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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4年10月13日
25問:基督如何執行祭司的職分?
答:基督執行祭司的職分,在於將祂自己一次獻上為祭,以滿足神的公義,使我們與神和好,並且又不斷為我們代求。
25 Q. How does Christ execute the office of a priest?
Christ executes the office of a priest, in His once offering up of Himself a sacrifice, to satisfy divine justice, and reconcile us to God, and in making continual intercession for us.
二十五問:基督怎樣執行祭司的職分呢?
答:基督執行祭司的職分,是一次將他自己獻上為祭,滿足了上帝的公義(賽53;徒8:32-35;羅10:4;來9:14,28;10:12),使我們與上帝和好(羅5:10-11;林後5:18;西1:21-22;來2:17),並為我們繼續代求(羅8:34;來7:25;9:24)。
問1: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一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一部分是他為我們向上帝獻祭。「凡大祭司都是為獻禮物和祭物設立的,所以這位大祭司也必須有所獻的。」(來8:3)
問2:什麼是祭?
答:祭是由上帝所任命的祭司向上帝所奉獻的神聖的祭品。
問3:基督是上帝所任命的祭司嗎?
答:是。因為他是由上帝呼召並膏抹擔任這一職分的。「這大祭司的尊榮沒有人自取,惟要蒙上帝所召,像亞倫一樣。如此,基督也不是自取榮耀作大祭司,乃是在乎向他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就如經上又有一處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來5:4-6)
問4:基督為我們向上帝所奉獻的祭是什麼?
答: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他自己為祭。「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9:26)
問5:基督經常獻上他自己為祭嗎?
答:不。他只是一次獻上自己為祭,這對我們的罪來說就已足夠了。「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9:28)
問6:為什麼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
答: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他自己為祭:
1.由此他可以為我們滿足上帝的公義;
2.由此他可以使我們與上帝和好。
問7: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如何由此而滿足了上帝的公義?
答:1.我們犯罪無限地冒犯了上帝的公義,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具有充分的價值,可以滿足上帝的公義,因為他也是上帝,他作為祭有著無限的尊貴。
2.因為基督代表罪人所行的獻祭為上帝所悅納。「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上帝。」(弗5:2)
3.進一步來說,因為基督在他的受死中,作為我們的祭,擔當了我們的罪,因而擔當了我們因犯罪而應受的懲罰;他之所以擔當我們的罪和懲罰,是為了滿足上帝的公義。「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
問8:基督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滿足上帝的公義的結果是什麼?
答:基督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滿足上帝的公義的結果就是:我們得與上帝和好。「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讎,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上帝和好了,」(弗2:16)
問9: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二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二部分是為我們代求。「他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賽53:12)
問10:在基督的代求中,他為我們作什麼?
答:在他的代求中,基督作為我們的中保,向上帝禱告祈求,藉著他受死的恩德,我們可以確實地與上帝和好,我們本人被悅納,我們的罪得赦免,我們的良知得平安,我們的禱告蒙垂聽,最終我們的靈魂得拯救。「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約一2:1)「你們若奉我的名求什麼,我必成就。」(約14:14)
問11:基督在何處為我們代求?
答:基督在天上在上帝的右邊為我們代求。「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里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8:34)
問12:基督只是一時為我們代求嗎?
答:基督為我們繼續代求,直到永遠。「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7:25)
問13:基督祭司的職分與禮儀律之下祭司的職分有什麼不同?
答:1.在律法之下的祭司是按亞倫的等次為祭司;而基督是按麥基洗德的等次為祭司,作為人,他沒有父,作為上帝,他沒有母。(來7:1-20)
2.律法之下的祭司仍然是有罪的;但基督是聖潔的,他完全沒有罪。「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來7:26)
3.律法之下的祭司有許多,因為都是必死的;但基督是他等次的唯一大祭司,他長久不更換。「那些成為祭司的,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7:23,24)
4.律法之下的祭司分別為聖,就任祭司,並不起誓;但基督是起誓立的。「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他的對他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來7:21)
5.律法之下的祭司的職任是可變的;但基督的祭司職任是不變的。「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這位既是永遠長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7:12,24)
6.律法之下的祭司獻很多祭,獻上牛羊和祭牲的血;但基督只是一次獻祭,將自己獻上,而且是獻上他自己的血。「也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帶著牛羊的血進入聖所。」(來9:25)「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上帝的右邊坐下了,」(來10:12)
7.律法之下的祭司不但為他人的罪獻祭,而且也為他們自己的罪獻祭;但基督的獻祭只是為他人,因為他自己沒有罪。「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來7:27)
8.律法之下的獻祭是基督獻祭的預表,本身並不足以除罪,也不會超過其中所見到的基督而蒙悅納;但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卻是預表之事的本體,本身就能除罪,因為這祭本身就是蒙悅納的。「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14)
9.律法之下的祭司代表人民在聖殿中來到上帝的面前,而這聖所是人手所造的;但基督是在天上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因為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來9:24)
10.律法之下的祭司只擔任祭司職分;而基督是限制、祭司和君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