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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3-8
卷三 人类论 第捌章 罪恶的本质
壹 罪恶的定义
一、罪恶的基本概念
罪恶乃是在行为上,性情上或本性及品格上,不能符合上帝道德的标准。
申言之:(a)这乃特指理性动物(人类)而言;(b)这乃假定人乃有理性的本质或自动的本性;(c)这乃认为上帝的律法乃要求人类无论在情操,脾性以及外表的行为上,都要有上帝道德的样式;(d)所以认为人类在气质上与本性上不能符合上帝圣善的标准,便与外表行为上犯罪一样。
人类无论在知、情、意各方面,其永久的情欲,乃不同其外表有意的作为,乃是常常不十分感觉的,或者根本不觉得,所以不觉得自己有罪,而且还自以为义;殊不知,唯独在这些地方,乃是最不像上帝,所以律法乃仅是把世人最不像上帝的地方反映出来而已。
二、新派神学的缺陷
保守派(Old School)和新派(New School)对于罪恶的见解乃有显著的不同;后者仅把罪恶限于作为,而前者则深觉罪乃在灵魂的本性里面。我们认为两者都应兼顾,而使之并存。作为(act)乃是活动(activity),而本性(state)并非抽象的、死板的、被动的、机械的,而是一种积极活动的情态(state),反之或是一种向着恶的行动的倾向或脾性(tendency)。上帝的圣洁不是被动的,乃是自发的“圣洁”(Purity willing);而与此对立的罪恶,也不是被动的,而是“自发的猥亵”(Impuriiy willing)
灵魂乃是一直活动的,自强不息的。当人被造的时候,“上帝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二7)当人睡得最深的时候,乃仅是他的身体休息,他的心灵则不然。我们的活动力,乃是自发自动的,恒久不息的;则我们可以推想而知,罪恶一词,未可限制它活动的范围,无论是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并非仅为一时的。
鲁秉生(E.G.Robinson)说:“罪恶并非仅是一种作为,亦非与本性无关的。离开了罪人,绝不会有罪恶;同理,如果没有作者,也断不会有作为。上帝虽恨罪而爱罪人;但仅能处罚人,不能处罚罪恶。上帝处罚罪恶,乃是为罪的本性,并非仅限作为。”
新派神学的缺陷,乃在误以上帝的圣洁乃仅为爱。且复昧于人类本性无意识与下意识的要素。殊不知上帝的圣洁乃是属于他的本性;上帝的意志,并非仅为他意志的性能,而乃为一种永恒的本性。他的律法,乃是要求人的本性要顺从而符合上帝的圣洁。为求我们深明罪恶乃是人类灵魂一种基本的和永远的本性,我们必须深究心理学与神学的关系。
三、心理学家的见解
人并不是仅仅限于他的作为,心灵的作用乃是总比它意识的作为更大。人们的思念、感觉和意志,仅为表现他自我的最小的部分。当我们藉着计数来帮助我们入睡之时,我们的思念虽然会旁鹜,但我们却仍继续照常计数。赖特氏(Ladd)在他《心灵哲学》一书中说:“自我的分裂,乃是很令人惊奇的。在梦中能够说话”。约翰生博士(Dr. Johnson)在梦中辩论,被他敌手击败的时候,便大大生气。慕雷氏(Mr.Maury)在梦中由假我的好英文把真我的坏英文修正。名布道家司布真(Spurgeon)在他睡梦的时候,讲了一篇道,在被叫醒的时候,要把它想出来,却不可能;但他的夫人,当他丈夫醒的时候,却把讲章的内容交给他。所以黑格儿把人生分作两大部门:一为天才的夜间生活,一为意识的日间生活。
杜柏雷氏(Du Prey)在他所著的《神秘主义的哲学》中说:“自我并非完全含在自我意识里面,在我们里面有很多精神的活动,但在一般醒悟的观念上,却往往加以漠视。例如,倘使我们的梦戏剧化;倘使我们在梦中会话,我们的对谈者给我们一个惊人的答案;倘使我们自己内心给我们答案,凡此种种,乃都是藉无意识活动的方法,所作的奇工。”丁耐尔(Dwinell)说,心灵乃是不完备的器官,仅能报告无意识活动的一小部分。各种思念之来,好像忽然放在我们大门口被遗弃的孩子,会令我们十分惊奇!台尔波氏(Delboeuf)说,作梦人只是他的幻想一时的无意的受骗者;诗人乃是他的幻想一时的自愿的受骗者;癫狂人则是他的幻想永远的无意识的受骗者。
心理学家詹姆斯氏(William James)引迈耀氏(E.W. H.Meyer)的话说,他把我们寻常意识比诸太阳系光谱可见的部分,而我们整个的意识,则如放长的光谱,包括极度红色与极度紫色的放射线=1 to l2 and 96。我们每一个人附持在心灵的实体上面,比他所知的乃更为广泛,只为一个独特存在的个体,绝不能用肉体表现出来。自我乃藉着机体表现他自己,但常常有一部分保留着不表现出来。詹姆斯又说,经他的实验,不正常的兴奋症(或作歇斯底里症(Hysteria)乃是因为缺乏综合力量所致,结果使意识解体,成为互相隔绝排除的部分。他又说,有一个没有歇斯底里症的妇人,在神志昏迷,精神恍惚之时,会知道完全超过她正常意识的某些事,还会看到有些她从来未见未闻之人。
我们的情感与性情乃远较我们自己所知的为深。当人的情感的思潮,遭遇患难困苦或死亡,受到阻挡之时,我们才知道其何等的深长与刚强。当我们要想压制邪恶的情欲之时,才会知道它是何等强大。伦敦观察报(London Spectatior)说:“我们的良知和自制力,乃如看门狗,看守提防我们劣性发动,为非作恶;但是到了晚上,它卸职以后,我们的老我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我们的‘灵’也离开我们完全受劣性支配,若非靠神的恩典,便不能振拔”。
康德伦理学的系统,乃是根据他的双重意识论。这一个自我对另一个自我订下律法。赖特氏(Ladd)在其《心理哲学》一书中,提倡“心灵自动说”(Psychical Automatism)。但这种自动说,只有自我意识和有认识力记忆力的心,才是可能的。我们唯有在“我”的标识之下,才会认识另一个“自我”。我们一切心志的作为,乃是出于我们的,所以我们都应负责,因为一切下意识的,甚至无意识的自我,乃是从以往自我意识的思念与意志所产生的。现在我们意志的境界,乃都是以往决定的结果。意志乃像一种蓄电池,以往的作为乃是充电的力量,富有潜力,当控制它的力量撤消以后,它就立刻发出力量来。所以罪恶的力量,足以感染身体与心灵,从而使人陷于一种违犯上帝律法的境地。
四、基督教的罪恶观
以上这种说法,只看到了一部分的真理,仅知世人远离上帝的危险;但是此乃仅知其一,不知其二,若仅全照此说,则世人便完全受制于邪恶的势力,就势将毫无盼望。殊不知在世人意志邪恶倾向之旁,还有一种内在的上帝的权能,常常在克制和抵消邪恶的力量;并且还要引领个别的失丧的灵魂归向真理,得到救恩。这一个内在的上帝的权能,便是主耶稣基督——他是太初之道,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参约一1-9)。
诚然人类犯罪堕落以后,便没有爱上帝的心,而且其一切的性能,都因他们心志的自私而软弱,行善毫无能力,而且身心失调,不守纪律,完全败坏。推究其因,此乃由于原罪为厉之阶;人类心志自私的倾向与癖性,乃是因为人类始祖亚当的悖逆堕落。因为人类离弃了上帝,所以都变成“可怒之子”,“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弗二2、3)这乃是悖逆上帝,离弃救主的事实,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还要从另一面看,要远溯到始祖犯罪堕落以前和主耶稣基督的关系。这“就如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这恩典是他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这恩典是上帝用诸般智慧聪明,充充足足赏给我们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预定的美意,叫我们知道他旨意的奥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照着他旨意所预定的,叫他的荣耀,从我们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着称赞。”(弗一4一12)人类与基督这种特殊的关系,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和生活的情况。人类在天性上乃本来是在基督里,因为“万物是藉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他造的”(约一3);万有“一概都是藉着他造的,又是为他造的。他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西一16、17)。人类虽是犯了罪,但是人类的罪并不能阻止他克制罪恶而使它成为善;并且从内从外准备人类的救赎。上帝拯救世人的基本原则,就是要除去世人不敬畏上帝的自私的意志,使“完全的败坏”,成为“完全的救赎”;用“原恩”(Original Grace)克制“原罪”(Original Sin)。
现在有些人忽视传讲罪的问题,对于罪的惩罚也不甚坚信。又把圣灵内在的善工,归诸人自己的努力。殊不知“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现代信徒根本的弱点,乃在对于罪的观念,过于浮浅,但是倘使不深知罪恶后果的严重,便不会觉得救赎的需要。施浸约翰必在耶稣基督之先,他在犹大的旷野传道,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侮改。”“预备主的道,修直他的路”(赛四#63;太三1-3;约一23)。福音之前,必有律法。“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罗三20);但是因为律法能“叫人知罪”,便能知道救赎的需要,就能为福音铺路。所以我们必须对于罪的本质有真切正确的认议,对于罪恶后果之严重,尤需有深刻的警觉,复应对于主耶稣基督和世人之关系,有新的认识,从而晓谕世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约一1、14);“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三17)。“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二4、5)。“你们是重价买夹的”(林前六20)。上帝以他的独生子赐给我们,为我们代死十架,付了这样大的重价——无比的重价,可征上帝的大恩大爱,亦可知罪恶的严重,以及新派神学藐视罪恶见解的肤浅。
贰 此种定义的根据
一、从圣经教训说
一般人都毫不犹豫地承认外表行为上的违犯法律,为非作恶,乃都称为罪;但是我们还要指出,在气质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应当认为罪。
1.旧约的根据——圣经里面有各种同义词,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败,亏缺;不但限于行为,并且也指品性与气质。
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节的“误行”——“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利未记十六章十六,二十一节:“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两手按在羊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利未记五章十七节又说:“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
2.新约的根据——新约中有关罪的描写,对于品性与气质的罪乃比行为更为重视。例如约翰壹书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罗马书十四章二十三节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雅各书四章十七节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里所指的罪,都不是行为,乃当然是指品性与气质而言。
3.且又是从心——道德的邪恶,不仅是属于思念与性情,而且还是从心,因为邪恶的思念乃是从心里发出来的。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节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希伯来书三章十二节说:“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节又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主耶稣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节说:“恶人从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耶利米书十七章九节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于此可见那不能识透的罪,乃非看得见的行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里所犯的看不见的恶。非仅在外行,乃又在内心。
