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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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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DAY 211 [2.2.21] 若無聖靈的光照,人心一片黑暗


使徒保羅論到屬血氣之人,他們是自以為聰明,其實是愚拙的,因他們沒有真實的智慧(林前2:14-16)。這真實的智慧唯獨從神而來。保羅為以弗所人的禱告: 「求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榮耀的父,將那賜人智慧和啟示的靈,賞給你們」(弗1:17)。我們已經看見: 一切智慧和啟示都是神的賞賜。保羅接著說: 「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弗1:18),這表明我們自己原來是盲目的,心中眼睛需要被照明。又接著說「使你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的指望」,這是表明:人靠自己,無法完全明白神的恩召。


然而那些以人為本的思想家認為:世人的悟性,沒有犯罪墮落並沒盲目,只是魯頓無知,需要知識的教導;所以教導他們讀聖經,就可以解決問題。這樣的說法是胡言亂語。大衛得到神的律法,神的律法包含了一切智慧,可是他知道自己的不足,所以他禱告求主開他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詩119:18)。他這樣禱告表明: 神的話光照人,如同旭日東昇光照大地。然而人心是黑暗的,教導他讀聖經也得不到幫助,因為他看不出其中的奇妙,除非 “眾光之父”(雅1:17)賜給他眼睛或打開他眼睛,他才能蒙光照明白神的話。


沒有聖靈光照 賜下恩光,人心是一片黑暗。主耶穌是獨一無二最佳的老師,眾使徒從他得到正確且完全的教導,然而他們仍然需要真理的聖靈來光照他們的心靈,來明白所領受的真理(約14:26)。所以主耶穌吩咐他們在耶路撒冷等候聖靈的降臨(徒1:4)。若我們承認自己的缺乏來尋求神,而神應許賜給我們所求的,這就證明我們自己實在是缺乏。所以每個人都應該承認:神的恩光照我們多少,我們才能明白神的奧秘多少。人若自以為知道在神啟示之外的事,這就證明他是眼瞎的,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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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2 [2.2.22] 人心裏有是非之心,使人無可推諉


屬靈認識主要包括三方面:(1)認識神,(2)認識救恩,天父的愛臨到我們,(3)認識我們當如何依照他的律法規範來過生活。就第一與第二方面而言,世人是完全盲目。第三方面是指:規範生活行為的法則,所謂 “行義的知識”。對照前兩方面而言,世人在這方面有時看來似乎有些領會。使徒保羅見證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顯出律法的功用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4-15)。既然外邦人的本性,有道德律刻在他們心裡,我們就不能說他們對生活行為法則是徹底盲目的。


使徒保羅在此所說的:藉著在人心中的道德律,人蒙足夠的指引知道行為的準則為何。這是眾所周知的。然而,我們要先明白的是:神賜給人對道德律的知識,目的為何?然後我們才會明白此道德律的知識,能否引人達到理智與真理的目標。羅馬書2:14-15的上下文,告訴我們問題的答案。保羅在前面才說: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審判;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他們滅亡必不按律法(羅2:12-13)。外邦人滅亡,不是按照摩西律法,那是按照什麼受審判呢? 保羅立刻說: 他們是按照是非之心(良心),所以他們被定罪是公義的,是有足夠理由的。


由此可見,道德律的目的是叫人無可推諉。我們可以定義 “道德律”是良心的認知,使人足以區分是非善惡,使人無法推諉說自己無知,他們自己見證自己有罪。人是如此縱容自己,當他犯罪時,總是盡其所能逃避罪惡感,轉移注意力假裝無知。希臘哲學家說人犯罪是出於無知。如果這是指:人們假冒為善來遮掩自己的罪惡,計倆高明使自己在神面前不覺有罪,則這種說法還尚可。罪人本性中仍有與生俱來的是非之心,雖然他不斷的想逃避,但是他總是被拉回來。雖然他想裝瞎迴避,然而有時也被迫不得不睜眼面對。所以,若說人犯罪完全是出於無知,則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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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3 [2.2.23] 罪人任意妄為,對善惡的分辨模糊不清,甚至良心麻痺


