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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18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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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I。一般性的律法,要以色列人他們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腐敗與惡俗之行(1-5節)。II。具體的律法,1.不可亂倫(6-18節)。2.不可與獸淫合,也不可有野蠻殘暴的偶像敬拜(19-23節)。III。這些律法,要在迦南人的滅亡之中得堅立(24-30節)。

V。1-5

在各樣的禮例的律例之後,本章回到了關於道德的命令中。前者作為預表,今日仍警示著我們;後者作為誡命,今日仍作用於我們。這裡我們有,1.這些律法的神聖權威: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2,4,30節),我是耶和華(5,6,21節)。他是主,有權柄管理一切;他是我們的神,更有權柄統管我們。耶和華,是一切被造之物的泉源,因此也是權能的泉源;我們是歸他的,我們也當服事於他;他更有權能懲罰那一切不順服、與他為敵的。他是你們的神,你們所願意順從於他的神,你們在他之中有極大的職分,你們也要在他那裡擔責、交帳。2.這裡有極其嚴厲的警告,警告他們不可隨從效法埃及人,也不可受迦南人的偶像等的影響與污穢(3節)。現在神通過摩西告訴以色列人,在他們之中,必須棄絕從前在埃及所沾染的惡劣影響;埃及以眾多的偶像崇拜而臭名昭著:你們不可效法在埃及地的作為。如果他們還保持那些在曾經為奴之地的污穢沾染,甚至以此來敬拜假神;那麼,這不僅是極大的荒謬,更是他們對神的救贖恩典的極大的忘恩負義;神曾經以多麼奇妙與恩典的大能把他們從為奴之地拯救出來。3.這裡是給他們莊嚴的責任,要遵守神的典章律例(4,5節)。大衛在詩篇119篇中的禱告和言語,多次如此提及神的律法、典章和律例,以及人向神應盡的職分。(1)這是我們所順服的治理:神的典章與律例。我們必須謹守、遵行在神的律法之中。我們必須要把神的律法記在我們的書中,寫在我們的手上,在我們的心靈和生命里,把神的律法行出來。記念神的誡命,並遵行(詩103:18)。我們必須把神的律法保守在我們所行的路上,在我們工作的過程中,保守為我們的財富,像看守我們眼中的瞳仁一樣,謹守神的律法,極其地珍視和寶貴。(2)這是我們所順服的極大益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即,他就必從此永遠地幸福。我們當為此感謝神,【1】這在今天仍是一個應許:若我們真誠地謹守神的誡命,雖然我們不是無罪的完美,但是我們將看見職分的道路就是安慰的道路,是通向幸福的道路。(提前4:8)操 練 身 體 , 益 處 還 少 。 惟 獨 敬 虔 , 凡 事 都 有 益 處 。 因 有 今 生 和 來 生 的 應 許 。人遵守神的誡命,就必因此活著:若我們在靈魂之中,棄絕我們屬肉體的敗壞(就像這裡以色列人棄絕埃及人的敗壞),我們就必活著。【2】我們也更當感謝神,我們今日是在恩典之約中、因信而稱義;律法之約要求,若有人違反了最少的一點律法,他的生命就被剪除;但是新約的使徒,兩次引用這裡,來說明我們是本著福音中因信而得的義。(羅10:5)與(加3:12)表明,這裡是因律法而得的義,而不是本乎信:(羅10:4-11)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義 。摩 西 寫 著 說 , 人 若 行 那 出 於 律 法 的 義 , 就 必 因 此 活 著 。惟 有 出 於 信 心 的 義 如 此 說 , 你 不 要 心 里 說 , 誰 要 升 到 天 上 去 呢 ? 就 是 要 領 下 基 督 來 。誰 要 下 到 陰 間 去 呢 ? 就 是 要 領 基 督 從 死 里 上 來 。他 到 底 怎 麼 說 呢 ? 他 說 , 這 道 離 你 不 遠 , 正 在 你 口 里 , 在 你 心 里 。 就 是 我 們 所 傳 信 主 的 道 。你 若 口 里 認 耶 穌 為 主 , 心 里 信 神 叫 他 從 死 里 復 活 , 就 必 得 救 。因 為 人 心 里 相 信 , 就 可 以 稱 義 。 口 里 承 認 , 就 可 以 得 救 。經 上 說 , 凡 信 他 的 人 , 必 不 至 於 羞 愧 。(加3:11,12):沒 有 一 個 人 靠 著 律 法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 這 是 明 顯 的 。 因 為 經 上 說 , 義 人 必 因 信 得 生 。律 法 原 不 本 乎 信 , 只 說 , 行 這 些 事 的 , 就 必 因 此 活 著 。福音給人的是:人若遵行律法,就因此活著,但是人卻不能;律法不能給人生命,因為我們都不能完美地遵行;律法本身不是軟弱,但是卻顯明我們肉體的軟弱與罪污;然而現在人遵行律法,憑著對神兒子的信,而得活著的生命。得救的人的生命來自於基督的恩典,而不是出於人本身的優點;見(加3:21,22):這 樣 , 律 法 是 與 神 的 應 許 反 對 嗎 ? 斷 乎 不 是 。 若 曾 傳 一 個 能 叫 人 得 生 的 律 法 , 義 就 誠 然 本 乎 律 法 了 。但 聖 經 把 眾 人 都 圈 在 罪 里 , 使 所 應 許 的 福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 歸 給 那 信 的 人 。義人永遠地活著,但是他們是因信而活,是借著與基督的聯合;基督就是他們的生命。

