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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清楚明言神决不后悔,但为何在同一章的经文中又记述“神后悔了”?二者是否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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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章经文里出现两个似乎完全相反的观念(撒上十五29、35),实在有些令人费解。

其实,这两节经文是作者刻意放在近距离的地方,为要引起适当的张力。这两句话是从两个角度来描述神:祂不后悔,同时祂亦会后悔。

经文的上下文记述扫罗因为背逆神的罪,没有按神的吩咐灭绝亚玛力人以及当灭之物,所以撒母耳向他宣告神厌弃他作以色列的王。第23节将整个事件总括如下:“悖逆的罪与行邪术的罪相等;顽梗的罪与拜虚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厌弃耶和华的命令,耶和华也厌弃你作王。”

撒母耳接著在第29节描述神不至于后悔的本性。


一. 神不后悔,表明祂是不变与信实的神

撒母耳对扫罗说:“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说谎,也不至后悔。因为祂迥非世人,决不后悔。”(撒上十五29)

神是不后悔的神,说明神的不变与信实的本性。这里用“以色列的大能者”的称谓作开始,更强调神的不变的属性。新国际译本将“以色列的大能者”译为“以色列的荣耀”,另外解经家Ralph W. Klein认为这词应翻为“以色列的信实者”(I Samuel,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154)。后者的解释加强神不后悔的本质与意义。

祂是自有永有的神(参出三14),祂不改变(参玛三6),也不后悔(参民廿三19;诗一一零4;耶四28)。祂的应许在基督里都是“是”的(林后一20)。这些经文论述神不改变的本性,绝对不能有丝毫的妥协。

但神不改变的本性,不等于说祂是一位毫无感情的神。祂创造人其中的一个目的是要与人建立一种立约的关系。当人背弃神而使这关系破裂的时候,神会在感情上有所回应。这正是“神后悔”所要表达的意义。


二. 神会后悔,表明祂是有感情的神

本章最后一节是整个事件的结论:“撒母耳直到死的日子,再没有见扫罗。但撒母耳为扫罗悲伤,是因耶和华后悔立他为以色列的王。”(撒上十五35)

从人的角度看来,“后悔”可有“事前毫不知情”、“不能控制局面”或“软弱无能”等意思。但问题是神既然是全知、全能的神,祂怎会有以上所描述的软弱行为呢?

其实,神的“后悔”乃用人可以理解的话语来描述神。因为从来没有人见过神,为要使人更清楚明白神的本性与作为,圣经作者常会借用人的器官与感情应用在神身上。例如:神有眼睛能看、有耳朵能听;神会“忧伤”、“后悔”等等。这些是文学上“拟人法”的应用。

“神会后悔”不等如说祂有所不知,乃是从人的角度,说明神“叹息”、“难过”与“忧伤”等意思(参创六6)。

例如,当孩子违逆父母的时候,父母亲可能会说:“早知如此,就不让你出生了!我后悔生你在世上!”这句话表明父母对孩子的行为十分厌恶,且到极其难过的地步。

然而,这例证中的两个要素:“人不能早知”以及“为孩子的行为难过”,只有后者能用在神身上。因为神由始至终是无所不知的神,这正是“拟人法”受限制的地方。

三. 神会后悔,同时表明神是赏罚分明的神

另外,神的“后悔”可以有“转意”或“收回成命”的意思(新国际译本将“后悔”译为 ”change His mind”,减少了对经文可能的误解)。

神选召扫罗,是要他按神的心意作王,但扫罗却倒行逆施,按自己的喜好行事,要作甚么就作甚么。所以神厌弃他所王,从开始的“赏”(选召)转意到后来的“罚”(厌弃)。

另一种转意是由“罚”转意为“赏”,从约拿书中尼尼微人的经历可见。先知约拿奉派到尼尼微城宣告审判的信息,当尼尼微人感到审判将临而全城悔改的时候,“神察看他们的行为,见他们离开恶道,祂就后悔,不把所说的灾祸降与他们了。”(拿三10)

当人在神所定规的指示下,按照著神的应许或警告作出或“正”或“反”的回应时,神会根据人的行为作出合宜的调整。最能表达这种“转意”的经文是耶利米书十八章8-10节:“我所说的那一邦,若是转意离开他们的恶,我就必后悔,不将我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我何时论到一邦、或一国,说要建立,栽植,他们若行我眼中看为恶的事,不听从我的话,我就必后悔,不将我所说的福气赐给他们。”

凯沙曾对“神后悔”一词有精辟的论述:“有关神本性与不变的公义的描述,在祂神性的位格或所施行的作为都不容有任何变更的馀地。祂的公义要求祂维持准则,不能变易。然而,若是所要施行审判的人有所改变,而促使降灾的原因不复存在的时候,那么这并不否定神有可能、甚至是有道德上的必要来调整祂的宣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神若是不予以调整,就会与祂公义的本性...相违。”(Walter Kaiser, 第256-57页)

收回降灾的审判如是(尼尼微人),收回最早的选召亦如是(扫罗)。


结语

总括来说,“神不后悔”与“神会后悔”二者之间并没有矛盾。前者经常是神对自己不改变的本性的自我宣告(参诗一一零4;耶四28);而后者是从人的角度看神在感情上的“难过”与“忧伤”(参创六6),并且会基于人行为的改变而作出“收回成命”的转意(参拿三10;耶十八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