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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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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问:罪能够传播吗(始祖的罪是如何临到我们身上的)?


解答——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讲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人灵魂的由来和产生说起。在历史上,关于人的灵魂之来源,一般而言,有三种论说,即“先存论”、“遗传论”及“创造论”。此三种说法都有一些人持守,尤其是后两者在改革宗神学圈子里都有各自的受众。但三种结论事实上都有相应的难点和漏洞。不过,针对后两种观点进行再深思考之后,还是能够得出一个比较中肯的结论的。


1、先存论:


这种论说显然受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思想所影响,并且,印度教、佛教与哲学家斐罗(Philo)也都这样说。但此说却实在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圣经》根本没有清楚的记载支持此观点。虽然这个概念似乎也可被约翰福音九章2节或者希伯来书七章10节所支持,但这两处经文却实际上与此说毫不相干。在基督教内,先存说最早为“俄利根”(奥利金)所提倡,甚至压力山大学派都显然支持此说。但此说既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因此,这个理论根本站不住脚,经不起推敲。先存论者认为: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灵魂早已单独存在,而且它影响到一个人在世上的景况。灵魂进入身体而生出于世上被视为一种惩罚,因此凡人都带着罪恶进入世界。对于此说的错谬,分述如下:


1)此说根本上不能自圆其说——倘使依照先存说,世人对于他先存的境界有切身的感觉,那么,为什么我们却从来没有前世记忆呢?并且,生命如果是轮回的,那么何时为止?并且,如果人类在亚当被造时都早已具体存在于亚当之内,那么,男女通过婚配所产生的后裔又如何理解?莫非亚当的身体是灵魂的监狱?又或者灵魂沉睡于先人的身体内?

2)此说对罪的本质不能说明——此说无论对于原罪、本罪以及上帝处理罪恶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自圆其说。灵魂既然是先存的,就具体参与了始祖的犯罪,这与圣约神学的代表说不符。


2、遗传论(增殖说)


遗传论是另一种说法,首倡此说的乃为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信义宗(路德宗)对此说情有独钟,“路德”活着时就曾表态只支持此说。改革宗牧师《基督教要道初阶》的作者“威廉森”也支持此说。新英兰学派最伟大的神学家“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和“霍柏金斯”(Hopkins)都赞同此说。此论之所以被许多人所接受,因为其能解决婴儿天生的罪性问题,也能解决人类的姻亲问题。遗传论者认为:人的灵魂犹如他的身体,乃是从父母承接继传而来。因此,父母是其孩子的实际创造者,看不见的灵魂和看得见的身体一样,都是有某种奥秘的承传原理的。换一个说法,遗传论承认上帝所创造的第二因规律,认为双亲成了子女灵魂的实际创始者,神完成了世界的创造以后,仍以间接的方法继续工作,这是此论的前提。


女撒的“贵构利”(Gregory of Nyssa)说:“人有灵魂与身体,两者乃是合一的。其最初的构造亦必是合一的,二者不可能分先后老幼。”“奥古斯丁”说:“在亚当里的世人,在他们的本性上,和亚当乃是一个人,所以世人都犯了罪。虽然那时我们各人的形体尚未造成,尚未分配给我们,但是在那时已有胚种的本性(seminal nature),世人乃都是从这胚种本性而增殖。”此说乃有充分的《圣经》的根据。 兹将此说有关的经文加以列举:创世记一章二十七节:“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二十八节:“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二章七节:“耶和华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二十二节:“耶和华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哥林多前书十一章八节:“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创世记四章一节:“……夏娃就怀孕,生了该隐”;五章三节:“亚当……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就给他起名叫塞特……”四十六章二十六节:“那与雅各同到埃及的……凡从他所生的,共有六十六人”;使徒行传十七章二十四、二十六节:“创造宇宙和其中万物的上帝,既是天地的主……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创世记二章一、二节:“天地万物都造齐了。到chapter 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


此说以“创一27”乃是意指上帝在亚当里创造物种;而以“创一28”乃为藉着从属的动力,使物种增加,并且永久存在(并参创一22)。上帝只有一次将生气吹在人的鼻孔里(创二7;并参二22,四1,五3,四六26;徒一七24一26;林前一一7、8;来七10)。上帝从创造天地万物和人类以后,他就歇了他的工作(创二1、2)。