V。6-18

這些律法是關於十誡之中的第七誡命;無疑,這也是適用於在福音之下的我們;其中一項,就是有人收了自己的繼母,被使徒在(林前5:1)稱為淫亂的罪。這裡所列的亂倫以及淫亂的事情,都是禁止和被憎惡的;若有邦族允許這樣的事情,那就是他們成為了野蠻與淫亂罪惡的邦族。I。這裡特別禁止與親人的淫亂,被稱為露他們的下體。1.不可與這些親人嫁娶。婚姻是神聖的制度;這個制度與安息日的禮,是兩個最古老的制度;從地上有人的時候就開始了:是為了人生命的安慰,尊嚴,榮耀,使人區別於獸。這是人的所有制度中最榮耀的;這裡的律法就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神聖榮耀。神聖的制度要在神的統管和約束之下;尤其是因為人本性的敗壞,心中滿是罪惡和欲望以及躁動不安。這些所禁止的情況,不僅是出於無可爭辯的神的權柄,也是本身有其原因和公平。(1)在婚姻之中,二人和為一體;是本來不為一體的兩個人的結合。(2)婚姻把丈夫和妻子放在平等的水平上。他們是彼此身邊的伴侶。因此,那本來在長幼輩份上不同的親人,不應嫁娶結合。在人與人之間,無論是主僕,還是尊貴人與貧賤人之間,都可以有無害的婚姻;但是,在父母與兒女之間,叔舅姨與侄甥女之間,有長幼的不同,因此不能有彼此相當的婚姻。(3)同輩的親人之間的婚姻,並不禁止,除非是在兄弟姐妹之間,無論是出於全部的血親還是一半的血親的兄弟姐妹。用婚姻的制度來進行亂倫的事情,更使這樣人的罪昭昭;他們褻瀆了這個尊貴的制度。2.不潔的淫穢,無疑更在這裡禁止。親人之間應該彼此相愛,在彼此熟悉與自由的情況下來往,但是這些都應該是純潔的;要避免撒旦狡猾的引誘與試探。娶姐妹為妻,如雅各所曾做的,在這裡禁止(18節);這不僅是多妻制的罪,更使姐妹之間產生不斷的紛爭、痛苦和嫉妒。

