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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第四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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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第四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49章, 王志勇译




这是一条遭到很多人反对的诫命,很多人高举各种发达的盾牌攻击它。假如那些人有权力处理这条诫命的话,早就把这条诫命忘记、弃绝了。然而,和其他诫命一样,这条诫命仍然在安息日时向会众宣读,以之作为信徒的生活标准,尽管很多人为此感到遗憾。




1.这条诫命的基本内容(The Basic Contents of this Commandment)


这条诫命的内容包括:1)一个简短的劝勉;2)一个宣告;3)遵行这条诫命的理由。


这条诫命的开始是一个简短的劝勉:“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出20:8)。


最开始是一个“记念(nota bene)”;即一个表示着重强调的词,这个词应该在我们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记念(remember)”,即当心,你不要反对、拒绝或忘记这条诫命。在那一天开始之前就要记念它,以便你能够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事务,毫无阻碍地守安息日;提前为这一天预备你自己。这是一个劝勉,同时也是一个警告。


这条诫命的主题是安息日。这个词是“shabat(休息)”的派生词。“休息” (to rest)这个词是用以表明某样东西停止了(书5:12)。Wayyishboth haman,即“吗哪就止住了” (rested)。“休息” (to rest)这个词也用来表示停止做某件你正从事的事情,在劳作之后得以安歇。圣经中这样说到上帝:“上帝歇了祂一切的工”(创2:3)。而且,圣经中也这样说到百姓:“于是百姓第七天安息了”(出16:30)。圣经中也说到土地安息了:在安息年里,让土地保持休息状态,既不耕作,也不播种,当然也不会结果实。“正在那时侯,地要歇息,享受安息”(利26:34)。从“shabat” (休息)这个词派生出“shabbath”和“shabbaton”,这两个词的意思都是“休息”。这个词还表示一段休息的时间,当圣经中单独使用这个词时就是这个意思:“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守的圣安息日”(出16:23),这个词还可以指一天或一年:“你们怎么行这恶事,犯(yom hashshabbat)了安息日呢?”(尼13:17)。在这条诫命中,“日”(day)这个词指的就是一天,而不是别的时间。


“安息”(sabbath)这个词有不同的含义。


(1)它有时指七天组成的一周或者以安息日结尾的那些年份。“你为这个满了七日”(创29:27)。


(2)它有时指安息年(第七年),在这一年里,上帝不许人耕作、播种,也不许收割(利25:4-5)——它还指第五十年(利25:10)。


(3)它有时指持续七天的安息周,包括三个节期——复活节、五旬节和住棚节。


它还指一些安息的日子。这些指的是那三个节期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这些日子可能恰好是安息日,也可能是别的日子。“第一日为圣安息,第八日也为圣安息”1(利23:39);它也指第七个月的第十天(利23:27,32);除此之外,它还指第七天的安息,这起源于最初人们把第七日守为安息日,一直持续到世界的末了。这条诫命中指的就是最后一种含义。


上帝命令人要把这一天中的活动都分别为圣,即为神圣的用途而分别出来(出13:2)。在守安息日之前要有预备(出19:11),圣洁的合法的用途(提前1:8),要尊重这一天(罗14:6)。




2.守安息日(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这条诫命中需要留心的第二件事情是对于安息日的详细阐述。这指的是:1)守安息日的时间;2)守安息日的方式;3)蒙召守安息日的人。


首先,安息日并不是每三天、四天、十天、二十天或三十天守一次——或者任何取悦于国家或教会的时间——而是第七天。“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出20:9-10)。所以安息日必须是七天中的一天,而且总是同一天,不应提前或推迟。




问题:守七天中的哪一天为安息日是无关紧要的吗?假如不是,那么七天中的哪一天是安息日呢?


回答:这条诫命告诉我们,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天是安息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这不是一条关于工作的诫命(关于工作的诫命在第二块法版上),而是一条关于人应当工作多长时间的规定,是一条关于人应当在何时停止劳作,何时开始安息的指示。这条诫命说,无论我们有义务做什么事情,都应当在六日之内完成,因为第七日是安息的日子;“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上帝在第七日歇了一切的工,安息了,这就为我们做出了榜样。上帝为了神圣的目的把这一天分别出来,并要求人把这一天分别为圣,用以荣耀祂的名。其次,应当这样把这一天分别为圣:“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在第一条诫命中,上帝吩咐我们要侍奉祂,这包括我们的身体和灵魂在一切时间的任何活动,既包括白天,也包括晚上。然而,第四条诫命要求我们在完全的意义上侍奉上帝,即藉着停止劳作来侍奉上帝。


不劳作或者说安息,可以解释为什么也不做,安静无为,虚度光阴。这也可以指因上帝的命令而不从事任何活动,因为上帝命令我们不要工作。这也可以指:1)不做某件事,2)不工作以便使我们能够做别的事情,因为我们不可能同时做两件事;或者这也可以指藉着从事一项不同的活动而休息。


(1)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并非是指虚度光阴,因为上帝不可能喜欢虚度光阴的人。


(2)我们也没有得到要虚度光阴的命令,因为上帝没有在任何地方命令我们要虚度光阴。


(3)这条关于不要工作的诫命也不是要让我们能够做别的事情——属灵的事情。那么这条诫命的含义只能是:人不要太忙碌,而是要专心地委身于对上帝的属灵侍奉。那么停止劳作就是必要的了,因为劳作是从事属灵操练的阻碍。


(4)无论何工都不可做这个命令也不是和守安息日的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的,仿佛虚度光阴和侍奉上帝是两项并列的活动似的。这是在暗示说没有做工的人部分地遵守了这条诫命,对于那些在属灵方面侍奉上帝却做了一些工的人而言也是如此。


(5)毋宁说,无论何工都不可做与虔诚的敬拜必须作为一条命令结合起来。我们必须从属灵的意义上来理解“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它指的是宗教敬拜的方式,因而不同于第一条诫命里所吩咐的一般意义上的敬虔。上帝所命令的不只是休息,而是圣洁的休息。“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守的圣安息日”(出16:23);“第七日是安息圣日,是向耶和华守为圣的”(出31:15)。


这里所禁止做的工是指人职业上的工作,即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比如商业劳动、耕作、播种、收割、生意往来、买卖,以及所有人们借以维持生计的劳动。这里所禁止的工作不包括:


(1)宗教上的侍奉,比如牧师辛勤讲道,以及宗教领域的其他任何劳作。祭司在安息日杀死祭牲,这并不是犯罪。


(2)绝对必要的工作,这些工作必然是在安息日因着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比如失火、有人溺水等等。


(3)慈善的工作,比如照顾病人,以及药剂师、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助产士(即帮助妇人分娩者)的工作。这还包括在冬天喂牲畜,进行防御,抵挡仇敌等等。要持守这些真理:“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太12:7);“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可2:27)。


第二,必须守圣安息日的人包括:“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出20:10)。根据这个描述,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禁止做工。仅仅我们自己安息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允许孩子和仆人也都安息,我们甚至还应该让与我们住在一起的客人也安息。他们也是人,这条诫命适用于本地居民和教会成员,同样也适用于他们。是的,甚至连牲畜也必须安息,因为没有人的指示它们无法工作。因此,上帝希望整个地面上都寂然无声。


第三,这条诫命中所需要注意的事情是附加的理由。有三条理由:


(1)上帝在这方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上帝按照自己的形像创造了人类。灵魂的圣洁状态也必须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当人灵命活泼时,必须遵从上帝的诫命,以上帝为自己的榜样。“所以你们该效法上帝,好象蒙慈爱的儿女一样”(弗5:1)。上帝在完成了六天的创造之工后,在第七天安息了;祂这样做是向人类显明应当效法祂。人必须因此受到激励而做同样的事情。


(2)第二个理由是:这样做对我们有益。“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这并不是说上帝赋予这个日子内在的福益,以便它能够给人带来益处。毋宁说,这是一个赐给那些自觉守安息日之人的应许;换言之,上帝将赐予那些人灵魂的安慰、喜乐、圣洁;使他们六日的辛勤劳作更加兴盛富足。因为一切都取决于上帝的祝福,若没有上帝的祝福,一切都是枉然(诗127:1-2)。


(3)第三个理由是:守安息日是上帝的命令,这样做是合宜的。上帝把安息日定为圣日。上帝为了神圣的用途而把这一天分别出来,以便人们能够以圣洁的安息,庄重地共同荣耀祂,侍奉祂。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像度过其他日子那样,把这一天用在世俗的工作上,使这一天成为一个平常的日子。相反,按照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天已经被分别出来,要晓得上帝为什么要把这一天分别出来,为的是要我们按照合乎上帝目的和指示的方式度过这一天。


和探讨其他的诫命一样,我们将要阐述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和所吩咐的德行。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有:


第一,如果我们不满怀欢喜地赞许把安息日和其他日子分别出来,没有认识到上帝已经藉着自己的榜样和命令把这一天分别出来,已经命定这一天作为荣耀上帝、安息和更新的日子,我们就犯罪了。这个罪就在于不顺服上帝的命令,藐视上帝赐给的特权。


第二,如果我们把这一天当作工作日——假如我们把这一天用于世俗的职业性的工作;即用来做酿酒人、面包师、洗衣工、厨师、裁缝、鞋匠的工作,我们就犯罪了。而且,假如为了完成剩下的工作,我们把工作带回家里(即使那时已经接近午夜),我们就犯罪了。这也适用于理发师,装卸船的工人,在渡口工作的人、行李搬运工、清洁工;这适用于所有人用以谋生的工作。这还包括把各种各样的活动推迟到安息日来做,或者在安息日为这些活动做准备工作;比如修补、清洗、准备清洗、把衣服送到洗衣房、在家里接收洗好的衣服、写帐单、购物——总而言之,包括一切人用以赚得金钱或时间的活动。在这一天,上帝想让地面上的一切活动都止息。这可以从这条诫命本身得到证明。


第三,如果我们把这一天当成集市日,我们就犯罪了。这指的是商人、杂货店主、卖水果的、贩卖各种食品或鱼类之人的买卖行为(参考尼13:15-16,19-21)。


第四,如果我们把这一天当成世俗宴乐的日子,我们就犯罪了。安息日是喜乐的——然而,是在主里的喜乐。假如我们滥用这一天,用世俗的事情和肉体的情欲来娱乐自己,这是对安息日的极大亵渎。这包括航海、骑马、钓鱼、猎鸟、打网球、玩球以及用那些在合宜的时间地点、与合适的人、为合宜的目的而进行的原本是合法的活动来娱乐自己。这更包括那些碰运气的游戏、纸牌、掷骰子(参考赛58:13-14)。然而,在田间或花园里漫步(无论是独自一人还是与他人为伴)却并不属于禁止的罪,如果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观察上帝的作为,藉此荣耀上帝,更新我们的灵魂和身体。即使世人以罪恶的态度做这件事,也不妨碍信徒以属灵的态度这样行。


