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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II201-210
DAY 201 [3.4.24-25a] 總結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總而言之,天主教推說神要信徒來神甫面前告解,等於是說神是這虛偽認罪的創始者。他們所引用的幾處經文毫不支持其謬論。向神甫告解認罪的規條是他們捏造的,這些規條不僅是專制獨裁,也是藐視神,因為神要信徒的良心聽從他的道,要信徒從人的權柄下得釋放。神要人經由白白恩典得到赦免,已經清楚定規在聖經中。天主教卻在神恩典之外,規定告解赦罪的儀式,這是完全不可容忍的褻瀆,因為我們得救唯獨靠神的恩典。天主教如此的獨裁專制,始於中世紀敗壞專橫之人的壓制。這告解禮是極為有害的規條,當人心敬畏神的時候,告解禮將他們悲慘的心靈打入絕望中;當人心不在乎敬虔時,告解禮以虛偽奉承來麻痺他們,使他們更為麻木不仁。無論他們如何為自己的作法提出緩解,也不過是更攪和、混亂、腐化純正的教義,以詭詐掩飾自己的惡行。
天主教的悔罪禮,除了必須在神甫面前心靈痛悔,口裡認罪,還有第三部分「以行為補罪」。這「補罪」教義也是荒謬的,我們只要用一句話,就能推翻他們有關這方面一切虛妄的教導。他們說,認罪的人禁戒從前的惡行並改善自己的行為,仍是不夠的,除非他以行動向神補償他的罪過。他們說,有許多能幫助人贖罪的方式:流淚、禁食、奉獻、施捨。人必須以這些行為平息神的忿怒、償還自己所欠神公義的債、彌補自己的過犯、以功德來配得他的饒恕。他們說,因為雖然神以他寬厚的憐憫赦免人的「罪咎」,然而他為了施行公義的懲戒,仍保留了「罪罰」。就是因為此「罪罰」仍在,所以必須藉「補罪」來贖「罪罰」。追根究底,他們所說的就是此點:我們的確從神的憐憫得著赦免我們的罪咎,但唯有藉著人行為的功德介入,來償還我們的罪過,才能足夠補償神的公義。
我們要以「神白白赦罪的恩典」反駁這類謊言。「唯獨恩典」是聖經最清楚的教導(賽52:3;羅3:24-25;5:8;西2:13-14;提後1:9;多3:5)!首先,難道赦免不是出於神全然白白的恩賜嗎?當債主收到還款後開出收據,我們不稱他為「赦免者」,而是當債主沒有收到還款,卻出於他自己的恩典,跟甘心樂意取消了債務,這才是「赦免」。其次,「白白」此詞的含意,難道不是將「補罪」的想法一筆勾消了嗎?既然神的白白恩典,以雷霆萬鈞之勢打倒了他們「補罪」的錯謬,他們有何憑據仍要建造這海市蜃樓呢?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DAY 202 [3.4.25b-26a] 基督已經提供完全的補罪
神藉以賽亞的口宣告:「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賽43:25),神公開宣告赦罪的原因和根基,惟獨出於他的良善。此外,整本聖經都為基督作見證,我們是「因他的名得赦罪」(徒10:43),這不就是排除一切其他的名嗎?那麼,他們憑什麼教導說,赦免必須以「補罪」(人以自己的行為贖罪)來明白呢?他們不能否認將「赦免」歸於「補罪的行為」,即使他們只是引進「補罪」作為幫助。
當聖經說:「奉基督的名」,意思是我們毫無貢獻參與,也完全不能靠自己,沒有任何行為功德可宣稱,而是惟獨倚靠基督所成就的。就如保羅所說:「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5:19)。他立刻解釋何能如此與為何如此,因為「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
然而,天主教在其敗壞中扭曲信仰,說:人在受洗時,我們藉著基督被接納進入神的恩典中,一次性的得到赦免以及與神和好;在受洗之後,就必須自己努力藉著告解與補罪而興起;並且基督的寶血不再有效,除非是藉教會的鑰匙權的發放分配。天主教如此敗壞的教義,並非只有一、兩位神學家如此說,而是所有經院哲學家在他們著作中清楚的教導。因為他們的大師,根據彼得的教訓(彼前2:24),承認基督在十架上擔當我們的罪;然後,修改此教訓,加上例外說:藉著洗禮,所有對罪的今世刑罰都暫緩了,而在洗禮之後,藉「悔罪禮」幫助可減輕這些刑罰,使基督的十字架和我們的悔罪禮一起同工,神人合作。
