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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律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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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律法总论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45章, 王志勇译




圣洁的唯一标准就是上帝的律法。我们首先要概括地探讨上帝的律法,然后再具体地探讨每一条诫命。


希伯来语中表示“律法”的词是“torah”,它是“hora”的派生词,“hora”的意思是“教导”、“指导”。因此,律法是关于人所当行的道路的教训或指导。表示类似意思的词还有“mitzvah” (命令、诫命),“choq”(制度、习俗),以及“mishpat”(审判、评论)。要区分这些词,分出它们哪些是用于道德方面的,哪些是用于礼仪或司法方面的,是不可能做到的(参考诗119篇)。在希腊语中,有一个词是“nomos”——它是“nemein”的派生词,其意思是“指导”或者“分配”,因为律法治理人的生活,按照遵守诫命的情况分配给人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在拉丁语中有一个词是“lex”——“legere”的派生词,其意思是“阅读”,因为律法要读给民众听,要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阅读。“lex”也可以是“ligare”的派生词,这个词的意思是“强迫”——因为律法强迫人必须遵守。在荷兰文中,“律法(wet)”可能是“知道、认识(weten)”的派生词1,因为关于上帝律法的知识已经印在人的本性之中了,上帝使祂的教会更清楚地知道这些知识,以便他们“可以晓得律法”(诗78:6)。藉着这个词的词源,我们可以说,律法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法(law)”这个词有很多种用法。它可以指:1)自然律(罗2:14-15);2)辖制未归正之人,并常常胜过已归正之人的人性中的败坏(罗7:23);3)上帝的全部圣言(诗19:7-8);4)摩西的书(路24:44);5)福音(罗3:27;赛2:3);6)民刑律(约19:7);7)礼仪律(来10:1);以及8)道德律,总括于十诫之中(太22:36-38)。我们此处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律法的最后一种含义。


律法是惟一的赐律者上帝赐给人的唯一的生活标准,用以治理人的心灵、思想、言语、行为。


如果我们把律法看作行为之约的条件,那么律法之中包含了对于违反者的死亡警告,以及对于完全地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应许。然而,如果我们联系上文下理以及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那么真正在此约上有份的人,就能够实实在在地认识到他们违反律法的结果,以及完全遵守律法的意义。然而,基督徒根据律法当受的刑罚已经被那位伟大的中保废去了;因着他们不断地犯罪,他们很容易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也不可能藉着律法赚取救恩,只有藉着中保耶稣基督,他们才能得到救恩。他们也晓得,因为他们不断地犯罪,上帝以父亲的身份管教他们;对于他们真诚的努力,上帝也慈爱地奖赏他们。




1.独一的赐律者(The Giver of the Law)


独一的赐律者是上帝,祂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保守者,是祂的教会——祂的产业的主。立法包括若干个方面,其中必须有:1)立法者――在威严以及卓越性方面高于他人;2)守法者――在赐律者之下接受律法的合适的臣民;3)义务――臣民所应尽的遵行上级所颁布的律法的义务;以及4)律法――与行为相关的律法本身。


惟有上帝,因着祂的本性,才是独一威严的、尊贵的。上帝赋予人生命,并藉着自己的影响保守他们的存有。主本身是配受尊崇的。即使世界上没有任何受造之物,祂也有权柄发号施令。万有的存在都本于祂,因此一切受造之物的存在和运作都臣服于祂。受造之物有责任完完全全顺服他的创造者。即使有智慧的受造之物没有得到明确的吩咐,从他存在的第一刻开始,就有责任按照上帝印在他本性中的法则来顺服上帝,以祂为独一的赐律者,在各样的事情上,都以上帝的诫命为依归。这个义务深深地铭刻在人的良心上,以至于他清楚自己向这位赐律者当尽的本分,赞同这位赐律者的旨意,他晓得顺服这位赐律者是自己当尽的本分。这种心态使人能够认识赐律者上帝,藉着上帝的工作,人能够更加活泼地认识并经历到这种负有义务的关系。当人处于无罪状态中时,这个义务完完全全地刻在人的本性上;当人堕落之后,尽管并不完全,这个义务仍旧刻在人的本性上。这通常被称作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当行为之约被破坏之后,主又与人定立了恩典之约。当主选定亚伯拉罕的后裔作祂的子民,把他们从其他民族中分别出来之后,主用听得见的声音在西乃山上宣布了祂的律法,并把这些律法刻在两块法版上。这通常被称作十诫律法(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上帝既是自然律的作者,也是圣经律法的作者(罗2:14-15)。上帝在西乃山上宣布律法时,祂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设立律法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2)。对于教会来说,从恩典之约的最初开始,上帝的独生子就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因着这个关系,律法的赐予应归于祂。


祂被称作使者,也就是信使,因为上帝命定祂作中保,也因为上帝藉着祂在教会中行作万事。“你们所寻求的主,必忽然进入祂的殿,立约的使者……”(玛3:1)。祂是奉耶和华之名而来的使者(出23:20-21);祂是向亚伯拉罕显现的天使耶和华(创18:1);祂是在荆棘丛中向摩西显现的使者(出3:2,4,6);还是这同一位使者,当祂执行君王职分时,设立了律法。这可以从下列经文中得到证明:“过了四十年,在西乃山的旷野,有一位天使从荆棘火焰中向摩西显现。这摩西……上帝却藉那在荆棘中显现之使者的手差派他作首领、作救赎的。这人(摩西)曾在旷野会中,和西乃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又与我们的祖宗同在”(徒7:30,35,38)。


在颁布律法时,上帝使用天使和摩西作祂的仆人。这可见于下列经文中:“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徒7:53);“并且(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加3:19)。在颁布律法时,众天使簇拥着他们的元首上帝之子一同降临,作祂的仆人,环绕着西乃山(申33:2)。当律法已经写在法版上之后,天使就把那两块法版交给摩西(加3:19)。摩西从天使那里接过法版之后,把法版拿到人们面前,然后又把它们存放在约柜之中(出34:29;申10:5);同样,摩西在圣山上从上帝那里领受礼仪律之后,也把这些律法公之于众。因着这个光照,经上记着说:“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约1:17)。




2.颁布律法的方式(The Manner in Which the Law Was Given)


颁布律法的方式是双重的:1)藉着口头的宣布;2)藉着铭刻在两块石版上。首先是藉着口头的宣布,这经过了充足的准备。在此之前,上帝已经与人定立了恩典之约,上帝的选民已经正式进入到这个约中。接下来的两天,百姓要自洁,洗他们的衣服,从内到外都为第三天做好准备(出19:11)。山的四周都要定好界限,任何人都不可摸山的界限;百姓被告知说,凡上山去或摸这山的人都必被治死。当主以奇妙的方式显现时,整个西乃山烟气上腾,烈焰熊熊,遍山大大地震动——百姓看不见上帝的形体或面容,上帝在幽暗之中(参考出19:18;20:21)。这一切还伴随着可怕的雷轰、闪电、角声(出19:18;20:21)。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百姓之中激起对上帝的尊崇和敬仰,这样才能使他们相信他们不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另外,还为了促使他们敬畏上帝,这样他们才会保持警醒,不去违背律法。但是,这样做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教导新约和旧约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那时的教会只能站在远处,而现今的教会可以自由地接近上帝。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这样的差异。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上帝与人们所立的都是同一个约,这约的中保也是同一位。律法对他们和我们都同样适用,他们和我们今天一样可以藉着中保来到上帝面前。


第二,律法是藉着写在两块石版上颁布的。起初,上帝亲自做了两块石版,把律法刻在上面,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是上帝的工作,字是上帝写的,刻在版上”(出32:16)。然而,摩西从西乃山上下来时,却发现百姓们制造并侍奉金牛犊,公然违背了上帝的律法(这律法是新近才传给他们的),他就发义怒,摔碎了这两块法版(出32:19)。此后,上帝命令摩西重新另造两块石版,并带到上帝那里。摩西遵命行事,上帝重新把律法写在摩西造的石版上,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摩西把石版带到众人面前,并放在预先准备好的约柜中(申10:1,4-5)。


对于为什么没有把律法写在纸上、羊皮上,或者刻在金版、银版上,我们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由此联想到人的心,人的心就像石版一样刚硬,惟有上帝自己才能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结36:26-27)。我们因此也可以反思律法的永恒性,无论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律法都不会被废去。对于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石版表面,而是铭刻在石版上,我们也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可以推测,仅仅从外表上遵守奉行律法是不够的,律法必须要刻在人的心里(耶31:33)。石版的两面都刻着律法,这个事实也支持人们的推测,那就是上帝的律法是人一切行为的准则,人或进或退都必须遵从上帝的律法,人的身体、灵魂、才能都必须受上帝律法的约束,人对上帝的律法不可增加,也不可删减。还有,如果有人问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一块石版上,而是写在两块石版上,我们的回答是:律法关涉到两个对象,即上帝和人的邻舍,正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37节和39节中所教导的那样。


我们还当留意颁布律法的时间和地点。颁布律法的时间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的五十天。那时他们已经脱离仇敌之手,已经被从其他各族中完全分别出来;他们已经与上帝立约,已经发誓要以耶和华为他们的上帝,并遵行祂的道路。为此,他们需要一个行为规范,所以上帝就赐给他们律法。颁布律法的地点是在山上。人心必须要脱离这世上低俗的事情,必须被带到上帝面前,以天上的事情为念。“我要向山举目,我的帮助从何而来?”(诗121:1);“坐在天上的主啊,我向祢举目”(诗123:1)。


西乃山是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一座荒无人烟的山——一个荒凉的地方,在那里找不到饮食,也找不到任何有吸引力或者令人喜悦的东西。他们在那里只能寻求上帝,只能以上帝为他们惟一的喜乐,只能靠着上帝的供给之手存活。因此他们必须藉着顺服上帝,仰赖上帝,竭力保守上帝的同在。




3.上帝的律法及其与恩典之约的关系(The Law of God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Covenant of Grace)


关于上帝的律法,我们需要探讨很多事情;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就会更加明白这个律法的本质和目的。关于十诫的序言,我们当注意到:


第一,在颁布律法之前,上帝已经与以色列人,即何烈山的教会立约。这记载在《出埃及记》第19章中。


(1) 上帝在第五节经文中申明祂的要求:“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


(2) 相应的应许是:“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百姓在第八节中回应了耶和华的话:“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


第二,这个在何烈山定立(或者说正式更新,因为这个约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约就是恩典之约。这可以由以下几点得到证明:


(1)上帝同以色列人在何烈山所立的约与上帝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这个约毫无疑问是恩典之约——是同一个约。“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的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祂要照祂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祂的子民,祂作你的上帝”(申19:9-10,12-13)。


