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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真理辨釋第四章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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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救的確據

人的得救是確定不移的,不是感情作用,而是建 立在重要基礎上:

A. 聖經的教導 「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 柄作神的兒女」(約1:12)。 「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 31)。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里復 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 認就可以得救」(羅10:9~11)。

B. 聖靈的印記 「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你們所受 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 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 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子」(羅8:14~16)。 「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 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 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 贖,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弗1:13~14)。

「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你們原是受了他的印記, 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4:30)。

C. 生命的表現 如:內心的平安與喜樂(腓1:25~26;彼前4: 12~13),對神話語的渴慕(彼前2:2),價值觀的 改變(羅12:1~2;腓3:7~8),不再喜歡犯罪(約 壹3:9);反而喜愛傳福音(林後4:13),結出聖靈 的果子(加5:22~23)等。

一次得救是否永遠得救?

A. 永遠得救的確據 得救的確據是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非在人的 感覺上。 關於「一次得救是否永遠得救」的問題,聖經 的教導非常清楚,以下是耶穌給我們的保證:

1. 永不滅亡(約10:27~29)〔七層保證〕 「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 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 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 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 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10:27~29)。從認識→賜→永生→永不滅亡→不能奪 去→父的賜給→父的能力,這七方面,表達 出主與神對信徒永生的保證。不會是:今天 認識,明天就不認識;今天賜給,明天又收 回;今天脫離永死,明天就滅亡;今天保證 安全,明天又被奪去。

2. 永遠得救(來5:9) 「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 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來5:9)。主耶穌是 救恩的根源。永遠的根源是不停涌流出的, 人的救恩是祂不停地賜給、不停地持守,故 人絕不會失落救恩。

3. 永遠完全(來9:12、14,10:14) 「……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 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何況基督借著永遠的 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 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 事奉那永生(「永遠生命」)神嗎?」「因 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 全」(來9:12、14;10:14)。「完全」一 字是指得救,永遠完全是維持到永遠完全的 救贖(此段經文共有四個「永遠」,強調救 贖果效到永遠)。

4. 出死入生(約5:24) 「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 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約5: 24)。肯定永生,不會又出生入死,又死又 生,又生又死;若救恩失落,那就要成為忽 生忽死、忽死忽生的荒謬。

5. 拯救到底(來7:25) 「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 救到底」(來7:25)。希伯來7:24 指耶穌 獲得永遠祭司的職任,若祂的拯救非永遠, 祂也不能成為永遠的祭司,更不能作任何人 的祭司,那麼祂被稱為「天上的祭司」也成 虛銜(如10:21)。因祂祭司的職任是永遠 的,故此,祂的拯救便能持守到永遠,因為 「到底」就屬於「永遠」,是不會間歇、不 會停頓的。

6. 兒子身分(加4:6~7) 「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 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 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 著神為後嗣」(加4:6~7)。兒子是生命關 系的表示,也是身分,信徒永遠是神的兒子, 即使是個浪子,也是兒子(另參約1:12;弗 1:4)。

7. 藏在神里(西3:3~4) 「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 督一同藏在神裡面。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 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 里」(西3:3~4)。藏是收藏,信徒的生命 被收藏在神的懷裡,永不失落,將來也必與 主一同顯現在天國里(榮耀里)。

8. 聖靈印記(弗1:13~14) 「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 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 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 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贖,使他的榮耀 得著稱讚」 (弗1: 13~14)「印記」 。 (sphragis) 是古代封穩文件的印鑑,只有當事人才有權 開啟,故印記一詞表示聖靈保守「文件內容」 (喻救恩),永不失落(另參弗4:30)。

9. 現今確知(約壹5:12~13) 「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 兒子就沒有生命。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 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約壹5:12~13)。若非確知永生牢久,作 者寫此書信也枉然。

10. 主能保守(彼前1:5;猶24) 「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 得著所預備、 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彼前1: 5)。主必保守,人必得著。此外,提摩太后 書1:12「為這緣故,我也受這些苦難。然而 我不以為恥;因為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 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猶 大書24:「那能保守你們不失腳、叫你們無 瑕無疵、歡歡喜喜站在祂榮耀之前的我們的 救主——獨一的神」等均指出主能保守信徒 所受的救恩維持到永遠。

11. 神不失信(提後2:13) 「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 他不能背乎自己」 (提後2:13)。人雖失信, 但神對人永不失信,神應許給人救恩,必然 成就。

12. 堅固到底(林前1:8) 「他也必堅固你們到底,叫你們在我們 主耶穌基督的日子無可責備」(林前1:8)。 主的堅固,使信徒能在「主耶穌基督的日子」 (喻主再來時)無可指責,那表示這項「堅 固」是有關「救恩」的,因為惟有主所堅固 的救恩,才可存留到主再來的日子。

B. 救贖的性質可以決定永生的確立 1. 脫離罪的刑罰(penalty) 罪的刑罰是永死,救贖使人脫離永死、 進入永生(約3:16~18)。

2. 脫離罪的權勢(power) 人得救贖後仍會犯罪,但神應許給人能 力、恩典,借著聖靈的內住,使人不輕易犯 罪,這是救贖帶給人另一面的功效。

3. 脫離罪的同在(presence) 這是指救贖最後的功效,亦稱為「完全 的救贖」。在那時,罪不再在人身上有任何 的影響,因在新天地的境況了。惠敦大學神 學教授C. Horne 謂, M. 新約的救贖觀是 「完 全的救贖」(靈、魂、體皆回復到神原來創 造人的本質般)【注1】。 這三方面救贖的性質,聖經透過救贖的三個動詞 表達:以「過去式動詞」(past tense)表明,罪的刑 罰早已擔負了(參路7:50;林前1:18;林後2:15;弗 2:5、8)。以「現在式動詞」(present tense)表明,獲 救贖的人蒙賜能力及恩典, 可以對付罪的權勢 (羅6: 14;

