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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2
第十二問:罪能夠傳播嗎(始祖的罪是如何臨到我們身上的)?
解答——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要講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人靈魂的由來和產生說起。在歷史上,關於人的靈魂之來源,一般而言,有三種論說,即「先存論」、「遺傳論」及「創造論」。此三種說法都有一些人持守,尤其是後兩者在改革宗神學圈子裡都有各自的受眾。但三種結論事實上都有相應的難點和漏洞。不過,針對後兩種觀點進行再深思考之後,還是能夠得出一個比較中肯的結論的。
1、先存論:
這種論說顯然受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思想所影響,並且,印度教、佛教與哲學家斐羅(Philo)也都這樣說。但此說卻實在存在很多問題,並且《聖經》根本沒有清楚的記載支持此觀點。雖然這個概念似乎也可被約翰福音九章2節或者希伯來書七章10節所支持,但這兩處經文卻實際上與此說毫不相干。在基督教內,先存說最早為「俄利根」(奧利金)所提倡,甚至壓力山大學派都顯然支持此說。但此說既然是與《聖經》的教訓相背的。因此,這個理論根本站不住腳,經不起推敲。先存論者認為: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靈魂早已單獨存在,而且它影響到一個人在世上的景況。靈魂進入身體而生出於世上被視為一種懲罰,因此凡人都帶著罪惡進入世界。對於此說的錯謬,分述如下:
1)此說根本上不能自圓其說——倘使依照先存說,世人對於他先存的境界有切身的感覺,那麼,為什麼我們卻從來沒有前世記憶呢?並且,生命如果是輪迴的,那麼何時為止?並且,如果人類在亞當被造時都早已具體存在於亞當之內,那麼,男女通過婚配所產生的後裔又如何理解?莫非亞當的身體是靈魂的監獄?又或者靈魂沉睡於先人的身體內?
2)此說對罪的本質不能說明——此說無論對於原罪、本罪以及上帝處理罪惡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自圓其說。靈魂既然是先存的,就具體參與了始祖的犯罪,這與聖約神學的代表說不符。
2、遺傳論(增殖說)
遺傳論是另一種說法,首倡此說的乃為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信義宗(路德宗)對此說情有獨鍾,「路德」活著時就曾表態只支持此說。改革宗牧師《基督教要道初階》的作者「威廉森」也支持此說。新英蘭學派最偉大的神學家「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和「霍柏金斯」(Hopkins)都贊同此說。此論之所以被許多人所接受,因為其能解決嬰兒天生的罪性問題,也能解決人類的姻親問題。遺傳論者認為:人的靈魂猶如他的身體,乃是從父母承接繼傳而來。因此,父母是其孩子的實際創造者,看不見的靈魂和看得見的身體一樣,都是有某種奧秘的承傳原理的。換一個說法,遺傳論承認上帝所創造的第二因規律,認為雙親成了子女靈魂的實際創始者,神完成了世界的創造以後,仍以間接的方法繼續工作,這是此論的前提。
女撒的「貴構利」(Gregory of Nyssa)說:「人有靈魂與身體,兩者乃是合一的。其最初的構造亦必是合一的,二者不可能分先後老幼。」「奧古斯丁」說:「在亞當里的世人,在他們的本性上,和亞當乃是一個人,所以世人都犯了罪。雖然那時我們各人的形體尚未造成,尚未分配給我們,但是在那時已有胚種的本性(seminal nature),世人乃都是從這胚種本性而增殖。」此說乃有充分的《聖經》的根據。
