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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8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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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問:夭折的嬰孩是否能得救?


解答——


這個問題在基督教歷史上,有幾種競相不同的說法:


一些人認為,夭折的嬰兒由於其有原罪(《詩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的情況下,全部滅亡了。在《聖經》中也明確啟示了亞當的罪已帶來了全人類以死亡(《羅馬書》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此,作為罪人,倘若滅亡則是常態,而夭折的嬰孩不例外。


另一些人則認為,由於夭折的嬰孩還未實際的行出許多罪行,而上帝最後卻是按照人具體的行為來審判人的,因此,上帝定會憐憫於他們,從而不會使他們因「原罪」的緣故被定罪。由於幼年的嬰孩沒有擇善擇惡的能力,所以,上帝免除其信仰和善行的義務。對於成年人而言,得救的前提是信心;可是嬰兒卻不具備相信的可能,無論相信的可能是經驗性的亦或是主動性的。基督既為萬人而死,相信嬰兒也能被上帝用奇妙的方式所重生(《哥林多後書》5:15),而最後的審判既然是以人本身行為的性質來量刑的,那麼,嬰兒本身沒有具體的善行或者惡行。因此,這種審判的原則不適用於他們。


在這幾個意見之外,羅馬天主教堅決相信夭折的嬰兒會滅亡。路德宗在《奧斯堡信條》中則聲言「肯定未曾受洗的孩童得救是被定罪的」,並且認為對嬰兒施行的洗禮可以使其靈魂重生。


這樣看來,這個問題實在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過,儘管這個問題眾說紛紜,但是在正統的改革宗長老會中,除一小部分人持守「信徒家的兒女由於恩約的有效性之緣故會得救」之外,其他的都基本持守「所有夭折的嬰孩都能夠得救」的立場。比如:神學家「斯特朗」(A.H.Strong)認為:「儘管在伯14:4;詩51:5;約3:6;羅5:14;弗2:3;林前7:14等經文中,清楚地提示嬰兒的本性也在不潔的狀態中,需要藉著基督才能得到救恩。但基督在太18:14和19:14等經文中的話(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都說明夭折的嬰兒能得救。)也就是說「斯特朗」先生認為基督會無條件地為所有的嬰孩代贖。


我們再看,在《韋斯敏斯德信條》第10章3條中說道:「死於幼年被選的嬰孩,已被基督藉聖靈而重生得救了,聖靈何時、何處,用何方法作工,皆隨己意。另有一些外部未蒙神話語呼召的選民,也都照樣得救。」美北長老教會在《韋斯敏斯德信條》結尾的「公布的聲明」(Declaratory Statement)中附帶了說明前文的條文,解釋道:「這不是教導幼年死去的嬰孩誰被遺棄;我們相信在幼年死去的所有嬰孩,都包含在恩典里,因為基督可以隨時、隨地、用任何其喜悅的方法,按著他喜悅的工作,藉著聖靈使他們重生得救。」由此可見,美北長老會明顯採取了所有死於幼年的嬰孩都能得救的立場。「約翰加爾文」說:「我不懷疑主在今生收集的嬰兒,藉著聖靈的神秘工作被重生。」他在《基督教要義》(VOI. Ⅳ.16,p.335)中認為:「把嬰兒的救恩,從恩典中除外,是從無法言喻的僭妄觀念中,沒有得到釋放」。加爾文又說:「我在每處都在教導,每個人不能在本罪的緣故以外,被公平地定罪滅亡;無數嬰兒時期死去的孩童,認為在他母親的懷中掉進永死的說法,是被普遍地受到憎惡的僭妄。」「約翰歐文(John Owen)」說:「神拯救嬰兒,有兩種方式。第一、他們直接或他們遠祖的先親是信徒,按著立約的關係;第二、他的選擇就是恩典,恩典是真正的自由,不被任何的條件所束縛。因著這個恩典,雖然完全不知道神的福音,成為藐視福音之父母的眾多子女,我不懷疑他們會在基督里被接納。」「查爾斯賀智(Charles Hodge)」認為夭折的嬰兒能得救是所有福音派抗羅宗教會的教理。他說:「嬰兒時期死去的孩童都能得救。這是《聖經》教導從亞當到基督之間的類推之推論(羅5:18-19),我們對《聖經》中的一般言詞,除了《聖經》本身的認可以外,沒有權力可以加以限制。《聖經》中沒有任何嬰兒的班次(包括是否受洗、父母是否相信的子女)從基督救贖的恩典中除外。所有亞當的後裔,除了明確被《聖經》啟示不能承受神國的人以外,都能夠得救。」


而今,一些人堅決否認所有夭折的嬰兒都能得救,並且論述只有在信徒家生的嬰兒才能得救,這個看法實在狹隘。其實,當我們論證他們一定滅亡時,是沒有充分根據的。既然《聖經》沒有明確的答案,因此,我們不能為《聖經》下結論。並且大公教會和改革宗「信經信條」在肯定信徒家夭折的嬰孩得救的情況下,沒有論證非信徒家嬰孩一定滅亡,因此,我們也不能為「信經信條」下結論。


