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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神學(章力生)3-8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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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系統神學(章力生)卷三

卷三 人類論 第捌章 罪惡的本質

壹 罪惡的定義

一、罪惡的基本概念

罪惡乃是在行為上,性情上或本性及品格上,不能符合上帝道德的標準。

申言之:(a)這乃特指理性動物(人類)而言;(b)這乃假定人乃有理性的本質或自動的本性;(c)這乃認為上帝的律法乃要求人類無論在情操,脾性以及外表的行為上,都要有上帝道德的樣式;(d)所以認為人類在氣質上與本性上不能符合上帝聖善的標準,便與外表行為上犯罪一樣。

人類無論在知、情、意各方面,其永久的情慾,乃不同其外表有意的作為,乃是常常不十分感覺的,或者根本不覺得,所以不覺得自己有罪,而且還自以為義;殊不知,唯獨在這些地方,乃是最不像上帝,所以律法乃僅是把世人最不像上帝的地方反映出來而已。


二、新派神學的缺陷

保守派(Old School)和新派(New School)對於罪惡的見解乃有顯著的不同;後者僅把罪惡限於作為,而前者則深覺罪乃在靈魂的本性裡面。我們認為兩者都應兼顧,而使之並存。作為(act)乃是活動(activity),而本性(state)並非抽象的、死板的、被動的、機械的,而是一種積極活動的情態(state),反之或是一種向著惡的行動的傾向或脾性(tendency)。上帝的聖潔不是被動的,乃是自發的「聖潔」(Purity willing);而與此對立的罪惡,也不是被動的,而是「自發的猥褻」(Impuriiy willing)

靈魂乃是一直活動的,自強不息的。當人被造的時候,「上帝將生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創二7)當人睡得最深的時候,乃僅是他的身體休息,他的心靈則不然。我們的活動力,乃是自發自動的,恆久不息的;則我們可以推想而知,罪惡一詞,未可限制它活動的範圍,無論是意識的,或無意識的,並非僅為一時的。

魯秉生(E.G.Robinson)說:「罪惡並非僅是一種作為,亦非與本性無關的。離開了罪人,絕不會有罪惡;同理,如果沒有作者,也斷不會有作為。上帝雖恨罪而愛罪人;但僅能處罰人,不能處罰罪惡。上帝處罰罪惡,乃是為罪的本性,並非僅限作為。」

新派神學的缺陷,乃在誤以上帝的聖潔乃僅為愛。且復昧於人類本性無意識與下意識的要素。殊不知上帝的聖潔乃是屬於他的本性;上帝的意志,並非僅為他意志的性能,而乃為一種永恆的本性。他的律法,乃是要求人的本性要順從而符合上帝的聖潔。為求我們深明罪惡乃是人類靈魂一種基本的和永遠的本性,我們必須深究心理學與神學的關係。


三、心理學家的見解

人並不是僅僅限於他的作為,心靈的作用乃是總比它意識的作為更大。人們的思念、感覺和意志,僅為表現他自我的最小的部分。當我們藉著計數來幫助我們入睡之時,我們的思念雖然會旁鶩,但我們卻仍繼續照常計數。賴特氏(Ladd)在他《心靈哲學》一書中說:「自我的分裂,乃是很令人驚奇的。在夢中能夠說話」。約翰生博士(Dr. Johnson)在夢中辯論,被他敵手擊敗的時候,便大大生氣。慕雷氏(Mr.Maury)在夢中由假我的好英文把真我的壞英文修正。名布道家司布真(Spurgeon)在他睡夢的時候,講了一篇道,在被叫醒的時候,要把它想出來,卻不可能;但他的夫人,當他丈夫醒的時候,卻把講章的內容交給他。所以黑格兒把人生分作兩大部門:一為天才的夜間生活,一為意識的日間生活。

杜柏雷氏(Du Prey)在他所著的《神秘主義的哲學》中說:「自我並非完全含在自我意識裡面,在我們裡面有很多精神的活動,但在一般醒悟的觀念上,卻往往加以漠視。例如,倘使我們的夢戲劇化;倘使我們在夢中會話,我們的對談者給我們一個驚人的答案;倘使我們自己內心給我們答案,凡此種種,乃都是藉無意識活動的方法,所作的奇工。」丁耐爾(Dwinell)說,心靈乃是不完備的器官,僅能報告無意識活動的一小部分。各種思念之來,好像忽然放在我們大門口被遺棄的孩子,會令我們十分驚奇!台爾波氏(Delboeuf)說,作夢人只是他的幻想一時的無意的受騙者;詩人乃是他的幻想一時的自願的受騙者;癲狂人則是他的幻想永遠的無意識的受騙者。

心理學家詹姆斯氏(William James)引邁耀氏(E.W. H.Meyer)的話說,他把我們尋常意識比諸太陽系光譜可見的部分,而我們整個的意識,則如放長的光譜,包括極度紅色與極度紫色的放射線=1 to l2 and 96。我們每一個人附持在心靈的實體上面,比他所知的乃更為廣泛,只為一個獨特存在的個體,絕不能用肉體表現出來。自我乃藉著機體表現他自己,但常常有一部分保留著不表現出來。詹姆斯又說,經他的實驗,不正常的興奮症(或作歇斯底里症(Hysteria)乃是因為缺乏綜合力量所致,結果使意識解體,成為互相隔絕排除的部分。他又說,有一個沒有歇斯底里症的婦人,在神志昏迷,精神恍惚之時,會知道完全超過她正常意識的某些事,還會看到有些她從來未見未聞之人。

我們的情感與性情乃遠較我們自己所知的為深。當人的情感的思潮,遭遇患難困苦或死亡,受到阻擋之時,我們才知道其何等的深長與剛強。當我們要想壓制邪惡的情慾之時,才會知道它是何等強大。倫敦觀察報(London Spectatior)說:「我們的良知和自制力,乃如看門狗,看守提防我們劣性發動,為非作惡;但是到了晚上,它卸職以後,我們的老我便肆無忌憚,為所欲為,我們的『靈』也離開我們完全受劣性支配,若非靠神的恩典,便不能振拔」。

康德倫理學的系統,乃是根據他的雙重意識論。這一個自我對另一個自我訂下律法。賴特氏(Ladd)在其《心理哲學》一書中,提倡「心靈自動說」(Psychical Automatism)。但這種自動說,只有自我意識和有認識力記憶力的心,才是可能的。我們唯有在「我」的標識之下,才會認識另一個「自我」。我們一切心志的作為,乃是出於我們的,所以我們都應負責,因為一切下意識的,甚至無意識的自我,乃是從以往自我意識的思念與意志所產生的。現在我們意志的境界,乃都是以往決定的結果。意志乃像一種蓄電池,以往的作為乃是充電的力量,富有潛力,當控制它的力量撤消以後,它就立刻發出力量來。所以罪惡的力量,足以感染身體與心靈,從而使人陷於一種違犯上帝律法的境地。


四、基督教的罪惡觀

以上這種說法,只看到了一部分的真理,僅知世人遠離上帝的危險;但是此乃僅知其一,不知其二,若僅全照此說,則世人便完全受制於邪惡的勢力,就勢將毫無盼望。殊不知在世人意志邪惡傾向之旁,還有一種內在的上帝的權能,常常在克制和抵消邪惡的力量;並且還要引領個別的失喪的靈魂歸向真理,得到救恩。這一個內在的上帝的權能,便是主耶穌基督——他是太初之道,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參約一1-9)。

誠然人類犯罪墮落以後,便沒有愛上帝的心,而且其一切的性能,都因他們心志的自私而軟弱,行善毫無能力,而且身心失調,不守紀律,完全敗壞。推究其因,此乃由於原罪為厲之階;人類心志自私的傾向與癖性,乃是因為人類始祖亞當的悖逆墮落。因為人類離棄了上帝,所以都變成「可怒之子」,「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弗二2、3)這乃是悖逆上帝,離棄救主的事實,我們並不否認。但是我們還要從另一面看,要遠溯到始祖犯罪墮落以前和主耶穌基督的關係。這「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上帝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弗一4一12)人類與基督這種特殊的關係,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人類的命運和生活的情況。人類在天性上乃本來是在基督里,因為「萬物是藉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他造的」(約一3);萬有「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西一16、17)。人類雖是犯了罪,但是人類的罪並不能阻止他克制罪惡而使它成為善;並且從內從外準備人類的救贖。上帝拯救世人的基本原則,就是要除去世人不敬畏上帝的自私的意志,使「完全的敗壞」,成為「完全的救贖」;用「原恩」(Original Grace)克制「原罪」(Original Sin)。

現在有些人忽視傳講罪的問題,對於罪的懲罰也不甚堅信。又把聖靈內在的善工,歸諸人自己的努力。殊不知「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現代信徒根本的弱點,乃在對於罪的觀念,過於浮淺,但是倘使不深知罪惡後果的嚴重,便不會覺得救贖的需要。施浸約翰必在耶穌基督之先,他在猶大的曠野傳道,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侮改。」「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賽四#63;太三1-3;約一23)。福音之前,必有律法。「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羅三20);但是因為律法能「叫人知罪」,便能知道救贖的需要,就能為福音鋪路。所以我們必須對於罪的本質有真切正確的認議,對於罪惡後果之嚴重,尤需有深刻的警覺,復應對於主耶穌基督和世人之關係,有新的認識,從而曉諭世人:「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14);「上帝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約三17)。「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4、5)。「你們是重價買夾的」(林前六20)。上帝以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為我們代死十架,付了這樣大的重價——無比的重價,可征上帝的大恩大愛,亦可知罪惡的嚴重,以及新派神學藐視罪惡見解的膚淺。


貳 此種定義的根據

一、從聖經教訓說

一般人都毫不猶豫地承認外表行為上的違犯法律,為非作惡,乃都稱為罪;但是我們還要指出,在氣質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應當認為罪。

