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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家庭、教会与国家:三政合一与基督徒圣约共同体》节选
普遍性的衡平法则
在《威斯敏斯德信条》中特别提及“普遍性的衡平法则”(general equity),这是现代对律法没有研究的人很难理解的,但对于十七世纪英国的普通法系而言,“衡平”是基本的概念,是指在解释和应用律法的时候应当“根据其背后的原因和精神,如此就把它应用在原来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
比如以上《威斯敏思德大教理问答》142问中对《申命记》19章14节的引用所采用的就是“衡平”的方法。从字面的意思来看,这一律法是针对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生活的,此处显然没有涉及到十七世纪的英国,但其背后的原因和精神则是“不可移动地界”,这一原则显然具有通用性,对于英国当时保障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也是适用的。《威斯敏斯德信条》规定:“上帝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国家,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律法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普遍性的衡平法则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威信条19.4)。因此,这一信条明确强调民刑律仍然具有衡平性的应用,但不可直接应用,因为时间和地点已经截然不同。
1989年《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19章3条:“上帝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律法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它们所含有的衡平法则,除了在道德方面的运用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浸信会的这种规定当然仅仅把上帝的律法中“所含有的衡平法则”局限在道德领域内,但道德领域不可能是孤立的、隔离的,必然体现在公共生活中,当然也会体现在国家立法中,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弗雷姆强调说:“即使赐给以色列人的民刑律并没有要求现代国家也照样遵行,但它们仍然在显明上帝的智慧,现代国家仍然应当予以注意(申4:6)。这种‘持续性的效力’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选自王志勇《家庭、教会与国家:三政合一与基督徒圣约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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