使徒約翰所說的是截然不同:「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2:1-2);「小子們哪,我寫信給你們,因為你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約壹2:12)。他在此確實是針對信徒說的,當他解釋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時,就表示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補罪方法,可以平息神忿怒。他並非說:「神藉著基督從前一次性的與你們和好:但你現在要為自己尋求別的贖罪方式」;反而他乃是說,基督成為我們永遠的中保,為要藉著他的代求,隨時挽回我們蒙父神悅納;這是永遠除罪的挽回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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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3 [3.4.26b-27a] 唯一的中保,唯一的挽回祭
施洗約翰為主基督作見證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36)。惟有基督才能除去人的罪;既然惟有基督是神的羔羊,所以唯有他是為我們的罪所獻上的祭,只有他能贖罪,只有他能補罪。赦罪的權柄和能力是屬於聖父,而且他在這方面與聖子有所分別。就另一層面而言,基督獻上自己作為祭物,他親自擔當了我們所應得的懲罰,在神的審判台前塗抹了我們的罪咎。由此可見,惟有將贖罪的尊榮歸功於基督,我們才能享受他所作成的救贖。那些想要以自己的補罪功德來平息神忿怒的人,是企圖竊奪主基督的榮耀。
我們應當留意兩件事:(1)我們要將基督的尊榮完全歸給他,不可減損之;(2)我們的良心確信自己在他裡面罪得赦免,才能與神和好。
以賽亞說,聖父將眾人的罪孽都歸在聖子身上,以他的鞭傷醫治我們(賽53:5-6)。彼得也以不同的言詞重複此真理:基督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保羅記述:當基督替我們成為罪時,在他身上被定了罪案(林後5:21;加3:13;羅8:3)。當基督被獻上為贖罪祭時,罪的權勢和咒詛都被除滅瓦解了。基督擔當了我們一切的罪,以及有關的咒詛和污穢,並承受了神可怕的刑罰和死亡的咒詛。聖經從未教導這樣的謊言:在我們起初得潔淨之後,我們每一人都必須根據告解悔罪禮的補罪,才能經歷到基督受苦的功效。這是天主教極為有害的謬論。反而言之,我們每當犯罪跌倒時,我們要記住:唯有倚靠基督的贖罪與補罪,才能真正經歷赦罪的平安。
天主教主張:人初次罪得赦免,完全是神的恩典在運作,但是如果人後來跌倒了,則要靠自己作工來配合,以獲得再次的赦罪。這是混淆視聽的謬論,害人不淺。假若這些教導是對的,則「神恩獨作」變成了「神人合作」;前所承認基督所獨作的,則被人竊奪了。 我們一切的罪孽都歸在基督身上,我們是唯獨在他裡面蒙救贖;這與天主教所說,人要靠自己的行為功德贖罪,是截然不同的。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與天主教所說,人必須靠自己的行為挽回神的忿怒,真是天淵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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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4 [3.4.27b] 我們的良心
天主教說,信徒必須靠自己補罪才能贖罪。如果說這是為了叫人良心平安,然而當人聽到他必須靠自己補罪,這能使他的良心平安嗎?他的補罪(將功抵過)要到何種程度,才能確信自己終於補足了呢?如此一來,他會一直懷疑他所信的是否是一位憐憫人的神;他的心會一直攪擾不安,甚至恐懼戰兢。因為那些倚靠無用的補罪的人,其實是藐視神的公義審判,以為自己作一點善行就可以彌補罪過;也更是對自己深重罪惡,輕描淡寫的回應。