另有哲學家說:人的理智在一般定義與事物本質上,很少受騙,然而將總原則運用在具體事情上時,則常犯錯誤。一般而言,每一個人都會肯定回答說謀殺是罪惡。然而那設計謀殺仇敵的人,卻會認為此謀殺是對的。淫亂者一般都會定罪淫亂是錯的,然而自己在私下犯淫亂罪,卻沾沾自喜。這就是人的無知:他清楚事非黑白大原則,然而他實際用在自己個案時,卻徇私舞弊。人真是何等敗壞,何等需要神的憐憫拯救(詩57:1)。


雖然有人是盲目的自欺而犯罪,然而也有人是明知故犯的行惡。當人可恥的行惡之心,壓抑他的良心到一地步,明知那是邪惡,還是故意一頭栽進罪惡裏。正如有人說:“我明知什麼是良善的,我讚同,但是我選擇跟隨邪惡”,這顯示出人內心傾向邪惡。羅馬書1:26-32說: 這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有人區分 “失控”與 “放縱”: “失控”是慌亂的情緒或情慾奪去了心智;人原來在其他時候能分辨是非,在此時卻不清楚自己所作的錯誤是邪惡的;當情緒恢復寧靜時,人就立刻後悔。然而 “放縱”是指: 當人明知罪惡,卻不消滅或制止,反而頑固的繼續堅持行惡。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然而只是程度的區分。罪人不只是 “失控”,很多時候更是 “放縱”。前者是良心的遲鈍,後者是良心的麻痺。總而言之,因為罪人任意妄為,對是非善惡的分辨,已經從模糊不清到良心汚穢(多1:15;提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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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4 [2.2.24] 罪人的理智是盲目的,不聽從神的誡命


分辨善惡是世人皆有的判斷力,然而此 “是非之心”在各方面都是不健全的。雖然人心被賦予有分辨義與不義的能力,然而當人犯罪墮落之後,此 “是非之心”的功用只剩下見證他們的罪,使他們無法假藉無知來推諉。人的是非之心已被罪蒙蔽,不能在個別情況中發揮分辨真理的功用。雖然如此,是非之心叫他們知道自己無法逃避審判,他們自己的良心見證他們的罪惡,足以叫他們現在就開始恐懼戰兢,將來要面對神的審判。


神的律法是完美公義的典範,如果我們用它來衡量我們的理智,我們就會發現自己的理智在多方面都是盲目的!論到十誡前四誡的主要原則:信靠神,讚美他的榮美與公義,呼求他的聖名,真正守安息日(出20:3-17),我們的理智一點也不服從。人的心靈所依賴的是屬血氣的觀念,對於這些誡命所說真實敬拜神的教導,怎麼能有些微的認識呢?不虔敬的人若有意敬拜神,即使百次招喚他們脫離他們的空洞煩瑣,他們總是重蹈覆轍重回迷信。


他們承認:若非真心誠意,神不會悅納他們的獻祭。他們藉此見證自己知道一點對神的屬靈敬拜觀念,然而他們立刻以虛偽的做法敗壞了此觀念。因為要勸服他們相信律法對敬拜的規定是真理,是不可能的。人心沒有真智慧,也不聽從警告,誰能說人有優越健全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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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5 [2.2.24b-25a] 罪人的理智被罪污染,偏行己路


關於十誡的第二部分,即後六誡命(出20:12-17),人們有些認識,因為這些誡命論到人與人的關係,與保存人類社會有緊密關聯。然而,世人在這些方面有時也顯露其失敗。品性優良的人也認為:忍受不公不義、傲慢專橫的管理是毫無意義的,總要想辦法掙脫。一般人也都認為:如果忍氣吞聲,就是懦弱可恥的奴性表現;抗拒擺脫才是高貴自由的人。哲學家也認為:報復傷害你的人並非惡行,是應當的。這些都是人自我中心的想法,不符合律法的精義。


