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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5年3月13日
問答64 問:第五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五誡命吩咐我們:保守各人的名譽,克盡各人的職責,總要按照各人在其所處地位與關係中,無論是對長輩,對晚輩,或平輩。
64 Q. What is required in the fifth commandment?
A. The fifth commandment requires the preserving the honour, and performing the duties, belonging to every one in their several places and relations, as superiors, inferiors, or equals.
聖經經文
羅 12:10 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羅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
羅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羅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羅 13:4 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羅 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羅 13: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羅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弗 5:21 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
弗 6:1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
弗 6:2 - 弗 6:3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弗 6:4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弗 6:5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象聽從基督一般。
彼前 2:17 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 神,尊敬君王。
問126:第五誡命的廣義範圍涵蓋什麼?
答:第五誡命的廣義範圍涵蓋:我們在各種人際關係中,作為晚輩,長輩,或平輩,履行雙方當盡的義務責任。
問127:晚輩應當如何尊重長輩?
答:晚輩應當尊重長輩,包括:
(1)在心思,言語,行為上給予長輩一切應得的敬重;
(2)為他們禱告感謝;效法他們的善行與美德;
(3)願意順服他們合法的吩咐與勸導;應當順從他們的指正;
(4)根據長輩的身份與職分,對他們忠誠,保衛並維護他們的人格與權柄;
(5)包容他們的軟弱,並以愛來遮蓋他們,使得晚輩可以他們為榮,並以他們的治理為榮。
問128: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有哪些?
答: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有:
(1)疏忽向長輩當盡的各方面責任;
(2)長輩所提出的勸導,命令與糾正是合法的,而晚輩以嫉妒,輕蔑,反叛的態度來對待他們的人格與地位;
(3)咒詛,嘲弄,一切惡意中傷與醜化的行為舉止,導致對長輩與其治理帶來羞辱。
問129:長輩應當如何對待晚輩?
答:長輩應當根據他們從神而得的權柄,在他們所處的關係中,
(1)愛護晚輩,為晚輩禱告與祝福;指教,勸勉,警戒晚輩;
(2)當晚輩行得好時,表露讚賞,稱許,嘉獎;當晚輩行得不好時,表示不悅,督責,管教:
(3)保護晚輩,為他們的靈魂身體預備一切必須的;
(4)以莊重,智慧,聖潔,模範的舉止,來榮耀神,活出長輩的尊榮,保守神所賜給長輩的權柄。
130:長輩可能犯的罪有哪些?
答:長輩可能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職責之外,還有:
(1)肆無忌憚的自私自利,追求自己的榮耀,舒適,利益,快樂;
(2)命令晚輩作不合法的事,或超出他們能力範圍的事;
(3)輔導,鼓勵,或幫助他們作邪惡之事;勸阻,挫折,或不悅他們作良善之事;
(4)用不當的方法改正他們;
問131:同輩之間的職責是什麼?
答:同輩之間的職責是:
(1)看重彼此的尊嚴與價值,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2)欣賞彼此的恩賜與長進,一同喜樂。
132:同輩之間可能犯的罪有哪些?
