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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清楚明言神決不後悔,但為何在同一章的經文中又記述「神後悔了」?二者是否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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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章經文裡出現兩個似乎完全相反的觀念(撒上十五29、35),實在有些令人費解。
其實,這兩節經文是作者刻意放在近距離的地方,為要引起適當的張力。這兩句話是從兩個角度來描述神:祂不後悔,同時祂亦會後悔。
經文的上下文記述掃羅因為背逆神的罪,沒有按神的吩咐滅絕亞瑪力人以及當滅之物,所以撒母耳向他宣告神厭棄他作以色列的王。第23節將整個事件總括如下:「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撒母耳接著在第29節描述神不至於後悔的本性。
一. 神不後悔,表明祂是不變與信實的神
撒母耳對掃羅說:「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因為祂迥非世人,決不後悔。」(撒上十五29)
神是不後悔的神,說明神的不變與信實的本性。這裡用「以色列的大能者」的稱謂作開始,更強調神的不變的屬性。新國際譯本將「以色列的大能者」譯為「以色列的榮耀」,另外解經家Ralph W. Klein認為這詞應繙為「以色列的信實者」(I Samuel,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154)。後者的解釋加強神不後悔的本質與意義。
祂是自有永有的神(參出三14),祂不改變(參瑪三6),也不後悔(參民廿三19;詩一一零4;耶四28)。祂的應許在基督裡都是「是」的(林後一20)。這些經文論述神不改變的本性,絕對不能有絲毫的妥協。
但神不改變的本性,不等於說祂是一位毫無感情的神。祂創造人其中的一個目的是要與人建立一種立約的關係。當人背棄神而使這關係破裂的時候,神會在感情上有所回應。這正是「神後悔」所要表達的意義。
二. 神會後悔,表明祂是有感情的神
本章最後一節是整個事件的結論:「撒母耳直到死的日子,再沒有見掃羅。但撒母耳為掃羅悲傷,是因耶和華後悔立他為以色列的王。」(撒上十五35)
從人的角度看來,「後悔」可有「事前毫不知情」、「不能控制局面」或「軟弱無能」等意思。但問題是神既然是全知、全能的神,祂怎會有以上所描述的軟弱行為呢?
其實,神的「後悔」乃用人可以理解的話語來描述神。因為從來沒有人見過神,為要使人更清楚明白神的本性與作為,聖經作者常會借用人的器官與感情應用在神身上。例如:神有眼睛能看、有耳朵能聽;神會「憂傷」、「後悔」等等。這些是文學上「擬人法」的應用。
「神會後悔」不等如說祂有所不知,乃是從人的角度,說明神「嘆息」、「難過」與「憂傷」等意思(參創六6)。
例如,當孩子違逆父母的時候,父母親可能會說:「早知如此,就不讓你出生了!我後悔生你在世上!」這句話表明父母對孩子的行為十分厭惡,且到極其難過的地步。
然而,這例證中的兩個要素:「人不能早知」以及「為孩子的行為難過」,只有後者能用在神身上。因為神由始至終是無所不知的神,這正是「擬人法」受限制的地方。
三. 神會後悔,同時表明神是賞罰分明的神
另外,神的「後悔」可以有「轉意」或「收回成命」的意思(新國際譯本將「後悔」譯為 ”change His mind”,減少了對經文可能的誤解)。
神選召掃羅,是要他按神的心意作王,但掃羅卻倒行逆施,按自己的喜好行事,要作甚麼就作甚麼。所以神厭棄他所王,從開始的「賞」(選召)轉意到後來的「罰」(厭棄)。
另一種轉意是由「罰」轉意為「賞」,從約拿書中尼尼微人的經歷可見。先知約拿奉派到尼尼微城宣告審判的信息,當尼尼微人感到審判將臨而全城悔改的時候,「神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祂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拿三10)
當人在神所定規的指示下,按照著神的應許或警告作出或「正」或「反」的回應時,神會根據人的行為作出合宜的調整。最能表達這種「轉意」的經文是耶利米書十八章8-10節:「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氣賜給他們。」
凱沙曾對「神後悔」一詞有精辟的論述:「有關神本性與不變的公義的描述,在祂神性的位格或所施行的作為都不容有任何變更的餘地。祂的公義要求祂維持準則,不能變易。然而,若是所要施行審判的人有所改變,而促使降災的原因不復存在的時候,那麼這並不否定神有可能、甚至是有道德上的必要來調整祂的宣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神若是不予以調整,就會與祂公義的本性...相違。」(Walter Kaiser, 第256-57頁)
收回降災的審判如是(尼尼微人),收回最早的選召亦如是(掃羅)。
結語
總括來說,「神不後悔」與「神會後悔」二者之間並沒有矛盾。前者經常是神對自己不改變的本性的自我宣告(參詩一一零4;耶四28);而後者是從人的角度看神在感情上的「難過」與「憂傷」(參創六6),並且會基於人行為的改變而作出「收回成命」的轉意(參拿三10;耶十八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