4.心灵的情态——凡是从心灵的情态发出来的谬妄的欲念与行为,乃都明白地指称为罪。罗马书七章七、八节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马书七章十一节,十三节,十四节,十七节,二十节又接着说:“罪……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照这些关于罪的说法,可见罪并非仅仅属于行为。亚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论》一书中说:“保罗可说是代表因信称义,与上帝和好的人,在罗马书中说话。在罗马书第六章所讨论的,乃是这种已经称义的人是否应当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讨论的不是应否遵守的问题,而乃是为什么不能遵守道德律。这一个挣扎的问题,不是关于那些死在过犯罪恶的没有重生的人,而乃是关于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于罪恶中的人,终日所思的,乃尽都是恶,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里的人,他们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义为善,可是仍苦力不从心,不能完全做到,‘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8)。这乃是由于肉体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灵里面,乃有善与恶两大性能的斗争。”
5.在觉察之先——罪恶在我觉察以先,已经存在我的心灵里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唤醒了以后,才能觉察。诚如罗马书七章九至十四节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马书七章八节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这乃是说那时的罪还没有成为行为。但是无论“罪是死的”,或未发觉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里的爬形动物,虽因点了火才被发现,但是它们乃早已在里面,热与光不能创造它们。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们“隐而未现的过错”(诗一九12)显露出来。我们的弱点、缺陷、邪恶的性情与欲念,虽未成为犯罪的行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
6.乃根本败坏——倘使我们把罪恶当作一种在个人或人类里的永久不变的力量或是一种有支配力的性能,则我们不能仅以罪恶视为一时的作为,而应当把它认为人类根本败坏与本性;而个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为,乃仅为其恶果。诚如罗马书五章二十一节晓谕我们:“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节又警告我们说:“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犹如一口井里面蒸发出来的毒气,乃就表示在井底里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来一再发生的罪恶的思念与作为,就可证明在人心底里面,乃有罪恶的本质。易言之,罪乃是人类一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一时的作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罗五21);所以罪乃是一种在被觉察以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乃为根本的败坏。
7.非限于作为——摩西为无意之罪,不作为的罪(Sins of 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献的祭,乃可证明罪非仅限于有形的作为。约翰福音一章二十九节说:“约翰看见耶稣来到他那里,就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单数),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数),不是指罪行。
凡此俱可证明罪非仅限于外表的违犯律法,“为非作恶”的行为,而尤应含有违背上帝律法的无形的气质和品性。
二、从一般判断说
1.由于气质与本性——一般世人,都认为邪恶与德性不仅是有意的作为,也是出于气质与本性。主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一至十二节登山宝训中所宣称的,不仅是对行为,且也是指品性。他对于律法的诅咒,其中关于行为的,反而较少,而大部分乃是对邪恶的性情,因为这乃是恶行的根源。加拉太书五章十九节所讲的情欲的事,……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以及五章二十二节所列的“圣灵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二者都是气质和性情占优势。
2.由于不良的动机——外面的行为所以被定罪,乃是因为其乃由邪情恶欲而发生,也是邪情恶欲的症状。民刑法也根据这个道理来判断,罪不但包含外面的行为,而且还有其邪恶的动机与意图。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六节说: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问题并非因为闲话本身有何严重,而乃是在它说闲话的意向。又如谋杀与杀人,例如奉命作战而杀人,其作为虽是相同的,但其动机则完全不一样。
3.由于心情与意向——罪可分两种,一种是趁着脾气而发的,另一种乃是故意要作的。邪恶的意向愈强,易言之,就是愈是坚决要照他自己的邪情恶欲来犯罪作恶,那他的罪就格外深重。但另有一种人犯罪乃是仅由他不良的情欲,非但不是因他有此心志,甚且他的心志还想极力抵抗挣扎,却是情不自禁,心与愿违,欲罢不能。诚如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八至二十四节说:“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因为按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所以我们衡量判断的标准,不能仅仅从行为着眼。因为外面的行为,往往是相同的,但其罪恶的程度,却是不同,乃是和其邪恶的性情与意向之强弱,成正比例。
4.罪应归于其本人——邪恶的心志,无论是出于个人的罪行,抑或由于历世历代的遗传,乃都是出于人,所以罪应归于其本人。不论我们能否追索那犯罪之人邪恶的气质与本性的根源,其定罪的判决乃是相同的。我们也不能根据那罪犯家庭的背景而饶恕他的罪。
我们在童年时代所犯的罪,到了成年时候才知道而悔改。一个吃人的异教徒,因为当时习于异教之风,他那时根本不以吃人为罪;但到了他成为基督徒以后,他就悔改。我们不能以为邪恶的本性,乃来自远古的始祖,因此便以为可以免除罪咎的责罚。我们应对我们现在的罪状负责。从另一方面,那些我们没有亲自或有意犯的罪,我们为什么应负其责,这就牵涉到人类的“原罪”问题,此则我们已在本书他处详加研讨。
5.根深蒂固的力量——邪恶的性情与气质,乃有一种力量,能够变成根深蒂固。道德的败坏,使人没有丝毫行善的能力,陷于最深的被定罪的惨状。罪又削弱世人顺从的性能,虽曰不“能”行善,实为不“愿”行善,因此便罪无可这,要被定罪。世人愈因其犯罪而削弱他行善的性能,于是习惯行恶,良心麻木,根本不知罪之为罪。诚如经云:“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9一17)
人类自发的,任意的,不能控制的卑污亵渎,已经达到极度。犹如美国根脱基(Kentucky)河,乃行在地下,脱离了上帝的常道,“偏行己路”(赛五三6),根本没有复苏的力量存留在他心灵里面,罪孽深重,已非人力所能挽救。
三、从圣徒的经验说
基督圣徒实际的经验,可以证明圣经的真理。圣徒知识的来源,不是徒凭他自己的,不是人本的;而乃确立在上帝的话语上面,是从上帝话语所得的结论。圣徒的判断,乃是从圣灵的感召而决定的,所以乃不同世俗之见,不以自我为中心;而乃以“敬畏耶和华是知识的开端”(箴一7,九10),乃可笃信勿疑。因此我们照着基督圣徒属灵的领悟的程度及其经验来说:
1.罪行乃堕落本性之结果——基督圣徒认为他外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以及他内心上邪恶的性癖与意欲,乃是深深埋伏他意识里面的犯罪堕落的本性之结果与揭发。
2.其悔改乃较常人为深切——基督圣徒对他犯罪堕落本性的认识乃更为深切,认为此乃构成了他的性格,根深蒂固,和他自己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他的悔改,乃较常人更为深切。
要证实这两点,我们可把历代以来被认为在灵性的陶养以及领悟最深的先圣先贤的身世与写作拿来做有力的见证。
先从大卫王来说,他在诗篇五十一篇一至十节说:“上帝阿,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因为我知道……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阿,求你为我造清洁的心,使我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当以赛亚先知看见“万军之耶和华,他的荣光充满全地”,他就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赛六3-5)。使徒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七21一24)保罗又在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五、十六节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彼得看到了主耶稣彰显了他所行神迹的大能,“就俯伏在耶稣膝前,说:‘主阿!离开我,我是个罪人’”(路五8)。约伯经过了长期试炼以后,“回答耶和华说:‘我知道你万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拦阻。谁用无知的言语,使你的旨意隐藏呢?我所说的,是我不明白的;这些事太奇妙,是我不知道的。……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四二1-6)
以上所述的见证,他们的自卑自疚,忧伤痛悔,不是因为一言一行之不当,而乃是因为深悟其永远犯罪堕落的本性。范郎端齐(Van Oosterzee)说:“我们在外表上所做的,乃是我们内在本性的显示。这好比从地质学家的眼光看,一块露出来的小小的岩石,和那没有显露出来看不见的岩石相比,乃就微乎其微。”可见那隐而未显的罪乃更重大,唯有领悟真切的圣徒才能深知。
圣徒的悔改认罪,是否真切,是为罪性(Sin),抑仅为本罪(Sins)?约翰福音十六章七、八节主耶稣在离世升天以前说:“我将真情告诉你们;我去是与你们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师就不到你们这里来;我若去,就差他来。他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指“罪性”,并非“本罪”或“罪行”(Sins)。著者执教的高敦大学与神学院的创办人和校长高敦博士(Dr.A.J.Gordon)在他临终之前,他要独自在一起,于是他就在无意中,似乎听到有声音说,要他承认他的罪(Sins 不是Sin),而且其声反常,要使他惧怕,他就神志昏迷错乱。据马敦生氏(Martensen)在他《教义神学》一书中说,马丁路德在他致史陶毕兹(Staupitz)的信中说,在他早年的经验中,他常常说:“哦!我的罪(sins)阿!我的罪(sins)阿!”但到了以后,他在《忏悔录》中,他不能再列举他特别的罪行(Sins),只觉在心灵中间乃充满深深的为他本性堕落的忧伤与痛苦。路德因为他深深觉得是一个太大的罪人,因此他甚且以为难于得救。他的朋友史氏就回复他说,你岂能又是像罪人,又像救主么?!