答:同輩之間可能犯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職責之外,還有:
(1)貶低對方的價值;嫉妒對方的恩賜;
(2)當對方長進或昌盛時,感到難受;簒位奪取對方的殊榮。
(5)粗心大意將他們暴露於錯謬,試探,危險之中,不管不顧;惹他們的怒氣;
(6)以不公義,不謹慎,嚴酷或怠慢的行為,來羞辱自己或削弱自己的權柄。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四、因為神並未企圖破壞他所制定的權柄,和基督所獲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維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的人,若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其合法的執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若違反天性,或有關信仰、崇拜、行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則,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權柄,或如此等之錯謬見解與行為,或在本質上,或在公義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對於基督所設立的教會外部安全與次序有妨礙的意見與行為開發,均可受教會的譴責16並經由國家執政者17的權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一、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與君王的神,為了他自己的榮耀和人類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長官,使他們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為了這個目的,神以刀劍的勢力裝備他們,用以擁護和獎勵善人,處罰行惡者1。
二、基督徒被召執行民事長官的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乃屬正當之事2,當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與和平3;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正當與不得已的理由從事合法的戰爭4。
三、民事長官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5,或干涉有關信仰的事。然而他卻有權,也是他的本份去保持教會內的一致與和平,維持神真理的純正無缺,禁止褻瀆和異端,防止或改革在禮拜與教規中所有的腐敗和濫用,並正當地規定、執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儀式6。為了更生實效的目的,他有權召集教會會議,出席會議,並規定在會議中所處理的一切事,乃為合乎神的旨意7。
四、為民事長官祈禱8,尊敬他們的人格9,給他們納稅或繳交其他費用10,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11,乃是人民的義務。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長官,並不因此使他正當而合法的權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順從他12;教會人員亦當順從13;教皇無權統治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們為異端者,或任何其他藉口來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14。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一、為教會之王與元首的主耶穌已將教會行政權交於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與民事長官不同1。
二、天國的鑰匙既交給這些職員,因此他們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權柄,本著神的道和懲戒,對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又按情形之所需,借宣傳福音和撤除懲戒,向悔改的罪人開放天國2。
三、教會為了矯正或獲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擁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神聖的承認;避免神的震怒(如他們容忍惡譽昭彰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瀆神的聖約,和此約的印證,此忿怒正可臨到教會),必須實行懲戒3。
四、為了更圓滿地達成以上的目的,教會職員應當按著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予以勸戒,一時停止聖餐,並除教4。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一、為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進步的造就,應當有通常所謂之總會或會議的聚集1。
二、執政者為了磋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可以有權召開教職者(牧師)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2;若執政者公然與教會為敵,基督的教職者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員,在此種會議中會合3。
三、教義爭論,良心問題,為公共崇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規則與指示的制定,受理有關惡政(處理不當)的控訴及其具有權威性的決定等行政權,皆屬教會會議。此種命令與決定,如果合乎聖經,應當尊敬順從,並非僅因其合乎聖經,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聖經中所制定的權威4。
四、使徒時代以後所有的教會會議,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為幫助信仰與生活5。