主嚴責人心的驕傲自大,吩咐他的子民要忍耐,不要以惡報惡,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12:17-19)。這在世人眼中是可恥的表現。但是,人自以為遵守律法,其實是忽略了自己的私慾動機,不承認惡念是得罪了神。屬血氣的人是不願承認自己私慾的敗壞。人原來被造的本性之光,早已熄滅,因此陷入惡念的深淵。雖然哲學家將人心的放縱激情,貼上標籤為 “罪惡”,然而他們真正視為罪惡的,是指那些外在所彰顯的具體行為。至於那靜悄悄使人心發癢的惡慾,他們根本不算為罪。


那些將人一切罪惡歸於無知的論調,應當遭到譴責。另一方面,那些假設只有蓄意行惡毒敗壞的才算是罪惡的說法,也當遭到唾棄。我們從經驗得知:自己雖有好的動機,也常犯錯跌倒。我們的理智是被許多的欺騙所蒙蔽,容易犯許多錯誤,有許多障礙攔阻,也被許多困難所包圍。我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林前4:4)。所以,理智根本不能正確引導我們。聖經說:「並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認知)甚麼事」(林後3:5),這顯示: 在主的眼中,我們的理智在人生每一件事上都是虛空的。這裏所說的不是指意志或情感,乃是論到我們心智思想如何作對事情、討神喜悅。罪人的理智已經被罪污染,偏行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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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6 [2.2.25b] 罪人需要重生,才能重新恢復真實的悟性


世人的理智,在勤勉、見識、悟性、謹慎各方面,都已經徹底腐化,以致在神眼中,人所思想所作的無一樣是正直的。正因如此,要人承認自己已經失去理智的寶貴功能,是何等的難啊!就像要醉酒的人承認自己醉酒一樣! 然而聖經告訴我們:「主知道智慧人的意念是虛妄的」(林前3:20;詩94:11),「人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6:5;8:21),這一語道破人的真相。既然我們的本性所思、所籌、所謀、所行的,無一不是邪惡,人心怎能有討神喜悅之事?神所喜悅的,唯獨是真理的聖潔仁義(弗4:24)


所以,我們明白了人心的理智,無論在哪方面都是悲慘的服在虛空之下。大衛深知自己的軟弱,因此求神賜給他悟性來學習律法誡命(詩119:34)。大衛渴望得著新的悟性,等於是表明自己本性的缺失。他這樣禱告不只一次,在詩篇119篇裏,他重複向神祈求十次(詩119:12,18,19,26,33,64,68,73,124,125,135,169)。如此反覆祈求,顯示他是何等迫切需要。大衛為自己所求的,也是使徒保羅一向為眾教會的共同祈求:「我們自從聽見的日子,也就為你們不住的禱告祈求,願你們在一切屬靈的智慧悟性上,滿心知道神的旨意,好叫你們行事為人對得起主...」(西1:9-10;腓1:9)。


我們應當記住:保羅禱告說到這悟性是屬靈的,是神所賜的特別恩典(弗1:15-16),這同時見證了此悟性不在人的能力範圍之內。人理智的缺陷,若要對神的事情有真實的認識,必須特別恩典的光照人心,如同人的眼睛需要太陽光照,才能看見。更準確的說,我們能打開肉眼來看日光,然而我們自己無法打開心靈眼睛,這唯有主能開我們的心眼。聖經也沒有教導:我們的心只需要一次光照,以後就能靠自己看見了。保羅的禱告是不住的為教會禱告,並且教會在認識神的旨意上要不斷成長。


