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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真理辨釋釋第二章
救贖的步驟有五,由神的責任到人的責任,大功 才告完成。救贖的完成基於五方面的根據:
神的預定
A. 預知與預定 神在自己的「前知」(亦稱「預知」)里早已 預定救贖大計,祂按部就班作成救贖(弗1:4)。 神的預定是關乎一套救贖計劃(plan),不是關乎 誰得救、誰不得救(people)。預定永遠是關乎計 劃,不是關乎人(看下文詳論)。 B. 自由與揀選 神預知世人對救恩的態度:或拒或受。對那些 將會接受神之救恩的人,祂就揀選他們成為祂的 兒女(弗1:5;徒13:48)。雖然神預知誰得救、 誰沉淪,但祂的救恩仍向世人發出(多1:11), 因為基督是為全地的人而死(提前2:6;4:10; 來2:9;彼後2:1;約壹2:2;4:14)。神不願 一人沉淪(彼後3:9;結18:32),所以,祂的 救恩是為全地人而設立(約3:15~16;4:13~ 14;11:26;12:46;徒2:21;10:43)。然而 結果只有少數人蒙救贖,正是「被召的人多,被 選上的人少」(太22:14)。神的揀選是無條件 的,既是無條件,故不蒙揀選的責任不在神,而在人了。若耶穌只為少數人而死,祂便只揀選少 數的人,就不是神愛「世人」的救主了。
神的律法
神以律法喚醒人對罪的敏銳(羅3:20;5:20;7: 13;約壹3:4),叫人倚靠神恩得救贖(加3:19、22、 24)。 A. 律法引人致死 羅馬書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 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 罪」——神給人律法之目的,旨在叫人知罪,人 本不曉得他活在罪惡過犯當中;律法之頒給,便 使人覺察到罪的存在。 羅馬書5:20 指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 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律法是加插進去的,旨在叫過犯更顯明。過 犯本來已有,只是人不太覺察它的存在。如羅馬 書7:7所言,在有律法之前,人已有貪心,只是 人不覺察貪心的可惡,在良心上沒有罪的感覺, 所以靠著律法,人便知罪的存在。因為律法是加 插進去的,表示律法不是永遠存在的,等律法的 目的達到,便可廢除。羅馬書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 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著那 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 顯出是惡極了」。律法叫人知罪,卻不能救人脫 離罪,神給人律法的目的不是要救人,而是叫人 知道自己需要被救。 正如X 光只使病人知道病情, 卻不能醫治人的病。又正如律法像一把尺,量度 人的高矮,卻不能使人變高變矮。律法又如一面 鏡子,能照出人的本相,卻不能叫人變美變醜。 B. 律法引人得生 加拉太書3: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 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指 出,律法的積極作用是使人蒙恩。原來律法如同 「訓蒙師傅」(paidagogos,意「小童之老師」), 引導人(如小學生般)到基督面前,意說人不知 道需要求神的恩典而使罪獲得赦免,於是以律法 之 「難以遵守」 使人明白人需神的代勞 , (恩典) , 才能接近神。 這樣, 律法便如同一位 「啟蒙老師」 , 教導人認識在基督那裡才有赦罪之恩。
神的呼召
神主動呼召人(約6:44),否則人永不自動到神 面前;神揀選那些響應(響應呼召)的人,賜他們永 生(太22:14)。神揀選性的呼召或呼召性的揀選, 也視乎人的心田如何(太13:16)。 A. 呼召的對象 羅馬書8:28~30 的經文指出一個事實,乃是 「萬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接著保羅 便介紹這些愛神的人,就是當神按其旨意發出呼召 時,願意接受神呼召的人(羅8:28)。 「被召的人」 (kletoisousin) 乃被動詞, 表示向呼召作出回應的人。 神不會凶霸地強人所難,凡不願意接受呼召的(祂 呼召全地的人,因祂愛全世界的人),祂不能勉強, 否則傳福音便成為多此一舉之事了。 B. 回應是蒙召 至於神如何呼召世人,保羅指出, 神預先知道 誰會響應呼召,誰不會;對會回應呼召的人,神預 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 「模樣」 (eikonos, 「肖像」 , 意 ) 使(eis)祂的兒子能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如同將 信徒歸在同一家庭里,羅8:29)。對這些預先定下 效法祂兒子模樣的人(即指願意效法祂兒子的人),神便呼召他們, 稱他們為義人 (指接納他們, 羅8: 30 上)。對這些被稱為義的人,至終必得著榮耀 (指救恩的終局,8:30 下)。 此處所強調的乃是,在神的預知旨意里,神已 為信徒設計了一套救恩大計劃, 先是以神的兒子 ] 為長子,完成救恩;再呼召世人,稱他們為義(根 據他們的信),使他們成為神之大家庭里的一份 子(參來2:10~11),至終他們可分享神的榮耀 (即與神在一起)。
人的悔改
A. 悔改是接受 悔改是人對神的呼召以信心接受(約1:12; 林前1:18~24,此段表示神拯救相信的人,亦即 蒙召的人),先有態度上的改變(認罪),再有 生命的改變(重生)。在人方面,救恩臨到固然 先在乎人的信心,然而信心只是救贖的起點,而 非終點(指完成在人身上)。這在乎人的悔改, 於是救贖就成全在人身上(羅10:10)。
B. 悔改是迴轉 「悔改」(repentance,太3:2)與「迴轉」(conversion,約12:40)在救贖論上乃同義詞, 此字在使徒的講道內同時使用 (徒3: 26: 。 10; 20) 一個人到神面前的第一步,就是回歸神的方 向。以前是背向神的,如今是轉向神的。轉向神 後,便向神認罪,求神赦免,如浪子回頭故事裡 的浪子。浪子的第一步就是回頭,回父家路上去, 回到家裡向父親認錯,呼叫「我得罪天,又得罪 你」(路15:18),於是父親便擁抱他、接納他, 宣布他如「死里復活,失而復得」(路15:32)。
神人合作
A. 神的恩典 是基於人憑信心接受(弗2:8),而不是硬性 的賜給,也不是蠻橫主權的揀選實施(約6:47; 7:37;8:24)。救贖是神給人的禮物,白白賜 施,毫無條件,因那全是恩典(弗2:5、8~9; 提後1:9;羅3:24)。亦因恩典的背後,是神對 世人的大愛之故,所以神不計較人的不配、罪盈, 仍將其救贖之恩賜給世人。
B. 人的信心 救贖的美妙不僅在神方面主動地設計、預備、完成,亦需人方面的接受、信納。神方面的工作 是客觀、外在的;人方面是主觀、內在的。而人 第一步需做的,乃是憑信心接受神的救恩(弗2: 8; 羅5: 1~2) 此類信心稱作 。 「蒙救的信」 (saving faith),與「生活的信」(living faith)有別,是 從聽道而產生的(羅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