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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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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是一種性取向,具有同性戀性取向的人主要傾向於或者持續地對社會中與自己性別相同的成員產生愛慕、愛情或性慾。同時,同性戀作爲一種身分認同和社會標簽,被同性戀者本身,或者社會其他成員廣泛使用。同性戀有時候也可以用來描述同性性行爲,即同性成員間發生的性行爲,而不管參與者的自我認同的性取向如何。

同性戀,連同雙性戀和異性戀,一起構成了異性戀-同性戀連續性譜的三大主要部分。同性戀的人數很難以精確計算,但是很多研究表明同性戀所佔人口的比例為2-7%。

有很多證據表明,歷史上曾有過接受同性戀和壓制同性戀的時期。而最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則是傾向於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以及為同性戀提供平等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等。


字源學

「同性戀」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佈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爲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以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pederast)」一詞。Kertbeny認為許多男同性戀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氣概,並且他們比那些由於性慾過剩而犯下諸如強姦、傷害罪行的異性戀更優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詞和對這個詞的解釋能對廢除德意志帝國新憲法第175條有所幫助,但該法條仍於1871年通過並施行。60年後,其成為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的法源。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這個單詞後來被德國精神病學家,《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一書的作者,理察·克拉夫特·埃賓(Richard von Krafft-Ebing)和其他的醫生接受,並將它作為醫學用語使用在病理學診斷方法中。

隨著心理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醫學臨床研究中被用來指代一種精神疾病的稱呼。因爲這個緣故,在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4年將「homosexual」從精神疾病列表里刪除之前,「homosexual」一詞一直被同性戀者認為是一個帶有污衊性質的詞彙。因此,西方同性戀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這個詞來稱呼自己以及同性間的性行為。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體的一個稱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19世紀,妓女開始被戲稱為「gay women」, 與此同時人們把那些遊手好閒的花花公子稱為「gay」。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詞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年代|20世紀60、20世紀70年代|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為回應,「gay」這個詞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才最終接受「gay」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

現在,「gay」通常被使用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對於女同性戀者,則更多使用了「lesbian」來稱呼,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萊斯博斯島)。這個小島位於愛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奧利亞人的一個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紀時,萊斯博斯島以其抒情詩人而聞名。在這些詩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戀詩人薩福(Sappho)。「Lesbian」 本意指居住在該島上的人,但自薩福以後,「Lesbian」這個詞彙開始有了新的註解。19世紀末,醫學界開始使用「lesbian」來指稱與薩福有同樣性傾向的女性。從那時起,「lesbian」開始包含女性同性戀的含義,並被廣泛使用起來。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英文詞語,例如「fag」、「faggot」、「homo」和「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內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中文字源學

在中國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表達:

  • 「斷袖」:語出《漢書·佞幸傳》,漢哀帝與董賢共寢,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
  • 「龍陽」:《戰國策·魏策》中記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
  • 「餘桃」、「分桃」: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其他尚有「男風」、「走旱路」等詞婉指男同性戀現象。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常常使用「同志」來稱呼同性戀者(但是在正式場合下,這個詞語的原意不變),也有人使用「同性愛」這一較中立的近義詞。此外還有粵語吸收英文單詞gay後衍生的「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其他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玻璃」等。在某些地區的方言中,還把男同性戀者稱做「飄飄」。

隨著網路和同性戀酒吧的出現,更多的中文詞彙在同性戀社區內部出現。這些詞彙通常是非同性戀社區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灣,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於BBS這種網路系統上。

在女同志族群中,「T」指特質傾向於陽剛,或外貌喜歡作男性化/中性化裝扮者(「T」來自英文的:en:Tomboy|Tomboy,但「Tomboy」的本義並沒有同性戀的意思);「婆」或「P」指裝扮、行為、氣質陰柔的女同志,台灣女同志文化中的T/P之分,相當於西方的Butch/Femme。「婆」這個詞在最早是相對於T而來,指「T的老婆」,但近年來,婆的主體性已經逐漸浮現,用以泛指氣質較陰柔者。Uncle指年長的T。這個詞起源於60年代,是女同志用來對長輩的尊稱。而「拉子」、「拉拉」或「蕾絲邊」這些由Lesbian諧音而來的詞彙,最早出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