第五,如果我们把这一天变成罪恶的一天,给自己穿上各种世俗的奇装异服,甚至大着胆子来到教会里和上帝面前,我们就犯罪了。这也包括在酒吧或小酒馆里喝酒,在那里人可以听到小提琴演奏的音乐、无聊的闲谈、醉鬼的漫骂以及喧闹的鼓声。这也包括在院子里摆满豪华的餐具,在家里精心制作食物,参与各种愚蠢的谈话和流言。这还包括去球场——如同很多村里的青年男女习惯做的那样。总而言之,假如我们把这一天用在各种闲散放纵的事情上,我们就犯罪了。这种罪孽的罪恶程度是加倍的——是的,他们是在以特别的方式激怒上帝。


第六,如果我们把这一天当作闲散的日子2,用懒散的方式度过这一天,上午睡到很晚才起床,我们就犯罪了。人没有什么事情可做,就蒙头大睡。这样,很多人把早上的侍奉时间用来睡觉,下午的侍奉时间用来吃饭,晚上的侍奉时间用来散步。有些人即使参加了一两次敬拜,可能也是在那里打盹儿或走神,所以他这一天的收获不会比一头驴子更多。这样的人却幻想着自己很好地度过了安息日,因为他们安息了,也去教会了。


第七,如果我们拒绝守安息日,说反对安息日的话;让别人不要把安息日守为圣日,并给他们这样做的自由;嘲讽那些自觉遵照上帝的命令守安息日为圣的人,咒骂他们,说他们是愚昧的人,拘泥琐事的人,伪君子(多么可恶啊!);自己不愿守安息日为圣;拦阻别人这样守安息日为圣;嘲笑那些守安息日为圣的人,我们就犯罪了。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德行包括:预备、遵行、反思。


预备的必要性在这条诫命中是显而易见的:“当记念安息日”。《马可福音》第15章42节证明教会当时就是这样做的:“这是预备日,就是安息日的前一日”。很多地方的路德会的人也是这样行——这当使改革宗教会认识到自己在这方面所犯的罪。这种预备包括:


(1)认识并深知把这一天守为圣日是我们的本分,并确实遵照上帝的命令和榜样把这一天与其他日子分别开来——因而委身于喜乐、有益、荣耀上帝的活动;


(2)对这一天有属灵的渴望,以便人能够安静地接近上帝,在祂里面喜乐。这样,安息日对人来说才是真正的喜乐,而不是负担;


(3)祷告祈求上帝赐给我们能力来守这一天为圣日,以便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属灵的事情——这在属肉体的人眼里是讨厌的事情;


(4)适时地停止人日常的劳作,以免前一天夜里工作到很晚的时间,致使身体在安息日感到不适,因而妨碍灵魂所应当具备的活泼状态,以免没有时间为守安息日做预备;


(5)为全家预备安息日的食物,以便那一天不需要出去购物,就烹调而言,只需要做很少的事情。


遵行不仅包括休息——仿佛那就是遵行的全部或部分含义。遵行也不在于用比其他日子更属灵的方式侍奉上帝。遵行也不是心胸狭隘地认为“不要摸这个,不要做那个”,或者问“我可以做这个吗?我可以做那个吗?”安息日不是一个陷阱,而是一个喜乐的日子——然而,并不是为了罪恶的肉欲之乐。那些心意属灵的人几乎总是知道什么能够增进或妨碍安息日的灵性,知道怎样才能把这一天守为圣日。


遵行安息日包括:


首先,专注于上帝的命令和摆在我们面前要我们遵行的上帝的榜样。这必须伴随着甘心情愿的顺服和对效仿这个榜样的爱慕之情。


第二,这包括在圣洁的安息中度过这一天,完全脱离世界,在上帝里面欢喜快乐,沉浸在圣洁的喜悦之中。


第三,这包括使自己一心观察上帝的创造、护理、治理之工。这还包括默想上帝藉着基督成就的救赎大工,认识上帝的智慧、权能、信实、无所不能(以及上帝在我们心中所启示的一切),并为之而感到喜乐,因此而荣耀赞美上帝。这是在从事天使的甜蜜工作!


第四,这包括参加上帝子民的公开集会,并感到非常荣幸,因为自己可以与他们在一起,是他们中的一员,与他们一起出现在上帝面前,唱赞美诗,敬拜上帝,听见上帝的声音传到我们耳朵里和心里,领受祝福。


第五,这包括探望病人和穷人,周济他们一些缺乏的东西,为他们朗读上帝的圣言,而且如果他们是尚未归正的人,要说服他们相信自己有罪,并且将会面临审判,要使他们认识主耶稣。这还包括安慰已归正的人,鼓励他们忍耐等候。


第六,这包括与圣徒交通;即在私下的聚会中与敬虔的朋友有甜蜜的团契,一起读经,一起唱诗篇和灵歌,彼此交谈、劝勉、安慰。


第七,这包括甘心乐意地捐献一些个人的财物——在前几天的工作中赚得的(或属于个人的财产)——给穷人,捐给执事作为共同的基金,或捐给熟悉的人,以及那些上帝让我们遇见的人。


反思也是必要的,它可以保守我们安息日的心态和祝福。首先,这包括反思这一天在公开场合和私下场合是怎样度过的,以及反思自己所犯的罪;换言之,反思人的松懈、懒散、缺乏灵性以及没能憎恶这一切罪。满怀忧伤地在上帝面前认罪,藉着基督祈求宽恕。


第二,这包括反思我们这一天所做的善事,反思守安息日为圣这一正直的目标,反思我们因着这样做是上帝所喜悦的而竭力以这样的方式做好每一件事。这还包括反思我们从主的灵那里所享受的祝福、更新、安慰、光照、觉醒。人必须认识到这些并以之为乐,即使它的量度很小。尽管我们灵魂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我们也应该为所领受的一切美善而感谢主。


第三,这包括要认识到上帝设立安息日,使教会成员能够聚集在一起,进行公开的敬拜,享受圣安息的特权,是上帝对教会的仁慈。


第四,这包括渴望这一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安息(来4:9),在这个盼望中喜乐,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标杆直跑,要得上帝在耶稣基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那些如此开始、遵行、结束安息日的人有福了。




5.合宜地守安息日的附加理由(Additional Incentives for a Proper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尽管上面所阐述的事情,已经足能激励每一个敬虔的人,迫切地守圣安息日,但再添上一些能够挑旺你的理由也是与你有益的。这些理由包括不守安息日有什么危害,以及自觉守安息日有什么益处。


首先,认真反思降临在亵渎安息日之人身上的害处——既包括罪,也包括刑罚。亵渎安息日是一种可怕的罪,因为:


(1)这是公然违背上帝的命令;因为人同时拒绝了应当效法的上帝亲自做出的榜样,所以更加罪孽深重;


(2)这彻底败坏了外部的通常的敬虔,因为第一块法版上的所有诫命都集中在这一条诫命里;


(3)这是藐视上帝的友谊和良善,上帝正是出自友谊和良善才赐下安息日这一恩赐,并藉着安息日向祂的子民彰显了祂的友谊和良善,让他们尝一尝天恩的滋味。


第二,上帝宣告那些亵渎安息日的人将会面临可怕的审判。


(1)上帝曾经应许要祝福那些守安息日为圣的人,而亵渎安息日的人使自己丧失了这些属灵和属世的祝福。


(2)上帝对于违背律法之人的一般咒诅对于亵渎安息日之人都适用。“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3)经上所记载的各种瘟疫灾祸将会降临到亵渎安息日之人身上(参考利26:2,14-16等等)。


(4)请你也用心思考下列经文:“你们怎么行这恶事,犯了安息日呢?从前你们列祖,岂不是这样行,以致我们上帝使一切灾祸临到我们和这城吗?”(尼13:17-18);“你们若不听从我,不以安息日为圣日……我必在各门中点火;这火也必烧毁耶路撒冷的宫殿,不能熄灭”(耶17:27);“并且我在旷野向他们起誓,必不领他们进入我所赐给他们之地……因为他们……干犯我的安息日”(结20:15-16)。请再想一想《阿摩司书》第8章5节和11至12节。上帝在这一章中列举了若干种罪,其中包括干犯安息日的罪。上帝警告这些人将会经受若干种审判,其中包括在他们中挪走上帝的圣言。“我必命饥荒降在地上……他们必漂流……往来奔跑寻求耶和华的话,却寻不着”(摩8:11-12)。所以那些惧怕这几节经文中所提到的审判的人,应该为亵渎安息日而感到难过——这正是招致这些审判的原因。


其次,另一方面,默想上帝的应许要赐给那些守安息日为圣之人的福益。这一切都包含在诫命中的这句话里:“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


(1)即使没有其他应许,对信徒来说,守安息日为圣也是一种喜乐。“称谢耶和华,歌颂祢至高者的名,早晨传扬祢的慈爱,每夜传扬祢的信实,这本为美事”(诗92:1-2)。这就是安息日的工作,这工作本身就是美好甜蜜的。


(2)安息日的工作是荣耀上帝,这便是最大的福益。也是前面所提到的那首关于安息日的诗篇的全部内容。这也可见于《以赛亚书》第58章13节,经文中写到:“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以便那位当受荣耀的主能够被尊为圣。


(3)正是在那时,上帝应许要来到祂的子民中间,把他们带到自己面前。在与上帝的彼此亲近,彼此团契中,信徒们得到福益、救恩和更新。主耶稣这样向门徒启示并荣耀了自己,祂甚至是在两个连续的安息日里这样做的(约20:1,19,26)。正是以这样的方式,主耶稣于主日在使徒约翰面前荣耀了自己,并用圣灵感动他,使他能够领受那些启示(启1:10)。


(4)上帝应许要赐给那些在身体和灵魂上都守安息日为圣的人许多祝福。关于这一点,请思考下面这两段经文:“谨守安息日而不干犯……便为有福。因为耶和华如此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我约的人,我必领他到我的圣山,使他们在祷告我的殿中喜乐。他们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坛上必蒙悦纳’”(赛56:2,4-7)。再想一想下面这段经文:“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说自己的私话,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耶和华要使你乘驾地的高处,又以你祖雅各的产业养育你,这是耶和华亲口说的”(赛58:13-14)。


所以渴望得到这些祝福的人应当守安息日为圣——上帝应许要把这些祝福赐予这一天。




6.第四条诫命:本质上是礼仪性的,还是道德性的?(The Fourth Commandment: Ceremonial or Moral in Nature?)


