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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8
第十八问:夭折的婴孩是否能得救?
解答——
这个问题在基督教历史上,有几种竞相不同的说法:
一些人认为,夭折的婴儿由于其有原罪(《诗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的情况下,全部灭亡了。在《圣经》中也明确启示了亚当的罪已带来了全人类以死亡(《罗马书》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因此,作为罪人,倘若灭亡则是常态,而夭折的婴孩不例外。
另一些人则认为,由于夭折的婴孩还未实际的行出许多罪行,而上帝最后却是按照人具体的行为来审判人的,因此,上帝定会怜悯于他们,从而不会使他们因“原罪”的缘故被定罪。由于幼年的婴孩没有择善择恶的能力,所以,上帝免除其信仰和善行的义务。对于成年人而言,得救的前提是信心;可是婴儿却不具备相信的可能,无论相信的可能是经验性的亦或是主动性的。基督既为万人而死,相信婴儿也能被上帝用奇妙的方式所重生(《哥林多后书》5:15),而最后的审判既然是以人本身行为的性质来量刑的,那么,婴儿本身没有具体的善行或者恶行。因此,这种审判的原则不适用于他们。
在这几个意见之外,罗马天主教坚决相信夭折的婴儿会灭亡。路德宗在《奥斯堡信条》中则声言“肯定未曾受洗的孩童得救是被定罪的”,并且认为对婴儿施行的洗礼可以使其灵魂重生。
这样看来,这个问题实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尽管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是在正统的改革宗长老会中,除一小部分人持守“信徒家的儿女由于恩约的有效性之缘故会得救”之外,其他的都基本持守“所有夭折的婴孩都能够得救”的立场。比如:神学家“斯特朗”(A.H.Strong)认为:“尽管在伯14:4;诗51:5;约3:6;罗5:14;弗2:3;林前7:14等经文中,清楚地提示婴儿的本性也在不洁的状态中,需要藉着基督才能得到救恩。但基督在太18:14和19:14等经文中的话(你们在天上的父,也是这样不愿意这小子里失丧一个),(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都说明夭折的婴儿能得救。)也就是说“斯特朗”先生认为基督会无条件地为所有的婴孩代赎。
我们再看,在《韦斯敏斯德信条》第10章3条中说道:“死于幼年被选的婴孩,已被基督藉圣灵而重生得救了,圣灵何时、何处,用何方法作工,皆随己意。另有一些外部未蒙神话语呼召的选民,也都照样得救。”美北长老教会在《韦斯敏斯德信条》结尾的“公布的声明”(Declaratory Statement)中附带了说明前文的条文,解释道:“这不是教导幼年死去的婴孩谁被遗弃;我们相信在幼年死去的所有婴孩,都包含在恩典里,因为基督可以随时、随地、用任何其喜悦的方法,按着他喜悦的工作,藉着圣灵使他们重生得救。”由此可见,美北长老会明显采取了所有死于幼年的婴孩都能得救的立场。“约翰加尔文”说:“我不怀疑主在今生收集的婴儿,藉着圣灵的神秘工作被重生。”他在《基督教要义》(VOI. Ⅳ.16,p.335)中认为:“把婴儿的救恩,从恩典中除外,是从无法言喻的僭妄观念中,没有得到释放”。加尔文又说:“我在每处都在教导,每个人不能在本罪的缘故以外,被公平地定罪灭亡;无数婴儿时期死去的孩童,认为在他母亲的怀中掉进永死的说法,是被普遍地受到憎恶的僭妄。”“约翰欧文(John Owen)”说:“神拯救婴儿,有两种方式。第一、他们直接或他们远祖的先亲是信徒,按着立约的关系;第二、他的选择就是恩典,恩典是真正的自由,不被任何的条件所束缚。因着这个恩典,虽然完全不知道神的福音,成为藐视福音之父母的众多子女,我不怀疑他们会在基督里被接纳。”“查尔斯贺智(Charles Hodge)”认为夭折的婴儿能得救是所有福音派抗罗宗教会的教理。他说:“婴儿时期死去的孩童都能得救。这是《圣经》教导从亚当到基督之间的类推之推论(罗5:18-19),我们对《圣经》中的一般言词,除了《圣经》本身的认可以外,没有权力可以加以限制。《圣经》中没有任何婴儿的班次(包括是否受洗、父母是否相信的子女)从基督救赎的恩典中除外。所有亚当的后裔,除了明确被《圣经》启示不能承受神国的人以外,都能够得救。”