8:2;林後3:18;加2:19~20;腓1:19;2:12~ 13; 帖後2: 13) 最後, 。 聖經亦以 「將來式動詞」 (future tense) 表明, 罪總有一天會完全離開蒙救贖的人 (羅8: 29;13:11;彼前1:5;約壹3:2)。 結論 a. 若永生不是永遠, 「永生」 這名詞要改為 「暫 生」。 b. 若永生非永遠, 所有主的吩咐, 如作鹽作光、 積財於天、奉主名往普天下傳福音、被聖靈 充滿等便毫無作用! c. 若永生非永遠, 作基督徒與否似無多大分別! d. 若永生非永遠,神的應許、主耶穌的保證, 便如同大人欺騙小孩子的遊戲了。 e. 若永生非永遠,那麼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 給他們」(徒2:47)一言是無稽之談,因為 加給後又收回,豈不如不給。

D. 反對經文正解 現今問題不是不明白得救是永遠的,乃是要面 對表面看來似乎是反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經 文,其中最著名的有:

1.葡萄樹與枝子——枝子剪去 約翰福音15:1~8:「我是真葡萄樹,我父

是栽培的人。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 凡結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結果子更多。 現在你們因我講給你們的道,已經乾淨了。你們 要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你們裡面。枝子若不常 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我 裡面,也是這樣。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 在我裡面的,我也常在他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 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人若不常在我 裡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 火里燒了。你們若常在我裡面,我的話也常在你 們裡面,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給你們成就。 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 我的門徒了」。 正解:「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重點不是 論得救的問題,主耶穌不會在上十字架路上向已 經得救的使徒談論「你們要小心哪,你們的永生 可能丟掉啊」。主與使徒們不是談論「一次得救, 永遠得救」的問題,而是「一次得救,要常結果 子」的問題。所以,這裡所說的是要作有長進的 信徒,是要作結果子的信徒,如果不能結果子, 就會被主剪去。 剪去是比喻, 好像在啟示錄2: 挪 5 移燈台的比喻,失去了事奉的功用。

2. 被交予撒但的人 哥林多前書5:5:「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 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 得救」。 正解: 「交給撒但」 (另參提前1: 19~ 一言 20),是指趕逐離開教會的紀律處分,即是這些 人不能再回到教會共同聚會、敬拜學習,甚至分 享教會的「社會福利」。若是信的,他們名字雖 從教會名冊上刪除,人卻仍可得救(林前5:5); 但若是不信的(如假師傅許米乃和亞歷山大), 他們便永遠沉淪(如提前1:20),除非他們後來 悔改。提摩太前書1:19~20 說,這樣的人失落 救恩,因為他們從起初即是不得救的人。

3.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會被棄絕 哥林多前書9:27:「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 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 正解:本段是論獎賞,非論永生。查「棄絕」 (adokimos)原意「不合格」、「沒有資格」,這 是保羅的顧慮,他恐防自己不攻克己身,不能成為屬靈體壇健將,便遭神棄置而不用他。從這 句話可見保羅何等願意事奉神被神用【注2】。

4. 可詛可咒——與神隔絕 哥林多前書16:22:「若有人不愛主, 這人可詛可咒」。 正解:此乃對不信者,保羅警告在會眾 中,如有人不愛主(指不信者),後果是與 神永遠隔絕。

5. 靠律法稱義的 加拉太書5: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 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正解:這裡所指的是還未得救的人,保 羅說沒有人能夠靠律法得救,若有人意圖靠 守律法而獲得稱義,他是從恩典中(白白賜 給、非靠好行為,如守律法)墜落了(即沒 法得救)。故此處非指已信者後來失落救恩。

6. 作成得救的工夫 腓立比書2:12:「你們既是常順服的, 不但我在你們那裡,就是我如今不在你們那裡,更是順服的,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 救的工夫」。 正解:這裡是指以行為顯出得救的生命, 非用行為稱義。「作成……工夫」 (katergazomai)意「產生效果」,指生活的 果子,或事奉的果效,非論得永生的條件。

7. 末後景況 彼得後書2:19~21:「他們應許人得以 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 伏就是誰的奴僕。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 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 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 更不好了。他們曉得義路,竟背棄了傳給他 們的聖命,倒不如不曉得為妙」。 正解:此里乃指假信徒、假師傅、假先 知,此等人並非不明白真理,他們明白真理 卻沒有救恩,如巴蘭。他們將來受的刑罰更 大(又如太23:15 之法利賽人)。

8. 救恩會失落否——重釘十架 希伯來書6:4~8:「論到那些已經蒙了 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份,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 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 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 祂。就如一塊田地,吃過屢次下的雨水,生 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神得福;若 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 就是焚燒」。 正解:希伯來書6:4~8 是聖經中著名 的難解經文,亦是甚多神學爭論的地方,不 少反對永遠得救的學者,引出此段經文作為 他們的支持。解釋此段經文主要的關鍵,乃 是找出這裡所寫的對象是否為已經相信主的 人。 若他們是信徒,則會產生一次得救非永 遠得救的可能性,除非將經文當作警告的話。 但是以「假設可能」來警告信徒,這種阻嚇 作用不合聖經一般的教導,也影響信徒往普 天下傳福音時要說「現在你們信了主,不過 你們要努力上進,不然你們的救恩便失落 了」,這是說不通的。 希伯來書6:4~5 所說的經歷(蒙光照、 嘗天恩善道、於聖靈有分、覺悟來世權能) 全是當時讀者(猶太教徒)已有的經歷。因 為他們久聽真道、久嘗天恩、久悟來世權能 (即神跡奇事,參來2:4),只是他們仍在救恩門外。作者遂振筆疾書此段經文,旨在 勸告他們,勿再猶疑不決,勿離棄真道,否 則便沒法挽回了(參來6:9的「親愛的弟兄 們」與6:4~8 的對象作一對比;6:9 是對 信的、6:4~8 則是對不信的;這是信仰的 對比,不是靈程的比較)。 馬太福音4:15~16,記載多人蒙主耶穌 真光光照,卻仍不悔改(另參約1:9~12), 五千群眾中不少親嘗五餅二魚的人,也不見 得人人信主。他們已聽到生命之糧的信息, 嘗過善道的滋味,但在天國門外。此外,敬 虔的猶太人家庭每日三餐均宣稱是嘗天恩, 存感恩的心吃飯,也像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曠 野地蒙天賜嗎哪、鵪鶉為食物,被神養活多 年的人。此外保羅在腓力斯及亞基帕兩政治 首領面前講 「信基督耶穌的道」 (徒24: 24) , 他們二人雖覺悟來世權能,卻不信服(徒24: 25;26:27~29)。這些人物(代表其他人), 雖然心有感動,卻沒有實在悔改的行動,於 是皆在救恩門外了。 所以,希伯來書6:4~8 應該不是對信 徒講的,乃是對聽過福音,明白真道,卻拒 絕真理的人講的。聖經里有很多人有此經歷, 在舊約時代,如那些出埃及、過紅海、到西乃,但後來死在曠野的無數以色列人。在新 約時代,有十二門徒之一的猶大,趕鬼的法 利賽人、撒都該人,大祭司亞那、該亞法等, 他們全是「蒙光照、嘗天恩、有分聖靈、嘗 善道、悟來世」的人,只是與救恩絕緣了。 希伯來書的作者看見很多自己的同胞是猶太 人,指出他們既然在信徒的群體中,應早已 明白誰是救贖主,什麼是救贖之道,但現在 他們卻心懷二意,拒絕這惟一的救主,那就 再沒有救法了【注3】。