1.舊約的根據——聖經裡面有各種同義詞,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敗,虧缺;不但限於行為,並且也指品性與氣質。

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節的「誤行」——「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利未記十六章十六,二十一節:「他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當這樣在聖所行贖罪之禮,……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利未記五章十七節又說:「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2.新約的根據——新約中有關罪的描寫,對於品性與氣質的罪乃比行為更為重視。例如約翰壹書五章十七節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羅馬書十四章二十三節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雅各書四章十七節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這裡所指的罪,都不是行為,乃當然是指品性與氣質而言。

3.且又是從心——道德的邪惡,不僅是屬於思念與性情,而且還是從心,因為邪惡的思念乃是從心裡發出來的。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節說:「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希伯來書三章十二節說:「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噁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節又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主耶穌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節說:「惡人從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耶利米書十七章九節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於此可見那不能識透的罪,乃非看得見的行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裡所犯的看不見的惡。非僅在外行,乃又在內心。

4.心靈的情態——凡是從心靈的情態發出來的謬妄的慾念與行為,乃都明白地指稱為罪。羅馬書七章七、八節說:「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羅馬書七章十一節,十三節,十四節,十七節,二十節又接著說:「罪……引誘我,並且殺了我……。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照這些關於罪的說法,可見罪並非僅僅屬於行為。亞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論》一書中說:「保羅可說是代表因信稱義,與上帝和好的人,在羅馬書中說話。在羅馬書第六章所討論的,乃是這種已經稱義的人是否應當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討論的不是應否遵守的問題,而乃是為什麼不能遵守道德律。這一個掙扎的問題,不是關於那些死在過犯罪惡的沒有重生的人,而乃是關於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於罪惡中的人,終日所思的,乃盡都是惡,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里的人,他們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義為善,可是仍苦力不從心,不能完全做到,『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這乃是由於肉體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靈裡面,乃有善與惡兩大性能的鬥爭。」

5.在覺察之先——罪惡在我覺察以先,已經存在我的心靈裡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喚醒了以後,才能覺察。誠如羅馬書七章九至十四節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馬書七章八節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這乃是說那時的罪還沒有成為行為。但是無論「罪是死的」,或未發覺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裡的爬形動物,雖因點了火才被發現,但是它們乃早已在裡面,熱與光不能創造它們。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一九12)顯露出來。我們的弱點、缺陷、邪惡的性情與慾念,雖未成為犯罪的行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

6.乃根本敗壞——倘使我們把罪惡當作一種在個人或人類里的永久不變的力量或是一種有支配力的性能,則我們不能僅以罪惡視為一時的作為,而應當把它認為人類根本敗壞與本性;而個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為,乃僅為其惡果。誠如羅馬書五章二十一節曉諭我們:「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節又警告我們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猶如一口井裡面蒸發出來的毒氣,乃就表示在井底里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來一再發生的罪惡的思念與作為,就可證明在人心底裡面,乃有罪惡的本質。易言之,罪乃是人類一種永久的品質與本性。一時的作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羅五21);所以罪乃是一種在被覺察以前永久的品質與本性,乃為根本的敗壞。

7.非限於作為——摩西為無意之罪,不作為的罪(Sins of 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獻的祭,乃可證明罪非僅限於有形的作為。約翰福音一章二十九節說:「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裡,就說:『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這裡的「罪」字乃為Sin(是單數),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數),不是指罪行。

凡此俱可證明罪非僅限於外表的違犯律法,「為非作惡」的行為,而尤應含有違背上帝律法的無形的氣質和品性。


二、從一般判斷說

1.由於氣質與本性——一般世人,都認為邪惡與德性不僅是有意的作為,也是出於氣質與本性。主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五章一至十二節登山寶訓中所宣稱的,不僅是對行為,且也是指品性。他對於律法的詛咒,其中關於行為的,反而較少,而大部分乃是對邪惡的性情,因為這乃是惡行的根源。加拉太書五章十九節所講的情慾的事,……如姦淫、污穢、邪盪、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以及五章二十二節所列的「聖靈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二者都是氣質和性情占優勢。

2.由於不良的動機——外面的行為所以被定罪,乃是因為其乃由邪情惡欲而發生,也是邪情惡欲的症狀。民刑法也根據這個道理來判斷,罪不但包含外面的行為,而且還有其邪惡的動機與意圖。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六節說: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問題並非因為閒話本身有何嚴重,而乃是在它說閒話的意向。又如謀殺與殺人,例如奉命作戰而殺人,其作為雖是相同的,但其動機則完全不一樣。

3.由於心情與意向——罪可分兩種,一種是趁著脾氣而發的,另一種乃是故意要作的。邪惡的意向愈強,易言之,就是愈是堅決要照他自己的邪情惡欲來犯罪作惡,那他的罪就格外深重。但另有一種人犯罪乃是僅由他不良的情慾,非但不是因他有此心志,甚且他的心志還想極力抵抗掙扎,卻是情不自禁,心與願違,欲罷不能。誠如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四節說:「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因為按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所以我們衡量判斷的標準,不能僅僅從行為著眼。因為外面的行為,往往是相同的,但其罪惡的程度,卻是不同,乃是和其邪惡的性情與意向之強弱,成正比例。

4.罪應歸於其本人——邪惡的心志,無論是出於個人的罪行,抑或由於歷世歷代的遺傳,乃都是出於人,所以罪應歸於其本人。不論我們能否追索那犯罪之人邪惡的氣質與本性的根源,其定罪的判決乃是相同的。我們也不能根據那罪犯家庭的背景而饒恕他的罪。

我們在童年時代所犯的罪,到了成年時候才知道而悔改。一個吃人的異教徒,因為當時習於異教之風,他那時根本不以吃人為罪;但到了他成為基督徒以後,他就悔改。我們不能以為邪惡的本性,乃來自遠古的始祖,因此便以為可以免除罪咎的責罰。我們應對我們現在的罪狀負責。從另一方面,那些我們沒有親自或有意犯的罪,我們為什麼應負其責,這就牽涉到人類的「原罪」問題,此則我們已在本書他處詳加研討。

5.根深蒂固的力量——邪惡的性情與氣質,乃有一種力量,能夠變成根深蒂固。道德的敗壞,使人沒有絲毫行善的能力,陷於最深的被定罪的慘狀。罪又削弱世人順從的性能,雖曰不「能」行善,實為不「願」行善,因此便罪無可這,要被定罪。世人愈因其犯罪而削弱他行善的性能,於是習慣行惡,良心麻木,根本不知罪之為罪。誠如經云:「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9一17)

人類自發的,任意的,不能控制的卑污褻瀆,已經達到極度。猶如美國根脫基(Kentucky)河,乃行在地下,脫離了上帝的常道,「偏行己路」(賽五三6),根本沒有復甦的力量存留在他心靈裡面,罪孽深重,已非人力所能挽救。


三、從聖徒的經驗說

基督聖徒實際的經驗,可以證明聖經的真理。聖徒知識的來源,不是徒憑他自己的,不是人本的;而乃確立在上帝的話語上面,是從上帝話語所得的結論。聖徒的判斷,乃是從聖靈的感召而決定的,所以乃不同世俗之見,不以自我為中心;而乃以「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一7,九10),乃可篤信勿疑。因此我們照著基督聖徒屬靈的領悟的程度及其經驗來說:

1.罪行乃墮落本性之結果——基督聖徒認為他外表行為上偏離上帝的律法,以及他內心上邪惡的性癖與意欲,乃是深深埋伏他意識裡面的犯罪墮落的本性之結果與揭發。

2.其悔改乃較常人為深切——基督聖徒對他犯罪墮落本性的認識乃更為深切,認為此乃構成了他的性格,根深蒂固,和他自己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所以他的悔改,乃較常人更為深切。

要證實這兩點,我們可把歷代以來被認為在靈性的陶養以及領悟最深的先聖先賢的身世與寫作拿來做有力的見證。

先從大衛王來說,他在詩篇五十一篇一至十節說:「上帝阿,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按你豐盛的慈悲塗抹我的過犯。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因為我知道……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你所喜愛的,是內里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阿,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當以賽亞先知看見「萬軍之耶和華,他的榮光充滿全地」,他就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賽六3-5)。使徒保羅說:「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21一24)保羅又在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五、十六節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彼得看到了主耶穌彰顯了他所行神跡的大能,「就俯伏在耶穌膝前,說:『主阿!離開我,我是個罪人』」(路五8)。約伯經過了長期試煉以後,「回答耶和華說:『我知道你萬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攔阻。誰用無知的言語,使你的旨意隱藏呢?我所說的,是我不明白的;這些事太奇妙,是我不知道的。……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1-6)

以上所述的見證,他們的自卑自疚,憂傷痛悔,不是因為一言一行之不當,而乃是因為深悟其永遠犯罪墮落的本性。范郎端齊(Van Oosterzee)說:「我們在外表上所做的,乃是我們內在本性的顯示。這好比從地質學家的眼光看,一塊露出來的小小的岩石,和那沒有顯露出來看不見的岩石相比,乃就微乎其微。」可見那隱而未顯的罪乃更重大,唯有領悟真切的聖徒才能深知。

聖徒的悔改認罪,是否真切,是為罪性(Sin),抑僅為本罪(Sins)?約翰福音十六章七、八節主耶穌在離世升天以前說:「我將真情告訴你們;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裡來;我若去,就差他來。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這裡的「罪」字乃為「Sin」,是指「罪性」,並非「本罪」或「罪行」(Sins)。著者執教的高敦大學與神學院的創辦人和校長高敦博士(Dr.A.J.Gordon)在他臨終之前,他要獨自在一起,於是他就在無意中,似乎聽到有聲音說,要他承認他的罪(Sins 不是Sin),而且其聲反常,要使他懼怕,他就神志昏迷錯亂。據馬敦生氏(Martensen)在他《教義神學》一書中說,馬丁路德在他致史陶畢茲(Staupitz)的信中說,在他早年的經驗中,他常常說:「哦!我的罪(sins)阿!我的罪(sins)阿!」但到了以後,他在《懺悔錄》中,他不能再列舉他特別的罪行(Sins),只覺在心靈中間乃充滿深深的為他本性墮落的憂傷與痛苦。路德因為他深深覺得是一個太大的罪人,因此他甚且以為難於得救。他的朋友史氏就回覆他說,你豈能又是像罪人,又像救主麼?!