(2)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包括恩典之约中的全部应许:1)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你今日认耶和华为你的上帝,……耶和华今日也认你为祂的子民”(申26:17-18)。很显然,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参考创17:8;耶31:33;林后6:16)。 2)他们蒙应许将要作祭司的国度。“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出19:6)。下列经文可以证明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惟有你们是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祂父上帝的祭司”(启1:6)。这两条包括了所有其他的应许。


(3)它们具有同样的圣礼:割礼和献祭。


第三,整个以色列民族都同时与上帝定立了恩典之约(出19:8)。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在表面上与上帝立约,而不是凭着诚实立约;也就是说,不是凭着知识、信心、爱心与上帝立约。所以,因着这种表面的立约,上帝和人之间也只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他们过着不敬虔的生活,所以说他们在这个约上不忠心(诗78:37)。“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林前10:5)。


第四,尚未归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表面上已经与上帝立约。毋宁说,他们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样,实际上是在行为之约中。虽然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因着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坏了,律法藉着肉体变得软弱了,人们企图靠律法称义得生命,但是人类却仍旧肩负着相同的责任,每当他们犯罪时,他们就是在破坏这约。这就好比是一个曾经犯奸淫的妇人,她在法律上对丈夫有责任,却一次又一次地犯奸淫。此处也是如此。当一个尚未归正的人犯罪时,他不断地破坏自己所当遵行的行为之约。他表面上进入恩典之约后,却不凭信心行事,所以这是轻慢基督,弃绝上帝赐给他的恩典之约。


第五,我们必须确实区分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上所立的约(出19)和随后颁布的律法(出20)。十诫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因为恩典之约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可以说,律法是已经定立的恩典之约的附属品,是约民的行为准则。所以,恩典之约和律法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们以后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颁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上帝同亚当定立的行为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为:


(1)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也只能有一种圣洁的标准。上帝要求亚当完全,这也同样是十诫律法的要求。


(2)行为之约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罗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与十诫是相同的,尽管它们的明晰程度并不相同。所以,行为之约的要求与十诫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顺服为条件应许给亚当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诫的结果。“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颁布十诫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赐律法给亚当的目的。上帝赐律法给亚当是为了让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诫律法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十诫。


十诫的颁布是为了:


(1)使尚未归正的人知罪,认识到自己不断地违背行为之约,因着违背律法将会受到咒诅和灭亡。


(2)使那些已经晓得恩典之约的尚未归正之人离弃行为之约,因为它不能带给人生命;督促他们真正地进入到恩典之约中,凭着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称义。这就是不断重申行为之约的要求以及颁布律法时伴随着可怕的雷声、闪电、号角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向导、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为约民的坚定不移的生活标准,向他们显明纯全的道路,激励他们进入这条道路,在这条路上坚韧不拔地走下去,带领他们走好这条路。“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道路呢?是要遵行祢的话”(诗119:9)。关于这一点,律法被称作主的道路(诗119)。


第七,我们必须区分颁布律法的结果和目的以及尚未归正之人对此的看法。尚未归正的以色列人认为十诫是行为之约的要求,他们必须藉着遵行十诫来寻求生命。他们也这样看待礼仪律并且把它跟道德律混为一谈。然后,藉着外在地遵行这些律法——礼仪律以及道德律——他们寻求能够因此称义(参考罗9:31:32;罗10:3;加5:3-4)。


第八,我们还必须区分十诫和遵行十诫的动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诫命叙述了遵行十诫的动机,阐明了违背律法的害处以及遵行律法的益处。诫命是始终不变的,但遵行诫命的动机有很多方面。我们已经简略介绍了十诫,现在将要回答几个问题。




4.十诫律法:并非行为之约(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Not a Covenant of Works)


问题:十诫律法是行为之约吗?


回答:不是;我们可以用以下几个理由证明这一点:


首先,上帝的公义不会允许罪人在没有中保替他担当违约的刑罚的情况下进入友谊之约。然而,以色列人是罪人,行为之约是没有中保的。所以,律法不可能是行为之约。


第二,上帝与之定立行为之约的人,应该有能力满足行为之约的要求,并因此赚得生命,因为上帝的圣洁、公义和信实不允许他在人虚假承诺的基础上定立一个真实的约。作为得救的前提条件,并因着这些属性,上帝也不会要求人做他不能做到的事情。尽管上帝可以因着人最初在行为之约中的状态,公义地要求那自愿丧失自己原有能力的人完全遵行这些律法,但这些属性不允许把完全再一次摆在软弱的罪人面前作为得救的条件,并由此建立第二个行为之约。在堕落之后,人没有能力完全遵守行为之约的要求,所以上帝不能与人定立一个新的行为之约,因而十诫律法也不可能是行为之约。


第三,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以色列人以及新约的所有信徒(因为他们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将会同时在两个相反的约中。他们在恩典之约中,否则没有一个人能够得救。“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罗3:20)。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他们同时既在恩典之约中,又在行为之约中。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个约是不可能同时有效的。假如他们必须靠行为赚得救恩,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恩典之约;假如他们藉着恩典之约得到救恩,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着行为之约,正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11章6节中所清楚阐述的。而且,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这会破坏上帝的应许。然而,律法诚然没有破坏上帝的应许(加3:17-18)。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第四,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人必须要藉着行为赚得救恩,因为圣经清楚地宣布:“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但是,人却不能这样做,因为人不可能以这种途径获得救恩。“因为不知道上帝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上帝的义了”(罗10:3);也就是说,他们在基督的义上无份,因而也就没有救恩了。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第五,在行为之约中没有表现出任何慈爱,但是在十诫律法中却有慈爱。“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异议#1:律法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完全顺服,被称作一个约。“因为我是按这话与你和以色列人立约”(出34:27);“祂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并将这诫写在两块石版上”(申4:13)。那两块石版被称作约版(申9:11)。


回答:(1)“约(covenant)”这个词有多种意思,所以我们不能单凭这个词的一种用法,就下结论说它指的是双方都赞同的文字之约。这个词在这里指的是一个永恒的应许(创9:9-10),一个不变的律例(耶33:20),一个单独的命令。“我与你们的列祖立约……说,‘到第七年你们各人就要任他自由出去’”(耶34:13-14)。


(2)何烈山之约的定立发生在颁布律法之前,所以律法不可能是约本身。


(3)这是一种比喻性的修辞手法,我们常常用附加品来代替主体的名称(这里也是如此)。恩典之约已经定立了,律法是附加在它上面的,是在恩约中有份之人的行为准则。




异议#2:既然律法与恩典是始终对立的,那么由此推断,律法必然是行为之约。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参考罗4:14;罗10:5-6)。


回答:(1)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主旨和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探讨过这样做的目的。颁布律法的目的是以之作为生活的准则。就此而论,律法与恩典并不是对立的;毋宁说,上帝赐给在恩约中有份的人一个不变的生活标准,这正是上帝赐给他们的恩典。然而,就律法的要求而言,上帝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的内容是与恩典对立的。但是,这并不是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所以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律法等同于行为之约。


(2)犹太人败坏了上帝赐下道德律和礼仪律的目的。他们把这当作行为之约,并在此约中寻求他们的义——正如许多挂名的基督徒至今仍在做的那样。在上述引用的经文中,界定并责备了这些错误的观念。


(3)圣经非常清楚地声明律法与应许并不是互相对立的。“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10:4);“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加3:21)。这就证明律法与应许并不是对立的,十诫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




5.十诫律法:并非恩典之约(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Not the Covenant of Grace)


问题: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吗?或者十诫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吗?


回答: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确实是恩典之约;但是,我们否认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或者此约的纲要。这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十诫律法的全部内容都完完全全地印在亚当的本性上,若不是因为他犯罪玷污了自己的本性,这些律法本该完完全全地传给他的子孙后代的。始祖堕落之后,律法仍旧印在外邦人的心上,尽管并不完全(参考罗1:19-20;2:14-15)。然而,假如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等同于恩典之约本身,那么它在始祖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外邦人不需要听到福音也自然地知道恩典之约。这是极其荒谬的,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的说法也是极其荒谬的。


第二,律法是行为之约的要求和条件,上帝应许赐给完全遵行律法的人生命:“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与行为之约的要求和内容相同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凡是律法说“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的地方,恩典之约都说:“当信主耶稣基督,你就必得救”。这两个约是截然相反的,一个约有效,另一个约就必然失效(参考罗10:5-6;11:6)。


第三,基督是恩典之约的中保,这个约中必然包含关于中保基督的叙述;如果没有关于基督的知识,我们不可能明白恩典之约。然而,在律法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中保,或者提到在中保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四,恩典之约有使人重生、称义、得救的果效;然而,律法却没有。“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8:3)。诚然,凡在律法之下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五,恩典之约只是做出了一些应许——也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参考耶31:33;结36:26-27)。然而,律法却只有命令,没有应许,除非以完全的个人顺服为条件——这是一个没有人能够得到的应许,因为堕落之后没有人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律法只有命令却没有任何有效的应许。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异议#1:既然基督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祂已经把十诫律法赐给教会,那么因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否认这个结论。假如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么,作为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基督就已经把生活准则赐给祂的子民。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必然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是约民必须遵行的生活标准。约民的生活标准应该和恩约本身区分开来。


(2)在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恩典之约,这就证明律法是基督赐给约民的生活标准。




异议#2:十诫的导言“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清楚地表明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这种表达是恩典之约的最本质的表达。


回答:这个短语并不总是恩典之约的表达。这可以由《以赛亚书》第28章26节得到证明,这节经文写的是:“他的上帝教导他务农相宜”,也就是说,上帝教导他如何耕田种地。但是,我们承认,从导言和某条诫命附加的鼓励可以看出来,一定存在着一个恩典之约。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律法本身就是恩典之约,因为“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这种表达方式,常常跟在大家都认为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的命令或警告的后面(参考利18:30;士6:10以及其他多处经文)。导言所表达的是发布命令者的权柄,以及服从他之人的义务——不仅因为祂是上帝,他们是祂所造的,而且还因为他们已经与上帝定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所以,导言和律法之间的差异,就如同发布命令者和命令本身之间的差异那样巨大。




异议#3:律法中提到了慈爱。“我必发慈爱”等等。然而,上帝不可能向一个罪人发慈爱,除非是藉着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我们必须要区分命令本身和发布命令的动机。仅仅因为一个动机是出自恩典之约,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因为律法中用到了一个恩典之约的动机,所以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毋宁说,这证明了相反的结论:这个责任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异议#4:律法是一个约;然而,它并不是行为之约。所以,它一定是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也阐述了被称作“约”的也不一定就是约本身。割礼也被称作是一个“约”(创17:10)。