茲將此說有關的經文加以列舉:創世記一章二十七節:「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二十八節:「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二章七節:「耶和華上帝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二十二節:「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八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創世記四章一節:「……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五章三節:「亞當……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就給他起名叫塞特……」四十六章二十六節:「那與雅各同到埃及的……凡從他所生的,共有六十六人」;使徒行傳十七章二十四、二十六節:「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既是天地的主……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創世記二章一、二節:「天地萬物都造齊了。到chapter 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
此說以「創一27」乃是意指上帝在亞當里創造物種;而以「創一28」乃為藉著從屬的動力,使物種增加,並且永久存在(並參創一22)。上帝只有一次將生氣吹在人的鼻孔里(創二7;並參二22,四1,五3,四六26;徒一七24一26;林前一一7、8;來七10)。上帝從創造天地萬物和人類以後,他就歇了他的工作(創二1、2)。
從動植物的生命來看,它們並非都是上帝直接新造,乃須僅僅依靠原有的生命生殖出新的獨特機體。因此,人類從他們的父母得到他們的靈魂,也有相似的道理。上帝的方法並非一直用神跡。上帝常常藉著次因在自然界施展他的作為。上帝並不為每一隻豬,或每一個蘋果,在它開始存在的時候創造一個生命的性能。這乃是從上帝在最初僅僅一次(以後不再)賦與每一族類增殖的性能。「莫克深」(Moxom)說:「如果以為上帝是每一新的個人之直接創造者,乃就否認一切的次因,無啻把自然或萬物混合在上帝裡面。印度有一句成語說:「沒有花梗,便無蓮花。」
「加爾敦」(Galton)在其所著的《天性遺傳論》一書中拿出許多的證據來證明人類心靈的特質從父到子,乃是可以遺傳的。從家庭來說,在美國有「亞當」(Adamses)的家庭,在英國有「喬治」(Georges)的家庭,在法國有「濮爾朋」(Bourbons)的家庭,在德國有「巴哈」(Bachs)的家庭。「尹格素」(Robert G.Ingersoll)說,大多數的偉人,乃有偉大的母親,大多數偉大的婦人,乃有偉大的父親。大多數偉大的人,好像高山,在一方面是祖先的溪谷,一方面是子孫的窪地。「豪爽」在他的著作里暗示罪惡乃是德性之必要條件,以及良善的根基與條件,他的遺傳論雖有若干可取之處,惟此論實屬謬妄。「特立登」(Dryden)在其所著的《押沙龍與亞希多弗》一書中說,大智與狂妄乃是至親的盟友;它們的差別,僅有一線之隔。「龍白羅素」(Lombroso)說:「天才乃是一種神經失常之人,乃近乎一種癲癇的狂熱或痴呆幻想的怪物。」倘真為此,則所謂文明乃是瘋狂的產物,當蓋世英雄拿破崙,義大利詩人《神曲》的作者「但丁」以及大科學家「牛頓」表現他們的天才之時,就要把他們囚監於瘋人療養院。但英國詩人「白朗寧」(Robert Browning)說:「一個孤單的偉人,乃是值得世界稱頌的。上帝乃是親手在施展其作為……。」
「羅伯慈」(Page Roberts)在牛津大學的講章中說:「反對上帝的遺傳律,就是反對上帝對社會的敕令,也等於說上帝應當造人像天使,做神的伴侶,不作人類。人應當繼承優良的脾性,則亦會繼承邪惡的脾性。如果後者不可能,則前者也不可能。」人類所共有的德性,只有根據約翰福音三章六節才能加以說明,那就是:「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生殖一方面生靈魂,同時也生身體。
那麼,此說是否就毫無缺陷呢?還是有的:
(1)此說容易造成靈魂是可以分割的誤解。
我們知道:靈魂乃是完全屬靈的實質,乃是不容分割的。如果能夠分割,那麼,孩子的靈魂究竟是從父的靈魂而來,抑或從母而來,或從雙親而來,此說不能解答。
(2)此說比較難解釋關於基督無罪的事實。
比如,如果在亞當里,整個人類都犯了罪,因此罪性是人人皆有,那麼馬利亞定然有原罪,因此,若照此說,則基督的人性豈不也有罪?為了迴避這個困難,天主教就發明了馬利亞無原罪、終身守童貞與死後升天說。但我們卻絕不贊同天主教的說法。
在了解了兩派意見之後,就唯獨剩下最後一派意見了。那麼,這派是如何看待此問題的呢?