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也有類似的情形,他經過了二十年的宗教經驗以後,寫著說:「自從我住在這個鎮以後,我對於自己常有傷感,深覺卑鄙下賤,罪孽深重;到了憂傷痛苦,情不自禁的時候,我就放聲大哭!有些時候我常常把自己關閉起來,閉門思過。我對我的邪惡以及心中的不正,乃比皈主以前有更重大深切的感覺。如果上帝要照我的罪惡過犯報應我,那我就是從創世以來全人類中最壞的人,要把我放在地獄裡最底下的地方。倘使有別人來和我談他們邪惡的事,說他已經壞到極處,正同魔鬼一樣,他所說的,乃正代表我的邪惡」。

愛德華茲又說:「我裡面的邪惡、敗壞、高傲、偽善與詭詐,時常向我顯露,吞滅了我一切思念與想像,使我莫可名狀,使我陷溺在洪水和高山之下。我也無法把它們數算,只有用無限加無限,無限乘無限。在這些年來,我念念不忘,深感我罪無限,所以在我心中,在我口中,都充滿了這個思念:『無限加無限……無限加無限」當我檢察我的心,思念我的罪,那不像無底的深淵,其深無限,比地獄還深!假如崇高偉大的耶和華上帝,不賜我白白的救恩,用他大能的膀臂彰顯他豐盛的權榮,把我救拔起來,高舉起來,升到那無限的高處,進入他無限的高處,和豐富的榮耀裡面,那我就要深陷在比地獄更低的罪惡深淵裡面,永遠沉淪。」

愛德華茲並不是一個不敬虔的人,而且乃是在那個時代眾望所歸,被視為最聖潔的人。他並非徒憑感情血氣的,而乃是一位慎思明辨的精細人,且有哲學的頭腦。他既不言過其實,虛張聲勢,也不信口開河,亟不擇言,所以他的回憶與見證乃是信實可靠的。他這種閉門思過的精神,實比孔子「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乃更有過之而無不及。

甘比斯氏(Thomas a Kempis)說:「若非等到你能深知你乃是人類中最微不足道的人,你休想以為你在求善成聖的道路上,有絲毫的進步。」

勞歐氏(Law)在他所著的《追求虔誠與聖潔》一書中說「你自己知道是最大的罪人,你正應當自己定你自己的罪。第一,因為你自己心中的愚妄,比別人所知乃更為深切,你才可以控訴責備你所犯各樣的罪行。第二,我們罪孽的巨大(greatness)之感乃是起自上帝對我們恩慈良善的寬宏(greatness)之恩。你知道你自己罪行的深重,乃比他人所犯的罪,更為深重。職是之故,歷世歷代最偉大的聖者,乃都自己責備他們乃為最大的罪人。」我們對勞氏的話,還要加以補充,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各別的,都有他各自的特性,所以也犯各種不同的罪,有各種的情況與性質。從而格外深知他罪的深重性與可憎性。

格林氏(Green)在其所著《英國人的史略》一書中,論清教徒的代表人物克倫威爾(Cromwell)說:「這些人清淨聖潔的,生氣橫溢的本性,使一般人的生活,相形見絀,更顯得有罪。」阿諾爾特(Dr.Arnold of Rugly)說:「在道德邪惡的深切之感裡面,乃比任何事物,更是存有認識上帝的得救的智慧。」奧古斯丁在他臨終之前,把詩篇二十三篇恭錄下來,懸在牆上,藉以警惕他自己。

從以上歷代許多聖徒的經驗與見證來看,我們對於罪的意識,當有深切的認識,從而在至聖的公義上帝之前,對於罪有更徹透的痛悔之心,要祈求上帝按他的慈愛,憐恤我們;求他按他的慈悲塗抹我們的過犯;求他將我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且求他為我們造清潔的心,使我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參詩五一1、2、10)


叄 此種定義的含義

從以上的檢討,我們便可以確切地來衡校一般人對罪惡定義之當否。他們以為罪乃是固意的違犯已知的律法。所謂「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實非盡然。茲將罪的含義,分四點來說:


一、邪惡的氣質

一切的罪並非都是故意的有意要作的決心,因為在作為以先,早已有邪惡的氣質與本性;而這種本性與氣質之本身,乃就是罪。可是,我們並不否認,一切的罪,有些是間接的出乎意志悖謬的情操與意欲,也有些是直接出乎意志的。「固意的」(Voluntary)一詞乃比「意志的」(Volitional)一義,有廣泛的意義,乃包含永久的志和情的品質。複次,意志,不能把它僅僅視為一種意志作用,而且乃是一種為達成至高目標的首要而基本的決心。

意志乃有兩種質素:一為選擇與偏愛(Voluntas, Wille);二為決心與意欲(arbitrium,Willkur)。我們贊同愛德華茲(Edwards)和霍治(Hodge)之見,認為感性並不是意志的品質。但是這些乃都是由意志所決定,所以在其性質上和目的上,乃可稱為固意的,或自願的。意志永久的性態乃和永久的感性(氣質或意欲)不同;但是兩者都是固意的,自願的;因為兩者都是意志先加決定的;而凡是出乎意志的,我們都應負責。

人之意向和性癖乃是在自願的官能裡面,從廣義來說,乃是屬於意志的。愛德華茲認為情感與愛好乃是意志在其運用時的某種方式。

霍治(A.A.Hodge)說:「一切罪都是固意的,意即謂一切罪的根源乃在悖謬的氣質、意願和性情,此乃構成意志墮落敗壞的品性。但是我們對於上述亞力山大、愛德華茲以及霍治(非Charles Hodge乃為A.A.Hodge)之見,須加分辨。第一次始祖犯罪不能適用此義,因為不能說他裡面發出這種意志墮落敗壞的品性。上帝最初造人的時候,乃是照著他的形像,按著他的樣式而造;而且「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所以我們應該對我們的性情意向負責,我們不是根據一部分的意志,而乃根據意志的結果而負責。易言之,此乃以往意志所作的決定,造成他們現在的情況。乃是咎由自取。


二、固意的傾向

固意要犯罪的傾向,乃加重犯罪,使更惡化。這些邪惡的傾向與衝動,並非被指使的,乃是自動的,並且控制人的心靈,這些傾向之本身,乃就違犯上帝的律法,乃為內心和心靈敗壞的症狀,亦為亞當每一後裔主要的根本的罪惡的泉源。

柯克氏(Joseph Cook)說:「光可滲透海面上的水,稍下則半暗半明;再往下去,則完全黑暗。人也是如此莫測高深」。誠如耶利米先知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一七9)魏思曼氏,在他所著的《遺傳論》一書中說:「在552公尺(或170meters)水底下的亮光,則如沒有月亮的星光一樣。光滲透的深度,乃為1,300尺(或400 meters);動物則能在13,000尺(4,000 meters)下生存;但在1,300尺下的動物乃都是失明的」。人類意識的光,僅是照在浮表之上,所以人不能知道他自己。詩篇十九篇十二節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五十一篇六節說:「你所喜愛的,是內里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三、敗壞的情慾

道德上的愚味,也是犯罪的惡果,且與敗壞情慾有不能分開的關係,所以應受上帝律法的懲罰。這種愚昧,「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

所以我們「知」的責任乃和「行」的責任,同樣真切;但是「知」了以後,更要去「行」。譬諸疾病,大都致死的病症,往往不在病人臉上顯出來,病人自己對他自己的病也沒有適當的知識。也有些人的無知乃是因為懶惰,不願意稍費心力追求研究,矯正他們的謬誤。還有些人的愚味無知,乃是出乎他的意圖,予智自雄,自以為是,愚好自用。

我們悖逆了誡命,不能推為「忘記」,想求卸責。上帝有鑒及此,所以在十誠中,特加「當記念」(出二 ○8)數字。彼得後書第三章五、八節特別提醒那些不信的和好譏誚的人,一則曰:「他們故意忘記……」,再則曰「你們不可忘記」。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不能諉為沒有律法,而可免去責備。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八節:「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啟示和布道的目的,乃都是要使人「醒悟過來」(路一五17)。羅愛世氏(Royce)在他所著的《世界與個人》一書中說:「罪乃是固意把應加注意的範圍縮小,把明明應知的加以漠視,故意把它忘記」。哥德(Goethe)說:「我們絕不會被騙,我們乃是自欺」。

誠如羅馬書說:「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28一32)。


四、情意的缺陷

沒有能力履行律法,乃是犯罪的惡果,這種無能乃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性情與意志,其本身乃是應被定罪的。所以不能履行律法,並不是「能力」的問題,而乃為「意志」的問題。律法既然是表示上帝的聖善,乃為世人行事為人的標準,守法的能力,不能用來衡量守法的責任,或察驗世人的罪惡,羅馬天主教和蘇西尼派,則犯此弊。蘇西尼派以為罪乃故意違犯律法,此乃一種世俗之見,乃與正統派原罪的教義不能相容。


肆 罪惡的要素

從以上的檢討,我們可知罪惡的概念,乃是不合上帝的律法,於此我們還要進而探究那構成罪惡,使其存在表彰的動因,與推動的性能。綜合學者的意見,約可分為三種,前兩種乃是想為罪辯解的託詞:第一種以為由於肉體的本質;第二種以為限於能力的弱點。二者都是推諉逃罪的藉口。第三種乃為由於自我為至上,或稱自我中心(有些人誤以為自私自利,非全確當),第三說乃是較合聖經的道理。茲分論之:


一、罪惡是邪情惡欲

此說以為罪乃是世人肉慾的本性必然的結果,此乃因為人類心靈和血肉的機體相聯的結果。代表這種見解的乃為新神學鼻祖施萊瑪赫(Schleiermacher)與羅德(Rothe)。近代的作者,則有費思克(John Fiske)等,他們以為道德的邪惡乃是由動物的先祖遺傳下來的,顯為進化論的謬見。

施氏說,罪乃是一種獨立的(Seebstandigkeit),肉慾的功能,阻止聖靈決定性的大能。孩子從小就過一種肉體的生活,乃以肉體欲望為至上。他肉身的官能,乃是試探的通道,肉體壓制心靈,心靈永不能擺脫肉體。所以罪惡乃是從人性的基層所發出來的瘴氣;或用施氏的話說:「乃是血肉對心靈絕對的反抗」。佛萊特雷(Pfleiderer)在他所著《基督教神學》一書中說,施氏乃是重複斯賓諾沙(Spi-noza)的話:「此乃心靈不能控制血肉的情慾」。費氏又在其《宗教哲學》一書中說:「人從他本性中發展的時候,他下級的衝力已經得著自主與抵抗的力量,然後他的理智才能站在權威與堅強的地位。他自我意志的脾性,乃是建立在人的特殊本性上面,所以可以稱它為先天的,遺傳的原有的罪」。

羅德對於罪的見解,乃見諸他的《教義神學》裡面,他的見解乃和他的連續創造說,有連帶的關係(關於連續創造說之謬妄,著者已在《系統神學》卷貳「上帝論」一書中第十一章加以批判)。羅氏乃為一個徹底的進化論者,他妄以為人乃是萬物最高發展的結果,心靈乃是個人藉著神助而達成的;在他們裡面,由於繼續創造的進展,乃有道德的發展。但在發展的過程之中,必然會有反常的方式,就成為罪惡的情慾。這種反常的情況,必然需要一種新的創造工作,這就是救贖。所以他雖倡進化論,卻又相信主耶穌基督超凡的降生。果爾,這乃自承其進化論之謬妄。

費思克在《人類的命運》一書中說:「原罪其實就是從動物遺傳來的,每一個人都帶著這個罪擔,進化乃是朝著救恩進展的過程。」波恩氏(Bourne)在他所著的《救贖論》一書中說:「罪乃是人還沒有脫離動物的遺物……。」

以上各家對於罪的見解,實多未當,須加駁斥。

1.誤以罪從物質來——這些見解,似乎以為物質乃本來是邪惡的,乃為人類肉體的實質。此說乃是一種二元論。關於二元論之妄,著者於《系統神學)卷貳「上帝論」一書第十一章已加批判。況且上帝造的人,乃有靈有體,人既有物質的機體,則無啻以上帝是創作邪惡的罪魁,豈非褻瀆至聖至善的上帝。

這種學說乃把身體視為監獄,名為「籠鷹說」(Caged Eagle Theory),或如柏拉圖說,身體乃為「靈魂的墳墓」,所以靈魂只有脫離身體才會淨潔,殊不知物質不是自有的,乃是上帝所造的,而且造得淨潔的。身體應當是靈魂的僕役。我們不能以罪歸咎於官能,而應歸諸使用官能的靈。如果以罪歸於身體,乃等於歸罪於造身體的上帝,而以他作罪的創造者——此乃最大的褻瀆。「人沒有理由可以控告他們的造物主。」罪惡並非僅僅靈與體的矛盾衝突,實乃靈在自己裡面的矛盾衝突。官感本身的活動並非罪惡,此乃摩尼教派的道理(Manichaenism)。假如罪從身體而來,則主耶穌「道成肉身」(約一14),是「成了肉身來的」(約壹四2),亦必是一個罪人,宵有是理!

2.誤以由動物遺傳——很多人以為人類不道德的品行與作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遺物,乃是動物脾性不能免的殘餘。照此說法,乃就否認罪惡的真義,且尤否認人是真的人,而乃為動物。罪必定是有關自由的,否則便不是真罪。如果以為罪乃是較弱的意志被低級衝力所壓服,乃是把動物的本性,而非人的意志,作為犯罪的原因。又復等於說,人在最初的時候,並不是人,乃是動物。

複次,如把虛榮、自大、詭詐、惡念、毒心、仇恨、報復,視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那就否認人類的無罪時期,以及上帝乃是造物之主,人乃是照他的形像和樣式造的,洛喀脫氏(B.W.Lockhart)說:「動物的心不能認識上帝,不受律法的管制,也不能受管制,惟其因為是動物,也不會分別是非善惡。……倘使人是動物,和動物毫無分別,則亦無知,不能分辨善惡,自亦不會犯罪;故人必異於禽獸,他始能知罪、犯罪。罪惡乃是較高的降服;較低的乃是向動物放棄靈魂的本性。所以人類需要上帝的啟示的屬靈的力量醫治靈魂,造就靈魂,訓導靈魂,使其能夠得勝動物的脾性,並且得勝世界和其上盲目的情慾。而且最後的目的,乃是要培養人類的心靈,使其進入自由、真理、仁愛,並且像上帝。」

有些新神學家,雖然相信人類的墮落,卻妄以為墮落乃是道德發展所必需的。例如蓋賴特(Emma manie Caillard)說:「人在無罪時期,不知他們自己的缺陷,從而進到意識的境界。但因此人的意志變為奴僕,不再是主人。結果就停止進化,而需要拯救,使他恢復主人的地位,而有繼續進化的可能。『道成肉身』乃是一種救贖的方法。但是即使人類沒有墮落,『道成肉身』仍是必需的,藉以指示人類進化的目標」。還有李思兒(Lisle)說,自然世界藉著災難而進化,乃正如屬靈世界一樣。從根本上說,罪惡並不是從較高墮落到較低;而乃是從較低升到較高;並非為吃了分別善惡樹的禁果,而乃是不能分享生命樹上的果子。生命樹乃是代表和上帝的交契與來往。假如無罪的人,能夠竭力達到這目的,他就不致墮落。人決意拒絕揀選那較高的,以是導致他的墮落到較低的。他揀選那較低的乃是出於他的自由意志。於是就失去了他對上帝的向心力,便遠離上帝,逞其私志,發展他自己。從此便背道而馳,恢復他野蠻的獸性。雖然如此,人既是自覺的,能夠自由行動的,所以他雖墮落,仍是保持他的責任感,其內心常常充滿恐懼,戰兢與憂傷痛苦之感。言外之意,人似更是無需救贖的。

3.此說乃不符事實——他們乃根據不完全的事實來歸納,只講罪乃是由於人之自我貶抑,殊不知事實上乃適得其反。罪最壞的情況,乃是人的自高自大,要「如上帝」(創三5)。「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要升到高雲之上,……與至上者同等。」(賽一四13、14)舉凡貪婪、嫉妒、高傲、野心、惡念、毒心、殘暴、報仇、自義、不信、與神為敵,凡此種種,沒有一樣是肉慾之罪。此說以為罪乃世人肉慾的本性必有的結果,則對於上列之罪,不能自圓其說,加以完善的解釋。

例如世上知名的人物,德國詩人,著名作家,哥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和法國君王蓋世英雄拿破崙(Napoleon Bonaparte),他們的罪,都非在邪情惡欲,而乃在心智(intellect)和意志(will),尤其是拿破崙,他曾對世界宣稱:「你在我面前,並沒有別的神。」在他皇帝的寶座之上,他用金字寫著出埃及記三章十四節,上帝對摩西說的話:「我是自有永有的」。但他到了晚年就悔悟,世上君王,連他在內,都要滅亡,唯有主耶穌基督要永遠作王,受萬民敬拜。他最後也皈依基督(詳見拙著《世界名人宗教觀》第十四章,及教會史家Philin Schaff(基督論》附錄)。

4.此說於理尤不通——照此說來講,勢必引到這乖謬的結論。例如他們說,用苦修行來削弱邪情惡欲的力量,則必能減輕罪惡的權勢;而人因年老力衰,官能的作用,也隨之衰退,人愈老,罪性也愈減輕;脫離肉體的靈必然聖潔,而死亡便是唯一的「救主」!其說之妄,當不待智者而自明。

其實苦修行的功效,乃僅改變犯罪的傾向。誡如我國成語說,「扶得東來西又倒」。苦修行乃僅使屬靈驕傲與專橫,取代了肉體的情慾。江山好移,本性難改;年紀老邁,並不能改其本性。守財奴愈近老死,把他的金子,抓得愈緊,絲毫不肯放鬆。況且罪惡並非在肉體,罪惡絕不因年老力衰而減輕。撒但根本沒有肉體,但它卻是邪惡的魔王。肉體的死亡,不能救人脫離罪惡,唯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字架才能拯救罪人。世界上許多哲學家,人文主義者,例如休謨(David Hume)或史脫勞(David Strauss),或是約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都算是潔身自好,並非放縱情慾的肉慾主義者,他們如果聽到主耶穌基督,憑他權威,需要他們承認他們的罪,求他贖罪的寶血,洗淨他們的罪,必在心理上深閉固拒,大起反感。

5,此說乃曲解聖經——羅馬書七章十八節說:「……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其中「肉體」一詞,不是僅指身體,乃指人整個本性沒有上帝的靈。聖經清楚認為罪的中心乃是在靈魂,並非在物質的機體。「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一13、14)。他決不會造人的本性去試探他。