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也有类似的情形,他经过了二十年的宗教经验以后,写着说:“自从我住在这个镇以后,我对于自己常有伤感,深觉卑鄙下贱,罪孽深重;到了忧伤痛苦,情不自禁的时候,我就放声大哭!有些时候我常常把自己关闭起来,闭门思过。我对我的邪恶以及心中的不正,乃比皈主以前有更重大深切的感觉。如果上帝要照我的罪恶过犯报应我,那我就是从创世以来全人类中最坏的人,要把我放在地狱里最底下的地方。倘使有别人来和我谈他们邪恶的事,说他已经坏到极处,正同魔鬼一样,他所说的,乃正代表我的邪恶”。
爱德华兹又说:“我里面的邪恶、败坏、高傲、伪善与诡诈,时常向我显露,吞灭了我一切思念与想像,使我莫可名状,使我陷溺在洪水和高山之下。我也无法把它们数算,只有用无限加无限,无限乘无限。在这些年来,我念念不忘,深感我罪无限,所以在我心中,在我口中,都充满了这个思念:‘无限加无限……无限加无限”当我检察我的心,思念我的罪,那不像无底的深渊,其深无限,比地狱还深!假如崇高伟大的耶和华上帝,不赐我白白的救恩,用他大能的膀臂彰显他丰盛的权荣,把我救拔起来,高举起来,升到那无限的高处,进入他无限的高处,和丰富的荣耀里面,那我就要深陷在比地狱更低的罪恶深渊里面,永远沉沦。”
爱德华兹并不是一个不敬虔的人,而且乃是在那个时代众望所归,被视为最圣洁的人。他并非徒凭感情血气的,而乃是一位慎思明辨的精细人,且有哲学的头脑。他既不言过其实,虚张声势,也不信口开河,亟不择言,所以他的回忆与见证乃是信实可靠的。他这种闭门思过的精神,实比孔子“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乃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甘比斯氏(Thomas a Kempis)说:“若非等到你能深知你乃是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人,你休想以为你在求善成圣的道路上,有丝毫的进步。”
劳欧氏(Law)在他所著的《追求虔诚与圣洁》一书中说“你自己知道是最大的罪人,你正应当自己定你自己的罪。第一,因为你自己心中的愚妄,比别人所知乃更为深切,你才可以控诉责备你所犯各样的罪行。第二,我们罪孽的巨大(greatness)之感乃是起自上帝对我们恩慈良善的宽宏(greatness)之恩。你知道你自己罪行的深重,乃比他人所犯的罪,更为深重。职是之故,历世历代最伟大的圣者,乃都自己责备他们乃为最大的罪人。”我们对劳氏的话,还要加以补充,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各别的,都有他各自的特性,所以也犯各种不同的罪,有各种的情况与性质。从而格外深知他罪的深重性与可憎性。
格林氏(Green)在其所著《英国人的史略》一书中,论清教徒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Cromwell)说:“这些人清净圣洁的,生气横溢的本性,使一般人的生活,相形见绌,更显得有罪。”阿诺尔特(Dr.Arnold of Rugly)说:“在道德邪恶的深切之感里面,乃比任何事物,更是存有认识上帝的得救的智慧。”奥古斯丁在他临终之前,把诗篇二十三篇恭录下来,悬在墙上,藉以警惕他自己。
从以上历代许多圣徒的经验与见证来看,我们对于罪的意识,当有深切的认识,从而在至圣的公义上帝之前,对于罪有更彻透的痛悔之心,要祈求上帝按他的慈爱,怜恤我们;求他按他的慈悲涂抹我们的过犯;求他将我们的罪孽洗除净尽;并且求他为我们造清洁的心,使我们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参诗五一1、2、10)
叁 此种定义的含义
从以上的检讨,我们便可以确切地来衡校一般人对罪恶定义之当否。他们以为罪乃是固意的违犯已知的律法。所谓“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实非尽然。兹将罪的含义,分四点来说:
一、邪恶的气质
一切的罪并非都是故意的有意要作的决心,因为在作为以先,早已有邪恶的气质与本性;而这种本性与气质之本身,乃就是罪。可是,我们并不否认,一切的罪,有些是间接的出乎意志悖谬的情操与意欲,也有些是直接出乎意志的。“固意的”(Voluntary)一词乃比“意志的”(Volitional)一义,有广泛的意义,乃包含永久的志和情的品质。复次,意志,不能把它仅仅视为一种意志作用,而且乃是一种为达成至高目标的首要而基本的决心。
意志乃有两种质素:一为选择与偏爱(Voluntas, Wille);二为决心与意欲(arbitrium,Willkur)。我们赞同爱德华兹(Edwards)和霍治(Hodge)之见,认为感性并不是意志的品质。但是这些乃都是由意志所决定,所以在其性质上和目的上,乃可称为固意的,或自愿的。意志永久的性态乃和永久的感性(气质或意欲)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固意的,自愿的;因为两者都是意志先加决定的;而凡是出乎意志的,我们都应负责。
人之意向和性癖乃是在自愿的官能里面,从广义来说,乃是属于意志的。爱德华兹认为情感与爱好乃是意志在其运用时的某种方式。
霍治(A.A.Hodge)说:“一切罪都是固意的,意即谓一切罪的根源乃在悖谬的气质、意愿和性情,此乃构成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但是我们对于上述亚力山大、爱德华兹以及霍治(非Charles Hodge乃为A.A.Hodge)之见,须加分辨。第一次始祖犯罪不能适用此义,因为不能说他里面发出这种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上帝最初造人的时候,乃是照着他的形像,按着他的样式而造;而且“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26、31)。所以我们应该对我们的性情意向负责,我们不是根据一部分的意志,而乃根据意志的结果而负责。易言之,此乃以往意志所作的决定,造成他们现在的情况。乃是咎由自取。
二、固意的倾向
固意要犯罪的倾向,乃加重犯罪,使更恶化。这些邪恶的倾向与冲动,并非被指使的,乃是自动的,并且控制人的心灵,这些倾向之本身,乃就违犯上帝的律法,乃为内心和心灵败坏的症状,亦为亚当每一后裔主要的根本的罪恶的泉源。
柯克氏(Joseph Cook)说:“光可渗透海面上的水,稍下则半暗半明;再往下去,则完全黑暗。人也是如此莫测高深”。诚如耶利米先知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一七9)魏思曼氏,在他所著的《遗传论》一书中说:“在552公尺(或170meters)水底下的亮光,则如没有月亮的星光一样。光渗透的深度,乃为1,300尺(或400 meters);动物则能在13,000尺(4,000 meters)下生存;但在1,300尺下的动物乃都是失明的”。人类意识的光,仅是照在浮表之上,所以人不能知道他自己。诗篇十九篇十二节说:“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五十一篇六节说:“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
三、败坏的情欲
道德上的愚味,也是犯罪的恶果,且与败坏情欲有不能分开的关系,所以应受上帝律法的惩罚。这种愚昧,“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弗四18)。
所以我们“知”的责任乃和“行”的责任,同样真切;但是“知”了以后,更要去“行”。譬诸疾病,大都致死的病症,往往不在病人脸上显出来,病人自己对他自己的病也没有适当的知识。也有些人的无知乃是因为懒惰,不愿意稍费心力追求研究,矫正他们的谬误。还有些人的愚味无知,乃是出乎他的意图,予智自雄,自以为是,愚好自用。
我们悖逆了诫命,不能推为“忘记”,想求卸责。上帝有鉴及此,所以在十诚中,特加“当记念”(出二 ○8)数字。彼得后书第三章五、八节特别提醒那些不信的和好讥诮的人,一则曰:“他们故意忘记……”,再则曰“你们不可忘记”。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不能诿为没有律法,而可免去责备。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八节:“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启示和布道的目的,乃都是要使人“醒悟过来”(路一五17)。罗爱世氏(Royce)在他所著的《世界与个人》一书中说:“罪乃是固意把应加注意的范围缩小,把明明应知的加以漠视,故意把它忘记”。哥德(Goethe)说:“我们绝不会被骗,我们乃是自欺”。
诚如罗马书说:“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28一32)。
四、情意的缺陷
没有能力履行律法,乃是犯罪的恶果,这种无能乃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性情与意志,其本身乃是应被定罪的。所以不能履行律法,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乃为“意志”的问题。律法既然是表示上帝的圣善,乃为世人行事为人的标准,守法的能力,不能用来衡量守法的责任,或察验世人的罪恶,罗马天主教和苏西尼派,则犯此弊。苏西尼派以为罪乃故意违犯律法,此乃一种世俗之见,乃与正统派原罪的教义不能相容。
肆 罪恶的要素
从以上的检讨,我们可知罪恶的概念,乃是不合上帝的律法,于此我们还要进而探究那构成罪恶,使其存在表彰的动因,与推动的性能。综合学者的意见,约可分为三种,前两种乃是想为罪辩解的托词:第一种以为由于肉体的本质;第二种以为限于能力的弱点。二者都是推诿逃罪的借口。第三种乃为由于自我为至上,或称自我中心(有些人误以为自私自利,非全确当),第三说乃是较合圣经的道理。兹分论之:
一、罪恶是邪情恶欲
此说以为罪乃是世人肉欲的本性必然的结果,此乃因为人类心灵和血肉的机体相联的结果。代表这种见解的乃为新神学鼻祖施莱玛赫(Schleiermacher)与罗德(Rothe)。近代的作者,则有费思克(John Fiske)等,他们以为道德的邪恶乃是由动物的先祖遗传下来的,显为进化论的谬见。
施氏说,罪乃是一种独立的(Seebstandigkeit),肉欲的功能,阻止圣灵决定性的大能。孩子从小就过一种肉体的生活,乃以肉体欲望为至上。他肉身的官能,乃是试探的通道,肉体压制心灵,心灵永不能摆脱肉体。所以罪恶乃是从人性的基层所发出来的瘴气;或用施氏的话说:“乃是血肉对心灵绝对的反抗”。佛莱特雷(Pfleiderer)在他所著《基督教神学》一书中说,施氏乃是重复斯宾诺沙(Spi-noza)的话:“此乃心灵不能控制血肉的情欲”。费氏又在其《宗教哲学》一书中说:“人从他本性中发展的时候,他下级的冲力已经得着自主与抵抗的力量,然后他的理智才能站在权威与坚强的地位。他自我意志的脾性,乃是建立在人的特殊本性上面,所以可以称它为先天的,遗传的原有的罪”。
罗德对于罪的见解,乃见诸他的《教义神学》里面,他的见解乃和他的连续创造说,有连带的关系(关于连续创造说之谬妄,著者已在《系统神学》卷贰“上帝论”一书中第十一章加以批判)。罗氏乃为一个彻底的进化论者,他妄以为人乃是万物最高发展的结果,心灵乃是个人藉着神助而达成的;在他们里面,由于继续创造的进展,乃有道德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之中,必然会有反常的方式,就成为罪恶的情欲。这种反常的情况,必然需要一种新的创造工作,这就是救赎。所以他虽倡进化论,却又相信主耶稣基督超凡的降生。果尔,这乃自承其进化论之谬妄。
费思克在《人类的命运》一书中说:“原罪其实就是从动物遗传来的,每一个人都带着这个罪担,进化乃是朝着救恩进展的过程。”波恩氏(Bourne)在他所著的《救赎论》一书中说:“罪乃是人还没有脱离动物的遗物……。”
以上各家对于罪的见解,实多未当,须加驳斥。
1.误以罪从物质来——这些见解,似乎以为物质乃本来是邪恶的,乃为人类肉体的实质。此说乃是一种二元论。关于二元论之妄,著者于《系统神学)卷贰“上帝论”一书第十一章已加批判。况且上帝造的人,乃有灵有体,人既有物质的机体,则无啻以上帝是创作邪恶的罪魁,岂非亵渎至圣至善的上帝。
这种学说乃把身体视为监狱,名为“笼鹰说”(Caged Eagle Theory),或如柏拉图说,身体乃为“灵魂的坟墓”,所以灵魂只有脱离身体才会净洁,殊不知物质不是自有的,乃是上帝所造的,而且造得净洁的。身体应当是灵魂的仆役。我们不能以罪归咎于官能,而应归诸使用官能的灵。如果以罪归于身体,乃等于归罪于造身体的上帝,而以他作罪的创造者——此乃最大的亵渎。“人没有理由可以控告他们的造物主。”罪恶并非仅仅灵与体的矛盾冲突,实乃灵在自己里面的矛盾冲突。官感本身的活动并非罪恶,此乃摩尼教派的道理(Manichaenism)。假如罪从身体而来,则主耶稣“道成肉身”(约一14),是“成了肉身来的”(约壹四2),亦必是一个罪人,宵有是理!
