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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四條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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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四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49章, 王志勇譯




這是一條遭到很多人反對的誡命,很多人高舉各種發達的盾牌攻擊它。假如那些人有權力處理這條誡命的話,早就把這條誡命忘記、棄絕了。然而,和其他誡命一樣,這條誡命仍然在安息日時向會眾宣讀,以之作為信徒的生活標準,儘管很多人為此感到遺憾。




1.這條誡命的基本內容(The Basic Contents of this Commandment)


這條誡命的內容包括:1)一個簡短的勸勉;2)一個宣告;3)遵行這條誡命的理由。


這條誡命的開始是一個簡短的勸勉:「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20:8)。


最開始是一個「記念(nota bene)」;即一個表示着重強調的詞,這個詞應該在我們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記念(remember)」,即當心,你不要反對、拒絕或忘記這條誡命。在那一天開始之前就要記念它,以便你能夠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事務,毫無阻礙地守安息日;提前為這一天預備你自己。這是一個勸勉,同時也是一個警告。


這條誡命的主題是安息日。這個詞是「shabat(休息)」的派生詞。「休息」 (to rest)這個詞是用以表明某樣東西停止了(書5:12)。Wayyishboth haman,即「嗎哪就止住了」 (rested)。「休息」 (to rest)這個詞也用來表示停止做某件你正從事的事情,在勞作之後得以安歇。聖經中這樣說到上帝:「上帝歇了祂一切的工」(創2:3)。而且,聖經中也這樣說到百姓:「於是百姓第七天安息了」(出16:30)。聖經中也說到土地安息了:在安息年裡,讓土地保持休息狀態,既不耕作,也不播種,當然也不會結果實。「正在那時侯,地要歇息,享受安息」(利26:34)。從「shabat」 (休息)這個詞派生出「shabbath」和「shabbaton」,這兩個詞的意思都是「休息」。這個詞還表示一段休息的時間,當聖經中單獨使用這個詞時就是這個意思:「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出16:23),這個詞還可以指一天或一年:「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yom hashshabbat)了安息日呢?」(尼13:17)。在這條誡命中,「日」(day)這個詞指的就是一天,而不是別的時間。


「安息」(sabbath)這個詞有不同的含義。


(1)它有時指七天組成的一周或者以安息日結尾的那些年份。「你為這個滿了七日」(創29:27)。


(2)它有時指安息年(第七年),在這一年裡,上帝不許人耕作、播種,也不許收割(利25:4-5)——它還指第五十年(利25:10)。


(3)它有時指持續七天的安息周,包括三個節期——復活節、五旬節和住棚節。


它還指一些安息的日子。這些指的是那三個節期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這些日子可能恰好是安息日,也可能是別的日子。「第一日為聖安息,第八日也為聖安息」1(利23:39);它也指第七個月的第十天(利23:27,32);除此之外,它還指第七天的安息,這起源於最初人們把第七日守為安息日,一直持續到世界的末了。這條誡命中指的就是最後一種含義。


上帝命令人要把這一天中的活動都分別為聖,即為神聖的用途而分別出來(出13:2)。在守安息日之前要有預備(出19:11),聖潔的合法的用途(提前1:8),要尊重這一天(羅14:6)。




2.守安息日(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這條誡命中需要留心的第二件事情是對於安息日的詳細闡述。這指的是:1)守安息日的時間;2)守安息日的方式;3)蒙召守安息日的人。


首先,安息日並不是每三天、四天、十天、二十天或三十天守一次——或者任何取悅於國家或教會的時間——而是第七天。「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出20:9-10)。所以安息日必須是七天中的一天,而且總是同一天,不應提前或推遲。




問題:守七天中的哪一天為安息日是無關緊要的嗎?假如不是,那麼七天中的哪一天是安息日呢?


回答:這條誡命告訴我們,六日勞作之後的第七天是安息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這不是一條關於工作的誡命(關於工作的誡命在第二塊法版上),而是一條關於人應當工作多長時間的規定,是一條關於人應當在何時停止勞作,何時開始安息的指示。這條誡命說,無論我們有義務做什麼事情,都應當在六日之內完成,因為第七日是安息的日子;「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上帝在第七日歇了一切的工,安息了,這就為我們做出了榜樣。上帝為了神聖的目的把這一天分別出來,並要求人把這一天分別為聖,用以榮耀祂的名。其次,應當這樣把這一天分別為聖:「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在第一條誡命中,上帝吩咐我們要侍奉祂,這包括我們的身體和靈魂在一切時間的任何活動,既包括白天,也包括晚上。然而,第四條誡命要求我們在完全的意義上侍奉上帝,即藉着停止勞作來侍奉上帝。


不勞作或者說安息,可以解釋為什麼也不做,安靜無為,虛度光陰。這也可以指因上帝的命令而不從事任何活動,因為上帝命令我們不要工作。這也可以指:1)不做某件事,2)不工作以便使我們能夠做別的事情,因為我們不可能同時做兩件事;或者這也可以指藉着從事一項不同的活動而休息。


(1)無論何工都不可做並非是指虛度光陰,因為上帝不可能喜歡虛度光陰的人。


(2)我們也沒有得到要虛度光陰的命令,因為上帝沒有在任何地方命令我們要虛度光陰。


(3)這條關於不要工作的誡命也不是要讓我們能夠做別的事情——屬靈的事情。那麼這條誡命的含義只能是:人不要太忙碌,而是要專心地委身於對上帝的屬靈侍奉。那麼停止勞作就是必要的了,因為勞作是從事屬靈操練的阻礙。


(4)無論何工都不可做這個命令也不是和守安息日的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的,仿佛虛度光陰和侍奉上帝是兩項並列的活動似的。這是在暗示說沒有做工的人部分地遵守了這條誡命,對於那些在屬靈方面侍奉上帝卻做了一些工的人而言也是如此。


(5)毋寧說,無論何工都不可做與虔誠的敬拜必須作為一條命令結合起來。我們必須從屬靈的意義上來理解「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它指的是宗教敬拜的方式,因而不同於第一條誡命里所吩咐的一般意義上的敬虔。上帝所命令的不只是休息,而是聖潔的休息。「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出16:23);「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出31:15)。


這裡所禁止做的工是指人職業上的工作,即一般意義上的「工作」——比如商業勞動、耕作、播種、收割、生意往來、買賣,以及所有人們藉以維持生計的勞動。這裡所禁止的工作不包括:


(1)宗教上的侍奉,比如牧師辛勤講道,以及宗教領域的其他任何勞作。祭司在安息日殺死祭牲,這並不是犯罪。


(2)絕對必要的工作,這些工作必然是在安息日因着意外事件而產生的——比如失火、有人溺水等等。


(3)慈善的工作,比如照顧病人,以及藥劑師、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助產士(即幫助婦人分娩者)的工作。這還包括在冬天餵牲畜,進行防禦,抵擋仇敵等等。要持守這些真理:「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太12:7);「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2:27)。


第二,必須守聖安息日的人包括:「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出20:10)。根據這個描述,所有的人無一例外都禁止做工。僅僅我們自己安息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允許孩子和僕人也都安息,我們甚至還應該讓與我們住在一起的客人也安息。他們也是人,這條誡命適用於本地居民和教會成員,同樣也適用於他們。是的,甚至連牲畜也必須安息,因為沒有人的指示它們無法工作。因此,上帝希望整個地面上都寂然無聲。


第三,這條誡命中所需要注意的事情是附加的理由。有三條理由:


(1)上帝在這方面為我們樹立了榜樣。上帝按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類。靈魂的聖潔狀態也必須通過人的行為表現出來,因而當人靈命活潑時,必須遵從上帝的誡命,以上帝為自己的榜樣。「所以你們該效法上帝,好象蒙慈愛的兒女一樣」(弗5:1)。上帝在完成了六天的創造之工後,在第七天安息了;祂這樣做是向人類顯明應當效法祂。人必須因此受到激勵而做同樣的事情。


(2)第二個理由是:這樣做對我們有益。「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這並不是說上帝賦予這個日子內在的福益,以便它能夠給人帶來益處。毋寧說,這是一個賜給那些自覺守安息日之人的應許;換言之,上帝將賜予那些人靈魂的安慰、喜樂、聖潔;使他們六日的辛勤勞作更加興盛富足。因為一切都取決於上帝的祝福,若沒有上帝的祝福,一切都是枉然(詩127:1-2)。


(3)第三個理由是:守安息日是上帝的命令,這樣做是合宜的。上帝把安息日定為聖日。上帝為了神聖的用途而把這一天分別出來,以便人們能夠以聖潔的安息,莊重地共同榮耀祂,侍奉祂。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像度過其他日子那樣,把這一天用在世俗的工作上,使這一天成為一個平常的日子。相反,按照上帝的命令,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一天已經被分別出來,要曉得上帝為什麼要把這一天分別出來,為的是要我們按照合乎上帝目的和指示的方式度過這一天。


和探討其他的誡命一樣,我們將要闡述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和所吩咐的德行。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有:


第一,如果我們不滿懷歡喜地讚許把安息日和其他日子分別出來,沒有認識到上帝已經藉着自己的榜樣和命令把這一天分別出來,已經命定這一天作為榮耀上帝、安息和更新的日子,我們就犯罪了。這個罪就在於不順服上帝的命令,藐視上帝賜給的特權。


第二,如果我們把這一天當作工作日——假如我們把這一天用於世俗的職業性的工作;即用來做釀酒人、麵包師、洗衣工、廚師、裁縫、鞋匠的工作,我們就犯罪了。而且,假如為了完成剩下的工作,我們把工作帶回家裡(即使那時已經接近午夜),我們就犯罪了。這也適用於理髮師,裝卸船的工人,在渡口工作的人、行李搬運工、清潔工;這適用於所有人用以謀生的工作。這還包括把各種各樣的活動推遲到安息日來做,或者在安息日為這些活動做準備工作;比如修補、清洗、準備清洗、把衣服送到洗衣房、在家裡接收洗好的衣服、寫帳單、購物——總而言之,包括一切人用以賺得金錢或時間的活動。在這一天,上帝想讓地面上的一切活動都止息。這可以從這條誡命本身得到證明。


第三,如果我們把這一天當成集市日,我們就犯罪了。這指的是商人、雜貨店主、賣水果的、販賣各種食品或魚類之人的買賣行為(參考尼13:15-16,19-21)。


第四,如果我們把這一天當成世俗宴樂的日子,我們就犯罪了。安息日是喜樂的——然而,是在主里的喜樂。假如我們濫用這一天,用世俗的事情和肉體的情慾來娛樂自己,這是對安息日的極大褻瀆。這包括航海、騎馬、釣魚、獵鳥、打網球、玩球以及用那些在合宜的時間地點、與合適的人、為合宜的目的而進行的原本是合法的活動來娛樂自己。這更包括那些碰運氣的遊戲、紙牌、擲骰子(參考賽58:13-14)。然而,在田間或花園裡漫步(無論是獨自一人還是與他人為伴)卻並不屬於禁止的罪,如果我們這樣做是為了觀察上帝的作為,藉此榮耀上帝,更新我們的靈魂和身體。即使世人以罪惡的態度做這件事,也不妨礙信徒以屬靈的態度這樣行。