聖經用「肉體」一詞,並非指物質的機體,而乃為罪惡所用的一個污名,這乃指示我們人的本性,如果沒有上帝,乃是像沒有靈魂住在裡面的肉體一樣,是會惡化的、朽壞的、滅亡的。羅馬書八章七節「體貼肉體的」(Carnal Mind or Mind of the Flesh)一詞,並非指「肉慾的心」,或放縱情慾,乃僅指不受聖靈的控制,沒有真正的生命。因為「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不能得上帝的喜歡。」(羅八6-8)梅那氏(Meyer)認為了「肉體」乃完全是人的要素,乃是敵對上帝本性的。浦伯氏(Pope)在他《系統神學》中說,「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體、魂與靈乃與上帝分離,乃與動物無異。慕勒氏(Julius Muller)說「肉體」一詞乃指人類僅活在人的本性裡面,也僅為其本性而後,乃與上帝的生命隔絕,而且敵對上帝。狄克生氏(Dickson)說,肉體乃是人的本性沒有靈或氣……人靠他自立,或是「我行我素」,敵對上帝。屬血氣的人,毫不了悟,他還未得著上帝的恩典,也還沒有完全受了恩典的感應。甚且深閉固拒,自暴自棄,自絕神恩。

雅各書一章十四、十五節:「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無智的或無害的欲望,乃在犯罪之先,只是一種傾向,僅能引起犯罪,要到了意志決定不顧上帝律法,逞其衝動而行,始成為罪。馬丁路德說,保羅在羅馬書所用的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的身體、靈魂、理智及其一切性能而言。墨蘭敦(Melanchthon)說,肉體乃是指沒有聖靈的整個人的本性,官能與理智而言。於此可見此說乃曲解聖經。

6.此說不明罪本質——他們不闡明罪的真義,實際上等於否認罪的存在。如果說罪是從我們原有的體質裡面發生出來的。則罪乃是一種必然應有之物,將不成其為罪。


二、罪惡是限於能力

此說認為罪乃人類有限的本質必然的結果。罪既是不完滿發展的偶發事件,乃為無知和無能的結果,則罪並非絕對的,而僅為相對的邪惡;而且還是人類教育的原理和一種進步的方法。倡此說者乃為萊布尼茲和斯賓諾沙。近代作者如囂孟(Schurman)與羅愛世(Royce)甚至說道德的邪惡乃為美德必有的背景與條件。

照萊布尼茲和斯賓諾沙的見解,罪惡乃為缺乏經驗的疏忽,乃為不加思索,以惡為善,乃為無智,好像把手指放在火中;乃為跌倒,藉以學習步行。這亦好像未熟果子的酸苦。這乃是為求改善管教與訓練。易言之,這乃是良善的準備,以及聖潔的胚種。所以犯罪墮落,並非降低,乃為升高的階梯。

費思克(John Fiske)也有相同的見解。他在其所著的《邪惡的奧秘》一書中說:「邪惡乃是人類心靈裡面的印記,乃為不可缺乏的,乃為預先布置將來天堂里永永遠遠的榮樂的背景」。易言之,罪惡乃是聖潔所必需的,正如黑暗乃使光明特別顯著所必有的背景。如果沒有黑,我們就永不會知道的。囂孟說,犯罪的可能,乃是因為上帝為著人類,自動退職……罪惡的要素乃是人類自己作王。然而如果沒有這種一心作王,熱切的心志,就不會有與上帝聯合的意念。因為唯有經過敵對才會有認識的可能。要知道「A」,必須經過「非A」。所以離棄上帝,乃為與上帝交契的必要條件。這乃是聖經的道理,「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近代文化反對清教徒,因為他們崇拜德行,把它放在真理之上;因為他們又以十誡取代哥德更廣博的新誠命——要決志活在完善(Whole),美德(Good),優美(Beautiful)裡面。最高的宗教,必定要完全以哥德這種綜合性的道理為基準。上帝乃是整個宇宙萬物的生命,各人的作為,乃是包含在其內的各別機體的活動」。

羅斯說:「邪惡乃為達成完全協和所必需的傾軋與衝突。從它本身來講,雖是邪惡的,但從它與總體的關係來說,乃有其價值,藉此可以對我們顯示其自己的有限性與不完善。這是對上帝的憂傷,也是我們的憂傷;因為我們的憂傷,乃是上帝的憂傷,邪惡必須由其自己或他人加以克服,加以阻止,加以控制,才能使它成就良善。一切有限的生活乃是一種與邪惡的鬥爭。今世的境界沒有一樣是能令人滿意的,但是永世的境界乃是完善的。我們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但是雖然如此,如果從全部來看,卻又完全彰顯上帝的榮耀。這些難解的話,雖令人莫測,卻正為真正宗教最深奧的說明。如果在今世沒有渴慕的心,則在永世中勢將沒有平安。主耶穌教我們禱告說:『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乃正是哲學所認為簡單的事實。」

以上各家的見解,雖能誘世惑人,其實乃都似是而非,甚且曲解聖經,我們對他們的學說,須加批判駁斥:

1.此種學說,乃是建立在泛神哲學上面——他們把心靈與肉體混淆;把強權視為公理。他們把罪惡視為有限性必有之物,而人類將永遠不能無限;則罪惡勢必永遠常存,不但在宇宙之間,且在每一個人裡面。

哥德(Goethe)、卡萊兒(Carlyle)和愛默生(Emerson),在他們的著作裡面,都代表這種見解。哥德用一個妙喻解釋他的見解說,這乃好像一個人要想跳出他自己的黑影,顯為空想。哥德乃是斯賓諾沙的門徒,他相信在一個實體裡面,乃有各種自相衝突的思想與伸展的屬性。他把泛神的上帝觀,作為各人自己的見解。他漠視罪惡的事實。赫敦氏(Huttom)說,他乃是世上最聰明而毫無謙遜與信仰的人,但卻沒有一個兒童那樣的智慧。赫敦又論哥德所著的(浮士德)(Faust)一書說,這一場大戲劇,在它基本的哲學上,乃是完全虛妄的。此書基本的見解,乃以為完全邪惡的人也是非常有用的,因為他能激勵他所引領犯罪的人,不至懶怠,而能採取行動。

卡萊兒乃是蘇格蘭一位有名無實的長老會教友(Scotch resbyterian minus Christianity)。當他二十五歲的時候,他就反對相信神跡的宗教,他不信上帝,只信自然法。因此他就自崇拜客觀真理,變為崇拜主觀的「誠實」;從崇拜有位格的意志,變為崇拜無位格的暴力。他空傳真理,服務與犧牲,但都是用命令的方式,而且乃是悲觀的。他看到英格蘭和威爾斯「兩千九百萬人,大都是呆笨無用之徒」。他乃沒有愛心,也沒有補救之方,因此也沒有盼望。在內戰之時,他乃站在「奴隸所有人」(Slave Holder)方面。他宣稱他的哲學乃是以公義為權力;但他言不由衷,行不碩言,在實行的時候,則以強權為公義。他混淆道德的是非善惡,他後來在著作里,竟自稱他是「天堂地獄混合會的主席」(President ofthe Heaven一and一Hell-Amalgamation Society)。弗勞特氏(Froude)說,卡氏雖然信預定論,卻是一個殘酷寡恩的人。

愛默生也是一個崇拜暴力的人。他的泛神思想,乃充滿在他的詩文裡面。例如他在其所作的Cupido一詞裡面,大致說:「這一個宇宙雖是非常堅固,卻是能被愛滲透,他的眼雖被繃縛,但無論看旁,看下,看上,卻從不會有錯誤;他發出使人頭昏眼花的白光,射到上帝和撒但的窗里,就能用或善或惡的計謀,把他們調和起來。」

愛氏到處傳講他的邪說,以為人並沒有罪,僅不完善,可用教育,加以救治。「他要使上帝消散,成為一個抽象的觀念。使上帝變成萬物內在的神性,不再有超凡的位格;他認為宇宙屬靈的主要的結構,乃是人類超凡敬拜的對象。」他在其《論文集》中說:「主耶穌要拼吞人類,幸虧最猥褻的褻瀆上帝的無神主義者班納(Thomas Paine)起而救助人類,抵抗這種充斥勢力的發展。」愛氏在「神學」院講演,他要把主耶穌的位格,從真正宗教中完全排除!他又認為「如果一個人要把他的本性順從基督的本性,那便不能再成為人。」他殊不知主耶穌並非「拼吞」,而乃是為改變重生人類。敗壞墮落的人類,如果不受更高貴的心靈之衝擊,乃是不能長進的。愛氏執持偏見,肆意詆毀,在神學院講演,不但不照聖經,且復牴觸聖經,誣指救主耶穌「基督要拼吞人類。」主耶穌明明說:「我就是門,凡從我進來的,必然得救……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一○9、10、27、28)。主耶穌又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一一25、26)費曉氏(Fisher)說:「愛默生的泛神思想,乃是前後矛盾,不能首尾一貫,自圓其說,所以他最後卒乃相信身體不朽,這必朽壞的,必變成不朽壞的,並且宣稱他對此的信仰。」

這種學說,被稱為「青蘋果罪惡論」。以為罪惡乃僅似一個未熟的蘋果,只需時間與陽光,使它生長成熟,便美麗可口。但是此說乃根本不知罪惡的本質,罪惡並非尚未成熟的青蘋果,而乃為果心裏面的蟲,決不能藉著生長而醫治。此說基本的缺陷,乃在其建立在泛神上面,關於泛神論之謬妄,著者已另有專書論之。

2,此說把可能與真實混為一談——他們重大的錯誤乃在把「可能的」與「真實的」混淆不清,拼為一談,因此把道德的邪惡視為道德的良善之必要的前提與條件。但是道德的邪惡乃僅可能使之成為良善,卻並非必定先要有邪惡。

高敦氏(George A.Gordon非Dr.Adonesam Judson Gordon)所著的《信心的新時代》一書,就代表這種謬見。他甚至荒謬絕倫地說,罪惡必須放在上帝的本性之內,他才會聖潔;這樣神性和邪惡就能在一個位格裡面。耶穌亦必定需要惡與善。人性既然是有限的,所以基督亦必定是罪人。我們世人既然常是有限的,所以也必常是罪人。