3、創造論(直接創造說)
對於此論,羅馬天主教一直在持守,因為曾經此說在東方教會很占優勢。而在西方教會也有提倡此說之人。「哲羅姆」(Jerome)和畢泰文的「海拉雷」(Hiliary of Pitavlum)是此說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倫巴都彼得」(Peter Lombard)說:「教會所傳講的道理,乃認為靈魂是在他們注入身體之時被創造的。」而「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更是強調此義,他甚至說:「如果說靈魂乃是藉著生殖而增殖的,乃是異端。」近代,不少的改革宗神學家,如:「加爾文」、「查爾斯賀智」、「伯克富」、「章力生」、「任以撒」等都持此觀點。
「直接創造論者」認為:人的靈魂是由神在女人受精的時候直接創造的。靈魂的形成大約是在開始懷胎的期間(參詩51: 5;路1:44;加1:15;傳12:7;賽42:5;亞12: 1;來12: 9)。因此,每一個新生的孩子都是完整且具體的人,每一位都與之父母不同。因此,每一獨立位格都需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他們認為每人的靈魂,乃是在受孕時或出生時,亦或在受孕出生之間,由上帝直接創造。提倡此說者認為創造說乃與有些經文相符,上帝乃是世人靈魂的創造主;而且事實上每一孩子都有其獨特的個性,這便證明並非僅為父母的「翻版」,必是上帝所創造的。創造論者大部認為僅有身體是從上代所傳下來。而人之組成三分說的創造論者又說,魂乃是與身體一同生殖的;但是靈(人最高的部分)則是上帝為每人直接創造的。直接創造論否認神的創造工作使用第二因,或這通過一些過程與介質。因此,人都是造物主即時的創造。關於此說,依舊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直接創造論」最大的難題在於:
1)神的創造豈不是在六日內止息了嗎?
難道神還有不斷的創造作為?當然不是!上帝創造的作為和護理的作為不同。前者是一次性的,後者是持續性的。在這裡,勢必有人會說:基督徒豈不是上帝在基督里的新造嗎?不過這是錯誤的謬見,要知道,基督徒雖然被重生,但此重生卻並非是上帝殺死了以往那個舊靈魂的新造,乃是在舊靈魂基礎上的更新。不然,我們重生後和社會與親友的一切關係都已斷絕!
2)此說認為父母僅生出兒女之身體有違事實。
創造論者認為屬地的父親僅是生他兒女的身體,卻不生他兒女的靈魂。但新的生理學認為靈魂並非外加的,而乃為身體最初賦與的生命的本質,亦為其以後發展的決定性的力量。「梅遜」(Mason)在他所著《福音的信仰》一書中說:「父母愛兒女,兒女愛父母,這可駁倒父母僅生身體之說。」「莫爾」(Moore)在其所著《科學與信仰》一書中說:「與其說靈乃導源於身體,不如說身體乃導源於靈。」我們當補充其意而說,魂與身乃都是導源於靈。
3)最重要的是神的創造必然是完美無暇的。
始祖之後的全人類的靈魂如果是神直接創造而來,那麼神創造的無罪靈魂是如何產生有罪的天性的呢?神當然不會將一個無罪的靈魂放在有罪的身體裡。因為,人的罪與身體本身沒關係,身體乃是犯罪的媒介,也是彰顯罪的軀體。那就只能說神造的靈魂本身就是罪的載體,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但這觀點也有問題:每個人都有一次個別的墮落,因為神的創造一定是完美的;它不能解釋為何所有人都有罪。
4)此說最大的問題在於難以摘清神為邪惡的主犯。
照此學說,如果說靈魂乃本來有墮落敗壞的傾向,則上帝便成為邪惡直接的主犯;如果說靈魂是純全無瑕的,只有和身體接觸時才有罪,那麼,則使上帝成為邪惡間接的主犯,因為他放在人身體裡純全的靈魂,乃是必然會敗壞的。
因此,「甘尼斯」(Kahnis)在其《教義神學》中說,創造說乃是基於一種陳腐的靈體二元論,此乃與人類靈魂罪惡的情狀不能相協。如果說上帝直接創造一個純全無瑕的靈魂,放在身體裡面,其結果乃是必然敗壞的。
這樣,以上三種說法都不盡完全。但我們可以綜合後兩種說法,融合此二者的優點,就唯獨剩下一條「間接創造論」了。但此說我卻稱為:「罪人生罪人」的「生命說」。其實,在以上三種說法根本上都無法得出合理的結論之後,早就有人試圖調節此二說了。例如:「羅德」(Rothe)在其《教義神學》中,把創造說加以廣義的闡釋,使父性與母性方面的元素,在上帝大能明確的與決定性的效力之下聯合起來。「艾勃拉」(Ebrard)也在其《教義神學》中說,照著定律,經過間接創造的過程,靈魂乃可稱為「形上的無形的生殖」。「波恩」(Bourne)在其所著《形上學》中說,遺傳律僅能把它視為對於事實的一種敘述,絕對不可作為解釋。遺傳並非祖先把某物傳給後裔,而乃為上帝在裡面一種一貫的作為,所以兒女會像他們的父母。