9. 沒有贖罪的祭 希伯來書10:26~31:「因為我們得知 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 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 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 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 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 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 重呢!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 報應;又說,主要審判他的百姓。落在永生 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 正解:本段所說「得知真道的人」(10: 26上) 就是 , 「故意犯罪的人」 (10: 下) 26 , 即是知而不行的人(指猶太教徒),惟有等 候審判的來臨(10:27)。他們究竟犯了什麼罪?他們犯的不是普通的罪,而是拒絕耶 穌基督一次獻上作永遠贖罪祭之罪,這是絕 不可獲赦免的。他們如同犯了褻瀆聖靈的罪 (太12:31);他們又如同聽過福音的人, 只是將房子建立在沙土上(太2:26);也像 撒種比喻里,種子不能在他們生根的人(參 路8:13)。

10. 救恩的確定性——冊上塗名 啟示錄3:5:「凡得勝的必這樣穿白衣; 我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且要在我 父面前,和我父眾使者面前,認他的名」。 正解:此處非警告讀者救恩將會失落、 而是應許之言,應允必不從生命冊上除去, 這是以「肯定」不會塗抹名字的方式表達救 恩的確定性,此段「得勝的」乃指信仰上得 勝,非指生活上之得勝(參約壹5:4)。

11. 勿加刪神的話——除去名字 啟示錄22:18~20:「我向一切聽見這 書上預言的作見證,若有人在這預言上加添 什麼,神必將寫在這書上的災禍加在他身上; 這書上的預言,若有人刪去什麼,神必從這 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份。證明 這事的說:『是了,我必快來!』阿們!主 耶穌啊,我願你來!」

正解:本處警告勿加刪神的話,若有加 刪者,就證明他們是不信的人,因為惟有不 信者才「明目張胆」地竄改神的話。「在生 命冊(有古卷〔東方版本〕作「冊」字,和 合本用另一版本〔西方版本〕寫「樹」字) 及聖城除去他的名字」是警告之言,表示這 樣的人永不能留名在「冊」上(永生冊)或 「城」里(公民籍),非說他們的名字早已 寫在「冊」上或留「城」里。

D. 救贖的果效 救贖的果效是恆久的,所以凡一次清楚 得救的人,他的永生必確立到永遠,因為永 生的果效是: 1.神的公義得以滿足(林後5:21)。 2.罪已得赦(來9:22;約壹2:12)。 3.人有新生命、新地位(人可坦然無懼到神 面前,來4:16;10:19~20),神人關係 和好如初(羅5:1~2、11)。 4.終必享受永生 (永生使人如毛蟲生命蛻變成 蝴蝶,羅6:23)。 5.救贖是神的恩典, 是永久的禮物, 不能因人 犯罪而向人收回,若因此而收回,神的恩 便是有條件性的了。

預定與人意孰是孰非?

本段關乎神的揀選、主權與預定,和人的自由意 志如何協調。

A. 預知、預定與主權 預定是預言的一部份,是神預先定下的旨意、 計劃事先宣告出來。未發生前所定的計劃稱為預 定,預先告訴我們的預定之計劃則稱預言。

B. 揀選、呼召與回應 有關神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意志論,聖經兩 方面都有啟示,問題是如何協調這兩個重要的真 理。

C. 主要經文正解 1. 以弗所書1:4~5、11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 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 因愛我們,就按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 借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以弗所書1: 4~5) 。 正解:以弗所書1:4 強調,神有揀選的權能,卻沒有提到神憑著什麼標準來作揀選(在別 處才提到,是按著我們肯信祂的緣故,便揀選我 們)。 以弗所書1:5 強調,因為神愛我們的緣 故,就先預定一個方法拯救我們,這個方法是透 過耶穌基督完成的。「預定」(proorisas)是 「預先計劃」的意思,焦點在「計劃」,不在 「人」,不是預定誰得救,誰不得救。 「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 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以 弗所書1:11)。 以弗所書1:11 強調,我們得神的基業,相 當於得救,完全是照著神的美意所預定的。1:11 「預定」 這個字, 與1: 是同一個字 5 (proorisas) , 表示神拯救世人的計劃是預先訂定的,不是臨時 決定的。 2. 彼得前書2:8 「又說,作了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盤石。他 們既不順從,就在道理上絆跌。他們這樣絆跌也 是預定的」(彼得前書2:8)。