现在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是一个我们附加的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更加全面地阐述自己的思想,以便增进上帝的荣耀和祂圣洁的侍奉,以及谨守安息日。


争论的焦点是:第四条诫命中所吩咐的守第七天为安息日,是属于单单赐给以色列人的礼仪律,还是属于永不更改的我们圣洁生活的准则道德律呢?假如属于礼仪律,那么它就已经在基督里实现并废除了;如果它和十诫律法中的其他诫命一样属于道德律,那么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当谨守遵行,无论是在基督之前的人,还是在基督之后的人。


很多持反对意见的人,无论他们在别的问题上有多么大的分歧,都一致齐心协力反对安息日。


首先,犹太人——还必须加上早期教会的一些异端——承认安息日是应当永远谨守的。然而,他们坚持认为应当谨守的是创造之后的第七天(或者犹太人一直谨守的那一天)。


第二,索西努派、重洗派、反律主义者(反对上帝律法的人)拒绝全部律法——当然也包括这条诫命。


第三,还有一些人认为其余的九条诫命都是永恒的生活标准,却彻底排除第四条诫命,认为完全是礼仪性的。他们公开地宣称,我们现在并没有十条诫命,只有九条。然而,除了那些既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也不知道自己在证实什么的无知之人以外,这种观点并没有拥护者。


第四,还有一些人的言语并不是这么有攻击性,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弃绝整条诫命。他们主张在这条诫命(这是一条预表基督的诫命)中,有些内容是道德性的,有些内容是礼仪性的。他们认为道德性的内容包括无论任何世代都必须有公共敬拜,而守第七天为安息日则是礼仪性的,代表基督在坟墓里安息。所以,当耶稣复活之后,人们就不必再守安息日了。


第五,还有人这样解释这条诫命:在堕落之前,上帝命令亚当在生命中的每一天都要劳作。然而,那时工作对亚当来说既不是负担和愁苦,并且他也不觉得累。这仍然是教会之外的人的义务,作为罪的刑罚,他们必须忧愁痛苦地工作。他们主张上帝在第七天设立恩典之约,并伴随着弥赛亚将要到来的应许。因此上帝赐给约民一天休息和放松的时间:那就是第七天。在基督降临之前,这代表基督的复活;在基督降临之后,这就从此成为一种记念。同时,这既代表分享基督的复活所成就的福益,也代表永生。


各个世代的教会都曾经反对过这些观点。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诫命和其他九条诫命一样是道德性的,根本就没有预表基督。这条诫命吩咐人不仅要进行公共敬拜,而且还要在六天劳作之后把第七天守为圣日,这一天要在圣洁的安息中度过。


为了进一步详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诫命本身和遵守诫命的理由区别开来。诚然,偶尔有个别的理由是源自惟独以色列人才有过的经历,比如《申命记》第5章15节:“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因此耶和华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这些话语既不是在西乃山宣布的,也不是刻在石版上的,而是上帝忠心的仆人摩西在重申律法时所说的。祂用这个理由来挑旺以色列人让他们的奴仆在安息日休息。


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圣经中并没有“礼仪”这个词,所以人也不应该为这个词而争论。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教会的职责,或外部的环境、行为、行动、交往。新约教会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礼仪:讲道时蒙头或不蒙头,圣洗礼时洒一次或三次水,洗礼是浸入水中还是洒水,领受圣餐时是坐着还是站着,等等。这些礼仪对于事情的本质并没有丝毫的影响。然而,因其管理的外部模式,神学家们普遍认为基督的预表是礼仪性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第四条诫命中没有任何基督的预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第四条诫命中没有任何礼仪性的内容。然而,假如有人认为可变的外部环境是礼仪性的——这件事情的本质被保留了——那么我们的确可以说这条诫命中有一些礼仪性的内容,那就是日子的改变。在旧约中,安息日是一周里的最后一天,如人们所猜想的那样,第七天指的是创造。我重申,这只是人们的猜想而已;因为人对此没有把握,正如人无法追溯亚当生活的精确年代。而且,东西方人的生活可能会差十二个小时,也就是半天。他们尤其不能认为以色列人所守的安息日恰好就是创造之后的第七天,认为在摩西时代之前没有安息日,没有人晓得有这样一天。我们否认这一点,尽管我们猜想人们有时可能忽略守安息日为圣。所以,安息日的本质并不包括恰好守创造之后的第七天为圣;假如包括的话,那么人错过了半天的时间就是违犯了这条诫命。这绝对不是第四条诫命的意图;毋宁说,这条诫命的意图是要人们在六日的劳碌工作之后守第七日为圣。这并非表明人们可以任意选择七天中的一天作为安息日,或每次随自己的方便选择不同的一天;相反,以色列人知道哪一天是他们应当守为圣日的第七天。那是在基督降临之前;但是基督降临之后,按照犹太人的计算,那一天就由原来的一周中的第七天改为了一周中的第一天。然而,这个日子的改变并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遵照基督和使徒们(代表基督)的指示改变的。安息日的本质丝毫没有改变,它总是在六日的劳作之后来临。


因此我们已经确定了争论的本质。现在我们要论证自己的观点并回应反对者的异议。




7.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因为它在人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The Sabbath, Having Been Instituted Prior to the Fall, Is not Ceremonial)


证明#1:这条诫命在人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因此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我们由此得到下面这个结论:既然关于安息日的命令是在堕落之前赐给亚当的,那么它就属于永不改变的圣洁生活标准——正如道德律中的其他诫命一样。这就要求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条诫命既没有在基督里成全,也没有在基督里废止。相反,在亚当堕落之前,上帝就已经把这条诫命赐给他。所以,等等。


第一个观点的核心和真实性是因着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堕落之前亚当代表整个人类。这是行为之约在发挥效用,因为那个时候,基督既不是必要的,也不为人所知,上帝还没有应许基督的降临。所以福音和影子性的服事都没有任何作用。这些事情是无可争议的。


第二个观点,即安息日在亚当堕落之前就已经赐给他,这可由《创世记》第2章1至3节得到证明:“天地万物都造齐了。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因为在这日上帝歇了祂一切创造的工,就安息了。”为了深刻认识这个辩论的本质,请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请想一想第一个七天与任何中间事件的联系和历史关系。(我们一定要晓得,在圣经的希伯来原文中并没有章节,所以应当把第一章和第二章当作一章来读)。圣经中记述了上帝在每一天中创造了什么,同时也记述了上帝所命定的每一天的功用和对每一天的嘉许。然后在第七天,我们看到了同样的次序。圣经上说,第七日没有什么工可做,在前面的六日里天地万物都已经造齐。圣经接下来说,上帝在这一天歇了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如同在其他六日里所做的那样——表达了祂对第七日的嘉许并命定了它的功用。祂赐福与第七日,定为圣日,不是祝福自己,而是赐福给那一天——并把那一天定为圣日。上帝这样做并不是要赐福给一个自然的日子,而是赐福给祂为神圣的用途而命定的那一天——正如在第四条诫命里所指出的那样。当上帝赐下安息日作为祝福和成圣的理由时,祂不仅命令人要在第七天安息,要效法祂亲自做出的榜样,而且还设立了明确的命令,赐福给这一天并把它定为圣日。在这种情况下把一天定为圣日,除了意味着指定这一天用作神圣的目的以外,还能有别的什么含义呢?


第二,请注意这个关于第七日的律例是在人堕落之前设立的。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1)第六天和第七天是相连的(如同前面的六天一样),中间没有任何事情介入,也没有提及人的堕落。所以勉强要在这中间加入什么事情是毫无道理的。


(2)按照圣经记载,堕落发生在第七天之后,因为人类的堕落记载在《创世记》第3章,在第一个七天及其间发生的一切事情之后,圣经是以连续不间断的方式描写的这些事件。


(3)圣灵可以作见证,证明在第七日天地万物都造齐了时,一切都是极好的。“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创1:31)。因而那时堕落还没有发生。


(4)主在第七日安息;也就是说,主愉快地看着自己所造的一切,为此感到喜乐、舒畅。“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畅”(出31:17)。圣经说,当上帝看见人类的罪恶时,“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创6:6)。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经堕落,那么上帝心中不会觉得欢喜舒畅,而是感到忧伤愁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上帝在第七天感到舒畅。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经堕落,那么上帝不会宣告一个祝福,而是会咒诅人类和土地。我们从这一切可以看出,人在第六天时并没有堕落,安息日是在人堕落之前设立的——因而安息日的存在要早于人的堕落。


(5)尽管当独立探讨时,这个论点不能印证什么或说服什么人,但当把它与其他论点联合起来时,却能澄清一些事实。人刚刚睁开眼睛看这个世界,他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在上帝里面的快乐,还没有在自己那圣洁荣耀的状态中喜乐,就立刻堕落了,这种说法是不可信的。然而,我们相信,上帝赐予了人一些时间来经历堕落前美善的一切。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人已经认识上帝,因为当那日天起了凉风,人知道上帝来了(创3:8)。




遁词#1:难道这节经文不是对于一件将要发生之事的宣告,以便当摩西谈到安息日的根据时,藉这个场合来把安息日的设立加在这条诫命里,使之成就在他那个时代吗?我们在圣经中确实可以找到很多这样预先的宣告。


回答:(1)人可以藉着提问题,使自己和别人不稳定的情绪更加动摇不定。夏娃自己便是受到了这类问题的欺骗。相反,人应该说明事实如何,并列举出证据。我们否认这种观点,它的证据何在呢?


(2)诚然,在关于人类起源的历史性记载中,圣经中经常是在某件事情发生之前先有相关的宣告。然而,我们现在正在辩论的这个问题提出了这一点,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处,这两者都不是真的。我们应当避免这样的推理:可以是这样的,因为有时在别的地方是这样的。这样做的人是邪恶的老师,他们只能使灵魂产生偏见,不能洞悉真理。


(3)这不可能是事实发生之前的宣告。这可以从经文本身得到证明,因为这段经文讲述的是上帝在第一个七天中的作为,而不是祂在2400年之后的作为。而且,当上帝在摩西时代讲到安息日时,是把它当作一件在第一个七天时就已经设立的事情来讲的(参考出20:11)。假如上帝在2400年之后命令一件事情,这样做的理由却是那么久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在这期间人们对此却毫无认识,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还有,假如安息日只是指向基督的,那么上帝在第七天安息这件事就不能成为安息日的根据。


(4)假如这是事实发生之前的宣告,我们在上帝的圣言中找不到关于设立安息日的原始经文,因为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人们就已经遵守安息日了。当上帝在旷野里赐下吗哪时,人们就已经遵守安息日了。所以,在此处提到安息日,是把它当作一件众所周知的制度,而不是在那时才设立的。


(5)人们之所以说这是在事实发生之前所做出的一个宣告,目的是为了把安息日定为一种礼仪。然而,假如安息日仅仅是一种礼仪的话,这使宣告本身也显得毫无意义了。因为这个宣告本应该发生在人们为安息日而推理或辩论时,而它却追溯到上帝的安息,而不是仰望弥赛亚的降临。


(6)如果这样的观点想要貌似合理有效,那么它首先应该确定摩西的所有书卷——尤其是最初几章——是写在出埃及之后,写在何烈山发生的一切事情之后。然而,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样的证据,所以这种认为在事情发生之前有一个宣告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附加性遁词:上帝在那时就想要把这一天赐给祂的子民,在2400年之后颁布了这个命令;但是祂并没有吩咐亚当和祂的后代遵守这一天。