从动植物的生命来看,它们并非都是上帝直接新造,乃须仅仅依靠原有的生命生殖出新的独特机体。因此,人类从他们的父母得到他们的灵魂,也有相似的道理。上帝的方法并非一直用神迹。上帝常常藉着次因在自然界施展他的作为。上帝并不为每一只猪,或每一个苹果,在它开始存在的时候创造一个生命的性能。这乃是从上帝在最初仅仅一次(以后不再)赋与每一族类增殖的性能。“莫克深”(Moxom)说:“如果以为上帝是每一新的个人之直接创造者,乃就否认一切的次因,无啻把自然或万物混合在上帝里面。印度有一句成语说:“没有花梗,便无莲花。”


“加尔敦”(Galton)在其所著的《天性遗传论》一书中拿出许多的证据来证明人类心灵的特质从父到子,乃是可以遗传的。从家庭来说,在美国有“亚当”(Adamses)的家庭,在英国有“乔治”(Georges)的家庭,在法国有“濮尔朋”(Bourbons)的家庭,在德国有“巴哈”(Bachs)的家庭。“尹格素”(Robert G.Ingersoll)说,大多数的伟人,乃有伟大的母亲,大多数伟大的妇人,乃有伟大的父亲。大多数伟大的人,好像高山,在一方面是祖先的溪谷,一方面是子孙的洼地。“豪爽”在他的著作里暗示罪恶乃是德性之必要条件,以及良善的根基与条件,他的遗传论虽有若干可取之处,惟此论实属谬妄。“特立登”(Dryden)在其所著的《押沙龙与亚希多弗》一书中说,大智与狂妄乃是至亲的盟友;它们的差别,仅有一线之隔。“龙白罗素”(Lombroso)说:“天才乃是一种神经失常之人,乃近乎一种癫痫的狂热或痴呆幻想的怪物。”倘真为此,则所谓文明乃是疯狂的产物,当盖世英雄拿破仑,意大利诗人《神曲》的作者“但丁”以及大科学家“牛顿”表现他们的天才之时,就要把他们囚监于疯人疗养院。但英国诗人“勃朗宁”(Robert Browning)说:“一个孤单的伟人,乃是值得世界称颂的。上帝乃是亲手在施展其作为……。”


“罗伯慈”(Page Roberts)在牛津大学的讲章中说:“反对上帝的遗传律,就是反对上帝对社会的敕令,也等于说上帝应当造人像天使,做神的伴侣,不作人类。人应当继承优良的脾性,则亦会继承邪恶的脾性。如果后者不可能,则前者也不可能。”人类所共有的德性,只有根据约翰福音三章六节才能加以说明,那就是:“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生殖一方面生灵魂,同时也生身体。


那么,此说是否就毫无缺陷呢?还是有的:


(1)此说容易造成灵魂是可以分割的误解。

我们知道:灵魂乃是完全属灵的实质,乃是不容分割的。如果能够分割,那么,孩子的灵魂究竟是从父的灵魂而来,抑或从母而来,或从双亲而来,此说不能解答。

(2)此说比较难解释关于基督无罪的事实。

比如,如果在亚当里,整个人类都犯了罪,因此罪性是人人皆有,那么马利亚定然有原罪,因此,若照此说,则基督的人性岂不也有罪?为了回避这个困难,天主教就发明了马利亚无原罪、终身守童贞与死后升天说。但我们却绝不赞同天主教的说法。


在了解了两派意见之后,就唯独剩下最后一派意见了。那么,这派是如何看待此问题的呢?


3、创造论(直接创造说)


对于此论,罗马天主教一直在持守,因为曾经此说在东方教会很占优势。而在西方教会也有提倡此说之人。“哲罗姆”(Jerome)和毕泰文的“海拉雷”(Hiliary of Pitavlum)是此说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伦巴都彼得”(Peter Lombard)说:“教会所传讲的道理,乃认为灵魂是在他们注入身体之时被创造的。”而“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更是强调此义,他甚至说:“如果说灵魂乃是藉着生殖而增殖的,乃是异端。”近代,不少的改革宗神学家,如:“加尔文”、“查尔斯贺智”、“伯克富”、“章力生”、“任以撒”等都持此观点。