正解:這裡表面上看強調不信的人都是神 所預定的,但是「預定」(etethesan)這個字是 「註定」的意思,表示不信的人是註定跌倒的。 例如:凡不讀書的註定不合格;凡不報名要午 餐的,註定挨餓。和合本把此字譯成「預定」 便產生誤解。 3. 羅馬書8:28~30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 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為他 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 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先 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 們為義; 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羅 馬書8:28~30)。 正解:本段經文有四個名詞,全是論及 信徒的:「愛神的人」(8:28)=被召的人 (8:28)。「預先知道的人」(8:29)= 預先定下效法主的人(8:29,指為他們預備 救贖計劃)。「神預先知道」(8:29)誰不 信(保羅沒提不信的人有怎樣的收場),誰 會信。對信的人,神便向他們發出「呼召」 (8:30 上,有呼召必有響應呼召者,呼召才能成立,才稱為呼召,不然呼召就變成對 空氣說話)。神根據其預先定下的救贖計劃, 對響應呼召的人便 「稱他們為義」 (8: 中, 30 跟從耶穌成為救恩隊伍的隊員, 耶穌就是 「隊 長」),使他們至終「得榮耀」 (8:30 下)。 4. 羅馬書9:10~13 「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 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雙子還沒 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 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 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 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 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馬書9: 10~13)。 正解:此處只強調神揀選所用的救恩計 劃完全出自祂的主權,至於神基於什麼條件、 資格、因素去揀選人,此處沒有提及,別處 才有(參創32:26;來12:16),非論神對 世人有偏見。 5. 羅馬書9:14~21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什 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 因他對摩西說: 『我 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救恩待誰。』

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 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因為經上有話 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 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 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 硬就叫誰剛硬。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 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 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 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 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里拿一 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 皿嗎?」(羅馬書9:14~21)。 正解:與上文9:10~13 節相同,人沒 有權利反駁神要用哪個條件去實施祂的主 權。至於9:18 的「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原是強調神作事 有絕對的主權,如揀選以撒為「應許之子」, 而非亞伯拉罕其他的子裔(羅9:7~11), 以及揀選雅各而非以掃(羅9:12~13)。在 摩西與法老的對抗事件中,神的主權也甚為 彰顯(羅9:15、17)。神確有處事的絕對主 權(羅9:18),這是無庸置疑的。只是神絕 非獨權的神,否則祂不會宣布「因信稱義」 的道理(羅9:30),也不會在萬人中呼召人 (羅9:24)。 在神揀選誰是應許之子,或是誰成為世人蒙福之器皿這事上, 人沒有抗拒的權利 (羅 9:19),因為無論神如何彰顯祂的主權,至終也 是為了彰顯祂的權能,使祂的名傳遍天下(羅9: 17)。傳福音正是宣告神的權能(救贖世人的權 能),使神的名傳遍天下。人不得救贖,非因神 蠻橫霸道不給人,而是「他們不憑信心求之故」 (羅9:32)。 故此,預定論等於預先定下一個救贖計劃, 但不等於預先定下誰得救,誰不能得救! 神的拯救計劃次序乃是如此: 預知(神的特權、認為美好), 預定(基督代死、效法基督), 呼召(回應呼召), 稱義(宣告得救), 得榮(救恩終局)

a. 預知(神的特權、認為美好)

b. 預定(基督代死、效法基督)

c. 呼召(回應呼召)

d. 稱義(宣告得救)

e. 得榮(救恩終局)

以上五點為正常基督徒一生的路線。本段既 然是論拯救,乃是論得救的人,故保羅在此便不 談不信者的立場了。 結語:神是按祂的預知(知道人犯罪,知道 誰信、誰不信),便預定(預先制定)一套拯救 人的計劃。這計劃,神在創世前(人被造前、犯罪前)已制定好了,是透過祂的愛子耶穌基督去 成就的。神從不預定誰得救、誰不得救,神讓人 自己負得救的責任,祂只負責策劃救恩計劃。故 此,預定論是關乎神的拯救計劃(plan),而不 是關乎人的(people)。 6. 使徒行傳13:48 「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 下),表面看來這又是支持永生是神所預定的, 既然是神所預定,人的永生完全基於神的主權, 人往地獄去也就不是自己的錯,是神的不公平 造成的。 正解:查這句話只有一個動詞,就是 「信」。「預定」(tatagmenoi)字根tasso 原意 「定規」(徒15:2)、「分派」(徒22:10)、 「約定」(徒28:23;太28:16),是一個過 去式分詞。分詞可作形容詞用,又稱為「形動 詞」。「預定」在這裡是形容那些凡信的便是 預先安排有永生賞給他們的人。全句表示,在 神的拯救計劃中,祂認為凡信的人,就是得到 預先定好給他們永生的人。不是神選一個給永 生,另一個不給;若這樣解釋,人信不信根本 沒有分別,人的得救完全在神手中,人根本不 用管,這是大錯。故此句可譯成「凡信的人就 是預定得永生的人」,那便較為清楚了。

舊約信徒如何得救?

A. 千古不變的真理 贖罪的條件千古不變,是信心的問題(來11: 6),因信稱義是舊新約信徒得救之法,沒有別法 可行(創15:6;加11:16)。

B. 舊約獻祭系統 舊約信徒靠祭物(預表救贖),向神表達信靠 及求赦之恩。祭物具有投影作用,是將來救贖實體 (主耶穌的工作)的影兒(來8:5);它們是底本, 主耶穌是正本、真本。正如中國古代男女相親乃憑 一幀照片,然後才論婚嫁,所以照片便如同「實體 的投影」;也如以色列人購買一塊地時,便以「一 瓶泥土」作為那塊地的代表(即現代人看房屋大廈 的模型)。故此,人信「代表物」 (如照片、泥土) 所代表的實體便可得救。 舊約信徒的得救是期待性(往前看)的,相信 神有方法除去他們的罪刑,他們的得救是一個「已 然未然」 (already but not yet)的經歷。新約信徒的 得救是往後看,接受神在十字架上除去罪刑之法,仰望神的彌賽亞完成了救贖偉工。

遵守律法便可得永生?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 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利18:5)。