回答:这不符合经文的意思,经文中说的不是一个愿望,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那是一个与上帝的安息等量齐观的命令。然而,上帝的安息并不是在将来的某一天要安息,而是确实已经安息了。同样,赐福给这一天和把这一天定为圣日也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但这是适用于人的,而不是适用于上帝的。这是赐给人的命令,这是历史一开始的时候就发生的。




遁词#2:安息日并不适用于堕落之前的亚当,因为他那时既不需要工作,也不会觉得疲惫。而且,他时时刻刻都在荣耀上帝,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时就把安息日赐给他。


回答:(1)那时亚当诚然是需要工作的。“耶和华上帝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创2:15)。


(2)安息日的目的是休息,即停止劳作——即使并没有感到疲倦。


(3)尽管亚当能够时时刻刻荣耀上帝,但上帝的旨意却是要他藉着在第七日停止劳作,尊这一天为圣来荣耀上帝。


(4)律法并不是赐给亚当一个人的,亚当作为全人类的始祖——他将生养众多——使全人类都必须庆祝这一天,一起来到上帝面前,共同赞美荣耀祂。




遁词#3:在《出埃及记》16章之前,圣经中并没有关于亚当及其他祖先知道并遵守安息日的记载。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时就已经把安息日赐给他们了。


回答:(1)圣经中关于前2000年的记载非常少。上帝特别喜悦记述发生在亚伯拉罕以及他的子孙身上的事情。人不能仅仅因为圣经中没有记载,就下结论说他们对此一无所知或没有这样做。


(2)重要的并不是亚当和在他之后的其他人做了什么,而是他们应当遵照上帝的命令做什么。当初以色列人在旷野里时忽视了行割礼,但它仍然是上帝的命令。关于安息日的命令也是如此。


(3)在摩西之前就已经有人谈到过第七天。“你为她满了七日……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利亚的七日”(创29:27-28)。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原文中用的是“shebua”这个词,“shebua”与“shebigni(即第七)”有关系,而在这条诫命中所用的正是“shebigni”这个词。


(4)当上帝颁布律法时,是把安息日当作一件已经存在的众所周知的事情来讲述的。经上写的是:“当记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经上还记着说:“上帝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这句话用的是过去时,而不是一般现在时。事实的确如此。“到了第六天,他们收了双倍的食物,每人两俄梅珥。会众的官长来告诉摩西。摩西对他们说:‘耶和华这样说: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守的圣安息日,你们要烤的就烤了,要煮的就煮了,所剩下的就留到早晨’”(出16:22-23)。长老们不明白为什么那天有双倍的食物,摩西就指示他们,让他们记住上帝已经设立并祝福安息日,(正如他们所知道的)就是接下来的那一天——上帝希望他们在这一天安息,所以已经预先为他们准备好了食物。


(5)保罗曾经谈到过安息,指向《创世记》第2章论及第七日的安息——一个在创世之初就已经存在的制度。“但我们已经相信的人得以进入那安息:其实造物之工,从创世以来已经成全了。论到第七日,有一处说:‘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创4:3-4)。我们从这一切可以看出,从亚当时代起,在颁布律法之前,安息日就已经设立,并且那时人们就已经知道安息日的存在。




遁词#4:如果在《创世记》第2章中就已经提到把第七日定为圣日,那么这是否只是表明应当把那一天守为圣日?因为那是上帝把第七日分别为圣,而不是人。


回答:绝非如此;历代的先祖们都曾经把第七日分别为圣。从《出埃及记》第20章中很容易看出,这样做是为了人的益处,因为上帝在各个世代都命令人要把第七日守为圣日,理由是上帝赐福与第七日,把它定为圣日,仅仅因为上帝——参考《创世记》第2章——在第一个第七日安息了。这就证明上帝把这一日赐给人。




遁词#5:上帝在第七天似乎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因为《创世记》第2章第1节是对于六天创造之工的总结,在第2节里又提到了一些工作:“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上帝在第七日藉着重建人类而完成了救赎之工。


回答:(1)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这里并没有说上帝在第七天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说到第七天时祂已经完成了创造之工;那时创造之工已经完成了。已经完成了创造之工并非表明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说工作已经完成,以后不再做任何工作了。


(2)《出埃及记》第20章11节很清楚地驳斥了这种说法,因为那节经文说上帝在第七日安息了,与前六日的劳作形成对比。“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


(3)假如上帝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第七天完成的——因为救赎之工胜过创造之工——那么上帝就不能作为要人类效法的六日做工在第七日休息的榜样,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人们在第七天休息。


(4)假如有人认为上帝在第七天成就了救赎之工,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那时人已经犯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


所有这些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安息日是在亚当堕落之前赐给他的——因而也是赐给全人类的。因此,这不是一个礼仪性的诫命,而是和其他所有道德性的诫命具有同样的特性,是全人类都当永远遵行的圣洁准则。




8.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它的遵行受道德律的规范(The Sabbath Is not Ceremonial: Its Observance Is Regulated by the Moral Law)


证明#2:这个证明出自《出埃及记》第20章。我从这一章中得出下面的结论:道德律中的任何一条诫命,都不是礼仪性的,而是属于永恒的圣洁的准则,是全人类都当遵行的。第四条诫命是道德律中的诫命,因而适用于这个结论,以此类推。第一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无谬的。整体的特性也是每一部分的特性。既然整个律法在本质上是道德性的,那么其中的每条诫命在本质上也是道德性的。第二种观点可以这样得到印证:道德律是上帝在何烈山上的烈火中亲自向所有以色列人颁布的。上帝亲自把这个律法,这个爱的律法(太22),刻在两块石版上。这是至尊的律法(雅2:8-10),其中包含了行为之约中的命令,除了福音之外,这个约也是人永生永世所应当遵守的(罗10),这个律法就是十诫律法(出34:28;申4:13)。每一位读者都会同意这个观点。而第四条诫命正是这个律法中的一个宣告。这可以从《出埃及记》第20章和《申命记》第5章的记载中得到证明,其他的诫命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得到证明,以此类推。




遁词:十诫律法的确是道德律,但是有一条例外,那就是第四条——也就是说它是礼仪性的,与其他九条诫命具有不同的特性。


回答:(1)圣经中没有这样的记载。


(2)那么就只有九条诫命了。人必须要当心,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律法(申4:2),也不可废去律法的一点一画(太5:19)。


(3)这条诫命没有任何类似礼仪律的特性。全部圣经中没有一处经文表明第七日为安息日是指向基督或在某一方面指向基督的。人可以说它指的是基督在坟墓里安息,但是:1)基督在坟墓里安息了三天。2)而且,基督的被埋葬是祂降卑的一步,祂停留在死亡中。3)安息日这样一个欢喜、快乐、更新、荣耀上帝的日子,怎么可能是基督处于死亡状态时的榜样呢?当基督在坟墓中时,我们除了悲伤还有别的什么吗?4)圣经中根本没有这样的说法。5)这不合逻辑,因为颁布诫命时是参照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参照将来要发生的事情。这条诫命丝毫不具有礼仪律的特性。


(4)第四条诫命的全部主旨预示它属于道德律。这条诫命所吩咐的事情是一个圣洁的荣耀上帝的安息。颁布这条诫命的理由是上帝在创世之初就设立了这个安息。赐给我们,并要我们效法的榜样,就是上帝自己的行为。据我们所知,上帝从来没有在任何礼仪性的命令中把祂自己作为我们的榜样。如果我们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这条诫命的主旨、理由、榜样以及它所属的律法——那么我们就能强有力地说服人(那些听从上帝的命令,而不听从自己见解的人)相信,第四条诫命中关于安息日的命令在本质上不是礼仪性的,而是道德性的,因而也是所有人在所有时代都当遵行的。




9.道德律以及第四条诫命的永恒性(The Eternal Duration of the Moral Law and thus of the Fourth Commandment)


证明#3:“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莫想我来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律法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6-19)。主耶稣说这段话的目的,是要表明祂的到来并不是要废去良心上的敬虔。以下几个理由可以证明这里指的是道德律:


(1)这个律法是好行为以及圣洁生活的准则(16节)。


(2)基督来不会废掉的正是这个律法,因为祂来实在是要废掉礼仪律。


(3)基督成全的正是这个律法(17节),使我们能因着祂的顺从而成为义人(罗5:19)。


(4)就是天地都废去了,也不能废去的律法正是这个律法(18节)。


(5)基督到来之后,不许废掉人,反倒要人遵行,并教训别人遵行的律法正是这个律法(19节)。


(6)禁止杀人 、起假誓或不必要的誓、仇恨、奸淫的正是这个律法,命令人要慷慨、要有真诚爱心(甚至包括对敌人)的正是这个律法,这些将在下面的章节中得到证明。然而,这就是道德律——十诫律法。所以,这里指的是道德律。即使天地都废去了,这个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所以,既然第四条诫命实实在在是这个律法中的一条命令,那么这条诫命也将永远长存,永不废去。因此,这条诫命不是礼仪性的,而是和其他九条诫命一样,是永远的生活标准。




遁词#1:这里的确指的是道德律,而且道德律的确不会被废去。然而,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安息日不会被废去,因为安息日并不属于道德律。仅仅因为它被列在十诫之中,不能证明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性的。


回答:这一点在我们的第二个证明中已经证明。查考整个新约圣经,你会发现,凡是把这个律法与礼仪律和道德律相比较时,焦点都在十诫律法上。如果有人回答说:“不,焦点是在道德律上。”那么我就会反问他:“我们从哪里找到道德律呢?难道它不是包含在十诫之中吗?”如果有人说:“是的,但是除了其中的一条。”那么我就会回答说:“哪里记着除了其中的一条呢?”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经文,因此这只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观点。十诫律法也被称作道德律,所以这十条诫命在本质上都是道德性的。




遁词#2:我们并不否认第四条诫命属于道德律,并因此而具有永恒性。然而,其永恒性指的是道德方面的对上帝的公开敬拜,而不是指的礼仪方面的守第七天为圣。


回答:这是一个自编的谎言。请持这种观点的人证明公开的敬拜构成这条诫命的道德内容。没有一点一画支持这种观点。所以,这种观点从一被提出来时就是当被弃绝的。这条诫命中的话语表明,这条诫命的本质包括守第七天为圣。我们在前面已经充分地阐明礼仪性的东西是不包括这些的。所以,既然这条诫命是永恒性的——按照这些人的意愿和理解——那么这条诫命中的全部内容都是永恒性的。我们不能对这一条诫命有两重看法。这条诫命的本质是在六日劳作之后,守第七天为圣日。




10.礼仪律废除之后仍然继续守安息日(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th to Continue After the Abrogation of the Ceremonial Laws)


证明#4:“你们应当祈求,叫你们逃走的时候,不遇见冬天或是安息日”(太24:20)。从第三节可以看出这一章所讨论的是基督的再来和世界的末日。这一章里也讨论了耶路撒冷的被毁——耶稣升天之后四十年——但这并不是我们此处所要辩论的内容。