“直接创造论者”认为:人的灵魂是由神在女人受精的时候直接创造的。灵魂的形成大约是在开始怀胎的期间(参诗51: 5;路1:44;加1:15;传12:7;赛42:5;亚12: 1;来12: 9)。因此,每一个新生的孩子都是完整且具体的人,每一位都与之父母不同。因此,每一独立位格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他们认为每人的灵魂,乃是在受孕时或出生时,亦或在受孕出生之间,由上帝直接创造。提倡此说者认为创造说乃与有些经文相符,上帝乃是世人灵魂的创造主;而且事实上每一孩子都有其独特的个性,这便证明并非仅为父母的“翻版”,必是上帝所创造的。创造论者大部认为仅有身体是从上代所传下来。而人之组成三分说的创造论者又说,魂乃是与身体一同生殖的;但是灵(人最高的部分)则是上帝为每人直接创造的。直接创造论否认神的创造工作使用第二因,或这通过一些过程与介质。因此,人都是造物主即时的创造。关于此说,依旧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直接创造论”最大的难题在于:


1)神的创造岂不是在六日内止息了吗?

难道神还有不断的创造作为?当然不是!上帝创造的作为和护理的作为不同。前者是一次性的,后者是持续性的。在这里,势必有人会说:基督徒岂不是上帝在基督里的新造吗?不过这是错误的谬见,要知道,基督徒虽然被重生,但此重生却并非是上帝杀死了以往那个旧灵魂的新造,乃是在旧灵魂基础上的更新。不然,我们重生后和社会与亲友的一切关系都已断绝!

2)此说认为父母仅生出儿女之身体有违事实。

创造论者认为属地的父亲仅是生他儿女的身体,却不生他儿女的灵魂。但新的生理学认为灵魂并非外加的,而乃为身体最初赋与的生命的本质,亦为其以后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梅逊”(Mason)在他所著《福音的信仰》一书中说:“父母爱儿女,儿女爱父母,这可驳倒父母仅生身体之说。”“莫尔”(Moore)在其所著《科学与信仰》一书中说:“与其说灵乃导源于身体,不如说身体乃导源于灵。”我们当补充其意而说,魂与身乃都是导源于灵。

3)最重要的是神的创造必然是完美无暇的。

始祖之后的全人类的灵魂如果是神直接创造而来,那么神创造的无罪灵魂是如何产生有罪的天性的呢?神当然不会将一个无罪的灵魂放在有罪的身体里。因为,人的罪与身体本身没关系,身体乃是犯罪的媒介,也是彰显罪的躯体。那就只能说神造的灵魂本身就是罪的载体,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但这观点也有问题:每个人都有一次个别的堕落,因为神的创造一定是完美的;它不能解释为何所有人都有罪。

4)此说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摘清神为邪恶的主犯。

照此学说,如果说灵魂乃本来有堕落败坏的倾向,则上帝便成为邪恶直接的主犯;如果说灵魂是纯全无瑕的,只有和身体接触时才有罪,那么,则使上帝成为邪恶间接的主犯,因为他放在人身体里纯全的灵魂,乃是必然会败坏的。

因此,“甘尼斯”(Kahnis)在其《教义神学》中说,创造说乃是基于一种陈腐的灵体二元论,此乃与人类灵魂罪恶的情状不能相协。如果说上帝直接创造一个纯全无瑕的灵魂,放在身体里面,其结果乃是必然败坏的。

这样,以上三种说法都不尽完全。但我们可以综合后两种说法,融合此二者的优点,就唯独剩下一条“间接创造论”了。但此说我却称为:“罪人生罪人”的“生命说”。其实,在以上三种说法根本上都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之后,早就有人试图调节此二说了。例如:“罗德”(Rothe)在其《教义神学》中,把创造说加以广义的阐释,使父性与母性方面的元素,在上帝大能明确的与决定性的效力之下联合起来。“艾勃拉”(Ebrard)也在其《教义神学》中说,照着定律,经过间接创造的过程,灵魂乃可称为“形上的无形的生殖”。“波恩”(Bourne)在其所著《形上学》中说,遗传律仅能把它视为对于事实的一种叙述,绝对不可作为解释。遗传并非祖先把某物传给后裔,而乃为上帝在里面一种一贯的作为,所以儿女会像他们的父母。