(2)提出这个异议的人主张,除了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约。他们把这称作外在的警诫性的约。律法不是行为之约,则必然是恩典之约,这个结论就被否定了。他们自己不得不回答说存在第三个约。


(3)正因为律法不是行为之约,所以不能得出结论说律法是恩典之约。所以,这就足以说明律法是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




异议#5:凡是由血来做凭据的——尤其是基督的宝血——都是恩典之约;然而,律法已经由象征性的血来印证了。“因为摩西当日照着律法将各样诫命传给众百姓,就拿朱红色绒和牛膝草,把牛犊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又洒在众百姓身上”(来9:19)。因此,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假如有人一定要从这段叙述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众百姓也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摩西也把血洒在他们身上了。后者是荒谬的,同样前者也是荒谬的。如果有人愿意下结论说,凡是被象征性的血所洒过的都属于恩典之约,我们对此没有异议;如果有人愿意进一步推论说因此十诫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也不反对,只要他把十诫看作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就可以。


(2)然而,圣经中没有一处经文说过写着律法的两块石版曾经用血来印证过,用血洒过。这就表明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3)摩西在记载礼仪崇拜——预表基督——的书上洒血和水,这毫无疑问是属于恩典之约的。




异议#6:礼仪律属于十诫律法,换句话说,属于第二条诫命,让人们按照上帝命令的方式敬拜上帝。然而,礼仪律显然属于恩典之约。所以,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


回答:(1)从这一前提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这就是: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赞成这个结论,因为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


(2)民刑律也属于道德律——属于第二块法版上写着的律法。那么人们可以因此得出结论(论据是相同的)说,十诫是一个政治之约或者社会之约吗?断乎不可,所以人也不能推断说,律法就等同于恩典之约。


(3)我们否认十诫律法规定了礼仪律;无论是第二条诫命,还是其他的任何一条诫命,都没有规定礼仪律。对于上帝的一切侍奉的基础——无论是在行为之约中,还是在恩典之约中,也无论是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确实是记载在第二条诫命之中,这条诫命的内容就是要按照上帝所规定的方式来侍奉上帝。然而,这里根本没有提及礼仪方面。从这样一个共同的根基——由此谈及在完美状态和新约中以及礼仪敬拜方面如何侍奉上帝——得出结论说这条诫命是关于礼仪的,因而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就如同因为律法指出人在行为之约中对上帝及其侍奉应当如何行,就由此得出结论说律法等同于行为之约一样,都是站不住脚的。




异议#7:恩典之约使在约中有份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恩典之约。


回答:(1)辩论的要点仍然是一样的。行为之约使所有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行为之约。所以这个结论的错谬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律法使所有的人负有遵行的义务。


(2)一切属于恩典之约的并非都是恩典之约本身。洗礼和圣餐属于恩典之约;然而它们却并不是恩典之约本身。从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以及就律法是在约中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这个命令来说,我们同意律法属于恩典之约。若把律法解释为恩典之约,又有什么根基呢?




异议#8:律法要求人有信心,信心属于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行为之约要求人当信上帝——那么根据刚才的推理,律法是行为之约——然而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恩典之约。


(2)对于基督的信心属于恩典之约;然而,这并不是律法的要求。律法里面并没有关于基督的启示。




异议#9:第五条诫命是关于迦南地的应许,而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的保证;因此,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


回答:我们必须区分律法本身和律法中鼓励性因素的不同之处——这些鼓励并不能改变诫命的性质,也不能使诫命变得和这些鼓励的源泉性质相同。然而,这些鼓励有时是源自于上帝的本性,还有时源自上帝的工作或者某个特定的应许。这出现在行为之约中,也出现在恩典之约中。所以我们不能从律法中提及关于迦南地的应许,就下结论说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2)第五条诫命中并没有提及迦南地;但是,以色列的后代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这个结论,就好像保罗认为这指的是上帝所预定的人居住的所有国家。“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3)。


(3)我们否认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与天国的保证。人永远也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6.何烈山之约:并不是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的混合(The Covenant Made at Horeb: Not a Mixture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问题: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包括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吗?有人把这个约称作民族之约,认为这个约是个混合之约。他们主张,尽管他们不能完全遵守律法,但是如果他们有真诚的意愿,迫切地努力做到顺服,操练真实的敬虔——而且如果他们相信弥赛亚,弥赛亚补足他们所缺乏的,那么上帝就会喜悦他们,祝福他们。


回答:(1)“民族”这个词并不表明在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约。它只表明上帝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族人定立了恩典之约,这个约被限定于这个民族之内,直到弥赛亚到来的时候。


(2)惟有基督是称义的动因,人的行为在称义中毫无功德。然而,上帝喜悦信徒们真诚的努力,并仁慈地奖赏他们。


(3)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也不认为这个约是有别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另一个约——仿佛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从我们前面所证明的一切观点来看,这一点很清楚;换而言之,就颁布的目的来看,律法并不等同于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再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完全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也不可能部分地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既然律法既不是行为之约,也不是恩典之约,那么它也不可能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


第二,保罗在《罗马书》第11章6节中已经陈明,必定是这两者中的一个在起作用,这二者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既是出于行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为就不是行为了”。恩典之约的道路和行为之约的道路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是的,它们是截然相反的——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两者的混合物。所以,不可能由这两个约制造出第三个约。


第三,假如行为与信心、人的义与基督的义能够接合,那么人就可以一部分靠自己的行为,一部分靠信心来赚得公义,这是与《罗马书》第9章30至32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那样,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因为人可以自己在称义上加添一些东西,这是与《罗马书》第3章24和28节以及《希伯来书》第7章25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以上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他们就部分地处在咒诅之下(加3:10),部分地处在基督里的福气之中(弗1:3),这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假如有些人的顺服是虚假的,那又当如何呢?那么基督的补赎也是无效的吗?那么他们就在恩典之外了吗?那么恩典之约的应许就失效了吗?正如你所知道的,这种主张漏洞百出,是我们所必须弃绝的。




异议:何烈山之约要求以圣洁为条件。“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8)。另一方面,上帝应许要向那些正直的人发慈爱。“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既然顺服这个条件可以和由白白的恩典所发出来的慈爱联系在一起,那么也可能存在着一个由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所组成的混合之约。


回答:(1)这种推论是把两件不相关的事情牵强附会在一起。在《出埃及记》第19章中谈及的是恩典之约,而在第20章中上帝宣告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并加上慈爱作为激励。


(2)正如我们在前面所阐述的,在《出埃及记》第19章中,恩典之约是庄严定立的。上帝并没有要求以对这个约的顺服和信实为定立此约的条件,因为如前所述,上帝既不可能藉着一个新的约来要求一个罪人,也不可能在这个条件上做出应许。毋宁说,在他们进入恩典之约时,当他们生活在恩典之约中时,上帝要求他们以顺服和信实为他们的责任,这是对他们的试验,以此表明他们是否真诚。在诸多应许之中,上帝在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是上帝要使他们成圣。所以,若非渴望圣洁,没有人能够进入到恩典之约中;若非在圣洁上有份,没有人能确信自己或假装自己在恩典之约中。“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2:18)。当恩典之约中要求圣洁时,并不是要求以圣洁为条件,而是以圣洁作为真诚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区分出在恩约上真正有份之人和假装有份之人,他们就这样被识别出来了。那些既不听从也不遵守上帝之约的人,就在这个约上无份,不是属上帝的。但是,那些实在听从并遵守上帝之约的人,表明他们是在约上有份的人,他们是属上帝的。当人们接受上帝的建议时,多半人只是口头上接受,并不是藉着蒙了光照的、甘愿的、真诚的心接受。真正的信徒用属于自己的义务做出表达,欢喜地赞同这些义务。他们在与上帝交往的过程中表达他们的真诚,也表达他们甘愿顺服上帝,一心一意地倾向于遵从上帝,因为他们知道靠自己的力量不可能做成任何事情,只有靠着使他们甘愿顺从的上帝的权能,他们才能有所成就。当他们听见上帝应许说,祂将要为那些真诚与祂立约的人做成这事,他就甘心情愿地遵守这约,并宣告事实就是如此。




7.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对新约信徒仍有约束力(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Of Eternal Duration and Binding to the New Testament Believer)


问题: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新约信徒也有责任遵守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作为序言,我们必须要先注意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十诫律法并不要求那些从未听到过律法的外邦人遵行。“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罗2:12)。他们的律法是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但是,道德律适用于所有在教会中的人,听到过上帝圣言的人,听到过上帝律法的人。上帝向他们颁布了道德律,他们有义务遵行,且与他们知晓律法的方式相称。


第二,他们有义务遵行律法,并不是基于理性教导他们某件事情是善的或恶的;因为假如这样,那它就不是上帝的律法了,而是理性的宣告。在一个人的理性看来是善的事情,另一个人——也是藉着理性(人里面的理性是败坏的)——可能会认为它是恶的。毋宁说,这个义务的根基是上帝的命令,上帝旨意的启示,以及上帝已经禁止或命令某件事这一事实。因此,这个义务关系到赐律者的权柄和旨意。人使自己顺服于这个义务,因而他的好行为就在于顺服,他的坏行为就在于不顺服。


第三,我们必须区分这些诫命本身的主旨、话语、含义与这些诫命所附带的激励性的奖赏之间的不同。这些激励仅仅与犹太人当时的情况有关,比如“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以及“记得你曾经是在埃及地为奴的”。对于迦南地的应许,以及类似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今天的处境,但是我们必须被上帝的祝福挑旺起来,顺服上帝的诫命。就此而言,这些应许仍然与我们有关。然而,虽然这些与当时的环境有关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但是这些诫命却仍然有效,是我们必须遵行的。


第四,既然律法并不是作为行为之约颁布的,那么它在今天也没有这样的目的。但是,因为当时尚未归正的人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就处在代表行为之约内容的律法之下,所以现在所有尚未归正的人也还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在律法之下。正如当时律法定他们的罪一样,律法现在也还定他们的罪。同样,当时律法被赐给约民作为生活的准则,它今天也还具有这样的作用。正如当时约民违背律法之后,给自己带来了罪疚,使他们当受刑罚——尽管他们的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债背负在自己身上——同样,现今律法也还是约民的生活标准。违背律法之后,他们也使自己获罪,当受刑罚,尽管中保基督已经担当了他们的罪债,为他们作出了补赎。每次犯罪之后,律法都会宣布他们有罪,当受刑罚,尽管基督已经使他们免受所招致的罪疚和刑罚。