即使假設他們可以藉著恰當的補罪來贖一些罪,但是當他們發現自己的罪多到無數,縱使有一百條性命全用來贖罪,也不足以補償自己的罪過時,他們又將怎麼辦呢?此外,聖經一切宣告赦罪的經文,並非屬於未受洗之人,而是賜給神所重生的兒女,對長期在教會中被養育的信徒說的。這樣的赦罪應許,是使徒保羅光榮的宣告:「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林後5:20)。這不是針對外面的人說的,而是針對那些已重生之人。他否認了信徒自己能補罪,於是領導他們歸向基督的十字架。
保羅對歌羅西的信徒說:基督「藉著他自己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1:20),他並非將這局限於當初我們被接納入教會時,乃是說我們的一生都是如此。這是上下文所明確告訴我們的,因他在這段經文前面說,信徒已經藉基督的血得蒙救贖,即罪得赦免(西1:14)。這是聖經反覆教導的真理,許多經文所說到的,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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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5 [3.4.28] 所謂「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
天主教主張信徒必須自己補罪來贖罪,為了自圓其說,就愚昧的區分某些罪是不至於死的小罪,另一些則是至於死的大罪。大罪需要重大的補罪;而小罪能以較為簡單的解藥潔除,例如:誦讀主禱文、灑聖水、藉彌撒解罪。他們如此自導自演,是對神不敬。雖然他們一直在談「小罪」與「大罪」,卻無法分辨二者之間的差別,只籠統的說內心不敬虔和不潔是小罪。
然而,聖經是區分義和不義的惟一標準,我們根據聖經宣告:「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20)。信徒的罪是可赦免的,並非因為那些罪是不至於死的小罪,所以他們不當死亡;乃是因為神的憐憫,「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8:1),因為他們不被算為有罪,因為神赦免了他們的罪,他們的罪已被塗抹了(詩32:1–2)。
所有的罪,就本質而言,都是致死的罪。天主教非常不公平地誹謗此教義真理,說異教徒才相信所有的罪都是同等的。然而,我們可以用他們自己所說的輕易地反駁他們。我們只要質問,在他們所稱為「至於死的大罪」中,是否承認某一罪比另一罪較輕?既然他們承認,這就表示至於死的大罪,不都是一樣嚴重。所以他們的謬論不攻自破。
既然聖經明確的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然而人若順從律法就必因此活著(利18:5;結18:9;20:11,13;加3:12;羅10:5;路10:28),違背律法的結局是死(羅6:23;結18:4,20),他們無法迴避這樣的定案。在他們的罪是如此眾多,他們能從自己的補罪得到什麼結果呢?如果每一個罪都需要花費一天的時間來補罪,則當他們正在思想補此罪時,又在犯更多的罪。因為連最敬虔的義人,每天也要跌倒多次(箴24:16)。當天主教徒正束腰準備補自己的罪時,同時也在累積許多(甚至不可勝數)其他的罪。既然他們能為自己補罪的確信已經破滅,為何仍堅持己見,留戀此迷信呢?他們仍認為自己能補罪,為何如此僭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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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6 [3.4.29] 赦罪包括免除刑罰
天主教為了找藉口為其「補罪論」辯護,就捏造「罪罰」與「罪咎」之間的區分。他們承認神的憐憫免除了「罪咎」,然而在「罪咎」得赦免之後,「罪罰」仍然存留,因為虧欠神的公義仍需償還。所以他們主張「補罪」的目的,在於除掉「罪罰」。這是何等輕浮和荒謬!他們承認神白白赦免罪咎,卻又再三教導人以禱告、流淚、以及一切其他的方式,來配得罪罰的赦免。然而聖經論到「赦罪」所有的教導,都直接與此「罪咎,罪罰」的區分相反。