男同志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詞與用語。例如台灣同志文化術語裡較普遍的用語是「C貨」,是由英語「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來,指氣質陰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剛芭比)指外貌非常陽剛,身型健壯,但隱約有陰柔特質或動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如同於女同性戀者的「T」與「P」,台灣男同戀者一般也分為「哥」(普通亦可稱『葛格』)、「弟」(亦可稱『底迪』)兩種角色。但兩者主要的差別並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護及依賴兩種概念,但一般而言,其區分是不明顯且無確實定義的,主要是排陰柔氣質的男性。

另外,因李安之電影《斷背山》奪得奧斯卡,「斷背」一詞亦成為同性戀之別稱。

生物學

在關於什麽因素決定一個人的性取向問題上存有很多爭議(特別是關於環境和基因方面的爭議):究竟性取向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的?是不可變的還是可選擇的?有些人認爲同性戀是一個學習行爲,但也有人認爲,如果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爲的話,應該可以通過讓同性戀者學習異性戀者的性覺醒、性刺激和性行爲來改變同性戀取向,但是這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他們聲稱一定有一種先天的因素使得大部分人們對異性產生性慾,這些因素也在同性戀者身上體現,只是同性戀是其中非典型的例子。

一些科學研究顯示,通過對同性戀者的大腦解剖,發現同性戀男性的大腦與異性戀女性的大腦有相似的地方,而與異性戀男性的大腦有區別。其他的發現包括同性戀男性的手指印與異性戀女性的相類似,如果一個胎兒的手指印在16周形成。這表示同性戀可能是由基因決定的。對同卵雙胞胎的研究表示,如果其中一個雙胞胎是同性戀者,則另一個是同性戀者的比率增加50%。科學對同性戀的研究還很初步,而每一個新的發現都改變著科學觀察同性戀的方式。

一些宗教組織相信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為同性戀者提供轉化療法(conversion therapies)來改變他們的性取向。但是這些療法受到醫學界和科學界的批評,因爲它們帶來的壓抑感有時會導致治療者自殺,或自卑感。美國精神學學會已經於1997年通過決議,表示從事這種療法的醫生將被認爲是缺乏職業道德的。

同性戀者人口比例

目前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同性戀所占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且根據著名奧地利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的研究,每個人或多或少可能也有同性愛的傾向,所以,同性戀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到目前為止並無真正答案;著名的金賽報告研究受訪的美國男性,研究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比率10%;而有些鼓吹異性戀的份子認為該比例約是從1%到4%。 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調查中,由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所得的結果也會差別很大,但是大部份的調查皆同意下面的看法:

  • 具有多次同性戀經驗的人少於只有一次同性戀經驗的人;
  • 把自己完全定義為同性戀的人少於經歷過多次同性戀行為的人;

根據弗洛依德的心理學研究顯示,社會上每一個人均有雙性戀的傾向,所以擁有同性愛傾向的人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會是社會人口的全部,即100%。

但是另一位美國著名性愛專家金賽則在金賽報告指出,美國有37%的男性曾經在與另一個男性的接觸中達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個研究中,美國國家意見調查中心報告說只有大約0.7%的美國男性認為他們是絕對的同性戀者(參見同性戀#注釋|注釋1),很多在美國和歐洲進行的隨機調查趨向於認為在過去有過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的人數占8%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只占2%左右。

金賽以後,大量大規模的跨文化調查始終顯示人群中的同性戀比例少於金賽所宣稱的,這些調查涵蓋了隨機抽取的上萬個對象。

但是,注意不同的報告都會因為測試者的隱瞞而產生偏差<ref>調查的回答通常受到表達意見的意願或提供那些回應者懷疑社會或提問者會有不會同意的資訊,揭示一個人的性取向可能也會產生這種現象,這都會影響一些對同性戀研究或估計的準確度,相同的現象在宗教、個人對諸如墮胎以及對政治政黨的支持程度等具有爭議性的觀點上也會影響研究資料(經典的例子是在20世紀90年代於調查中不承認支持英國保守黨或具爭議的政黨,例如民主聯合黨以及北愛爾蘭的新芬黨等,這些政黨在秘密的投票箱中的支持率要高於研究的報告)</ref>。

不同的差異廣大的資料通常被人引用,例如:

  • 斯密斯1991年對國家民意調查中心報告[1]進行分析後表示到18歲,有5.9%的活躍男性有過男性的伴侶,但是「18歲以後,只有1%的是同性戀,4+%的是雙性戀」。
  • 由Christopher Bagley和Pierre Tremblay於1998年做的研究表示13.5%的男性「報告說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戀」包括「自己聲稱的重複計算的同性戀(5.9%)和/或雙性戀(6.1%)」 [2]
  • NHSLS報告表示18歲以後的人群中同性戀占4.9%[3]

通常來說,反同性戀者引用的資料通常顯示同性戀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引用的資料則將近10%。

同性戀與連續性譜

通常在異性戀的人群中,有一些會對同性產生某種程度或者臨時性的好感,相反的,很多把自己認同為同性戀的人,或傾向於同性性行為和維持同性性關係的人,也同時維持著與異性的性行為或維持長期的異性戀關係。這些維持著同性性行為的異性戀實踐者通常被認為是「躲在櫥櫃」裡的人群的一部分,或是那些隱藏自己的同性性取向的人,這個群體的數量會隨著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程度的提高而減少。

有一些研究,特別是金賽在他的《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1948年)和《女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1953年)中提到的實驗,金賽的試驗要求受訪者在一個由絕對同性戀到絕對異性戀連續變化的性取向譜中評估自己的性取向,然後對受訪者的自我評估結果以及受訪者的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後,金賽認為大部分人顯示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雙性戀者。很多人都會同時被雙性所吸引,雖然通常他們更偏好於某一種性別,金賽以及他的同事據此認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絕對的同性戀或異性戀。此外,如果將雙性戀定義為對一種性別的偏好並不比對另一種性別的偏好更強烈,則更少的人是完全的雙性戀,雖然後來的研究暗示出金賽的研究可能誇大了人群中雙性戀的發生率,但是他連續性譜的概念卻被廣泛的接受。

總體來說,與同自己性別相同的人產生同性性行為,就其本身來說,並不必然的被認為是同性戀傾向,而僅是同性性行為。並不是所有受同性吸引或維持同性性關係的人都認為他們自己是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一些經常發生同性性行為的人仍然認為他們是異性戀者。因此,區分同性性行為、同性性吸引和同性戀自我認同是很重要的,它們並不一定是一致的。例如,在監獄中,或其它性別隔離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異性戀者參與到境遇性性行為,雖然他們在外面的環境中是異性戀者。有些人從事同性性行為並不是基於其性取向或者性渴望,比如男妓,他們有時是年輕的異性戀男性,但是他們卻通過與男人性交賺錢。

同性戀及其行為的理論研究

有些研究酷兒理論(Queer theory)的學者,最著名的是法國的哲學家米歇爾·福柯(雖然有人認為他的關於這方面的見解被後來的學者曲解了)對現代諸如「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的性別定義進行反駁,認為他們不是任何存在客體,而是社會結構,即所謂的社會建構主義,這個觀點被稱為酷兒理論。一個經常爭論的焦點是在現代社會以前的同性戀和現代社會的同性戀是不同的(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更多由平等觀念所建構,而之前的同性戀則由時代、性別以及社會階層所建構),批評家爭論說,雖然不同時代的同性戀者有不同的特徵,但是潛藏的現象一直存在,它不是我們現代社會的產物,同時,儘管同性戀的表現方式與社會結構緊密相連,但它的特質卻總是穩定的、持久的。

當人們開始關注,特別是在消極意義上關注性慾望或性行為的時候,性取向的成因這個問題就自然得被提出,性取向的成因目前還沒有定論,一般都認為性取向可能是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而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

而蘇珊•布萊克摩爾(Susan Blackmore)則認為性傾向及其行為是有基因決定的,一種觀點認為大部分有同性戀基因的人因為社會壓力而過著「異性戀」的生活,與異性結婚並繁衍後代,按照這種觀點,在進入資訊時代以後,認為同性戀下流低劣的人數會減少,因為人們會解決到更多的同性戀議題並逐漸接受這種現象和群體,進而,那些攜帶同性戀基因的人也就不會按照異性戀的生活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生活,生育的現象在同性戀群體中將會減少。