五、教會總會和會議,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關一般社會的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或在政府官長所要求的情形下,為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第 十 二 課
問67 第六條誡是什麼?
答:第六條誡是:你不可殺人 。
問68 第六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誠吩咐我們盡力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 ,和別人的生命 。
問69 第六條誠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誡禁止我們自殺 ,非法殺人 ,和一切關於害人的事 。
當我們了解人是照著神形像而造的,我們才能明白第六誡。因為人是神的像所以我們不可殺人,我們這樣說有下列原因:(1)聖經沒有記載,當我們殺牲畜時是謀殺。當然,在挪亞洪水以前,動物不是作人的食物,但洪水以後,他們是(參閱創1:30;9:3)因此,雖然,殺牲是人墮落後的結果,聖經卻清楚地劃分出兩類的殺害。(2)再者,我們留意當該隱犯了第一件謀殺罪(創4:8)後,他兄弟亞伯的血,從地里呼喊哀告。(創4:10)。然而,該隱是照神形像而造的,沒有人可以擅自殺他來懲罰他(創4:15)(3)當神命令殺人者要處死(這是在洪水之後)時,理由乃是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創9:6),所以我們必須把握最大的原則是謀殺(非法殺人)是錯誤的,因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
雖是這樣說,但是,另一事實須同樣地強調:就是當一人為另一人所殺時,並不一定就是謀殺。從神頒布十誡子摩西的事上可以更清楚這一點,神同時也在其他律法書上(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給予摩西十誡的屬靈解釋。在這神聖靈感的解釋中,我們清楚地發現為要實行十誡,有時是需要殺人的,像出22:2所說:「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意思說一個小偷試圖進入我的屋子,我有責任保護我的家入免受這個人的傷害。而如果在保衛生會的情況下,殺了小偷,這不算是謀殺。換言之,賊人本身更犯錯,他的強暴使他死亡。我們亦發覺聖經的這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其他國家。如果別的國家試圖侵入我國的領土加以侵害破壞,我國的統治者有責任採取軍事行動對抗他們。(羅13:1-7)因為當權者(不論王或總統或首長)「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有時基督徒以為在保衛自己國家時殺人是錯誤的,但當一個基督徒被召入陸軍或空軍服務國家時,或被命令在合理原因下殺人時,這完全沒有違反第六誠。因為在這情形下,那基督徒並非無理的私自殺人,而是以政府正當使者身份去作的,同時神自己也為這特別的原因給予政府有權力。實際上,如果政府不使用這權力,那才是犯了這誡命!因為不保衛無罪的人被殺害,便會實質上容許(反幫助)這些軟弱無罪的人被謀殺。這裡我們也清楚那些力持反對死刑者的邪惡。死刑意思是把謀殺人的處死,我們相信死刑是正確的因為神在聖經上吩咐(創9:6),那些人爭辯說死刑是在一件謀殺(被罪犯謀殺了的)以後再加增另一件(殺死罪犯)完全把兩件不同的事件混淆了。一個人非法的殺人便是謀殺, 但國家把兇手處死並不是謀殺。當國家不殺那兇手時便是有罪了,因為沒有保護無罪的。因為兇手常會再次殺人。但是,不要以為第六誡只是對付強暴的事。不是的,這誡命也要求盡力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並禁止一切關於傷害生命的事。在這裡或許我們可以用圖解說明。
在圖甲中,我們看見一件常常發生的事,人們常為刺激使他們的生命無需要的陷於險境中。明知是對死亡冒險卻仍冒險參與。但當基督徒想及「向死亡作遊戲:或作出驚人之技術向魔鬼挑戰,以及類似的情形時。他該記著第六誡,同時他要說:「不,我不能作任何事可能叫我的生命受損。」由於這個原因基督徒拒絕支持鬥牛為一種運動,冒這樣的險是無需要的。在圖乙中我們看見事情的另一面,矮仔取去對一個嬰孩會產生真正危險的東西。這是一個保存生命的行動的例子(其他很多例子都會立刻想到了)。
圖甲:危害生命 圖乙:保全生命
但是讓我們繼續留意,由於在第六誡中,我們有神的管理過著節制的生活,有很多基督徒說,在十誡以外,我們仍須一個規條來禁止使用一些物質。(有些甚至說要禁飲咖啡)這不是聖經的教訓。保羅說:「我憑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羅14:14)沒有任何物質本身就是邪惡的。只是當人錯誤運用時才是不對的。(而任何物質東西都可以被誤用)這就是聖經為何常常警告對任何東西沒有節制的原因了!沒有節制意思是過分放縱。而節制是適宜的運用,或是有限制下的運用。所以基督徒無論用任何東西,他必須在合乎中道下使用不致使生命受損(那麼他不需要另加誡命,因為第六誡是一條叫人有節制的神的誡命,這是神禁止人誤用任何東西的誡命。無論何時若教會列出禁止物的表,那只會使會友更難清楚明白這條誡命而已,因為真正的節制是對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只有一些東西。同時每一個人自己必須在使用東西時運用本身的良心及判斷力。沒有一個教會能真正為他負這責任。
最後,不要以為第六誡單是寫著「要生存便讓他生存」,其實神一切律法的精義是盡我們的一切愛主並愛人如己。那麼單是不傷害鄰舍是不夠的,我們更要對他有益處,同時我們要記著生命不單是吃和喝,而死亡也不單是與身體脫離。換言之,基督徒知道基督來是叫人得著永生,所以基督徒應當努力去把那朝向死亡道路中的人尋回叫他們得永生。如果我們的鄰舍是走在死亡道上,而我們不向他作任何警告,那我們可以違反這誡命而沒有罪嗎?「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同,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掩許多的罪。」(雅5:20)這就是在最高的意義下守第六誡了。
問 題:
1.為何殺(或謀殺)人是錯誤的呢?
2.殺牲是錯誤嗎?為什麼?
3.在保衛自己的情況下殺人有罪嗎?試證明之。
4.一個國家參予戰事是錯誤嗎?試解釋之。
5.一個基督徒代表國家而殺人是錯誤嗎?試解釋之。
6.為何政府如不用軍事力量保衛自己國家便犯了謀殺?
7.死刑為何是正確的?試證明之。
8.一個政府如不維持死刑有罪嗎?為什麼?
9.舉出一個你自己的例子說明危害生命的事情。
10.舉出一個你自己的例子說明保全生命的事情。
11.聖經中有包含節制意義的誡命嗎?如有,是什麼誡命?試解釋之。
12.節制是什麼意思?