V。19-30

I。婚姻的床榻,不可濫用(19節),更不可被侵犯(20節)。II。不可使兒女經火歸與摩洛,這是極惡的偶像崇拜。摩洛或許是那時流行的對太陽的崇拜,是世界上的大火;崇拜摩洛的時候,他們或者把自己的兒女獻給它為祭,把他們燒死;或者使他們從火里經過,表示獻給摩洛;或者把兒女中的一個扔進火里,以為會給其他的兒女帶來好運。這些崇拜偶像假神的人,就是這樣荒謬愚妄;但是,如果他們對假神尚且有那樣熱誠,那麼我們,對我們的真正的永生神,不應該更加有敬虔的心嗎?這崇拜偶像假神的罪,在以色列中(他們後來在此事上屢屢犯罪),多麼大地損害了以色列人與神的關係。見(結16:20)並 且 你 將 給 我 所 生 的 兒 女 焚 獻 給 他 。你 行 淫 亂 豈 是 小 事 , 竟 將 我 的 兒 女 殺 了 , 使 他 們 經 火 歸 與 他 嗎 ?因此這裡稱為褻瀆耶和華神的名;他們以為向耶和華只需要獻牛羊,卻要把兒女獻給摩洛。III。這裡律法禁止姦淫,與獸淫合,與同性淫合;這些罪都是最可憎恨的(22,23節)。人其它的罪使他們如同獸一樣,但是這裡的罪使他們連野獸都不如。律法里要提到這些事情,而且即使律法寫在了這裡,還會有人違犯,這說明了人罪惡的本性;這些律法,是對人罪惡本性的永遠的斥責。人墮入偶像崇拜的敗壞之中後,往往就接著落入這樣的荒淫之中;在(羅1:24)也講到這一點。IV。為這些及其類似的罪惡可恨的罪污,神向人爭辯,申明律法禁止這些的原因。神有無可爭議的主權和權柄來把律法誡命給人,然而他把我們以人對待,以我們的道理來與我們申明,屈尊來向我們說明。1.你們在這些罪惡污穢可憎的事情上玷污了你們自己(24節)。所有的罪都玷污了人的靈魂,但是這些罪更尤其地污穢了身心。我們的天父,以恩慈對我們,要我們自潔,不可失喪在污穢塵土之中。2.行了這些可憎之事的人,要被剪除(29節)。這是公義的,因為若有任何人玷污了神的殿,他就將被神毀滅(林前3:17)。屬肉體的淫慾與靈魂爭戰,若沒有神的恩典和慈愛,肉體的敗壞早已使靈魂毀滅。3.若是這樣污穢可憎之事盛行在地上,那地就為不潔,在那裡不配有神的會幕;聖潔的神就會把他的恩典從那地移除。這些污穢可憎之事使那地的居民不潔,使他們被這樣的罪惡沾染;這些事讓那裡的良善人痛苦難過,正如所多瑪的罪惡讓羅得的心痛苦。4.在他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就行了這些污穢罪惡可憎的事(24,27節)。因此,要立下這樣的律法;正如我們進入被災荒疾病沾染的地方,身上要帶上防病的藥。也因此,他們必須不可行那些可憎的事;因為行那些事的民在神的咒詛之下,也頃刻間要倒在以色列的刀劍之下。他們或許看不見那地的民所行之事的惡臭昭昭,也不知道那些民是多麼可惡可憎;然而,聖潔尊貴如這些以色列人的,又何當去行那些惡呢?當我們想到自己的罪在別人眼中是多麼污穢罪惡可憎,就應當百倍小心自己,不可被罪沾染,而應保持自己的潔淨和純潔。5.為了這些以及其它類似的罪惡,迦南人將要被滅亡;他們滿了亞摩利人的罪惡(創15:16),也因而給他們自己帶來徹底的滅亡:神必追討那地的罪孽(25節)。神極大的公義的審判,毀滅那些罪惡、褻瀆、剛硬狂妄、心中無神之人,也是為我們的警示;使我們小心警醒,避免、遠離那些罪惡、不認識神、不承認神之人的狂妄、淫亂、敗壞。迦南人的毀滅,是對以色列人的警示,使他們不效法迦南人的罪惡可憎。不僅顯明,這些罪惡被神所憎惡;也被受造之環境所厭棄:那 地 也 吐 出 它 的 居 民 (25節)。那地在迦南人之下呻吟厭惡,要早早趕出這些神的仇敵(賽1:24)。這講述了罪是多麼令人可惡可憎;罪人的確是飲罪孽像是喝水,然而無害的受造之物也要起來與之為敵。許多城,許多房屋,將要厭惡地吐出其中的罪人。因此你們要小心(28節):免 得 你 們 玷 污 那 地 的 時 候 , 地 就 把 你 們 吐 出 , 像 吐 出 在 你 們 以 先 的 國 民 一 樣 。迦南地是賜給以色列人的,但是他們要小心,如果他們在那裡也沾染原來迦南人罪的污穢,他們也就會面臨同樣的命運。罪惡的以色列人,與罪惡的迦南人,都是同樣被神所厭棄憎惡的。這樣的在這裡給以色列人的警告,也在新約中給外邦人(羅11:19等);他們必須小心,免得掉入不信之中(來4:11)。讓我們警醒自守,遠離罪惡的道路,思想那罪人所遭受的滅亡的光景。讓我們細聽,那無底深坑之中,是罪人悽厲的哭號,他們被地所吐出,被地獄所吞沒,被罪所永遠地滅亡;讓我們顫驚敬畏,免得我們也落入與他們同樣的下場。神的警告和對罪的懲罰,當使我們遠遠地離開罪。V。本章以一個莊嚴而又嚴厲的囑咐為結束(30節):所 以 , 你 們 要 守 我 所 吩 咐 的 , 免 得 你 們 隨 從 那 些 可 憎 的 惡 俗 , 就 是 在 你 們 以 先 的 人 所 常 行 的 , 以 致 玷 污 了 自 己 。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在這之中,有神的醫治。1.罪人的習俗,是罪惡可憎的習俗;儘管這惡俗,或許暫時看起來時髦和流行,但是這並不使它們的可憎減少半分,反而更加可惡;這些惡俗流行得越多,就越是危險、可惡。2.對一個罪惡習俗的容讓,會帶來危險惡劣的後果;因為一個惡俗會引來更多罪惡的罪行與習慣;一個荒謬,會招致一千個愚妄。罪的道路,就是下山墮落的道路。3.緊密、持守地遵行神所吩咐的一切,是防止罪的最好的方式。我們越多地品嘗到神聖潔典章的大能與甜美,就越會遠離那可憎惡的罪惡之中的淫樂。只有神的恩典、神的旨意,才能使我們得以保守;只有我們接受神恩典、並應用在我們的生活里、生命里,我們才能得到神的恩典美意。若非人定意犯罪離開神,離開神的律例典章,神不會任憑人的心在他們自己的淫慾之中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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