西蒙•列維(Simon LeVay)關於同性戀男屍下丘腦的研究和Marc Breedloves關於生者的出生順序以及手指長度比例研究,都顯示出出生前荷爾蒙對性取向決定問題上所產生的影響,前者指出男性同性戀者的女性化趨勢,後者則指出同性戀者,不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有男性化的趨勢。

作為主要文化傳播模式的「模仿」也可以用來解決與性傾向有關的一些行為,當異性戀或同性戀現象通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媒體展示在大眾面前,將會促進對性傾向的深入研究或出現模仿異性戀或同性戀行為的可能趨勢。

通常認為同性性關係在古希臘是很普遍的,但是K.J.多佛(K.J. Dover)指出,這樣的關係並沒有取代男女間的婚姻,而是發生在之前或一起,一個成年男子會有一個未成年男子同伴,他會成為「愛者」(erastes),而較年輕的成為「被愛者」(eromenos),在這種關係中,被愛者感到渴望被認為是不適宜的,因為他還沒有男子氣概,受到欲望和尊敬的驅使,愛者會無私地奉獻所有被愛者要求的用於繁榮社會的教育。

動物中的同性性行為

同性性行為在鳥類和哺乳動物中很普遍,比如猿,有人認為這種性行為與雄性社會組織以及社會支配理論有關,監獄同性性行為、僧侶同性性行為、軍營同性性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非同性戀或境遇性同性戀,表現出了類似的「支配」特徵。

在實行母氏社會模式的倭黑猩猩群體裡也能發現同性性行為;澳洲雄性黑天鵝常會兩兩結成配偶對子,或與雌性天鵝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後代,雄性綿羊間有與人類相似的同性戀現象,2004年3月的一個針對雄性綿羊的研究顯示,雄性綿羊中的同性戀行為與它們大腦中一個叫做「綿羊雙性核子」的部分有關係,這項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顯示了動物在進行性伴侶的選擇時是根據其腦部存在的差異,而並非通常所認為的動物性別差異。

宗教

宗教在形成某種文化對待同性戀態度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歷史上對同性戀持負面態度的僅限於亞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非亞伯拉罕宗教的族群通常認爲同性戀是可接受的或中立的,但在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開始蔓延的年代,很多非亞伯拉罕宗教的宗教開始接受了這種對同性戀持敵對態度的觀念。

宗教對同性戀的態度也多種多樣,現在,比較保守的亞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教義把同性戀視爲一種罪惡,而佛教、神道教以及其他一些宗教則把所有形式的性行爲都看作是對精神生活的干擾,但是則沒有強調性取向的對象,受原教旨主義影響的國家通常認爲同性關係是一種性變態,並加以刑罰,在一些地區,同性間發行「踰矩行爲」可能遭到死刑威脅。

基督徒看同性戀

同性戀危害兒童

美國男性人口祇有2%是同性戀者,但性侵犯兒童的罪犯中有35%是男同性戀者8,而同性戀者會比異性戀者性侵犯更多兒童9,在一所法國監獄中的調查,異性戀的性罪犯平均侵犯20個女童,但同性戀的性罪犯平均侵犯150個男童10。

在天主教裏侵犯兒童的案伴中90%都是同性戀神父性侵男童,而在同性戀日漸被正常化的大環境下,同性侵犯兒童在學術界漸被正常化11。被性侵犯的兒童,只懂得以性來與其他男人交往,當他們長大時,便向年幼者重施故技,侵犯同性兒童,故此,雖然同性戀者大都沒有兒女,同性戀人口卻可不斷增加。

有一個叫 NAMBLA 的「北美男人和男童相戀組織」12 說:「八歲以上才有性行為已太遲了。」此組織提倡兒童不能有性行為的想法不正確的, 不論什麼年紀的兒童都有權作任何事,他們也強調戀童者也有民權,並強力支持同性戀運動。

在同性戀未被社會接受前,在大學的學術界首先提出同性戀可能是正常的理論,社會繼而慢慢接受,現在的一些大學裏,一些教授正提出「跨代雙戀」可能也是正常的,也有說「跨代性行為」可能不會傷害兒童,這樣,今天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他日「戀童」和「跨代婚姻」也許會合法。

同性戀的形成

在一個訪問中,Exodus International的心理學顧問黃偉康博士解譯同性戀的主要原因(原文刊登在北美「號角月報」):