第五,正如在那时赐下律法并不是为了使约民因律法称义,同样,律法在今天也没有这个作用,因为律法已经因肉体而软弱了(罗8:3)。


第六,律法在今天和在旧约时代一样严格。律法就是律法,公义就是公义;在此处不可忽视什么。律法的严格性,对他们和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样的。上帝喜悦旧约中敬虔之人真诚的敬虔,仁慈地赐给他们奖赏,在新约中也是如此。


第七,旧约中的信徒违背律法之后,被宣告为有罪,良心感到悲伤和痛苦,经历了与上帝疏远,祷告祈求饶恕,寻求与上帝重新和好,直到上帝再次与他们说和平的话。新约中的敬虔之人犯罪之后,也同样会和旧约中的信徒一样经历到这些感受。


第八,“有义务遵行”指的是人因着上帝立法的权柄必须要遵行,人犯罪之后必定要承受刑罚。


第九,“废除”发生在:1)义务终止时,因为某些律法只是为某个特定的时代颁布的,后来不再是律法了——因而也就不再有效了。这适用于礼仪律——它的有效期到基督(影子的实体)到来时为止;2)赐律者取消或废除了某些颁布时没有时间限制的律法;3)新颁布的律法与其他的律法有直接的冲突,因而不能与先前所颁布的律法并存。


索西努派完全弃绝律法,坚持自然律,然后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赐给信徒的律法,他们认为基督赐给信徒的是一个新律法,不同于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律法。天主教删去第二条诫命。还有一些人拒绝第四条诫命。反律主义者也拒绝整个律法。这些人是藐视一切虔诚的懒散之人或不敬之人,他们利用基督教的自由作为自己各种放荡行为的伪装;或者他们是某种“敬虔”的鼓吹者。后者认为,假如他们的行为有悖于那些律法既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每个人都有义务操练律法中所要求的美德。然而,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禁止的,也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吩咐的。他们认为,这个律法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在新约时代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主张,人现在应该仅仅出于对上帝的爱,藉着圣灵的膏抹,避免各样的犯罪,操练各样的美德。他们认为圣灵教导信徒一切事情,并在一切蒙主喜悦的事情上在信徒里面做工——这一切都与律法的约束力无关。看起来,似乎我们的主张与他们的主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种主张所纵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为,并导致宗教狂热。这会导致丧失真正的圣洁,因为一个人认为合法的,另一个人却认为并不合法,而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圣灵的膏抹。而且,这是有悖于圣经的,圣经把罪称作“anomia”,意即“不法的”;圣经教导人要因着律法的约束力而操练德行,律法的内容就是爱。除此之外,你会发现反律主义者还坚持很多其他错误观点。我们将首先确认真理,然后再批驳谬误。




8.十诫律法的永恒有效性(The Eternal Duration of 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律法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自然律仍旧起作用,使人有义务遵行律法(罗2:14-15)。从内容上来说(而不是从颁布的方式来说),十诫律法与自然律是相同的,因而十诫律法在新约时代也仍旧起作用,是人所应当遵守的。


第二,律法是上帝庄严地赐给教会的,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律法从来没有被废除,上帝也从来没有颁布一个与之相反的律法来否定它。所以,只要教会还在,律法就仍然有效,因为律法就是向教会宣布的。


第三,主耶稣宣告说,律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每个世代都应遵行。“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乃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很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因为基督作为预表的实体,已经废除了礼仪律,使徒们也教导说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主张废除礼仪律的人不是最小的,教导并遵行礼仪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基督在这里谈到的是十诫这个道德律,这可以由祂当时所说的话以及后来的话得到证明。因为基督引用了诫命中的若干条,对这些诫命做出了正确的阐述,批驳了“古人”的错误阐述。基督已经成全了这律法。这并非表明基督藉着自己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之后便废除了律法,或者祂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变得完美了,颁布了一个新的律法来代替原先的律法;相反,成全的意思是“去行(to do)”。“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太5:19);“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以这样的方式,保罗“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罗15:19),把上帝的道理传得全备(西1:25)。对于这个律法,基督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相对于《马太福音》第22章38节中的最大的诫命),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这是说他将不能在天国里,这也是“称为最小的”的含义(参考太20:16;路13:30)。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准则。


第四,主耶稣命令我们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所以,十诫律法仍然是应当遵行的律法。“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第五,在新约中,建议和督促我们遵守道德律的经文随处可见。参考经文很多,但我们在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了律法”(罗3:31)。使徒在第24节和28节中已经说过,我们是蒙了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以及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异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那么,律法不再适用于我们了吗?


我们跟律法不再有任何关系了吗?律法被废除了吗?没有人可以说使徒在这里指的是礼仪律,因为整个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礼仪律,在接下来探讨亚伯拉罕称义的章节中也没有提及礼仪律。而且,使徒对这个异议的回答是“断乎不可(God forbid)”,这就表明他在谈论的是我们必须遵行的律法,这只能是道德律十诫,因为我们完全不受礼仪律的约束。他申明,这个律法不会因为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废除、弃绝;相反,我们是坚固律法;也就是说,我们宣告并赞同自己有义务遵行律法——并非借此称义,而是把律法作为一个指导我们成圣的生活标准,成圣与称义是紧密相连的。


(2)“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基督徒最根本的职分是爱,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哪个律法?——十诫律法,十诫中禁止奸淫、杀人、偷盗、作假见证、贪婪。因此,基督徒有义务遵行十诫,以之作为自己的生活标准。


(3)“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3-14)。在这里,圣经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练爱心,因为律法要求人这样做,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爱人如己。《马太福音》第22章39节可以证明这个律法是十诫,在这节经文里,主耶稣回答哪一条是最大的诫命这个问题时,把律法概括为两条命令,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条命令。


(4)“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如果子女有义务听从父母,他们一定会受到激励这样做,因为这是第五条诫命要求人这样做并加上一个应许。因此,律法仍然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5)“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8,10-11)。使徒藉着赞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为,藉着宣告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阐明了律法是生活的准则。他说他在谈论的是禁止奸淫、杀人等等的律法。而这就是十诫律法,所以十诫是我们永远的生活标准——在新约和旧约中都如此。


(6)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违背律法的行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然而,新约时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参考约壹1:8,10;约壹2:1;雅3:2)。所以,律法仍然是我们生活的准则。




9.基督的律法等于十诫律法(The Law of Christ is Equivalent to 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遁词#1:信徒犯罪违背了基督的律法,但并没有违背十诫律法。


回答:基督的律法和十诫律法是完全一致的。基督并没有赐给我们另外一个律法;基督赐给我们的就是十诫律法。祂曾使自己服在这个律法之下,完全按照这个律法生活,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基督自己也是一个活的律法。基督从来没有赐给人违背十诫中任何一条的自由,比如杀人、奸淫、偷盗等等,这都是基督所禁止的。所以,基督的律法就是十诫律法。




遁词#2:犯罪就是违背基督的爱。


回答:(1)违背基督的爱、上帝的爱而犯罪,与违背律法而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事情,因为律法要求人爱上帝,爱我们的邻舍。


(2)旧约中的信徒也违背上帝和基督的爱而犯罪,上帝和基督是昔在、今在、永远不变的。旧约中信徒的信心和我们的信心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凭爱心行事”,他们犯罪违背了他们那要求圣洁的信心和爱心。而且,爱心也激励我们不要犯罪,而是要过圣洁的生活——也就是按照律法生活。




异议#1:双方既然都主张成圣,那么在这里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人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相同,但是人们必须彼此宽容。


回答:(1)这是异教徒老调重弹。他们是这样推理的: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就圣洁这件事本身而言,意见是一致的。我们双方都主张要圣洁,所以要彼此宽容,宽容。这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好的,因为那些提倡中庸之道的人是使人和睦的人,而那些为真理挺身而出的人则被认为是冥顽不化的人。藉着这个美妙的幻想,他们企图更有力地推行他们的谬论,当占了上风之后,他们就不会再宽容纯正的教义了。相反,他们会把忠心的牧师赶下讲坛,迫使他们背井离乡。宽容阿民念派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此。


(2)成圣发挥功用的基础和方式决定了它的本质,也决定了其可敬性和本质。如果人们对于成圣的基础和表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就毫无共同之处可言。天主教和索西努派也以行为和圣洁自夸,但却遵行人的教导,以属世的方式思考德行;也就是说,离开了基督,离开了在基督里面的真信心。那么这也能称作是好的吗?


(3)假如对基督的爱是作为律法发出的,这就给教义和生活的混乱埋下了隐患。对于同一件事情,这个人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去做,而另一个人则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避免去做。对于基督的爱会激励这个人去做这件事,那个人去做那件事,因为这里的爱是不完全的。而且,人自己的意念会不知不觉地搀杂进来,因此这在某些人身上就导致了宗教狂热。这一切表明,在与这些人建立教牧关系之前,必须先要迫切地努力查明成圣的根基是什么,成圣以怎样的方式运作——无论是对于我们还是对于他人。如果有人在这方面很软弱,但却仍愿学习,那么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宽容这样的人。




10.道德律:新约时代信徒的生活标准(The Moral Law: The Rule of Life for New Testament Believers)


异议#2:圣经中有很多经文宣告,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下面几节是最著名的:《罗马书》6章14节;7章6节;《加拉太书》3章23至25节; 5章18节,23节;《提摩太前书》1章9节。


回答:对于这些以及类似的经文,我们首先做一个总的回应,然后再逐一解释。


首先,总的来说,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保罗不得不对付那些把道德律和礼仪律混在一起的人,他们试图藉着遵行这些律法寻求自义和称义,他们无法使影子和实体融为一体。当使徒宣告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时,他有时指的是礼仪律,因为基督已经降临,所以不用遵行礼仪律了;有时指的是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的道德律——因为这些人是这样看待律法的。所以,不能在这些经文中找根据,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没有义务把道德律当作生活的标准。


第二,当我们看待律法时,我们既要考虑到律法中所吩咐的命令,也要考虑到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既然上帝的形像只有一个,那么也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从命令的内容来说,提倡完全圣洁的律法也就是上帝在亚当堕落之前的完全状态中赐给他的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那个律法。然而,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并不是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以之作为恩约之民的生活标准,这些恩约之民藉着基督的补赎,已经称义并接受救恩。从第一个方面来说,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但是,后者适用于信徒,也就是说律法仍然是他们的生活标准。拥有律法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特权,也是他们的喜乐,因为他们有这样一个稳固不变而又令人喜乐的生活标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他们并没有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脱离律法。他们爱慕律法,律法是他们的喜乐。然而,所有尚未归正的人(虽然他们不必遵行礼仪律)在新约时代却还仍旧处在行为之约之下,必须遵从律法的命令,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因为律法因肉体而变得软弱,所以他们都还处于咒诅之下,而基督已经救赎信徒脱离了这种咒诅。