2.误以由动物遗传——很多人以为人类不道德的品行与作为,乃是从动物遗传下来的遗物,乃是动物脾性不能免的残余。照此说法,乃就否认罪恶的真义,且尤否认人是真的人,而乃为动物。罪必定是有关自由的,否则便不是真罪。如果以为罪乃是较弱的意志被低级冲力所压服,乃是把动物的本性,而非人的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又复等于说,人在最初的时候,并不是人,乃是动物。
复次,如把虚荣、自大、诡诈、恶念、毒心、仇恨、报复,视为乃是从动物遗传下来的,那就否认人类的无罪时期,以及上帝乃是造物之主,人乃是照他的形像和样式造的,洛喀脱氏(B.W.Lockhart)说:“动物的心不能认识上帝,不受律法的管制,也不能受管制,惟其因为是动物,也不会分别是非善恶。……倘使人是动物,和动物毫无分别,则亦无知,不能分辨善恶,自亦不会犯罪;故人必异于禽兽,他始能知罪、犯罪。罪恶乃是较高的降服;较低的乃是向动物放弃灵魂的本性。所以人类需要上帝的启示的属灵的力量医治灵魂,造就灵魂,训导灵魂,使其能够得胜动物的脾性,并且得胜世界和其上盲目的情欲。而且最后的目的,乃是要培养人类的心灵,使其进入自由、真理、仁爱,并且像上帝。”
有些新神学家,虽然相信人类的堕落,却妄以为堕落乃是道德发展所必需的。例如盖赖特(Emma manie Caillard)说:“人在无罪时期,不知他们自己的缺陷,从而进到意识的境界。但因此人的意志变为奴仆,不再是主人。结果就停止进化,而需要拯救,使他恢复主人的地位,而有继续进化的可能。‘道成肉身’乃是一种救赎的方法。但是即使人类没有堕落,‘道成肉身’仍是必需的,藉以指示人类进化的目标”。还有李思儿(Lisle)说,自然世界藉着灾难而进化,乃正如属灵世界一样。从根本上说,罪恶并不是从较高堕落到较低;而乃是从较低升到较高;并非为吃了分别善恶树的禁果,而乃是不能分享生命树上的果子。生命树乃是代表和上帝的交契与来往。假如无罪的人,能够竭力达到这目的,他就不致堕落。人决意拒绝拣选那较高的,以是导致他的堕落到较低的。他拣选那较低的乃是出于他的自由意志。于是就失去了他对上帝的向心力,便远离上帝,逞其私志,发展他自己。从此便背道而驰,恢复他野蛮的兽性。虽然如此,人既是自觉的,能够自由行动的,所以他虽堕落,仍是保持他的责任感,其内心常常充满恐惧,战兢与忧伤痛苦之感。言外之意,人似更是无需救赎的。
3.此说乃不符事实——他们乃根据不完全的事实来归纳,只讲罪乃是由于人之自我贬抑,殊不知事实上乃适得其反。罪最坏的情况,乃是人的自高自大,要“如上帝”(创三5)。“要升到天上,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在上帝众星以上;……要升到高云之上,……与至上者同等。”(赛一四13、14)举凡贪婪、嫉妒、高傲、野心、恶念、毒心、残暴、报仇、自义、不信、与神为敌,凡此种种,没有一样是肉欲之罪。此说以为罪乃世人肉欲的本性必有的结果,则对于上列之罪,不能自圆其说,加以完善的解释。
例如世上知名的人物,德国诗人,著名作家,哥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和法国君王盖世英雄拿破仑(Napoleon Bonaparte),他们的罪,都非在邪情恶欲,而乃在心智(intellect)和意志(will),尤其是拿破仑,他曾对世界宣称:“你在我面前,并没有别的神。”在他皇帝的宝座之上,他用金字写着出埃及记三章十四节,上帝对摩西说的话:“我是自有永有的”。但他到了晚年就悔悟,世上君王,连他在内,都要灭亡,唯有主耶稣基督要永远作王,受万民敬拜。他最后也皈依基督(详见拙著《世界名人宗教观》第十四章,及教会史家Philin Schaff(基督论》附录)。
4.此说于理尤不通——照此说来讲,势必引到这乖谬的结论。例如他们说,用苦修行来削弱邪情恶欲的力量,则必能减轻罪恶的权势;而人因年老力衰,官能的作用,也随之衰退,人愈老,罪性也愈减轻;脱离肉体的灵必然圣洁,而死亡便是唯一的“救主”!其说之妄,当不待智者而自明。
其实苦修行的功效,乃仅改变犯罪的倾向。诫如我国成语说,“扶得东来西又倒”。苦修行乃仅使属灵骄傲与专横,取代了肉体的情欲。江山好移,本性难改;年纪老迈,并不能改其本性。守财奴愈近老死,把他的金子,抓得愈紧,丝毫不肯放松。况且罪恶并非在肉体,罪恶绝不因年老力衰而减轻。撒但根本没有肉体,但它却是邪恶的魔王。肉体的死亡,不能救人脱离罪恶,唯有主耶稣基督代死十字架才能拯救罪人。世界上许多哲学家,人文主义者,例如休谟(David Hume)或史脱劳(David Strauss),或是约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都算是洁身自好,并非放纵情欲的肉欲主义者,他们如果听到主耶稣基督,凭他权威,需要他们承认他们的罪,求他赎罪的宝血,洗净他们的罪,必在心理上深闭固拒,大起反感。
5,此说乃曲解圣经——罗马书七章十八节说:“……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其中“肉体”一词,不是仅指身体,乃指人整个本性没有上帝的灵。圣经清楚认为罪的中心乃是在灵魂,并非在物质的机体。“上帝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一13、14)。他决不会造人的本性去试探他。
圣经用“肉体”一词,并非指物质的机体,而乃为罪恶所用的一个污名,这乃指示我们人的本性,如果没有上帝,乃是像没有灵魂住在里面的肉体一样,是会恶化的、朽坏的、灭亡的。罗马书八章七节“体贴肉体的”(Carnal Mind or Mind of the Flesh)一词,并非指“肉欲的心”,或放纵情欲,乃仅指不受圣灵的控制,没有真正的生命。因为“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不能得上帝的喜欢。”(罗八6-8)梅那氏(Meyer)认为了“肉体”乃完全是人的要素,乃是敌对上帝本性的。浦伯氏(Pope)在他《系统神学》中说,“肉体”一词乃是指整个人,体、魂与灵乃与上帝分离,乃与动物无异。慕勒氏(Julius Muller)说“肉体”一词乃指人类仅活在人的本性里面,也仅为其本性而后,乃与上帝的生命隔绝,而且敌对上帝。狄克生氏(Dickson)说,肉体乃是人的本性没有灵或气……人靠他自立,或是“我行我素”,敌对上帝。属血气的人,毫不了悟,他还未得着上帝的恩典,也还没有完全受了恩典的感应。甚且深闭固拒,自暴自弃,自绝神恩。
雅各书一章十四、十五节:“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无智的或无害的欲望,乃在犯罪之先,只是一种倾向,仅能引起犯罪,要到了意志决定不顾上帝律法,逞其冲动而行,始成为罪。马丁路德说,保罗在罗马书所用的肉体一词,乃是指整个人的身体、灵魂、理智及其一切性能而言。墨兰敦(Melanchthon)说,肉体乃是指没有圣灵的整个人的本性,官能与理智而言。于此可见此说乃曲解圣经。
6.此说不明罪本质——他们不阐明罪的真义,实际上等于否认罪的存在。如果说罪是从我们原有的体质里面发生出来的。则罪乃是一种必然应有之物,将不成其为罪。
二、罪恶是限于能力
此说认为罪乃人类有限的本质必然的结果。罪既是不完满发展的偶发事件,乃为无知和无能的结果,则罪并非绝对的,而仅为相对的邪恶;而且还是人类教育的原理和一种进步的方法。倡此说者乃为莱布尼兹和斯宾诺沙。近代作者如嚣孟(Schurman)与罗爱世(Royce)甚至说道德的邪恶乃为美德必有的背景与条件。
照莱布尼兹和斯宾诺沙的见解,罪恶乃为缺乏经验的疏忽,乃为不加思索,以恶为善,乃为无智,好像把手指放在火中;乃为跌倒,藉以学习步行。这亦好像未熟果子的酸苦。这乃是为求改善管教与训练。易言之,这乃是良善的准备,以及圣洁的胚种。所以犯罪堕落,并非降低,乃为升高的阶梯。
费思克(John Fiske)也有相同的见解。他在其所著的《邪恶的奥秘》一书中说:“邪恶乃是人类心灵里面的印记,乃为不可缺乏的,乃为预先布置将来天堂里永永远远的荣乐的背景”。易言之,罪恶乃是圣洁所必需的,正如黑暗乃使光明特别显著所必有的背景。如果没有黑,我们就永不会知道的。嚣孟说,犯罪的可能,乃是因为上帝为着人类,自动退职……罪恶的要素乃是人类自己作王。然而如果没有这种一心作王,热切的心志,就不会有与上帝联合的意念。因为唯有经过敌对才会有认识的可能。要知道“A”,必须经过“非A”。所以离弃上帝,乃为与上帝交契的必要条件。这乃是圣经的道理,“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罗五20)。……近代文化反对清教徒,因为他们崇拜德行,把它放在真理之上;因为他们又以十诫取代哥德更广博的新诚命——要决志活在完善(Whole),美德(Good),优美(Beautiful)里面。最高的宗教,必定要完全以哥德这种综合性的道理为基准。上帝乃是整个宇宙万物的生命,各人的作为,乃是包含在其内的各别机体的活动”。
罗斯说:“邪恶乃为达成完全协和所必需的倾轧与冲突。从它本身来讲,虽是邪恶的,但从它与总体的关系来说,乃有其价值,借此可以对我们显示其自己的有限性与不完善。这是对上帝的忧伤,也是我们的忧伤;因为我们的忧伤,乃是上帝的忧伤,邪恶必须由其自己或他人加以克服,加以阻止,加以控制,才能使它成就良善。一切有限的生活乃是一种与邪恶的斗争。今世的境界没有一样是能令人满意的,但是永世的境界乃是完善的。我们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但是虽然如此,如果从全部来看,却又完全彰显上帝的荣耀。这些难解的话,虽令人莫测,却正为真正宗教最深奥的说明。如果在今世没有渴慕的心,则在永世中势将没有平安。主耶稣教我们祷告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乃正是哲学所认为简单的事实。”