A. 神給人的吩咐 本節經文在以西結書20:11、路加福音10: 28、羅馬書10:5 及加拉太書3:12 皆有出現, 似乎除因信稱義外,還提供世人一項使人得永生 之途徑。但這是誤讀、誤解本節經文的意義。 嚴格說來,本節不是倡導遵守律法便可獲得 永生,這種神學理論與全本聖經所強調「因信稱 義」大大相違。此處乃強調以色列人進入應許地 後,必須全心全意遵守神的律法。「守律法」是 他們在應許地的「生活準則」 (live by them),是 對那些信神的選民而說的,因他們是已信神(不 信者根本與守律法無關),已有永生的人。但得 永生之人如何彰顯他們「永生的生活樣式」?那 就是遵守律法(在律法時代言)。故此,本節是 論及得永生者的「聖潔生活」(sanctification), 而非「稱義的要求」(justification)【注4】。故 出了埃及後(得救)的選民,對神的回應是在出 埃及記19:5:「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 地都是我的」。

B. 主要經文辨釋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 就必因此活著』」(羅馬書10:5)。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 就必因此活著』」(加拉太書3:12)。 羅馬書10:5 及加拉太書3:12 這兩段經文 皆指出,律法本來不是叫人稱義的,而是叫人以 之為生活的準則,是指出凡信神的人應該是「奉 公守法」的人。 在保羅書信中,守律法不能叫人得救(稱義) 之經文到處都是。並且有一次保羅帶提多上耶路 撒冷作活見證,為的是說明守律法不可叫人稱義 (參加2:3),此點彼得也認同(參徒11:17; 15:11),巴拿巴亦作見證(徒15:12)。

普世得救是真的嗎?

A. 普世得救與神的愛(羅5:19; 西1:20)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 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 「既然借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 平,便借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 ──都與自己和好了」(西1:20)。 不少學者相信,基於神的愛與基督的救贖, 神不會使人下地獄。因神的恩典無限,救贖也無 限,全世界的人都會自動得救,這種救恩思想稱 為「普世得救論」,在甚多新派與新正統派的神 學院及教會中相當流行,目前流行的新紀元運動 與靈修神學的學者,也多贊成普世得救論。 普世得救論有幾個特徵是違反聖經的核心真 理: 1.「普世得救」只強調神的慈愛,不提神的公義; 他們只提神的恩典,少提神的審判。 2.「普世得救」曲解救恩的真相,因為沒有神的審 判,又何必需要救恩?若否定了神的審判,就是變相的否定了神的救恩。 3.「普世得救」只有天堂,沒有地獄。但是我們發 現,主耶穌講地獄信息的次數比講天堂還更多。 因為「出死入生」、「離開審判」都是主耶穌 息的核心,若沒有地獄與審判,救主與救恩都 是多餘的了。 4. 普世得救」 「 把主耶穌當作一個溫柔待人的好先 生,口中充滿仁愛道德、憐憫饒恕的大道理, 但祂不是一個將來的審判官。 5.「普世得救」是一個欺騙人的福音、虛假的福 音、蒙蔽的福音、不用信心、不用悔改的假福 音。嚴格來說,根本不能稱為福音,連極端也 稱不上,只能稱為異端。

C. 正視普世得救論 普世得救的支撐經文主要有四:

1. 歌羅西書1:20 「既然借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 和平,便借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 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這裡只強調耶 穌基督救贖的成就,使整個萬有世界都能與神 和好。羅馬書8:19~22 形容整個萬有世界都 服在虛空之下,等候救贖的時間來臨。如今在 歌羅西書1:20,「萬有」便找到答案了。H. A. Kent 謂「和好」這個字的背後表示神人之間有 阻隔,現在這個阻隔已經拆除、沒有了,於是 人便可以自由地到神的面前,至於人肯不肯到 神的面前,完全是人的責任【注5】。以弗所書 2: 說 8 「得救是本乎恩, 也因著信」 那個 , 「恩」 的部份,神已經完成了,信的部份是人要負責 的。

2. 以弗所書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不是出 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不少人根據此節經文 妄下結論說:「不錯,得救本乎恩,也因著信, 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言下之意 表示「信」也是神所賜的。當然神不會將信賜給 少數人,神愛世人,祂定將信賜給祂愛的世人。 「信」 (pisteos) 這個字原來是陰性字, 「這」 而 字(touto)是中性字;所以「這」並非指「信」, 反是指「救恩」(sesosmenoi,陽性字)這回事。 救恩是神為人完成的恩典,人只要憑著信到神的 面前來,便獲得神的禮物。

3. 羅馬書5:18~19 「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 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 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羅馬書5:18~19 是一個單元,羅馬書5:19 是解釋18 節的。 羅馬書5: 全句沒有一個動詞, 18 和合本把動詞補進去;我們可以用另些字來補上 去:「因一次的過犯,眾人引至(eis)定罪的生 命; 因一次的義行, 眾人引至 (eis) 稱義的生命。 」 人的生命是從亞當來,所以人人都引至定罪 的生命(參林前15:22),但引至稱義的生命需 要重生在神的家庭里才行(參約1:13)。 羅馬書5:19 里有兩個動詞都翻成「成為」, 但它們的時態並不一樣;第一個「成為」是過去 式的(aorist),第二個是將來式的。故此應該補 一個「能」字進去,那就清楚多了。全句是: 「因 一人的悖逆,眾人已成為罪人;因一人的順從, 眾人能成為義人」。故此,羅馬書5:18~19 並 不支持普世得救論。

4. 帖撒羅尼迦前書5:10 「他替我們死,叫我們無論醒著,睡著,都 與他同活」。本段常被誤用謂基督替世人死,無 論是醒著的(代表信的人)或是睡著的(代表不信的人)。但此處經文所指的對象是「我們」, 是指信的人;其中有人是醒著的,表示他對主再 來有所儆醒(如帖前5:6),亦有人是睡著的, 表示是死去的信徒(參帖前4:13、15)。故此, 本節並不支持普世得救論。