第三,旧约时代的信徒必须遵行礼仪律,但并不是以之作为对罪的审判,而是作为一个爱的向导和师傅,把他们引向基督,以至于信徒们在其中大大地欢喜,为此而感谢耶和华,愉快地遵行它。但是,他们并不处在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律法之下,因为他们也同样处于恩典之约之下。他们有昔在、今在、永不改变的基督作为他们的公义;他们有同样的信心,同样的圣灵,同样的成圣,而律法是帮助他们成圣的令人愉快的生活标准——现今也是如此。前面所提出的经文并不是在新旧约之间树立一个对立,而是树立一个对照,二者在本质上是亲属性的,对于两个时代的信徒来说都是共同的。就律法的命令而言,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而是以律法作为生活的标准。




如果你把这个答案运用于任何一段有疑问的经文,其结果都必将是令人满意的。现在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一节经文。




(1)“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1)这节经文并不是新旧约之间的对照,因为所有尚未归正的人现在也并不处在旧约时代之下,而是处于新约时代之下。这也并不是新旧约信徒之间的对照,因为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这节经文,旧约时代的信徒一定都处在罪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的辩论对手所不能承认的。这必然会使辩论毫无意义,因为整个提议是建立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事实的基础上的。如果他们想要主张包括旧约的信徒在内,任何时代的所有信徒都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那么旧约时代的所有信徒同样也不在律法之下。这样他们就与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因为他们不承认旧约时代信徒的状况是这样的。


2)这节经文是已归正之人与尚未归正之人之间的对照。尚未归正之人处在由行为之约的各项命令所组成的律法之下,所以也处在咒诅之下。然而,信徒处在恩典之约之下,因着这一圣约,信徒已经得蒙上帝的恩典,藉着基督耶稣里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他们是无条件的白白的恩典的接受者,所以他们已经不在罪的咒诅、捆绑和辖制之下。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势。基督使他们称义,也会使他们成圣。基督重生了他们,这个重生的生命已经胜过了死亡。所以,不在律法之下,也就等同于不在行为之约之下,不在律法的定罪权势之下,不在作为得救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此处既没有关联,也不能推论说,这些不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因而也不在作为其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不必遵守律法,不必以之作为圣洁生活的准则。




(2)“但我们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照心灵的新样,不按照仪文的旧样”(罗7:6)。


回答:因着在解释《罗马书》第6章14节时所列出的同样的理由,此处并非是旧新约之间的对照,也不是旧新约时代的信徒之间的对照。行为之约是信徒的第一个丈夫(husband),信徒在归正之前处在他的治理之下。但是,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了遵从第一个丈夫(行为之约)的义务,把他们迁移到恩典之约中;对于第一个丈夫来说,信徒已经死了,他不再有权柄定信徒的罪。他们现在有了一个新主人,就是基督,他们已经凭着信心接受他。因此,他们现在已经得释放,(藉着新的属灵原则)服事主,按照心灵的新样,按照真正的圣洁——而不是按照仪文的旧样,不是以旧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尚未归正时,他们处在行为之约下,因着惧怕上帝的刑罚而进行形式上的宗教操练。所以,在律法上死了并不是说人不必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而是使人按照心灵的新样,以律法为生活标准。




(3)“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这里清楚地表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就不在作为训蒙师傅的律法手下了。


回答:1)我们首先必须确定使徒所说的“训蒙师傅”是否指的是道德律,因为如若不然,那么整个争论就不存在。我们认为使徒指的并不是道德律,因为当我们单独查考道德律时,发现它根本没有提及基督。道德律没有启示基督,因而也就不能把人引向基督;道德律的语言是:“这样行”。使徒特地提到礼仪律,因为犹太人把礼仪律和道德律混为一谈,好像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本性似的。他们寻求藉着遵行礼仪律称义。他们现在已经归向基督,认识到祂就是弥赛亚了,却还想回归礼仪律——重守割礼和节期——以便因此称义。这从整封信中都可以看出来。使徒针对他们的观点开导他们,向他们表明人不可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只能藉着基督称义。


2)使徒是想要藉着这几节经文说明,在基督降临之前,犹太人需要礼仪律来把他们引向基督(这些礼仪所预表的就是基督),使他们相信基督。然而,现在基督已经降临,我们不再需要这些礼仪了,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这些影子的实体。所以,加拉太人哪,你们重新回归这些礼仪是非常愚蠢的。


“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此处指的并不是接受基督的信心之举,因为旧约时代的信徒也操练信心。毋宁说,这指的是信心的对象,即基督,祂以肉身的形式降临。“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换言之,信徒们并非像在监狱里,或者不能逃脱的深坑里那样,仿佛他们处在一种悲惨境地之中;相反,他们是被保守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有勇敢的卫兵守护,这些卫兵能够赶走敌人。请看在下列经文中这个词是怎样翻译的:“上帝所赐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稣里保守(kept)你们的心怀意念”(腓4:7);“你们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kept)的人”(彼前1:5)。所以,“被保守(to be kept)”是一种有福和蒙福的状态。他们一直都处在这种状态之中,直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也就是说,直到基督降临。在此之前,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训蒙师傅并不是监狱的看守,教养院的监护人,也不是藉着毒打、推搡或其他暴力方式来使人服从的卫兵——这些表明旧约中的信徒处在一种极其悲惨的景况中。相反,“训蒙师傅”这个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词。它是“pais,pados(孩子)”和“ago(带领、指导)”的派生词。这个词是源自于“agogae(教育)”,“agogos(带领者、向导)”,和“paidagogos(孩子们的看护者、老师和指导者)”。这表达的是一种非常和蔼、非常温柔的对待方式,就如同人对待小孩子那样。律法是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的训蒙师傅或向导——当独立探讨时,这个律法指的并不是道德律。道德律并没有启示基督,律法并没有像人对待小孩子那样温柔地对待人,而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当处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听到福音之后,因为惧怕律法,那么律法确实可能是使人逃离行为之约的理由,福音中途拦截这个人,把他引向基督。但是,把人引向基督曾经是礼仪律的使命,因为它属于福音;礼仪律在基督里带领罪人,使他们因信得救。所以,礼仪律曾经是向导、老师,是上帝儿女的带领者,把他们引向基督,而基督将降临使他们因信称义。这就是在那时信徒甜蜜的蒙带领的方式。“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既然来到”,也就是说,当基督(祂是礼仪律所预表的实体)以肉身的形式显现时,“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即不在那位温柔的向导手下了。既然那时我们已经有了影子的实体,就不再需要礼仪律了。所以,那些想要重新藉着礼仪律来带领他们的人是非常愚蠢的。


我们非常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道理可以引申到很多事情上。这就表明,“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这句话,并不是说道德律不再是我们生活的准则,而是说我们不再处于礼仪律之下。




(4)“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18,23)。使徒说,被圣灵引导的人不在律法以下;所以他们不必遵行律法。


回答:在律法之下就是在行为之约之下;也就是寻求藉着遵行律法称义——以那种方式是不可能称义的,因为律法因着肉体软弱。所以,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诅之下(加3:10)。因此,旧约中的信徒和新约中的信徒一样,都不在律法之下。那些被上帝的灵带领的人都在基督上有份,因而不在行为之约下,也不在咒诅之下。律法不是用来辖制这些人的,也不能定他们的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由“不在律法以下”和“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这些词句下结论说人不必按照律法生活,不必以律法为生活的标准,是毫无根据的。是的,对于那些被圣灵带领的人,圣灵把律法写在他们的心版上(参考林后3:3;耶31:33)。圣灵这样使他们按照律法生活。所以,那种认为信徒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不必遵行律法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5)“我们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人设立的”等等(提前1:9)。


回答:使徒把义人和不义的人作为对照。他说律法是为不义的人设立的;也就是说,设立律法是为了定他们的罪,震慑他们。然而,义人处在恩典之约下,他们脱离了律法定罪的权柄和咒诅。所以下面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律法不是为这些人所设立的咒诅,也不能定这些人的罪,所以他们也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相反,律法仍然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而律法的咒诅已经被基督废除了。




11.基督是律法的总结,但基督并没有废除律法(Christ: The End of the Law and not the Abrogation of the Law)


异议#3:伴随着基督的降临,律法时代也就结束了,所以我们没有义务遵行律法。“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10:4)。


回答:使徒说犹太人既不认识,也不寻求称义的道路。因而他们寻求设立自己的义,不服上帝的义。接下来,使徒阐明了上帝的义是什么,人藉着上帝的义才能来到上帝面前,上帝的义就是基督。使徒并不是说伴随着基督的降临,律法就被终止、废除、取消了。使徒绝对不是要表达这个观点;相反,他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总结(end)”在此处的意思是:完全或成全。律法要求完全的义,要求审判违背律法的人。因为人现在没有能力全守律法并借此称义,而是因着犯罪面临永死的刑罚,所以基督降世为人,担当了律法所规定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基督使自己处在律法之下,藉着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所以律法所有的要求和刑罚都在基督里成全了,祂代表所有的选民成全了律法,“所有信祂的都被称为义了”。在《提摩太前书》第1章5节“命令的总归就是爱”中的“总归(end)”也被认为指的是完全。仅仅因为律法的要求和刑罚在基督里得到满足,得到完全,并不能说明律法不再是称义之人的生活标准。




异议#4:“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律法是藉着摩西传给以色列人的;律法适用于他们。然而,基督所启示的乃是恩典和真理;恩典和真理适用于我们,所以我们与律法毫无关系。


回答: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律法指的是礼仪律,那么这个律法的确不适用于我们。礼仪律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并不能给予他们所预表的实体本身。礼仪律指向带来恩典和真理的基督,礼仪律中预表恩典和真理。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律法指的是道德律,那么其中的含义是这样的:摩西颁布了十诫律法;也就是说,摩西是上帝藉以把法版传给以色列人的途径。然而,没有人能够藉着这个律法称义。这个律法并不能带来恩典;只有基督藉着祂被动的和主动的顺服才能给人带来恩典。所以,此处并不是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对照,而是说明摩西的律法不能带给我们什么,以及基督确实给了我们什么,因为旧约时代的信徒藉着基督也同样拥有恩典和真理。这就证明新约中没有一个字谈到律法已经被废除,已经不再是信徒的生活标准。




异议#5:信徒们现在并不需要生活的准则,因为圣灵教导他们万事。“你们从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们心里,并不用人教训你们,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训你们。这恩膏是真的,不是假的;你们要按这恩膏的教训住在主里面”(约壹2:27)。


回答:(1)旧约时代的信徒也有圣灵,并受圣灵的教训和带领(参考林后4:14;诗143:10)。然而律法却是他们的生活标准(诗119:98-100)。因此,受到圣灵的教训并不排斥接受一个生活标准的带领。


(2)不需要人的教训并不排斥人对生活标准的需要;那至多只是表明人可以自己晓得那个准则。


(3)这也并非表明他们绝对不再需要任何教训,因为假如那样的话,他们也就不再需要整本圣经。那么,约翰为什么还要在他的信中忙着教训他们这么多事情呢?毋宁说,这指的是藉着圣灵的恩膏,他们能够区分真理和谎言,不再需要依赖别人的观点。这与拒绝律法有什么关系呢?