耶稣受死、复活、升天之后,礼仪律就立刻彻底失去作用,从那一刻起,再以犹太人的方式使用礼仪律就是犯罪,也就是说,再用礼仪律来当作将来弥赛亚的影子就是犯罪。然而,在一段时间内,从一般的意义上或宗教的意义上使用这些外在的礼仪还是可以容忍的,这是为了不妨碍那些信心软弱的人,给他们一段时间来指导他们,预备他们,直到礼仪律被完全废除。


然而,在耶路撒冷被毁之前,基督教会已经与犹太教会分开很长时间了,对于基督徒而言,礼仪律早就无效了。因而,他们不许为此而争论或祷告。


但是,我们在此很清楚地看到,圣经中说仍旧有安息日和冬天,因为圣经不可能就不存在的事情发布命令。我们并不认为这节经文是在命令人要守安息日为圣,而是认为这节经文提到了安息日,这表明安息日仍然是应当遵守的。所以,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而是永恒性的。


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一章不仅提到了耶路撒冷的被毁,而且还提到了新约教会将要面临的可怕的大逼迫,从那时起他们的确常常受到逼迫。那时礼仪律的确已经消失了,但是安息日却和冬天一样仍旧存在。




遁词#1:这个命令吩咐人祷告,祈求他们即将面临的战争不要发生在安息日。这个命令不是赐给犹太人的吗?因为他们在安息日的时候不能逃跑。


回答:他们可以逃走,因为律法并没有禁止他们这样做。上帝的圣言中有很多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




遁词#2:这个命令不是颁布给软弱的基督徒的吗?因为对他们而言在那一天逃走是会遭到反对的。


回答:他们诚然可以在那一天逃走,因为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人不可以再为此祷告。




遁词#3:这条命令不是用以阻止犹太人——他们会看见基督徒在安息日逃走——杀害基督徒的吗?


回答:关于这一点,既没有证据也无需争论。这里指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战争,而是他们遇到逼迫时的战争。犹太人对基督徒并不会比对外邦人仁慈。而且,犹太人、外邦人、基督徒都可以在安息日逃走。




遁词#4: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祷告祈求逃走的时候不要遇见安息日呢?


回答:因为上帝已经指定这一天要用作更新和享受极其愉悦的安息,假如他们在这一天逃走,就会错过这些,失去了与会众一起赞美上帝的机会,也失去了建造别人和被建造的机会。所以,在安息日逃走会给灵魂带来双倍的痛苦——正如在冬天逃走会给身体带来双倍的痛苦一样。




11.守安息日:基督、使徒和早期教会都曾这样行(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Practiced by Christ, the Apostles, and the Early Church)


证明#5:安息日不是礼仪性的,而是道德性的、永恒性的,对于这一点,除了上面提到的几个证明以外,我们还要再加上一个证明,那就是基督、使徒和早期教会都曾守安息日。主耶稣赞许门徒们在祂复活之后的第一天在祂面前聚会,那天是一周的第一天。八天之后,主又再次这样做(约20:26)。再来看一看保罗的旅程,我们在《使徒行传》第20章6至7节中读到:“我们……五天到了特罗亚,和他们相会,在那里住了七天。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掰饼的时候,保罗因为要次日起行,就与他们讲论。”请注意,新约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别的日子,总是不断地重复提到七日的第一日。按照圣经的阐述,信徒们在那一天聚会以及保罗在他们聚会时讲论然后次日起行,都是必然发生的事情。我们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在一周的第一天守安息日。


让我们进一步再来看一看《哥林多前书》第16章1至2节的记载:“论到为圣徒捐钱,我从前怎样吩咐加拉太的众教会,你们也当怎样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个人要按照自己的进项抽出来留着,免得我来的时候现凑。”这里再次提到了七日的第一日,这一天是他们很熟悉的用来集会和敬拜的日子——不是私下几个人的集会,而是公众的集会。使徒约翰在耶路撒冷被毁之后被流放到拔摩岛,他告诉我们应当以神圣的方式来庆祝主的日子。他所庆祝的这一天,有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名称——主日。“当主日我被圣灵感动”(启1:10)。关于安息日,他被记载在第四条诫命中:“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出20:10)。这就是上帝所设立、分别为圣并赐福的那一天。


除此之外,基督的教会从使徒时代到今天,都一直守安息日为圣。生活在使徒时代之后不久的一些教会服事者的见证可以作为我们的榜样。


爱任纽:“上帝亲自宣告十诫律法,所以这些律法仍然与我们同在,不会因基督降临而有所增删”(Adv. Hoeres. Lib. 4. cap. 31)。


巴西流把主日称作安息日(Epis. ad Caesar. Pater)。


依皮法纽:“第一个安息日是上帝在创世之初就已经预定,并融入世界的创造之中的,从那时起(请注意!)直到现在,安息日都一直在按照七天的顺序继续被遵守。”(Hoeres. 51)


亚他那修:“从前古人极其尊崇安息日,主耶稣把这个荣耀的日子变为主日。”(de Senin)。


优西比乌:“基督命令所有的人,无论他们在水上,还是在陆地上,都必须在一周中的一天里聚集在一起。”


奥古斯丁:“使徒们已经设立主日来代替犹太人的安息日。”(Epist. 3 ad Magn)“人必须知道:我们要在主日安息。这不仅是我们那些圣洁的祖先们留给我们的命令,更是上帝亲自赐给我们的命令。”(Serm. De Temp. 251)


殉道者查斯丁:“这一天被称作礼拜日,是所有的人聚集在一起的日子。”(Orat. ad. Aut. P.)


屈梭多模:“上帝在创世之初就已经向我们启示了这个教义,教导我们在每一周中,都必须把一整天分别出来,用于属灵的工作。”(Gen. Hem.10)


康士坦丁博士:“让整个灵魂在那一天都完全沉浸于侍奉上帝,人们在那一天都要安息,不去市场工作,不处理法律事务,不从事商业活动。”


早期的基督徒也非常尽责地守安息日为圣。因为安息日先前是上帝把犹太教会分别为圣,并把安息日当作自己选民的标记。对于早期基督徒而言,安息日也是这样一个标记。外邦人会埋伏起来等着在那一天突然袭击基督徒,如果他们抓住某个人,就会问他是否也在守主日。他们会坚决地回答说自己是基督徒,并以合宜的虔诚的热心守安息日,因为人不能忽略遵守安息日。


看哪,你已经从早期教会得到了一些证据。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按照上帝的旨意庆祝第七日。现在把这些综合起来想一想。上帝在亚当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第七日,并在道德律(这律法中的一点一画都不可废去)的第四条诫命中命令我们要守安息日。基督宣布安息日在祂来临之后仍然有效,基督、使徒和早期教会都遵守了安息日。所以,谁敢问心无愧地弃绝这一天呢?难道每一个人不应该相信安息日的永恒性吗?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动摇感到羞愧吗?不应该为自己亵渎这一天而感到愁苦吗?还有,人难道不应该被挑旺起来严谨地守安息日吗?




12.对于各种异议的答复(Various Objections Answered)


异议#1:安息日不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


所有作为恒久性道德准则的诫命都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并具有内在的善,都反映上帝的形像的某一方面。这些诫命是人们从自然界中就可以知道的,是所有人都当遵行的,而不是出自上帝既可吩咐也可不吩咐的自愿性习俗。然而,安息日并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不具有内在的善,也丝毫没有上帝的形像。这条诫命只是暂时性的,不是通过自然界就可以知道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行的。既然外邦人根本不知道这条诫命,所以他们违反安息日也没有犯罪,这条诫命仅仅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准确地说,安息日其实只是一个上帝随意设立的制度,因此上帝本有可能不吩咐遵守安息日。所以,关于安息日的诫命并不是一个恒久性的生活,对处于新约时代的我们也不适用。


回答:第一个观点和第二个观点都是不合乎逻辑的,是建立在黑暗而又败坏的理性所产生出来的毫无根据的思想之上的。


首先,我们否认第一个观点,因为它不是以上帝的圣言为根基,只不过是人的想像而已。一条诫命如果是由上帝的属性生发出来的,上帝不可能不赐下这个命令,或者一条诫命是出自上帝纯洁的至高无上的美意,祂既可以颁布,也可以不颁布——在这两种情况下所颁布的命令,都是人类同样应当遵行的。


第二,认为不许上帝随己意颁布命令,上帝也不会随己意颁布命令——也就是未必发自上帝属性的诫命——并以之作为人类永恒的道德准则,这种主张有损于上帝的无上主权。祂的旨意足够受造之物用的;祂是至高无上的赐律者。你——无论你是谁——不能嫉妒祂的权利。


第三,人类被蒙蔽的本性不能明白为什么上帝的律法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有理性的受造之物是合宜的。因而他不能判断这些律法的合宜性,他只是在外部意义上遵行这些律法,而没有洞悉这些律法的真正精义。他也不十分晓得上帝的属性,因而对于特定情况下与受造物有关的诫命,是否出于上帝的属性,他也是无法判断的。这样一个无知的受造物竟敢把上帝召到他的面前,质问上帝为什么颁布这样一个律法,让上帝作出解释,而且这样的一个愚人居然胆敢自己设立一个规则,以此来判断什么具有永恒性,什么不具有永恒性,这实在是令人无法容忍的。


第四,人类败坏的本性并不完全明白永恒的道德律中的所有诫命。关于十诫,保罗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必须区分圣洁的本性和败坏的本性。我们这些属黑暗的人不明白一个圣洁的本性会教导我们什么。人类败坏的本性无法判断这些,因而也绝不是察验诫命的试金石。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上帝藉着诫命的方式,使全人类都有责任顺服祂。对于人类而言,无论是因着疏忽丧失对此的认识,还是仍旧拥有,他都同样有责任遵行。


第五,人类在遵行上帝的诫命时,必须以上帝的旨意为中心。只要他认识到至高无上的赐律者命令他这样做或者上帝的旨意是要他这样做,这对人来说就足够了,“……从心里遵行上帝的旨意”(弗6:6)。


第二个观点是可憎的。这种观点认为: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内在的善,也不具有任何上帝的形像。并且不是通过自然界可以知道的,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只是一个上帝可以颁布也可以废除的实证性的法则。我们已经证明第一种观点与真理相悖,无论安息日是处于上帝属性的必然,还是上帝按其自己的美意指定的,都无关紧要。人只要知道上帝是否命令我们这样做就足够了。


详细地说,首先,我们应该指出:说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很容易,但要证明起来就很困难了。我们败坏的本性在这方面不能做出判断。假如你认为这只适用于有限的时间范围内,那么我回答说这是毫无意义的。安息日指的是特定时间的圣洁安息,上帝在这方面已经为我们做出了榜样,祂的行为是我们应当效法的。为什么在时间范围上,以及在设计的人员范围上,恒久实际的事项范围上,不可能在本质上具有道德的属性呢?假如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属性(我们并不承认这一点),又是出自什么呢?所以,安息日可以在本质上既是恒久性的,也是道德性的。上帝的旨意使人有责任这样做。