我们知道,创造论符合《圣经》对人的灵魂之一般教训,即人的灵魂是个别性的,每一个灵魂是完整的,具有个别的特性及自我的意识,而不是从父母的灵魂分裂而形成的。这样,究竟什么是“间接创造论”呢?这个说法和遗传说类似,但却不同。类似是因为其承认灵魂是与父母有关系的,有“生”与“被生”的关系,正如“遗传论”声言儿女与父母有遗传关系一样。但二者之不同是指此说承认神在人灵魂产生的过程中是“第一因”。所谓“生的关系”就是指人的灵魂(除始祖外)都是父母结合的产物。是受精卵产生的规律性反应。因此,此“生”并非“遗传”,乃是“产生”和“出生”。也就是说,在上帝造人时,就将育龄期男女结合后能够生产后裔的本能和规律放在了人的里面。因此,任何一个始祖后的人类的出生都是神藉着男女结合的方式造的。这合乎《圣经》的总原则:“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注:‘本’有古卷作‘血脉’),住在全地上,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一本是指亚当,万族是指全人类。神在六日创造后,就展开了护理的工作,神一直在护理中做事,但对于灵魂的产生却不再创造性的做事了。因此,神藉着“亚当”造了“夏娃”,又藉着“亚当”和“夏娃”造了全人类。那么,究竟始祖的罪是怎样临到其后裔的呢?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解释,称为“实存论”、“代表论”和“遗传论”。



1、实存论


实存论者认为:由于全世界人类的生命之种子在人类初期就已经实存于“亚当”的生命中了,因此“亚当”在犯罪时,众人在他里面也都同时犯了罪,而一同受到罪所引致的后果。实存论神学家认为此论能维护神的正义,而同时又能解决为何亚当的罪会给全人类,甚至是那时尚未存在于世上之人的难题。关于生命种子先存这一点,他们以“亚伯拉罕”在奉献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时,利未已经在他身中,并且由此也纳了十分之一的奉献为根据,论证罪由于人类种子的先存而先存(来7: 9-10)。实存论明显错误,主要有几点:

首先,即使承认全人类生命之种子确然实存于亚当的身上,但他们在实际上仍没有真正的存在,既然他们在亚当犯罪时并无完整的生命或位格,也未曾个别地按他们自己的意思,同意亚当吃禁果。所以,仍旧是他们实际不存在。

其次,此说引证的《圣经》经文是薄弱的,没有这种意思在其内。

再次,此说和基督救赎的原则也是有冲突和失谐的。假使众人被判为有罪是由于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当时在亚当的身上,参与他的行动之故,那么,同样,众人的称义也应当是由于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同存于基督身上,参与他的行动才是。但是,《圣经》告诉我们:“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马书》5:8)。



2、代表论


代表论者认为:亚当是众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后裔是有着密切的血统关系的。在这一点上,代表论和实存论的见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论认为,原罪的归算,若单是根据这一层血统关系,则不能满意地解释《罗马书》5: 12-19节的本意。他们认为,除了血统关系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关系。因此,代表论派相信,由于亚当在行为之约上是全人类的代表之故,所以,根据约法的原则,当亚当因犯罪而受罚时,众人也都成为罪人,而同受罪的后果了。但只承认代表,不承认血统的代表论根本无法解释新生儿天性向恶的问题。


3、遗传论


遗传论者认为:新生儿的灵魂既然是从父母遗传而来的,那么他们的灵魂在被承传下来时自然也带着和父母相关的罪性。根据这个道理,既然灵魂是遗传自父母,那么势必连带着将罪也遗传下来了。遗传论最大的困境就是把罪想成了某种实存的污秽,不知道罪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因此,遗传论虽有道理,但也不无缺憾。


结论:厘清了以上的几种主流说法,我们知道,这其中,即使最正确的代表说也只对了一部分。事实上,罪人的罪性是源于“灵魂间接创造”的真理。因为人的灵魂是神藉着始祖夫妇间接创造的,神作为灵魂产生的“第一因”是灵魂产生大原则的设计者。而任何个人的父母则是这个灵魂的“第二因”缔造者。这个灵魂是其父母“生”的,这种“生命关系”导致其出生之后就具备犯罪的天性。至于灵魂是怎么具体产生的,细则如何,则是极大的奥秘,没人得知。但灵魂产生自父母的结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罪人的罪性和父母的罪性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有程度的区别。正如父母早已经离开上帝,在背离上帝的关系中,因此生育的儿女也一定在那种状态中。而罪人的地位是根据代表说。作为一个罪人,这个身份是由于自己在亚当里,与其有生命的从属关系之故。