我們已經充分證明這點,但再補充一些經文證據,以徹底揭發他們的狡猾詭辯。神在基督裏與我們所立的「新約」,就是他不再記念我們的罪(耶31:31,34)。我們從先知以西結所說,就更加明白此話的意義:「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結18:24);「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結18:21-22,27)。神說他必不記念他們的義行,意思就是他不會記錄這些義行,為了獎賞他們。所以當神說他必不記念他們的罪惡,意思是他必不再要求刑罰他們。聖經在別處也有同樣的教導:「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賽38:17);「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賽44:22);「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7:19):「耶和華不算為有罪……遮蓋其罪」(詩32:1-2)。
只要我們留心聽這些經文,就必曉得這是聖靈清楚的教導。顯然,若神刑罰罪,他就是將罪歸在我們的帳上;他若報應罪,他就在記念罪;他若審判人,就必不遮掩人的罪;他若鑒察罪,就必不將之扔於背後;他若究察罪,就不會塗抹過犯像厚雲消散;若他宣告人的罪,就不會將之投入深海裏。並且,奧古斯丁清楚解釋說:「神若遮蓋罪,他就定意不再觀看;他若定意不究察人的罪,他就定意不刑罰;神定意不記念人的罪,他願意赦免他們的罪。那麼,他為何說:『遮蓋其罪』呢?是不再鑒察這些罪。神鑒察人的罪,不就是為了懲罰罪嗎?」
我們當留意先知以賽亞的另一段經文,告訴我們神赦罪的法則:「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賽1:18)。耶利米說:「當那日子,那時候,雖尋以色列的罪孽,一無所有;雖尋猶大的罪惡,也無所見;因我所留下的人,我必赦免」(耶50:20)。你想確實明白這些話的意義嗎?你要默想神所說的這些話:神將「過犯封在囊中」(伯14:17);「人的罪被包裹,被收藏」(何13:12);「猶大的罪是用鐵筆,用金剛鑽記錄的,銘刻……」(耶17:1)。這些經文表明神必定報應罪,這是毫無疑問的;反過來說,當神宣告他免除一切的報應刑罰,我們必須毫無疑問的相信。我們在此懇請讀者,應當留意的是神的真道,而非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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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7 [3.4.30a] 惟有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才能免除罪咎與罪罰
假如說我們的罪已得赦免,卻仍須為自己的罪受懲罰,則基督賜給了我們的是什麼呢?聖經說基督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意思必是他擔當了我們的罪所應得的刑罰和報應。先知以賽亞更明確的表達同樣的含意:「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賽53:5)。「他代替我們受刑罰,使我們得平安」,這刑罰不就是指我們犯罪所當受的刑罰麼?除非基督替我們擔當了,使我們與神和好,否則我們必須自己擔當此刑罰。顯而易見,基督擔當了罪的刑罰,為要將他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拯救出來(太1:21)。
每當保羅提到「救贖」是在基督裡所成就的,他習慣以專有名詞來表明(羅3:24;林前1:30;弗1:7;西1:14)。他這如此作的目的,不僅是表示此「救贖」並非一般所理解的贖,更是表明此「救贖」所付出的重價與完全償清罪債,不需要再補罪了。這就是為何保羅寫道,基督捨了自己,作我們的「贖價 」(提前2:6)。奧古斯丁也論:「神的忿怒如何被挽回呢?難道不是藉著犧牲獻祭嗎?而犧牲獻祭是什麼呢?難道不就是基督藉他的死,所提供給我們的嗎?」