這種罪惡觀,可追溯到黑格兒的思想。在他看來,真正的罪是沒有的,也是不會有的,只有不完善,而且必定是不完善的。這乃是因為相對的,永遠不會變成絕對的。救贖只是一種進化的過程,且要無限的延長,所以邪惡乃是一種永遠的情況。一切有限的思想,乃為無限思想的要素;一切有限的意志乃是無限意志的要素。因此如果沒有邪惡,良善便不能存在。黑格兒哲學的指導原則乃為「凡是合理的,乃是真實的;凡是真實的,乃是合理的。」但是世上一切橫行不法,邪惡不義的事,都眾目昭彰,是真真實實的,若照黑格兒的說法,乃必都是合理的,宵有是理,當不待智者而知其妄。所以塞特(Seth)批評黑氏說,他乃昧於「這苦難世界之謎」。

皮特曼(Biedermann)的《教義神學》乃宗奉黑格兒哲學為基準。他說「邪惡乃是世界萬物的有限性,因為他們歸屬內在的世界秩序,都固守所有個體的存在。所以邪惡乃是世上追慕聖善之人,必需的要素。」白拉特萊(Brad-ley)信從黑格兒之說,把罪惡僅僅視為一種相對現象(a re- lative appearance),其實並無其實質。人沒有自由意志,而且在上帝意志和人的意志之間,其中並無對敵。黑暗雖有毀壞的作用,但卻不像光明,並非一種積極的力量。所以乃是可加攻擊,把它克服的。只要用光一照,便可把它消滅。因此邢惡也只要用良善,便可消滅。斯賓塞(Herbert Spencer)在他所著的《進化倫理觀》一書中說:「在一不完善的人類之中,是不可能有完人的。」照黑格兒哲學的罪惡觀,甚至否認主耶穌基督的聖潔,實屬褻瀆之尤。

3.此說乃不符眾所共知的事實——一切的罪並非都是消極的,由於無知愚昧,軟弱缺陷而犯的;而正相反,乃有積極的,強大有力的惡毒的意圖,故意的犯法作亂,任性使氣,執意行惡。增加對於罪惡本質的知識,不會增加克制罪惡的力量;卻正相反,一再犯罪作惡,卻復剛硬其作惡的心。有最高智慧的人,未必是道德崇高的人;而最大的犯罪作惡的人,絕非因為他意志薄弱,無知愚昧。

所以最大的罪人,並非軟弱無能之人,乃為堅強有力之人。例如羅馬帝國之尼羅暴君,我國的秦始皇和曹操,都非平庸愚昧之人,且有雄才大略;卻都殘酷寡恩,神人共憤。賣主的猶大,也是精明幹練。魔鬼原有天賦的才能;但卻「從起初是殺人的……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所以罪惡並非僅是一種軟弱,而實為一種權力。撒但乃是離神叛道,自私自利的知識能力的最確切的類型。

「加略人猶大……是個賊,又帶著錢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約一4一10)主耶穌派他做這事,乃是與他才幹最適切,且又投合其所好,並要藉此救他。有些人所被派擔任的職務,乃是因為唯有那種工作,才能防止他們敗亡。猶大被試探被考驗,正和一般人相同,此乃照各人的脾性。猶大反對馬利亞拿極貴重的真哪噠香膏抹主耶穌的腳,其真的動機乃是貪婪,而以慈惠周濟窮人為託詞。猶大的罪,並非如這派學者之說,乃係由於軟弱或無智;而實為惡毒,以及對主耶穌基督的憎恨。

約翰生(E.H.Johnson)說:「罪並非人的不完善,乃為人類邪惡本性積極的表現。」龍特氏(M.F.H. Round)乃是「全國監獄協會」(National Prison Association)的秘書,據他研究一千個犯人記錄的結果,發現四分之一的犯人,有特殊優良的體格與力量。其他四分之三,乃僅稍遜於一般人。並非限於能力,可證此說之妄。

此種邪說,不但漠視罪惡,且以為罪惡可以成為聖潔。這種說法,誠如我國成語說,等於「痴人說夢」。又如季兒伯(Gilbert)在他所著的《我的奇夢》一書中說:「我在夢境之中,好像住在托柏西——土維騰(Topsy一Turvyldom),那裡的邪惡就是美德,美德就是邪惡;美善就是卑鄙,卑鄙就是美善;惡就是善,善就是惡;是就是非,非就是是;白就是黑,黑就是白。」豈非一種無法無天的世界,尤可見此種邪說之危險,對世道人心之禍患!現在的「道德相對論」,即為其惡果。

4.此說想否認犯罪的責任——他們正如上文所批判的邪情惡欲一樣,乃牴觸良心與聖經,否認人類犯罪的責任,用其詭辯,使人卸責而卻歸咎於神,創造天地萬物之主,實屬褻瀆,大逆不道!

阿格孟能(Agamemnoon)說:「我們犯罪,不能責備人,而應歸咎於古羅馬主神(Jupiter)和命運。罪應責怪萬物,非難萬人,自己則不負責任。」誠如我國成語說:「怨天尤人」,「逍遙法外」。這種為自己辯護表白的邪說,事實上乃為控告上帝。此乃魔鬼的傑作,因為它乃是控告者。他們的論據,乃以「不完善」作出發點,因此以為人不能不犯罪。他們離棄了上帝,卻以他們所行所為,歸咎上帝。他們詭辯的理由,乃以為他們為非作惡,乃是人類本性必然的結果,所以不算是他們所犯的罪。因為不是他們的作為,而乃為命運所使然。我們對他們這種狡辯,可用一句話答覆他們,就是「訴諸良心!」更深夜靜之時,捫心自問!再從上帝的話——聖經來看,則罪並非限於世人的能力,而乃由於人類自己的自由意志,乃為自取其禍。再用我國的成語說,乃「咎由自取」,「自作自受」,「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罪惡是自我中心

我們認為罪惡主要的本質乃為自我中心(一般人稱為「自私自利」,不如稱「自我中心」,更為確當)。自我中心一義,不僅指過於對自我的偏愛,並且尤指以自我定為至高的目標,從而與上帝至高的愛,針鋒相對;遂致偏離正道,「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三6),成為「不虔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一18);並且「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成為「可怒之子」,「與基督無關……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二1-3、12)。推究其因,乃旨在以自我為中心,故自我中心,實為罪惡主要的本質。請將此義,分論如下:1.愛神乃眾德之本;2.自我乃眾罪之源;3. 此說乃最合聖經。

1.愛神乃眾德之本——愛己乃是與愛上帝對敵,其結果乃有我無上帝,以利己作為人生最高的目標,唯我獨尊,目無上帝,此實為罪惡的本質。

國人大家都知道,孟子見梁惠王,王對他說,你老人家「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孟子之說,就其反對自利而言,自屬可取;但其所講的仁義,乃為人的自義,此乃儒家以及世界中外古今人文主義的學者,共有的通病。此義牽涉,甚為深廣,不能於此詳論,著者已著書多種,加以論衡。

吾人首先須知,上帝乃眾德之本,所以我們對上帝的愛,乃是愛上帝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他的聖潔,而不是為他的利益或一般的良善。也非僅僅為慈愛,而乃是為他是聖潔而愛,這乃是我們裡面聖潔的本源。

有一位法國批評家,批評斐希德的哲學說,費氏的哲學,乃好像要從自我飛到無限里去,結果卻並沒有超過他的自我。卡特氏(Caird)說:「每一個自我,倘使一旦覺醒起來,便知他本來是一個暴君!……」霍布斯(Hob-bes)說,每一個人都有「一個無限欲望,要得勝,要尊榮」,並且要到整個世界都歸於他以後,才能心滿意足。殊不知主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一六26)馬丁紐(James Martineau)說,當「我們請孔德(comte)把他的『至聖所』的幔子打開,把他所崇拜的對象指示我們的時候——他就拿出一面鏡子,給我們看到的,都是我們自己。」孔德的宗教,乃是人類生存綜合性的理想化。他們所崇拜的,不是上帝,而是自己。孔德有「社會學鼻祖」之稱,為實證主義(positivism)的倡導者,他的學說,乃以「不可知論」和「無神論」為依歸。他們不究萬事的根由,而僅重外表的「官感」;所以他們的認識論,乃非常淺薄,徒重經驗,而不能了悟,且又不信永恆的真理,從而否認道德有不變的原則,根本昧於「愛上帝為眾德之本」的至理。因此不信上帝,敵對聖道。且以邪說惑人,說人類的進步,可分三大階段:初為神學或宗教時期,二為哲學或玄學時期,三為科學或實證時期。且復強調,神學時期,乃最落伍;自炫實證時期,乃最科學,最進步。崇人瀆神,敵對聖道,提倡一種拜人的人道教,以人擁登上帝的寶座。孔氏為法人,著者早歲遊學巴黎,也受其迷惑,所著各書,即宗奉孔德、杜干(E.Durkheim)與狄驥(L.Duiguit)之說,且受士大夫推重,沾沾自喜,自以為站在時代前線,殊不知乃是「瞎眼領路的」(太一五14)。晚年皈主,痛悔前非,遂著書斥之。

戴樂(N.W.Taylor)以為愛己乃是一切道德行為的主因,應以我們自己的幸福;作為人類最終極的目的,不以愛上帝為他主要的良善。我們對於戴氏之見,應加駁議,而認為把求自己的幸福作為我們最終的目的,其本身就是罪,乃是罪的本質。上帝既以聖潔作為他主要的本質,我們也應在上帝裡面,而應為他而活,且要為他神聖的本質而後。這種對聖善的上帝之愛,乃為德性的本質。如果反乎此道,以愛己為至上,那就是罪。