信心稱義與行為稱義孰是孰非?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 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 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3~24)。

A.稱義之意義 關鍵在「稱義」(dikaioutai)一字的用法,此 處是「證明真實」的意思。此字可指內心對神的態 度,亦可指行為對人的表現。 信心稱義:表示以信心證明你對神的心是對 的。 行為稱義:表示以行為證明你對神的心是對 的。 一個人在神面前的生活行為是對的,那就表示 他對神的心是對的,因為好行為的背後需要有好信 心,行為是用來證明、顯明信心的真實。所以有人說得好,因信稱義是入門的信,行為 稱義是走天路的信。

B. 聖經的舉例 1. 保羅的舉例 加拉太書5:6 說:「原來在基督耶穌里,受 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 心才有功效」。「生發仁愛的信心」這句話,就 如同「有好行為的信心」、「有生命的信心」, 所以就稱為「行為稱義」。 2. 主耶穌的舉例 主耶穌常用樹和果子的關係來表明信心與行 為間的密切相連效應。好樹結好果、壞樹結壞果 是「生命的問題」(太7:17),我們絕不能「強 迫」 好樹生壞果這種不合邏輯的事發生 (太7: 。 18) 若人真有信心(即有真信心),必然產生好果。 再且,這是聖靈內住信徒生命的職事,一人真信 主,聖靈即入住其中,引導他認識主更多(約16: 13)。聖靈不會罷工的,可是當信徒故意銷滅聖 靈的感動時(帖前5:19),聖靈的工作便受到限 制,可是那人的救恩仍在,不會被神收回。

褻瀆聖靈的罪,為何今世、來世 總不得赦免?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 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12:32)。

A. 決絕性的罪行 馬太福音12:31 的「所以」,結束上文之 辯論,因為法利賽人否認耶穌以聖靈之能力趕 鬼,耶穌遂宣告他們的審判——褻瀆聖靈的罪 (太12:31~32;可3:28~29;路12:10)。 人一切的罪或褻瀆的話皆可獲赦,連「干犯」人 子之罪也可得赦,惟獨干犯聖靈的,今生來世均 不得獲赦。此罪嚴重無比,但究竟何解?主要釋 說為,褻瀆聖靈之罪乃蓄意犯罪,指否認人子是 彌賽亞的身分,是「決絕性」、 「永久性」、 「蓄 意性」、「悖逆性」的犯罪行徑(明見耶穌所傳 的信息及聖靈之大能工作,卻硬心否認)。在眾 多證據之下,還拒絕耶穌、決心反對耶穌,把基 督靠聖靈能力所行的神跡奇事,當作是撒但之作 為(可3:29),這是不可饒恕的罪(如哥拉汛、 伯賽大、迦百農等的罪)。

B. 干犯人子的罪行 耶穌在此處指出,干犯人子的罪比褻瀆聖靈 之罪輕,可得赦免;因為那是一時否認耶穌是彌 賽亞的罪,此人日後若痛改前非,必然獲得赦免。 但褻瀆聖靈之罪——否認耶穌行神跡的權能是靠 聖靈的能力,反而說是靠著撒但的能力——這人 便落在一種「決定性」反對神的光景里,並非言 語上所犯的罪,而是一種頑梗硬心的態度。干犯 人子的罪如同反對福音,此罪人日後若悔改,便 得赦免。但褻瀆聖靈乃是一種明知故犯的罪,明 知耶穌以彌賽亞的身分靠聖靈的能力行神跡,卻 硬說祂不是,這是一種硬心的反對,便與救恩斷 絕了。舊約也有一些例子,說明有些罪是永遠不 得赦免的(如民15:30~31;撒上3:14)。 真信徒不會犯此罪,因為他已經有聖靈內住 心中。但是那些「看慣」耶穌神跡的法利賽人, 一直硬著心腸,不肯接受耶穌是靠聖靈能力行神 跡,這等人已經落在心田剛硬的地步。干犯人子 的罪,等於不信、不明白耶穌的身分與自稱;但 褻瀆聖靈的罪,就如同站在撒但那一邊,認同撒 但的權能,拒絕承認主耶穌是彌賽亞的身分,是 內心的罪。耶穌邀請法利賽人來到祂那裡,在心 中悔改接受祂(太12:30、33~35)。

嬰孩夭折後到哪裡去,天堂? 地獄?

下面是一般福音派人士的見解,供讀者參考:

A. 死亡的意義 1. 死亡是神對罪的審判。嬰孩有罪性卻無罪行, 他的夭折只證明神審判其罪性,非其罪行。 2. 以賽亞書7:16 指出,小孩有為自己行為負責 的年紀,未達到此年紀前,不用對自己的行為 負上責任。

B. 耶穌的死 1. 耶穌的死帶來贖罪的功效(賽53:11),替代 了嬰孩因罪性而受之永刑,故此,他們夭折後 便能自動上天堂。他們的得救是因著恩典,而 非信心或悔改的行為【注6】。 2. 五祭中的贖罪祭及贖愆祭所預表的,在基督的 代死這事上已應驗,故此,嬰孩因罪性所帶來 之永刑已被贖去。

洗禮可使人得救嗎?(徒2: 38;22:16;可16:16)

A. 洗禮是儀式或聖禮? 不少教會相信,洗禮是一個人得救必須經過的 途徑,是去天堂必備的條件;也有甚多教會主張洗 禮使人得救,但聖經卻反對此理。 提倡洗禮得救者,常用經文有三:

1. 使徒行傳2:38 「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 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 靈」。 本節經文表面看來,似是支持洗禮叫人得救, 可是「叫」字的原文「eis」有多種意義,此處是 「因著」、「基於」的意思【注7】。美南浸會希 臘文大師J. R. Mantey 博士謂,「水禮往往是悔改 的表明,非救恩的條件」(太3:11;徒2:28)。 「 叫 」 ( eis ) 字 原 文 於 此 是 「 因 為 式 用 法 」 (causaluse),可譯作「基於」、 「因為」 【注8】, 表示「因著」或「基於」他們的罪被赦免,他們便進行洗禮。

