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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家庭、教會與國家:三政合一與基督徒聖約共同體》節選


普遍性的衡平法則


在《威斯敏斯德信條》中特別提及「普遍性的衡平法則」(general equity),這是現代對律法沒有研究的人很難理解的,但對於十七世紀英國的普通法系而言,「衡平」是基本的概念,是指在解釋和應用律法的時候應當「根據其背後的原因和精神,如此就把它應用在原來沒有明確規定的地方。」


比如以上《威斯敏思德大教理問答》142問中對《申命記》19章14節的引用所採用的就是「衡平」的方法。從字面的意思來看,這一律法是針對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生活的,此處顯然沒有涉及到十七世紀的英國,但其背後的原因和精神則是「不可移動地界」,這一原則顯然具有通用性,對於英國當時保障土地所有權的穩定性也是適用的。《威斯敏斯德信條》規定:「上帝把以色列人視為一個國家,也賜給他們各種司法性的律例。這些司律法已與那百姓的國家一同期滿終止了,除了為著普遍性的衡平法則所要求的以外,現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威信條19.4)。因此,這一信條明確強調民刑律仍然具有衡平性的應用,但不可直接應用,因為時間和地點已經截然不同。


1989年《改革宗浸信會公認信條》19章3條:「上帝也賜給他們各種司法性的律例。這些司律法例已與那百姓的國家一同期滿終止了,它們所含有的衡平法則,除了在道德方面的運用以外,現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浸信會的這種規定當然僅僅把上帝的律法中「所含有的衡平法則」局限在道德領域內,但道德領域不可能是孤立的、隔離的,必然體現在公共生活中,當然也會體現在國家立法中,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弗雷姆強調說:「即使賜給以色列人的民刑律並沒有要求現代國家也照樣遵行,但它們仍然在顯明上帝的智慧,現代國家仍然應當予以注意(申4:6)。這種『持續性的效力』是我們必須考慮的。」


——選自王志勇《家庭、教會與國家:三政合一與基督徒聖約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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