男同性戀者的形成

同性戀者多出自問題家庭,一個家庭中的爸爸如果不扮演好他的角色,例如常不在家,或在家時情感上與子女脫節,是種下子女演變為同性戀傾向的根基,如果作父親的性傾向不穩定,或自己也是從破碎家庭中由媽媽或婆婆養大,沒有享受父愛, 不懂得如何與自己的兒子建立正常的父子關係, 或在感情上拒絕與兒子親密, 那麼子女對自己的價值和性的角色便大打節扣,傾向同性戀的機會便會增加。子女在兩三歲時很需要父母的愛,如果父親不在,便單與媽媽建立密切的關係,而媽媽缺乏丈夫的愛, 便將自己的感情完全寄托在兒子身上, 如果家中還有姐妹的話, 兒子習慣在多女性的圈子中生活,自己的感情和情緒發展的模式便變得女性化, 容易產生性向混亂(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的問題,而當他長大成為少年時, 仍沒有機會改正這性向混亂的話,他會變為同性戀者的機會是75%,這種情形下長大的男孩子害怕與別的男孩子玩, 因為他們太粗暴, 感到與女孩子一起較為舒服, 他們也不喜歡參加具競爭性的集體運動,反而愛好技術性的個人運動,如跳水和溜冰等。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中, 每一個成員都經歷著一種感情上適者生存的掙扎,爸爸常不在家時,媽媽缺乏了安全感,便轉向兒子身上處獲取,例如和年幼的兒子同床睡和一起生活, 媽媽為了平衡自已心理上的空虛和不足, 要兒子來填補空缺, 完全支配了兒子的生活,但結果是吞噬了兒子建立男子氣概的機會,這種情形下的男孩子性情較溫柔,善解人意,媽媽更加喜歡,但他暗中對男性有一種好奇,如果不幸地遇上了戀童癖者,被其誘姦,便會以為與男性的關係是建立在性關係上,如沒有父親的欣賞和關注,這種渴望便可能通過與其他年長男性的性關係來填滿, 得到滿足, 於是對男性會產生性興奮的生理反應, 對觀感上和身體上的美很重視, 要求自己達到美男子的地步,他長大後便變成典型的同性戀者,而且他也很可能誘姦年幼的男童,由於大部份亞裔男童都較為溫順,容易被戀童癖者視為獵物,統計上男同性戀者有百份之七十是小時曾被人性侵犯。

女同性戀者的形成

一個父親在女兒成長中也十分重要,她從母親身上看到女性的認同,但也需要由父親來肯定自己女性的性向。 六、七歲的女孩子巳需要爸爸告訢她她很可愛, 十五、六歲的少女大都會打扮來吸引男性,可是如果爸爸常不在,要是一回家便打打鬧鬧, 醉酒吸毒, 傷害媽媽, 而媽媽則逆來順受, 女兒看見做女人如此低賤, 便容易 心理上抗拒做女人, 因為覺得做女人沒有安全感, 對男人失去了信心, 她可能會用濫交來對男性作身體上的征服,有些情形是媽媽失婚後另嫁他人或與人同居,女兒若被後父或母親的男友性侵犯的話,心靈上的傷害很大,因而憎恨男人而變為女同性戀的可能性很高, 統計上女同性戀者有九成小時後曾被人強姦, 被強姦後這些女子會 下決心不讓同樣事情再發生,於是她會避免打扮得女性化而改扮男性化, 心理上放棄了做女性, 而學男性粗獷的行為, 很多時也學會飲酒, 出入同性戀酒吧, 在這兒她可找到和自己相同遭遇的女同志, 肯定自已新的身份, 她更確定如果表態自己基本上是男人的話,以前做女人時所受心靈和肉體的傷害便不會再發生,她見到柔弱的 女子時, 便會產生同情和保護的心態, 而被她們吸引, 對於男性化的女同性戀者,她會產生仰慕和崇拜的心理,也受吸引。女同性戀者互相追求感情上的安慰多於性方面的滿足,她們認為同性戀的愛比異性戀更為昇華高尚。 很多同性戀者在童年受過創傷,他們不快樂,也需關懷和了解,不應受到歧視。他們需要不與性有關的同性朋友,當一個人感到有同性戀的傾向時,他/她可能想回轉到異性戀的世界,若有正確的幫助和輔導,他/她可以學習應付同性吸引,可是同性戀壓力團體和傳播媒介極力推介同性戀是天生的,若要更改這傾向是有傷害性的,現在,連一些幼稚園的學生也被教導說同性戀是正常的,小學生只有聽到同性戀的正的方面,卻沒有得到全面知訊,特別是危險性極高的生活方式。