异议#6:“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20)。人可以因此得出下面的结论:人无论行什么事,都是上帝在他们心里运行;如果基督在他们里面活着,他们就不需要一个生活标准来依照生活。如果我们不需要工作,那么我们也就不需要工作的准则了。


回答:(1)上帝,或者说基督,在旧约时代的真信徒心中也是这样作工的,而同时律法也是他们的准则。所以这并不是新约时代信徒的特权。


(2)根据反对者的观点,必然会得出结论说,人现在甚至不需要基督的准则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基督在我们里面行作万事,但人仍旧需要基督的律法,那么我们就不可以下结论说人不需要律法作为准则。


(3)使徒在这里谈到的是使人能够立志行事的最根本动因以及赋予生命的动因本身,而不是我们必须依照立志、行事和生活的准则。这两者并不互相排斥——是的,因为我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我们心里运行,所以我们“就当恐惧战兢,作成我们得救的功夫”(腓2:12)。




异议#7:“那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尚且有荣光……若那废掉的有荣光”(林后3:6-7,11)。使徒在此处阐明了旧约和新约的不同之处。旧约是字句,是属死的职事,是已经废掉的。所以,那些藉着圣灵而活的人与属死的职事、字句和已经废掉的东西有什么关系呢?


回答:使徒在此处所阐述的并不是旧约与新约的差别,因为在旧约时代圣灵也重生了选民,也有圣灵的服事,即福音。他们也有律法刻在他们属肉体的心版上,离开这个律法,他们既不能重生,也不能在成圣上有份(参考诗116)。毋宁说,使徒是在阐述外部意义上的律法(既包括道德律,也包括礼仪律)与内在意义上的信、望、爱方面的属灵倾向之间的差别,这律法是以外在的形式用字句写下来并执行的。他认为所有外在的服事,若非有圣灵的浇灌,都只不过是死的字句,会害死那些只停留在外在的属肉体的活动上,并以此为满足的人。这是确确实实的,对于现在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假如没有圣灵在其中运行,那么福音的字句、洗礼和圣餐本身有什么益处呢?它们不也只是死的害人的字句吗?与这些外部的职事相对照,使徒提出了圣灵浇灌并使之有效运作的职事。圣灵的这些工作也发生在旧约时代,那时圣灵也活泼地赐人光照,使人归正,使罪人凭着信心接受基督(影子之服事的灵魂),只是没有现在这么频繁。当基督降临时,影子的职事就随之被废掉了。无论是此处还是别处的经文,都不是说作为生活标准的道德律已经被废掉。道德律仍然有效,圣灵仍然在选民的心灵和悟性之中作工。




异议#8:“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17)。因此我们无论如何都没有义务遵行律法了,因为一个人如果仍然有义务遵行律法,那么他就还在重轭的捆绑之下。那么他的行为就仍旧具有被迫、被强制的特性。然而,人现在是自由的,所行的一切事都是出于爱。


回答:(1)圣灵在旧约时代也存在,所以那时的信徒也有自由。所以自由并不是新约时代信徒的特权。


(2)自由并不是彼列(Belial),也就是说,自由并不是毫无约束的,因为假如这样,那么你也不必遵行基督的律法了;那么自由就意味着按照你自己的意志生活,你必须自己照顾自己,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此处的自由指的是脱离行为之约、咒诅、律法的定罪权柄、为奴的状态。在那样的状态之中时,他们从来都没有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圣灵。得以自由就是不必再遵行礼仪律。出于爱心行事与同时遵行律法并不矛盾。基督的轭是轻省的,祂的担子是令人愉悦的,因为信徒非常渴望基督的轭和担子。他们爱慕这个要求人当有爱心的律法,所以他们整日思想上帝的律法。这个律法是自由的律法,按照这个律法生活就是自由。甚至连非基督徒也这样说:“当人顺服于权柄和律法时,才有真正的自由。”所以,自由就是脱离罪的辖制,按照律法,凭爱心行事。




12.十诫律法:一个完美且全备的准则(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A Perfect and Complete Rule)


问题:十诫律法是一个完美的准则吗?抑或它并不是完美的,基督改进并加增了这个律法?


回答:教皇派宣称,基督藉着添加福音性的命令和教导改进了律法,他们自己又在此之上加上自己的传统。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在本质上弃绝全部律法,尽管他们有时是以更温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认为基督改进了律法,使之灵性化了,在律法上添加了三个新命令:1)舍己;2)背负十字架;3)效法基督。我们认为,律法在各方面都是完备的准则。


第一,这可以由下列这些经文得到证明,这些经文清楚地宣告了律法是全备的。“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诗19:7);“我看万事尽都有限,惟有祢的命令极其宽广”(诗119:96)。所以《诗篇》的作者祷告说:“求祢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祢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既然圣经宣告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谁还胆敢说:“事实并非如此;这个律法不是完备的,而是一直在改进、加添的;它不是全备的,需要在上面再加添一些教会的传统”呢?




遁词:“完备(perfect)”必须翻译成“无污染的(undefiled)”。而且每条诫命必须是独立的,因为此处的“律法(law)”是单数形式。所以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律法是全备的。“完备(perfect)”也可以理解成为“合乎正道的(upright)”,尽管还缺乏很多东西(腓3:15)。


回答:(1)在原始经文中所用的词的字面意义是“完备(perfect)”,也就是说不缺乏任何东西。天主教的译者们自己也是把这个词翻译成“完备(perfect)”。这个译法的正确性可见于附加的注释:“……能苏醒人心;……能使愚人有智慧”(诗19:7)。所以,律法是完备的准则。


(2)仅仅因为律法这个词在这里用的是单数形式,他们就认为这里的律法指的是一条独立的诫命,并由此下结论说律法不是完整的,为添加教会传统保留余地,这是毫无根据的。《诗篇》的作者头脑中所想到的并不是一条单独的诫命,而是全部律法,全部律法也可以用单数形式来表达。使徒在《罗马书》第7章10节中也是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他经常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诗篇》作者也用“律法(law)”和“诫命(commandment)”的复数形式:“耶和华的训词(statutes)……耶和华的典章(judgments)”(诗19:8-9)。


(3)尽管“完全(perfect)”这个词有时用来形容一个正直但还并不完美的人,但是我们参照上文下理就会发现它是比较而言的,用来描述正直的程度。但是,这绝对不能证明也能用这种方式来理解上帝的律法。在谈及律法的全备性时,圣经中是以绝对的语气说的。


第二,很多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全备的。在这些经文中,上帝禁止人在律法上删减或加添什么。“所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好叫你们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命令”(申4:2;参考考12:32);“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5:19)。由《申命记》第4章10至13节可以证明摩西所谈到的是道德律。在禁止对律法进行任何形式的添加时,他不仅包括那些直接违背上帝律法的传统,而且同时还包括那些人想要添加在律法上面的一切传统。这是一个附加的命令,他命令人不要在律法上添加任何条文。他不仅禁止人添加任何人自以为是上帝律法的条文,还禁止以任何名义添加。摩西禁止人添加的理由就是:上帝的律法是全备的。他关于禁止添加和删减律法的命令,不仅是颁布给犹太教会的,而且也是颁布给所有基督教会的——正如基督自己在《马太福音》第5章19节中所说的那样。这进一步证明了前一个问题的答案,即律法在新约时代是否仍有约束力。


第三,《马太福音》第22章36至40节可以证明律法是全备的。主耶稣说,律法的内容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上帝,以及爱人如己。没有比这更完备的了。祂不仅提及尊贵和卑微的目标,而且还谈到人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所进行的最纯洁、最完全的努力和活动,理由就是上帝在祂的律法中命令人要这样做。


第四,下列这些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全备的,上帝在这些经文中应许要赐给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永生。“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我该做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太19:16-18);“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律法上写的是什么?’……‘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路10:25-26,28)。除此之外还能再要求什么呢?能够藉以赢得永生的,必定是完全的。


第五,毫无疑问,基督之顺服的特征就是极度的完美;然而,基督的顺服包括作为选民的中保遵守律法,因着基督全守了律法,选民们才能得到完全的义,藉着这完全的义,他们才能经受得住公义的审判者上帝的公义审判。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成为罪身的形状,……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罗8:3-4);“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所有的这些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一个全备的准则。




异议#1:基督在《马太福音》第5章中吩咐了许多十诫律法中所不曾吩咐过的事情。是的,祂这样表述了与十诫律法不同的命令:“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只是我告诉你们……”。


回答:基督在此处并没有弃绝任何律法中所吩咐的事情,也没有加添什么。祂也并没有赋予律法条文一个不同于其字义本身意思的含义。毋宁说,基督反驳了犹太人对律法的歪曲的解释,当时犹太人所犯的罪就是歪曲上帝的律法。基督由此向人们显明了律法的正确含义。证明如下:


(1)在第20节经文中,基督表明祂所反对的是法利赛人的义——而不是律法的义;


(2)由主耶稣的宣告可以得到证明:“你们听见——而不是上帝在律法中所吩咐的——有吩咐古人的话”;也就是说,他们藉着遗传,废了上帝的诫命(太15:6)。


(3)在《马太福音》5章43节中,我们读到:“恨你的仇敌”。这并不是律法所命令的,而是律法所禁止的(参考利19:18;出23:4-5;箴25:21-22)。主耶稣所阐述的是:律法的本意是要爱你的仇敌(44节)。休妻并不是律法所命令的,但是因着人心刚硬而允许他们休妻,限定条件是明确的。然而,耶稣确实阐明,起初并不是这样,上帝不许人休妻,除非是为淫乱的缘故(32节)。




异议#2:基督赐给人一个新命令:“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约13:34)。


回答:爱是律法的命令(太22:39)。新约时代的人必须要有爱心,因为这是律法中的命令(参考罗13:9;加5:14;雅2:8)。这就证明“一条新命令”并不是指以前并不存在的命令,而是一条重申的命令,即再一次提出来的命令。




异议#3:基督吩咐了许多律法中所不曾吩咐过的事情。


(1)祂吩咐人要信靠祂。


回答:律法吩咐人要以上帝为自己的上帝,这包括相信上帝所说的一切话,按照祂所吩咐的方式信靠祂。上帝在律法中吩咐人要有所信靠,而在福音中则启示了信靠的对象,上帝吩咐人要信靠这个对象,就是基督。




