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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信會信仰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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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5&6, 1st Floor, Ka Hing Building, 41-47 Java Road

North Point, Hong Kong

前 言

英國著名的浸信會牧師司布真(C. H. Spurgeon)為了他教會會友的需要,於一八五五年再版發行《浸信會信仰宣言》一書。司布真牧師在再版的序言中完全說明了這莊嚴教義的偉大價值:

"這古舊的宣言是我們所確信之事的一個最優秀摘要。借著那三位一體神的手,使我們得蒙保守在榮耀福音的重點上忠心,並且更決心去永久忠於這宣言。"

"發行這小冊子並不是作為賦予權威的規條或信仰的章程來束縛你們,而是給你們在信仰的爭論上一個幫助,在信仰上一個確據和在義里彼此造就的一個途徑。我們教會年輕的會友將得著在一個小範圍內的神學體系,並且借著聖經的證明,隨時準備提供一個他們內心盼望的因由。"

"不要以你們的信仰為恥;記著它是殉道者,堅信者,改革者和聖徒的古舊福音。最重要的是這信仰是神的真理,陰間的權柄也不能勝過它。務要讓你們的生命裝飾你們的信仰,讓你們的生命推薦你們的信條。最重要的還是住在耶穌基督里,行在祂面前,只相信基督明顯地認可和屬於聖靈的教導。你們要固守神的話,這宣言已在此為你們規劃出來了。"

宣言的起源

英國"特別浸禮派"(注)(Particular Baptists)於一六四四年發行了第一個信仰宣言。這宣言強調穿著適當衣服之人的浸禮,並從神的揀選,特殊的救贖,人意志的墮落和聖徒堅守等條目將"特別浸禮派"與"普通浸禮派"(General Baptists)分別出來。它被稱為《倫敦信仰宣言》(London Confession),並於一六五一年重新修訂。【加入了特意用來對抗"貴格會"(Quaker)的"內心之光"(Inner Light)解經法的聲明。此解經法後來在"較高生命"運動("Higher-life"movement)中也有重現。】

在一六四三年 "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在廢除了"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的等級制度後】召集由"神學家及牧師組成的韋斯敏斯德議會"(Westminster Assembly of Divines)來草擬教會的治理方法,敬拜和教義。這個傑出的"清教徒"(Puritans)議會於一六四五年頭開始為他們的 《信仰宣言》工作,共有六十至八十位神學家和牧師出席會議。

這《宣言》一年後完成並提交 "國會",之後"國會"退回議會,並要求加上"根據聖經來證明每一論點"的註解,這修訂於一六四七年四月完成,稱為《韋斯敏斯德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公理會(Congregationalists)在一六五八年取了《韋斯敏斯德信仰宣言》,經過修改,成為《公理會信仰聲明》(Savoy Declaration of Faith)。

一六七七年特別浸禮派(Particular Baptists)也取了《韋斯敏斯德信仰宣言》作為他們新宣言的基礎。他們修改了有關教會、聖禮和民事長官(有某部分跟從《公理會信仰聲明》)的條款,而且略略修改和加長一些其他的章節,以《第二倫敦信仰宣言》(The Second London Confession)發行,聲明是由"倫敦和英國眾教會長老和弟兄們(他們是用受浸表明信仰的)在一個兇猛的迫害時期出版的。"

浸禮派的迫害時期結束後不久,此宣言便於一六八九年為聚集在倫敦的特別浸信派眾教會的代表所採納和肯定,並且成為特別浸禮派遵守的標準。

在美國,著名的《費城信仰宣言》(Philadelphia Confession)便是起源於上述一六八九信仰宣言。"費城浸禮派協會"(Philadelphia Baptist Association)早於一七二四年正式地肯定他們對《一六八九信仰宣言》的堅持。之後,在一七四二年,協會加入兩個條款作了些微修改,並重印那宣言(印刷者是著名的富蘭克林),在美國被稱為《費城信仰宣言》。

註:浸禮派即浸信會。

第一章 聖經

一、聖經是人所有得救的認識、得救的信心,得救後遵行的唯一足夠、肯定和無誤的規則1。人的本性與神創造和護理之工,雖彰顯神的善良、智慧和權能,叫人無可推委;但都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的,有關神及其旨意的知識賜予人2。所以神願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給祂的教會,並向教會宣布祂的旨意3;以後,為了更加保守並傳揚真理的緣故,而且為了更堅立教會,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並撒旦與世界的惡意起見,遂將全部啟示寫下來。現在聖經是我們所最必要的,因為神從前向祂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經停止4。

1 提後3:15-17;賽8:20;路16:29-31;弗2:20。

2 羅1:19-21;羅2:14-15;詩19:1-3。

3 來1:1。

4 箴22:19-21;羅15:4;彼後1:19-20。

二、聖經(或寫下來神的說話)包括新舊約全書,即舊約三十九卷: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撒母耳記下、列王紀上、列王紀下、歷代志上、歷代志下、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以斯帖記、約伯記、詩篇、箴言、傳道書、雅歌、以賽亞書、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以西結書、但以理書、何西阿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彌迦書、那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新約二十七卷: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人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立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腓利門書、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前書、彼得後書、約翰一書、約翰二書、約翰三書、猶大書、啟示錄。這些書都是出於神的默示,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5。

5 提後3:16。

三、一般稱為偽經(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於神的默示,所以不屬聖經,因此(偽經)在神的教會中沒有權威,只能當作一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6。

6 路24:27,44;羅3:2。

四、聖經的權威應受信服,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乃完全在乎神(祂是真理的本身)是聖經的著者。因為聖經是神的話,所以當為我們接受7。