2. 使徒行傳22:16 「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 受洗,洗去你的罪」。 釋語的關鍵在「求告」二字,原來「求告」 是相信、悔改、認罪的代名詞(如羅10:13;徒2: 21),這個洗禮便是象徵他的罪已經被洗乾淨了。

3. 馬可福音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 罪」。 信而受洗的「而」字,原文kai,意「和」或 「就是」之意思,此處非連接詞的用法,而是後 者之意,可譯成「就是」,表示信的人「就是」 洗禮的人。信使人得救,洗禮證明他真有信。不 信的人不會受洗,所以不必說「不信的人就是不 洗禮的人,必被定罪」。

B. 主要經文助釋 若洗禮能使人得救,就很難與其它經文和諧, 如:

1. 羅馬書2:28~29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 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 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 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 來的」——本段強調,內心對準神才蒙神悅納, 外表的儀文如割禮(延伸即洗禮)均無效。

2. 加拉太書2:16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 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 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 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本節強調,人稱義是 因信心非守律法或其它,包括洗禮。

3. 加拉太書5:6 「原來在基督耶穌里,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 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 信心非割禮(或洗禮)是叫人蒙恩得救的條件。

4. 以弗所書2:8~9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 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 得有人自誇」——信心非行為或洗禮是得救的因素。

5. 約翰福音全書強調信而得救, 從沒提及洗禮叫人得救,連耶穌多次的論證中也沒提及(約3: 3 的「水」是指聖靈的潔淨工作,如水洗淨肉 體的污穢,聖靈清潔人靈魂的罪污)。

6. 撒瑪利亞教會的西門已受洗禮, 卻遭彼得嚴厲地斥責他是不信的人 「在神道上無份」 「在 ( 、 苦膽之中」、「被罪惡捆綁」)(徒8:21、 23)。又如十字架旁的強盜沒有洗禮,卻在神 的樂園裡有份(路23:43),可見洗禮與救恩 無關,惟「信」才可得著救恩(參弗2:8)。

未聽福音者的命運在哪裡?

A.神的審判絕對公平

要回答此問題,先要定準數件重要事項:

1. 神是公義的神, 祂不以有罪為無罪 (出34: ; 7) 但祂也是公平的神,祂的審判也按人對祂的認 識酌量施行(路12:47、48)。

2.神審判世人是絕對公平的,祂從不弄錯;必定 多罪多罰,少罪少罰,無罪不罰。

3.神在不同時代給世人不同的亮光,使人靠之可 認識神,神不會要求人做一些他本能所不能做 的事。

4. 神給不同的人不同的啟示, 祂只要求人對那些 啟示作適當的響應,而不會要求人對一些神沒 給他的啟示負責;就如公平的老師若只教完學 生第一課,絕不會對學生作第二課的知識測 驗。

C. 神審判人的五大準則 神審判的準則有五項:按真理、按行為、按 律法、 按良心、 按福音 (羅2: 6、 2、 12、 15、 16) 。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羅2:2)。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羅 2:12)。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 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2:16)。 1. 「真理」 等於對神認識的 「道理」 對這個 。 「道 理」的認識,人人不同,可是人人都有機會 認識神;透過大自然的存在,人便曉得有創 造主,亦即是從被造物知有創物主,如有房 子就有建築商、有手錶就有表匠,這是淺顯 的道理(參羅1:19)。所以只要人對神有真誠的信心,他們雖未聽過福音,但仍在神有 限的亮光之下,對神負責。 2. 行為非指功德善行, 而是按人對真神行出的生 活表現。行為是人對神那種信心所產生出來 的行為方式。羅馬書2:6;使徒行傳10:31; 啟示錄20:13 等經文皆指出,神必按人對祂 的認識而有的行為來審判他。 3. 「律法」是針對猶太人而言,因為律法指出他 們有罪,惟有靠獻祭贖去他們因罪而來的刑 罰;他們憑信心獻祭,也憑信心等候神赦免 他們因罪而有的審判。 4. 「良心」是指外邦人而言(固然亦可包括猶太 人),因為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但若憑著良 心行「律法的功用」,那就如同守神的律法, 對神有信靠求赦免的心了。 5. 「福音」是指耶穌成就的救贖工作,人聽了福 音,相信福音,接受福音,便是得救的人, 可免去審判;反之便要受更大的審判(參彼 後2:19~21)。

一人信主全家得救?

「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徒16:31)。

A. 信的真義 「信」是對所傳的信息持不質疑、不反對的 態度,反而來相信及接受的行動。

B. 經文正解 查「信」與「得救」都是單數字,是講個人 的相信與個人的得救。如果一人信主,全家可以 得救,「得救」這個字該是複數詞才對。但事實 指出,「得救」是單數字,表示一人信主,他可 以得救;全家信主,全家也可以得救,和合本的 翻譯是沒問題的,但可以有二個稍微更清楚的翻 譯: 1. 把 「你和你一家人」 放在前面, 全句成為: 「他 們說,你和你一家當信主耶穌,都必得救」。 2. 照原文字義排列: 「他們說,你當信主耶穌,你必得救,你和你 全家都要」。「你全家」是在句末,加強「不 但你自己需要,你全家也同樣需要」。

人死後仍有機會信主嗎?