愛上帝既為眾德之源,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太二二37)。但於此有一重大問題,乃便須先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要明辨上帝的真偽。保羅在羅馬書中痛切的說:「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一21一25)這正指出中國民族心靈的危機。我國先祖,本有敬畏上帝的宗教思想。此一則可以證諸考古學家發掘出來的幾百萬片的甲骨上的卜辭;二則可以證諸各種權威的古藉:如《書經》、《詩經》、《易經》、《論語》、《中庸》和《左傳》。惜僅得諸「普通啟示」,而非真神的「特殊啟示」,致對全善全愛和全能,至尊至聖的,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沒有正確無誤的認識,所以我國民族原始的天道觀,和上帝觀(Primitive Mono一theism),以後就變質墮落。上焉者,成為一種空幻虛無的泛神論,或超神論(或稱理神論Deism);下焉者,便流為一種迷信邪靈,崇拜偶像的低級宗教觀念和作為。民德墮落,民族衰微,此實厲階!此益證本節所論的「愛神為眾德之源」,關於這點著者已另著書痛論。

所以我們所敬愛的所崇拜的上帝,乃是真神上帝,是至聖至善的上帝。這種對上帝的愛,乃旨在把他的聖善在我們和他人裡面再生起來。我們固不應自暴自棄,而應自愛,但這種自愛,乃僅僅是為上帝的緣故,乃要把他神聖的意念,實踐起來,表現出來。我們道德的進步,可分四個階段:第一,我們為自己而自愛;第二,上帝為著我們;第三,上帝為他自己;第四,我們自己為著上帝。第一乃是我們的本性;第二乃需上帝預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第三乃需上帝重生的恩典;第四乃需上帝成聖的恩典。只有最後的才是合理的自愛。巴爾福(Balfour)在他《信仰的基礎》一書中說:「只有這種合理的自愛,乃是和一般人所說的自私自利,不能兩立的。社會所以有苦難,就是因為缺少這種愛。」

愛所期求的目的,乃為至善,這個至善,就是上帝。主耶穌教訓我們要給,但不是給他們所要求的,乃是給他們所必需的。羅馬書十五章二節說:「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罪乃在離開了上帝,專為他自己,我們只有在上帝裡面,並且為著上帝,我們始有權利。

亞理斯多德說:「邪惡的人沒有權利愛他們自己;唯有善良的人才可以。所以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說,凡未曾重生的人,不能夠真正的尊重他自己;只有已經恢復上帝形像的人,活在上帝裡面的人,才能真正自尊。真正的自愛,並非為專愛自己的幸福;而乃是愛在上帝看來有價值的。而這種自愛乃是一切對人有價值的真愛之條件。從另一面來看,真正的自愛,又需以愛聖善的上帝,而非以幸福作條件。所以阿斯基(Asquith)說,愛或仁慈,乃是和利他主義不同的,未可同日而語,利他主義乃是出於本性,沒有道德動機作根源。這雖有實利,雖然可以供應物質上的需要,但僅能滿足本性於一時,而沒有心靈上的造就。……聖善乃是委身為上帝,為至善(Good),不是外部的管制,乃是內心的檢察,進而改變性格……上帝每一個思念都是愛,沒有一念是為他自己……上帝創造天地萬物,乃是一個偉大的無私的意念——使他被造的生靈能知上帝所知的福樂……對於屬靈的人,聖善與慈愛乃是合一的。救恩便是救人脫離自私自利。」

愛上帝乃眾德之本,反之,自我乃眾罪之源,茲進論之。

2.自我乃眾罪之源——各種各樣的罪惡,追究其源,乃為自私,自私乃是揀選自我作為最高之目的。

(a)自私乃以自我的嗜好,欲望與性情,視為最高的主權。邪情惡欲乃為放縱嗜好的一種自私的方式。自私的欲望,乃有各種的方式,例如貪婪、野心、虛榮、驕傲,乃在他們爭逐財產,權勢,以及想得人推崇,唯我獨尊,特立獨行的時候,分別表現出來。自私的性情,乃是一種虛謊與邪惡,乃想利用他人甘心樂意作他自願的奴僕,或則把他們視為擋路的障礙,要把他們掃除;其尤甚者,乃為不信上帝,作上帝的仇敵,離棄了真理與上帝的愛。

奧古斯丁與阿奎那,都認為罪惡的本質乃是驕傲;路德與加爾文則認為罪惡乃是不信。克雷別(Kreibig)則認為罪乃是「貪愛世界」。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是與上帝為敵。慕勒氏(Julius Muller)反對罪惡的本質是邪情惡欲,他說,何處有邪情惡欲,那裡必有自私自利;但何處有自私自利,卻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自私自利雖含有血肉的情慾與過度的欲望;但在其中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未必一定會產生屬靈的罪惡。

貪心或貪婪,其本身並非求情慾的滿足,但周圍的事,卻會使他如此,且能因此失其原來所要追求的目標。野心乃是對於權位自私的愛好;虛榮乃是要人對他尊敬自私的愛好;驕傲乃為自得自滿,目中無人,要特立獨行,和放浪不羈的自私的精神。虛謊乃是出於自私,初則「自欺」,繼則「欺人」,誠如我國成語說:「自欺欺人」。因為世人雖因犯罪而使他孤立起來,但他既處身社會,他衣、食、住、行,又在在需人相助,因為他不能憑其一身之力,耕種五穀菜蔬,紡織縫衣,自造舟車;但在他與人接觸往還之時,他又肆其詭詐,欺人利己。惡念乃是本性上對他人不滿之惡化,憎恨與報復,乃是對於擋在或以為是擋在他路上的人之一種「有我無人」的自私的反感。不信與敵對上帝,乃是罪惡的結果,而非罪惡的本質;罪惡的本質乃為自私,因為自私就使他初則不信,繼則憎恨立法之主與最高審判者——就是上帝。

愛上帝乃是愛上帝的聖善,低於這種愛的欲望,倘使不被較高的愛所感化,使其成為聖善,那就勢必叛離聖道,犯罪作惡。一切物質上的滿足、金錢、尊榮、權位、知識、家庭、德行,倘使為上帝的緣故而追求,而在他意志的限度之內,乃是正當的目標;如果叛離上帝,而為他自私的目的而追求,則便成為罪。同一件事,如果不為上帝,而僅為自己,便有不同的後果。例如欲望的滿足,如果不顧上帝的律法,則成為放縱情慾;財產本身,並非罪惡,但是「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10);但求聲譽,便成虛榮;熱中權勢,便成野心;關愛兒女,會過分放縱;追求學問,會自命不凡;進德修行,會自以為義。誠以愛上帝為眾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神我之分,乃如天淵;倘使目中無神,僅為自我,則一切都要惡化,善會成為惡,德要變成罪。失諸毫釐,謬以千里。「神」「我」之際,宜加分辨。

但丁在其名著《神曲》中,把地獄(Inferno)分為三層或三個區域,照各人罪的輕重,分別處罰:第一層為淫蕩的;第二層為獸性的;第三層為惡毒的。(一)淫蕩的罪,乃在心、在情緒、在性情。(二)為獸性的罪,罪乃在頭腦、在思想、在心意,例如不忠不義,異端邪說。(三)最下級的乃為惡毒的罪,罪乃在意志,故意反抗、欺騙、叛逆。心又帶著智能在一起,而不信的罪,復漸漸加深加重惡毒的強烈性。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在他所著的《偉大詩人及其神學》一書中論到但丁說:「但丁傳講的道理,認為罪乃意志自我的悖謬。如果要把他的道理用一個基本思想來表達,或可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人並非如一種沒有抵抗力的漂蕩之物,被水衝到水底下去;而乃賦有一種抗拒之力,倘其不把這種天賦之力來運用,而一味投降,乃便是犯罪。罪並非不幸,亦非疾痛,更非必然的命運;乃是任性,自我毀滅,自取滅亡。但丁的神曲,乃勝過一切的詩,不可與一般的詩等量齊觀,同日而語,乃是良心的詩。」

史蒂文(Prof.Wm.Arnold Stevens)說,有一種罪,是希臘諸神所憎惡而不能赦免的,乃是頑強固執,自以為是,目中無人,不肯謙卑。莎士比亞說:「有些事我們可能做了那不願去作的;有的時候,我們自己是魔鬼。我們軟弱無能,卻自以為有能力,卻又朝三暮四,變易無常。」但是尹格素(Robert G.In- gersoll)說,莎士比亞以為罪惡乃是由於愚昧而所作的錯誤。魏理思氏(Willis)描寫那些以自我為最高目標之人的心態說:「那是何等的像那趾高氣揚乘騎奔馳的鬼,在心裏面掌管沒有節制的放縱的野心。」

(b)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其自私的表現,乃在以自己的目的放在優先地位,而漠視上帝的計劃與旨意。有些人則放縱情慾,不追求最高的目的,而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拋棄上帝的旨意及其律法。

甚至母親對他兒女的影響,探索者對於科學的專心致志,海員之冒險救人,固為可嘉;但是倘使以人較低的本性與欲望,或其他較低的來代替那最崇高的,那就違犯上帝的律法,那就是罪,因為任何基本的動機,若以較低的作為最高的,其結果就會僅求自我的滿足。愛上帝乃眾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所以沒有無私之罪。經云:「愛是從上帝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約壹四7)赫甫氏(Thomas Hughus)說,很多狹義的鬥爭都是為著要堅持各人自己的道路,其獸性的勇氣,乃是和門犬與鼯鼠一樣,固執己見,自以為是,逞其私旨,憑其血氣之勇,甚至不顧痛苦,危險與死亡。」