第五,如果我們把這一天變成罪惡的一天,給自己穿上各種世俗的奇裝異服,甚至大着膽子來到教會裡和上帝面前,我們就犯罪了。這也包括在酒吧或小酒館裡喝酒,在那裡人可以聽到小提琴演奏的音樂、無聊的閒談、醉鬼的漫罵以及喧鬧的鼓聲。這也包括在院子裡擺滿豪華的餐具,在家裡精心製作食物,參與各種愚蠢的談話和流言。這還包括去球場——如同很多村裡的青年男女習慣做的那樣。總而言之,假如我們把這一天用在各種閒散放縱的事情上,我們就犯罪了。這種罪孽的罪惡程度是加倍的——是的,他們是在以特別的方式激怒上帝。


第六,如果我們把這一天當作閒散的日子2,用懶散的方式度過這一天,上午睡到很晚才起床,我們就犯罪了。人沒有什麼事情可做,就蒙頭大睡。這樣,很多人把早上的侍奉時間用來睡覺,下午的侍奉時間用來吃飯,晚上的侍奉時間用來散步。有些人即使參加了一兩次敬拜,可能也是在那裡打盹兒或走神,所以他這一天的收穫不會比一頭驢子更多。這樣的人卻幻想着自己很好地度過了安息日,因為他們安息了,也去教會了。


第七,如果我們拒絕守安息日,說反對安息日的話;讓別人不要把安息日守為聖日,並給他們這樣做的自由;嘲諷那些自覺遵照上帝的命令守安息日為聖的人,咒罵他們,說他們是愚昧的人,拘泥瑣事的人,偽君子(多麼可惡啊!);自己不願守安息日為聖;攔阻別人這樣守安息日為聖;嘲笑那些守安息日為聖的人,我們就犯罪了。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德行包括:預備、遵行、反思。


預備的必要性在這條誡命中是顯而易見的:「當記念安息日」。《馬可福音》第15章42節證明教會當時就是這樣做的:「這是預備日,就是安息日的前一日」。很多地方的路德會的人也是這樣行——這當使改革宗教會認識到自己在這方面所犯的罪。這種預備包括:


(1)認識並深知把這一天守為聖日是我們的本分,並確實遵照上帝的命令和榜樣把這一天與其他日子分別開來——因而委身於喜樂、有益、榮耀上帝的活動;


(2)對這一天有屬靈的渴望,以便人能夠安靜地接近上帝,在祂裡面喜樂。這樣,安息日對人來說才是真正的喜樂,而不是負擔;


(3)禱告祈求上帝賜給我們能力來守這一天為聖日,以便我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傾向於屬靈的事情——這在屬肉體的人眼裡是討厭的事情;


(4)適時地停止人日常的勞作,以免前一天夜裡工作到很晚的時間,致使身體在安息日感到不適,因而妨礙靈魂所應當具備的活潑狀態,以免沒有時間為守安息日做預備;


(5)為全家預備安息日的食物,以便那一天不需要出去購物,就烹調而言,只需要做很少的事情。


遵行不僅包括休息——仿佛那就是遵行的全部或部分含義。遵行也不在於用比其他日子更屬靈的方式侍奉上帝。遵行也不是心胸狹隘地認為「不要摸這個,不要做那個」,或者問「我可以做這個嗎?我可以做那個嗎?」安息日不是一個陷阱,而是一個喜樂的日子——然而,並不是為了罪惡的肉慾之樂。那些心意屬靈的人幾乎總是知道什麼能夠增進或妨礙安息日的靈性,知道怎樣才能把這一天守為聖日。


遵行安息日包括:


首先,專注於上帝的命令和擺在我們面前要我們遵行的上帝的榜樣。這必須伴隨着甘心情願的順服和對效仿這個榜樣的愛慕之情。


第二,這包括在聖潔的安息中度過這一天,完全脫離世界,在上帝裡面歡喜快樂,沉浸在聖潔的喜悅之中。


第三,這包括使自己一心觀察上帝的創造、護理、治理之工。這還包括默想上帝藉着基督成就的救贖大工,認識上帝的智慧、權能、信實、無所不能(以及上帝在我們心中所啟示的一切),並為之而感到喜樂,因此而榮耀讚美上帝。這是在從事天使的甜蜜工作!


第四,這包括參加上帝子民的公開集會,並感到非常榮幸,因為自己可以與他們在一起,是他們中的一員,與他們一起出現在上帝面前,唱讚美詩,敬拜上帝,聽見上帝的聲音傳到我們耳朵里和心裡,領受祝福。


第五,這包括探望病人和窮人,周濟他們一些缺乏的東西,為他們朗讀上帝的聖言,而且如果他們是尚未歸正的人,要說服他們相信自己有罪,並且將會面臨審判,要使他們認識主耶穌。這還包括安慰已歸正的人,鼓勵他們忍耐等候。


第六,這包括與聖徒交通;即在私下的聚會中與敬虔的朋友有甜蜜的團契,一起讀經,一起唱詩篇和靈歌,彼此交談、勸勉、安慰。


第七,這包括甘心樂意地捐獻一些個人的財物——在前幾天的工作中賺得的(或屬於個人的財產)——給窮人,捐給執事作為共同的基金,或捐給熟悉的人,以及那些上帝讓我們遇見的人。


反思也是必要的,它可以保守我們安息日的心態和祝福。首先,這包括反思這一天在公開場合和私下場合是怎樣度過的,以及反思自己所犯的罪;換言之,反思人的鬆懈、懶散、缺乏靈性以及沒能憎惡這一切罪。滿懷憂傷地在上帝面前認罪,藉着基督祈求寬恕。


第二,這包括反思我們這一天所做的善事,反思守安息日為聖這一正直的目標,反思我們因着這樣做是上帝所喜悅的而竭力以這樣的方式做好每一件事。這還包括反思我們從主的靈那裡所享受的祝福、更新、安慰、光照、覺醒。人必須認識到這些並以之為樂,即使它的量度很小。儘管我們靈魂的欲望沒有得到滿足,我們也應該為所領受的一切美善而感謝主。


第三,這包括要認識到上帝設立安息日,使教會成員能夠聚集在一起,進行公開的敬拜,享受聖安息的特權,是上帝對教會的仁慈。


第四,這包括渴望這一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安息(來4:9),在這個盼望中喜樂,忘記背後,努力面前,向着標杆直跑,要得上帝在耶穌基督里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那些如此開始、遵行、結束安息日的人有福了。




5.合宜地守安息日的附加理由(Additional Incentives for a Proper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儘管上面所闡述的事情,已經足能激勵每一個敬虔的人,迫切地守聖安息日,但再添上一些能夠挑旺你的理由也是與你有益的。這些理由包括不守安息日有什麼危害,以及自覺守安息日有什麼益處。


首先,認真反思降臨在褻瀆安息日之人身上的害處——既包括罪,也包括刑罰。褻瀆安息日是一種可怕的罪,因為:


(1)這是公然違背上帝的命令;因為人同時拒絕了應當效法的上帝親自做出的榜樣,所以更加罪孽深重;


(2)這徹底敗壞了外部的通常的敬虔,因為第一塊法版上的所有誡命都集中在這一條誡命里;


(3)這是藐視上帝的友誼和良善,上帝正是出自友誼和良善才賜下安息日這一恩賜,並藉着安息日向祂的子民彰顯了祂的友誼和良善,讓他們嘗一嘗天恩的滋味。


第二,上帝宣告那些褻瀆安息日的人將會面臨可怕的審判。


(1)上帝曾經應許要祝福那些守安息日為聖的人,而褻瀆安息日的人使自己喪失了這些屬靈和屬世的祝福。


(2)上帝對於違背律法之人的一般咒詛對於褻瀆安息日之人都適用。「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3)經上所記載的各種瘟疫災禍將會降臨到褻瀆安息日之人身上(參考利26:2,14-16等等)。


(4)請你也用心思考下列經文:「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了安息日呢?從前你們列祖,豈不是這樣行,以致我們上帝使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尼13:17-18);「你們若不聽從我,不以安息日為聖日……我必在各門中點火;這火也必燒毀耶路撒冷的宮殿,不能熄滅」(耶17:27);「並且我在曠野向他們起誓,必不領他們進入我所賜給他們之地……因為他們……干犯我的安息日」(結20:15-16)。請再想一想《阿摩司書》第8章5節和11至12節。上帝在這一章中列舉了若干種罪,其中包括干犯安息日的罪。上帝警告這些人將會經受若干種審判,其中包括在他們中挪走上帝的聖言。「我必命饑荒降在地上……他們必漂流……往來奔跑尋求耶和華的話,卻尋不着」(摩8:11-12)。所以那些懼怕這幾節經文中所提到的審判的人,應該為褻瀆安息日而感到難過——這正是招致這些審判的原因。


其次,另一方面,默想上帝的應許要賜給那些守安息日為聖之人的福益。這一切都包含在誡命中的這句話里:「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


(1)即使沒有其他應許,對信徒來說,守安息日為聖也是一種喜樂。「稱謝耶和華,歌頌禰至高者的名,早晨傳揚禰的慈愛,每夜傳揚禰的信實,這本為美事」(詩92:1-2)。這就是安息日的工作,這工作本身就是美好甜蜜的。


(2)安息日的工作是榮耀上帝,這便是最大的福益。也是前面所提到的那首關於安息日的詩篇的全部內容。這也可見於《以賽亞書》第58章13節,經文中寫到:「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以便那位當受榮耀的主能夠被尊為聖。


(3)正是在那時,上帝應許要來到祂的子民中間,把他們帶到自己面前。在與上帝的彼此親近,彼此團契中,信徒們得到福益、救恩和更新。主耶穌這樣向門徒啟示並榮耀了自己,祂甚至是在兩個連續的安息日裡這樣做的(約20:1,19,26)。正是以這樣的方式,主耶穌於主日在使徒約翰面前榮耀了自己,並用聖靈感動他,使他能夠領受那些啟示(啟1:10)。


(4)上帝應許要賜給那些在身體和靈魂上都守安息日為聖的人許多祝福。關於這一點,請思考下面這兩段經文:「謹守安息日而不干犯……便為有福。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記念,有名號,比有兒女的更美。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我約的人,我必領他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禱告我的殿中喜樂。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壇上必蒙悅納』」(賽56:2,4-7)。再想一想下面這段經文:「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耶和華為樂。耶和華要使你乘駕地的高處,又以你祖雅各的產業養育你,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58:13-14)。


所以渴望得到這些祝福的人應當守安息日為聖——上帝應許要把這些祝福賜予這一天。




6.第四條誡命:本質上是禮儀性的,還是道德性的?(The Fourth Commandment: Ceremonial or Moral in Nature?)