大衛的禱告說的很清楚:「我一心尋求了你,求你不要叫我不要偏離你的命令」(詩119:10)。我們雖然已經重生,並且在真實虔敬上有了長進,然而我們需要每時每刻的引導,免得我們失去所得的恩典與真理知識。所以大衛在另一詩篇中求告神:使他重新有正直的靈,這是因為他犯罪而失去的(詩51:10)。唯有神才能重新賜給我們真實的悟性,這是他原先賜給人、後來因人犯罪墮落而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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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7 [2.2.26] 罪人的意志沒有真正的自由


我們在討論完 “人的理智”之後,現在要察考 “人的意志”。人所作的自由抉擇是依靠意志。作選擇是屬於意志的範疇,並非是悟性的領域。哲學家教導說:眾生萬物都有尋求喜好的本能,一般人也接受此看法。但是我們不可因這種說法,就推論人的意志是正直的。我們要注意:自由選擇的能力不是從本能的慾望來的,乃是心智經思考而來的。中世紀經院哲學家也承認:唯有當理智思考了不同選擇的可能性,然後意志才能發揮功用。必須先有心智的努力,打開選擇之路,選擇所欲望的對象。


我們觀察人裏面的本能是選擇所喜好的,在這方面人與動物沒有兩樣。動物也是有本能尋求快樂,如果它的感官被某一事物遷引,它就會跟隨之。罪人是順從其本能,他並非以原本優越不朽的天性,以真實的理智來熱心追求真實的良善;他也不正當的運用理智,心思意念也不順服真理。反而,他只是如禽獸一樣,順從其罪惡的本性,並無真實運用理智。所以,人是否受本性驅使尋求喜好之事,這根本與 “其意志是否自由”無關。意志的自由,必須是: 人以正確理智來分辨何為良善,認知良善後就選擇良善,選擇良善之後就跟從良善。


我們必須小心世人錯誤的定義與解釋。世人所謂的“慾望”,並非意志的衝動,乃是本性的傾向;人們所謂的 “喜好”,並非良善或公義,乃是指好的景況,例如事情順利。總結來說,雖然人們有心願追求美善,但是並不真心跟從良善。人人都歡迎有永生的恩福,但是沒有任何人自己會真心尋求,除非聖靈感動驅使他。人們的本能想要享福,不能證明人有意志的自由,如同金銀石頭本質的傾向是被煉淨純全。不能證明其有自由意志。其實,人的意志每一部分都已受損腐化,以至所作的意願全然是惡;因為罪人已經死在罪中(弗2:1-3),淪為罪的奴僕(約8:34),意志全然被惡者捆綁(約壹3:8),沒有一個人是選擇行真實的良善,沒有一個尋求真神(羅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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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8 [2.2.27a] 我們的意志不會渴慕真實良善,除非有聖靈的恩助


有些人認為:人的意志沒有完全墮落敗壞,還保留一些好的部分,可以選擇真實的良善。他們認為人靈魂的意志仍然可以志願向善,只是軟弱無力,所以需要神的恩典先來助一臂之力,使得我們的意志可剛強起來,作出有果效的抉擇向善。這種說法來自早期教會的一些神學家,得到中世紀經院哲學家的普遍支持。他們認為這是所謂的 “屬血氣的人”的本性。他們引證保羅的話來支持此說法: 「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7:19),「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


其實,他們扭曲了保羅所教導的,因為保羅在此所說的是基督徒的靈命掙扎(加拉太書5:17也簡短的討論此主題),信徒一生經常感受到自己裏面的新人心靈與肉體情慾的爭戰。此新人的靈來自重生,並非來自本性。經文本身清楚告訴我們,保羅是說到這些重生的人,因為他說:「在我裏頭沒有良善」,這是指他的肉體之中(羅7:18)。因此他宣告說: 罪惡不是他作的,乃是住在他裏頭的罪作的(羅7:20)。他為何說「在我裏頭」立即加以澄清「就是在我肉體之中」(羅7:18)呢?