我們知道,創造論符合《聖經》對人的靈魂之一般教訓,即人的靈魂是個別性的,每一個靈魂是完整的,具有個別的特性及自我的意識,而不是從父母的靈魂分裂而形成的。這樣,究竟什麼是「間接創造論」呢?這個說法和遺傳說類似,但卻不同。類似是因為其承認靈魂是與父母有關係的,有「生」與「被生」的關係,正如「遺傳論」聲言兒女與父母有遺傳關係一樣。但二者之不同是指此說承認神在人靈魂產生的過程中是「第一因」。所謂「生的關係」就是指人的靈魂(除始祖外)都是父母結合的產物。是受精卵產生的規律性反應。因此,此「生」並非「遺傳」,乃是「產生」和「出生」。也就是說,在上帝造人時,就將育齡期男女結合後能夠生產後裔的本能和規律放在了人的裡面。因此,任何一個始祖後的人類的出生都是神藉著男女結合的方式造的。這合乎《聖經》的總原則:「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註:『本』有古卷作『血脈』),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一本是指亞當,萬族是指全人類。神在六日創造後,就展開了護理的工作,神一直在護理中做事,但對於靈魂的產生卻不再創造性的做事了。因此,神藉著「亞當」造了「夏娃」,又藉著「亞當」和「夏娃」造了全人類。那麼,究竟始祖的罪是怎樣臨到其後裔的呢?這個問題,有幾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代表論」和「遺傳論」。
1、實存論
實存論者認為:由於全世界人類的生命之種子在人類初期就已經實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了罪,而一同受到罪所引致的後果。實存論神學家認為此論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給全人類,甚至是那時尚未存在於世上之人的難題。關於生命種子先存這一點,他們以「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為根據,論證罪由於人類種子的先存而先存(來7: 9-10)。實存論明顯錯誤,主要有幾點:
首先,即使承認全人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但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既然他們在亞當犯罪時並無完整的生命或位格,也未曾個別地按他們自己的意思,同意亞當吃禁果。所以,仍舊是他們實際不存在。
其次,此說引證的《聖經》經文是薄弱的,沒有這種意思在其內。
再次,此說和基督救贖的原則也是有衝突和失諧的。假使眾人被判為有罪是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麼,同樣,眾人的稱義也應當是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才是。但是,《聖經》告訴我們:「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馬書》5:8)。
2、代表論
代表論者認為: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5: 12-19節的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因此,代表論派相信,由於亞當在行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所以,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但只承認代表,不承認血統的代表論根本無法解釋新生兒天性向惡的問題。
3、遺傳論
遺傳論者認為:新生兒的靈魂既然是從父母遺傳而來的,那麼他們的靈魂在被承傳下來時自然也帶著和父母相關的罪性。根據這個道理,既然靈魂是遺傳自父母,那麼勢必連帶著將罪也遺傳下來了。遺傳論最大的困境就是把罪想成了某種實存的污穢,不知道罪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因此,遺傳論雖有道理,但也不無缺憾。
結論:釐清了以上的幾種主流說法,我們知道,這其中,即使最正確的代表說也只對了一部分。事實上,罪人的罪性是源於「靈魂間接創造」的真理。因為人的靈魂是神藉著始祖夫婦間接創造的,神作為靈魂產生的「第一因」是靈魂產生大原則的設計者。而任何個人的父母則是這個靈魂的「第二因」締造者。這個靈魂是其父母「生」的,這種「生命關係」導致其出生之後就具備犯罪的天性。至於靈魂是怎麼具體產生的,細則如何,則是極大的奧秘,沒人得知。但靈魂產生自父母的結合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罪人的罪性和父母的罪性沒有本質的不同,只有程度的區別。正如父母早已經離開上帝,在背離上帝的關係中,因此生育的兒女也一定在那種狀態中。而罪人的地位是根據代表說。作為一個罪人,這個身份是由於自己在亞當里,與其有生命的從屬關係之故。