第二,我们否认安息日不具有内在的善和上帝的形像。守安息日为圣是高尚的,因为这是在遵行上帝的旨意。顺服这条诫命属于上帝的形像,因为这是以爱心默认上帝的旨意——是的,这是对上帝的效法和顺服,因为上帝已经在第七日安息,并把那一天赐给我们,使我们能够效法祂,以祂为榜样(出20:11)。我们有义务“效法上帝,好像蒙慈爱的儿女一样”(弗5:1)。


第三,不能通过自然界晓得安息日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争论。


(1)而且,这不是把一条诫命从道德律中除去的理由。


(2)我们不能说人圣洁的本性没有教导他关于安息日的信息。我们相信人的圣洁本性熟知上帝所立的榜样,已经受到教导要遵守安息日以及其他诫命。人类败坏的本性几乎不晓得道德律的灵性,只知道一些外部的显明的事情,因而想要找借口不守安息日。


(3)外邦人已经花费了很多时间来庆祝各种特殊的日子——是的,他们甚至晓得第七日。


第四,我们否认安息日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安息日是赐给教会的,那时教会是由以色列人组成的。然而,在那之前,安息日是赐给亚当的,因而也是赐给全人类的。




遁词:然而,这条诫命中所提及的有些事情只是与以色列人有关。“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因此耶和华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回答:必须要把诫命本身和诫命的具体应用环境区别开来。前者总是相同的,而后者却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假如有人想要从这条诫命的具体应用环境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这个事实,得出结论,说整条诫命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那么以此类推,人就可以得出结论说,整个律法都不适用于我们,因为十诫的导言仅仅适用于以色列人。那里所提及的争论——这里是在《申命记》第5章15节中提出来的——与此处是相同的: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人可以因此以同样的方式得出结论,说第五条诫命也不适用于我们,因为那是一个仅仅适用于迦南地(因而也就是以色列人)的应许。然而,整个律法以及第五条诫命都是道德性的(弗6:2)。




异议#2:安息日是礼仪律的一部分(Objection #2: The Sabbath Is Part of the Ceremonial Law)


“又将我的安息日赐给他们,好在我和他们中间为证据,使他们知道我耶和华是叫他们成为圣的”(结20:12)。


(1)这似乎是说上帝已经宣布赐下各种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然后又说:“为了这个目的,我将我的安息日赐给他们”,因此来表明安息日与其他命令具有不同的属性。


(2)在这里,安息日被称为证据,因此它是基督的预表和影子。所以,安息日属于礼仪律,现在不再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回答:这与他们自己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按照他们的解释,他们认为这些律例属于礼仪律,假如wagam 这个词(即moreover,也)表明安息日具有不同的属性,那么安息日则具有道德性的内涵。然而,我们将要这样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wagam 这个词(即moreover)的基本意思是also(也),所以我们一定要晓得“moreover”这个词的意思是“并且也(and also)”。这个连词的意思并不是说两者形成对比,仿佛彼此之间具有不同的属性似的。相反,这个词常常表示两者或者三者联系在一起,并不表明把它们的属性联系在一起。下面这几段经文都是这种情况:“并没有行善的,连(also)一个也没有”(诗14:3);“他们对约瑟说这话,约瑟就哭了。他的哥哥们也(also)哭了”(创50:17-18);“我们要快去恳求耶和华的恩……我也(also)要去”(亚8:21)。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来“also” (也)这个小词并非是表明属性的对比,而是对于前者的补充。所以,此处“moreover” (又)、“or” (或者)和“also” (也)这些词所表示的意思是“我已经把我的律例和典章赐给你们了,尤其是我的安息日”。


第七日安息和其他诫命一样,都属于这个律法——在《使徒行传》第7章38节,司提反把这律法称为“活泼的圣言”。关于安息日,圣经中明确地说:“那些谨守我安息日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赛56:4-5)。而且,我们在《以赛亚书》第58章13至14节中还读到:“如果你……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耶和华要使你乘驾地的高处,又以你祖雅各的产业养育你”。这就表明,此处并非是律例和典章(人可以因此获得生命)与第七日安息(人不可以因此获得生命)之间的对比。所以,我们既不可以从“安息日”这个词,也不可以从正在探讨的这件事情推论出任何对立之说。


第三,这也表明这里所指的并不是每周的安息日。这里是泛泛地提到安息日(单数),而礼仪律中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复数。即使它们的名称相同,其属性也不相同。所以,现在所要论证的是此处所指的是每周的安息日。


就第二个异议而言,即安息日被称为证据(sign),假如人注意到以下几点,这个异议很容易就可以消除。首先,整个律法也被称为是证据。“也要系在手上为记号(sign)”(申6:8)。上帝所赐的瘟疫也被称为证据:“这些咒诅,必成为异迹(sign)、奇事”(申28:46)。以赛亚——同样还有其他先知——也被称为证据。“我仆人以赛亚怎样露身赤脚行走三年,作为关乎埃及和古实的预兆(sign)奇迹”(赛20:3)。主耶稣自己也被称为是证据:“这孩子被立……又要作毁谤的话柄(sign)”(路2:34)。圣灵的特殊恩赐也被称作是证据。“信的人必有神迹(signs)随着他们”(可16:17)。“证据”(sign)并不总是指将来的事情,也可以指过去的事情。“求祢向我显出恩待我的凭据(sign)”(诗86:17)。所有这些经文足以证明,被称为“证据”(sign)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礼仪或预表基督的影子,也并不一定表征将来的事情。这就清楚表明,此处的“证据”代表的是当前的事情:“证据……我耶和华是叫他们成圣的”。


其次,一件事情可以有许多目的。说明一个目的,并不因此就否定其他的目的。有些以前就存在但并不起证据作用的事情,可以成为某件事情的证据并同时保留原先的作用。因此,彩虹原先就已经存在,后来成为上帝与挪亚立约的记号(sign)(创9:12)。安息日也是如此,上帝早就把安息日赐给了亚当。这一天,当上帝——在整个世界都变得败坏时——在列邦中拣选了一个民族作自己的选民时,安息日在保持其道德属性的同时,的确又是一个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他们是上帝的选民,他们将会因为遵守安息日而被分别出来,因为守安息日的人是很引人注目的。在各种宗教律例中,守安息日是最独特、最公开的。




异议#3:安息日已经被基督废除(Objection #3: The Sabbath Was Abolished by Christ)


“因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这似乎是基督就掐麦穗的事情为祂的门徒辩护,赐给他们在安息日这样做的自由。既然祂是安息日的主,祂这样做就表明祂正在废除安息日。或者说人已经被指定作安息日的主,在这一天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事。


回答:第一,这里没有一个字提到废除。仅仅因为某个人是某件事情的主,并不意味着他因此就废除这件事;毋宁说,他保守、使用并管理这件事。第二,掐麦穗并不是一件亵渎安息日的事情,因为人的确可以在安息日这一天从地里经过,掐麦穗,并用手搓,然后吃麦粒。犹太人认为这是不合乎律法的,这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猜测而已。这可以从第三节和第五节中看出来,“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做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再者,律法上所记的,当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你们没有念过吗?”第三,假如安息日象征基督在坟墓里,那么基督不可能在此处废除安息日,因为所预表的事还没有实现。第四,基督自己也遵守安息日:“耶稣来到拿撒勒……在安息日,照祂平常的规矩进了会堂”(路4:16)。第五,基督教导祂的门徒在祂死后要祷告,祈求在安息日不要有不幸降临在他们身上(太24:20)。第六,基督是想藉此说明,祂作为安息日的主,知道安息日的正确含义,并能够解释它。


我们将这样回应这个异议中的第二部分:


(1)基督经常称自己为人子,这是祂很常用的一种表达方式。祂在指出自己的一个属性之后,又用祂所具有的另外一个属性来描述自己。“因为祂是人子,就赐给祂行审判的权柄”(约5:27),这里所说的正是祂。所以,我们必须要晓得,“人子”指的是基督自己,而不是每一个人。


(2)人子这种说法指的是全人类,因而安息日是赐给全人类的,所以安息日是一个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性诫命。


(3)再进一步说,假如“人子”指的是犹太人——尽管这样说有悖于圣经和推理——即使如此,那又怎样呢?如果他们是安息日的主,那么他们就能随心所欲地行事。那么即使他们违背安息日也不算犯罪——即使在此前干犯安息日,也不算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假如认为“人子”指的是门徒,他们作为安息日的主可以废除安息日,那么预表就在实体还没有到来或实现之前就已经被废除了。


(4)所以,这里只是对于门徒并没有犯罪这个事实的辩护,只是想说明他们在安息日掐麦穗、吃麦粒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尽管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允许这样做,但他们确实没有犯罪;既然有正当的理由,那么,这就等于说,当人与安息日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必然有一个方面受到伤害。或者在安息日做一些事情来拯救另一个人,不合乎安息日的律法;或者是任由那个人消亡。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拯救处于危险状况中的那个人,不再守安息日。拯救人比守安息日更重要,怜恤远胜过祭祀(第七节)——因此这里并没有说任何反对安息日的事。




异议#4:安息日于福音有损(Objection #4: The Sabbath Is Detrimental to the Gospel)


“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上帝;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上帝”(罗14:5-6);“你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工夫”(加4:10-11);“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6-17)。这些经文中体现出来的难题是:似乎日子之间的差别已经不复存在,人不能因此而责备别人;而且,看起来谨守这些日子似乎于福音有损,所以新约时代没有安息日,更谈不上遵守安息日了。


回答:首先,如果我们认为第四条诫命中确实有道德性的成分在内,哪怕只是命令人们分别出一段时间来用于公共敬拜(不论那是什么时间,也不论人们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这段时间),那么此处的这些经文就不能用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这表明了时间的区别,即使每二十天才有一次,每次只是半天或几个小时的时间。所以,根据这个先决条件,这些经文所谈及的并不是第四条诫命中所吩咐的时间或日子之间的差别——而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与反对者的意见一致,这些经文不能用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


第二,众所周知,当时的使徒们吩咐各地的教会都要遵守主日(参考上文)。人们对于这一天没有争议,也没有人违背使徒们的意愿,强迫人遵守这一天,或禁止人遵守这一天,这是常识。因此,这就表明,使徒在前面所提及的经文中,反对那些想要教训人遵守节期的人时,他并没有考虑到主日,在早期教会中没有人像现代的人这样想。毋宁说,每个人都非常清楚地晓得使徒所说的并不是主日,而是犹太人的一些礼仪性的节期。既然使徒们在这些经文中所谈论的并不是主日,那么就不能用这些经文来反对人们遵守主日,因为假如那样的话,就完全错过了关键性的问题,即:人当遵守第七日,即安息日,并称之为主日吗?