(2)祂吩咐人要舍己。


回答:律法吩咐我们要爱上帝胜过一切,完全听从祂,顺服祂。这必然包括舍己。旧约时代的圣徒就已经操练舍己:亚伯拉罕献上自己的儿子为燔祭,摩西和利未人没有宽恕他们自己的父亲和兄弟;但以理和许多其他的人放弃了自己的意志来遵行上帝的旨意。




(3)祂吩咐人要背负十字架。


回答:这包括在要把上帝当作自己的上帝和顺服上帝之中。旧约中的圣徒同样也操练了背负十字架:约伯忍受一切不幸,大卫容忍示每的咒诅并忍受许多苦难(诗39:9)。旧约中的教会也曾背负十字架(参考哀3:27-28;弥7:9),这也是旧约中的命令(箴3:11)。




(4)祂吩咐我们要效法祂。


回答:律法吩咐我们在圣洁以及持守安息日方面都要效法上帝。基督在遵行律法方面为我们树立了可效法的榜样。所以,遵行律法和在圣洁方面效法基督是同一件事。尽管效法的目标是在福音中启示出来的,律法吩咐我们要效法祂——在新约和旧约中都是如此。“你们要在祂面前谨慎,听从祂的话”(出23:21)。




(5)律法并没有吩咐人要悔改。


回答:律法要求完全的爱和圣洁。这就要求每一个犯罪偏离圣洁的人都必须悔改。




教皇派以自己的制度废弃上帝的律法,他们这样做是藉着福音中的指令(evagelical directives)这个伪装而进行的。他们声称,这些的确不是上帝所吩咐的,但却是圣经中所隐含的,应当予以信奉。所以,不遵行这些教导的人并没有犯罪;但是,遵行这些制度的人却是以一种新的方式操练圣洁,胜过藉着遵行律法而达到的圣洁,所以他是在做额外的工作。这些制度是:1)独身;2)绝对服从;3)甘愿贫穷;4)修道院生活,等等。与之相反,我们承认确实存在一些操练与否都并无关紧要的事情。然而,一旦你做了或没有做这件事,它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事了,人必须按照律法中所规定的目的和方式来做这件事。做这些事情既不比不做这些事情更圣洁,其中也并没有隐含着比做律法中明令要求或禁止的其他事情更大的圣洁。但是,教皇派认为应该在律法上加一些东西,比如福音中的指令,并且认为这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关乎道德的大事,行这些事情将会成就更大程度的圣洁,带来更大程度的荣耀。我们完全反对教皇派的这种主张。这种所谓的福音中的指令并不存在。原因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也就没有犯罪,同样,没有诫命也就没有美德。如果人做的是上帝没有吩咐人去做的事情,那么这些事情是人自己发明的制度,圣经中这样谈到这些事情:“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第二,律法是全备的(如前所述),要求最纯洁的完全(太22:37)。所以,若非是律法所吩咐的或禁止的,既不是美德,也不是恶习。


第三,有些事情,他们称之为“福音中的指令”,的确是圣经中所明确吩咐的,比如:1)爱仇敌;2)背负十字架;3)忍受苦难;4)纯洁;5)为基督的缘故舍弃一切并忍受贫穷;6)按照各自的身份和地位彼此顺服。其他一些他们认为属于福音中的指令的事情是律法明令禁止的,比如:


(1)盲目地顺从人。因为人不能顺从任何人,除非是在主里面并合乎上帝显明的旨意。这样做的时候就是在侍奉上帝了。“又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弗5:21);“甘心服事,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7);“……不要作人的奴仆”(林前7:23)。


(2)独身。上帝并没有赐给所有人独身的恩赐(参考太19:11;林前7:7)。上帝命令那些没有独身恩赐的人应当结婚(林前7:36),无论结婚与否都必须贞洁(帖前4:4)。


(3)甘愿贫穷。挥霍财物,毫无理由地抛弃财物,广施周济以至于自己不得不靠别人周济为生,这些都是违背上帝旨意的。使徒劝勉每一个人都当做自己的工,吃自己的饭,而不是藉乞讨得食(帖后3:12)。如果承认基督意味着必须抛弃自己的财产,那么为基督的缘故舍弃一切是他的本分(太10:37)。所以,我们看到,他们所说的一切福音里的指令或者并非指令,而是上帝的诫命;或者只不过是私意敬拜而已,与上帝的律法相悖。




异议#1:不结婚并不是律法中的命令;相反,这是通过福音里的指令向人推荐的。“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林前7:25,40)。


回答:在第七节中,保罗希望在那样的情况之下,即暂时的逼迫之下,所有的信徒都能够守素安常;也就是说,希望他们能够有节制的恩赐,假如能够根据时宜选择,就不必非结婚不可。他提出的理由就是大逼迫临近了。在这样的时候结婚,会给配偶和儿女带来很多的苦难和试探。如果选择独身,就避免了这一切麻烦。所以,他建议人如果有节制的恩赐,最好选择独身——并不是因为独身比结婚更圣洁,而是因为在当时的艰难处境中独身更方便一些。“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林前7:26,28)。他认为在那样的情况下,那些没有结婚的人更有福气;也就是说,他们在逼迫之中会更好受一些——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他说他没有主的命令,其实他是借此宣告,就面临逼迫时人是否应当结婚这个问题而言,主没有明确的命令说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应当极其谨慎地行事,所以他认为在这时候不结婚是极其慎重的事。他宣告说自己有圣灵(40节),藉着圣灵的感动,他有光照和智慧判定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行才是最好的。所以,圣经在此处根本就没有支持那些所谓的福音里的指令。律法吩咐人当慎重行事。




异议#2:使徒们没有结婚。


回答:这证明了什么呢?所有人都要因此而独身吗?所有女儿都不应该出嫁,所有牧师都要独身吗?尽管上帝恨恶休妻的事(玛2:16),尽管有妻子的就不应当求脱离(林前7:27),难道他们也要抛弃自己的妻子吗?谁能把所有的这些都联系在一起呢?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使徒都没有结婚。“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姊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林前9:5)。主耶稣治好了彼得的岳母(太8:14)。




异议#3:“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太19:12)。


回答:主耶稣说的是那些有节制恩赐并不愿结婚的人,他们有节制的恩赐,如果不结婚,就可以在面临逼迫之时,更加自由地侍奉主——这可由第11和12节经文得到证明。难道这支持他们的独身誓言吗?




异议#4:“与耶和华联合的外邦人不要说:‘耶和华必定将我从祂民中分别出来。’太监也不要说:‘我是枯树。’因为耶和华如此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拣选我所喜悦的事,持守我约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赛56:3-5)。上帝在此处赐给太监一个荣耀的应许。为了能够在这些荣耀的应许上有份,人应该保持独身。


回答:这段经文中指的是那些被迫成为太监,因而不能生儿育女的人——这一切并不是一个特别的祝福。上帝应许要赐福给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太监。毋宁说,如果他们愿意侍奉主,主不会像人人那样藐视他们,不许他们进入会堂(申23:1)。




异议#5:“耶稣说:‘你若愿意做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太19:21)。这证明甘愿贫穷是更高层次的完全。


回答:基督并没有说甘愿贫穷就是完全;相反,祂是在对那个自以为完全的年轻人说话。基督有权柄发布命令,祂让这个年轻人这样做。这个年轻人已经知道基督就是弥赛亚,因而也是上帝。因此他应该遵从基督的命令。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福音里的指令,而是一个命令。这并不是赐给所有人的命令,而是特别赐给这个年轻人的命令,以便可以使他晓得自己并不是完全的,而是在把财产当作偶像来崇拜。《马可福音》第10章21节中说耶稣爱他,这并不是因为他变卖了财产,因为他并没有这样做。毋宁说,耶稣爱他是因为他真心渴望得救,尽管他并不知道该怎样做,因为经上说:“你还缺少一件”。这并不是说他除此以外就是完全的;毋宁说,他在自己的头脑里是这样猜测的,他需要知道自己还缺乏一切,就是在基督里的顺服和信心。




13.人今生不可能全守律法(Perfect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not Attainable in this Life)


问题:人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吗?


回答:教皇派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此之上他们还添加了额外的工作。索西努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我们的回答与他们相反,是否定的。


首先,很多经文明确地证明了这一点。“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诗19:12);“因为在祢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3:2);“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在这些经文中,圣徒们既是在说上帝的子民,也是在说他们自己,他们宣告说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的,恰恰相反,所有的人每天都在犯罪。




遁词:因着谦卑,圣徒们在这些经文里运用了夸张的修辞方式,他们实际上说的是不当计较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小罪和过失。或者圣徒们是在用这样的方式谈论那些尚未归正的人——他们当时以这些人为典型——以及人们的通常情形。然而,这既非表明人不可能是完全的,也非表明很多人都不是完全的。


回答:第一,这些话只不过是谎言而已;这是在自言自语。然而,经文本身责备了这些话。罪就是罪,无论是大罪,还是小罪,都是罪。犯了一条的就是犯了众条;圣经中没有提到过可以不计算的罪。


第二,圣徒们的经历可以证明没有人是完全的。假如有人能够在今生达于完全,那么这些完全人一定是挪亚、亚伯拉罕、约伯、大卫、以赛亚、耶利米、保罗、雅各、彼得、约翰。但是,他们并不是完全的,因为他们的过错都记载在圣经里。谁敢高举自己胜过这些圣洁的人呢?假如天主教会中有人达到完全,那么罗马教皇、红衣主教、和主教们应该是完全的。然而,假如他们是完全的,那么他们就不该再进行告解,人们也不应该再为他们作弥撒——因为他们假如这样做,就是在宣告自己不是完全的。


第三,即使在他们当中最优秀的人身上,也存在肉体和心灵之间激烈的争战,这就证明没有人是完全的。“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罗7:23-24);“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做的”(加5:17)。凡是有争战的地方,就有交战的双方:此处的双方是肉体和心灵。只要肉体存在,就不会有完全。


第四,我们必须每天祷告,祈求罪得赦免,这证明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的。“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2)。人必须每日祷告主祷文中的每一个祈求——即使不是用同样的词汇,祷告的内容也是相同的。人必须每日免人的债,天天为日用的饮食祷告,也应该每天祷告说:“免了我们的债。”既然这是人每日必做的事情,这就说明人每天都犯罪。当罪不再存在时,人才可以停止祷告祈求罪得赦免。




