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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信会信仰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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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Point, Hong Kong

前 言

英国著名的浸信会牧师司布真(C. H. Spurgeon)为了他教会会友的需要,于一八五五年再版发行《浸信会信仰宣言》一书。司布真牧师在再版的序言中完全说明了这庄严教义的伟大价值:

"这古旧的宣言是我们所确信之事的一个最优秀摘要。借着那三位一体神的手,使我们得蒙保守在荣耀福音的重点上忠心,并且更决心去永久忠于这宣言。"

"发行这小册子并不是作为赋予权威的规条或信仰的章程来束缚你们,而是给你们在信仰的争论上一个帮助,在信仰上一个确据和在义里彼此造就的一个途径。我们教会年轻的会友将得着在一个小范围内的神学体系,并且借着圣经的证明,随时准备提供一个他们内心盼望的因由。"

"不要以你们的信仰为耻;记着它是殉道者,坚信者,改革者和圣徒的古旧福音。最重要的是这信仰是神的真理,阴间的权柄也不能胜过它。务要让你们的生命装饰你们的信仰,让你们的生命推荐你们的信条。最重要的还是住在耶稣基督里,行在祂面前,只相信基督明显地认可和属于圣灵的教导。你们要固守神的话,这宣言已在此为你们规划出来了。"

宣言的起源

英国"特别浸礼派"(注)(Particular Baptists)于一六四四年发行了第一个信仰宣言。这宣言强调穿着适当衣服之人的浸礼,并从神的拣选,特殊的救赎,人意志的堕落和圣徒坚守等条目将"特别浸礼派"与"普通浸礼派"(General Baptists)分别出来。它被称为《伦敦信仰宣言》(London Confession),并于一六五一年重新修订。【加入了特意用来对抗"贵格会"(Quaker)的"内心之光"(Inner Light)解经法的声明。此解经法后来在"较高生命"运动("Higher-life"movement)中也有重现。】

在一六四三年 "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在废除了"英格兰教会"(Church of England)的等级制度后】召集由"神学家及牧师组成的韦斯敏斯德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 of Divines)来草拟教会的治理方法,敬拜和教义。这个杰出的"清教徒"(Puritans)议会于一六四五年头开始为他们的 《信仰宣言》工作,共有六十至八十位神学家和牧师出席会议。

这《宣言》一年后完成并提交 "国会",之后"国会"退回议会,并要求加上"根据圣经来证明每一论点"的注解,这修订于一六四七年四月完成,称为《韦斯敏斯德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在一六五八年取了《韦斯敏斯德信仰宣言》,经过修改,成为《公理会信仰声明》(Savoy Declaration of Faith)。

一六七七年特别浸礼派(Particular Baptists)也取了《韦斯敏斯德信仰宣言》作为他们新宣言的基础。他们修改了有关教会、圣礼和民事长官(有某部分跟从《公理会信仰声明》)的条款,而且略略修改和加长一些其他的章节,以《第二伦敦信仰宣言》(The Second London Confession)发行,声明是由"伦敦和英国众教会长老和弟兄们(他们是用受浸表明信仰的)在一个凶猛的迫害时期出版的。"

浸礼派的迫害时期结束后不久,此宣言便于一六八九年为聚集在伦敦的特别浸信派众教会的代表所采纳和肯定,并且成为特别浸礼派遵守的标准。

在美国,著名的《费城信仰宣言》(Philadelphia Confession)便是起源于上述一六八九信仰宣言。"费城浸礼派协会"(Philadelphia Baptist Association)早于一七二四年正式地肯定他们对《一六八九信仰宣言》的坚持。之后,在一七四二年,协会加入两个条款作了些微修改,并重印那宣言(印刷者是著名的富兰克林),在美国被称为《费城信仰宣言》。

注:浸礼派即浸信会。

第一章 圣经

一、圣经是人所有得救的认识、得救的信心,得救后遵行的唯一足够、肯定和无误的规则1。人的本性与神创造和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委;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2。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祂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祂的旨意3;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并撒旦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写下来。现在圣经是我们所最必要的,因为神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4。

1 提后3:15-17;赛8:20;路16:29-31;弗2:20。

2 罗1:19-21;罗2:14-15;诗19:1-3。

3 来1:1。

4 箴22:19-21;罗15:4;彼后1:19-20。

二、圣经(或写下来神的说话)包括新旧约全书,即旧约三十九卷: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新约二十七卷: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人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一书、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犹大书、启示录。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5。