現在我們還有一個重要的有爭議的問題需要解決,這是一個我們附加的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我們必須更加全面地闡述自己的思想,以便增進上帝的榮耀和祂聖潔的侍奉,以及謹守安息日。


爭論的焦點是:第四條誡命中所吩咐的守第七天為安息日,是屬於單單賜給以色列人的禮儀律,還是屬於永不更改的我們聖潔生活的準則道德律呢?假如屬於禮儀律,那麼它就已經在基督里實現並廢除了;如果它和十誡律法中的其他誡命一樣屬於道德律,那麼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當謹守遵行,無論是在基督之前的人,還是在基督之後的人。


很多持反對意見的人,無論他們在別的問題上有多麼大的分歧,都一致齊心協力反對安息日。


首先,猶太人——還必須加上早期教會的一些異端——承認安息日是應當永遠謹守的。然而,他們堅持認為應當謹守的是創造之後的第七天(或者猶太人一直謹守的那一天)。


第二,索西努派、重洗派、反律主義者(反對上帝律法的人)拒絕全部律法——當然也包括這條誡命。


第三,還有一些人認為其餘的九條誡命都是永恆的生活標準,卻徹底排除第四條誡命,認為完全是禮儀性的。他們公開地宣稱,我們現在並沒有十條誡命,只有九條。然而,除了那些既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也不知道自己在證實什麼的無知之人以外,這種觀點並沒有擁護者。


第四,還有一些人的言語並不是這麼有攻擊性,但他們的行為實際上是在棄絕整條誡命。他們主張在這條誡命(這是一條預表基督的誡命)中,有些內容是道德性的,有些內容是禮儀性的。他們認為道德性的內容包括無論任何世代都必須有公共敬拜,而守第七天為安息日則是禮儀性的,代表基督在墳墓里安息。所以,當耶穌復活之後,人們就不必再守安息日了。


第五,還有人這樣解釋這條誡命:在墮落之前,上帝命令亞當在生命中的每一天都要勞作。然而,那時工作對亞當來說既不是負擔和愁苦,並且他也不覺得累。這仍然是教會之外的人的義務,作為罪的刑罰,他們必須憂愁痛苦地工作。他們主張上帝在第七天設立恩典之約,並伴隨着彌賽亞將要到來的應許。因此上帝賜給約民一天休息和放鬆的時間:那就是第七天。在基督降臨之前,這代表基督的復活;在基督降臨之後,這就從此成為一種記念。同時,這既代表分享基督的復活所成就的福益,也代表永生。


各個世代的教會都曾經反對過這些觀點。所以我們認為這條誡命和其他九條誡命一樣是道德性的,根本就沒有預表基督。這條誡命吩咐人不僅要進行公共敬拜,而且還要在六天勞作之後把第七天守為聖日,這一天要在聖潔的安息中度過。


為了進一步詳述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把誡命本身和遵守誡命的理由區別開來。誠然,偶爾有個別的理由是源自惟獨以色列人才有過的經歷,比如《申命記》第5章15節:「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這些話語既不是在西乃山宣布的,也不是刻在石版上的,而是上帝忠心的僕人摩西在重申律法時所說的。祂用這個理由來挑旺以色列人讓他們的奴僕在安息日休息。


我們也必須注意到聖經中並沒有「禮儀」這個詞,所以人也不應該為這個詞而爭論。這個詞的通常用法是指教會的職責,或外部的環境、行為、行動、交往。新約教會在這方面也有一些禮儀:講道時蒙頭或不蒙頭,聖洗禮時灑一次或三次水,洗禮是浸入水中還是灑水,領受聖餐時是坐着還是站着,等等。這些禮儀對於事情的本質並沒有絲毫的影響。然而,因其管理的外部模式,神學家們普遍認為基督的預表是禮儀性的。但是,我們認為在第四條誡命中沒有任何基督的預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第四條誡命中沒有任何禮儀性的內容。然而,假如有人認為可變的外部環境是禮儀性的——這件事情的本質被保留了——那麼我們的確可以說這條誡命中有一些禮儀性的內容,那就是日子的改變。在舊約中,安息日是一周里的最後一天,如人們所猜想的那樣,第七天指的是創造。我重申,這只是人們的猜想而已;因為人對此沒有把握,正如人無法追溯亞當生活的精確年代。而且,東西方人的生活可能會差十二個小時,也就是半天。他們尤其不能認為以色列人所守的安息日恰好就是創造之後的第七天,認為在摩西時代之前沒有安息日,沒有人曉得有這樣一天。我們否認這一點,儘管我們猜想人們有時可能忽略守安息日為聖。所以,安息日的本質並不包括恰好守創造之後的第七天為聖;假如包括的話,那麼人錯過了半天的時間就是違犯了這條誡命。這絕對不是第四條誡命的意圖;毋寧說,這條誡命的意圖是要人們在六日的勞碌工作之後守第七日為聖。這並非表明人們可以任意選擇七天中的一天作為安息日,或每次隨自己的方便選擇不同的一天;相反,以色列人知道哪一天是他們應當守為聖日的第七天。那是在基督降臨之前;但是基督降臨之後,按照猶太人的計算,那一天就由原來的一周中的第七天改為了一周中的第一天。然而,這個日子的改變並不是由人的意志決定的,而是遵照基督和使徒們(代表基督)的指示改變的。安息日的本質絲毫沒有改變,它總是在六日的勞作之後來臨。


因此我們已經確定了爭論的本質。現在我們要論證自己的觀點並回應反對者的異議。




7.安息日不是禮儀性的,因為它在人墮落之前就已經設立(The Sabbath, Having Been Instituted Prior to the Fall, Is not Ceremonial)


證明#1:這條誡命在人墮落之前就已經設立,因此安息日不是禮儀性的。我們由此得到下面這個結論:既然關於安息日的命令是在墮落之前賜給亞當的,那麼它就屬於永不改變的聖潔生活標準——正如道德律中的其他誡命一樣。這就要求所有世代的所有人都必須遵守,這條誡命既沒有在基督里成全,也沒有在基督里廢止。相反,在亞當墮落之前,上帝就已經把這條誡命賜給他。所以,等等。


第一個觀點的核心和真實性是因着一個事實,那就是在墮落之前亞當代表整個人類。這是行為之約在發揮效用,因為那個時候,基督既不是必要的,也不為人所知,上帝還沒有應許基督的降臨。所以福音和影子性的服事都沒有任何作用。這些事情是無可爭議的。


第二個觀點,即安息日在亞當墮落之前就已經賜給他,這可由《創世記》第2章1至3節得到證明:「天地萬物都造齊了。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上帝歇了祂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為了深刻認識這個辯論的本質,請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請想一想第一個七天與任何中間事件的聯繫和歷史關係。(我們一定要曉得,在聖經的希伯來原文中並沒有章節,所以應當把第一章和第二章當作一章來讀)。聖經中記述了上帝在每一天中創造了什麼,同時也記述了上帝所命定的每一天的功用和對每一天的嘉許。然後在第七天,我們看到了同樣的次序。聖經上說,第七日沒有什麼工可做,在前面的六日裡天地萬物都已經造齊。聖經接下來說,上帝在這一天歇了一切的工,安息了,上帝——如同在其他六日裡所做的那樣——表達了祂對第七日的嘉許並命定了它的功用。祂賜福與第七日,定為聖日,不是祝福自己,而是賜福給那一天——並把那一天定為聖日。上帝這樣做並不是要賜福給一個自然的日子,而是賜福給祂為神聖的用途而命定的那一天——正如在第四條誡命里所指出的那樣。當上帝賜下安息日作為祝福和成聖的理由時,祂不僅命令人要在第七天安息,要效法祂親自做出的榜樣,而且還設立了明確的命令,賜福給這一天並把它定為聖日。在這種情況下把一天定為聖日,除了意味着指定這一天用作神聖的目的以外,還能有別的什麼含義呢?


第二,請注意這個關於第七日的律例是在人墮落之前設立的。這可以從以下理由得到證明:


(1)第六天和第七天是相連的(如同前面的六天一樣),中間沒有任何事情介入,也沒有提及人的墮落。所以勉強要在這中間加入什麼事情是毫無道理的。


(2)按照聖經記載,墮落髮生在第七天之後,因為人類的墮落記載在《創世記》第3章,在第一個七天及其間發生的一切事情之後,聖經是以連續不間斷的方式描寫的這些事件。


(3)聖靈可以作見證,證明在第七日天地萬物都造齊了時,一切都是極好的。「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創1:31)。因而那時墮落還沒有發生。


(4)主在第七日安息;也就是說,主愉快地看着自己所造的一切,為此感到喜樂、舒暢。「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暢」(出31:17)。聖經說,當上帝看見人類的罪惡時,「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創6:6)。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經墮落,那麼上帝心中不會覺得歡喜舒暢,而是感到憂傷愁苦。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相反,上帝在第七天感到舒暢。假如人在第六天就已經墮落,那麼上帝不會宣告一個祝福,而是會咒詛人類和土地。我們從這一切可以看出,人在第六天時並沒有墮落,安息日是在人墮落之前設立的——因而安息日的存在要早於人的墮落。


(5)儘管當獨立探討時,這個論點不能印證什麼或說服什麼人,但當把它與其他論點聯合起來時,卻能澄清一些事實。人剛剛睜開眼睛看這個世界,他還沒有來得及享受在上帝裡面的快樂,還沒有在自己那聖潔榮耀的狀態中喜樂,就立刻墮落了,這種說法是不可信的。然而,我們相信,上帝賜予了人一些時間來經歷墮落前美善的一切。所以,從某種程度來說,人已經認識上帝,因為當那日天起了涼風,人知道上帝來了(創3:8)。




遁詞#1:難道這節經文不是對於一件將要發生之事的宣告,以便當摩西談到安息日的根據時,藉這個場合來把安息日的設立加在這條誡命里,使之成就在他那個時代嗎?我們在聖經中確實可以找到很多這樣預先的宣告。


回答:(1)人可以藉着提問題,使自己和別人不穩定的情緒更加動搖不定。夏娃自己便是受到了這類問題的欺騙。相反,人應該說明事實如何,並列舉出證據。我們否認這種觀點,它的證據何在呢?


(2)誠然,在關於人類起源的歷史性記載中,聖經中經常是在某件事情發生之前先有相關的宣告。然而,我們現在正在辯論的這個問題提出了這一點,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在此處,這兩者都不是真的。我們應當避免這樣的推理:可以是這樣的,因為有時在別的地方是這樣的。這樣做的人是邪惡的老師,他們只能使靈魂產生偏見,不能洞悉真理。


(3)這不可能是事實發生之前的宣告。這可以從經文本身得到證明,因為這段經文講述的是上帝在第一個七天中的作為,而不是祂在2400年之後的作為。而且,當上帝在摩西時代講到安息日時,是把它當作一件在第一個七天時就已經設立的事情來講的(參考出20:11)。假如上帝在2400年之後命令一件事情,這樣做的理由卻是那麼久以前發生的事情,而在這期間人們對此卻毫無認識,這是完全不可能的。還有,假如安息日只是指向基督的,那麼上帝在第七天安息這件事就不能成為安息日的根據。


(4)假如這是事實發生之前的宣告,我們在上帝的聖言中找不到關於設立安息日的原始經文,因為上帝在西乃山頒布律法之前,人們就已經遵守安息日了。當上帝在曠野里賜下嗎哪時,人們就已經遵守安息日了。所以,在此處提到安息日,是把它當作一件眾所周知的制度,而不是在那時才設立的。


(5)人們之所以說這是在事實發生之前所做出的一個宣告,目的是為了把安息日定為一種禮儀。然而,假如安息日僅僅是一種禮儀的話,這使宣告本身也顯得毫無意義了。因為這個宣告本應該發生在人們為安息日而推理或辯論時,而它卻追溯到上帝的安息,而不是仰望彌賽亞的降臨。


(6)如果這樣的觀點想要貌似合理有效,那麼它首先應該確定摩西的所有書卷——尤其是最初幾章——是寫在出埃及之後,寫在何烈山發生的一切事情之後。然而,無論如何也找不到這樣的證據,所以這種認為在事情發生之前有一個宣告的觀點是毫無根據的。




附加性遁詞:上帝在那時就想要把這一天賜給祂的子民,在2400年之後頒布了這個命令;但是祂並沒有吩咐亞當和祂的後代遵守這一天。


回答:這不符合經文的意思,經文中說的不是一個願望,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制度。那是一個與上帝的安息等量齊觀的命令。然而,上帝的安息並不是在將來的某一天要安息,而是確實已經安息了。同樣,賜福給這一天和把這一天定為聖日也已經實實在在地發生了,但這是適用於人的,而不是適用於上帝的。這是賜給人的命令,這是歷史一開始的時候就發生的。




