(耶7:29),「我必使我所說的一切災禍臨到這城和屬城的一切城邑,因為他們硬著頸項,不聽我的話」(耶19:15)。
他們說: “如果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則神怎能這樣斥責以色列人呢? 如果以色列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他們就可以立刻回答說: 我們確實喜愛蒙福興旺,也懼怕災禍,但我們之所以沒有順服神、聽從他的吩咐,是因我們服在罪的權勢之下,沒有辦法遵行。所以,神斥責我們犯了無法避免的罪,是完全不合理的”。
他們這些謬論既是無理又無用。我們要問的是: 他們如此為自己辯護,有無事實根據。因為以色列人真是犯罪得罪神,神就有理由斥責他們,他們是以自己的邪惡拒絕神的恩慈。以色列人是否能否認: 他們的頑梗是出於自己邪惡的意志? 如果他們承認自己頑梗犯罪,那為何還要尋找其他原因,想推卸自己的滅亡是咎由自取呢? 既然罪人真是因自己的罪而失去神的祝福並遭受刑罰,那麼他們就應當留意神的指責。神的指責有兩個目的: 若他們硬著頸項繼續犯罪,神要他們在災禍中自責並厭惡自己,而不是指控神殘忍不公;若他們仍有被教導的心,且對己罪感到重擔壓心頭(因為這些罪惡而發現自己的悲慘與失喪),他們就應當歸向真道,以認罪悔改來承認神的指責所提醒他們的。
但以理偉大的禱告(但9:4-19)清楚表明: 先知的指責百姓的話(就是那些反對者在前面所引用的),對敬虔之人的目的是: 使他們真心認罪,悔改祈求神的憐憫恩典。這些指責對於那不肯悔改的惡人,又有何意義呢? 耶和華吩咐先知耶利米指責猶太人:「你要將這一切的話告訴他們,他們卻不聽從;呼喚他們,他們卻不答應」(耶7:27)。神為何先吩咐先知向聾子(這些聽不進神的勸戒的人)說話呢? 好讓他們(雖然他們不願聽)明白先知的指責是正確的,揭露他們的悖逆真相,並使他們無所遁形。這並非證明他們有能力遵行誡命,乃是顯明他們的內心剛硬(因為已經犯罪墮落),使他們無法推諉。先知的指責,也顯明: 他們將自己所遭的災禍原因歸咎於神,更是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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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8 [2.5.11b] 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神
那些自以為有能力、藐視神恩典的人,慣於從神的誡命和神的勸戒(對違背律法之人的指責)中,收集許多經文來支持自己謬論,為了要教導: 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誡命。若我們引用以下經文,按正意解釋,就不至於被他們誤導。在詩篇中,神指責猶太人:「頑梗悖逆、居心不正之輩,向著神,心不誠實」(詩78:8;77:8)。先知也勸勉當時的人不要「硬著心」(詩95:8)。顯然,這是將人一切的頑梗歸咎人心裏的邪惡。然而那些自以為是的人,就因此愚蠢地推斷: 人心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善惡。
事實上,能擇善的能力是完全唯獨出於神(箴16:1)。詩篇作者說:「我的心專向你的律例」(詩119:112),是因為他心甘情願將自己獻給神。然而他並未因有這心願而自誇,他先前已承認這意願是神所賜的(詩119:36)。所以我們當留意保羅對信徒的勸戒: 你們「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功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2-13)。的確,他們也有當盡的責任,免得他們縱容肉體的懶惰。保羅之所以要吩咐他們恐懼戰兢,是要他們謙卑,好提醒他們,所吩咐他們作的都是神自己的事工。他的意思明顯是: 信徒是被神帶動起來的順服神,因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是來自神而非來自信徒自己。
彼得也勸勉我們:「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彼後1:5),他之所以吩咐我們「要加上」,並非是因為他認為人能靠自己作什麼,而是激勵人離棄肉體的惰性,因這惰性常常阻礙信心。保羅說「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的涵義也是如此,信徒應當謹慎儆醒,免得縱容自己的惰性。然而若有人因此推斷:人自己有能力,可以神人合作、助長神的光照引領,則這是自吹自擂。要駁倒這樣的愚昧並不困難,因為殷勤過成聖生活的能力,也是出於神(林後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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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59 [2.5.11c] 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倚靠神的能力保守自己
