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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罪」?我憑良心行事為人,何罪之有?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福音常遇難題五十則 ,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
也許你認為,我一不偷,二不搶,一生沒有殺過人,更沒有放過火;政府所訂的法律,我從未違犯;憑良心行事為人,我有什麼罪呢?
讓我們先把「罪」這件事好好來分析一下。「罪」有因和果的關係,有因就會產生果。有時受了種種限制,無法結成果,雖然罪果是沒有結出來,然而那個罪因仍然是存在的。不錯,你沒有偷、沒有搶,那是因為有了法律上的約束,人一窮,環境一改變,難保不想偷搶。耶穌說:恨人就和殺人一樣,看見婦女動淫念就和犯姦淫一樣,(馬太福音第五章)。也許你認為這個世界上不見得沒有好人;不去恨人,也不會動淫念,有機會偷搶他也不會去做。不錯,好人是有的,因為聖經告訴我們,(創世記第一章)神是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儘管人遠離了神,多少還有一點神的形像,就是良心和愛心。正如孟子所說:「人皆有惻隱之心。」聖經也說,這是是非之心。(羅馬書二:15)
可是罪的範圍很大,大致上可分為兩方面;一種是發生在外表的「罪行」,另一種是「罪性」,或說「原罪」。人類始祖亞當、夏娃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他們犯了罪,遺傳下來,罪的成份就潛伏在下一代人的身上。聖經明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馬書五:12)
人類因為有「罪性」,所以就產生很多「罪行」。小孩子不必教他,就會知道怎樣撒謊、罵人、打人。即以所謂好人來講,誰敢說從來沒有說過一句謊言?誰敢說從來沒有恨過人?要知道,罪沒有大罪小罪之分,也沒有為害的程度善意或惡意之分。
聖經對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如:「違背律法」(約翰壹書三:4)、「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三:23)、「知善而不行。」(雅各書四:17)這些都是與神相反對的,在神的眼裡都是罪。不孝順父母是很大的罪,但是我們忘記這位賜萬物給我們享受,創造我們的神,這樣忘恩負義,罪豈不更嚴重?存在主義哲學大師齊克果說:「神已經存在,而人卻懵懂不知,彼此爭論祂是否存在,卻不承認祂的存在。」人罔顧神的存在,這種驕傲的態度是人最嚴重的罪。的確,世界上有壞人,也有好人,但好人再好,罪性還是有的;只是有了罪,就進不了神的國。有人認為我們可以行善,做好事,將功抵罪,試問:如果你殺了一個人,用救了一個人的性命想來抵消殺人之罪,法律上能否不受刑罰呢?不可能的,因為殺人犯法是一件事,救人性命是另一回事。
那麼我們的始祖亞當犯了罪,卻使我們後代的人一起遭殃,豈不冤枉嗎?前面已經說過這是遺留下來的原罪。要知道,神是公義的,祂就是為了不願意我們遭殃,才賜下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替我們釘死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我們只要相信耶穌,我們所有的罪,無論是原罪和自己所行的罪,都得到赦免,並且可以免除死後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