以上各家的见解,虽能诱世惑人,其实乃都似是而非,甚且曲解圣经,我们对他们的学说,须加批判驳斥:
1.此种学说,乃是建立在泛神哲学上面——他们把心灵与肉体混淆;把强权视为公理。他们把罪恶视为有限性必有之物,而人类将永远不能无限;则罪恶势必永远常存,不但在宇宙之间,且在每一个人里面。
哥德(Goethe)、卡莱儿(Carlyle)和爱默生(Emerson),在他们的著作里面,都代表这种见解。哥德用一个妙喻解释他的见解说,这乃好像一个人要想跳出他自己的黑影,显为空想。哥德乃是斯宾诺沙的门徒,他相信在一个实体里面,乃有各种自相冲突的思想与伸展的属性。他把泛神的上帝观,作为各人自己的见解。他漠视罪恶的事实。赫敦氏(Huttom)说,他乃是世上最聪明而毫无谦逊与信仰的人,但却没有一个儿童那样的智慧。赫敦又论哥德所著的(浮士德)(Faust)一书说,这一场大戏剧,在它基本的哲学上,乃是完全虚妄的。此书基本的见解,乃以为完全邪恶的人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他能激励他所引领犯罪的人,不至懒怠,而能采取行动。
卡莱儿乃是苏格兰一位有名无实的长老会教友(Scotch resbyterian minus Christianity)。当他二十五岁的时候,他就反对相信神迹的宗教,他不信上帝,只信自然法。因此他就自崇拜客观真理,变为崇拜主观的“诚实”;从崇拜有位格的意志,变为崇拜无位格的暴力。他空传真理,服务与牺牲,但都是用命令的方式,而且乃是悲观的。他看到英格兰和威尔斯“两千九百万人,大都是呆笨无用之徒”。他乃没有爱心,也没有补救之方,因此也没有盼望。在内战之时,他乃站在“奴隶所有人”(Slave Holder)方面。他宣称他的哲学乃是以公义为权力;但他言不由衷,行不硕言,在实行的时候,则以强权为公义。他混淆道德的是非善恶,他后来在著作里,竟自称他是“天堂地狱混合会的主席”(President ofthe Heaven一and一Hell-Amalgamation Society)。弗劳特氏(Froude)说,卡氏虽然信预定论,却是一个残酷寡恩的人。
爱默生也是一个崇拜暴力的人。他的泛神思想,乃充满在他的诗文里面。例如他在其所作的Cupido一词里面,大致说:“这一个宇宙虽是非常坚固,却是能被爱渗透,他的眼虽被绷缚,但无论看旁,看下,看上,却从不会有错误;他发出使人头昏眼花的白光,射到上帝和撒但的窗里,就能用或善或恶的计谋,把他们调和起来。”
爱氏到处传讲他的邪说,以为人并没有罪,仅不完善,可用教育,加以救治。“他要使上帝消散,成为一个抽象的观念。使上帝变成万物内在的神性,不再有超凡的位格;他认为宇宙属灵的主要的结构,乃是人类超凡敬拜的对象。”他在其《论文集》中说:“主耶稣要拼吞人类,幸亏最猥亵的亵渎上帝的无神主义者班纳(Thomas Paine)起而救助人类,抵抗这种充斥势力的发展。”爱氏在“神学”院讲演,他要把主耶稣的位格,从真正宗教中完全排除!他又认为“如果一个人要把他的本性顺从基督的本性,那便不能再成为人。”他殊不知主耶稣并非“拼吞”,而乃是为改变重生人类。败坏堕落的人类,如果不受更高贵的心灵之冲击,乃是不能长进的。爱氏执持偏见,肆意诋毁,在神学院讲演,不但不照圣经,且复抵触圣经,诬指救主耶稣“基督要拼吞人类。”主耶稣明明说:“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我的羊听我的声音,我也认识他们,他们也跟着我。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约一○9、10、27、28)。主耶稣又说:“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一一25、26)费晓氏(Fisher)说:“爱默生的泛神思想,乃是前后矛盾,不能首尾一贯,自圆其说,所以他最后卒乃相信身体不朽,这必朽坏的,必变成不朽坏的,并且宣称他对此的信仰。”
这种学说,被称为“青苹果罪恶论”。以为罪恶乃仅似一个未熟的苹果,只需时间与阳光,使它生长成熟,便美丽可口。但是此说乃根本不知罪恶的本质,罪恶并非尚未成熟的青苹果,而乃为果心里面的虫,决不能藉着生长而医治。此说基本的缺陷,乃在其建立在泛神上面,关于泛神论之谬妄,著者已另有专书论之。
2,此说把可能与真实混为一谈——他们重大的错误乃在把“可能的”与“真实的”混淆不清,拼为一谈,因此把道德的邪恶视为道德的良善之必要的前提与条件。但是道德的邪恶乃仅可能使之成为良善,却并非必定先要有邪恶。
高敦氏(George A.Gordon非Dr.Adonesam Judson Gordon)所著的《信心的新时代》一书,就代表这种谬见。他甚至荒谬绝伦地说,罪恶必须放在上帝的本性之内,他才会圣洁;这样神性和邪恶就能在一个位格里面。耶稣亦必定需要恶与善。人性既然是有限的,所以基督亦必定是罪人。我们世人既然常是有限的,所以也必常是罪人。
这种罪恶观,可追溯到黑格儿的思想。在他看来,真正的罪是没有的,也是不会有的,只有不完善,而且必定是不完善的。这乃是因为相对的,永远不会变成绝对的。救赎只是一种进化的过程,且要无限的延长,所以邪恶乃是一种永远的情况。一切有限的思想,乃为无限思想的要素;一切有限的意志乃是无限意志的要素。因此如果没有邪恶,良善便不能存在。黑格儿哲学的指导原则乃为“凡是合理的,乃是真实的;凡是真实的,乃是合理的。”但是世上一切横行不法,邪恶不义的事,都众目昭彰,是真真实实的,若照黑格儿的说法,乃必都是合理的,宵有是理,当不待智者而知其妄。所以塞特(Seth)批评黑氏说,他乃昧于“这苦难世界之谜”。
皮特曼(Biedermann)的《教义神学》乃宗奉黑格儿哲学为基准。他说“邪恶乃是世界万物的有限性,因为他们归属内在的世界秩序,都固守所有个体的存在。所以邪恶乃是世上追慕圣善之人,必需的要素。”白拉特莱(Brad-ley)信从黑格儿之说,把罪恶仅仅视为一种相对现象(a re- lative appearance),其实并无其实质。人没有自由意志,而且在上帝意志和人的意志之间,其中并无对敌。黑暗虽有毁坏的作用,但却不像光明,并非一种积极的力量。所以乃是可加攻击,把它克服的。只要用光一照,便可把它消灭。因此邢恶也只要用良善,便可消灭。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在他所著的《进化伦理观》一书中说:“在一不完善的人类之中,是不可能有完人的。”照黑格儿哲学的罪恶观,甚至否认主耶稣基督的圣洁,实属亵渎之尤。
3.此说乃不符众所共知的事实——一切的罪并非都是消极的,由于无知愚昧,软弱缺陷而犯的;而正相反,乃有积极的,强大有力的恶毒的意图,故意的犯法作乱,任性使气,执意行恶。增加对于罪恶本质的知识,不会增加克制罪恶的力量;却正相反,一再犯罪作恶,却复刚硬其作恶的心。有最高智慧的人,未必是道德崇高的人;而最大的犯罪作恶的人,绝非因为他意志薄弱,无知愚昧。
所以最大的罪人,并非软弱无能之人,乃为坚强有力之人。例如罗马帝国之尼罗暴君,我国的秦始皇和曹操,都非平庸愚昧之人,且有雄才大略;却都残酷寡恩,神人共愤。卖主的犹大,也是精明干练。魔鬼原有天赋的才能;但却“从起初是杀人的……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八44)所以罪恶并非仅是一种软弱,而实为一种权力。撒但乃是离神叛道,自私自利的知识能力的最确切的类型。
“加略人犹大……是个贼,又带着钱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约一4一10)主耶稣派他做这事,乃是与他才干最适切,且又投合其所好,并要借此救他。有些人所被派担任的职务,乃是因为唯有那种工作,才能防止他们败亡。犹大被试探被考验,正和一般人相同,此乃照各人的脾性。犹大反对马利亚拿极贵重的真哪哒香膏抹主耶稣的脚,其真的动机乃是贪婪,而以慈惠周济穷人为托词。犹大的罪,并非如这派学者之说,乃系由于软弱或无智;而实为恶毒,以及对主耶稣基督的憎恨。
约翰生(E.H.Johnson)说:“罪并非人的不完善,乃为人类邪恶本性积极的表现。”龙特氏(M.F.H. Round)乃是“全国监狱协会”(National Prison Association)的秘书,据他研究一千个犯人记录的结果,发现四分之一的犯人,有特殊优良的体格与力量。其他四分之三,乃仅稍逊于一般人。并非限于能力,可证此说之妄。
此种邪说,不但漠视罪恶,且以为罪恶可以成为圣洁。这种说法,诚如我国成语说,等于“痴人说梦”。又如季儿伯(Gilbert)在他所著的《我的奇梦》一书中说:“我在梦境之中,好像住在托柏西——土维腾(Topsy一Turvyldom),那里的邪恶就是美德,美德就是邪恶;美善就是卑鄙,卑鄙就是美善;恶就是善,善就是恶;是就是非,非就是是;白就是黑,黑就是白。”岂非一种无法无天的世界,尤可见此种邪说之危险,对世道人心之祸患!现在的“道德相对论”,即为其恶果。
4.此说想否认犯罪的责任——他们正如上文所批判的邪情恶欲一样,乃抵触良心与圣经,否认人类犯罪的责任,用其诡辩,使人卸责而却归咎于神,创造天地万物之主,实属亵渎,大逆不道!