遁詞#2:安息日並不適用於墮落之前的亞當,因為他那時既不需要工作,也不會覺得疲憊。而且,他時時刻刻都在榮耀上帝,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時就把安息日賜給他。


回答:(1)那時亞當誠然是需要工作的。「耶和華上帝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2:15)。


(2)安息日的目的是休息,即停止勞作——即使並沒有感到疲倦。


(3)儘管亞當能夠時時刻刻榮耀上帝,但上帝的旨意卻是要他藉着在第七日停止勞作,尊這一天為聖來榮耀上帝。


(4)律法並不是賜給亞當一個人的,亞當作為全人類的始祖——他將生養眾多——使全人類都必須慶祝這一天,一起來到上帝面前,共同讚美榮耀祂。




遁詞#3:在《出埃及記》16章之前,聖經中並沒有關於亞當及其他祖先知道並遵守安息日的記載。所以,上帝不可能在那時就已經把安息日賜給他們了。


回答:(1)聖經中關於前2000年的記載非常少。上帝特別喜悅記述發生在亞伯拉罕以及他的子孫身上的事情。人不能僅僅因為聖經中沒有記載,就下結論說他們對此一無所知或沒有這樣做。


(2)重要的並不是亞當和在他之後的其他人做了什麼,而是他們應當遵照上帝的命令做什麼。當初以色列人在曠野里時忽視了行割禮,但它仍然是上帝的命令。關於安息日的命令也是如此。


(3)在摩西之前就已經有人談到過第七天。「你為她滿了七日……雅各就如此行,滿了利亞的七日」(創29:27-28)。我們一定要注意在原文中用的是「shebua」這個詞,「shebua」與「shebigni(即第七)」有關係,而在這條誡命中所用的正是「shebigni」這個詞。


(4)當上帝頒布律法時,是把安息日當作一件已經存在的眾所周知的事情來講述的。經上寫的是:「當記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經上還記着說:「上帝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這句話用的是過去時,而不是一般現在時。事實的確如此。「到了第六天,他們收了雙倍的食物,每人兩俄梅珥。會眾的官長來告訴摩西。摩西對他們說:『耶和華這樣說: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你們要烤的就烤了,要煮的就煮了,所剩下的就留到早晨』」(出16:22-23)。長老們不明白為什麼那天有雙倍的食物,摩西就指示他們,讓他們記住上帝已經設立並祝福安息日,(正如他們所知道的)就是接下來的那一天——上帝希望他們在這一天安息,所以已經預先為他們準備好了食物。


(5)保羅曾經談到過安息,指向《創世記》第2章論及第七日的安息——一個在創世之初就已經存在的制度。「但我們已經相信的人得以進入那安息:其實造物之工,從創世以來已經成全了。論到第七日,有一處說:『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創4:3-4)。我們從這一切可以看出,從亞當時代起,在頒布律法之前,安息日就已經設立,並且那時人們就已經知道安息日的存在。




遁詞#4:如果在《創世記》第2章中就已經提到把第七日定為聖日,那麼這是否只是表明應當把那一天守為聖日?因為那是上帝把第七日分別為聖,而不是人。


回答:絕非如此;歷代的先祖們都曾經把第七日分別為聖。從《出埃及記》第20章中很容易看出,這樣做是為了人的益處,因為上帝在各個世代都命令人要把第七日守為聖日,理由是上帝賜福與第七日,把它定為聖日,僅僅因為上帝——參考《創世記》第2章——在第一個第七日安息了。這就證明上帝把這一日賜給人。




遁詞#5:上帝在第七天似乎還是做了一些工作的,因為《創世記》第2章第1節是對於六天創造之工的總結,在第2節里又提到了一些工作:「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經完畢。」我們從這裡可以得出結論:上帝在第七日藉着重建人類而完成了救贖之工。


回答:(1)這是一個錯誤的結論。這裡並沒有說上帝在第七天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說到第七天時祂已經完成了創造之工;那時創造之工已經完成了。已經完成了創造之工並非表明做了一些工作,而是說工作已經完成,以後不再做任何工作了。


(2)《出埃及記》第20章11節很清楚地駁斥了這種說法,因為那節經文說上帝在第七日安息了,與前六日的勞作形成對比。「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


(3)假如上帝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第七天完成的——因為救贖之工勝過創造之工——那麼上帝就不能作為要人類效法的六日做工在第七日休息的榜樣,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人們在第七天休息。


(4)假如有人認為上帝在第七天成就了救贖之工,那麼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在那時人已經犯罪。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


所有這些都無可辯駁地證明:安息日是在亞當墮落之前賜給他的——因而也是賜給全人類的。因此,這不是一個禮儀性的誡命,而是和其他所有道德性的誡命具有同樣的特性,是全人類都當永遠遵行的聖潔準則。




8.安息日不是禮儀性的:它的遵行受道德律的規範(The Sabbath Is not Ceremonial: Its Observance Is Regulated by the Moral Law)


證明#2:這個證明出自《出埃及記》第20章。我從這一章中得出下面的結論:道德律中的任何一條誡命,都不是禮儀性的,而是屬於永恆的聖潔的準則,是全人類都當遵行的。第四條誡命是道德律中的誡命,因而適用於這個結論,以此類推。第一種觀點毫無疑問是正確無謬的。整體的特性也是每一部分的特性。既然整個律法在本質上是道德性的,那麼其中的每條誡命在本質上也是道德性的。第二種觀點可以這樣得到印證:道德律是上帝在何烈山上的烈火中親自向所有以色列人頒布的。上帝親自把這個律法,這個愛的律法(太22),刻在兩塊石版上。這是至尊的律法(雅2:8-10),其中包含了行為之約中的命令,除了福音之外,這個約也是人永生永世所應當遵守的(羅10),這個律法就是十誡律法(出34:28;申4:13)。每一位讀者都會同意這個觀點。而第四條誡命正是這個律法中的一個宣告。這可以從《出埃及記》第20章和《申命記》第5章的記載中得到證明,其他的誡命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得到證明,以此類推。




遁詞:十誡律法的確是道德律,但是有一條例外,那就是第四條——也就是說它是禮儀性的,與其他九條誡命具有不同的特性。


回答:(1)聖經中沒有這樣的記載。


(2)那麼就只有九條誡命了。人必須要當心,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律法(申4:2),也不可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太5:19)。


(3)這條誡命沒有任何類似禮儀律的特性。全部聖經中沒有一處經文表明第七日為安息日是指向基督或在某一方面指向基督的。人可以說它指的是基督在墳墓里安息,但是:1)基督在墳墓里安息了三天。2)而且,基督的被埋葬是祂降卑的一步,祂停留在死亡中。3)安息日這樣一個歡喜、快樂、更新、榮耀上帝的日子,怎麼可能是基督處於死亡狀態時的榜樣呢?當基督在墳墓中時,我們除了悲傷還有別的什麼嗎?4)聖經中根本沒有這樣的說法。5)這不合邏輯,因為頒布誡命時是參照已經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參照將來要發生的事情。這條誡命絲毫不具有禮儀律的特性。


(4)第四條誡命的全部主旨預示它屬於道德律。這條誡命所吩咐的事情是一個聖潔的榮耀上帝的安息。頒布這條誡命的理由是上帝在創世之初就設立了這個安息。賜給我們,並要我們效法的榜樣,就是上帝自己的行為。據我們所知,上帝從來沒有在任何禮儀性的命令中把祂自己作為我們的榜樣。如果我們綜合考慮這些因素——這條誡命的主旨、理由、榜樣以及它所屬的律法——那麼我們就能強有力地說服人(那些聽從上帝的命令,而不聽從自己見解的人)相信,第四條誡命中關於安息日的命令在本質上不是禮儀性的,而是道德性的,因而也是所有人在所有時代都當遵行的。




9.道德律以及第四條誡命的永恆性(The Eternal Duration of the Moral Law and thus of the Fourth Commandment)


證明#3:「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律法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6-19)。主耶穌說這段話的目的,是要表明祂的到來並不是要廢去良心上的敬虔。以下幾個理由可以證明這裡指的是道德律:


(1)這個律法是好行為以及聖潔生活的準則(16節)。


(2)基督來不會廢掉的正是這個律法,因為祂來實在是要廢掉禮儀律。


(3)基督成全的正是這個律法(17節),使我們能因着祂的順從而成為義人(羅5:19)。


(4)就是天地都廢去了,也不能廢去的律法正是這個律法(18節)。


(5)基督到來之後,不許廢掉人,反倒要人遵行,並教訓別人遵行的律法正是這個律法(19節)。


(6)禁止殺人 、起假誓或不必要的誓、仇恨、姦淫的正是這個律法,命令人要慷慨、要有真誠愛心(甚至包括對敵人)的正是這個律法,這些將在下面的章節中得到證明。然而,這就是道德律——十誡律法。所以,這裡指的是道德律。即使天地都廢去了,這個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所以,既然第四條誡命實實在在是這個律法中的一條命令,那麼這條誡命也將永遠長存,永不廢去。因此,這條誡命不是禮儀性的,而是和其他九條誡命一樣,是永遠的生活標準。




遁詞#1:這裡的確指的是道德律,而且道德律的確不會被廢去。然而,我們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安息日不會被廢去,因為安息日並不屬於道德律。僅僅因為它被列在十誡之中,不能證明它在本質上是道德性的。


回答:這一點在我們的第二個證明中已經證明。查考整個新約聖經,你會發現,凡是把這個律法與禮儀律和道德律相比較時,焦點都在十誡律法上。如果有人回答說:「不,焦點是在道德律上。」那麼我就會反問他:「我們從哪裡找到道德律呢?難道它不是包含在十誡之中嗎?」如果有人說:「是的,但是除了其中的一條。」那麼我就會回答說:「哪裡記着除了其中的一條呢?」聖經中找不到這樣的經文,因此這只不過是一種毫無意義的觀點。十誡律法也被稱作道德律,所以這十條誡命在本質上都是道德性的。




遁詞#2:我們並不否認第四條誡命屬於道德律,並因此而具有永恆性。然而,其永恆性指的是道德方面的對上帝的公開敬拜,而不是指的禮儀方面的守第七天為聖。


回答:這是一個自編的謊言。請持這種觀點的人證明公開的敬拜構成這條誡命的道德內容。沒有一點一畫支持這種觀點。所以,這種觀點從一被提出來時就是當被棄絕的。這條誡命中的話語表明,這條誡命的本質包括守第七天為聖。我們在前面已經充分地闡明禮儀性的東西是不包括這些的。所以,既然這條誡命是永恆性的——按照這些人的意願和理解——那麼這條誡命中的全部內容都是永恆性的。我們不能對這一條誡命有兩重看法。這條誡命的本質是在六日勞作之後,守第七天為聖日。




10.禮儀律廢除之後仍然繼續守安息日(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th to Continue After the Abrogation of the Ceremonial Laws)


證明#4:「你們應當祈求,叫你們逃走的時候,不遇見冬天或是安息日」(太24:20)。從第三節可以看出這一章所討論的是基督的再來和世界的末日。這一章里也討論了耶路撒冷的被毀——耶穌升天之後四十年——但這並不是我們此處所要辯論的內容。


