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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申命記 19
在前面各章到此為止,摩西都是在懇切地囑咐以色列人,向他們反覆重申,要向神敬虔,謹守信仰;但在本章,摩西開始告誡他們,在人與人之間,也要謹守公義。I。關於第六誡命,「不可殺人」。(1-13節)。II。關於第八誡命,不可偷盜(14節)。III。關於第九誡命,不可作假見證(15節等)。
V。1-13
I。要設立逃城,保護那些誤殺人的,使他不會死於那報血仇的人之手。我們在(出21:13)(民35:10)等處已看見關於這些逃城的設立和律例。在這裡重申的指示涉及了三件事:----1.在迦南為此目的要設立三座城。摩西已經在約旦河的另外一側,即他們現在已經征服了的土地上,設立了三座逃城;現在摩西囑咐他們,當他們越過約旦河、在河的對岸的迦南地上安居的時候,還要再設立三座城(1-3節,7節)。要把那迦南地分為三段,使每一座逃城作為一段的中心,使得在每一段的人可以逃到最近的那逃城去躲避。基督是我們的逃城,他也離我們根本不遠;不需要我們上天或是入地去追尋,因為那道離我們不遠;基督就是那道(羅10:8)。福音把拯救已經帶到我們的門前,他就在門外向我們叩門。為了往逃城去逃難的人更加容易,還要預備、修好去那逃城的道路。福音的牧師傳道人也是如此,他們把去往基督的道路告訴百姓,幫助指引他們,憑信心去到基督那裡;他們要去除他們心中的偏見與崎嶇,幫助他們克服心中的險阻。感謝讚美神,對所有信實尋求他的人,那去往基督的道路是聖潔的正路;尋找他的人,雖然愚魯,但是不會錯過。2.如果神擴張他們的境界,就要在這三座逃城之外,再設立三座逃城(8-10節)。(1)這裡表明了神要擴張他們疆界的意願,如果他們謹守神的誡命的話。(2)無論他們的疆域到哪裡,他們的逃城也要隨之設立。我們知道,在屬靈的裡面,這疆域擴張的應許已經成就;福音的疆界已經極大地擴展,在基督里,我們公義的主裡面,就是那因信而逃去的逃城。II。這逃城不是那些故意殺人之人的避難所(11-13節)。1.這表明,那些惡意殺人的人,不可被民事的官長保護。2,這或許也在說明,那些故意犯罪、且仍在罪中的人,不能逃到基督那裡。如果我們故意犯罪,並且還在仍然活在罪中,就再沒有贖罪祭了(來10:26)。那離開罪,逃到基督那裡的人,在他裡面有安全;但是不丟棄罪、仍然活在罪中的,就在基督里找不到避難所。對於這樣的人,神的救恩不會救贖他:神的公義審判將要把他從逃城之中抓出來,因為他們不配那裡的保護。
V。14-21
這裡是防止侵犯、防止作假見證的律例典章。I。防止挪移地界的律例(14節)。1.這是給他們將要去迦南安居的律例。在那裡,各支派家族要拈鬮分迦南的產業。神的旨意,是讓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份,並且要防止做侵犯別人的事情。當權益確定的時候,以後不可再起攪擾與紛爭。2.這也是給他們後代清晰的命令,不可自己偷偷地挪移與鄰居之間的界限。無疑,這也是一個道德上的命令,對我們今天也是如此。(1)不可侵犯任何人的權益,侵奪那些不屬於我們的東西,更不能弄虛作假,偽造,欺謊,破壞,修改協議與文書(因為那就是確認我們彼此之間的權益分界的界限)等等。雖然界限是人設定的,但是我們若偷偷地挪移它,就要被神的律例定為小偷或是強盜。讓每一個人都滿足於自己的份,對鄰舍公義;這樣,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挪移我們之間的界限。(2)這律例也禁止在鄰舍之間挑起紛爭,或是破壞和諧、挑起衝突。(3)禁止破壞那些已經建立了的秩序和制度,或是無謂地改變民事的管理。II。防止作假見證的律例。1.人 無 論 犯 什 麼 罪 , 作 什 麼 惡 , 不 可 憑 一 個 人 的 口 作 見 證 。我們在(民35:30)以及(申17:6)也看到這個律例。這個律例是利於被告的;這樣被告的聲譽甚至生命就不必仰賴於那一個人的口;這也是對證人的警告,不可惡意誣陷別人。在這個律例里,任何一個人在本質上都是假設為虛謊、不被信任的;這是整個人類的羞恥;每一個人都是被懷疑的;但是,那為基督所作的見證卻是神在天上地下的恩典與榮耀(約一5:6-9):這 借 著 水 和 血 而 來 的 就 是 耶 穌 基 督 。 不 是 單 用 水 , 乃 是 用 水 又 用 血 。並 且 有 聖 靈 作 見 證 , 因 為 聖 靈 就 是 真 理 。作 見 證 的 原 來 有 三 , 就 是 聖 靈 , 水 , 與 血 。 這 三 樣 也 都 歸 於 一 。我 們 既 領 受 人 的 見 證 , 神 的 見 證 更 該 領 受 了 。 ( 該 領 受 原 文 作 大 ) 。 因 神 的 見 證 , 是 為 他 兒 子 作 的 。(羅3:4):神 是 真 實 的 , 人 都 是 虛 謊 的 。2.那作假見證的人,要擔自己所誣陷別人的罪(19節)。在審斷的時候,要極其仔細地查究(18節)。一旦發現有作假見證的人,如果他誣陷的是使人要被治死的罪,他自己就要被治死;如果是要被責罰的罪,他自己就反而要遭受那責罰。對那些輕看、不在乎這些作假見證的人來說,或是對那些覺得沒必要嚴厲懲罰作假見證的人來說,一個人只是信口說了幾句話,尤其是沒有導致什麼嚴重後果的時候,這樣的作假見證的罪沒什麼嚴重的。但是,這裡特別申明:你 眼 不 可 顧 惜 , 要 以 命 償 命 , 以 眼 還 眼 , 以 牙 還 牙 , 以 手 還 手 , 以 腳 還 腳(21節)。人不需要比上帝更恩慈。這樣對作假見證之人的嚴厲懲罰,對公眾來說是利益極其深遠的:別 人 聽 見 都 要 害 怕 , 就 不 敢 在 你 們 中 間 再 行 這 樣 的 惡 了(20節)。那些挖坑陷害別人的人,必自己掉進自己的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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