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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7年5月10日
DAY 284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天主教人士強辯說:稱義所排除的行為,是有關禮儀律法,並非道德律法。這是胡鬧的詭辯,明顯違背聖經。保羅在以下經文中的論證,清楚表明他所說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內:「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所以不是叫人稱義。「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4:15),因此不是使人稱義。因為律法無法賜人坦然無懼的良心,律法同樣也無法將義賜給人。
既然神將信心算為義,因此這義不可能是行為的報償,而是神白白的賜予,不是賺得的(羅4:4-5)。我們既然是藉著信心稱義,就毫無自誇的餘地(羅3:27)。「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3:21-22)。難道他們還敢嘮叨說,這些經文所說的「律法」指的是禮儀律,而不是道德律嗎?若是這樣,就連孩童也要嘲笑他們的幼稚愚昧。因此,我們應當確信,聖經教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所指的是包括禮儀律和道德律的整個律法。
若任何人想知道為何保羅不只是提到「行為」,而特別說是「遵行律法的行為」,答案是直接明顯的。「行為」是被重視的,然而行為的價值來自神對這些行為的認可,而不是來自其本身的價值。因誰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為的義,除非這些行為是神所悅納的呢?誰敢因這些行為要求獎賞,除非神應許賜給獎賞呢?所以,這些行為之所以可稱為義行和可得有關的獎賞,完全是出於神的恩慈良善。據此,行為有所價值,是因人藉著這些行為表達對神的順服。
因此,為了證明亞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為稱義,保羅在另一處宣告「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四百三十年之後,才頒佈的(加3:17)。無知的人或許會嘲笑如此的論證,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人可能也會有義行。但是保羅知道:「行為」只能因神的見證和他的恩准,才會有如此「義行」價值。所以,他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行為沒有能力使人稱義,這是理所當然的。因這緣故,當保羅想證明「行為」
無法使人稱義時,就特別說「即使是律法認證是義的行為」也不能使人稱義(因為罪人無法行律法的義)。這是因為他要表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以杜絕律法主義者的謬論,使他們無法反駁「唯獨因信稱義」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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