聖經常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並脫去一切的污穢,過成聖的生活(林後7:1)。然而聖經啟示我們: 成聖的事工,是唯獨在乎三一真神(林前1:2;來2:11;彼前1:2)。簡言之,使徒約翰清楚的告訴我們,在這事工上,神將屬乎他自己的恩典賞賜給我們,使我們靠主恩典在成聖過程中能堅忍到底:「凡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約壹5:18)。
那些主張人有自由意志者,抓住這經文教導說: 人蒙保守,是有神的恩典,然而主要是靠自己保守自己。他們將使徒約翰在此所說的曲解成: 人有能力自己保守自己,保守並不是由神而來。其實此經文所說的是: “信徒蒙神保守,得著神所賜的能力,必能靠此恩典,保守自己”。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猶1, 24),保守自己(猶20-21)。
主基督在受難前夕,求告天父保守我們遠離惡行(約17:15),並且我們曉得: 信徒在與撒旦爭戰時,唯有靠神的全副軍裝才能得勝,抵擋仇敵,成就一切,站立得住(弗6:13-17)。同樣地,當使徒彼得吩咐我們應當「因順從真理,潔淨自己的心」,然後立刻提醒我們要「靠聖靈」(彼前1:22)。總之,當使徒約翰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裏」(約壹3:9)時,就證明: 在屬靈爭戰中,人的力量是靠不住的。因為,「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約壹5:4)。信心就是: 不倚靠自己,乃是放下自己,完全倚靠神;我們注目仰望主基督,他為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來12:2)。這都顯明: 得勝的關鍵在於以信心倚靠神的保守保護,決不是靠自己保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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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60 [2.5.12] 申命記30章與羅馬書10章,證明罪人沒有自由意志
那些反對者引用摩西在申命記30章的經文,想要以此來證明人自己有能力遵行誡命。雖然此段經文,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支持他們的觀點,其實不然。摩西頒布神的律法之後,召聚百姓見證:「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這話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使你可以遵行」。(申30:11-12,14)。如果摩西所說僅僅是指神的誡命本身,則那些反對者的觀點就言之有理。我們可以說: 這是指人可以明白誡命的能力和心態,不是指人遵守的能力。我們還有更充分的理由,反駁那些反對者的曲解。
使徒保羅在新約羅馬書10:8引用申命記30章這段經文,他所指明此處所說的 “誡命”是指 「我們所傳信主的道」,即福音的教導。這就消除了一切的疑慮與反對的意見。也許有頑固份子,繼續爭辯說: 保羅把這些誡命解釋成福音,是無理的強解。雖然他們大膽的褻瀆使徒,但既使不提使徒寫作新約聖經的權威,我們從申命記經文本身,就足以證明他們的錯謬。
假如摩西在此只是指神的誡命,這樣就會鼓勵百姓狂妄自大。假若百姓企圖憑己力遵守誡命,以為是輕而易舉,那他們豈不是自取滅亡嗎? 假若人遵守誡命唯一的方式,是靠自己穿越危險致命的萬丈懸崖,又怎能說如此作是輕而易舉的呢? 顯然,摩西所指的是: 神賜下律法誡命給舊約子民,是施行聖約中的憐憫。因摩西在前段經文中已經教導: 若非神先在人心裏行割禮,人就無法愛神(申30:6)。同樣,摩西教導說,遵守律法的能力不在乎人,而在乎聖靈的扶助與保守,因為聖靈的大能使軟弱的人能遵守神的誡命。所以,這處經文不單是指神的誡命,也是指福音的應許,而這些應許不但沒有教導人有行善的能力,反而表明人無力行義。
保羅在羅馬書10章的教導是: 神在福音時代不像在舊約時代那樣,嚴厲地要求人遵行人無法遵行的律法(只有那些遵行律法一切要求之人,才能獲得永生),而是提供福音的應許,使我們信靠主基督而得救。保羅已經指明我們沒有能力靠著遵行律法得救,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指向基督是唯一的救法(羅10:4)。所以羅馬書這段經文(引用申30章),說明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怎能用來證明人有自由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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