13.基督徒在使用那些東西時需要節制?
14.第六誠所蘊含的最高責任是什麼?
六十三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申5:16)。
六十四問:第五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吩咐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長幼,履行自己的本分,並給予對方當受的尊重(羅13:1,7;12:10;弗5:21-22,6:1,4-5,9;彼前2:17)。
問1:第五條誡命的主體是誰,也就是說,誰當遵行第五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
回答:第五條誡命的主體,也就是當遵行第七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的人,就是各樣的關係,特別是孩子、晚輩與他們的父母、長輩,也包括長輩與晚輩的關係,以及平輩人員之間的關係。
問2:「晚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晚輩」不僅指孩子,也指妻子、僕人、臣民、晚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軟弱的人。
問3:「長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長輩」雖然是在父母的名下,但是不僅指父母,還包括丈夫、主人、牧師、長官、長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堅固的人。
問4:「平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我們所說的「平輩」是指弟兄、姊妹、親屬、朋友以及各樣熟悉的人,他們之間在年齡、財產、地位和官階上沒有很大的差異。
問5: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概括在「當孝敬父母」這條概括性的誡命中,這些本分是:
1.發自內心地尊重、敬畏。「兒子尊敬父親」(瑪1:6)。「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利19:3)。
2.從外部言行上尊重、敬重。「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箴31:28)。「王起來迎接,向她下拜,就坐在位上,吩咐人為王母設一座位,她便坐在王的右邊」(王上2:19)。
3.殷勤聆聽他們的教訓。「眾子啊!要聽父親的教訓,留心得知聰明」(箴4:1)。「我兒,要留心我智慧的話語,側耳聽我聰明的言詞」(箴5:1)。
4.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不違背上帝律法的吩咐。「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弗6:1)。「你們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西3:20)。
5.謙卑、忍耐,領受他們的管教和責備,並改正錯誤。「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來12:9)。「聽從責備的,卻得智慧」(箴15:32)。
6. 在工作、居留、婚姻以及其它生活大事上,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的合理建議。「於是摩西聽從他岳父的話,按著他所說的去行」(出18:24)。「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士14:2)。
7.感恩圖報,善待父母,奉養他們,當他們年紀老邁,匱乏貧窮的時候,為他們提供各種必需品,並擔待他們的軟弱。「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養你的老」(得4:15)。「約瑟用糧食奉養他父親和他弟兄」(創47:12)。「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
問6: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
1.疼愛、照顧他們,特別是在他們還是嬰孩,軟弱無助的時候。尤其是作母親的,如果有能力,就當用奶水哺育他們。「婦人焉能忘記她吃奶的嬰孩,不憐恤她所生的兒子?」(賽49:15)。
2.用聖經知識和敬虔的原則教育他們,並在他們能夠領受的年齡,及時地用上帝的律法和主的道理教訓他們。「你們作父親的,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22:6)。「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3:15)。
3.為他們禱告,並在聖潔、節制和公義上作他們的好榜樣。「約伯打發人去叫他們自潔。他清早起來,按著他們眾人的數目獻燔祭」(伯1:5)。「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邪僻的事,我都不擺在我眼前」(詩101:2,3)。
4.在他們年幼的時候使他們順服,但是,不在主的律法之外對他們提出額外的要求。「他就同他們下去,回到拿撒勒,並且順從他們」(路2:51)。「作兒女的,要聽從父母,父母也要照主的教訓養育他們」(弗6:1,4)。
5.用慈目良言鼓勵他們,獎賞他們的好行為,同時,對於不好的行為則表示不悅,加以責備,憑愛心及時管教。「大衛又對他兒子所羅門說:『你當剛強壯膽去行』」(代上28:20)。「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19:18)。「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箴29:15,17)。
6.滿足他們現在的需要;並根據自己所擁有的財產,為他們積存錢財。「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前5:8)。「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林後12:14)。
7.在兒女長大成人的時候,為他們自身的最大益處,安排他們從事一定的職業和工作,並結婚成家;但是,在這樣作的時候,不可使用強力,而是提供建議,考慮他們本身的能力和喜好。「有一日,亞當和他妻子同房,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又生了該隱的兄弟亞伯。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創4:1,2)。「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林前7:36,38)。
問7: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
1. 對丈夫的愛要超過對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愛。「好指教少年婦人,愛丈夫,愛兒女」(多2:4)。