最後,容我仔細論證一下:


首先,上帝是不是必須只能重生那些有分辨能力的成人?答案是否定的。


其次,上帝是不是必須只能重生信徒家的嬰孩?答案是否定的。

其三,上帝隨自己的意願將基督的救贖之恩算在任何一個自己揀選的嬰孩身上可以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

其四,上帝揀選一切夭折的嬰孩使其得救可以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


這樣,結論必然是:神隨已意願意誰就拯救誰。所以,在理論上,即使沒人能肯定在非信徒家夭折的嬰孩必然得救,因為他們要由於自己的罪人身份滅亡,上帝也是公平的。但是,他們要因著神的憐憫而得救,當然也是可以的。有人說:「非信徒家夭折的嬰孩一定不在恩典之約中」,這我是反對的,因為那樣說,無形教會的超越性就不復存在了。當我們認為「非信徒家夭折的嬰孩一定不在恩典之約中」時,有幫上帝做「必須」決定的錯誤。要知道,「恩典之約」本來就有無形與有形的兩個層面,而如果我們只將定睛點放在了其有形層面,卻沒有思考約的無形層面,必然導致一個夭折的嬰孩得救與否主因不再是「神的意願與否」,乃是其「爹娘是誰」。也就是說,他們(她們)生對了家就得救了,反之則滅亡了。這種看法既沒有《聖經》根據,也沒有信條支持。不僅如此,這容易將一個具體的夭折嬰孩得救與否的問題局限在你的「外在恩典之約」中,使上帝必須受限於人自我杜撰的救贖範圍里,結果顯而易見。這不是上帝主權救恩觀,這是徹頭徹尾地人本救贖論。我們這麼想,外在進入恩典之約的是否都能得救?沒有表面蒙恩記號(兩大聖禮)的是否一定滅亡?怎麼能夠證明那些未曾出生在信徒家庭而夭折的嬰孩都是一定沒有與神之間的恩約關係的?難道一個嬰孩必須得有父母作為自己恩約關係的代表與上帝立約,上帝才承認嗎?上帝當然可以直接的,毫無障礙的重生任何一個其願意重生的人。而上帝對其的重生本身就是基於神永恆就發出的「救贖之約」(恩典之約),我們既然不能確定其「救贖之約」所有要拯救的對象,也就不能為非信徒家夭折的嬰孩下滅亡的結論!


可是,在此有人勢必會說:「那麼,恩約的有形和無形究竟怎麼個分法?」然而,事實上,並沒有兩個恩約,我沒有宣講兩個不同的約,我乃是說「外在進入恩約」和「內在進入恩約」是有區別的。神給以色列人中得救者的約是「恩典之約」,給非以色列民在的得救者的約也是「恩典之約」。恩約的有形層面就是指外在記號層面,無形層面就是指內在事實層面。當以色列民被整體納入神的「選民國度」時,那麼他們毫無例外都是有「恩典之約」的外在標記的。因為只有他們守從「亞伯拉罕」而始的「割禮」,守從「摩西」而始的「逾越節」。這就是舊約兩大恩約的標記。但是他們卻不一定每一個都得救,這是《聖經》事實,無可否認。而在希伯來民族之外,「乃縵」(《路加福音》4:27)的得救,「撒勒法寡婦(《路加福音》4:26)」的得救,「路得」的得救,「喇合」的得救等等都是內在的恩典之約的有效性導致的。對於以色列人而言,上邊列數的這些人非選民,也沒有「恩典之約」的記號,但對於上帝,他們當然是真選民,也有內在真實的「恩典之約」。這是必然的,因為,如果神不與他們立約,他們就不能得救,神拯救他們的作為本身和他們得救的本身正是「恩典之約」的本身。 主與「乃縵」等舊約選民以色列人之外的蒙恩者明顯立的是「恩典之約」,因為整個人類要麼在「行為之約」下,要麼在「恩典之約」下。成人如此,孩子如此,嬰兒如此,連成功受孕產生靈魂的受精卵都如此!那些沒有猶太血統卻得救的人當然不是因為其父母或祖上是否信主而蒙恩與之立約。也不是因為他們生在恩約家庭中的緣故。乃是神隨己意願意憐憫誰就憐憫誰。因此,神與任何大人亦或是孩子立約都有其絕對主權的自由,也有其絕對主權的合理、合法性。要知道,即使是信徒家的孩子都能得救嗎?答案是否定的。信徒家沒有抉擇力而夭折的孩子都能得救嗎?通過《聖經》和「信條」的結論我們肯定地認為是能得救的。那麼,為什麼「以掃」和「以實瑪利」等生在聖約家庭中的孩子也滅亡了?那是因為通過其成長起來之後的表現證明了其沒有被上帝重生的事實。那麼,又為什麼沒有表現機會就死掉的嬰孩我們卻能相信其得救了呢?這個問題在上邊論述了,因此不再贅述。總之,這個問題必須回到神的主權和意願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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