耶穌受死、復活、升天之後,禮儀律就立刻徹底失去作用,從那一刻起,再以猶太人的方式使用禮儀律就是犯罪,也就是說,再用禮儀律來當作將來彌賽亞的影子就是犯罪。然而,在一段時間內,從一般的意義上或宗教的意義上使用這些外在的禮儀還是可以容忍的,這是為了不妨礙那些信心軟弱的人,給他們一段時間來指導他們,預備他們,直到禮儀律被完全廢除。


然而,在耶路撒冷被毀之前,基督教會已經與猶太教會分開很長時間了,對於基督徒而言,禮儀律早就無效了。因而,他們不許為此而爭論或禱告。


但是,我們在此很清楚地看到,聖經中說仍舊有安息日和冬天,因為聖經不可能就不存在的事情發布命令。我們並不認為這節經文是在命令人要守安息日為聖,而是認為這節經文提到了安息日,這表明安息日仍然是應當遵守的。所以,安息日不是禮儀性的,而是永恆性的。


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一章不僅提到了耶路撒冷的被毀,而且還提到了新約教會將要面臨的可怕的大逼迫,從那時起他們的確常常受到逼迫。那時禮儀律的確已經消失了,但是安息日卻和冬天一樣仍舊存在。




遁詞#1:這個命令吩咐人禱告,祈求他們即將面臨的戰爭不要發生在安息日。這個命令不是賜給猶太人的嗎?因為他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不能逃跑。


回答:他們可以逃走,因為律法並沒有禁止他們這樣做。上帝的聖言中有很多例子可以證明這一點。




遁詞#2:這個命令不是頒布給軟弱的基督徒的嗎?因為對他們而言在那一天逃走是會遭到反對的。


回答:他們誠然可以在那一天逃走,因為禮儀律已經被廢除了,人不可以再為此禱告。




遁詞#3:這條命令不是用以阻止猶太人——他們會看見基督徒在安息日逃走——殺害基督徒的嗎?


回答:關於這一點,既沒有證據也無需爭論。這裡指的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戰爭,而是他們遇到逼迫時的戰爭。猶太人對基督徒並不會比對外邦人仁慈。而且,猶太人、外邦人、基督徒都可以在安息日逃走。




遁詞#4: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禱告祈求逃走的時候不要遇見安息日呢?


回答:因為上帝已經指定這一天要用作更新和享受極其愉悅的安息,假如他們在這一天逃走,就會錯過這些,失去了與會眾一起讚美上帝的機會,也失去了建造別人和被建造的機會。所以,在安息日逃走會給靈魂帶來雙倍的痛苦——正如在冬天逃走會給身體帶來雙倍的痛苦一樣。




11.守安息日:基督、使徒和早期教會都曾這樣行(The Observance of the Sabbath: Practiced by Christ, the Apostles, and the Early Church)


證明#5:安息日不是禮儀性的,而是道德性的、永恆性的,對於這一點,除了上面提到的幾個證明以外,我們還要再加上一個證明,那就是基督、使徒和早期教會都曾守安息日。主耶穌讚許門徒們在祂復活之後的第一天在祂面前聚會,那天是一周的第一天。八天之後,主又再次這樣做(約20:26)。再來看一看保羅的旅程,我們在《使徒行傳》第20章6至7節中讀到:「我們……五天到了特羅亞,和他們相會,在那裡住了七天。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請注意,新約中從來沒有提到過別的日子,總是不斷地重複提到七日的第一日。按照聖經的闡述,信徒們在那一天聚會以及保羅在他們聚會時講論然後次日起行,都是必然發生的事情。我們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們在一周的第一天守安息日。


讓我們進一步再來看一看《哥林多前書》第16章1至2節的記載:「論到為聖徒捐錢,我從前怎樣吩咐加拉太的眾教會,你們也當怎樣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個人要按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着,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這裡再次提到了七日的第一日,這一天是他們很熟悉的用來集會和敬拜的日子——不是私下幾個人的集會,而是公眾的集會。使徒約翰在耶路撒冷被毀之後被流放到拔摩島,他告訴我們應當以神聖的方式來慶祝主的日子。他所慶祝的這一天,有一個為大家所熟知的名稱——主日。「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啟1:10)。關於安息日,他被記載在第四條誡命中:「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出20:10)。這就是上帝所設立、分別為聖並賜福的那一天。


除此之外,基督的教會從使徒時代到今天,都一直守安息日為聖。生活在使徒時代之後不久的一些教會服事者的見證可以作為我們的榜樣。


愛任紐:「上帝親自宣告十誡律法,所以這些律法仍然與我們同在,不會因基督降臨而有所增刪」(Adv. Hoeres. Lib. 4. cap. 31)。


巴西流把主日稱作安息日(Epis. ad Caesar. Pater)。


依皮法紐:「第一個安息日是上帝在創世之初就已經預定,並融入世界的創造之中的,從那時起(請注意!)直到現在,安息日都一直在按照七天的順序繼續被遵守。」(Hoeres. 51)


亞他那修:「從前古人極其尊崇安息日,主耶穌把這個榮耀的日子變為主日。」(de Senin)。


優西比烏:「基督命令所有的人,無論他們在水上,還是在陸地上,都必須在一周中的一天裡聚集在一起。」


奧古斯丁:「使徒們已經設立主日來代替猶太人的安息日。」(Epist. 3 ad Magn)「人必須知道:我們要在主日安息。這不僅是我們那些聖潔的祖先們留給我們的命令,更是上帝親自賜給我們的命令。」(Serm. De Temp. 251)


殉道者查斯丁:「這一天被稱作禮拜日,是所有的人聚集在一起的日子。」(Orat. ad. Aut. P.)


屈梭多模:「上帝在創世之初就已經向我們啟示了這個教義,教導我們在每一周中,都必須把一整天分別出來,用於屬靈的工作。」(Gen. Hem.10)


康士坦丁博士:「讓整個靈魂在那一天都完全沉浸於侍奉上帝,人們在那一天都要安息,不去市場工作,不處理法律事務,不從事商業活動。」


早期的基督徒也非常盡責地守安息日為聖。因為安息日先前是上帝把猶太教會分別為聖,並把安息日當作自己選民的標記。對於早期基督徒而言,安息日也是這樣一個標記。外邦人會埋伏起來等着在那一天突然襲擊基督徒,如果他們抓住某個人,就會問他是否也在守主日。他們會堅決地回答說自己是基督徒,並以合宜的虔誠的熱心守安息日,因為人不能忽略遵守安息日。


看哪,你已經從早期教會得到了一些證據。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按照上帝的旨意慶祝第七日。現在把這些綜合起來想一想。上帝在亞當墮落之前就已經設立第七日,並在道德律(這律法中的一點一畫都不可廢去)的第四條誡命中命令我們要守安息日。基督宣布安息日在祂來臨之後仍然有效,基督、使徒和早期教會都遵守了安息日。所以,誰敢問心無愧地棄絕這一天呢?難道每一個人不應該相信安息日的永恆性嗎?人難道不應該為自己的動搖感到羞愧嗎?不應該為自己褻瀆這一天而感到愁苦嗎?還有,人難道不應該被挑旺起來嚴謹地守安息日嗎?




12.對於各種異議的答覆(Various Objections Answered)


異議#1:安息日不是由上帝的屬性生發出來的。


所有作為恆久性道德準則的誡命都是由上帝的屬性生發出來的,並具有內在的善,都反映上帝的形像的某一方面。這些誡命是人們從自然界中就可以知道的,是所有人都當遵行的,而不是出自上帝既可吩咐也可不吩咐的自願性習俗。然而,安息日並不是出自上帝的屬性,不具有內在的善,也絲毫沒有上帝的形像。這條誡命只是暫時性的,不是通過自然界就可以知道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行的。既然外邦人根本不知道這條誡命,所以他們違反安息日也沒有犯罪,這條誡命僅僅是賜給以色列人的。準確地說,安息日其實只是一個上帝隨意設立的制度,因此上帝本有可能不吩咐遵守安息日。所以,關於安息日的誡命並不是一個恆久性的生活,對處於新約時代的我們也不適用。


回答:第一個觀點和第二個觀點都是不合乎邏輯的,是建立在黑暗而又敗壞的理性所產生出來的毫無根據的思想之上的。


首先,我們否認第一個觀點,因為它不是以上帝的聖言為根基,只不過是人的想像而已。一條誡命如果是由上帝的屬性生發出來的,上帝不可能不賜下這個命令,或者一條誡命是出自上帝純潔的至高無上的美意,祂既可以頒布,也可以不頒布——在這兩種情況下所頒布的命令,都是人類同樣應當遵行的。


第二,認為不許上帝隨己意頒布命令,上帝也不會隨己意頒布命令——也就是未必發自上帝屬性的誡命——並以之作為人類永恆的道德準則,這種主張有損於上帝的無上主權。祂的旨意足夠受造之物用的;祂是至高無上的賜律者。你——無論你是誰——不能嫉妒祂的權利。


第三,人類被蒙蔽的本性不能明白為什麼上帝的律法在特定條件下對於有理性的受造之物是合宜的。因而他不能判斷這些律法的合宜性,他只是在外部意義上遵行這些律法,而沒有洞悉這些律法的真正精義。他也不十分曉得上帝的屬性,因而對於特定情況下與受造物有關的誡命,是否出於上帝的屬性,他也是無法判斷的。這樣一個無知的受造物竟敢把上帝召到他的面前,質問上帝為什麼頒布這樣一個律法,讓上帝作出解釋,而且這樣的一個愚人居然膽敢自己設立一個規則,以此來判斷什麼具有永恆性,什麼不具有永恆性,這實在是令人無法容忍的。


第四,人類敗壞的本性並不完全明白永恆的道德律中的所有誡命。關於十誡,保羅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必須區分聖潔的本性和敗壞的本性。我們這些屬黑暗的人不明白一個聖潔的本性會教導我們什麼。人類敗壞的本性無法判斷這些,因而也絕不是察驗誡命的試金石。這進一步充分說明,上帝藉着誡命的方式,使全人類都有責任順服祂。對於人類而言,無論是因着疏忽喪失對此的認識,還是仍舊擁有,他都同樣有責任遵行。


第五,人類在遵行上帝的誡命時,必須以上帝的旨意為中心。只要他認識到至高無上的賜律者命令他這樣做或者上帝的旨意是要他這樣做,這對人來說就足夠了,「……從心裡遵行上帝的旨意」(弗6:6)。


第二個觀點是可憎的。這種觀點認為: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屬性,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內在的善,也不具有任何上帝的形像。並且不是通過自然界可以知道的,只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只是一個上帝可以頒布也可以廢除的實證性的法則。我們已經證明第一種觀點與真理相悖,無論安息日是處於上帝屬性的必然,還是上帝按其自己的美意指定的,都無關緊要。人只要知道上帝是否命令我們這樣做就足夠了。


詳細地說,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說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屬性很容易,但要證明起來就很困難了。我們敗壞的本性在這方面不能做出判斷。假如你認為這隻適用於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那麼我回答說這是毫無意義的。安息日指的是特定時間的聖潔安息,上帝在這方面已經為我們做出了榜樣,祂的行為是我們應當效法的。為什麼在時間範圍上,以及在設計的人員範圍上,恆久實際的事項範圍上,不可能在本質上具有道德的屬性呢?假如安息日不是出自上帝的屬性(我們並不承認這一點),又是出自什麼呢?所以,安息日可以在本質上既是恆久性的,也是道德性的。上帝的旨意使人有責任這樣做。