人的原罪是无法忽略的,它不仅仅是人对前人恶行的效法,也不是环境对我们的影响,乃是与生俱来的犯罪倾向。正如“奥古斯丁”所言那样。“汤姆华森”认为:“因着生育(progagation)的关系,亚当的罪成为我们的罪。不但亚当的罪归于我们,他本性的堕落跟腐败也给了我们。就像毒药从水的源头流到储水器皿内一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原罪。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十一5)。亚当的麻风病,沾粘在我们身上,就像乃曼所犯的麻风病传给基哈西一样(王下五27)。”“伯克富”说:“照着人与亚当的关系,所有的人,在堕落之后,生来就具有罪的性质与情况。这种性质称之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秽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内在之根。”原罪包括两种成分:

A.原来的罪孽(Original Guilt)

这个意思是指亚当所犯之罪的罪孽归算在我们身上。因为他代表我们犯了罪,我们在他里面也有了罪孽。这个意思就是说我们生来所具有的那种性质,是故意的违犯律法,因此我们在本性上就是应该受刑罚的。

B.原来的污秽(Original Pollution)

亚当的后裔不仅负担了亚当的罪孽,而且也从他承继了道德上的污秽。他们不仅败坏了原有的义,而且也承继了犯罪的积极倾向。这种污秽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观点来思想。


在此,我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我为什弃绝不用遗传说呢?那是因为罪是不能够遗传的。罪并非一种物质,好似某一个手镯,世代相传。罪也不是一个显性的实存。人与人之间并不能传递罪的本身。一个人的罪只属于他自己,只在他的位格内,他不能与人分享自己的罪,但他却会影响另一人犯罪。当两个人都在犯同一种罪之时,比如一男一女行淫,男女双方的罪都是在自己的生命中。他们只是各自在犯着自己的罪,但却借着对方犯那种罪。这样,父母的罪是父母的罪,儿女的罪是儿女的罪。父母并未把他们的罪给了儿女,因为任何父母的罪都只存在与他们的生命之内,但由于父母的生命在亚当里本来就是有罪的,因此是:有罪的男人与有罪的女人结合生出有罪的后裔(孩子)。罪(原罪)乃是某一生命位格(有理性、德性、法性的灵魂)违背上帝律法的状态。既然罪是一种状态,就是存在于此位格生命中的一种天生悖逆的倾向。只要原罪在,假以时日就会通过具体的肢体去实践,就会通过外在的表现表达出来,那就是罪行。在父母生育孩子的过程中,罪并未作为一个物件被传给了孩子,乃是孩子的生命饮源于父母,因此,其有罪的生命是父母那有罪的生命所生。为了便于理解,我打个比方吧。比如:我从商场买了一件新衣服,买来时是崭新的,可是某一天,衣服放在潮湿的环境下坏掉了,既退了色,又长了毛。这样,我就把衣服经过裁剪改了一下,改完的衣服小了很多,但可以给孩子穿。在此,改完后,就成了一件“旧的新衣服”。为什么是旧的呢?因为他的原材料是那件旧衣服,而为什么又是新的呢?因为它确实是新做的,只不过是在那件旧衣服的基础上新做的。在这个比方中,旧衣服就是我们的父母,新衣服就是我们作为儿女的。褪色是指罪的消极方面,不合律法的公义圣洁;长毛是指罪的积极方面,触犯律发的禁止要求。因此,诚如旧衣服的褪色与长毛本质是无法更改的事实,因此,我们生下来就具备父母灵魂那种既亏缺律法,又积极向恶的状态。所以,我们并未遗传罪,乃是获得了罪人的灵魂,拥有了罪人的生命。


那么,根据此说,又该如何解释基督的无罪呢?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第一,我们相信基督的人性灵魂确实与马利亚有关,至于那有如代孕妈妈的说法实为异端。也就是说,基督的灵魂确实是被马利亚生的。但我们千万不要忽略基督没有人性(带着肉身)父亲的事实,因此,他和我们纵然生出来的本质生命一样,但其出生的过程与我们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圣灵感孕”或者“道成肉身”当然可以确保基督人性的无罪,上帝当然能做到此点,其在马利亚孕育耶稣之时使得孩子无罪是绝对可能的,根本无需考虑马利亚有无罪孽的问题。但是,圣灵如何感孕马利亚生基督这个过程当然是个奥秘。因此,我们只需知道:1.根据《圣经》马利亚有原罪;2.根据《圣经》基督绝对无罪;3.同样根据《圣经》基督是马利亚生的。因此,不是有罪的生出无罪的,乃是有罪的在“圣灵感孕”的情况下生出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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