「尋求真理,乃是為著吸收真理在自己裡面;而非為吸收自己在真理之內。」這是莫仕萊(Mozley)在其《論文集》中論華愛德(Blance White)的話。華氏因為與舊約見解和老友分離以後的痛苦,就改變他人生態度,為著他新發現的自私的快樂而活,結果把早先原有的信仰完全消失。甚且以為不朽的生命乃為夢想。他誤以為他因痛苦而拋棄他原有的信仰,乃是一種自我犧牲,必為上帝所喜悅,為求自私自利的勝利,痛苦乃是不可免的。英國名詩人白朗寧氏(Robert Browning)歌詠聖道說:「我當珍藏和積聚一切的真理,把他們分類,乃是為著一個目標:我應當知道上帝!他要把我轉移到他的寶座,要相信,唯有傾聽他的恩言聖道,方能使我更進,而有更遠的目標。」洛柏春氏(F.Wm.Robertson)說「那為其他目標犧牲他的正義,他的良心,就是犧牲在他裡面的上帝,這並非犧牲他自我……。唯一真正的愛,乃是要服從那較高的。」真正的愛,乃是愛靈魂,愛其最高的和永遠的,愛那追求神聖的;要為上帝的緣故而愛,以及愛上帝創世的旨意之成就。

外邦人的道義美德,因為上帝的普通恩典,雖有相當的良善與功用;但是他們卻沒有愛上帝之心,缺乏上帝律法所最主要的元素,因此就被罪惡沾染。因為上帝的律法乃是照一切行為所由生的心而審判,因此凡是沒有重生之人的行為都不免有罪。因為尚未重生的心,都沒有得著上帝的光照,啟示與支助,都是不免自私的。

我國人文主義者行道的動機,既非榮耀上帝,亦非為愛上帝,所以根本不知上帝的公義和聖潔。雖曰「止於至善」,實乃自負自義。老子說:「大道廢,有仁義,慧智出,有大偽。」甚至我國近代人文主義宗師也自己承認:「中國儒家的社會文化中,所以特多偽君子。」此乃廢棄大道,不求神榮,不肯認罪悔改,但求自負自義的惡果。著者沒有皈主重生以前,雖曰「希聖希賢」,「潔身自好」,且以「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自勵自期;甚且被號曰「聖人」;但重生以後,則於神前痛哭流涕,認罪悔改,正如舊約里的約伯一樣;並且獻身事主,著書弘道。約伯為人,完全正直,遠離惡事;但病於自義;及後遭遇試煉,約伯始承認:「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以賽亞先知,「見主坐在高高的寶座上,……萬軍之耶和華,她他榮光充滿全地!」便呼叫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1-5)。

於此可證上文所言,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誠如奧古斯丁說,外邦人的美德乃是外表光輝燦爛的邪惡。又如我國俗語說,乃是一個「繡花枕頭」;又如成語說:「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c)但是感謝上帝的大恩大愛,把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主耶穌基督,乃是內在的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4)當人類自私的意旨掙扎之時,基督的大能卻與之並行,把饑渴慕義之心與推進之力,賜給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並且預備一條路,使失喪的靈魂,向真理與公義降服。

羅馬書八章七節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但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要叫他們尋求上帝,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可惜悖逆的世人,「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他們悔改。」(羅二4)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約一9-11)「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殊不知「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10一12)。並且因為上帝預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基督之靈啟發的影響,使那些沒有重生的人,有慷慨的性格以及犧牲的作為。例如,在俄國有一位婦女,當饑荒之時,她只有少量配給的食物,竟願自己餓死,完全把食物給她的兒女。她為自己的子孫而犧牲。又如在馬可福音第十章裡面的那位有錢人,他看見了主耶穌就「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子,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可一○17一22)照聖經所說,主耶穌顯然愛這位少年人,不但是為他的才能、他的努力和他的希望,且復因為他雖然無知,自負自義,自私自利,沒有上帝,沒有上帝的愛,但仍能憑他天賦的性格,有這樣表現與成就。

使徒保羅亦然,在他沒有皈主以前,也是愛慕公義,「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可是這種義,乃是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的成就,乃為他自己的榮耀,乃仍以他自己的才能為至上;而且憎惡要靠他人而稱義。但雖然如此,他這種自負自義,這種推動感召的力量,仍是由於上帝聖善的靈。易言之,此乃出自上帝的預防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普通恩典。彼得拒絕主耶穌洗他的腳說:「你永不可洗我的腳」(約一三8),並非因為這乃在門徒面前太羞辱主,而乃是因為此乃在他自己面前太羞辱門徒。「罪惡乃境界,得到一種新的本性,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得與上帝的性情和福澤有分。」

上述的轉變的關鍵,乃在從「自我」到「愛神」——「自我」為眾罪之源,而「愛神」則為眾德之本;再從另一面看,一為萬惡之源,一為萬福之本。

3. 此說乃最合聖經——關於罪惡的要素,綜合各家學說,乃以「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其他二說:第一種以為由於肉體的本質;第二種以為限於能力的薄弱,以致力不從心,都是一種遁詞,要想為罪辯解,藉此推諉逃罪。所以只有第三種,「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的真理。請分論之:

(a)上帝的律法乃是要求毫無保留地完全的愛他。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至四十節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羅馬書十三章八至十節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也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雅各書二章八節說:「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b)主耶穌的神聖,乃是在他不求自己的旨意與榮耀,而以天父上帝作他最高至上的目標。約翰福音五章三十節主耶穌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約翰福音七章十八節:「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唯有求那差他來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羅馬書十五章三節說:「因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悅。」

(c)基督聖徒乃是一個不再為自己活的人。羅馬書十四章七節說:「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五節說:「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反過來說,那些為自己活的人,提摩太後書三章二至四節說:「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又可證「愛神」乃萬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

(d)試探者(魔鬼)的應許,乃為自私自利,離上帝獨立。創世記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乃以自我取代上帝。完全有我無神! (e)浪子離棄他的父親,來求他自己的利益與縱情享樂。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二、十三節說: 「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

(f)那「大罪人」乃是表明罪惡的本性,高抬自己,敵擋上帝。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三、四節說:「……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他是抵擋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裡,自稱是上帝。」

那大罪人,高抬他自己,但與此相反的,乃是上帝的兒子,「基督耶穌……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上帝。」(腓二5一11)

以上僅就世人一般的情形而講,更可憫的,甚至神學家而且著名的神學家也昧於此理,不知愛神為萬福之本,自我為眾罪之源。例如德國著名神學家黎敕爾(Albrecht Ritschl),他曾著《稱義與神人和好之教義》,《神學與形上學》,《基督教教育),《敬虔派歷史》……等書,望重一時,且號稱「黎敕爾學派」。但他認為許多神學基本教義,如「神性」,「道成肉身」,「三位一體」,主耶穌「神人二性」……等,乃為形上學的問題,不是神學上應加研討的。他以為上帝的本質,非人可知;他又不信超凡的神跡奇事,不但力避研究,且復反對正統保守派,排斥超自然的信仰;而反採取世俗學者康德與陸宰(Hermann Rudolf Lotze)等的學說,尤與陸宰友善。超凡「神跡」乃明明載在聖經,而且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跡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來二4)但黎氏卻偏偏不信。他高抬自我,目中無神,而且以為「真正的自我,就是上帝。」他要把「永恆不滅的自我,擁登上帝的寶座,作為世人一切努力最高的理想。」殊不知甚至「一切有機的生命,其每一個肢體或官能,都沒有獨立的離體而專有的生命;如果要想離開,那便是自取滅亡!」因為他是生命之主,生命在他裡頭;是別人若離棄上帝,自必永遠沉倫!所以各派神學家,如Bellamg,Hopkins,Emmons,the Younger Ed- wards,Finney,Taylor,莫不異口同聲,認為罪惡乃是高抬自我,自私自利,有我無神。

准斯而論,罪惡的本質,不是消極的,或僅缺乏對上帝的愛;而乃是一種積極的抉擇,要以自我取代上帝,作為愛好的對象,和人類最高的目標。罪人不把上帝作為人生的中心,不會對他無條件的降服,並且也不會藉著順服上帝的旨意,保持他自己;而卻以自我作為人生的中心。直接與上帝為敵,以他自己的利益,作為最高的動機;以自己的旨意,作為最高的準則。

魯秉生(E.G.Robinson)說,罪惡乃是一種不像上帝的境界;在本原上,則與上帝為仇,在行為上,則違犯上帝的律法;在實質上則無時無處不是自私。所以罪惡並非一種外表之物,也非因受外力強制的結果,而乃為性情的墮落,意志的悖逆。這二者就構成人類深入的品性。

哈理斯氏(Harris)說:「罪惡在實質上乃是利己主義,(Egoism or Selfism),以自我取代上帝的地位。罪惡乃有四種主要的特性或表現:其一乃為自負自傲,不要信上帝;第二乃為頑固執拘,不肯順服;第三乃為只顧自己,沒有慈愛;第四乃為自義獨善,沒有謙恭敬虔。」一切的罪惡,無論是顯明的或隱藏的,都是「與上帝為仇」(羅八7)。而一切真正的認罪悔改,都要像詩篇五十一篇四節大衛一樣,對上帝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一切罪人的態度,可以比諸列王紀上二十二章三十一節所說的:「無論大小,你們都不可與他們爭戰,只要與以色列王爭戰。」唯獨「與上帝為仇」!

可是並非每一個罪人會覺得是「與上帝為仇」。罪惡乃是在發展中的本原的性能。還沒有完全「長成」。但「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戌,就生出死來。」(雅一15)世人麻木不仁,漠視上帝。馬丁紐(James Mar- tineau)說,「假如有一個新聞說上帝死了,倫敦巴黎的街市,未必會起什麼大的激動。」但是這種麻木不仁的心態,一旦受到威脅與懲罰,就易發生反感,會對上帝極度的憎恨,並且完全蔑視法紀。現在隱藏在罪人心裡的罪,如果讓它照其本性發展起來,就會為害全能上帝的國度,……而毀滅道德的世界。罪惡的本質,乃是和上帝以及整個人類不能相容。所以上帝出了無上的重價,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又「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用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可證罪惡本質之可怕,又仰見上帝「豐盛的憐憫],和「他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八4) 本書為未授權圖書,源自網絡,在此刊登只為交流學習之用,請勿用於其它目的,謝謝。若侵犯了您的版權,請來函告知刪除。 電郵 ccwiki@ccwik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