2. 在兩性關係、財產以及其他託付她們的事情上,都要忠心、信實。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提前3:11)。
3. 敬重他們,並害怕得罪他們。「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33)。
4. 在基督之下,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順服他們。「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5.留意使丈夫喜悅,使自己合乎丈夫的性情,凡事得蒙丈夫的歡心。「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林前7:34)。
6.幫助分擔他們的重擔以及家庭的生計。「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她觀察家務,並不吃閒飯」(箴31:27)。
7.當丈夫的忠告和建議是良善的時候,她們就該為自己靈魂的緣故留意傾聽並順服;若是自己的丈夫邪惡,就該以謙卑和智慧之心,努力用善意和愛心的勸戒,貞節和甜蜜的話語,感化自己的丈夫,使他們歸向上帝的真道。「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問8: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
1.把最寶貴的愛給她們,就象基督愛他的教會一樣。「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5)。
2.與她們同住,並按照真知識敬重她們,喜悅和她們在一起。「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弗5:31)。「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彼前3:7)。「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鏖鹿,可喜的母鹿;願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她的愛情,使你常常戀慕」(箴5:18,19)。
3.溫柔地對待她們,用心為她們提供衣食,以及其他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對待自己的身體一樣。「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8,29)。
4.信守婚約,忠誠於自己的妻子,克制自己,不可歸於自己妻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可歸別人為妻,我向你也必這樣」(何3:3)。
5.保護他們免受傷害,用愛的翅膀遮蓋她們的軟弱。「並且大衛救回他的兩個妻來」(撒上30:18)。「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
6.留意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取悅自己的妻子,當她們作得好的時候就讚美她們。「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林前7:33)。
7.與她們一同禱告,並為她們禱告,為她們提供建議和勸勉,想方設法幫助她們,特別是在與她們的靈魂有關的事務上,與她們一同遵行上帝的真道和誡命。」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3:7)。「他們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1:6)。
問9: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
1.要在心思、言語和行為上尊敬主人。「僕人敬畏主人」(瑪1:6)。「凡在軛下作僕人的,當以自己主人配受身份的恭敬,免得上帝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前6:1)。
2. 存敬畏之心,勤勤懇懇,甘心樂意,出於對基督的順服而服事他們。「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象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討人喜歡的,要象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從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5-7)。
3.在交付他們的財產和其他事務上都要對主人有忠心,竭盡全力在各樣的事情上得蒙他們的喜悅。「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9,10)。
4.在受到責備的時候有謙卑和忍耐之心,不僅僅是在當受責備的時候,就是在自己無辜的時候也當如此。「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夸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上帝看是可喜愛的」(彼前2:18-20)。
問10: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
1.在帶領和管理自己的僕人的時候,要有智慧和溫柔,悅納他們在服侍上的殷勤和甘心,不要一發現毛病就威嚇他們,要牢記自己也是基督的僕人,有許多的過錯需要遮蓋。「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弗6:9)。
2.為他們提供合宜的充分的食物。「並有母山羊奶夠你吃,也夠你的家眷吃,且夠養你的婢女」(箴27:27)。
3.要在所允諾的時間,支付他們的工資。「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西4:1)。「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申24:14,15)。
4.僕人犯罪的時候要予以責備,對於某些過犯要用言語責備之外,還當採取其他措施予以管教。「只用言語,僕人不肯受管教,他雖然明白,也不留意」(箴29:19)。
5.在上帝的真道上教訓他們;與他們一起敬拜上帝;給他們留出時間,使他們每天都能自己敬拜上帝;儘量約束他們不要犯罪,特別是不要在言語行為上違背守安息日的誡命;勸勉、說服他們順服並事奉主,在這些方面,既作他們的榜樣,也作他們的同伴。「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 「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他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徒10:2)。
問11: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