第二,我們否認安息日不具有內在的善和上帝的形像。守安息日為聖是高尚的,因為這是在遵行上帝的旨意。順服這條誡命屬於上帝的形像,因為這是以愛心默認上帝的旨意——是的,這是對上帝的效法和順服,因為上帝已經在第七日安息,並把那一天賜給我們,使我們能夠效法祂,以祂為榜樣(出20:11)。我們有義務「效法上帝,好像蒙慈愛的兒女一樣」(弗5:1)。


第三,不能通過自然界曉得安息日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爭論。


(1)而且,這不是把一條誡命從道德律中除去的理由。


(2)我們不能說人聖潔的本性沒有教導他關於安息日的信息。我們相信人的聖潔本性熟知上帝所立的榜樣,已經受到教導要遵守安息日以及其他誡命。人類敗壞的本性幾乎不曉得道德律的靈性,只知道一些外部的顯明的事情,因而想要找藉口不守安息日。


(3)外邦人已經花費了很多時間來慶祝各種特殊的日子——是的,他們甚至曉得第七日。


第四,我們否認安息日只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安息日是賜給教會的,那時教會是由以色列人組成的。然而,在那之前,安息日是賜給亞當的,因而也是賜給全人類的。




遁詞:然而,這條誡命中所提及的有些事情只是與以色列人有關。「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回答:必須要把誡命本身和誡命的具體應用環境區別開來。前者總是相同的,而後者卻可能是不斷變化的。假如有人想要從這條誡命的具體應用環境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這個事實,得出結論,說整條誡命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那麼以此類推,人就可以得出結論說,整個律法都不適用於我們,因為十誡的導言僅僅適用於以色列人。那裡所提及的爭論——這裡是在《申命記》第5章15節中提出來的——與此處是相同的: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人可以因此以同樣的方式得出結論,說第五條誡命也不適用於我們,因為那是一個僅僅適用於迦南地(因而也就是以色列人)的應許。然而,整個律法以及第五條誡命都是道德性的(弗6:2)。




異議#2:安息日是禮儀律的一部分(Objection #2: The Sabbath Is Part of the Ceremonial Law)


「又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好在我和他們中間為證據,使他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他們成為聖的」(結20:12)。


(1)這似乎是說上帝已經宣布賜下各種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然後又說:「為了這個目的,我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因此來表明安息日與其他命令具有不同的屬性。


(2)在這裡,安息日被稱為證據,因此它是基督的預表和影子。所以,安息日屬於禮儀律,現在不再是我們的生活標準。


回答:這與他們自己的觀點自相矛盾,因為按照他們的解釋,他們認為這些律例屬於禮儀律,假如wagam 這個詞(即moreover,也)表明安息日具有不同的屬性,那麼安息日則具有道德性的內涵。然而,我們將要這樣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wagam 這個詞(即moreover)的基本意思是also(也),所以我們一定要曉得「moreover」這個詞的意思是「並且也(and also)」。這個連詞的意思並不是說兩者形成對比,仿佛彼此之間具有不同的屬性似的。相反,這個詞常常表示兩者或者三者聯繫在一起,並不表明把它們的屬性聯繫在一起。下面這幾段經文都是這種情況:「並沒有行善的,連(also)一個也沒有」(詩14:3);「他們對約瑟說這話,約瑟就哭了。他的哥哥們也(also)哭了」(創50:17-18);「我們要快去懇求耶和華的恩……我也(also)要去」(亞8:21)。每個人都很容易看出來「also」 (也)這個小詞並非是表明屬性的對比,而是對於前者的補充。所以,此處「moreover」 (又)、「or」 (或者)和「also」 (也)這些詞所表示的意思是「我已經把我的律例和典章賜給你們了,尤其是我的安息日」。


第七日安息和其他誡命一樣,都屬於這個律法——在《使徒行傳》第7章38節,司提反把這律法稱為「活潑的聖言」。關於安息日,聖經中明確地說:「那些謹守我安息日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記念,有名號,比有兒女的更美。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賽56:4-5)。而且,我們在《以賽亞書》第58章13至14節中還讀到:「如果你……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你就以耶和華為樂。耶和華要使你乘駕地的高處,又以你祖雅各的產業養育你」。這就表明,此處並非是律例和典章(人可以因此獲得生命)與第七日安息(人不可以因此獲得生命)之間的對比。所以,我們既不可以從「安息日」這個詞,也不可以從正在探討的這件事情推論出任何對立之說。


第三,這也表明這裡所指的並不是每周的安息日。這裡是泛泛地提到安息日(單數),而禮儀律中所提到的安息日是複數。即使它們的名稱相同,其屬性也不相同。所以,現在所要論證的是此處所指的是每周的安息日。


就第二個異議而言,即安息日被稱為證據(sign),假如人注意到以下幾點,這個異議很容易就可以消除。首先,整個律法也被稱為是證據。「也要系在手上為記號(sign)」(申6:8)。上帝所賜的瘟疫也被稱為證據:「這些咒詛,必成為異跡(sign)、奇事」(申28:46)。以賽亞——同樣還有其他先知——也被稱為證據。「我僕人以賽亞怎樣露身赤腳行走三年,作為關乎埃及和古實的預兆(sign)奇蹟」(賽20:3)。主耶穌自己也被稱為是證據:「這孩子被立……又要作毀謗的話柄(sign)」(路2:34)。聖靈的特殊恩賜也被稱作是證據。「信的人必有神跡(signs)隨着他們」(可16:17)。「證據」(sign)並不總是指將來的事情,也可以指過去的事情。「求禰向我顯出恩待我的憑據(sign)」(詩86:17)。所有這些經文足以證明,被稱為「證據」(sign)的東西,並不一定都是禮儀或預表基督的影子,也並不一定表徵將來的事情。這就清楚表明,此處的「證據」代表的是當前的事情:「證據……我耶和華是叫他們成聖的」。


其次,一件事情可以有許多目的。說明一個目的,並不因此就否定其他的目的。有些以前就存在但並不起證據作用的事情,可以成為某件事情的證據並同時保留原先的作用。因此,彩虹原先就已經存在,後來成為上帝與挪亞立約的記號(sign)(創9:12)。安息日也是如此,上帝早就把安息日賜給了亞當。這一天,當上帝——在整個世界都變得敗壞時——在列邦中揀選了一個民族作自己的選民時,安息日在保持其道德屬性的同時,的確又是一個證據。這個證據表明他們是上帝的選民,他們將會因為遵守安息日而被分別出來,因為守安息日的人是很引人注目的。在各種宗教律例中,守安息日是最獨特、最公開的。




異議#3:安息日已經被基督廢除(Objection #3: The Sabbath Was Abolished by Christ)


「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這似乎是基督就掐麥穗的事情為祂的門徒辯護,賜給他們在安息日這樣做的自由。既然祂是安息日的主,祂這樣做就表明祂正在廢除安息日。或者說人已經被指定作安息日的主,在這一天可以隨心所欲地做事。


回答:第一,這裡沒有一個字提到廢除。僅僅因為某個人是某件事情的主,並不意味着他因此就廢除這件事;毋寧說,他保守、使用並管理這件事。第二,掐麥穗並不是一件褻瀆安息日的事情,因為人的確可以在安息日這一天從地里經過,掐麥穗,並用手搓,然後吃麥粒。猶太人認為這是不合乎律法的,這僅僅是他們自己的猜測而已。這可以從第三節和第五節中看出來,「經上記着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做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嗎?」第三,假如安息日象徵基督在墳墓里,那麼基督不可能在此處廢除安息日,因為所預表的事還沒有實現。第四,基督自己也遵守安息日:「耶穌來到拿撒勒……在安息日,照祂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路4:16)。第五,基督教導祂的門徒在祂死後要禱告,祈求在安息日不要有不幸降臨在他們身上(太24:20)。第六,基督是想藉此說明,祂作為安息日的主,知道安息日的正確含義,並能夠解釋它。


我們將這樣回應這個異議中的第二部分:


(1)基督經常稱自己為人子,這是祂很常用的一種表達方式。祂在指出自己的一個屬性之後,又用祂所具有的另外一個屬性來描述自己。「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約5:27),這裡所說的正是祂。所以,我們必須要曉得,「人子」指的是基督自己,而不是每一個人。


(2)人子這種說法指的是全人類,因而安息日是賜給全人類的,所以安息日是一個適用於全人類的道德性誡命。


(3)再進一步說,假如「人子」指的是猶太人——儘管這樣說有悖於聖經和推理——即使如此,那又怎樣呢?如果他們是安息日的主,那麼他們就能隨心所欲地行事。那麼即使他們違背安息日也不算犯罪——即使在此前干犯安息日,也不算犯罪,但事實並非如此。假如認為「人子」指的是門徒,他們作為安息日的主可以廢除安息日,那麼預表就在實體還沒有到來或實現之前就已經被廢除了。


(4)所以,這裡只是對於門徒並沒有犯罪這個事實的辯護,只是想說明他們在安息日掐麥穗、吃麥粒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儘管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允許這樣做,但他們確實沒有犯罪;既然有正當的理由,那麼,這就等於說,當人與安息日這兩者發生衝突時,必然有一個方面受到傷害。或者在安息日做一些事情來拯救另一個人,不合乎安息日的律法;或者是任由那個人消亡。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拯救處於危險狀況中的那個人,不再守安息日。拯救人比守安息日更重要,憐恤遠勝過祭祀(第七節)——因此這裡並沒有說任何反對安息日的事。




異議#4:安息日於福音有損(Objection #4: The Sabbath Is Detrimental to the Gospel)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上帝;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上帝」(羅14:5-6);「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加4:10-11);「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這些經文中體現出來的難題是:似乎日子之間的差別已經不復存在,人不能因此而責備別人;而且,看起來謹守這些日子似乎於福音有損,所以新約時代沒有安息日,更談不上遵守安息日了。


回答:首先,如果我們認為第四條誡命中確實有道德性的成分在內,哪怕只是命令人們分別出一段時間來用於公共敬拜(不論那是什麼時間,也不論人們在多大程度上遵守這段時間),那麼此處的這些經文就不能用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這表明了時間的區別,即使每二十天才有一次,每次只是半天或幾個小時的時間。所以,根據這個先決條件,這些經文所談及的並不是第四條誡命中所吩咐的時間或日子之間的差別——而這正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所以,與反對者的意見一致,這些經文不能用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


第二,眾所周知,當時的使徒們吩咐各地的教會都要遵守主日(參考上文)。人們對於這一天沒有爭議,也沒有人違背使徒們的意願,強迫人遵守這一天,或禁止人遵守這一天,這是常識。因此,這就表明,使徒在前面所提及的經文中,反對那些想要教訓人遵守節期的人時,他並沒有考慮到主日,在早期教會中沒有人像現代的人這樣想。毋寧說,每個人都非常清楚地曉得使徒所說的並不是主日,而是猶太人的一些禮儀性的節期。既然使徒們在這些經文中所談論的並不是主日,那麼就不能用這些經文來反對人們遵守主日,因為假如那樣的話,就完全錯過了關鍵性的問題,即:人當遵守第七日,即安息日,並稱之為主日嗎?