其實他所表明的是:“我的本性裏沒有良善,因為在我肉體之中沒有任何良善”。所以,他才有理由說: 這罪惡「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羅7:20)。這只有重生的人才能如此說,因為他是新造的人,有新的心靈是向善的。保羅在結論時清楚解釋全部的真相:「因為按照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羅7:22-23)。誰會在自己裏面有這樣的交戰? 只有被神的靈重生的人,他的肢體中存留有肉體情慾,才會有此爭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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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9 [2.2.27b] 罪人的意志,除罪以外一無所有


羅馬書7:18-25所說的是重生的人裏面的靈命爭戰,並非屬血氣的人本性。有些人用此段經文,來論證世人的本性中有良善部分,是大錯特錯。假如這些人真的認為:人在恩典之外,仍然有微弱的向善意願,則他們如何面對保羅所說的 “我們無法靠自己認知任何真實良善的事”(林後3:5)? 又如何回答主藉著摩西所說的 “人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創6:5;8:21)?


我們應當記住主基督所說的:「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8:34)。我們的本性就是罪人,都在罪惡的捆綁之下。既然我們全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而意志佔心靈的主要位置,則我們的意志必然是遭到最嚴厲的桎梏捆綁。假如人的意志可以在聖靈的恩典之先來向善,則保羅說:「是神在我們心裏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腓2:13)就失去意義了。


許多人說人要先 “預備”自己的心,這是胡言亂語,應當揚棄。雖然信徒有時禱告求神使他們的心順從遵行神的律法,如同大衛在許多詩篇中所祈求的,我們必須注意:這禱告祈求的意願,乃來自於神。當大衛禱告求主在他裏面為他造清潔的心(詩51:10),他絕不會將此意願歸功於自己。因此,我們應當記住: “神在萬事上都在你之先,現在你應當趁著還有可能,在他的忿怒臨到你之先悔改。如何做呢?承認你所有的一切,都是從他而來;你無論有何良善,都是他賜給你的;你無論有何邪惡,都是出於你自己”。我們除了罪以外,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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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20 [2.3.1a] 罪人是全然屬肉體的


要認識罪人心靈的理智與意志的功能,必須從聖經所說得來看。主基督說:「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這清楚顯示人全然是罪況悲慘的受造。使徒保羅見證說: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的,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6-7)。肉體是如此的悖逆,全然蓄意敵擋神,不服從神公義的律法,所產生的結果就是死。


在人的本性中全然是屬肉體,別無所有,你能從其中找出什麼好的?如果你說 “肉體”只是指心靈的感官部分,並不包括高級部分,則這完全與主基督與使徒所說的相反。主基督所論述的是:人必須重生(約3:3)。因為他是屬肉體的(約3:6)。主所傳講的重生,不是指身體。如果靈魂只有一部分更新,則這不是重生。只有當靈魂全部都更新了,才是重生。以上的經文中 “屬靈與屬肉體”的對照,證明了此點。


從聖靈生與從肉體生,是如此截然不同,沒有中間的餘地。因此,在人裏凡是不屬聖靈的,就是屬肉體的。我們若沒有重生,則一點也不屬聖靈。我們從墮落本性所來的,都是屬肉體的。有關此真理,保羅的教導除去一切疑惑。他敘述 “舊人”說 「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弗4:22),然後吩咐我們: 「要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弗4:23)。他將不法邪惡的慾望,不只是在靈魂的感官部分,也在心智裏,因此心智也要改換更新。


保羅在弗4:17-18先說到人性的普遍寫照,全是敗壞,在每一部分都是邪惡: 「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他們的心地昏昧,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了,都因自己無知,心裏剛硬」(弗4:17-18)。毫無疑問,這是描述一切沒有重生、未蒙主的智慧公義而悔改歸正的人。然後,保羅立刻接著說:「你們學了基督,卻不是這樣」,這更加清楚的顯明:罪人在重生以前,是全然屬肉體的。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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