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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圣言/2017年5月10日
DAY 284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称义
天主教人士强辩说:称义所排除的行为,是有关礼仪律法,并非道德律法。这是胡闹的诡辩,明显违背圣经。保罗在以下经文中的论证,清楚表明他所说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内:“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所以不是叫人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罗4:15),因此不是使人称义。因为律法无法赐人坦然无惧的良心,律法同样也无法将义赐给人。
既然神将信心算为义,因此这义不可能是行为的报偿,而是神白白的赐予,不是赚得的(罗4:4-5)。我们既然是借着信心称义,就毫无自夸的余地(罗3:27)。“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1-22)。难道他们还敢唠叨说,这些经文所说的“律法”指的是礼仪律,而不是道德律吗?若是这样,就连孩童也要嘲笑他们的幼稚愚昧。因此,我们应当确信,圣经教导“律法”无法使人称义,所指的是包括礼仪律和道德律的整个律法。
若任何人想知道为何保罗不只是提到“行为”,而特别说是“遵行律法的行为”,答案是直接明显的。“行为”是被重视的,然而行为的价值来自神对这些行为的认可,而不是来自其本身的价值。因谁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为的义,除非这些行为是神所悦纳的呢?谁敢因这些行为要求奖赏,除非神应许赐给奖赏呢?所以,这些行为之所以可称为义行和可得有关的奖赏,完全是出于神的恩慈良善。据此,行为有所价值,是因人借着这些行为表达对神的顺服。
因此,为了证明亚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为称义,保罗在另一处宣告“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四百三十年之后,才颁布的(加3:17)。无知的人或许会嘲笑如此的论证,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人可能也会有义行。但是保罗知道:“行为”只能因神的见证和他的恩准,才会有如此“义行”价值。所以,他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行为没有能力使人称义,这是理所当然的。因这缘故,当保罗想证明“行为”
无法使人称义时,就特别说“即使是律法认证是义的行为”也不能使人称义(因为罪人无法行律法的义)。这是因为他要表明律法无法使人称义,以杜绝律法主义者的谬论,使他们无法反驳“唯独因信称义”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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