人的原罪是無法忽略的,它不僅僅是人對前人惡行的效法,也不是環境對我們的影響,乃是與生俱來的犯罪傾向。正如「奧古斯丁」所言那樣。「湯姆華森」認為:「因著生育(progagation)的關係,亞當的罪成為我們的罪。不但亞當的罪歸於我們,他本性的墮落跟腐敗也給了我們。就像毒藥從水的源頭流到儲水器皿內一樣。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原罪。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亞當的麻風病,沾粘在我們身上,就像乃曼所犯的麻風病傳給基哈西一樣(王下五27)。」「伯克富」說:「照著人與亞當的關係,所有的人,在墮落之後,生來就具有罪的性質與情況。這種性質稱之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穢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內在之根。」原罪包括兩種成分:
A.原來的罪孽(Original Guilt)
這個意思是指亞當所犯之罪的罪孽歸算在我們身上。因為他代表我們犯了罪,我們在他裡面也有了罪孽。這個意思就是說我們生來所具有的那種性質,是故意的違犯律法,因此我們在本性上就是應該受刑罰的。
B.原來的污穢(Original Pollution)
亞當的後裔不僅負擔了亞當的罪孽,而且也從他承繼了道德上的污穢。他們不僅敗壞了原有的義,而且也承繼了犯罪的積極傾向。這種污穢可以從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思想。
在此,我要特別提醒讀者注意,我為什棄絕不用遺傳說呢?那是因為罪是不能夠遺傳的。罪並非一種物質,好似某一個手鐲,世代相傳。罪也不是一個顯性的實存。人與人之間並不能傳遞罪的本身。一個人的罪只屬於他自己,只在他的位格內,他不能與人分享自己的罪,但他卻會影響另一人犯罪。當兩個人都在犯同一種罪之時,比如一男一女行淫,男女雙方的罪都是在自己的生命中。他們只是各自在犯著自己的罪,但卻借著對方犯那種罪。這樣,父母的罪是父母的罪,兒女的罪是兒女的罪。父母並未把他們的罪給了兒女,因為任何父母的罪都只存在與他們的生命之內,但由於父母的生命在亞當里本來就是有罪的,因此是:有罪的男人與有罪的女人結合生出有罪的後裔(孩子)。罪(原罪)乃是某一生命位格(有理性、德性、法性的靈魂)違背上帝律法的狀態。既然罪是一種狀態,就是存在於此位格生命中的一種天生悖逆的傾向。只要原罪在,假以時日就會通過具體的肢體去實踐,就會通過外在的表現表達出來,那就是罪行。在父母生育孩子的過程中,罪並未作為一個物件被傳給了孩子,乃是孩子的生命飲源於父母,因此,其有罪的生命是父母那有罪的生命所生。為了便於理解,我打個比方吧。比如:我從商場買了一件新衣服,買來時是嶄新的,可是某一天,衣服放在潮濕的環境下壞掉了,既退了色,又長了毛。這樣,我就把衣服經過裁剪改了一下,改完的衣服小了很多,但可以給孩子穿。在此,改完後,就成了一件「舊的新衣服」。為什麼是舊的呢?因為他的原材料是那件舊衣服,而為什麼又是新的呢?因為它確實是新做的,只不過是在那件舊衣服的基礎上新做的。在這個比方中,舊衣服就是我們的父母,新衣服就是我們作為兒女的。褪色是指罪的消極方面,不合律法的公義聖潔;長毛是指罪的積極方面,觸犯律發的禁止要求。因此,誠如舊衣服的褪色與長毛本質是無法更改的事實,因此,我們生下來就具備父母靈魂那種既虧缺律法,又積極向惡的狀態。所以,我們並未遺傳罪,乃是獲得了罪人的靈魂,擁有了罪人的生命。
那麼,根據此說,又該如何解釋基督的無罪呢?事實上這個問題並不複雜:
第一,我們相信基督的人性靈魂確實與馬利亞有關,至於那有如代孕媽媽的說法實為異端。也就是說,基督的靈魂確實是被馬利亞生的。但我們千萬不要忽略基督沒有人性(帶著肉身)父親的事實,因此,他和我們縱然生出來的本質生命一樣,但其出生的過程與我們還是有所區別的。
第二,「聖靈感孕」或者「道成肉身」當然可以確保基督人性的無罪,上帝當然能做到此點,其在馬利亞孕育耶穌之時使得孩子無罪是絕對可能的,根本無需考慮馬利亞有無罪孽的問題。但是,聖靈如何感孕馬利亞生基督這個過程當然是個奧秘。因此,我們只需知道:1.根據《聖經》馬利亞有原罪;2.根據《聖經》基督絕對無罪;3.同樣根據《聖經》基督是馬利亞生的。因此,不是有罪的生出無罪的,乃是有罪的在「聖靈感孕」的情況下生出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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