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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5
第五章
本章以及下面一章的部分,講述贖愆祭。這與贖罪祭的區別,在祭牲本身或是獻祭的過程上差別不大,而是區別主要在於引致獻祭的事情。兩者都是為了贖罪;但是前者更為一般性的,而後者是出於更為具體的事情。I。關於人的各樣過犯與罪:1.若人本是見證,卻不把所見證的說出來(1節)。2.摸了不潔的物(2,3節)。3.冒失發誓(4節)。4.在聖物上的過犯(14-16節)。5.任何軟弱或誤犯的罪(17-19節)。還有一些其他的情況,也要獻贖愆祭(利6:2-4)(利14:12)(利19:21)(民6:12)。II。關於贖愆祭。1.獻母羊羔或是母山羊(5,6節)。2.獻斑鳩雛鴿(7-10節)。3.獻細面(11-13節)。但主要是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獻為贖愆祭(15節等)。
V。1-6
I。這裡的過犯是,1.當人起誓前來作見證的時候,本是要起誓說出一切真相和實話,說出完整的真相與實話;然而,他卻沒有把見證講出來,沒有把所聽見的、知道的,完全和盤托出。現在這裡(1節),若他聽見了發誓的聲音(即,他被要求前來,在發誓言的情況下,來見證自己所知道的(王上8:31)),那麼,如果他沒有說盡事實的真相;無論是由於害怕得罪朋友或是害怕得罪敵人;而是,僅僅說出了自己知道的一部分真相,那麼,他就要但自己的罪孽。而這將是一個沉重的罪擔。(箴29:24)人 與 盜 賊 分 贓 , 是 恨 惡 自 己 的 性 命 。 他 聽 見 叫 人 發 誓 的 聲 音 , 卻 不 言 語 。這樣的人,就是與罪人同謀,是憎惡自己的靈魂。所有前來到法庭上,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做證人或證詞的人,都要記得這個律法;應當完全地把自己所知道的說出來,而不看人的臉面,也不要含糊其辭。向神起誓是一件莊重神聖的事,神的名是輕慢不得的。2.人摸了不潔的物或是污穢的東西。若這樣的人,沾染了污穢,卻不小心來到敬拜神的聖所;或是他沒有按著禮例的律法,沒有洗濯潔淨自己;那麼,他就應該被看為有罪,也必須要獻上贖愆祭。雖然他摸了不潔的物,只是玷污了禮例;但是,他輕忽地不去洗濯,就表明了心裏面或是不謹慎,或是藐視與鄙陋,因而玷污了道德的律法。若起先他沒有注意、意識到,那麼,當他一知道了,就有了罪。當神借著聖靈向我們顯明我們的任何罪,或是顯明我們的任何職分,我們應該立刻起來前去執行,或是悔改罪,或是盡職分;而不要為承認我們的罪而羞恥。3.冒失發誓的罪。若有人起誓要做什麼、或是要不做什麼;然而,他後來卻根本不看重所起的誓言;那麼,他就有了冒失發誓的罪,而要前來獻上贖愆祭。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如果他不履行誓言,他有罪了;如果他履行的誓言是去行惡,他也有罪了。這是他自己所進入的愚妄境地,被自己的口舌陷在罪的網羅之中。因此,他要小心謹慎,避免進入這樣的罪。II。現在在這些情況下,1.犯罪者必須要承認己罪,並帶來贖愆祭;他獻的祭不會被收納,除非同時也有真心的悔改與謙卑的禱告來祈求饒恕。認罪必須是具體的,即,我在那事上犯了罪;大衛的認罪也是如此(詩51:4):我做了這件惡;亞干的認罪也是如此(書7:20):我做了這些這些事情。謊言與虛謊就是在一般性的陳述之中;許多人願意泛泛地承認自己是個罪人,自己犯了罪;每個人都會這樣說;但是其中沒有任何具體的指責和責備;但是具體犯罪的人卻不願在具體的事情之中承認自己犯了罪,由於他們自己心中的驕傲在阻擋。然而,若要得到寬恕和原諒,若要下次再也不犯這罪,最好的辦法就是具體地承認己罪。2.祭司要贖了他的罪。若沒有悔改,他的獻祭不會被悅納;同樣,他的悔改並不能使他稱義,除非有獻祭的救贖。因此,我們若要與神和好,我們就要倚靠基督的贖罪祭,並在我們心中有真心的悔改。
V。7-13
這裡特別地顧念在神的子民中那些貧窮的人,使他們也可以為自己的罪前來向神獻祭。不能用羊羔來作贖愆祭的人,可以用斑鳩或是雛鴿前來獻祭;甚至若他們連這樣的力量也沒有,他們也可以以一點細面為供物,這也會被神收納。贖愆祭所需的供物的價值小於其它的祭,表明人的窮困並不會使他不能得神的救贖。最窮的人也能拿得出贖愆祭的供物。因此,窮人也能得神的接納;去往天國的方向,沒有人能說自己去不了是因為沒有足夠的錢。I。若罪人拿來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其中的一隻要獻作贖罪祭,另一隻要獻作燔祭。1.燔祭是為了榮耀神;獻燔祭之前,必須要獻贖罪祭,使人的罪得贖。我們必須先與神和好,與他和平,才能夠期望我們向神的服事能夠榮耀他,能夠被他所悅納。贖罪祭總是在燔祭之前。2.贖罪祭以後,獻上燔祭,為神的恩典與慈愛獻上感謝與感恩之情。II。若是拿來細面作贖愆祭,必須不能加上油,也不能加上乳香(11節);因為這是贖罪祭,是為可憎惡的罪獻上的贖罪、贖愆祭,因此不可有油與乳香的芳香味道。這獻祭的苦澀,也表明罪人再也不要重犯以前的罪。在這些祭祀之中,1.神使那些犯罪的人得到安慰,使他們不在自己的罪中絕望,不在罪惡裡面失喪;使他們與神得到和平。2.也同樣警告犯罪的人,不可再作同樣類似的事情來犯罪,不要再犯罪;要記得罪的代價。
V。14-19
迄此為止,本章記述的命令律法都是關於贖愆祭、贖罪祭,這兩者的名稱在這裡的各情況是相同的(6節)。接下來,我們看見一些特別的律法只適用於贖愆祭,這些,是通常涉及到侵犯別人的罪愆。對別人的侵犯可能或是在聖物的事情上,或是在普通之物的事情上;前者我們在這裡看見,後者我們會在下一章的開始之處看見。若人在聖物上犯了差錯,他就是侵犯了祭司,侵犯了向神供職的人;聖物都交在他們的手上。若有人把本來是要敬獻於神的聖物,在不故意的情況下,將聖物私用;那麼,他要帶來贖愆祭的供物。1.必須要獻上沒有瑕疵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另外,他要給祭司償還在聖物上差錯的部分,再加上五分之一來歸還;這樣下次他會小心對待敬獻於神的聖物。2.如果是在他不知道、不確定的情況下誤犯的罪,那麼他也要擔罪,來獻贖愆祭的供物。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這也顯明聖物和聖禮的重要性,若有人因疏忽不慎而犯了罪,那麼,他不僅要賠償,承認己罪,還要獻上贖愆祭。人不可侵犯屬神的產業;我們應當小心謹慎避免這樣的罪惡;即使有我們不知道、不確定的情況,我們也要認罪,寧可站在安穩的一邊,也不可冒險得罪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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