异议#1:圣经中提到很多人是完全的。“然而,在完全的人中,我们也讲智慧”(林前2:6);“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腓3:15);“惟独长大成人的,才能吃干粮”(来5:14)。除此之外,圣经中还说到这些人为我们树立了完全的榜样,比如:挪亚(创6:9),约伯(伯1:1),大卫(诗119:10),希西家(赛38:3),撒迦利亚和以利沙伯(路1:6)。


回答:(1)很显然,刚才所提到的这些人并不是在每一方面都很完美无缺,因为圣经中记载了他们每一个人的罪,所以我们必须明白这里所说的完全指的是他们的正直。


(2)有一种部分性的完全,所表达的是人在一切事情上都很正直,这是不正直和假冒伪善的反面。我们应该承认存在这样一种完全——是的,不具备这种德行的人就不是信徒,因为这是新造的人(林后5:17),是上帝的性情(彼后5:17)。但是,没有人能够在今生达到百分之百的完全。他们所举的例子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点。


(3)有一种完全是相对于其他没有如此显著长进的人而言的。比如父老们相对于少年人和小子们而言更完全(约壹2:13)。在所引用的经文中,使徒们谈到的就是这样的人。




异议#2:基督的轭是容易的,祂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30);“祂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壹5:3)。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人很容易达到完全。


回答:(1)一个对于成人来说很轻的东西,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却诚然是很重的,他可能没有能力拿动这个东西。在堕落之前对于亚当来说很容易的事情,在堕落之后他却没有能力做到。


(2)律法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人原本不是不可能全守律法。然而,是人自己给自己带来了困难,是人使自己陷入一种软弱无能的状态之中。


(3)从敬虔之人对律法的渴望和爱慕这个角度来说,律法是容易遵守的。他们不是被迫遵行律法;相反,他们为上帝命令他们做一些事情以及自己有特权侍奉上帝而感到喜乐。律法是他们的喜乐,他们心中的欢喜,他们的颂歌(诗119)。凡是人欢欢喜喜去做的事情,就不是难做的事情,尽管他不能做得很完全。


(4)对于信徒来说,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也不是附带着咒诅的警告,而是一个爱的准则。所以,律法对他们来说不是困难的、沉重的、忧愁的,而是容易的、愉快的,尽管他们在一切事情上都做得不够完全。




异议#3:上帝命令我们要完全,所以我们也一定能够达到完全,因为上帝不可能命令我们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回答:(1)上帝命令所有的人都要完全,那么如此说来,所有尚未归正的人都有能力完全遵守律法,事实并非如此;然而,我们的对手不可能承认这一点。


(2)上帝起初创造的人是完美的,所以祂可以命令人要完全,尽管人因着自己的愚昧、邪恶、和软弱使自己陷入一种无能的状态中。


(3)完全是摆在人面前的目标。上帝鼓励自己的孩子向着这个目标努力前进。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接近这个目标的人处于最好的状态之中。然而这并非表明人在今生能够达到这种最高量度的完全。一个敬虔之人肯定能够达到他所追求的完全——然而,并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来生。他现在就像保罗所说所做的那样:“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耶稣所要我得的”(腓3:12)。




14.天堂:并非靠人的善行赚得,乃是藉基督所成就的工作(Heaven: Not Merited by good Works but by the Finished Work of Christ)


问题:人可能靠着完全或部分地遵守律法而赚得天堂吗?


回答:教皇派的回答一般是肯定的。他们在藉善行赚得天堂的方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认为有两种功德。第一种是“适合性的功德”(meritum congrui)。这种功德是指当人完全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凭借自己的力量做某件善事,并没有借助上帝恩典的帮助时,那么这个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人配受上帝恩典的浇灌。第二种是“等值性的功德”(meritum condigni)。这种功德指的是当人靠着自由意志的力量,并藉着上帝恩典的帮助做某件善事时,他凭借着这件善行的固有价值赚得天堂,所以在善行和奖赏之间有一个比例关系。有些人主张,即使没有上帝对于那些努力行善之人可以进天堂的应许,善行也能够赚得天堂。另一些人并不把功德的果效归于借助上帝恩典所成就的善行的固有价值,而是归于上帝要赐予那些行善之人天堂的应许。还有一些人认为,赚得天堂的善行既不是指第一种,也不是指第二种,而是这两种善行的结合。他们的主张如下:天堂是上帝对人的奖赏。上帝应许说,那些行善之人将会进入天堂。那些一心行善的人,因着善行的固有价值,藉着上帝的公义,赚得天堂。


索西努派主张接纳论。这指的是上帝把一部分视为全体接纳,从而因着人的善行而把天堂赐予人,尽管人并不完全。


我们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善行的确是上帝所喜悦的,上帝也出于恩典奖赏那些行善之人。人必须认识到这两点,并因此受到鼓舞,竭力行善。我们进一步认为,上帝已经预定那些将会得救之人藉着圣洁和善行而得到奖赏。因此,人若非行在圣洁之路上,他就不能期盼得救。我们还认为,上帝已经应许并且按照祂的信实,将会因着基督的功德,把这些奖赏赐予那些祂使之成圣的人。既然上帝是信实的,那么祂赏赐这些人也是合宜的、公义的。但是,我们否认善行能够因其固有价值而有功德。理由如下:


首先,每个人都会同意,凡是因其固有价值而有功德的事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它必须是一件并非出于强迫,而是发自我们自由意志的事情,无论人想不想做这件事;因此,人即使不做这件事情也没有犯罪。


(2)它必须是人自己的作为,因为不可能既从这个人领受功德的奖赏,又在同一个人身上成就功德。


(3)它必须是完全的,没有任何瑕疵。


(4)它必须与奖赏相称;假如人所领受的奖赏超过他的善行所配得的,那么这是对他的恩赐,而不是凭善行赚得的。


然而,做我们自己当作的事,并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选择的事情。


(1)如果人忽视自己当尽的本分,那么他就是犯罪;如果他有义务做这些事情,他就不能因做这些事而有什么功德。“这样,你们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做的本是我们应分做的’”(路17:10;参考罗8:12)。


(2)我们的善行并不是本性中与生俱来的;当人处于属血气的状态时,不可能得蒙上帝的喜悦(罗8:8)。这样的人是死的(弗2:1),是瞎眼的(林前2:14),是邪恶的,不愿意顺服上帝的律法(罗8:7),是软弱的,在各样善事上是可废弃的(多1:16)。这样的人若是出于自己,凭着自己的力量,不可能行任何善事。所以,人要是行任何善事,都必然是上帝首先赐恩与他。“使你们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什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上帝”(林后3:5)。


(3)我们所行的事没有一件是完全的。从信心、顺服、爱心、热心方面来考察,即使是其中最好的,也还是很不完全的。经上记着说:“我们所有的义都象污秽的衣服”(赛64:6);“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除此之外,人若是在一条上跌倒,即使是微小的罪,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


(4)在人的工作和天堂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内在的真正成比例的关系。因为有限的和无限的无法比较,暂时的和永恒的也无法比较(罗8:18)。


如果现在我们综合考虑前面所论述的,就会得到一个三段论式的推论。凡是有功德的,必须是我们不必去做的事情。它必须是我们自己的工作,发自我们自己的力量。它必须是完全的,与我们所得的奖赏相称。然而,我们有义务行善事,这个义务是无所不包的,并且要求百分之百的完全。但是,我们所行的这些善事并非出于自己的力量,而且它们都是极其不完全的,受到了罪的污染,所以我们的善行与天堂毫无共同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善行不能赚得天堂。


第二,救恩是一种产业,是惟独出于恩典的赐予;它不是靠功德赚取的。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太25:34);“因为你们知道从主那里必得着基业为赏赐。你们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西3:24);“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乃是永生”(罗6:23)。假如天堂可以靠功德赚取,那么就可以得出相反的推论:既然罪的工价乃是死,那么天堂就是善行的工价。然而,使徒却表明了其中的差别:提到罪,他用的是“工价”这个词;而提到天堂,他却说这是上帝的恩赐。很显然,他并不是说救恩所奖赏的工作是上帝的恩赐。相反,他宣告救恩本身就是上帝的恩赐。


第三,基督是一个完全的救主。基督已经为祂的选民赢得并成就了救恩。“我又赐给他们永生”(约10:28);“乃是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为此,祂做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9:12,15);“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徒4:12)。下列两者之一必然只有一个是真的:或者基督没有为祂的选民赚得天堂,或者人的善行不能赚得天堂。然而,事实是基督已经为祂的选民赚得了天堂,所以人的工作就不可能赚得天堂。他们的善行以什么样的方式赚得救恩呢?完全地还是部分地呢?假如是以完全地,那么基督就不是救主。假如是部分地,那么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然而,基督不但是救主,而且是完全的救主。所以,就赚取救恩而言,我们的善行是毫无果效的——无论是部分地,还是完全地。




遁词:基督成就了我们善行的功德。


回答:这种说法毫无意义,也并没有驳倒我们的论据。既然基督已经完全赚得天堂,那么我们的善行就没有任何功德可言——即使基督已经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我们明确否认基督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宣告基督为我们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是很愚蠢的,因为这如同是说:基督的功德产生了另外的救主。毫无疑问,善行毫无功德可言。




下列这些异议都是与真理相悖的:1)人藉行为称义;2)上帝因人的善行而喜悦人;3)人要照自己的行为受审判;4)人领受救恩是因为他配得救恩;5)上帝按人的行为奖赏人;6)善行为人赚得赏赐;7)善行是有益的。要了解我们对于这些异议的回答,请参考第二册第三十四章“称义”。




15.对于把律法当作生活标准勤勉遵行之人最后的劝勉(Final Exhortation to Observe the Law Diligently as a Rule of Life)


前面所探讨的一切不仅是应该了解的知识,而且还应当是认真实行的。


首先,既然律法对我们来说是完备的生活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学习明白律法全备、属灵的特性。你当如此祷告:“求祢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祢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一遍又一遍地阅读,在上帝的圣言中寻找律法中的奇妙深意。不断地默想、反思上帝的律法,直到你明白上帝的律法,直到你习惯性地倾向于律法。但愿你这样在一切行为上不断地专注于上帝的律法,使你自己不断得蒙上帝律法之光的照耀。


第二,既然律法是上帝的旨意,就时刻把它摆在自己面前;赞同它,爱慕它,顺服它,在一切行为上都遵照律法这个准则行事,时时参考,就像木匠时时察看图纸一样。


第三,藉着律法每日省察自己,查明你违反了哪条诫命,遵守了哪条诫命;这会使你谦卑。将来你会变得越来越谨慎,这会使你祷告祈求圣灵的带领。对你来说,耶稣也会变得更加宝贵。





1可能只有在荷兰文中是这样的,因为荷兰文的wet和weten之间似乎有某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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