阿格孟能(Agamemnoon)说:“我们犯罪,不能责备人,而应归咎于古罗马主神(Jupiter)和命运。罪应责怪万物,非难万人,自己则不负责任。”诚如我国成语说:“怨天尤人”,“逍遥法外”。这种为自己辩护表白的邪说,事实上乃为控告上帝。此乃魔鬼的杰作,因为它乃是控告者。他们的论据,乃以“不完善”作出发点,因此以为人不能不犯罪。他们离弃了上帝,却以他们所行所为,归咎上帝。他们诡辩的理由,乃以为他们为非作恶,乃是人类本性必然的结果,所以不算是他们所犯的罪。因为不是他们的作为,而乃为命运所使然。我们对他们这种狡辩,可用一句话答复他们,就是“诉诸良心!”更深夜静之时,扪心自问!再从上帝的话——圣经来看,则罪并非限于世人的能力,而乃由于人类自己的自由意志,乃为自取其祸。再用我国的成语说,乃“咎由自取”,“自作自受”,“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罪恶是自我中心
我们认为罪恶主要的本质乃为自我中心(一般人称为“自私自利”,不如称“自我中心”,更为确当)。自我中心一义,不仅指过于对自我的偏爱,并且尤指以自我定为至高的目标,从而与上帝至高的爱,针锋相对;遂致偏离正道,“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赛五三6),成为“不虔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一18);并且“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成为“可怒之子”,“与基督无关……活在世上没有指望,没有上帝”(弗二1-3、12)。推究其因,乃旨在以自我为中心,故自我中心,实为罪恶主要的本质。请将此义,分论如下:1.爱神乃众德之本;2.自我乃众罪之源;3. 此说乃最合圣经。
1.爱神乃众德之本——爱己乃是与爱上帝对敌,其结果乃有我无上帝,以利己作为人生最高的目标,唯我独尊,目无上帝,此实为罪恶的本质。
国人大家都知道,孟子见梁惠王,王对他说,你老人家“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之说,就其反对自利而言,自属可取;但其所讲的仁义,乃为人的自义,此乃儒家以及世界中外古今人文主义的学者,共有的通病。此义牵涉,甚为深广,不能于此详论,著者已著书多种,加以论衡。
吾人首先须知,上帝乃众德之本,所以我们对上帝的爱,乃是爱上帝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他的圣洁,而不是为他的利益或一般的良善。也非仅仅为慈爱,而乃是为他是圣洁而爱,这乃是我们里面圣洁的本源。
有一位法国批评家,批评斐希德的哲学说,费氏的哲学,乃好像要从自我飞到无限里去,结果却并没有超过他的自我。卡特氏(Caird)说:“每一个自我,倘使一旦觉醒起来,便知他本来是一个暴君!……”霍布斯(Hob-bes)说,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无限欲望,要得胜,要尊荣”,并且要到整个世界都归于他以后,才能心满意足。殊不知主耶稣说:“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呢?”(太一六26)马丁纽(James Martineau)说,当“我们请孔德(comte)把他的‘至圣所’的幔子打开,把他所崇拜的对象指示我们的时候——他就拿出一面镜子,给我们看到的,都是我们自己。”孔德的宗教,乃是人类生存综合性的理想化。他们所崇拜的,不是上帝,而是自己。孔德有“社会学鼻祖”之称,为实证主义(positivism)的倡导者,他的学说,乃以“不可知论”和“无神论”为依归。他们不究万事的根由,而仅重外表的“官感”;所以他们的认识论,乃非常浅薄,徒重经验,而不能了悟,且又不信永恒的真理,从而否认道德有不变的原则,根本昧于“爱上帝为众德之本”的至理。因此不信上帝,敌对圣道。且以邪说惑人,说人类的进步,可分三大阶段:初为神学或宗教时期,二为哲学或玄学时期,三为科学或实证时期。且复强调,神学时期,乃最落伍;自炫实证时期,乃最科学,最进步。崇人渎神,敌对圣道,提倡一种拜人的人道教,以人拥登上帝的宝座。孔氏为法人,著者早岁游学巴黎,也受其迷惑,所著各书,即宗奉孔德、杜干(E.Durkheim)与狄骥(L.Duiguit)之说,且受士大夫推重,沾沾自喜,自以为站在时代前线,殊不知乃是“瞎眼领路的”(太一五14)。晚年皈主,痛悔前非,遂著书斥之。
戴乐(N.W.Taylor)以为爱己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主因,应以我们自己的幸福;作为人类最终极的目的,不以爱上帝为他主要的良善。我们对于戴氏之见,应加驳议,而认为把求自己的幸福作为我们最终的目的,其本身就是罪,乃是罪的本质。上帝既以圣洁作为他主要的本质,我们也应在上帝里面,而应为他而活,且要为他神圣的本质而后。这种对圣善的上帝之爱,乃为德性的本质。如果反乎此道,以爱己为至上,那就是罪。
爱上帝既为众德之源,主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太二二37)。但于此有一重大问题,乃便须先对上帝有正确的认识,要明辨上帝的真伪。保罗在罗马书中痛切的说:“他们虽然知道上帝,却不当作上帝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上帝的荣耀变为偶像……将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罗一21一25)这正指出中国民族心灵的危机。我国先祖,本有敬畏上帝的宗教思想。此一则可以证诸考古学家发掘出来的几百万片的甲骨上的卜辞;二则可以证诸各种权威的古藉:如《书经》、《诗经》、《易经》、《论语》、《中庸》和《左传》。惜仅得诸“普通启示”,而非真神的“特殊启示”,致对全善全爱和全能,至尊至圣的,三位一体的,独一真神,没有正确无误的认识,所以我国民族原始的天道观,和上帝观(Primitive Mono一theism),以后就变质堕落。上焉者,成为一种空幻虚无的泛神论,或超神论(或称理神论Deism);下焉者,便流为一种迷信邪灵,崇拜偶像的低级宗教观念和作为。民德堕落,民族衰微,此实厉阶!此益证本节所论的“爱神为众德之源”,关于这点著者已另著书痛论。
所以我们所敬爱的所崇拜的上帝,乃是真神上帝,是至圣至善的上帝。这种对上帝的爱,乃旨在把他的圣善在我们和他人里面再生起来。我们固不应自暴自弃,而应自爱,但这种自爱,乃仅仅是为上帝的缘故,乃要把他神圣的意念,实践起来,表现出来。我们道德的进步,可分四个阶段:第一,我们为自己而自爱;第二,上帝为着我们;第三,上帝为他自己;第四,我们自己为着上帝。第一乃是我们的本性;第二乃需上帝预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第三乃需上帝重生的恩典;第四乃需上帝成圣的恩典。只有最后的才是合理的自爱。巴尔福(Balfour)在他《信仰的基础》一书中说:“只有这种合理的自爱,乃是和一般人所说的自私自利,不能两立的。社会所以有苦难,就是因为缺少这种爱。”
爱所期求的目的,乃为至善,这个至善,就是上帝。主耶稣教训我们要给,但不是给他们所要求的,乃是给他们所必需的。罗马书十五章二节说:“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罪乃在离开了上帝,专为他自己,我们只有在上帝里面,并且为着上帝,我们始有权利。
亚理斯多德说:“邪恶的人没有权利爱他们自己;唯有善良的人才可以。所以从基督教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凡未曾重生的人,不能够真正的尊重他自己;只有已经恢复上帝形像的人,活在上帝里面的人,才能真正自尊。真正的自爱,并非为专爱自己的幸福;而乃是爱在上帝看来有价值的。而这种自爱乃是一切对人有价值的真爱之条件。从另一面来看,真正的自爱,又需以爱圣善的上帝,而非以幸福作条件。所以阿斯基(Asquith)说,爱或仁慈,乃是和利他主义不同的,未可同日而语,利他主义乃是出于本性,没有道德动机作根源。这虽有实利,虽然可以供应物质上的需要,但仅能满足本性于一时,而没有心灵上的造就。……圣善乃是委身为上帝,为至善(Good),不是外部的管制,乃是内心的检察,进而改变性格……上帝每一个思念都是爱,没有一念是为他自己……上帝创造天地万物,乃是一个伟大的无私的意念——使他被造的生灵能知上帝所知的福乐……对于属灵的人,圣善与慈爱乃是合一的。救恩便是救人脱离自私自利。”
爱上帝乃众德之本,反之,自我乃众罪之源,兹进论之。
2.自我乃众罪之源——各种各样的罪恶,追究其源,乃为自私,自私乃是拣选自我作为最高之目的。
(a)自私乃以自我的嗜好,欲望与性情,视为最高的主权。邪情恶欲乃为放纵嗜好的一种自私的方式。自私的欲望,乃有各种的方式,例如贪婪、野心、虚荣、骄傲,乃在他们争逐财产,权势,以及想得人推崇,唯我独尊,特立独行的时候,分别表现出来。自私的性情,乃是一种虚谎与邪恶,乃想利用他人甘心乐意作他自愿的奴仆,或则把他们视为挡路的障碍,要把他们扫除;其尤甚者,乃为不信上帝,作上帝的仇敌,离弃了真理与上帝的爱。
奥古斯丁与阿奎那,都认为罪恶的本质乃是骄傲;路德与加尔文则认为罪恶乃是不信。克雷别(Kreibig)则认为罪乃是“贪爱世界”。还有些学者则认为是与上帝为敌。慕勒氏(Julius Muller)反对罪恶的本质是邪情恶欲,他说,何处有邪情恶欲,那里必有自私自利;但何处有自私自利,却未必一定有邪情恶欲。自私自利虽含有血肉的情欲与过度的欲望;但在其中未必一定有邪情恶欲,未必一定会产生属灵的罪恶。