遁詞#1:這些經文並不是反對人們遵守主日,而是表明人遵守主日不是根據上帝的某一誡命,我們只是把它當作人類的習俗來遵守的。


回答:如果使徒根本沒有談及主日,那麼他當然也沒有說遵守主日到底是根據上帝的命令,還是按照人類的習俗。因此,這些經文既沒有印證什麼觀點,也沒有駁斥什麼觀點。使徒指的是猶太人的禮儀性的節期,所以人必須首先證明第七日——安息日或主日——是一種禮儀,是影子。只有這樣,人們才能拿出這些經文來反對遵守安息日。然而,主張使徒禁止遵守禮儀性的節期,因而安息日是禮儀性的這種觀點,是無效的結論。


第三,假如此處完全禁止一切日子之間的分別,那麼使徒就不會設立主日了。假如這樣,那麼教會也就不能設立或遵守主日、禱告日、感恩日,因為保羅在這些經文中談到這些日子的區分是於福音有損的。那麼遵守這些日子就會違背使徒的命令,是《馬太福音》第15章9節中所譴責的私意敬拜,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的確,既然在這些經文中,食物的差別與這些日子的差別被置於同等水平,前者是敵基督的標誌,是魔鬼的教導——「又叫人戒葷」(提前4:3)——那麼這些不同日子的設立(如果使徒是在泛泛地譴責這種做法)會嚴重地向這個方向傾斜。因此,顯而易見,使徒並非泛泛地反對遵守時間和節期,他是在反對遵守猶太人的和禮儀性的節期。人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說日子的差別已經被廢除了,因而安息日也被廢除了。只要人不能證明遵守安息日和主日(因着上帝的命令)是猶太教的,是禮儀性的,那麼人就不能提出這些經文來當作反對安息日的論據。然而,假如這是事實,人就可以運用這些經文來反對安息日,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可以,別的都不行。


第四,如果在遵守安息日這件事上我們不能彼此論斷——誠然,假如不遵守這一天的人是信心最堅定的人,假如遵守這一天的確於福音有損——那麼就沒有人有義務遵守安息日了。假如這樣,最好的事情就是在主日工作,讓那些願意去教會的人去教會吧。然而,沒有人會承認這一點是正確的。這就證明這些經文並非泛泛而論,而是指的猶太人的禮儀性的節期。那麼,這些經文就不適用於當前的這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應當遵照上帝的命令或人類的習俗來遵守主日;因為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我們很願意贊同並滿足於使徒所談及的是猶太人禮儀性的節期,並且這些日子不能被重新設立這種解釋。然而,這其中提出了什麼證據反對第四條誡命中的安息日呢?安息日在始祖墮落之前就已經設立了(創2)。有人從這些經文中得出以下的證明:猶太人的節期必須廢止,因而安息日也必須廢止。猶太節期在本質上是禮儀性的,所以安息日也是禮儀性的。誰看不出來這個結論是無效的呢?人必須首先確定安息日是猶太教的,是禮儀性的,然後才能下結論說它必須廢止。然而,正如我們前面所論述的,這些經文不能證明前者。現在讓我們來分別探討每一段經文。


就《羅馬書》第14章5至6節而言,問題是遵守各種日子是不是可以容忍的。非猶太人信徒(他們組成教會)清楚地曉得不必遵守各種猶太節期,食物之間的差別也已廢除。猶太人中已經與教會聯合的軟弱信徒確實明白那些禮儀是要廢除的,因為他們承認基督已經降臨了;但是,他們認為還應當虔誠地遵守那些猶太節期,不是所有的食物都可以吃。非猶太人信徒不能容忍這一點。保羅勸勉眾人說在當前的日子,人必須容忍那些軟弱的人,他們不許從禮儀性的意義上遵守這些節期,而是把它們當作宗教習慣。因此他們可以向主守這些日子,在一定時期內這是可以容忍的。反之,猶太人也要容忍那些非猶太信徒不守這些日子。因此,這段經文所指的根本不是主日,即安息日。


讓我們來看一看《加拉太書》第4章10至11節。與其說容忍猶太人中軟弱的信徒(羅14),不如說使徒並不希望人們容忍猶太人強烈地維護所有禮儀性的服事(因而還有那些猶太節期),重新教導這些服事,強迫別人也這樣做,像猶太人試圖要做的那樣(參考加3:1,等;加4:9)。當一個人軟弱但卻安靜不言時是可以容忍的,但是,若是他膽大妄為,竟然要把自己的錯誤強加於人,就令人難以容忍了。這裡隻字未提安息日是禮儀性的,還是道德性的,也未提及安息日是應當廢除,還是繼續有效。這些泛泛的回答表明不能從泛泛的意義上來解釋這些經文,我們不能由一個關於所有的猶太節期的一般性的主張,得出任何反對安息日的結論。




遁詞#2:這必須被理解成指的是猶太教的所有節日——甚至包括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此處提到了年份(這包括安息年和禧年)和節期(這指的是三個莊重的節期: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這裡還提到了月份(即月朔)和日子,這個日子不可能是別的什麼,只能是第七日,即安息日。


回答:首先,必須要證明使徒的這些話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節期。第二,即使我們承認這裡指的是年份、月份和節期,但卻並不能接着說人一定要認為「日子」就是指的第四條誡命中的安息日——除非猶太人除了這些提到的節期(年份、月份、和第七日)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的日子。然而,除此之外,他們還有別的重要的日子,比如在《利未記》第23章和《歌羅西書》第2章中所提到的節期。其他的重要日子與這些節期、年份、月份具有相同的本質。因而,僅僅因為這裡提到了「日子」,人不能得出結論說安息日一定列在其中。相反,因為第七日安息日與其他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本質,是道德性的,不但於福音無損,反倒於之有益,這就表明使徒在此所談及的並不是安息日。除此之外,還有對於一般性問題的回答。


讓我們看一看《歌羅西書》第2章16至17節。要明白這節經文,我們首先必須注意到猶太人有很多安息日。有正月十五日(利23:6-7),逾越節的最後一日,第二十一節中還提到了另外一個必須要安息的節日。除此之外還有七月初一(利23:24-25),七月初十(利23:27-28),住棚節的第八日(36節)。所有的這些節日在本質上都是禮儀性的。然而,除了這些以外,還有一個從創世之初就已經存在的日子,它就是在道德律的第四條誡命中所命令的安息日。這個日子與其他那些日子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質,它具有道德性的本質。


第二,具有不同本質的事物可能會具有相同的名稱。叛徒猶大和大有能力的使徒書信的作者猶大[1],有着相同的名字。然而,適用於評論叛徒猶大的話,卻並不是這兩個猶大都適用的。因此,適用於一個安息日的話並不是對於所有的安息日都適用,因為它們具有不同的本質。既有禮儀性的安息日——它們與道德性的安息日具有相同的名稱,與道德性的安息日都有共同的焦點,也就是安息。


第三,非限制性的語言方式並不適用於具有特定名稱的所有事物;相反,人必須使自己局限於正在討論的主題。每一個有智慧的人都明白這一點。但是,為了向那些缺乏經驗的人說明這一點,讓我們注意看一下這段經文。此處作者以同樣非限制性的方式使用了「飲」、「食」這兩個詞和「安息日」這個詞。但是,人們很容易明白「飲」、「食」這兩個詞並不是包括所有的食物,儘管它們都是飲食。相反,作者指的是有爭議的食物,不是蔬菜和餅等等,而是禮儀律中禁止人們吃的食物,使徒給了他們吃這些食物的自由。再重申一次:「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約壹5:3)。人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僅僅因為禮儀律也是命令,所以人在新約時代還應該遵守它們。相反,人應該明白,此處所指的是現今仍然有效的誡命。因此,聖經中有很多非限制性用法的經文都必須依據上文下理來解釋它們具體的含義,不能把那節經文的內容擴展至所有具有相同名稱的事物。如果你把這個規則運用到關於「安息日」的這段經文上,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在舊約時代,有很多安息日。具有不同屬性的事物的確可以有相同的名稱。人不能根據一個非限制性的陳述,就把這個內容運用到所有具有相同名稱的事物之上。這是無可辯駁的,人不能僅僅因為使徒以非限制性的方式提到了「安息日」這個詞,就下結論說第七日安息日已經被廢除了,這同樣也是無可辯駁的。毋寧說,人應當把使徒的這個命令運用到與飲食具有同樣屬性的安息日上面,即運用到禮儀性的和象徵性的安息日上面,這可見於第十七節經文。因此,人不能因為飲食、節期和這裡所提到的安息日是後事的影兒,就下結論說第七日安息日也是後事的影兒。


第四,很容易看出來,使徒的意願並不是要證明什麼是象徵性的,什麼不是象徵性的,而是要證明什麼因為是象徵性的,所以需要被廢除。他提到了安息日,但他既沒有說「所有的安息日」,也沒有說「這樣的安息日」,因為他在此所指的是什麼安息日是顯而易見的。同樣,人們也明白他所指的不是什麼安息日,因為第七日安息日是會眾所遵守的,關於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應該首先證明每周的安息日是後事的影兒,然後才能運用這節經文來證明應該廢除安息日。


第五,再進一步想一想,這裡的「安息日」用的是複數形式,而不是單數形式,在聖經中提到第七日安息日一般都用單數形式;如果用複數形式提到第七日安息日,那是因為不斷重複每一個第七日。我們還需要考慮到,保羅在此並不是向教會之外的猶太人講話,以便基督徒和猶太人形成對比,藉此斥責猶太人的宗教,而是向教會之內的人講話,這些人每周遵守安息日,也叫主日。




異議#5:安息日是新約時代的預表(Objection #5: The Sabbath Is Typical of the New Testament Dispensation)


「我們既蒙留下,有進入祂安息的應許,就當畏懼,免得我們中間或有人似乎是趕不上了。因為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但我們已經相信的人得以進入那安息,正如上帝所說:『我在怒中起誓說: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其實造物之工,從創世以來已經成全了。論到第七日,有一處說:『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又有一處說:『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既有必進安息的人,那先前聽見福音的,因為不信從,不得進去。所以過了多年,就在大衛的書上,又限定一日,如以上所引的說:『你們今日若聽他的話,就不可硬着心。』若是約書亞已叫他們享了安息,後來上帝就不再提別的日子了。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樣。所以,我們務必竭力進入那安息,免得有人學那不信從的樣子跌倒了」(來4:1-11)。


顯而易見,這個爭論的力量在於:


(1)存留的安息被認為是從禮儀律中釋放出來的,因而代表新約時代。


(2)這個安息——據說是指新約時代——是用上帝在第七日的安息以及迦南地的安息來描述的。


(3)既然新約時代已經臨到我們,那麼第七日——作為一個不復存在的影子——就已經被徹底廢除了。


回答:首先,那些堅信第四條誡命具有道德屬性的人,以及那些認為必須堅持一天的敬拜的人,不可能提出這些經文來。因為這段經文完全否認第七日以及一切安息——除了那另一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


第二,我們完全否認「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對於新約時代而言禮儀律的廢除。


無論是事情本身還是這段經文,都沒有絲毫證據表明「為上帝子民存留的安息」指的是新約時代;相反,我們認為它指的是天堂。


(1)在這裡聆聽使徒訓誡的每一個人(也包括非信徒)都已經脫離了禮儀律。基督已經廢除了一切影子,因而所有的人都將享受這個安息。然而,使徒宣告說,除了真信徒和上帝的子民,沒有人能進入這存留的安息。


(2)使徒勸勉敬虔的人——他們已經脫離了禮儀律——要竭力進入那安息,那安息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


第三,使徒在此談及的安息是舊約時代的人憑着信心也能享有的,他們不能得享這安息只是因為他們不信(第二節)。所以,這個安息不是從禮儀律中釋放出來的,而是在遵守禮儀律時也能享有的,因為人的不信,即使遵守了禮儀律也不能得享這安息,即不能得享天堂。