7 彼後1:19-21;提後3:16;帖前2:13;約壹5:9。

五、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的見證的感動和影響,因而對聖經有高度敬畏和尊重。我們也可能受到足以證明聖經本身為神言的證據所影響。這證據包括:聖經主題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符合、全體的目的就是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神、人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越及完美。這些證據都充分證明聖經是神的話。即使如此,我們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神的權威,乃是由於聖靈內在之工,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證8。

8 約16:13-14;林前2:10-12;約壹2:20,27。

六、凡神關於祂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與生活一切所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都明明記載在聖經內,或能從聖經中推出正當的與必然的結論:所以無論何時,不可借著聖靈的新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麼9。雖然如此,但我們承認為了明瞭聖經中所啟示的得救知識,聖靈的內在光照是必須的10。並且承認有些關於敬拜神,和教會行政的某些細節,正如人類日常生活與社交的某些細節,聖經亦沒有明確的規定,故可憑人的經驗和基督徒的智慧來規定,但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一般規則11。

9 提後3:15-17;加1:8-9。

10 約6:45;林前2:9-12。

11 林前11:13-14;林前14:26,40。

七、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容易瞭解,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瞭12;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須相信,必須遵守的那些事,在聖經的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使學者,就是不學無術的人,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包括聽道,以敬畏的心、受教的心及禱告的心來閱讀,以及需要向信徒尋求幫助),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13。

12 彼後3:16。

13 詩19:7;詩119:130。

八、用希伯來文(是古時神選民的言語)所寫的舊約14,和用希臘文(是新約時各國最通行的文字)所寫的新約,都是受神直接的默示並且由於神特別的照顧與護理,歷經世代,保守純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關宗教教義的爭辯,教會至終當以聖經為最高裁判者15。但神的眾百姓對聖經都有權利、興趣,並有神的吩咐,以敬畏神的心去誦讀16和考查17聖經;但是他們並不都通曉這些聖經原文,所以凡聖經所到之地,都應譯為各國的通行語18,使神的話豐豐富富地住在各人心裡,令他們可以用討神喜悅的方式去敬拜祂,並借著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19。

14 羅3:2。

15 賽8:20。

16 徒15:15。

17 約5:39。

18 林前14:6,9,11-12,24,28。

19 西3:16。

九、解釋聖經的正確原則就是聖經本身(以經解經)。所以對聖經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意義發生疑問時(該意義不能有多種,只有一個),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瞭的經文,藉以查究和明瞭其意義20。

20 彼後1:20-21;徒15:15-16。

十、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判決應當順服21。

21 太22:29-32;弗2:20;徒28:23。


第二章 神與三位一體

一、神是獨一永活的真神1,祂是憑自己存在2,祂的存在和完美都是無限的,祂的本質除祂以外,無人能明瞭3,祂是至純之靈4,眼不能見,無肢、無體,無情慾,唯獨祂有永生;祂住在無人能接近的光明中5,祂是無變化6,廣大無邊7,永恆8,不可思度,全能9,無限,至聖10,至智,最自由,完全自存,祂為自己的榮耀11,按照自己不變而公義的旨意12行萬事;最慈愛,恩惠,憐憫,忍耐,有豐盛的善良與真理,赦免罪孽,過犯與罪惡;是那殷勤尋求祂的人的賞賜13;同時,祂的審判最為公義,極其可畏14,恨惡諸惡15,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16。

1 林前8:4-6;申6:4。

2 耶10:10;賽48:12。

3 出3:14。

4 約4:24。

5 提前1:17;申4:15-16。

6 瑪3:6。

7 王上8:27;耶23:23。

8 詩90:2。

9 創17:1。

10 賽6:3。

11 箴16:4;羅11:36。

12 詩115:3;賽46:10。

13 出34:6-7;來11:6。

14 尼9:32-33。

15 詩5:5-6。

16 出34:7;鴻1:2-3。

二、神在自己裡面並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17,榮耀18,善良19,祝福,單獨在自己裡面並為自己是完全滿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從他們得到任何榮耀20,相反地只在他們裡面;借著他們,向他們,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祂自己的榮耀;祂是萬有的獨一根源,萬有都是屬於祂,借祂而立,歸於祂21;並且在萬有之上有至高統治權,借著,為了,並在萬有之上行祂自己所喜悅的事22。萬事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開23,祂的知識是無限的,毫無錯誤,並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沒有任何事物對祂是偶然的或不確定的24。祂在自己的一切計劃,作為和命令中都是至聖的25。天使、世人,以及別的受造之物,必當將敬拜26、事奉、順服或祂的美意所求於他們的,都歸給祂。

17 約5:26。

18 詩148:13。

19 詩119:68。

20 伯22:2-3。

21 羅11:34-36。

22 但4:25,34-35。

23 來4:13。

24 結11:5;徒15:18。

25 詩145:17。

26 啟5:12-14。

三、在神的統一性內有屬於一本質,權能,永恆的三個位格,即為父的神,為子的神和為聖靈的神27。祂們個別是完全的神,而神本體卻是不能分開28。父不屬那一個,既非所生,亦無所出;子永恆由父所生29;聖靈永恆由父和子而出30。三位都是無限,無始,因此只是一神,是不能在本質和存在上分開,只是在他們單獨和特別的角色和彼此的關係上辨別出來。這三位一體的教義是我們與神相交和安心倚靠祂的基礎。

27 約壹5:7;太28:19;林後13:14。

28 出3:14;約14:11;林前8:6。

29 約1:14,18。

30 約15:26;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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