A. 耶穌死後往哪裡去?

「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 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按著肉體說,他被治 死;按著靈性說,他復活了。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 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 神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當時進入方舟, 借著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個人。這水所表明的洗 禮,現在借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洗禮本 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 心」(彼前3:18~21)。 彼得說耶穌死後、復活前曾去陰間傳道給死人 的靈魂,好像死人也有機會信主。 查「傳道」(kerusso)原意是「宣告」,所以 主耶穌死後曾下陰間宣告祂的救贖大工已經完成, 一切有關救贖的預告或應許至此全告應驗。因此, 耶穌去陰間,並非給陰間的靈有機會得救,祂只是 去「宣告」救贖工作已經完成了。 至於耶穌向誰做這個宣告,彼得說是給在挪亞

時代死去的人,這是頂奇怪的,為何耶穌只向挪亞 時代死去的人宣告救恩已完成? 原來關鍵在彼得前書3:20 的「就是」這字。 「就是」是個補字,原文沒有,因句子語氣不完整 而加上。但可改為「就如」,表示一個「舉例」 (一 些舊英文譯本翻成as),全句意說:「主耶穌死後, 曾去陰間向死人的靈魂宣告救恩已完成,譬如是挪 亞時代除挪亞一家八口外,全世界所有的人都是敗 壞的、給洪水滅亡了」。彼得借用挪亞時代作舉例, 因為那是有史以來一起被滅亡最大批的人,也是有 史以來最大批拒絕神的救贖的人。

B. 人死後仍有機會信主嗎?

「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傳給他們,要叫 他們的肉體按著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 著」(彼前4:6)。 本節的前綴「為此」(eis touto gar)意「因為 以致這樣」,是一個結論或引介詞,將上文(彼 前4:1~5)的討論帶至一總結。作者於此將兩種 人作一對比,信的(你們)及不信的(外邦人), 在信的人中有些是死去的人。但是他們是何時代 的信徒(「聽過福音的人」),學者意見有三:

1. 他們是歷世歷代的信徒, 這些人如何聽了福音, 作者沒有明說,他們雖然死了,但是他們的靈 魂是得救的(如E. G. Selwyn)。

2. 他們是彼得前書3:19「監獄裡的靈」,蒙基督 死後向他們傳道,使他們的靈魂可以靠神得救 (如F. W. Beare; W. Barclay。此說支持人死後 仍有福音可聽的理論,著實令人費解)。

3. 他們是彼得時代的信徒,尤其是那些為主受苦 而殉道的人,這些人在肉體上受了「人的審判」 (指受了逼迫),捨去生命,但是靈魂方面(中 譯「靈性」)是得救的(如K. S. Wuest)。此說 與彼得寫信勸慰受苦的信徒之著書宗旨吻合, 使那些因為主受苦甚至將殉道而惶恐之信徒, 得到安慰鼓勵。

作媽媽自動上天堂是真的嗎?

「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 就必在生產上得救」(提前2:15)。

A. 「得救」的字義 有些人讀到提摩太前書2:15 便妄下結論,謂 婦人作起媽媽便自動可上天堂(如天主教傳統見 解)。到底經文是何意?那作媽媽的豈不很划算? 不育或未結婚的是否便失去機會?

查「得救」一字有多重意義: a. 肉體上的得救,指脫離危險,這多是士師時代 士師所為,如士師稱「拯救者」(士2:16,3: 9、15 不贅);又如馬太福音24:13 在苦難中 的得救;以及使徒行傳27:44,為保羅與二百 七十六名囚犯皆從海中被救起;提摩太後書3: 11、4:17~18,有關保羅肉體的脫離險境等。 b. 靈魂上的得救, 指罪得赦免, 如路加福音7: 50。 故此需要在上下文的指引下,才可確定「得救」 這字的確實意義。

B. 經文正解 學者們對「在生產上得救」一言大感困惑, 解釋理論眾多,主要有四:

1. 生產拯救靈魂說 此說認為女人生產之事,促使自己靈魂得救 (全世界的母親都是得救的人)。甚至假若她難 產而死,靈魂也會自動到天堂(這是天主教的立 場,此說太荒謬,不值引證駁斥)。

2. 生產過程蒙保守說 此說認為女人在生產的痛苦過程中有特別的 保守, 必能順利誕生嬰兒, 沒有生命危險 (如H.A. Ironside;J. H. Bernard;E. K. Simpson;啟導本等。 但此說與現實不符,甚多敬畏神的婦女,如拉結 在產兒事上死去)。

3. 誕生耶穌救主說 此說認為「生產」一字是單數,指上文的夏 娃;而「女人」是眾數,泛指教會其它的婦女。 生產是指夏娃, 耶穌是從她而來 (參創3: (如 15) Ellicott; Clark; Lock [ICC]; H. A.Kent) (此 A. W. 。 說有點穿鑿附會,保羅若有此意,似在耍猜謎游 戲)。

4. 在家天職說 此說認為女人雖然不能在教會當牧養及治理 的聖職,但這並非說她們地位低下,而是說女人 的天職是「在家中」 (指在家中料理家務,以「生 產」 (teknogonias)意「生養兒女」 (teknogonein) 參5:14 同字)及治理家務。 (生養兒女」與「治 理家務」是修辭學上的「換名法」 (synecdoche)。 全句意說,女人若能在治理家務上彰顯信心、愛 心、聖潔、自守,則她的地位是崇高的,這樣的生活見證便「挽回」(「得救」的字意)從夏娃 而來之「失敗」的「名譽」(如J. N. D. Kelly;H. Ridderbos;D. Moo;J. Carl Laney;BKC;J. F. MacArthur。此說是最合理的解釋)。

書目註明

【注1】C. M. Horne, "Salvation,"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Encyclopedia, Zondervan, 1978, p.222.

【注2】L. Morris, " I Corinthians," Tyndale NTC, Tyndale,1958, p.140.

【注3】詳論可參馬有藻著,《猶太人的福音—— 希伯來書詮釋》,華訓,2000,100-113 頁。另參李保羅著,結構式研經注釋: 希伯來書,天道,2001,172-177 頁表 同感。

【 注 4 】 W. C. Kaiser,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1988, p.86.

【注5】H. A. Kent, Treasures of Wisdom : Studies in Colossians,Baker, 1978, p.51.

【注6】A. T. Robertson, "Romans," Word Pictures of the NewTestament, Broadman, 1932, p.358.

【注7】王正中譯(W. Baur 原著),《新約希臘 文中文辭典》,浸宣,1986,176 頁。

【注8】J. R. Mantey, "Repentance and Conversion,"BasicChristian Doctrines, ed. C. F. Henry, Baker, 1980, pp.195,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