贪心或贪婪,其本身并非求情欲的满足,但周围的事,却会使他如此,且能因此失其原来所要追求的目标。野心乃是对于权位自私的爱好;虚荣乃是要人对他尊敬自私的爱好;骄傲乃为自得自满,目中无人,要特立独行,和放浪不羁的自私的精神。虚谎乃是出于自私,初则“自欺”,继则“欺人”,诚如我国成语说:“自欺欺人”。因为世人虽因犯罪而使他孤立起来,但他既处身社会,他衣、食、住、行,又在在需人相助,因为他不能凭其一身之力,耕种五谷菜蔬,纺织缝衣,自造舟车;但在他与人接触往还之时,他又肆其诡诈,欺人利己。恶念乃是本性上对他人不满之恶化,憎恨与报复,乃是对于挡在或以为是挡在他路上的人之一种“有我无人”的自私的反感。不信与敌对上帝,乃是罪恶的结果,而非罪恶的本质;罪恶的本质乃为自私,因为自私就使他初则不信,继则憎恨立法之主与最高审判者——就是上帝。
爱上帝乃是爱上帝的圣善,低于这种爱的欲望,倘使不被较高的爱所感化,使其成为圣善,那就势必叛离圣道,犯罪作恶。一切物质上的满足、金钱、尊荣、权位、知识、家庭、德行,倘使为上帝的缘故而追求,而在他意志的限度之内,乃是正当的目标;如果叛离上帝,而为他自私的目的而追求,则便成为罪。同一件事,如果不为上帝,而仅为自己,便有不同的后果。例如欲望的满足,如果不顾上帝的律法,则成为放纵情欲;财产本身,并非罪恶,但是“贪财是万恶之根”(提前六10);但求声誉,便成虚荣;热中权势,便成野心;关爱儿女,会过分放纵;追求学问,会自命不凡;进德修行,会自以为义。诚以爱上帝为众德之本,自我乃众罪之源,神我之分,乃如天渊;倘使目中无神,仅为自我,则一切都要恶化,善会成为恶,德要变成罪。失诸毫厘,谬以千里。“神”“我”之际,宜加分辨。
但丁在其名著《神曲》中,把地狱(Inferno)分为三层或三个区域,照各人罪的轻重,分别处罚:第一层为淫荡的;第二层为兽性的;第三层为恶毒的。(一)淫荡的罪,乃在心、在情绪、在性情。(二)为兽性的罪,罪乃在头脑、在思想、在心意,例如不忠不义,异端邪说。(三)最下级的乃为恶毒的罪,罪乃在意志,故意反抗、欺骗、叛逆。心又带着智能在一起,而不信的罪,复渐渐加深加重恶毒的强烈性。神学家史屈朗(A.H.Strong)在他所著的《伟大诗人及其神学》一书中论到但丁说:“但丁传讲的道理,认为罪乃意志自我的悖谬。如果要把他的道理用一个基本思想来表达,或可说是‘自由’或意志自由。人并非如一种没有抵抗力的漂荡之物,被水冲到水底下去;而乃赋有一种抗拒之力,倘其不把这种天赋之力来运用,而一味投降,乃便是犯罪。罪并非不幸,亦非疾痛,更非必然的命运;乃是任性,自我毁灭,自取灭亡。但丁的神曲,乃胜过一切的诗,不可与一般的诗等量齐观,同日而语,乃是良心的诗。”
史蒂文(Prof.Wm.Arnold Stevens)说,有一种罪,是希腊诸神所憎恶而不能赦免的,乃是顽强固执,自以为是,目中无人,不肯谦卑。莎士比亚说:“有些事我们可能做了那不愿去作的;有的时候,我们自己是魔鬼。我们软弱无能,却自以为有能力,却又朝三暮四,变易无常。”但是尹格素(Robert G.In- gersoll)说,莎士比亚以为罪恶乃是由于愚昧而所作的错误。魏理思氏(Willis)描写那些以自我为最高目标之人的心态说:“那是何等的像那趾高气扬乘骑奔驰的鬼,在心里面掌管没有节制的放纵的野心。”
(b)一个没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其自私的表现,乃在以自己的目的放在优先地位,而漠视上帝的计划与旨意。有些人则放纵情欲,不追求最高的目的,而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欲,抛弃上帝的旨意及其律法。
甚至母亲对他儿女的影响,探索者对于科学的专心致志,海员之冒险救人,固为可嘉;但是倘使以人较低的本性与欲望,或其他较低的来代替那最崇高的,那就违犯上帝的律法,那就是罪,因为任何基本的动机,若以较低的作为最高的,其结果就会仅求自我的满足。爱上帝乃众德之本,自我乃众罪之源。所以没有无私之罪。经云:“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约壹四7)赫甫氏(Thomas Hughus)说,很多狭义的斗争都是为着要坚持各人自己的道路,其兽性的勇气,乃是和门犬与鼯鼠一样,固执己见,自以为是,逞其私旨,凭其血气之勇,甚至不顾痛苦,危险与死亡。”
“寻求真理,乃是为着吸收真理在自己里面;而非为吸收自己在真理之内。”这是莫仕莱(Mozley)在其《论文集》中论华爱德(Blance White)的话。华氏因为与旧约见解和老友分离以后的痛苦,就改变他人生态度,为着他新发现的自私的快乐而活,结果把早先原有的信仰完全消失。甚且以为不朽的生命乃为梦想。他误以为他因痛苦而抛弃他原有的信仰,乃是一种自我牺牲,必为上帝所喜悦,为求自私自利的胜利,痛苦乃是不可免的。英国名诗人勃朗宁氏(Robert Browning)歌咏圣道说:“我当珍藏和积聚一切的真理,把他们分类,乃是为着一个目标:我应当知道上帝!他要把我转移到他的宝座,要相信,唯有倾听他的恩言圣道,方能使我更进,而有更远的目标。”洛柏春氏(F.Wm.Robertson)说“那为其他目标牺牲他的正义,他的良心,就是牺牲在他里面的上帝,这并非牺牲他自我……。唯一真正的爱,乃是要服从那较高的。”真正的爱,乃是爱灵魂,爱其最高的和永远的,爱那追求神圣的;要为上帝的缘故而爱,以及爱上帝创世的旨意之成就。
外邦人的道义美德,因为上帝的普通恩典,虽有相当的良善与功用;但是他们却没有爱上帝之心,缺乏上帝律法所最主要的元素,因此就被罪恶沾染。因为上帝的律法乃是照一切行为所由生的心而审判,因此凡是没有重生之人的行为都不免有罪。因为尚未重生的心,都没有得着上帝的光照,启示与支助,都是不免自私的。
我国人文主义者行道的动机,既非荣耀上帝,亦非为爱上帝,所以根本不知上帝的公义和圣洁。虽曰“止于至善”,实乃自负自义。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甚至我国近代人文主义宗师也自己承认:“中国儒家的社会文化中,所以特多伪君子。”此乃废弃大道,不求神荣,不肯认罪悔改,但求自负自义的恶果。著者没有皈主重生以前,虽曰“希圣希贤”,“洁身自好”,且以“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自励自期;甚且被号曰“圣人”;但重生以后,则于神前痛哭流涕,认罪悔改,正如旧约里的约伯一样;并且献身事主,著书弘道。约伯为人,完全正直,远离恶事;但病于自义;及后遭遇试炼,约伯始承认:“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四二5-6)以赛亚先知,“见主坐在高高的宝座上,……万军之耶和华,她他荣光充满全地!”便呼叫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赛六1-5)。
于此可证上文所言,一个没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诚如奥古斯丁说,外邦人的美德乃是外表光辉灿烂的邪恶。又如我国俗语说,乃是一个“绣花枕头”;又如成语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c)但是感谢上帝的大恩大爱,把他的独生子赐给我们,主耶稣基督,乃是内在的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约一14)当人类自私的意旨挣扎之时,基督的大能却与之并行,把饥渴慕义之心与推进之力,赐给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并且预备一条路,使失丧的灵魂,向真理与公义降服。
罗马书八章七节说:“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但是“创造宇宙和其中万物的上帝……要叫他们寻求上帝,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实他离我们各人不远;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可惜悖逆的世人,“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他们悔改。”(罗二4)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他造的,世界却不认识他。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约一9-11)“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约三19)殊不知“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约一12)“他没有按我们的罪过待我们,也没有照我们的罪孽报应我们”(诗一○三10一12)。并且因为上帝预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基督之灵启发的影响,使那些没有重生的人,有慷慨的性格以及牺牲的作为。例如,在俄国有一位妇女,当饥荒之时,她只有少量配给的食物,竟愿自己饿死,完全把食物给她的儿女。她为自己的子孙而牺牲。又如在马可福音第十章里面的那位有钱人,他看见了主耶稣就“跪在他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孝敬父母。’他对耶稣说:‘夫子,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耶稣看着他,就爱他,对他说:‘你还缺少一件;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的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可一○17一22)照圣经所说,主耶稣显然爱这位少年人,不但是为他的才能、他的努力和他的希望,且复因为他虽然无知,自负自义,自私自利,没有上帝,没有上帝的爱,但仍能凭他天赋的性格,有这样表现与成就。