第四,我們同時否認新約時代是以迦南地的安息和第七日的安息為象徵的。因為1)上帝的聖言既沒有在此處,也沒有在別處這樣說。2)要認定上帝在第七日安息象徵着新約時代,象徵着舊約禮儀律的廢除——那些想要提出這些經文來反對安息日的人一定是這樣認為的——是毫無根據的,太牽強附會了,這種主張太厚顏無恥了。既然第七日在人類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那麼它不可能是什麼指向基督和新約時代的禮儀律的東西。這就證明第七日不是對於新約中日子的描述。


第五,使徒在此表明,無論迦南地,還是安息日,都不是真正的安息,而信徒們必將盼望一個與此不同的安息——一個他們尚未享有的安息:在天堂中的永遠的安息,真信徒的靈魂一離開這個世界就將得享這一安息。「從今以後,在主裡面而死的人有福了。聖靈說:『是的,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作工的果效也隨着他們』」(啟14:13)。這蒙福的安息藉着福音,既傳給了舊約時代的教會,也傳給了新約時代的人(來4:2,等)。




異議#6:應當在六日勞作之後的第七日遵守安息日(Objection #6: The Sabbath Is to Be Observed on the Seventh Day Following Six Workdays)


如果第四條誡命屬於道德律——因而是我們所應當遵守的——那麼創造之後的第七日是應當慶賀的。然而,人們所慶賀的不是這一天,而是一周的第一天。


回答:為了去除這個難題所帶來的負擔,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同一條誡命中可以命令不同的事情,然而儘管敘述方式如此,焦點卻基本上是同一件事情。這條誡命同時也命令了從屬於此的事情。例如,國家命令某個人在一個特定的日子交某種稅。這個命令包含三項內容:時間、稅種和接受命令的人。然而,每個人都能認識到,納稅是最基本的內容,儘管另外兩項也是必須遵守的。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第四條誡命中命令了時間和事情,即守聖安息和第七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在這條誡命中,聖安息是最根本的內容。「當記念(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守為聖日。」顯然時間是其次的:「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兩者可能不是分離的,但聖安息是最重要的。


第二,至於創造之後的第七日究竟發生在什麼時候,並沒有什麼隱藏的奧秘,因為當上帝命令伊甸園中的人類守第七日為聖時,全世界的人不可能在同一時刻開始安息日。他們開始的時間必然存在十二小時的時差。因此,當世界上一部分人開始守安息日時,另一部分人仍舊可以再工作十二小時;而當前一部分人結束了安息日又開始工作時,後一部分人還在守安息日。因為當世界上的一部分地區是白晝時,另一部分則是黑夜。我們也知道在約書亞時代,曾經有一周比平常的一周要長大約二十四或十二小時,所以那一整天要比平常的日子更長(書10:13)。相應的,在這一天之後的所有安息日都要比原先的安息日晚到二十四或十二小時。猶太教會散居在世界各地,有的教會可能比別的教會早幾個小時開始並結束安息日,這並沒有給他們帶來任何問題,無論他們居住在東方還是西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來,安息日開始的時刻本身並沒有任何神秘的因素——其中存在着十二個小時的差別——當安息日這件事本身從總體上來說仍舊有效時,這種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


第三,我們必須把誡命本身和頒布誡命的環境區別開來。環境可以改變,但事情本身卻仍舊有效。


(1)例如,第二條誡命闡明了敬拜的方式。然而,在舊約時代,上帝想要人們以外部的形式侍奉祂,以此作為影子。在新約時代,上帝完全廢除了這些侍奉方式,代之以無形的敬拜方式——沒有這些禮儀性的框架——儘管這條誡命仍然有效。這個改變顯然要比幾個小時的時間推移大得多。儘管誡命中沒有清楚闡述,但眾所周知,禮儀律就其基礎而言,必然與第二條誡命密切相關。


(2)還有,第五條誡命中應許了在迦南地得享長久;這隻對猶太人適用。上帝在新約中廢除了這一點,用每個人的居住地來代替迦南地(弗6:3),因而這條誡命仍然完全有效。所以,對於第四條誡命,人也必須把所命令的事情本身與命令的環境區別開來。以此類推,這件事情本身可以仍然有效,儘管有幾個小時或一天的時間差別。


第四,人應該嚴格地遵守這條誡命,不要因為一己的偏見增加或減少什麼,也不要賦予它不同的含義。如果我們這樣看待第四條誡命,我們就會發現要我們遵守這條誡命的命令、應用以及論據。命令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此處隻字未提創造之後的第七日,只是說到六日勞作之後的第七日。然而,人又怎麼知道是哪個第七日呢?這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情嗎?這是特意留下讓每個人自由選擇的餘地嗎?絕對不是。從亞當時代開始,上帝就已經告訴人們,祂想要人類遵守第七日(與創造的順序一致)——從這條誡命的附加理由可以看出來。因此,第七日的伴隨條件恰好與創造的順序一致,這並不是這條誡命的本質性內容。如果上帝因此讓這條誡命仍然有效,——即尊第七日為聖——祂改變了一些伴隨條件,仍舊保留了第七日的聖潔和成聖;如果因為在某一天提前了幾個小時,從年代順序上來講不再是創造之後的第七日,這並沒有改變這條誡命的本質,只是略微改變了它的細節而已。然而,上帝的確把安息日提前了一天,所以從年代順序這個意義上來講,安息日不再是創造之後的第七日,但仍然是六日勞作之後的第七日。


這個變化的發生並非來自人類的主動,而是基督和祂的門徒主動改變了這個日子。首先,這可以由基督在那一天出現在聚集的門徒面前並重複說到一周的第一日這個事實得到證明。我們在此處經文中並沒有讀到明確的習俗描寫,但它卻表明,根據猶太人的推算,自從基督復活之後,人們就已經開始遵守一周的第一日為聖日。


第二,再來看一看使徒們和基督的命令,使徒們是受聖靈感動的,而基督在升天前四十天教導使徒們那些他們先前所不能承受的事情。也請想一想使徒時代教會持續的作法,這可見於《使徒行傳》第20章7節:「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這裡為什麼要提到那個日子,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呢?教會為什麼在這個特定的日子聚會,慶祝主的晚餐呢?為什麼要記載保羅在那一天講論呢?為什麼還要加上他要次日起行呢?這證實了人們守一周的第一日為安息日。


再想一想《哥林多前書》第16章1至2節:「論到為聖徒捐錢,我從前怎樣吩咐加拉太的眾教會,你們也當怎樣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留着」。為什麼是七日的第一日?為什麼要在那一天收集捐資?難道這些不是又一次清楚地表明安息日是七日的第一日,他們在那一天做安息日所當作的事嗎?除了基督對使徒們的命令(無論是口頭的命令還是聖靈的感動),他們還能根據別的什麼論據或基礎來遵守這一天嗎?因為使徒們不能容忍任何人類的遺傳。


除此之外,還有《啟示錄》第1章10節:「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再看一看人們是怎樣承認這一天的。但為什麼這一天被稱為「主日」?這是因為主設立了這一天。因着同樣的理由,它被稱為主的安息日,聖餐被稱為主的晚餐。這也表明這一天被稱為主日是因為基督在這一天從死里復活。對於這一點,我的回答是:這件事情是千真萬確的,因為七日的第一日的確就是基督復活的日子。然而,我們永遠無法證明,使徒在經文中惟獨專注於這一點。這種講論方式,與上帝的聖言一致,都是指向它的習俗。


第三,也請想一想從基督復活到如今以來,這一天的持續和普遍應用——如前所述。從所有的這一切可以證明,這一天的改變並不是人類的習俗,而是上帝的命令。所以這一天仍舊是不可改變的,沒有任何一個教會膽敢改變這一天。




遁詞:新約中不應該用清楚的命令表達出這個改變嗎?


回答:我們沒有權力向上帝發布命令。假如我們不想堅守這條誡命,並因着我們的蒙昧,不理解它的含義,那麼上帝就必須用我們自己能夠明確表達的詞句重申這條命令嗎?那對你而言,一條誡命就足夠了,因為它並不是一條新的命令,只是細節有所改變。因此,如果你現在沒有遵守安息日,你就是在違犯這條誡命。如果確實有安息日,除了基督和祂的門徒所遵守並命令教會遵守的那個日子——教會已經用一千七百年的實踐證明了這個日子——以外,你還期望別的什麼日子嗎?




問題:但是,改變這一天的理由是什麼呢?


回答:向至高無上的賜律者要求一個理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祂的命令對你來說還不夠的話,那麼沒有什麼理由能夠讓你滿意。我發現在整個新約時代,全部敬拜方式發生了極大的變化。我發現世界的救贖者在七日的第一日復活了。我發現因着遵守七日的第一日,教會分裂成了猶太教、穆斯林和異教。我發現因此整個猶太教都是有罪的,異教徒應該因着他們的不敬虔而被定罪。這對我來說已經足夠了,也應該讓每個人感到滿意了。




異議#7:安息日是禮儀性的屬靈敬拜(Objection #7: The Sabbath Is a Ceremony Typifying Spiritual Worship)


為什麼不能說因着第四條誡命,我們在新約時代應當遵守安息日,這樣做是因為它是一種禮儀嗎?——這些禮儀不是新約中屬靈敬拜的榜樣嗎?難道第四條誡命沒有吩咐我們在哪方面要有屬靈的安息並公開榮耀上帝嗎?


回答:無論從哪方面來講,這個異議都錯誤百出,荒謬無比。


(1)如果有人主張並教導說因着第四條誡命,我們必須遵守安息日,並對他的理解方式保持沉默,那麼他就是在以隱秘的方式進行欺詐,因為他表面看起來是正統的,而他的觀點實際上卻截然相反。


(2)這個人建立了一個錯誤的根基,即認為第四條誡命是禮儀性的。然而,第四條誡命在本質上完全是道德性的,從字面上來說也沒有任何禮儀性或象徵性的東西在裡面,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深入探討過。既然其根基是與真理背道而馳的,那麼建立在這個根基之上的任何爭論都是與真理相背的。


(3)認為舊約的禮儀是新約時代屬靈敬拜的榜樣,這種觀點也是荒謬的。我們已經完完全全徹徹底底地脫離了禮儀律,無論在哪個方面都絲毫不在禮儀律的束縛之下。那些禮儀是彌賽亞的象徵性的影子,主耶穌在自己裡面成全並廢除了這些禮儀。人的確可以從這些禮儀中學到許多關於上帝、基督以及在恩約之上有份之人的職分的知識,藉着運用使它們於我們有益,「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羅15:4);然而,那些禮儀並不是我們所必須遵行的。我們的生活標準——完美的生活標準——並不是禮儀律,而是道德律。只有道德律才命令我們去做一切屬靈的事情和必須要做的事情;我們必須遵照道德律去生活,而不是遵照禮儀律。


(4)因着第四條誡命的緣故,主張我們必須在這樣的意義上遵守安息日,完全是藉着遵守那些禮儀,讓我們這些新約時代的人,從一開始就重新服在禮儀律之下。因為每個禮儀都賦予我們這樣或那樣的屬靈職分——無論人能藉着應用推論出什麼。這職分可能是好的,但是讓我們予以遵行的效力卻是來自道德律;或者,它又會再次成為不可摸、不可嘗之類的禁條。







1注1:Statenvertaling版寫的是:「第一日安息,第八日也安息。」


2作者布雷克在這裡用的是一個形象的短語「ezelsdag」,它的字面意義是「驢子的日子」。


[1]在荷蘭文中,這兩個名字的拼寫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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