為了除掉罪所帶來的惡果,摩西律法中的條文中,首先所提供給我們的,是強有力的徹底解決方案。因為神在律法中所設立的,並非這一種或那一種補罪方式,而是要求犧牲獻祭,完全償清罪債。然而,神在其他地方詳細嚴格地吩咐贖罪的所有儀式(出30:10;利4:1 – 7:16;民15:22-31)。他吩咐罪惡過犯的補償,完全不能藉著行為功德,只能藉著獻祭贖罪;原因是他定意顯示唯有一種方式才能平息他的義怒審判。以色列人所獻的祭,不是算為人的行為功德,乃是影兒指向實體,就是基督獨一無二的獻祭。何西阿用字簡潔,生動表達了神所要求的獻祭贖罪:「求神除盡罪孽」,這是赦免罪惡。「這樣,我們就把嘴唇的祭代替牛犢獻上」(何14:2),這就不需要再補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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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8 [3.4.30b-31a] 罪罰來自罪咎,二者同時得到赦免
天主教更詭詐的迴避方法,是區分「永恆的刑罰」和「現世的刑罰」。他們將「現世的刑罰」定義為:神對人在今生身體或靈魂的任何懲罰;「永遠的刑罰」是永死。他們認為要以自己的補罪,來承擔現世的刑罰。其實,這樣的區分對於他們的主張毫無幫助。因為我們以上所引用的經文都清楚教導:神接納我們進入恩典中的前提,是「無論我們當受的刑罰為何,他藉著赦免我們的罪咎,都已經免除了」。
當大衛或其他先知尋求神赦免罪惡時,他們同時也求神免除罪的刑罰。他們深知神的審判刑罰,驅使他們如此禱告。另一方面,當先知向人應許神的憐憫時,他們幾乎總是宣告罪的刑罰與如何得到赦免。的確,當神藉以西結的口宣告,他將被擄至巴比倫的猶太人領回,並不是為了猶太人的緣故,而是為了自己的緣故(結36:22,32),這足以表明罪咎與罪罰,二者都是白白的赦免。最後,我們若藉著基督從罪咎中得釋放,則根據罪咎而來的罪罰也必止息。
天主教曲解聖經經文,來支持其補罪謬論。我們要明察秋毫,駁斥其謬論。他們說大衛因淫亂和謀殺的罪,受先知拿單的斥責,雖然他的罪蒙赦免,然而後來遭到刑罰,即他在淫亂中所生的兒子之死(撒下12:13-14)。天主教說,在赦免罪咎之後,必須遭受這樣的懲罰作為補罪。因但以理吩咐尼布甲尼撒王要以施捨贖自己的罪(但4:27)。所羅門也說:「因憐憫誠實,罪孽得贖」(箴16:6);「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箴10:12)彼得也贊同這觀點(彼前4:8)。路加福音也記載,主論到有罪的女人:「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路7:47)。他們用這些經文來支持其補罪之說。
這些人總是扭曲和謬誤的強解神的作為,文不對題!然而,只要他們留意觀察,這是他們根本不當忽略的:神的審判有兩種;他們就會明白拿單對大衛的責備中所提的,是極為不同的責罰,並非神的發怒報應。我們都很想明白,神藉著管教督責我們的罪,其目的如何,以及這與神向不敬虔、被遺棄之人發怒報應,有何不同。因此,簡要討論二者的區別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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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9 [3.4.31b-32a] 報應的刑罰,與管教的責罰
為了教導起見,我們區別「報應的刑罰」與「管教的責罰」。我們應當明白,神以刑罰報應他的仇敵,所以神向他們發怒、破壞他們、打散他們、使他們落空。因此,這是神報應的刑罰:當刑罰是與神的怒氣連在一起時。
在管教的責罰中,神的嚴厲並非出於他的怒氣,他不是為了毀滅人而發怒報應。因此,恰當的說,這並非懲罰或報應,而是管教和警戒。報應的刑罰是屬法官的;管教的責罰則是屬父親的。當法官懲罰作惡之人時,法官衡量罪的輕重,照著罪行施罰。然而,當父親嚴厲的管教兒子,父親並非以責罰來發怒報應他,或惡待他,而是要教導他,使他此後更為謹慎。屈梭多模用稍為不同的例子,教導相同的道理。他說:「兒子受鞭打,奴隸也受鞭打。然而後者因他是奴隸,為他的罪受懲罰;前者是自由之人和兒子,需要被操練而受管教。管教是為了考驗兒子,使他長進;就奴隸而言,是為了鞭打與懲罰」。