同志神學不是神的心意

基督徒首先必須查考神的心意,看看同志神學的說法是否正確。首先在創世記 2 章18 節:「 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神就做了一個女人夏娃作亞當的配偶,這就是婚姻與家庭的開始。在新約時代的羅馬書7 章1-3 節,保羅解釋婚姻的契約和夫妻關係的合法性時,都只提及一男一女為婚姻的單位,從未加上同性婚姻也是合法關係,以上兩點都否定了同志神學說神定的婚姻有包括同性婚姻的說法。

在羅馬書1 章26-27 節說:「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經文清楚地說明神認為同性戀的性行為是「羞恥的事」,這種「妄為」是會得「報應」的,在舊約利未記20 章13 節的律法,同性戀的性行為是如同姦淫罪一樣嚴重:「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從以上兩點來看,同性戀的性行為在神眼中是可憎可恥的,而神有權判以死罪的,即然如此,同性婚姻是包括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那神又怎會允許同性婚姻呢?故此神不允許同性戀和同性婚姻是毫無疑問的。

同志神學的說法只是蒙騙對聖經不熟識的人,是曲解聖經的「假老師」而已(彼後 2:1-3)。同志神學家的背後,都是同性戀組織的策劃者,以播放假道理迷惑無知的人,在加州栢克萊有一所新派神學院叫 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其中一所名School of Religion 的神學院就是專門教導「同志神學」曲解聖經的學院,就如披著羊皮的狼 (太7:15)。

教會應否接納同性戀者?

在當今局勢中,教會遭遇更大的壓力,」是否應接納同性戀」便成為教會的話題?首先我們應明白同性戀者對教會的要求和「接納」的定義。進入教會的同性戀者可分兩大類,而類型的分別是基於他們的「動機」。

第一種是對自己同性戀傾向或行為感到不對而想改過的人。根據 Natio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國家同性戀研究和治療協會」的報導,同性戀傾向不是天生的,想脫離同性戀的人大有人在,這些人很多是年幼時被同性戀者姦污了,他們經過心理治療或宗教引起的生命改變,終能改變回 異性戀者。所以假若這類同性戀者想要求教會「接納」他們,讓他們在基督的愛中悔改,繼而脫離同性戀生活的話,教會不應將他們拒於門外,讓罪人悔改,歸向正義是教會的責任,同性戀者需要與同性朋友建立健康的友誼和支持網,才容易脫離同性戀的生活,教會可以供給健康的生活環境和精神支持,幫助同性戀者的事工, 可參考 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

第二種是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行為,而要求教會「接納」他們,並準許他們在教會事奉,甚至教導等,他們加入教會,目的可能是要改變教會的神學觀點,由篤信聖經的原則改為自由派神學,亦即是說,聖經不一定是神所啟示的書,故內容不需盡信,如採取人文主義或存在主義的方法,以時代潮流或個人喜好來決定甚麼是對或不對,用浮動和迎合潮流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接納」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於是「接納」同性戀者加入教會,之後,他們仍可繼續同性戀的行為,教會不會勸告,也不會批判,牧者甚至曲解或忽略聖經描寫同性戀是罪的章節,這種「接納」其實是要求教會妥協。要教會不守神的道,而向同性戀者屈膝,就是他們的動機。

同性戀性行為威脅生命

同性戀的行為數千年人類歴史中都被認為是病態,直至1973年美國心理學會受同性戀組織高壓手段下宣報同性戀不是病態,同性戀行為便一夜間變為正常化。可是據美國疾病研究中心4報告,男同性戀者平均一年有60個不同的性伴侶,而一生平均有1,000個性伴侶。男同性戀者因為作肛交的原故,互相傳染以下的疾病:

愛滋病、梅毒、各種性病、大便失禁、肛門破裂、肛門癌 、痣瘡、性器官潰爛、直腸傳染病、肝炎 A, B, C, D形、肺結核、各種腸胃病。

Paul Cameron 博士在1993年研究報告說,由於同性戀者潛伏多種感染,他們的壽命大大減短。男同性戀者的平均壽命是42歲,若染上愛滋病的,壽命則39歲,女同性戀者的壽命平均是44歲5。同性戀者的普遍精神病是普通人的3倍6。在同性戀家庭中,男同性戀家庭中有30%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女同性戀家庭中有48%發生家庭暴力7。比較上,美國普通家庭只有12%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和世俗論者

在以反對同性戀宗教為大多數的社會中,同性戀權力活動家和非宗教信仰的人很容易結成政治聯盟,但是,作爲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和世俗主義論者並不表示他們就一定支持同性戀權利,很多非宗教信仰者由於各種文化、私人和非宗教的原因而反對同性戀者,例如在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很多時候也可能對同性戀採取敵視的態度。

在很多文化和意識形態中,對同性戀的迫害是很普遍的,雖然通常是由宗教主導的,但是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則是近代基於非宗教因素的極端迫害同性戀的一個頂峰,納粹把同性戀視爲優生學的道德缺陷,成為被納粹大屠殺、破害的人群之一,雖然並沒有政策說要像屠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那樣消除所有的同性戀者(保持政黨路線的同性戀者可以免受逮捕),但是,納粹通過很多把同性戀關係定義為犯罪的法律,而從事同性戀行為的人一旦被當場抓獲通常就會在集中營中被判死刑,在集中營裏,同性戀者的地位在監獄中的地位幾乎是最低的,僅僅高於猶太人,在集中營中的同性戀者通常會受到警衛或其他囚犯單獨的虐待、折磨、拷打和謀殺,在集中營中,同性戀者被迫穿著粉紅三角形標誌,這個標誌後來被用作同性戀自豪日的標誌和特徵。

在前工業時代,同性性行爲在低層階級和上流階級中受到普遍接受,但是在資產階級中則沒有這麽普遍,但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核心家庭的出現,同性性行爲變得不那麽被人接受了。

有些宗教運動人士認為,他們可以通過「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醫治或治癒同性性取向。但是,這被大部分美國健康和精神健康專業組織否定,證明其為無效的、不必要的且有潛在的傷害,而拒絕接受。在1973年,美國已經不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了,但是,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由於來自同性戀組織的抗議,美國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學界對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們對此的想法並沒有達成一致,很多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認為這是西方要把他們的自由主義價值觀強加到他們的文明中的企圖,因此他們把反對同性戀作為反對世界新秩序壓迫的手段,而不是支持受到壓迫的權利。


文化

同性戀者因爲其身為社會少數族群而產生一些區別其他社會群體的亞文化。通常這種文化也擴展的包括雙性戀、變性者或者跨性別者。其中對於同性戀者來説,比較重要的項目包括彩虹旗、粉紅倒三角、驕傲遊行、同性戀運動會等等。

社會態度

世界各國對同性戀的認可程度圖

不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因時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從要求所有社會男性成員必須發生同性戀關係,到完全禁止;從接受同性戀到視同性戀為一種罪惡,並處以死刑。

很多國家不阻止承諾年齡以上,非親屬關係的人們發生自願的性行為。而有些地方更進一步承認同性戀擁有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同性婚姻|婚姻。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則嚴格限制所有公民只維持異性戀關係。同性戀關係是非法行為並會受到最高至死刑的懲處。這些地方包括一些原旨主義穆斯林地區,例如伊朗和奈及利亞的部分地方。

偏見

在很多文化中,正如其他少數族群一樣,同性戀者也頻繁受到很多的偏見和歧視。男性同性戀者通常被認爲是「娘娘腔」、柔弱的、缺乏男子氣概的,著裝華麗時尚。他們也通常被認爲是濫交、很隨便和不善經營感情關係的人群(雖然調查顯示恰恰相反)。同性戀男性還被認爲比異性戀男性更加傾向有戀童癖。女同性戀者則通常被認爲是具有男性特質的。

當愛滋病首次在同性戀群體中被發現和確認時,同性戀者曾一度被認爲是愛滋病的源頭,並被社會的一些保守人士認爲是上帝對同性戀的懲罰。「同性戀病」的偏見,讓同性戀者受到社會的巨大歧視。