使徒保罗亦然,在他没有皈主以前,也是爱慕公义,“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腓三6)可是这种义,乃是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的成就,乃为他自己的荣耀,乃仍以他自己的才能为至上;而且憎恶要靠他人而称义。但虽然如此,他这种自负自义,这种推动感召的力量,仍是由于上帝圣善的灵。易言之,此乃出自上帝的预防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普通恩典。彼得拒绝主耶稣洗他的脚说:“你永不可洗我的脚”(约一三8),并非因为这乃在门徒面前太羞辱主,而乃是因为此乃在他自己面前太羞辱门徒。“罪恶乃境界,得到一种新的本性,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得与上帝的性情和福泽有分。”
上述的转变的关键,乃在从“自我”到“爱神”——“自我”为众罪之源,而“爱神”则为众德之本;再从另一面看,一为万恶之源,一为万福之本。
3. 此说乃最合圣经——关于罪恶的要素,综合各家学说,乃以“自我中心说”最合圣经。其他二说:第一种以为由于肉体的本质;第二种以为限于能力的薄弱,以致力不从心,都是一种遁词,要想为罪辩解,借此推诿逃罪。所以只有第三种,“自我中心说”最合圣经的真理。请分论之:
(a)上帝的律法乃是要求毫无保留地完全的爱他。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至四十节主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罗马书十三章八至十节说:“凡事都不可亏欠人,唯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加拉太书五章十四节也说:“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雅各书二章八节说:“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b)主耶稣的神圣,乃是在他不求自己的旨意与荣耀,而以天父上帝作他最高至上的目标。约翰福音五章三十节主耶稣说:“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约翰福音七章十八节:“人凭着自己说,是求自己的荣耀;唯有求那差他来者的荣耀,这人是真的,在他心里没有不义。”罗马书十五章三节说:“因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悦。”
(c)基督圣徒乃是一个不再为自己活的人。罗马书十四章七节说:“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哥林多后书五章十五节说:“他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加拉太书二章二十节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反过来说,那些为自己活的人,提摩太后书三章二至四节说:“那时人要专顾自己,贪爱钱财,自夸、狂傲、谤渎、违背父母、忘恩负义、心不圣洁、无亲情、不解怨、好说谗言、不能自约、性情凶暴、不爱良善、卖主卖友、任意妄为、自高自大、爱宴乐,不爱上帝”,又可证“爱神”乃万德之本;“自我”乃众罪之源。
(d)试探者(魔鬼)的应许,乃为自私自利,离上帝独立。创世记说:“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上帝”乃以自我取代上帝。完全有我无神! (e)浪子离弃他的父亲,来求他自己的利益与纵情享乐。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二、十三节说: “小儿子对父亲说:‘父亲,请你把我应得的家业分给我。’他父亲就把产业分给他们。过了不多几日,小儿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来,往远方去了。在那里任意放荡,浪费资财。”
(f)那“大罪人”乃是表明罪恶的本性,高抬自己,敌挡上帝。帖撒罗尼迦后书二章三、四节说:“……那大罪人,就是沉沦之子,显露出来。他是抵挡主,高抬自己,超过一切称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里,自称是上帝。”
那大罪人,高抬他自己,但与此相反的,乃是上帝的儿子,“基督耶稣……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上帝。”(腓二5一11)
以上仅就世人一般的情形而讲,更可悯的,甚至神学家而且著名的神学家也昧于此理,不知爱神为万福之本,自我为众罪之源。例如德国著名神学家黎敕尔(Albrecht Ritschl),他曾著《称义与神人和好之教义》,《神学与形上学》,《基督教教育),《敬虔派历史》……等书,望重一时,且号称“黎敕尔学派”。但他认为许多神学基本教义,如“神性”,“道成肉身”,“三位一体”,主耶稣“神人二性”……等,乃为形上学的问题,不是神学上应加研讨的。他以为上帝的本质,非人可知;他又不信超凡的神迹奇事,不但力避研究,且复反对正统保守派,排斥超自然的信仰;而反采取世俗学者康德与陆宰(Hermann Rudolf Lotze)等的学说,尤与陆宰友善。超凡“神迹”乃明明载在圣经,而且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来二4)但黎氏却偏偏不信。他高抬自我,目中无神,而且以为“真正的自我,就是上帝。”他要把“永恒不灭的自我,拥登上帝的宝座,作为世人一切努力最高的理想。”殊不知甚至“一切有机的生命,其每一个肢体或官能,都没有独立的离体而专有的生命;如果要想离开,那便是自取灭亡!”因为他是生命之主,生命在他里头;是别人若离弃上帝,自必永远沉伦!所以各派神学家,如Bellamg,Hopkins,Emmons,the Younger Ed- wards,Finney,Taylor,莫不异口同声,认为罪恶乃是高抬自我,自私自利,有我无神。
准斯而论,罪恶的本质,不是消极的,或仅缺乏对上帝的爱;而乃是一种积极的抉择,要以自我取代上帝,作为爱好的对象,和人类最高的目标。罪人不把上帝作为人生的中心,不会对他无条件的降服,并且也不会藉着顺服上帝的旨意,保持他自己;而却以自我作为人生的中心。直接与上帝为敌,以他自己的利益,作为最高的动机;以自己的旨意,作为最高的准则。
鲁秉生(E.G.Robinson)说,罪恶乃是一种不像上帝的境界;在本原上,则与上帝为仇,在行为上,则违犯上帝的律法;在实质上则无时无处不是自私。所以罪恶并非一种外表之物,也非因受外力强制的结果,而乃为性情的堕落,意志的悖逆。这二者就构成人类深入的品性。
哈理斯氏(Harris)说:“罪恶在实质上乃是利己主义,(Egoism or Selfism),以自我取代上帝的地位。罪恶乃有四种主要的特性或表现:其一乃为自负自傲,不要信上帝;第二乃为顽固执拘,不肯顺服;第三乃为只顾自己,没有慈爱;第四乃为自义独善,没有谦恭敬虔。”一切的罪恶,无论是显明的或隐藏的,都是“与上帝为仇”(罗八7)。而一切真正的认罪悔改,都要像诗篇五十一篇四节大卫一样,对上帝说:“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一切罪人的态度,可以比诸列王纪上二十二章三十一节所说的:“无论大小,你们都不可与他们争战,只要与以色列王争战。”唯独“与上帝为仇”!
可是并非每一个罪人会觉得是“与上帝为仇”。罪恶乃是在发展中的本原的性能。还没有完全“长成”。但“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戌,就生出死来。”(雅一15)世人麻木不仁,漠视上帝。马丁纽(James Mar- tineau)说,“假如有一个新闻说上帝死了,伦敦巴黎的街市,未必会起什么大的激动。”但是这种麻木不仁的心态,一旦受到威胁与惩罚,就易发生反感,会对上帝极度的憎恨,并且完全蔑视法纪。现在隐藏在罪人心里的罪,如果让它照其本性发展起来,就会为害全能上帝的国度,……而毁灭道德的世界。罪恶的本质,乃是和上帝以及整个人类不能相容。所以上帝出了无上的重价,差遣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降世,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又“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用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可证罪恶本质之可怕,又仰见上帝“丰盛的怜悯],和“他爱我们的大爱。”(弗二八4) 本书为未授权图书,源自网络,在此刊登只为交流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其它目的,谢谢。若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函告知删除。 电邮 ccwiki@ccwik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