1.為他們所從事的聖工的緣故,尊敬他們,愛戴他們。「弟兄們,我們勸你們敬重那在你們之間冷酷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敬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2,13)。「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你們當日所夸的福氣在哪裡呢?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加4:14-15);
2.殷勤參加他們的講道,以及他們所施行的其他蒙恩之道。「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
3.謙卑、忍耐地領受責備的話,甘心樂意地順服牧師從聖經中向他們解明的誡命,並服從主所交託給他們的管教。「存溫柔的心領受那所栽種的道」(雅1:21)。「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來13:17);
4.供應他們肉身的需要。「主也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9:14)。「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加6:6);
5.為他們禱告。「弟兄們,我借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又借著聖靈的愛,勸你們與我一同竭力,為我祈求上帝」(羅15:30)。「請弟兄們為我們禱告」(帖前5:25);
6.閉耳不聽指責與毀謗他們的話,沒有證據就不要相信;保護他們,抵擋不敬畏上帝的世人,以及許多的假弟兄、良心敗壞的假冒偽善的人,他們為撒旦所使用,向他們身上潑髒水,由此使人對他們形成偏見,使人們既不聽從他們的話,也不領受他們所傳講的教導,從而奔向錯謬之路,在褻瀆上帝的事上心地變得越來越剛硬。「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問12: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
1.珍惜、眷愛他們的靈魂。「只在你們之間存心溫柔,如同母親乳養自己的孩子。我們既是這樣愛你們,不但願意將上帝的福音給你們,連自己的性命也願意給你們,因你們是我們所疼愛的」(帖前2:7,8);
2.殷勤、誠懇、不懈地向他們講解上帝的話語,為他們施行各樣的蒙恩之道。「我們的勸勉不是出於錯誤,不是出於污穢,也不是用詭詐;但上帝既然驗中了我們,把福音託付我們,我們就照樣講,不是要討人喜歡,乃是要討那察驗我們心的上帝喜歡」(帖前2:3,4)。「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4:2);
3.甘心樂意地為他們警醒守望。「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照上帝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彼前5:2);
4.為他們禱告,並讚美上帝顯明在他們身上的恩典。「因此,我既聽見你們信從主耶穌,親愛眾聖徒,就為你們不住地感謝上帝,禱告的時候,常提到你們」(弗1:15-16);
5.在聖潔和善行方面為他們作美好的榜樣。「你自己凡事要顯出善行的榜樣」(多2:7)。「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前4:12)。
問13: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
1.高度尊重他們。「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2.順服他們,只要不違背基督的律法,就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羅13:1)。
3.甘心樂意地付給他們所當得的。「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13:7)。
4.在他們遭遇危險的時候保護他們。「你們都是該死的,因為沒有保護你們的主,就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撒上26:15)。
5.為他們獻上禱告和感恩。「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2:1,2)。
問14: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
1.在基督之下,用智慧、公義和仁慈來治理百姓,竭盡全力在民眾之間促進真宗教的發展。「求你賜我智慧聰明,我好在這民前出入」(代下1:10)。「所羅門定意要為耶和華的名建造殿宇,又為自己的國建造宮室」(代下2:1)。
2.為百姓的益處制定良法,任命忠信的官吏,使他們依法辦事,克盡職守。「設立審判官,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我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19:5-7)。
3.留意保守人民的公共安全。「亞撒的兒子約沙法接續他作王;他安置軍兵在猶大一切堅固城裡,有安設防兵在猶大地」(代下17:1,2)。
4.以身作則,對好人好事或表贊同,或予賞賜,而對惡人惡事則予以阻止和懲罰,從而鼓勵百姓行善。「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4)。
問15: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
1.在他們面前站起來,以尊敬之心給他們讓座。「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利19:32)。
2.謙卑地順服他們,服從他們智慧的建議。「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彼前5:5)。
3.在美德和作風上效法他們。「你們該效法我,象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1:1)。
問16: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要有長者的風範,以身作則,用聖潔的言行來顯明他們所領受的恩典的力量。「勸老年人要有節制、端莊、自守,在信心、愛心、忍耐上,都要純全無疵。又勸老年婦人舉止行動要恭敬,用善道教訓人」(多2:2,3)。
問17:平輩之間的責任是什麼?
回答:平輩之間的責任是:
1.和睦相處,真誠相愛,彼此禮讓。「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9,10)。
2.有憐憫之心,謙恭有禮,親切友善,與人為善,與人同樂。「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彼前3:8)。「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與喜樂的人要同樂」(羅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