為了清楚總結整個問題,我們可以作兩個區分,第一:凡是屬於報應性的刑罰,神的咒詛和忿怒就彰顯出來,但他總不施行這些在信徒身上。另一方面,管教性的責罰則是神的賜福,也見證他的愛,正如聖經所教導的(伯5:17;箴3:11-12;來12:5-6)。整本聖經都清楚指明這區分。因為所有不虔不義之人,在今生所遭受的苦難,都是某種引到地獄的通道,他們藉此已經從遠處望見自己將受的永刑。然而,他們沒有因此而改變自己,一點也沒有受教得益處;反而,他們藉著預嚐這些苦難,預備自己等候那將要來的恐怖地獄。
神嚴厲地管教他的僕人,卻不會將他們交付死亡(詩118:18)。因此,他們也承認神用杖責打他們,對他們是有益的,使他們進一步學習神的話語(詩119:71)。就如我們從聖經多處讀到:眾聖徒以平靜的心,領受這樣的管教,所以他們總是懇切禱告,祈求脫離報應性的刑罰。耶利米說:「耶和華啊,求你從寬懲治我,不要在你的怒中懲治我,恐怕使我歸於無有。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耶10:24-25)。而且,大衛也說:「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罰我」(詩6: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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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10 [3.4.32b] 管教性的責罰與報應性的刑罰,目的截然不同
聖經記載:神在聖徒犯罪時管教他們,向他們發怒。然而這是管教性的責罰,並非報應性的刑罰。以賽亞說:「耶和華啊,我要稱謝你!因為你雖然向我發怒,你的怒氣卻已轉消;你又安慰了我」(賽12:1)。哈巴谷也說:「求你在發怒的時候,以憐憫為念」(哈3:2)。彌迦說:「我要忍受耶和華的惱怒;因我得罪了他」(彌7:9)。彌迦在此教導,人受神公義的管教,若大聲埋怨毫無益處;也教導信徒若在管教中默想神的旨意,就必從悲傷中得釋放。因同樣的緣故,聖經記載神使他的產業被褻瀆(賽47:6;42:24),然而,我們知道神必不會使他的產業永遠被褻瀆。
此處所表達的並非神懲罰的本意和目的,乃是指那些遭受責罰者所體驗到的錐心之痛。然而,神不僅是有時以輕微刺痛管教他的子民,有時也使他們受創,以致於自己感覺離地獄的咒詛不遠。如此,神使他們看見自己應受他的義怒,使他們恨惡自己的惡行,更加想要與神和好,迫切尋求他的赦免,這是恰當的。然而同時,神在責罰聖徒時,更加清楚彰顯的是他的憐憫而非忿怒。
神從前與大衛後裔所羅門所立之約(撒下7:12-13),預表神在基督裡與我們所立的約,那不能說謊的神已宣告,這恩典之約永不失效:「倘若他的子孫離棄我的律法,不照我的典章行,背棄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誡命,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詩89:30-33)。為了使我們更確信他的憐憫,神說必用人的杖,來管教所羅門子孫;用人的鞭責罰他(撒下7:14)。神以這些用詞「人的杖與鞭」,表明溫和的責罰;卻也同時暗示那些經歷到神報應性刑罰的人,必遭遇極端與致命的恐懼。
神藉先知啟示,他管教他的子民以色列是如何以慈悲為懷:「我熬煉你,卻不像熬煉銀子」(賽48:10);不然,你們早就被燒盡了(賽43:2)。神教導他管教的目的,是要潔淨自己的百姓;也說他對他們的管教是溫柔緩和的,免得他們灰心喪志。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人越敬畏神和專心培育敬虔,就會越以謙卑之心忍受神的義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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