遁词#1:这些经文并不是反对人们遵守主日,而是表明人遵守主日不是根据上帝的某一诫命,我们只是把它当作人类的习俗来遵守的。


回答:如果使徒根本没有谈及主日,那么他当然也没有说遵守主日到底是根据上帝的命令,还是按照人类的习俗。因此,这些经文既没有印证什么观点,也没有驳斥什么观点。使徒指的是犹太人的礼仪性的节期,所以人必须首先证明第七日——安息日或主日——是一种礼仪,是影子。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拿出这些经文来反对遵守安息日。然而,主张使徒禁止遵守礼仪性的节期,因而安息日是礼仪性的这种观点,是无效的结论。


第三,假如此处完全禁止一切日子之间的分别,那么使徒就不会设立主日了。假如这样,那么教会也就不能设立或遵守主日、祷告日、感恩日,因为保罗在这些经文中谈到这些日子的区分是于福音有损的。那么遵守这些日子就会违背使徒的命令,是《马太福音》第15章9节中所谴责的私意敬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的确,既然在这些经文中,食物的差别与这些日子的差别被置于同等水平,前者是敌基督的标志,是魔鬼的教导——“又叫人戒荤”(提前4:3)——那么这些不同日子的设立(如果使徒是在泛泛地谴责这种做法)会严重地向这个方向倾斜。因此,显而易见,使徒并非泛泛地反对遵守时间和节期,他是在反对遵守犹太人的和礼仪性的节期。人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日子的差别已经被废除了,因而安息日也被废除了。只要人不能证明遵守安息日和主日(因着上帝的命令)是犹太教的,是礼仪性的,那么人就不能提出这些经文来当作反对安息日的论据。然而,假如这是事实,人就可以运用这些经文来反对安息日,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别的都不行。


第四,如果在遵守安息日这件事上我们不能彼此论断——诚然,假如不遵守这一天的人是信心最坚定的人,假如遵守这一天的确于福音有损——那么就没有人有义务遵守安息日了。假如这样,最好的事情就是在主日工作,让那些愿意去教会的人去教会吧。然而,没有人会承认这一点是正确的。这就证明这些经文并非泛泛而论,而是指的犹太人的礼仪性的节期。那么,这些经文就不适用于当前的这个问题,即我们是否应当遵照上帝的命令或人类的习俗来遵守主日;因为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很愿意赞同并满足于使徒所谈及的是犹太人礼仪性的节期,并且这些日子不能被重新设立这种解释。然而,这其中提出了什么证据反对第四条诫命中的安息日呢?安息日在始祖堕落之前就已经设立了(创2)。有人从这些经文中得出以下的证明:犹太人的节期必须废止,因而安息日也必须废止。犹太节期在本质上是礼仪性的,所以安息日也是礼仪性的。谁看不出来这个结论是无效的呢?人必须首先确定安息日是犹太教的,是礼仪性的,然后才能下结论说它必须废止。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这些经文不能证明前者。现在让我们来分别探讨每一段经文。


就《罗马书》第14章5至6节而言,问题是遵守各种日子是不是可以容忍的。非犹太人信徒(他们组成教会)清楚地晓得不必遵守各种犹太节期,食物之间的差别也已废除。犹太人中已经与教会联合的软弱信徒确实明白那些礼仪是要废除的,因为他们承认基督已经降临了;但是,他们认为还应当虔诚地遵守那些犹太节期,不是所有的食物都可以吃。非犹太人信徒不能容忍这一点。保罗劝勉众人说在当前的日子,人必须容忍那些软弱的人,他们不许从礼仪性的意义上遵守这些节期,而是把它们当作宗教习惯。因此他们可以向主守这些日子,在一定时期内这是可以容忍的。反之,犹太人也要容忍那些非犹太信徒不守这些日子。因此,这段经文所指的根本不是主日,即安息日。


让我们来看一看《加拉太书》第4章10至11节。与其说容忍犹太人中软弱的信徒(罗14),不如说使徒并不希望人们容忍犹太人强烈地维护所有礼仪性的服事(因而还有那些犹太节期),重新教导这些服事,强迫别人也这样做,像犹太人试图要做的那样(参考加3:1,等;加4:9)。当一个人软弱但却安静不言时是可以容忍的,但是,若是他胆大妄为,竟然要把自己的错误强加于人,就令人难以容忍了。这里只字未提安息日是礼仪性的,还是道德性的,也未提及安息日是应当废除,还是继续有效。这些泛泛的回答表明不能从泛泛的意义上来解释这些经文,我们不能由一个关于所有的犹太节期的一般性的主张,得出任何反对安息日的结论。




遁词#2:这必须被理解成指的是犹太教的所有节日——甚至包括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此处提到了年份(这包括安息年和禧年)和节期(这指的是三个庄重的节期: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这里还提到了月份(即月朔)和日子,这个日子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第七日,即安息日。


回答:首先,必须要证明使徒的这些话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节期。第二,即使我们承认这里指的是年份、月份和节期,但却并不能接着说人一定要认为“日子”就是指的第四条诫命中的安息日——除非犹太人除了这些提到的节期(年份、月份、和第七日)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日子。然而,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别的重要的日子,比如在《利未记》第23章和《歌罗西书》第2章中所提到的节期。其他的重要日子与这些节期、年份、月份具有相同的本质。因而,仅仅因为这里提到了“日子”,人不能得出结论说安息日一定列在其中。相反,因为第七日安息日与其他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本质,是道德性的,不但于福音无损,反倒于之有益,这就表明使徒在此所谈及的并不是安息日。除此之外,还有对于一般性问题的回答。


让我们看一看《歌罗西书》第2章16至17节。要明白这节经文,我们首先必须注意到犹太人有很多安息日。有正月十五日(利23:6-7),逾越节的最后一日,第二十一节中还提到了另外一个必须要安息的节日。除此之外还有七月初一(利23:24-25),七月初十(利23:27-28),住棚节的第八日(36节)。所有的这些节日在本质上都是礼仪性的。然而,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个从创世之初就已经存在的日子,它就是在道德律的第四条诫命中所命令的安息日。这个日子与其他那些日子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它具有道德性的本质。


第二,具有不同本质的事物可能会具有相同的名称。叛徒犹大和大有能力的使徒书信的作者犹大[1],有着相同的名字。然而,适用于评论叛徒犹大的话,却并不是这两个犹大都适用的。因此,适用于一个安息日的话并不是对于所有的安息日都适用,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既有礼仪性的安息日——它们与道德性的安息日具有相同的名称,与道德性的安息日都有共同的焦点,也就是安息。


第三,非限制性的语言方式并不适用于具有特定名称的所有事物;相反,人必须使自己局限于正在讨论的主题。每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但是,为了向那些缺乏经验的人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注意看一下这段经文。此处作者以同样非限制性的方式使用了“饮”、“食”这两个词和“安息日”这个词。但是,人们很容易明白“饮”、“食”这两个词并不是包括所有的食物,尽管它们都是饮食。相反,作者指的是有争议的食物,不是蔬菜和饼等等,而是礼仪律中禁止人们吃的食物,使徒给了他们吃这些食物的自由。再重申一次:“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约壹5:3)。人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仅仅因为礼仪律也是命令,所以人在新约时代还应该遵守它们。相反,人应该明白,此处所指的是现今仍然有效的诫命。因此,圣经中有很多非限制性用法的经文都必须依据上文下理来解释它们具体的含义,不能把那节经文的内容扩展至所有具有相同名称的事物。如果你把这个规则运用到关于“安息日”的这段经文上,难题就迎刃而解了。在旧约时代,有很多安息日。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的确可以有相同的名称。人不能根据一个非限制性的陈述,就把这个内容运用到所有具有相同名称的事物之上。这是无可辩驳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使徒以非限制性的方式提到了“安息日”这个词,就下结论说第七日安息日已经被废除了,这同样也是无可辩驳的。毋宁说,人应当把使徒的这个命令运用到与饮食具有同样属性的安息日上面,即运用到礼仪性的和象征性的安息日上面,这可见于第十七节经文。因此,人不能因为饮食、节期和这里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后事的影儿,就下结论说第七日安息日也是后事的影儿。


第四,很容易看出来,使徒的意愿并不是要证明什么是象征性的,什么不是象征性的,而是要证明什么因为是象征性的,所以需要被废除。他提到了安息日,但他既没有说“所有的安息日”,也没有说“这样的安息日”,因为他在此所指的是什么安息日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人们也明白他所指的不是什么安息日,因为第七日安息日是会众所遵守的,关于这一点毫无疑问。所以,应该首先证明每周的安息日是后事的影儿,然后才能运用这节经文来证明应该废除安息日。


第五,再进一步想一想,这里的“安息日”用的是复数形式,而不是单数形式,在圣经中提到第七日安息日一般都用单数形式;如果用复数形式提到第七日安息日,那是因为不断重复每一个第七日。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保罗在此并不是向教会之外的犹太人讲话,以便基督徒和犹太人形成对比,藉此斥责犹太人的宗教,而是向教会之内的人讲话,这些人每周遵守安息日,也叫主日。




异议#5:安息日是新约时代的预表(Objection #5: The Sabbath Is Typical of the New Testament Dispensation)


“我们既蒙留下,有进入祂安息的应许,就当畏惧,免得我们中间或有人似乎是赶不上了。因为有福音传给我们,像传给他们一样;只是所听见的道与他们无益,因为他们没有信心与所听见的道调和。但我们已经相信的人得以进入那安息,正如上帝所说:‘我在怒中起誓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其实造物之工,从创世以来已经成全了。论到第七日,有一处说:‘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又有一处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既有必进安息的人,那先前听见福音的,因为不信从,不得进去。所以过了多年,就在大卫的书上,又限定一日,如以上所引的说:‘你们今日若听他的话,就不可硬着心。’若是约书亚已叫他们享了安息,后来上帝就不再提别的日子了。这样看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因为那进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所以,我们务必竭力进入那安息,免得有人学那不信从的样子跌倒了”(来4:1-11)。


显而易见,这个争论的力量在于:


(1)存留的安息被认为是从礼仪律中释放出来的,因而代表新约时代。


(2)这个安息——据说是指新约时代——是用上帝在第七日的安息以及迦南地的安息来描述的。


(3)既然新约时代已经临到我们,那么第七日——作为一个不复存在的影子——就已经被彻底废除了。


回答:首先,那些坚信第四条诫命具有道德属性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必须坚持一天的敬拜的人,不可能提出这些经文来。因为这段经文完全否认第七日以及一切安息——除了那另一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


第二,我们完全否认“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对于新约时代而言礼仪律的废除。


无论是事情本身还是这段经文,都没有丝毫证据表明“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新约时代;相反,我们认为它指的是天堂。


(1)在这里聆听使徒训诫的每一个人(也包括非信徒)都已经脱离了礼仪律。基督已经废除了一切影子,因而所有的人都将享受这个安息。然而,使徒宣告说,除了真信徒和上帝的子民,没有人能进入这存留的安息。


(2)使徒劝勉敬虔的人——他们已经脱离了礼仪律——要竭力进入那安息,那安息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


第三,使徒在此谈及的安息是旧约时代的人凭着信心也能享有的,他们不能得享这安息只是因为他们不信(第二节)。所以,这个安息不是从礼仪律中释放出来的,而是在遵守礼仪律时也能享有的,因为人的不信,即使遵守了礼仪律也不能得享这安息,即不能得享天堂。