5 提后3:16。

三、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示,所以不属圣经,因此(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一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6。

6 路24:27,44;罗3:2。

四、圣经的权威应受信服,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乎神(祂是真理的本身)是圣经的著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7。

7 彼后1:19-21;提后3:16;帖前2:13;约壹5:9。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的见证的感动和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和尊重。我们也可能受到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言的证据所影响。这证据包括: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符合、全体的目的就是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越及完美。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圣经是神的话。即使如此,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借着并同着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8。

8 约16:13-14;林前2:10-12;约壹2:20,27。

六、凡神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能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借着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9。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瞭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10。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会行政的某些细节,正如人类日常生活与社交的某些细节,圣经亦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11。

9 提后3:15-17;加1:8-9。

10 约6:45;林前2:9-12。

11 林前11:13-14;林前14:26,40。

七、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容易瞭解,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瞭12;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使学者,就是不学无术的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包括听道,以敬畏的心、受教的心及祷告的心来阅读,以及需要向信徒寻求帮助),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13。

12 彼后3:16。

13 诗19:7;诗119:130。

八、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言语)所写的旧约14,和用希腊文(是新约时各国最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默示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关宗教教义的争辩,教会至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15。但神的众百姓对圣经都有权利、兴趣,并有神的吩咐,以敬畏神的心去诵读16和考查17圣经;但是他们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为各国的通行语18,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住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祂,并借着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19。

14 罗3:2。

15 赛8:20。

16 徒15:15。

17 约5:39。

18 林前14:6,9,11-12,24,28。

19 西3:16。

九、解释圣经的正确原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瞭的经文,借以查究和明瞭其意义20。

20 彼后1:20-21;徒15:15-16。

十、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应当顺服21。

21 太22:29-32;弗2:20;徒28:23。


第二章 神与三位一体

一、神是独一永活的真神1,祂是凭自己存在2,祂的存在和完美都是无限的,祂的本质除祂以外,无人能明瞭3,祂是至纯之灵4,眼不能见,无肢、无体,无情欲,唯独祂有永生;祂住在无人能接近的光明中5,祂是无变化6,广大无边7,永恒8,不可思度,全能9,无限,至圣10,至智,最自由,完全自存,祂为自己的荣耀11,按照自己不变而公义的旨意12行万事;最慈爱,恩惠,怜悯,忍耐,有丰盛的善良与真理,赦免罪孽,过犯与罪恶;是那殷勤寻求祂的人的赏赐13;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14,恨恶诸恶15,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16。

1 林前8:4-6;申6:4。

2 耶10:10;赛48:12。

3 出3:14。

4 约4:24。

5 提前1:17;申4:15-16。

6 玛3:6。

7 王上8:27;耶23:23。

8 诗90:2。

9 创17:1。

10 赛6:3。

11 箴16:4;罗11:36。

12 诗115:3;赛46:10。

13 出34:6-7;来11:6。

14 尼9:32-33。

15 诗5:5-6。

16 出34:7;鸿1:2-3。

二、神在自己里面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17,荣耀18,善良19,祝福,单独在自己里面并为自己是完全满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20,相反地只在他们里面;借着他们,向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的独一根源,万有都是属于祂,借祂而立,归于祂21;并且在万有之上有至高统治权,借着,为了,并在万有之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22。万事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开2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毫无错误,并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没有任何事物对祂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24。祂在自己的一切计划,作为和命令中都是至圣的25。天使、世人,以及别的受造之物,必当将敬拜26、事奉、顺服或祂的美意所求于他们的,都归给祂。

17 约5:26。

18 诗148:13。

19 诗119:68。

20 伯22:2-3。

21 罗11:34-36。

22 但4:25,34-35。

23 来4:13。

24 结11:5;徒15:18。

25 诗145:17。

26 启5:12-14。

三、在神的统一性内有属于一本质,权能,永恒的三个位格,即为父的神,为子的神和为圣灵的神27。祂们个别是完全的神,而神本体却是不能分开28。父不属那一个,既非所生,亦无所出;子永恒由父所生29;圣灵永恒由父和子而出30。三位都是无限,无始,因此只是一神,是不能在本质和存在上分开,只是在他们单独和特别的角色和彼此的关系上辨别出来。这三位一体的教义是我们与神相交和安心倚靠祂的基础。

27 约壹5:7;太28:19;林后13:14。

28 出3:14;约14:11;林前8:6。

29 约1:14,18。

30 约15:26;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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