同性戀者有時也成爲政府轉移注意的戴罪羔羊。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對同性戀者的屠殺。1950年代美國的紅色恐怖期間,在麥卡錫主義下的美國,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腐女(腐男)

社會上有一種被稱爲腐女子或者腐男子(亦稱腐女或腐男)的群體,通常腐女(腐男)是通過BLGL動畫、漫畫、小說等二次元文化接觸到男同性愛並接受同性戀,腐女(腐男)不一定是同性戀,但有些偏激的腐女(腐男)會有鼓吹同性戀的傾向。由於BL是經幻想後的產物,並非描繪現實的同性戀,導致腐女認為男同性戀一定要貌美,惹來部份同性戀的反感。也有一部份腐女並非真正接受現實中的男同性戀,只是對BL這幻想產物有著厚愛。喜歡描寫女同性愛的百合 (同人)|百合GL的人並沒有特別稱號,而喜歡BL的人會自稱腐。隨著BL與百合的二次元創作增加,許多人對同性戀有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喜歡一個人無分性別,從而接受各種性傾向。

反對者

反同性戀基督教徒在驕傲遊行上抗議。2007年,美國華盛頓西亞圖。

在反對同性戀的態度中,有一種稱爲「恐同症」,所謂的恐同症也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歧視,厭惡同性戀的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及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以降低對同性戀的歧視。

法律

直到19世紀,很多接受了拿破侖法典的地區,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性行爲,但是很多採納了英國的習慣法系統的國家,則保留了反雞姦條例並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

到了20世紀,隨著同性戀權利的興起,作爲泛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爲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認同程度。

英國的沃芬敦報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國家對同性戀合法化的轉折點,很多西方文明國家現在已經對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進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德國等已經改變法律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認可長期的同性戀關係;一些國家開始允許同性戀伴侶收養子女。而公開承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過去曾經進行過同性性行為的政治家的人數也在上升。這包括了前英國國防秘書附屬梅傑(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開的同性戀政治家大維·諾里斯是愛爾蘭共和國|愛爾蘭參議院議員;而現任以及前任愛爾蘭總統瑪麗·麥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瑪麗·羅賓遜是愛爾蘭同性戀法律改革運動(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創始人。這個組織曾在愛爾蘭對同性戀合法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

對同性性行爲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無性別詳述的公民結合是同性戀權力活動家的主要目標,以保護同性戀伴侶和家庭。

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放鬆了或取消了歧視同性戀的法律,包括雞姦法和禁止同性戀參軍的條例。

1951年,保加利亞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爲,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則於1961年通過,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1967年把21嵗以上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爲合法化,蘇格蘭在1980年跟進,北愛爾蘭則於1982年跟進,承諾年齡在1994年從21嵗下降到18嵗,並於2000年在大不列顛調低到16嵗和北愛爾蘭的17嵗,使同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與異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一致。

在美國,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美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活動(包括同性性活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參見雞姦法),並廢除了全國的雞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各版中均沒有明確將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條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現過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條文將同性性行為者判刑的案例。 1996年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新刑法對流氓罪的內容給予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其中並不包括同性性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同性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全被非罪化。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對同性性行為仍然持反感態度,且並無法律明確聲明要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欺壓。但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對待同性戀態度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容的。

不過,上述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目前較不接受同性戀及對同性戀者判處有期徒刑與極刑的國家,普遍分佈於回教地區的非洲、西亞及南亞等地區。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馬爾地夫、新加坡、烏干達、法屬圭亞那,而更嚴重的死刑刑罰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蘇丹共和國|蘇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葉門。同性戀在這些國家中仍然會被判以極刑,也是最極端的例子。

軍事

通常由於軍隊實行比社會更嚴格的性別隔離制度,所以自從古代以來,就有很多記載軍隊同性戀的文獻,並且表明軍隊裏面的同性戀現象比社會上更爲普遍,官方對待這種性行爲的態度根據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都反映出他們的文化對待同性戀的觀點,古希臘以及前現代化日本的軍隊,傳統上支持這種形式的男性間的親密關係,現代的國家中,例如英國等,歡迎同性戀者在軍隊中服役,但是也有例如美國,把同性戀者看成是對軍隊的一個威脅,而童子軍通常也如軍隊對待同性戀的立場,例如英國對其持歡迎態度,而美國則不歡迎同性戀者加入童子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