第四,我们同时否认新约时代是以迦南地的安息和第七日的安息为象征的。因为1)上帝的圣言既没有在此处,也没有在别处这样说。2)要认定上帝在第七日安息象征着新约时代,象征着旧约礼仪律的废除——那些想要提出这些经文来反对安息日的人一定是这样认为的——是毫无根据的,太牵强附会了,这种主张太厚颜无耻了。既然第七日在人类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它不可能是什么指向基督和新约时代的礼仪律的东西。这就证明第七日不是对于新约中日子的描述。


第五,使徒在此表明,无论迦南地,还是安息日,都不是真正的安息,而信徒们必将盼望一个与此不同的安息——一个他们尚未享有的安息:在天堂中的永远的安息,真信徒的灵魂一离开这个世界就将得享这一安息。“从今以后,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圣灵说:‘是的,他们息了自己的劳苦,作工的果效也随着他们’”(启14:13)。这蒙福的安息藉着福音,既传给了旧约时代的教会,也传给了新约时代的人(来4:2,等)。




异议#6:应当在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遵守安息日(Objection #6: The Sabbath Is to Be Observed on the Seventh Day Following Six Workdays)


如果第四条诫命属于道德律——因而是我们所应当遵守的——那么创造之后的第七日是应当庆贺的。然而,人们所庆贺的不是这一天,而是一周的第一天。


回答:为了去除这个难题所带来的负担,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同一条诫命中可以命令不同的事情,然而尽管叙述方式如此,焦点却基本上是同一件事情。这条诫命同时也命令了从属于此的事情。例如,国家命令某个人在一个特定的日子交某种税。这个命令包含三项内容:时间、税种和接受命令的人。然而,每个人都能认识到,纳税是最基本的内容,尽管另外两项也是必须遵守的。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第四条诫命中命令了时间和事情,即守圣安息和第七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在这条诫命中,圣安息是最根本的内容。“当记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守为圣日。”显然时间是其次的:“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两者可能不是分离的,但圣安息是最重要的。


第二,至于创造之后的第七日究竟发生在什么时候,并没有什么隐藏的奥秘,因为当上帝命令伊甸园中的人类守第七日为圣时,全世界的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开始安息日。他们开始的时间必然存在十二小时的时差。因此,当世界上一部分人开始守安息日时,另一部分人仍旧可以再工作十二小时;而当前一部分人结束了安息日又开始工作时,后一部分人还在守安息日。因为当世界上的一部分地区是白昼时,另一部分则是黑夜。我们也知道在约书亚时代,曾经有一周比平常的一周要长大约二十四或十二小时,所以那一整天要比平常的日子更长(书10:13)。相应的,在这一天之后的所有安息日都要比原先的安息日晚到二十四或十二小时。犹太教会散居在世界各地,有的教会可能比别的教会早几个小时开始并结束安息日,这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问题,无论他们居住在东方还是西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安息日开始的时刻本身并没有任何神秘的因素——其中存在着十二个小时的差别——当安息日这件事本身从总体上来说仍旧有效时,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


第三,我们必须把诫命本身和颁布诫命的环境区别开来。环境可以改变,但事情本身却仍旧有效。


(1)例如,第二条诫命阐明了敬拜的方式。然而,在旧约时代,上帝想要人们以外部的形式侍奉祂,以此作为影子。在新约时代,上帝完全废除了这些侍奉方式,代之以无形的敬拜方式——没有这些礼仪性的框架——尽管这条诫命仍然有效。这个改变显然要比几个小时的时间推移大得多。尽管诫命中没有清楚阐述,但众所周知,礼仪律就其基础而言,必然与第二条诫命密切相关。


(2)还有,第五条诫命中应许了在迦南地得享长久;这只对犹太人适用。上帝在新约中废除了这一点,用每个人的居住地来代替迦南地(弗6:3),因而这条诫命仍然完全有效。所以,对于第四条诫命,人也必须把所命令的事情本身与命令的环境区别开来。以此类推,这件事情本身可以仍然有效,尽管有几个小时或一天的时间差别。


第四,人应该严格地遵守这条诫命,不要因为一己的偏见增加或减少什么,也不要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这样看待第四条诫命,我们就会发现要我们遵守这条诫命的命令、应用以及论据。命令是:“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此处只字未提创造之后的第七日,只是说到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然而,人又怎么知道是哪个第七日呢?这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吗?这是特意留下让每个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吗?绝对不是。从亚当时代开始,上帝就已经告诉人们,祂想要人类遵守第七日(与创造的顺序一致)——从这条诫命的附加理由可以看出来。因此,第七日的伴随条件恰好与创造的顺序一致,这并不是这条诫命的本质性内容。如果上帝因此让这条诫命仍然有效,——即尊第七日为圣——祂改变了一些伴随条件,仍旧保留了第七日的圣洁和成圣;如果因为在某一天提前了几个小时,从年代顺序上来讲不再是创造之后的第七日,这并没有改变这条诫命的本质,只是略微改变了它的细节而已。然而,上帝的确把安息日提前了一天,所以从年代顺序这个意义上来讲,安息日不再是创造之后的第七日,但仍然是六日劳作之后的第七日。


这个变化的发生并非来自人类的主动,而是基督和祂的门徒主动改变了这个日子。首先,这可以由基督在那一天出现在聚集的门徒面前并重复说到一周的第一日这个事实得到证明。我们在此处经文中并没有读到明确的习俗描写,但它却表明,根据犹太人的推算,自从基督复活之后,人们就已经开始遵守一周的第一日为圣日。


第二,再来看一看使徒们和基督的命令,使徒们是受圣灵感动的,而基督在升天前四十天教导使徒们那些他们先前所不能承受的事情。也请想一想使徒时代教会持续的作法,这可见于《使徒行传》第20章7节:“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掰饼的时候,保罗因为要次日起行,就与他们讲论”。这里为什么要提到那个日子,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呢?教会为什么在这个特定的日子聚会,庆祝主的晚餐呢?为什么要记载保罗在那一天讲论呢?为什么还要加上他要次日起行呢?这证实了人们守一周的第一日为安息日。


再想一想《哥林多前书》第16章1至2节:“论到为圣徒捐钱,我从前怎样吩咐加拉太的众教会,你们也当怎样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进项留着”。为什么是七日的第一日?为什么要在那一天收集捐资?难道这些不是又一次清楚地表明安息日是七日的第一日,他们在那一天做安息日所当作的事吗?除了基督对使徒们的命令(无论是口头的命令还是圣灵的感动),他们还能根据别的什么论据或基础来遵守这一天吗?因为使徒们不能容忍任何人类的遗传。


除此之外,还有《启示录》第1章10节:“当主日我被圣灵感动”。再看一看人们是怎样承认这一天的。但为什么这一天被称为“主日”?这是因为主设立了这一天。因着同样的理由,它被称为主的安息日,圣餐被称为主的晚餐。这也表明这一天被称为主日是因为基督在这一天从死里复活。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这件事情是千真万确的,因为七日的第一日的确就是基督复活的日子。然而,我们永远无法证明,使徒在经文中惟独专注于这一点。这种讲论方式,与上帝的圣言一致,都是指向它的习俗。


第三,也请想一想从基督复活到如今以来,这一天的持续和普遍应用——如前所述。从所有的这一切可以证明,这一天的改变并不是人类的习俗,而是上帝的命令。所以这一天仍旧是不可改变的,没有任何一个教会胆敢改变这一天。




遁词:新约中不应该用清楚的命令表达出这个改变吗?


回答:我们没有权力向上帝发布命令。假如我们不想坚守这条诫命,并因着我们的蒙昧,不理解它的含义,那么上帝就必须用我们自己能够明确表达的词句重申这条命令吗?那对你而言,一条诫命就足够了,因为它并不是一条新的命令,只是细节有所改变。因此,如果你现在没有遵守安息日,你就是在违犯这条诫命。如果确实有安息日,除了基督和祂的门徒所遵守并命令教会遵守的那个日子——教会已经用一千七百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个日子——以外,你还期望别的什么日子吗?




问题:但是,改变这一天的理由是什么呢?


回答:向至高无上的赐律者要求一个理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祂的命令对你来说还不够的话,那么没有什么理由能够让你满意。我发现在整个新约时代,全部敬拜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我发现世界的救赎者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了。我发现因着遵守七日的第一日,教会分裂成了犹太教、穆斯林和异教。我发现因此整个犹太教都是有罪的,异教徒应该因着他们的不敬虔而被定罪。这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也应该让每个人感到满意了。




异议#7:安息日是礼仪性的属灵敬拜(Objection #7: The Sabbath Is a Ceremony Typifying Spiritual Worship)


为什么不能说因着第四条诫命,我们在新约时代应当遵守安息日,这样做是因为它是一种礼仪吗?——这些礼仪不是新约中属灵敬拜的榜样吗?难道第四条诫命没有吩咐我们在哪方面要有属灵的安息并公开荣耀上帝吗?


回答:无论从哪方面来讲,这个异议都错误百出,荒谬无比。


(1)如果有人主张并教导说因着第四条诫命,我们必须遵守安息日,并对他的理解方式保持沉默,那么他就是在以隐秘的方式进行欺诈,因为他表面看起来是正统的,而他的观点实际上却截然相反。


(2)这个人建立了一个错误的根基,即认为第四条诫命是礼仪性的。然而,第四条诫命在本质上完全是道德性的,从字面上来说也没有任何礼仪性或象征性的东西在里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深入探讨过。既然其根基是与真理背道而驰的,那么建立在这个根基之上的任何争论都是与真理相背的。


(3)认为旧约的礼仪是新约时代属灵敬拜的榜样,这种观点也是荒谬的。我们已经完完全全彻彻底底地脱离了礼仪律,无论在哪个方面都丝毫不在礼仪律的束缚之下。那些礼仪是弥赛亚的象征性的影子,主耶稣在自己里面成全并废除了这些礼仪。人的确可以从这些礼仪中学到许多关于上帝、基督以及在恩约之上有份之人的职分的知识,藉着运用使它们于我们有益,“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罗15:4);然而,那些礼仪并不是我们所必须遵行的。我们的生活标准——完美的生活标准——并不是礼仪律,而是道德律。只有道德律才命令我们去做一切属灵的事情和必须要做的事情;我们必须遵照道德律去生活,而不是遵照礼仪律。


(4)因着第四条诫命的缘故,主张我们必须在这样的意义上遵守安息日,完全是藉着遵守那些礼仪,让我们这些新约时代的人,从一开始就重新服在礼仪律之下。因为每个礼仪都赋予我们这样或那样的属灵职分——无论人能藉着应用推论出什么。这职分可能是好的,但是让我们予以遵行的效力却是来自道德律;或者,它又会再次成为不可摸、不可尝之类的禁条。







1注1:Statenvertaling版写的是:“第一日安息,第八日也安息。”


2作者布雷克在这里用的是一个形象的短语“ezelsdag”,它的字面意义是“驴子的日子”。


[1]在荷兰文中,这两个名字的拼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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