而今,一些人坚决否认所有夭折的婴儿都能得救,并且论述只有在信徒家生的婴儿才能得救,这个看法实在狭隘。其实,当我们论证他们一定灭亡时,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既然《圣经》没有明确的答案,因此,我们不能为《圣经》下结论。并且大公教会和改革宗“信经信条”在肯定信徒家夭折的婴孩得救的情况下,没有论证非信徒家婴孩一定灭亡,因此,我们也不能为“信经信条”下结论。
最后,容我仔细论证一下:
首先,上帝是不是必须只能重生那些有分辨能力的成人?答案是否定的。
其次,上帝是不是必须只能重生信徒家的婴孩?答案是否定的。
其三,上帝随自己的意愿将基督的救赎之恩算在任何一个自己拣选的婴孩身上可以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
其四,上帝拣选一切夭折的婴孩使其得救可以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
这样,结论必然是:神随已意愿意谁就拯救谁。所以,在理论上,即使没人能肯定在非信徒家夭折的婴孩必然得救,因为他们要由于自己的罪人身份灭亡,上帝也是公平的。但是,他们要因着神的怜悯而得救,当然也是可以的。有人说:“非信徒家夭折的婴孩一定不在恩典之约中”,这我是反对的,因为那样说,无形教会的超越性就不复存在了。当我们认为“非信徒家夭折的婴孩一定不在恩典之约中”时,有帮上帝做“必须”决定的错误。要知道,“恩典之约”本来就有无形与有形的两个层面,而如果我们只将定睛点放在了其有形层面,却没有思考约的无形层面,必然导致一个夭折的婴孩得救与否主因不再是“神的意愿与否”,乃是其“爹娘是谁”。也就是说,他们(她们)生对了家就得救了,反之则灭亡了。这种看法既没有《圣经》根据,也没有信条支持。不仅如此,这容易将一个具体的夭折婴孩得救与否的问题局限在你的“外在恩典之约”中,使上帝必须受限于人自我杜撰的救赎范围里,结果显而易见。这不是上帝主权救恩观,这是彻头彻尾地人本救赎论。我们这么想,外在进入恩典之约的是否都能得救?没有表面蒙恩记号(两大圣礼)的是否一定灭亡?怎么能够证明那些未曾出生在信徒家庭而夭折的婴孩都是一定没有与神之间的恩约关系的?难道一个婴孩必须得有父母作为自己恩约关系的代表与上帝立约,上帝才承认吗?上帝当然可以直接的,毫无障碍的重生任何一个其愿意重生的人。而上帝对其的重生本身就是基于神永恒就发出的“救赎之约”(恩典之约),我们既然不能确定其“救赎之约”所有要拯救的对象,也就不能为非信徒家夭折的婴孩下灭亡的结论!
可是,在此有人势必会说:“那么,恩约的有形和无形究竟怎么个分法?”然而,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恩约,我没有宣讲两个不同的约,我乃是说“外在进入恩约”和“内在进入恩约”是有区别的。神给以色列人中得救者的约是“恩典之约”,给非以色列民在的得救者的约也是“恩典之约”。恩约的有形层面就是指外在记号层面,无形层面就是指内在事实层面。当以色列民被整体纳入神的“选民国度”时,那么他们毫无例外都是有“恩典之约”的外在标记的。因为只有他们守从“亚伯拉罕”而始的“割礼”,守从“摩西”而始的“逾越节”。这就是旧约两大恩约的标记。但是他们却不一定每一个都得救,这是《圣经》事实,无可否认。而在希伯来民族之外,“乃缦”(《路加福音》4:27)的得救,“撒勒法寡妇(《路加福音》4:26)”的得救,“路得”的得救,“喇合”的得救等等都是内在的恩典之约的有效性导致的。对于以色列人而言,上边列数的这些人非选民,也没有“恩典之约”的记号,但对于上帝,他们当然是真选民,也有内在真实的“恩典之约”。这是必然的,因为,如果神不与他们立约,他们就不能得救,神拯救他们的作为本身和他们得救的本身正是“恩典之约”的本身。 主与“乃缦”等旧约选民以色列人之外的蒙恩者明显立的是“恩典之约”,因为整个人类要么在“行为之约”下,要么在“恩典之约”下。成人如此,孩子如此,婴儿如此,连成功受孕产生灵魂的受精卵都如此!那些没有犹太血统却得救的人当然不是因为其父母或祖上是否信主而蒙恩与之立约。也不是因为他们生在恩约家庭中的缘故。乃是神随己意愿意怜悯谁就怜悯谁。因此,神与任何大人亦或是孩子立约都有其绝对主权的自由,也有其绝对主权的合理、合法性。要知道,即使是信徒家的孩子都能得救吗?答案是否定的。信徒家没有抉择力而夭折的孩子都能得救吗?通过《圣经》和“信条”的结论我们肯定地认为是能得救的。那么,为什么“以扫”和“以实玛利”等生在圣约家庭中的孩子也灭亡了?那是因为通过其成长起来之后的表现证明了其没有被上帝重生的事实。那么,又为什么没有表现机会就死掉的婴孩我们却能相信其得救了呢?这个问题在上边论述了,因此不再赘述。总之,这个问题必须回到神的主权和意愿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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